-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摩托车、小汽车、出租小汽车通行桥梁、道路统一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并驻市各单位:《南宁市摩托车、小汽车、出租小汽车通行桥梁、道路统一收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摩托车、小汽车、出租小汽车通行桥梁、道路统一收费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6]372号文批准南宁市对市内的摩托车、小汽车、出租小汽车通行桥梁、道路实行统一收费办法,现将具体收费实施办法制定如下:一、收费对象和收费主体:凡是在南宁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的摩托车、非营运小汽车、出租小汽车,均由南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每次机车辆年检时,对其一次性征收桥粱、道路通行费。交费后的机动车辆从当月起到下一次车辆年检的时间内通行南宁市所有的桥梁、道路时,不再交纳桥(路)通行费。二、收费车辆范图:摩托车是指50c(含50c)以上两轮摩托车、边三轮和后三轮摩托车;非营运小汽车是指在南宁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户并悬挂蓝色号牌的小轿车、吉普车、2吨(不含2吨)以下小货车、19座(不含19座)以下小客车等非营运小型汽车;出租小汽车是指在南宁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户并悬挂出租汽车号牌的小轿车、19座(不含19座)以下小客车型出租小汽车。三、收费标准:摩托车每年收100元/辆,非营运小汽车每年收300元/辆,出租小汽车每年收500元/辆。四、每年收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按市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检时间的规定,根据车辆号牌尾数按月进行,每次收费从车辆年检年度的3月份开始,至12月底止,如车辆号牌尾数是3、4、5的车辆,则分别在3月、4月、5月年检的同时进行收费,其它以此类推。收费的具体地点与市车辆管理部门的机动车辆年检地点相同。五、收费方式与票据:由南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每次车辆年检的同时统一进行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统一发放桥(路)通行费收讫标志。该标志用作过桥(路)费交费凭证随车备查,并以此办理下一次的交费手续。收费收入全部进入财政预算外资金集中户。六、其他:1、南宁市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搞好收费工作,凡是不按本办法进行交费的单位或个人,市车辆管理部门对其车辆均不给予年检。凡逾期交费的,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其应交费额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2、南宁市内单位或个人已购置的挂外地号牌(含邕宁、武鸣两县)的车辆,以后在通行桥梁、道路时,一律要交费通行,待其车入南宁市户后,再按本办法收费通行桥梁和道路。七、本办法由南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八、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我市职业教育的发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调整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是当前教育改革的重点。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广开成才之路,是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整体效益的根本措施。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密切,作用最直接,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和水平,直接影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影响经济效益的提高。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关键之举。在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大量新增的高素质劳动力,同时又会出现大量的转业、转岗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要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使职业教育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完善我市职业教育体系我市要完善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各层次职业教育相配套,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到本世纪末,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要使绝大部分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在进入社会前接受中等及中等以上的职业教育或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使未能升入普通高校的高中毕业生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能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或高级职业培训;对广大职工、农民普遍进行岗位和技术技能培训,对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进行必需的职业培训。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实现在全体劳动者中普及职业教育,并逐步形成终生教育。(一)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九五”期间,要继续办好我市原有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争取创办3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6-8所省级重点、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其中两县、郊区各一所)。继续调整我市中等教育结构,调整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从1998年起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的比例要达到1.5:1以上。到2000年城镇新增职工要有80%以上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农村每15户农户和20名以上职工的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职工中至少有1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中小学校要因地制宜地在适当阶段渗透职业教育因素。小学、初中的劳技课、普通高中的职业选修课,要做到教师、教材、课时、劳动实习基地四落实。继续搞好初三高三分流的职业教育。(二)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根据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和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属高等教育资源,提高我市职业教育层次和水平,培养各类高级职业人才。要争取在市职业大学及重点、示范职业高中试办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职业大专班,在技工学校试办高级技工大专班,逐步加大大专层次职业人才的培训量。(三)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对行业、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岗位职业培训,做到每三年轮训一次。当前,要结合“再就业工程”,做好转业、转岗人员的培训工作。“九五”期间,两县、郊区要在办好职业高中的基础上,各建立所有一定规模的职业教育中心,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培训。乡(镇)农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扩大规模,办成以学习种养知识、技能为主的独立建制的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承担“绿色证书”的ww培洲任务,做到本世纪末,每农户至少有1人获得“绿色证书”。要充分利用首府自治区属大、中专院校较多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举办各类各层次的职业教育。三、健全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一)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统筹制定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政策,统筹各方面力量办学,统筹配置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统筹使用实习基地、师资等教育资源;要集中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建设好骨干、示范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要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指导、检查。(二)各部门、行业组织要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革新的需要,加强规划、组织和协调、指导,集中力量办好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尚未办有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争取在“九五”期间独立或者联合开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无能力办学的企业,可委托有关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要依法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的职业教育。对于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定期组织他们到专业对口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全员培训;企业要落实培训与使用、工资、待遇挂钩的政策,并积极为职业教育提供师资,接纳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及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办学,政府将继续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在建校场地、师资、招生、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办学方向、质量保证等方面加强管理,对办学质量好的要给予表彰,对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的要督促其进行整改或责令停办。(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能分工,切实加强管理。市、县(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与人才需求规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招生计划、确定专业设置;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职业教育经费的计划及组织落实;劳动部门负责管理企业、社会团体职工以及社会其他各类在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毕(结)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颁发技术等级证书工作,管理技工学校,负责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中学毕(结)业生的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指导工作;人事部门负责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及职业教育师资的调配工作;经贸部门负责行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各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培训计划、规划,组织编写培训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科委、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和农村的职业教育,促进农、科、教相结合。四、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一)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办学方向。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面向首府现代化建设和大西南出口通道枢纽建设的需要,产教结合,加强与经济的联系,主动为经济发展服务。要加强德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要注重教学改革,强化技能训练,培养一专多能的适用型人才。(二)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招生制度和毕(结)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要适当扩大面向贫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含师范)的专业招生比例,并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和录取分数的限制;对城市急需艰苦行业对口就业的专业实行招生与招工相结合;部分专业经管理部门批准可凭相应学历证书免试入学。要加强我市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和沟通。从1998年起,除对师范学校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一定范围定向分配外,其他毕(结)业生都要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市计委、经贸委、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要提供人才需求预测信息,定期召开劳动力、人才市场交流会。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要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政策,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职业学校毕业生。对自行开业的毕(结)业生,要给予鼓励和支持。(三)逐步规范和理顺我市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学制。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及有同等学历人员,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艰苦行业和社会急需的专业经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定为2年;高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有同等学历人员,学习期限一般为2至3年;“九五”期间,我市中、高等职业学校逐步实行学分制,并完善自学考试制度,鼓励自学成才,积极探索开放办学的做法。(四)推行两种证书制度。各有关管理部门、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学生、学员的毕(结)业考试、考核及技术等级考核管理,加强对各类证书的发放管理。各类从业人员上岗必须有学业证书(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从1998年起,对城区内新增从业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到2000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凭证上岗。五、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保障机制(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办学需要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增加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投入,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各级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拨款要逐年增加,要划拨出一定比例的教育附加费用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提高公办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企业承担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后备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企业自有资金可划出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各级政府用于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及扶贫开发的经费,要保证有10%-20%用于职业教育。金融部门的扶贫无息或低息贷款等,也应拨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培训费,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职业教育要走产教结合的道路,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6]130号),大力扶持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职业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者除追回外,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的干部管理、师资培养、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对我市职业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数量充足、学科专业齐全、素质好、水平高的职业教育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到2000年,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要达到65%以上。各类职业学校要进行大量的实验、实习教学,师资的编制比例应高于普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要参照中专和普通高等学校的编制比例配备师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职业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帮助解决好教师住房、医疗、职称评定等问题。争取从1998年起,我市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单独进行评审。要聘请各行各业的专家和技术能手任兼职教师。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实行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双职称制。(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学校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根据需要划出相应的土地、山林、水面、厂矿、车间、商店等作为教学生产实习基地。重点、示范职业学校骨干专业必须做到每生一工位,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种养基地应不少于67000平方米。(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教学科研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科研,做好为教学服务的各项工作。劳动、人事部门要规范劳动力、人才市场。为各类职业教育的毕(结)业生和学员就业做好服务工作。六、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市职业教育工作,协调各种关系,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两县、郊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深入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保证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将《职业教育法》纳入“三五”普法系列,认真检查《职业教育法》的执行情况。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使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 为了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国民经济两个根本性转变,确保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桂政发[1996]113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决定:一、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我市产业经济最具有战略意义的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新技术产业是以当代最新科学技术成就武装起来的现代产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和水平,对我市经济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主动,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决定性作用。八十年代以来,我市坚持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指导思想,结合南宁的实际情况颁布了一系列推动科技进步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加快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全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极地组织实施“火炬计划”,初步形成了以生物工程、制药、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精细化工等产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我市区域内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面向经济主战场,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传统产业正积极运用高新技术进行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我市产业经济最具战略意义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二、加速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1、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促进传统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转化,为建设我市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因地制宜,不断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种植、养殖业的各种优良品种;推广使用各种配套综合高产栽培技术,如水稻旱育稀植,抛秧栽培,模式栽培,配方施肥,地膜覆盖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研究、试验、示范和推广使用生物工程技术,加速良种的繁殖与推广,如使用组织培养方法加快甘蔗、马铃薯和木薯等优良品种的繁殖与推广工作;加强无公害蔬菜配套高产栽培技术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加强亚热带名特优水果和保鲜、储运及加工技术的研究。2、加速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程,加大工艺创新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升级。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节能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着重在机械、制糖、化工、建材等行业的80家企业中推广应用cad(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cam(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及其与之相关的技术和变频调速节能技术等高新技术。到本世纪末,各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和同类企业的先进水平,其高新技术增加值要达到全市工业增加值的25%以上。3、加大新技术成果应用的力度,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产业的形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好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关系,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改造传统产业紧密结合,与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与科工贸紧密结合,与国内外市场紧密结合,重点加快生物工程、精细化工、电子与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型材料、高效节能等高新技术产品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步伐。4、重视研究和开发应用于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的高新技术,发展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高档次多样化的生活用品,功能性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保健品,环境保护产品等,大力促进高层次的第三产业发展。5、加大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力度,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共建高新区”的指导思想,认真执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使南宁高新区成为南宁市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要基地,成为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和成为科技与经济结合最为密切的示范区。争取到本世纪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值达到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0%左右。三、加速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1、发挥国家级高新区优势,进一步优化南宁高新区的投资环境,形成政策优惠、管理功能配套、服务优良、基础设施齐全的综合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尽快建立起现代信息网络系统,聘请国内外的著名专家学者或留学生作高新区顾问。建立招商引资代理制度。高新区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安排一定数量的周转金和贴息金用于重点产业化项目,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2、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高新(专利)技术及其成果,为我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高新技术产业折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3、制定南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各项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把开发项目中应用高新技术所生产的各类常规产品作为高新技术产品对待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属国家、自治区级计划的科研中试产品,从投产之日起该产品形成的企业所得免征所得税两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各级财政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资金,并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部分专款用于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5、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区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合作,加速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鼓励我市企业、市属研究所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产、学、研一体化。6、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奖和重奖科技成果推广有功人员的奖励政策,加大奖励力度,重奖我市的高技术产品、高技术企业和相应的人员。7、加大对科技法律法规的宣传、执法力度,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技人员,要提供司法咨询服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和科技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工商部门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先征求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再妥善加以解决。四、加强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领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是新时期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任务,要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问题。市科委要与市计委、经贸委、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制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规划和计划。市科委要负责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工作,加强对包括高新区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在项目、人才、信息等方面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服务。要加强宣传和协调工作。把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科技、计划、经济、教育、人事、财税、金融、工商、海关、外贸、司法和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关心、支持、宣传这项工作,发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努力奋斗。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 邕宁县、武鸣县、郊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6]104号)精神,进一步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切实有效地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各县(郊)、乡(镇)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县(区)长、乡(镇)长、林场场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共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市、县(郊)、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县(区)长、乡(镇)长、林场场长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副场长是第二责任人。县(郊)、乡(镇)、林场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干部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与年终奖挂钩。要切实抓好“思想认识、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工作措施”四落实,坚决杜绝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今年森林防火工作重点放在乡(镇)、村、林区。乡(镇)、林场要有组织机构、防火责任、措施方案,村委会要把森林防火列为村规民约内容。实行乡(镇)领导、干部分片、包村、包地段,责任落实到人,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县(郊)、乡(镇)及村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森林防火抓不紧,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哪一级出问题,要首先追究那一级的第一、二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点乡(镇)、重点林区、重点地段、重点村屯、重点路口,要加强火源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高火险期要组织专门人员,分兵设卡,死守死看,同时组织防火巡逻队巡山,对那些不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大宣传力度。县(郊)、乡(镇)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防火意识,要把经常性教育和重点防火期的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录像、标语、宣传车、宣传牌等方式,在乡(镇)、村和中小学校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以增强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继续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林区火源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监督、检查、管理,确保林区的安全。四、建立健全森林消防队伍。县(郊)、重点乡(镇)及林场要建立“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严格训练,加强管理,提高消防队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专业队伍的生产基地和经营项目,增加收入,以巩固和稳定消防队伍。未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县(郊)、重点火险乡(镇)要组建一支20人左右的扑火应急队伍,并要求配备一定的灭火工具和通讯设备。林区村屯要组建一支有15人左右的义务扑火队,一旦发生火灾就近调集,及时扑灭。要加强训练,严格管理,使之成为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快速反应,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一旦发生火灾,各邻近的消防队伍能快速出击,相互支援,密切配合,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五、乡(镇)林业站为事业编制,隶属县(郊)林业局管理,业务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由县(郊)财政拨款解决。林业站未划归县(郊)林业局管理的县(郊),要求在今年3月底以前落实。县(郊)、乡(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有条件的也要列入事业编制,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六、要增加森林防火经费的投入,建立正常经费渠道,抓好基础设施的建设,从1997年起,市、县(郊)、乡(镇)要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社会发展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财政经费预算。林业部门的“两金一费”也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市、县(郊)、乡(镇)森林防火年度基础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由市、县(郊)、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本级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七、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森林火灾案犯。公、检、法、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对森林火灾要发生一起,侦破一起,处理一起,对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从重从快公开宣判,严惩火灾罪犯,决不姑息迁就。八、建立固定的森林防火经费来源渠道。为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林地面积计算,国营林区每年每亩0.05元,集体林区每年每亩0.02元,作为森林防火奖励基金,交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管理。
- 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夏荒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 邕宁县、武鸣县、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去年,我市自然灾害频繁,造成局部地方及农户粮食减产、失收,给农村灾区群众今年春夏荒的生活带来困难。入春以来,县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注意做好春节前后的群众生活安排工作,使灾民安全地度过了春荒。目前已进入青黄不接的夏荒季节,灾民度荒的难度更大,为切实做好夏荒群众生活安排,特作如下通知:一、县(郊)、乡(镇)政府务必重视夏荒群众生活安排工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把落实、安排好夏荒群众生活工作提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高度来认识,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层层抓落实。重灾和贫困面较大的乡(镇)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平时要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灾区、边远山区和贫困村坡,调查研究,了解民情,解决好群众生活困难。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夏荒群众生活安排工作落到实处。一是救灾款要及时拨付到位。区、市下拨的救灾款,县(郊)财政和民政部门要有计划安排并及时下拨到各乡(镇),保证乡镇特别是重灾和边远山区的乡镇有钱有粮安排困难群众的生活,所下拨的救灾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挪作它用。二是县(郊)政府要认真落实好本级的救灾粮差价补贴款和1997年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且要足额落实到位,不能只有指标,没有钱,县(郊)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要和区、市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三是掌握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县(郊)、乡(镇)民政部门要深入灾区和边远山区,调查研究,核实灾情,掌握夏荒救灾的实际情况,做到县一级民政部门掌握到乡、村,乡(镇)一级民政部门掌握到村、户,做到情况明,心中有数,特别是对交通不便,生活环境恶劣,有缺粮断炊村坡的情况要了如指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重点使用的原则,不能搞平均分配,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优亲厚友行为。四是负责救济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目前是夏荒生活安排的关键阶段,救济工作不能忽视,各乡镇要保证民政助理员在自己岗位上搞好救济工作,不要抽调他们搞其他工作。各乡镇政府还要充分发挥民政干部的主观能动性,给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以安排好群众的生活,促进灾区稳定和生产发展。三、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活动。要把安排好灾民群众生活与群众生产自救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好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生产,增加家庭经济收入。有关部门要帮助灾民解决在春耕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困难,提供各种服务。同时还要组织灾民开展互助、互救、互济活动,发扬亲帮亲、邻帮邻、户帮户的传统美德,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各企业: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意见市人民政府:为积极配合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保障生活和分流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通过开展劳动就业培训、服务和管理,合理开发使用劳动力资源,充分发挥社区、行业和企业的作用,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下岗、富余、失业职工,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政策措施配套完善的职工再就业机制,保障我市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南宁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职责南宁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隶属市劳动局管理,为全市再就业工作的服务指导机构。同时承担部分职工托管与劳务中介任务,其主要职责是:1、指导、协调企业、行业开展再就业工程工作。2、审批企业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3、根据经费与其他条件,审批所有进入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4、对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核拨经费。5、办理破产国有企业和部分特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出本中心的各项手续。发放进入本中心的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为进入本中心的职工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6、采取积极措施组织转业转岗培训,增强托管人员的就业能力;指导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开展职业介绍服务,推荐下岗、失业职工应招应聘、劳务输出;办理应聘和调动手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分流安置下岗、富余、失业职工。7、调查、整理、统计、收集进入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的情况资料。三、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必须是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中有积极举措的企业,如兼并、创名牌、强化核算管理、转变经营机制等,且企业内已基本做到无外来劳动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为再就业工作服务、托管职工的临时机构,接受市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由企业代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办理本企业下岗、富余、失业职工进出中心的各项手续。2、发放进入本中心的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为进入中心的职工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3、组织职工转业转岗培训;指导转变就业观念和职业介绍;向社会推荐职工再就业。4、协调开发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企业。5、做好企业内部劳动力余缺的平衡调剂。6、组织下岗、富余职工向外进行技术承包或从事其他经济开发活动。四、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也可以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协调开展和指导被控股企业的再就业工作。五、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来源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由职工所在企业和政府、社会共同负担。1、经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审批,各再就业服务中心每进一名职工按年度计算由企业一次性交纳1000元费用,市财政部门拨给1000元(由再就业工程专项拨款中列支),市劳动部门拨给1000元(由外来劳动力管理和再就业工程基金中列支),财政、劳动部门的拨款,按职工实际托管时间分期核给。2、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进入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每进一名职工安置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向中心交纳。破产国有企业的费用,从破产财产变现支付,不足支付的,经财政、劳动部门审定,报市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从再就业工程基金中核拨。3、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托管职工从事劳务的收入、生产自救的经营收入及在南宁市区域内所享受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必须用于补充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办企业和经济实体,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手续。4、财政对再就业工程专项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请用款计划,分月核拨。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管。5、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财务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职工的条件企业中的下岗职工,除以下人员外,均属符合条件的托管对象:1、企业中生产性待工人员;2、1984年以来社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3、30岁以下和男50岁、女40周岁以上的富余职工;4、外地劳动力;5、不具备再就业条件的职工。七、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1、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富余、失业职工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坚持“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2、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职工的数量指标,由市劳动部门审核下达。3、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职工,由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发给《转岗证》,凭证在中心领取生活费及医疗补贴费或参加各种再就业活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重新就业后,收回《转岗证》。4、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企业、职工要和中心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托管关系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5、职工托管时间为一年,未能就业的,期满后可自谋职业,将劳动工资档案转到市劳动局委托代管。6、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月基本生活费为138元(含医疗费)。待市医疗改革办法出台后,医疗费按医改规定办理。7、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人事档案与工资关系暂留在单位,保留原身份不变,档案工资不变。待职工去向决定后再将档案工资关系转出。8、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应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介绍招聘求职信息,并可根据实际条件组织从事劳务和生产。在不集中的时候,允许职工个人到社会上求职或学习市场经营。9、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托管职工的具体情况,积极推荐托管的职工重新上岗就业。被推荐的职工若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上岗,则三个月后停发生活费或托管期满后作自动辞职办理。10、下岗、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要与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合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心从职工新就业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及医疗补助费,停止代办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八、实施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应接受转岗职业培训,培训工作的组织及所需经费,均由所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经费实在有困难的,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核准,可酌情给予补助。2、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免费接受职业介绍和报名应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招聘用工信息公布到每个再就业服务中心。3、鼓励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由原企业按国家规定发给一定的补偿金。4、破产企业的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要求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安置费,但要扣除在中心已发放和代缴的费用。5、自谋职业的职工档案可委托市劳动局代管,只要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达到退休年龄时照办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6、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和一时不能上岗的职工,可进入兼并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7、对接近退休年龄男、女分别在50、40周岁以上的职工,不能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企业可根据情况给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无法安排工作的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给一定生活费。8、企业送出部分职工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需要招聘用工时,应先将送出的职工收回安排上岗。9、本市范围内的企业需新招收工人时,必须按10%的比例招用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职工,若不能做到,每少招收一名需缴纳3000元,作为分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补偿金,并入再就业工程费用。10、鼓励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企业,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对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排下岗、富余、失业职工人数达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人数达到30%的,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11、行业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所托管职工分流的一个主要方向是社区服务,各城区要承担一定数量的安置任务。12、探讨确定某些行业和工种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以促进下岗、富余、失业职工再就业。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市执行。南宁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 南宁市蔬菜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对南宁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达到上档次、上规模、投资省、建设快、质量好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l、南宁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副食品局内),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具体由市副食品局、财政局、农业局、县(郊)副食品主管部门等共同组织实施。审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审计监督。2、市副食品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计划,负责提出建设规划、项目定点、投资预算、制度管理等具体方案,报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副食品局要做好组织管理、协调服务、检查监督工作。3、县(郊)副食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下达的新菜地建设任务,做好新菜地建设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新菜地转产种菜生产工作。4、市水利电力局负责新菜地工程设计和质量监督,并对县、郊水电设计部门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审核,严格按照设计标准监督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二、建设程序(一)申办1、基本条件(1)当地群众有种植蔬菜习惯,有一定积极性,通过调查了解、宣传,群众愿意办蔬菜生产基地,并具有一定集资能力。(2)土地。拟建新菜地土地应平整、连片,适宜种植蔬菜,丘陵地同一梯度平整、连片。且拟建新菜地不在市区规划区内。(3)水源。拟建新菜地要有水源保证,无工厂及医院的“三废”污染。(4)交通。拟建新菜地范围内必须有一定的机耕路等级以上的道路,交通较方便。2、申报由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收集汇总报县(郊)副食品生产主管部门,县、郊根据本市农业分布情况,初步定出拟建新菜地的村坡,报市副食品局审核。3、定点。由市副食品局组织有关部门实地考察论证,确定开发新蔬菜生产基地。(二)集资1、估算。由市副食品局委托设计部门到新菜地村坡进行实地勘测,初步确定出该菜地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及估算需要的投资。设计部门作出书面估算书交县(郊)副食品主管部门,同时报市副食品局备案。2、集资标准。新菜地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和群众集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郊区农民每亩集资250元;邕宁县、武鸣县每亩集资350元,其余由市副食品局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核拨。3、收集集资款。由县(郊)副食品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到村坡发动群众进行集资;集资款由县(郊)副食品主管部门管理,专项用于新菜地建设,市副食品局监督使用。(三)勘测设计1、下达委托书。对新菜地建设勘测设计的任务全权委托市水电局受理,并负责设计文件审核图签。设计委托书由市副食品局下达,设计任务由市水电局设计部门与县、郊水电设计部门共同承担。2、勘探测量。设计部门在接到设计任务委托书后,应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新菜地进行测量,初步定出设计方案。新菜地建设的村坡派员协同进行测量工作。3、设计。设计部门在进行外业测量工作后。拟出初步方案,并作出方案图交市副食品局,由市副食品局会同设计部门、县、郊、乡(镇)副食品生产主管部门到村坡征求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并写出书面报告。设计部门应参考书面报告对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我市新菜地建设标准等要求,按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设计,报市副食品局初审。(四)审批1、审查。市副食品局在收到设计部门交来设计文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审查经费,按工程土建安装总投资额0.5%列入预算。2、批准。对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报送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批准。(五)核拨资金1、核拨。新菜地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市财政局调拨菜地开发基金到市副食品局专用帐户,由市副食品局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宏观调控,按工程进度核拨资金(施工前下拨30%)。对因故取消建设的工程项目,市副食品局应将开发基金收回。2、管理。工程前期准备费和工程管理费,按照工程土建、安装总预算2%提取,列入预算。作为副食品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开展宣传、发动、定点、施工管理等工作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在新菜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市副食品局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准截留、挪用新菜地工程建设资金。(六)实施1、招标。经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议标,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或议标工作由县(郊)副食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市副食品局派员参与。2、签定合同。由县(郊)副食品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新菜地建设单位与施工部门签定施工合同,并办理施工手续。合同报市副食品局备案。3、会审。工程施工即将开始前,由县(郊)副食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会审,以便施工顺利进行。4、施工。由县(郊)副食品生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应协同设计部门磋商解决,确需更改部分图纸应征的设计部门、村坡的同意,并报市副食品局批准后下设计变更通知,方能更改。5、工程质量检查和监督。新菜地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由县(郊)副食品主管部门委托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七)竣工验收结算1、自检。在进行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2、验收。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县(郊)副食品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后,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县(郊)副食品生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设计、质监部门、施工和建设单位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3、工程质量金和保证竣工结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副食品局,财政、审计部门和县(郊)副食品生产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结算。竣工结算时须预扣工程建筑总投资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工程项目运行一年内如有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用从保证金中开支。如无质量问题,则支付保证金。三、其他1、县(郊)、乡(镇)对所建设的菜地要加强管理,成立机构、建立制度、专人负责,村坡必须爱护菜地设施,并向农民收取必要的水电费、维修费、管理费用于菜地工程蔬菜生产的正常维护及运行费用,对造成损坏者要追究责任。2、蔬菜种植培训。县(郊)副食品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进行蔬菜种植培训,有条件的可在乡(镇)、村进行培训,抓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培训费按工程总预算的0.5%提取,由县(郊)副食品主管部门掌握使用。3、新菜地转产种菜。新菜地工程交付使用后,村坡应进行备种、备肥,组织蔬菜种植生产,新菜地种植蔬菜转产率要求第一年达60%,第二年达100%。4、实行项目风险责任承包,由项目单位和市、县、郊副食品主管部门领导承包,与“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签定目标风险抵押责任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退回抵押金并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按工程土建安装投资2%列入预算。到期完不成任务,其抵押金全部缴入市“新菜地开发基金”。5、本办法由市政府“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附:南宁市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南宁市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标准为了使我市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向有利于实现“水、土肥、路”综合治理方向发展,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标准要求做到渠系、路网配套,有防护设施,有肥料堆放场、有贮粪池,实现菜畦标准化,并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特制定如下标准:1、田间渠系配套化:田间工程以排灌渠道为主,永久性渠道(三面光)与农毛渠相配套。三面光渠道按60-100米间隔一条,渠道深、宽度为50-70×50-70厘米;农毛渠按25米间隔一条,渠道深、宽度为40-50×40-50厘米,农毛渠纵走应设置在菜畦的两头。并按实际需要配置若干蓄水、取水、洗菜池,规格为1.5×0.8×0.8米。田间渠网建成后,要求达到连续3天日降雨量100毫米-150毫米,田间不积水,水到主渠后实现自流排灌。2、机耕运菜路网化:田间机耕道路要求路宽2.5-3米,连片每百亩菜地要配套田间道路500米以上。3、菜畦标准化:菜畦的宽度应控制在1.5米左右,畦沟宽0.4米,畦高o.2米,畦长25米为宜,便于耕作和管理,提高作物群对土地利用和有利于通风、采光等以取得作物高产。4、栽培设施化:要求春季保护设施栽培面积达15%以上,夏季遮阳网覆盖面积达40%以上。5、生产无害化:在蔬菜基地严禁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无公害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残留农药,使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6、杂肥堆放和农家肥沤制,要求安排有固定场池,每村建1-2个面积为3亩左右的杂肥堆放场,每户建一个容量为15-20立方米的贮粪池。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再就业和帮困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规范再就业和帮困基金财务行为,健全再就业和帮困基金使用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再就业与帮困基金是政府为了帮助企业失业、下岗富余职工再就业和帮助特困企业职工生产自救、保障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筹集、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保障正常开支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各种安全有效的增值措施。但不能用于购买股票、风险投资、长期生产项目投资。第三条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的来源有:(一)市财政对再就业工程的专项拨款;(二)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入的经费;(三)除乡镇企业外,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用一人每年征收200元;(四)企业新招工时,不能按规定录用下岗职工所交的费用;(五)工人调入我市时,达不到技术考核要求所交的费用;(六)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助资金;(七)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增值收入。第四条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的开支项目为:(一)连续6个月无生活保障的特困企业职工的救济金;(二)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转岗转业培训补助费;(三)企业职工遗属的赡养费及补助费;(四)在保证基金有效支付的前提下,有偿地扶持困难企业生产自救;(五)再就业和帮困服务的工作费用;(六)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确需开支的其他费用。第五条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南宁市最低工资的70%。救济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救济的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第六条企业组织下岗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可酌情补助,但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年实际转岗转业培训费的50%第七条凡使用基金单项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第八条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和保证支出的前提下,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基金结余可以进行无风险投资,主要以购买国家债券为主,投资收益全部转入基金。第九条再就业与帮困基金属于政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格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主管财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十条对规定应缴纳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的单位、个人,若有拒缴和拖欠,从逾期之日起按其应缴款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第十一条若有弄虚作假骗取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凡截留、擅自减免、挤占、挪用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的,对基金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对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劳动监察机构可行使监察职能,对困难企业、职工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我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委、市人民政府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和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最低生活救济,解决好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困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对密切党群政群关系,调节新型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关于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50元的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国发[1997]29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标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城市救济工作的重大改革,我市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7)29号)《通知》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行动,为保证顺利实施新的标准,建议做好如下工作:1、保障救济资金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要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为保证明年1月1日顺利实施新的标准,保证救济资金的落实,按1995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所规定的市财政和城区财政负担的范围,由各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救济金人员作进一步核实,将财政负担部分编制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各级财政预算。2、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工作。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上救济对象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1997]29号)《通知》,提高对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民政部门是主管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认真调查核实救济对象的生活状况,严守救济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及时、准确、不错、不漏地做好救济金的发放工作,保证每个符合条件的救济对象都能享受到国家的必要救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财政预算落实救济资金,保证每月的救济资金按时到位;各级劳动和工会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每年一度的特困企业困难职工的调查统计工作,为政府预算救济资金提供准确依据;各单位和各街道居委会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工作的基层单位和组织,最了解救济对象的生活状况,在审查呈报救济对象申请手续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呈报的救济对象都符合救济条件。3、加强居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加大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力度。各单位和各街道居委会要加强单位职工和居民群众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自强自立,自谋生计和发扬扶贫帮困,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鼓励劳动致富,克服依赖等靠国家救济的思想。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开展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面,帮助贫困职工和居民通过劳动,稳定收入,自食其力,自我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以减轻财政的负担。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对有关政策性问题明确如下:1、我市制定的《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国发[1997]29号)文件所规定的救济对象及范围是一致的。2、依照(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凡有关职工生活费问题一律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归口统一管理。3、严格贯彻执行国发[1997]29号文件精神,凡过去我市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均以本文件为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财政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激励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和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市《关于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有关待遇的若干暂行规定》(南组通[199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历年来荣获南宁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个体经营者。第二条宁市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1、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105元;2、荣获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85元;3、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65元。同时享有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南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等级发给津贴,不能重复享受。荣誉津贴每年1月和7月份各发放一次,由市财政统一拨款,市总工会具体发放。第三条1991年10月31日前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在其社会性养老金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比例5%;1991年11月1日以后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由单位按不少于本人年工资收入的30%为其办理一次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给予一次性奖金(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时按桂政劳险字(1994)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动模范实行住房购房优惠政策。职工劳模可根据房改政策优先向所在单位或安居工程购买住房一次。其住房面积标准最低不少于70㎡。第五条年由市总工会组织劳动模范到市级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一次,职工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个体劳动者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由个体经营者协会支付;农民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县(区)总工会统计后,由当地财政支付。第六条由市卫生局统一向劳动模范颁发《劳动模范优诊证》。职工劳动模范凭证在本市享受医疗保健优先待遇,其门诊、住院、治疗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凭挂钩医院单据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给予全额报销(在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按照公费医疗关于劳动模范优惠条款执行);劳动模范住院期间的工资、有关津贴照发。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劳动模范住院医疗费开支上确有困难的,分别由个体经营者协会和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各单位应优先选送符合招生条件的在职劳动模范到大、中专院校深造。职工劳动模范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学杂费按有关规定由选送单位支付。第八条由市总工会组织劳动模范到区内或区外休养或疗养。凡得到安排参加疗(休)养的劳动模范,疗(休)养所需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个体经营者劳动模范的费用由个体经营者协会支付;农民劳动模范的费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县(区)财政支付。第九条企业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必须对劳动模范予以妥善安置。破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的劳动模范由市劳动部门或兼并企业优先安排工作。第十条非农业人口的劳动模范在农村的配偶和一名15周岁(在校读书可延至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照顾农转非入户本市(武鸣、邕宁县的入户本县)。具体办理办法是,由劳动模范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后送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凭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证明和市总工会证明以及“劳动模范证书”给予优先办理入户,免收城市增容费。第十一条凡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职工,其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视同本实施办法中的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凡荣获自治区总工会授予的“广西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职工,其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视同本实施办法中的南宁市级劳动模范。第十二条各级劳动模范须持有关证件到负责劳模管理的南宁市总工会复查确认后,发给《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证书》,方能享受本实施办法的特殊待遇。第十三条从外地调入本市辖区的各级劳动模范,必须转来劳动模范档案,并带有关证件到市总工会登记确认出具证书后,方能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各级劳动模范调离南宁市辖区和逝世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第十四条各级劳动模范如有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开除公职的,如有严重错误被处以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的,从宣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监督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荣誉津贴预算荣誉津贴(元)荣誉称号劳模人数(人)月需津贴总额(元)年需津贴总额(元)备注105全国劳模25262531500其中有三位农民劳模85自治区劳模39033150397800其中有13位农民劳模、2位个体劳模65市劳模24415860190320其中有20位农民劳模、3位个体劳模合计65951635619620说明:1、历年共评选出各级劳模1364人次。2、南宁市现有在世劳模659人,其中全国劳模25人,区级劳模390人,市劳模244人。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南宁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拟定的《南宁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此方案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我市的清理整顿社团工作。南宁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办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全市现有社团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关于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理、整顿、登记、管理工作问题待国务院作出规定后,再作具体部署)。现提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方案: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国办发[1997]11号文件和桂办发[1997]2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通过对全市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达到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清理整顿的原则对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原则是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要从严把关,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颁发证书,在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国办发[1997]11号和桂办发[1997]26号文件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三、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清理整顿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对近几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一)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二)社会团体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三)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四)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市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等情况。(五)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四、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依据及要求(一)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2、有规范的名称。3、市一级的社团及县(区)的社团应有20个以上成员(基金会除外)。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承担,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8、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检。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lo、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1)有专职的工作人员;(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3)市一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资金,县(区)级的社会团体应有1万元以上的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人民币。非法人社会团体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二)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进行整改1、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3、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5、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分支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6、分支机构设立帐户、未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7、未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私自刻制公章且未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8、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三)对要求整改的社团,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对遵纪守法、活动开展正常,但法人社团条件不具备的社团,整改时间可适当给予延长(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四)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五)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1、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2、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六)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五、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时间、步骤清理整顿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与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及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的时限是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具体步骤安排如下:(一)第一阶段为社会团体自查阶段1997年6月-8月,由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清理整顿报告书》,经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连同资金证明、办公住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并送业务主管部门。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上述材料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有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二)第二阶段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1997年9月-10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后,连同社会团体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送交同级民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经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初审,报经同级人民银行审核后送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三)第三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阶段1997年11月-1998年2月,由各级民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人民银行对基金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定结论。经审定作出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证书;对需整改的社会团体,交由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其改正;对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合并的社会团体,由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会团体,由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依法查处。六、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业务主管部门要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通力合作,保证全市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社会团体数量大、难点多、管理工作任务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已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三)市人民政府已于今年6月11日召开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精神,部署了我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会议精神,抓好落实。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验收。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社会团体登记机关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综合上报市人民政府。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1996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当南宁市市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为了使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高效而有条不紊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预案。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驻邕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应急预案第六条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责任明确、分工合作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领导小组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七条市地震办公室是市政府负责防震减灾的工作部门,也是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第八条本预案由市地震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第九条市地震办公室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预案,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十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第三章临震应急第十一条地震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向全市人民公告。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第十二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临震状态。市人民政府向市民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lo日。第十三条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预报,统一布署本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i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条十四条在临震应急期,市地震办公室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的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第十六条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有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御措施。第四章震后应急第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向市民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20日。第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立即开展工作,并及时组织实施本预案。市地震办公室立即与自治区地震局联系,迅速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及震中位置,在震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将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天,市人民政府领导应亲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队,协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第二十一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害程度,可以向上级请求或调集驻邕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第二十二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调用。第二十三条通汛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其他部门的通讯设施,应当优先为救援工作服务。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以保证灾区供水、供龟。第二十五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防疫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器械。红十字会及时向外发布灾情信息,请求国内外红十字会组织给予援助。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第二十八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和控制,防止灾害扩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向公众发布灾情、震情等有关信息,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秩序的前提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第三十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第三十一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震害程度,向自治区及非灾区人民政府请求援助,帮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问题。第三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市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第三十三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涉外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应予奖励或惩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五、“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堤岸等。第三十七条本预案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局(总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南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费住宅电话的监督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公费住宅电话,是指用财政拨款或用单位预算外资金安装的干部住宅电话。领导干部住宅安装电话,属工作需要,不体现政治、生活待遇。第三条公费住宅电话安装范围: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2、市直单位退休前正处职务以上离退休干部。第四条电话装机管理(不含副厅级以上干部):1、符合公费安装范围的住宅电话,其初装费由单位公用经费开支,电话机购置费限制在250元以内。开户直接桂干部本人姓名,不得以单位名义装机。2、原来已经以单位名义装机的,符合公费安装范围的干部,由所在单位办理转户手续,即将其住宅电话转入个人名下。3、转户所需费用由单位据实报销。4、公费住宅电话转入个人名下后,所有权属单位,个人只有使用权。第五条符合公费安装范围的住宅电话电话费(含月租费和通话费)实行定额补助,随工资发放,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助标准如下:1、现职副厅级以上干部电话费据实报销。2、现职正处级干部及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每月补助100元。3、现职副处级干部及正处级离退休干部每月补助80元。第六条实行电话费补助后,各单位不得再办理托收住宅电话费的手续。第七条情况变动的处理:1、凡不符合配备公费住宅电话而已由所在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本人要求留用的,按现行装机价格(含初装费和电话购置费)八折收费上交单位财务。本人不愿留用的,由单位作拆(移)线处理。2、干部因工作、职务变动或离退休后不再符合配备公费住宅电话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使用公费住宅电话。本人愿意留用的,可按现行装机价格八折收费,电话月租费和通话费自付。本人不愿意留用的,由单位作拆(移)线处理。3、符合安装公费住宅电话的干部,因病去世的,电话可保留半年,因公牺牲的,可保留一年,期满后按本条2款处理。第八条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公费住宅电话安装使用检查,对超范围安装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改为自费或予以拆除。第九条各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实行。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并驻市各单位: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流动人口逐年增多。据统计,我市登记在册的外来流动人口,从1985年起以每年17.5%的速度递增,1996年达到31万人,是1985年的5.9倍。这些流动人口来到我市,对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给我市的社会治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工商等方面的管理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和许多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95]42号文件和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借鉴外省一些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我市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整个城市综合管理的总体方案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必须把流动人口问题作为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政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既要看到经济发展与人口流动的必然性和积极作用。又要看到人口盲目无序流动的负面影响,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严格实行管理目标责任制,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本县、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任期责任目标来考核。二、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综合协调管理组织及其办事机构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其机构明确为市政府的常设机构,经费来源由原来的自收自支改为市财政全额拨款。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成立由政府牵头,以公安、劳动部门为主,其他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由一位副县(区)长兼任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兼职和专职人员组成,兼职人员从本县、区的公安、劳动、计划生育和工商等职能部门抽派干部参加,实行定期联合办公;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招聘3至5人。办公室主要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的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和流动人口较多(1000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各城区、郊区的近、中郊和两县部分流动人口较多的派出所辖区内,设立一个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较多的可在站下面设若干个管理服务组。管理服务站在原公安暂住人口管理站的基础上进行职能扩充,使之成为代表政府开展统一管理流动人口的基层管理组织。管理服务站由派出所一名领导或干警任站长,劳动、计生、工商等部门派人任副站长;管理服务组由管段民警任组长,居(村)委会主任或单位保卫干部任副组长。管理服务站按每300至500名流动人口配备1人的比例招聘相应数量的劳动和计生协管员,或由县、区劳动服务公司,乡、镇或街道的计生站(办)直接派人参加,与原公安暂住户口协管员、治安联防队员一起,经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后,统一持证上岗,配合并按照各职能部门的法规对流动人口开展“面对面”的管理与服务。管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接受职能部门的委托,代办有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登记、注销、统一收费、统一办(验)证和统计等管理工作;(三)协助派出所和居(村)委会维护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区的治安秩序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四)协助、配合劳动和计生部门抓好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流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五)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三无”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制止流动人口的违章搭盖;(六)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居(村)委会或单位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七)协助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抓好流动人口中党团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县、区流动人口办及管理服务站的各项开支从统一收取的流动人口管理费中列支。三、完善管理机制,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全方位的综合管理要继续建立和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劳动管理为重点,计划生育和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要按照“条抓块管,以块为主”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改革现行管理模式,由部门分散管理改为由县、区政府组织本县、区各管理服务站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对流动人口的收费,由各家单独收费改为由以公安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统一代收,纳入市财政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征收和分配比例详见附件)。要通过实行统一管理,把计划生育“一证管多证”真正落到实处。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要核查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没有查验证明的,公安部门在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的同时,应要求其限期补办并通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劳动部门暂不办理就业证;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核发营业执照。卫生、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要与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市、县(区)流动人口办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法制、道德、城市生活、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流动人口的就业、生活等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努力按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和统一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建设流动人口居住点和管理服务中心,逐步在全市建立和健全融管理、教育、服务为一体的管理网络。四、理顺工作关系,完善综合协调管理制度,增强对流动人口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流动人口管理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收费能极大地增强综合管理的力度,为各部门更扎实有效地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各部门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各职能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搞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市和县(区)两级流动人口办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的职责,要使综合协调管理的考核评比、联合执法检查、宣传、统计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形成制度,切实掌握本县、区流动人口的总体情况,全面增强和提高对流动人口的宏观调控能力,最终实现对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好地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市贯彻执行。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关于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及分配比例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收费由原各部门单独收费改为由以公安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统一代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统一收费管理以及分配比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收费的种类、对象和标准。包括原由公安部门(含治安联防)征收的暂住户口管理费和治安联防费,由劳动部门征收的外来劳务人员管理费,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统一收费的对象和标准仍分别按原各部门相应的条例和规定执行。二、统一收费的办法。凡属收费对象的外来流动人口,由其居住所在地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在为其代办暂住登记或办(验)证时依法征收。管理服务站在收费时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管理统一收费专用发票,并按照“一张发票、分列项目”的办法注明收费项目和数量。管理服务站在统一收费时应出示(统一)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可根据流动人口申报或实际居住期限一次性征收,也可按季或逐月征收。三、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使用范围。统一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费,按照市政府、县(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服务站四大块进行分配。(一)分配比例。按每种收费的总额计算。1、暂住费与治安费:管理服务站55%,公安部门(含自治区公安厅、市公安局、城(郊)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28%,区、市治安联防指挥部2%,城(郊)区政府5%,市政府10%。2、外来劳务人员管理费:管理服务站50%,劳动部门(含市、城(郊)区劳动局)35%,城(郊)区政府5%,市政府10%。3、计生管理费:管理服务站55%,计生部门(含市、城(郊)区计生委)30%,城(郊)区政府5%,市政府10%。(二)使用范围。1、上交市政府的10%,作为市政府统筹财力安排使用,在全市范围内加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及全市性的会议、表彰、宣传、印制报表和票据、联合检查等开支,由市流动人口办提出申请,报市财政核批。2、分配给城(郊)区政府的5%,主要用于由城(郊)区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项开支。3、分配给职能部门的30%,专项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各自管理工作的各项开支。4、分配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55%,主要用于管理服务站的各项经费开支,包括兼职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专职流动人口户口、劳动、计生协管员、治安联防队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和办公费开支等。分配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经费由其主管派出所统一管理。两县的分配比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四、流动人口管理费的管理。(一)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制度。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统一征收的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分配比例和各部门的工作需要按月逐级返还和核拨。(二)定期报送报表。各派出所每月25日将所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收费情况同时上报县(区)公安分局、县(区)流动人口办和县(区)财政局;县(区)公安局、县(区)流动人口办和城(郊)区财政局每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各派出所的收费情况汇总后同时上报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办和市财政局,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流动人口办和职能部门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执行规定好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五、在实行统一收费后,未经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和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来我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征收其他管理费。六、本实施意见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收费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财政局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决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实施我市“科教兴市”ww发腱战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实现建设教育强市的奋斗目标,现就加快我市教职工住房建设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强化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政府行为(一)成立市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教委、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局、地税局,国税局、土地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供电局、园林局、房产局、人防办、房改办、自来水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两县一郊五城区政府及教育局等各派一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具体工作。两县一郊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市、县(区)教职工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协调解决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各级政府要将教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城乡住房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住房解困计划。规划部门要留好、留足教职工住房建设ww尉地。新规划区、开发区和住宅小区在预留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同时,要预留相应的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教职工住房的规划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以集中规划建设为主,农村以分散建设为主。(三)明确目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根据全国小康居住标准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到2000年我市教职工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全市教职工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o平方米,成套率达到80%,其中城区教职工人均居住面积达到l2平方米,成套率达95%以上。各级政府要按照这个目标对本地区教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制订建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办的各类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的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办的各类学校,确保级级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各级政府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奖罚办法,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二、建立教职工住房投资新体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一)“九五”期间市政府分别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财政教育专项基建经费中安排10%作为城区教职工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基建计划统一管理。(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加大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入,每年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教职工住房建设。(三)学校要从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一般不低于总收入的lo%。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房保证金、住房租金、超标加租租金以及售房收回的资金均作为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基金,统一存入各校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专门用于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维修。(四)继续争取中央、自治区对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采用财政贴息的办法,由银行向教职工住房建设提供低息贷款。(五)鼓励企事业、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鼓励教职工个人集资建房,包括个人全额集资建房。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教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六)建立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教职工住房建设投资新体制,采用民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有偿分配等方式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三、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一)教职工住房建设应交纳的费用除政策规定的减免部分外,还免交城市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竣工档案保证金、绿化保证金、学校修建费、新墙体保证金、土地使用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供水管道增容费、城市规划费、土地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按50%计收。(二)城镇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在农村教职工住房按公益事业对待。(三)市区兴建“安居工程”和开发小区新建的住宅,根据需要拿出一部分以成本价优先优惠出售给教职工。(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分房时,凡配偶是教师的职工,应予优先照顾。学校建教职工住房时配偶所在单位补贴投资的,分配住房时应予优先解决。四、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教职工的定编、定员工作,严格控制教职工住房需求。各类学校按编制定员的60%安排建教工住宅,个别边远的学校和自筹资金建房的学校可适当提高建房比例。学校中企业编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的住房,应在国家投资外筹资解决。(二)学校要对外单位职工和教职工遗属、因工作调动而离开教育系统的人员住用学校的住房进行清理,对长期闲置(超过一年)、转借(租)给他人、不合理使用、被无理占用的教职工住房,学校应采取措施予以收回,使现有住房得以合理使用。(三)教职工住宅区和学校建在校园外的教职工住房,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售全产权、部分产权和租用的比例。根据《教师法》“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教职工住房出售的优先、优惠政策。教职工购买住房使用满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有优先购买权。购买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必须连续服务至少五年,方享有相当产权。(四)教职工住房建设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教职工住房交付使用后,学校(或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以延长住房的使用寿命。(五)根据《南宁市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条例》规定,学生人均占地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控制在校内建教职工住宅。如确需新建、扩建,必须经市(县)教育、城建行政部门批准。(六)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净化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凡已出售的校园公有住房,学校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五、本规定县郊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有关规定。以上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为使我市居委会工作尽快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在城市建设、管理和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合理调整居委会组织1、新建的住宅区、公寓、花园,凡住户在300户以上的都要设立居委会。符合设立居委会而尚未建立的要尽快设立,到200o年,全市要建立健全分布合理的居委会网络,覆盖全市各个居民居住区,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要依法确保由宪法确认、《组织法》具体规定的居委会在该居住区的法律和政治地位,不得以物业管理机构代替居委会职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设有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关系协调、共同管理居住小区等问题,要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取得经验后,在全市居住小区推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属聚居区,根据需要应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在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2、合理调整居委会设置。按照便于居委会管理、自治、服务和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对现有居委会的设置应作适当调整。在居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段,一个居委会管辖500户至1000户为宜。现有太小或过大的居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二、加强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1、选强配齐居委会干部。要进一步拓宽居委会干部的来源渠道,逐步改变目前居委会干部的单一模式。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等方式推荐、选举居委会干部。要把居委会干部的推荐与机关干部的分流、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结合起来。家属委员会成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要逐步改善居委会干部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搭配适当、素质较高的居委会干部队伍。要把那些年纪较轻、有文化、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热心居委会工作的同志推选到居委会工作岗位上来。第一次当选的居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上一届居委会成员继续担任新一届居委会成员的,其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2、加强对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市、城区要建立居委会干部培训制度,坚持上岗前培训和在岗正规化培训。培训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不少于一星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市、城区负责培训。3、为解除居委会干部后顾之忧,稳定居委会干部队伍,必须建立健全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制度,为居委会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其保费由居委会集体经济负担70%,城区财政负担20%,投保者个人负担10%。无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效益差的居委会,由集体经济负担70%的保费确有困难的,在第一年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三、适当增加居委会工作经费目前,我市许多居委会工作经费(含生活补贴、办公费)偏紧,给开展正常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适当增加居委会工作经费,对逐步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待遇,增强居委会经济实力,促进其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应在原来每个居委会每月工作经费900元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50元,达到1050元。所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参照此标准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四、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新建住宅区、开发区等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建设规划之中,开发单位必须无偿为居委会提供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居委会新建伊始,经费比较困难,开发单位应大力扶持,给予适当的开办费。单个散建住宅区住户太少暂不具备成立居委会条件的,则由若干个散建住区按照规定联合组成居委会,其居委会办公用房所需经费由各个散建住宅区按各自的住户户数的比例分担解决,由规划部门代为收缴,然后划拨所属城区,用于居委会用房的建设和改造。凡没有居委会办公用房规划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竣工时,建设局不予验收,并责成开发单位在小区内提供同等面积的商品房。2、老城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房产局调剂补足。居委会规模调整与合并腾出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调剂给其他居委会(跨街道办事处的由所在城区调剂),房产部门不得收回。城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的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居委会办公用房被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要限期退还。五、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领导1、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居委会建设工作,把居委会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并落实一名政府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居委会工作和定期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市政府每三年,城区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先进居委会和优秀居委会干部的评比表彰活动。为保证居委会换届选举、培训、表彰、经验交流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市、城区两级政府要分别设立基层政权建设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2、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居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的指导,搞好专项业务的培训和制度建设。同时,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狠抓落实,共同促进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促进居委会建设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全市各居委会在城市建设和管理、社区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我市两县、郊区的居委会。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南宁市民政局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公安局《关于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南发[1998]24号文精神,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就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入户条件我市个体私营企业的市外人员及其家属(指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下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1、在我市兴办生产型、开发型、科技型、外向型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投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领照经营和居住时间分别达2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或企业管理骨干及其家属,也可按企业开工投产之日起5年内的经营缴纳所得税累计满5万元允许入户1人的办法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入户人数额度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和截止日期为准计算。3、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可按5年内经营缴纳所得税累计满10万元允许入户1人的办法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家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二、申请入户人员需提交如下证明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有关证明:属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居住的,应有房屋产权证;属投靠亲友居住的,应有屋主及居委会或单位证明。3、个人有关证明:(1)本人申请报告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乡镇政府证明和当地户口本;(3)当地计生部门证明;如属夫妻一起申请入户的,还要有结婚证(复印件)。4、符合入户条件第1条的申请入户人员,应提交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证后经其主管部门认可的投资数额的验资证明。5、符合入户条件第2条和第3条的申请入户人员,应提交企业法人单位缴税凭证(复印件)及地税或国税部门(分局以上)出具的所得税缴税确认证明;符合第2条属企业管理骨干申请入户的,还应提交其本人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必须在该企业服务3年以上)。三、审批程序1、申请入户人员须按要求填写《私营企业人员申请迁入南宁市常住户口审批表》,交由所在企业签署意见并连同入户证明材料一起呈报城区主管部门计划经济局或建设局;属市政府各委、办、局主管的私营企业,应分别呈报各委、办、局批准。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3、公安派出所对入户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然后报送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办理准迁手续。四、有关要求1、所得税应以企业为单位计算,不得以城区所有私营企业合计计算上报。如同时兴办几家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其总投资数额达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一家企业对待。2、个体私营企业缴纳所得税获得的入户指标,不允许转让或变相买卖。3、经批准入户的人员,应遵守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按规定予以办理家庭户口本建立集体户口进行管理。4、经批准建立集体户口的个体私营企业,应指派专人担任(或兼任)单位户口管理员,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本单位户口。5、本文适用范围限于南发[1998]24号文,如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另有规定的,待公安部实施细则及自治区政府批复区公安厅的贯彻意见下达后再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南宁市公安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条例》为依据,结合机构改革,本着积极稳妥、分步进行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过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继承和发扬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勤政廉政约束机制和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培养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动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二、实施范围根据《条例》规定以及我市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是:(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机关党群工作的人员。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三、实施步骤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统筹规划,总体动员,从上到下,分项实施。从1996年第二季度起至1997年上半年争取在市、县(区)、乡(镇)三级国家行政机关初步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具体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准备阶段(一)组建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成立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下设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市辖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也要相继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二)宣传教育,提高认识。一是利用新闻媒介、会议、板报等各种形式,广泛地宣传《条例》和《实施方案》;二是组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和其他政策法规文件;三是及时报道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些重大活动;四是总结和宣传有关单位的经验和做法。(三)举行培训班,培训骨干。组织县(区)、乡(镇)、市直委、办、局领导和县(区)各级机关人事部门领导以及人事干部进行培训学习,重点学习《条例》和《实施方案》,弄清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实施方法和实施步骤。培训工作要统一安排,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四)调查研究。做好职能、职位调查和人员情况调查,摸清情况,明确实施范围和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本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五)抓好实施先行点工作,以点带面。认真抓好市统计局、环保局、审计局的试点工作。一是进行宣传发动;二是组织学习《条例》,《实施方案》和国家公务员单项法规;三是做好职能、职位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四是在机构改革“三定”过程中及时切入,逐步跟进,搞好职能分解、职位设置,明确各职位职责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五是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开展。第二步实施阶段(一)职能分解、设置职位在机构改革,确定“三定”方案_的基础上,按照编制定员,合理设置职位,将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二)过渡考核根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一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公务员资格的审查;二是根据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情况组织考试;三是对工作人员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四是按照国家公务员职位任职要求,进行任职资格条件的考核。按以上要求进行后,对现有工作人员德、能、勤、绩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过渡考核合格与否的结论。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过渡为国家公务员。(三)选配人员各单位在认真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办法,竞争择优选配人员,并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程序重新履行职务任命手续。l、中层领导职务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限额内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重新任命。2、确定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以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及领导职数为依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设置。3、确定级别。按照《条例》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和国家的统一规定,确定每个公务员的级别。(四)人员分流要把人员的安置与发展生产力、优化机关人员结构结合起来,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分流计划和措施,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和思想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人员,以向生产第一线分流为主。经考试、考核合格,受编制限制,未能任命公务员职务的人员,一是要在国家机关内调整;二是作为富余人员安置,由各单位自行解决。(五)按照《条例》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探索经验,逐步实行。第三步检查验收阶段各单位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纠偏、补充、完善,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实施工作总结。政府人事部门对各单位实施工作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教育和测试情况,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的任命、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富余人员安置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在验收的基础上,颁发国家公务员证书。四、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实施范围的界定确定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原则:第一,本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以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主要依据,严格掌握。第二,对由于机构编制管理等原因一时难以确定其性质的单位,暂不列入实施范围。第三,市的实施范围,由市人事局提出初步意见,征得自治区人事厅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区)实施范围,由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市人事局同意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二)现有人员向公务员过渡政府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过渡考核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合理的人员结构,又要实事求是,保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过渡考核工作要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和职能分解、确定职位的基础上进行。过渡考核工作要与人员分流相结合,对超编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人员分流。2、人员过渡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根据职位要求选配人员。在职位选配中,要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办法选配人员。既要强调公务员个体素质,更要注意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年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公务员队伍形成一个合理的结构.(三)协调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机关的关系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要协调和处理好其他参照试行、参照管理机关的关系,特别是在确定非领导职务、确定级别和工资时,政策要平衡,进程要同步,待遇要合理。(四)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多(镇)行政机关具有自己的特点,在机构设置、职位设置上与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有所不同,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实施方案》,以便适应乡(镇)经济建设的需要。五、组织领导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研究决定在推行过程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负责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日常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经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成立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切实把本县(区)、本部门的实施工作做好。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凡重大政策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请示,以保证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附件一:南宁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附件二:南宁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以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能性质为依据从严掌握。现对南宁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l、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53个):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宁市计划委员会、南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南宁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南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国家安全局、南宁市监察局(计入市委工作机构个数)、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人事局南宁市劳动局、南宁市建设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土地管理局、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重工业局、南宁市医药管理局(挂南宁市化学工业局牌子)、南宁市交通局。南宁市水利电力局、南宁市农业局(挂南宁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南宁市林业局、南宁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南宁市贸易局,南宁市粮食局、南宁市副食品局、南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宁市文化局、南宁市旅游局、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南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南宁市审计局、南宁市统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南宁市技术监督局、南宁市信访局、南宁市法制局、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南宁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南宁市口岸办公室、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市政府派出机构(3个):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南湖区建设管理委员会。3,一个机构同时挂市委部门和市政府部门两块牌子并列人行政序列编制的单位;4、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其他单位l、市人民政府直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南宁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篡办公室:2、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直属的行使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3、政府工作机构中,同时挂行政和事业两块牌子的单位,以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能为依据,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审核分别确定。(三)上述部门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二、下列部门、单位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一)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以及不负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具有部分行政职能,并挂行政机构牌子,但财政上实行差额拨款或完全自收自支的单位;(三)在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仍保留了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四)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所属的服务中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干部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三、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或单位,须由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呈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确定。市直各委、办、局管理(所属)的具体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由各委、办、局提出意见,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各县(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确定。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不受侵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和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一部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其方式有:(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创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联营;(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下属的经济实体,生产经营使用或个人承包经营使用;(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经营方式(按桂国事字[1997]20号文所规定范围)。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必须办理申报手续。(一)单位申报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相关材料:·1、申请投资的报告;2、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行性论证报告;3、投出资产的清单和《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4、拟开经济实体的章程;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6、投资单位的近期财务报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8、其他相关的证件及材料。(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投资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1、对申请投资的批复;2、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的审查意见;3、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申报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材料,审核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提出批复意见,并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进行专项登记和监督管理。(四)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含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联营、出租、出借的资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更向使用审批表》、《资产评估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然后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转性资产登记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第四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务院91号令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投入的国有资本金,并以此作为核定经营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基数和收取资产占用费的国有资产总量。第五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转作经营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予以规范。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并在3个月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手续。第六条凡是全年出租、出借的资产,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的均要缴纳资产占用费。第七条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并实行专项储存管理。其占用费征收标准为:(一)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经核准实际转作生产经营资产总值的2%-4%或按年租金总收入的7%-10%的年率计算征收。(二)资产占用费在经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列支。具体征收比例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更向审批表》时核准。(三)国有资产占用费由提供资产的单位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更向审批表》核定征收标准按季缴纳,提供资产单位在每季度末10天内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发展基金专户。对不按时缴纳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月加收滞纳数额5‰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酌情按照欠交款额建议财政部门核减当年经费或专项拨款。第八条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安排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强化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及所获得收益的建帐登记管理,承担投入资金(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一)凡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内部的非独立核算附属经营单位的,其收支要全额纳入投资部门或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二)凡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应监督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从生产经营单位所获得的收益要全额纳入投资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三)凡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开发)、联营和出租、出借、承包及其他经营方式的,投资部门或单位所获得的收益要全额纳入投资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第十条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入的资产及所得收益。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一)不按规定申报批准,弄虚作假,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二)未按其职责要求,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和严重流失的;(三)对于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帐物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本收益的;(四)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 《南宁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或经理)的业绩,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责任,是指承包经营责任、租赁经营责任、经营目标责任、离任经济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含郊区)属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责任审计。第四条市审计局是全市年度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审计管理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对市政府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审计;(一)列为国家审计项目计划的,由市审计局负责,(二)不列入国家审计项目计划的,由取得企业审计查证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第六条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城区(含郊区)任命、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审计,由职能、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或社会审计组织负责。第七条审计组织实施年度审计时,应依法办理审计事项,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八条审计人员实施年度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年度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第九条被审计的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得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设置阻碍或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条年度审计主要内容(一)企业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的情况,(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情况;(三)企业财产物资盘点及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四)企业实现税利、上缴税利、归还投资性贷款、债权债务及潜亏挂帐的情况;(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情况;(六)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一条年度审计工作程序(一)审计立项。由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审计对象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二)市审计局、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统称审计组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应组成审计小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三)实施年度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l、法定代表人年度工作总结;2、企业年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3、企业年度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会议凭证、会计帐簿等有关资料;4、企业章程和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经营目标(或计划)、经营责任合约,以及执行情况的有关资料。(四)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本审计组织提出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在向审计组织报送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五)审计组织审定审计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或查证报告。(六)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查证报告后五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查证报告和有关经营责任资料报送负责审计评议的部门。(七)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查证报告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第四章审计评议内容和评议方式第十二条年度审计评议以审计意见书、查证报告和有关经营责任资料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内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审计评议主要内容:(一)企业依法经营的情况;(二)企业年度内各项经济目标(或计划)完成的情况;(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情况。第十三条实行审计和审计评议分开和审计评议分层次管理。(一)年度审计实施后,审计评议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进行:l、属国家审计的由市审计局负责;2、属内审机构审计的由任命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干部管理部门负责;3、属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除市政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审计评议由市审计局负责外,其余由任命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二)审计评议部门作出的审计评议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应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回复意见送交审计评议部门,逾期未提出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三)审计评议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回复意见后十日丙作出审计评议书,并将审计意见书、查证报告和审计评议书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干部管理关系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企业主管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四)审计意见书、查证报告和审计评议书可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企业经济效益、法定代表人业绩和经济责任以及使用、奖惩干部的依据。第五章审计处理和罚则第十四条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第十五条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如发现企业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因法定代表人管理不当或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亏损(包括潜亏)、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应当向该企业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审计的;(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四)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五)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年度审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接受审计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条邕宁、武鸣县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责任审计,按照本办法执行。市属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或处于非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委批复下达聘任通知;(四)市长与被聘任者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发给应聘者聘用证书。三、权利和义务(一)定期或不定期获得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要决策文件、统计报表、年度计划、发展战略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二)有权参与市政府举行的一些重要发展战略的研讨、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以及一些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并对市政府的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有义务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出力,每人每年至少提出1-2条重大建议,应邀出席我市重要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四、管理和待遇(一)市政府对受聘的顾问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依据聘用合同书进行管理;(二)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由市政府发给一定的聘用费;(三)应聘人员受市政府委派出差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四)应聘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6]135号文精神,全区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已开展一年半,据了解,区内各地市的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已于1997年12月19日以桂政办函[1997]404号批准了我市的调整方案,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调整我市土地使用税税额工作再次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土地等级划分及单位税额确定,土地等级共分6级,单位税额从1元-7元,具体为:土地等级调整后的单位税额调整前的单位税额(一)一级地:甲类:7元/㎡1.7元/㎡乙类:5.5/㎡(二)二级地4元/㎡1.35元/㎡(三)三级地3.1元/㎡1.1元/㎡(四)四级地2.4元/㎡0.85元/㎡(五)五级地1.7元/㎡0.6元/㎡(六)六级地1元/㎡0.35元/㎡二、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应同时调整。现行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是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0]2号)规定的市区范围内确定的6个等级。建议此次结合单位税额的调整,将征收范围调整按1994年通过评估验收的《南宁市土地级别范围》执行。三、关于调整的执行时间。为保证新政策的顺利实施,建议我市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执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附:南宁市土地级别范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南宁市城市土地级别范围一、一级地1、一级甲类南起邕江大桥北端,民族大道,青云街,共和路、北宁路,民族商场,苏州路,中华路,沿铁路向西,杭州路,济南路,南京路,西关路,和平商场,高峰路,解放路,民生路至邕江边。2、一级乙类南起邕江边,南国街,经文街,民主路南一里,工人文化宫,朝阳溪,沿铁路向西,华强路,龙胜街,云亭街,永宁街至邕江边所包括范围内一级甲类地以外的区域。二、二级地l、南起邕江边,桃源小学,区人民医院,天桃路,区保险公司,星湖路北二里,二十六中,区老年大学,南湖边,市电大分校,手表厂,区社会科学院,区煤炭厅,十四中,电力局设计院,区水电厅,区文化厅,广西展览馆,区旅游局,新民路,人民路北一里,唐山路,朝阳溪,地区运输公司,青少年活动中心,地委行署,电影制片厂,地区气象局,地区交通局,衡阳路北一巷,衡阳路南一巷至南宁火车站,沿铁路向西,北大路,新阳北一路,遇安街东一里至邕江边范围内除一级地外的区域。2、邕江边,西园饭店,五一路北一里,淡村市场,江南客运中心,区电子研究所,平西路,区体委至邕江边。三、三级地1、沿竹排冲向东,锦春路,南湖公园,至南湖边。2、南湖边,区气象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葛麻岭,区地矿局,沿铁路向东,长岗岭火车站,区水电学校、煤矿机械厂,齿轮厂,细官塘,沿铁路向北,区水电机械施工处,南宁烟草专卖局,健民医院,味精厂,北湖市场,向西至友爱路东二巷,地区安装总公司,向南至八中,向西至邮电局西郊分局,明秀西路,新阳造纸厂,区妇幼保健医院,中尧南路,电焊条厂,蔬菜食品加工厂,二十五中至邕江边范围内除一、二级地外的区域。3、邕江边,亭子乡政府,区水电基础勘探工程处,自来水公司技工学校,亭洪路,绢纺厂,市建四处,河南中学,区安装二处,综合厂,亭子码头至邕江边范围内除二级地外的区域。四、四级地1、南湖边,新竹苗圃,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区公安警察学校,区粮油购销公司汽车队,区劳改警察学校,致远中学,市四医院生活区,长岗路一里,新侨高中,区汽车贸易公司,市委党校,锻压件厂,石化厅仓库,民族语言印刷厂,区电力设计院,向北至地区技工学校,市机械施工公司,地区农业局,向西至区水电厅基建局汽车队,秀厢路,秀灵路,南宁化工学校,区环保学校,市建技工学校,西乡塘东路,标准件厂,鲁班路,罐头食品厂,新阳路,市三医院,南宁橡胶厂,至上尧码头范围内除一至三级地以外的区域。2、邕江二桥南端,五一中路,区建二公司综合厂职工宿舍,南宁水产良种场,郊区振兴金属制品厂,化工厂,有机化工厂,广西赖氨酸厂,那洪乡政府,槎路,菠萝岭,广西轻工业技工学校,市土产公司棉胎厂,区水产车队,区二建水电安装处,南砖子弟学校至邕江边范围内二、三级地以外的区域。3、西乡塘市场至广西民族学院门前广场。五、五级地1、区航务工程处,河堤路,市供销学校,青山路,竹溪路至邕江边。2、东滨湖路,沿竹排冲向北,至浓缩饲料厂,市水泥厂,区商业饲料公司,养殖厂,区煤炭研究所,区电力设计院勘测队,皮革化工厂,新城区纸箱厂,向北至烟花爆竹厂,汽运技校,汽车总站油库,市五医院,向南至南棉印染分厂,向西北沿城北区界至市种子公司,有色金属工业学校,秀厢路,区武警总队医院,向南至上尧乡政府,东风塑料厂,区税务学校,区电力技工学校,大岭村,区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区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农业科学院,区农业学校,沿可利江东岸至邕江边范围内一至四级地以外的区域。3、南起南宁水文站,沿可利江西岸向北,广西民族学院,十二中,市航运学校,至邕江边。4、北起邕江边,麦屋,至五一砖瓦厂,五一饼厂,区第四地质队,市器材厂,向南至轻工业进出口仓库,沙井乡政府,岭头坡,君玉坪,麻子坪,向东至铁二局机械建筑处,区林化工业公司仓库,区林业厅南宁物资转运站,广西有色金属总公司二七二队,区地质勘探公司技工学校,市冶炼厂,老屯,向东至华强化工厂,烟墩脚,沿水塘江至邕江边范围内除二至四级地以外的区域。六、六级地规划区内除一至五级地外的地域。注:1、同一道路两侧宗地的土地级别,按高的级别处理;2、南湖区暂作为三级,但不适用市区基准地价;3、江南区五级地中,横岭至坡头岭及大李一带地域,按六级地处理。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武鸣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华侨企业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南宁华侨投资区(以下简称华侨投资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华侨投资区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一)财政收入1、收入范围:固定收入范围:华侨投资区内的企业随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华侨投资区公安派出所上缴的罚没收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划转华侨企业经费的通知》(桂财农字[1997]80号)划转的武鸣华侨农场华侨企业亏损补贴。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入范围:从1998年至2000年,为支持华侨投资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除以上收入以外的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全部留给华侨投资区,具体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考虑到武鸣县仍负责投资区内部分公共事业,并承担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华侨投资区企业上划中央“两税”后所得的税收返还收入仍然纳入武鸣县收入范围。2、收入基数:华侨企业亏损补贴按桂财农(1997)80号文件确定的基数划转。其他各项收入按实际入库数纳入华侨投资区财政收入。(二)财政支出1、支出范围:华侨投资区财政按事权范围承担本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华侨投资区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城市维护费,华侨投资区的农林水利、工交、流通、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文体广播、教育、卫生、科学、计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公检法司支出,公费医疗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2、支出基数:华侨事业费按桂财农(1997)80号文件确定的基数划转。(三)结算事项与资金划拨1、按照国库条例规定,华侨投资区应建立相应的国库分支机构。具体由市人民银行确定。在投资区国库未建立之前,投资区财政收入范围内的各项财政收入仍按原渠道先缴入武鸣县财政国库,由武鸣县财政专项上解市财政。华侨投资区建立国库后直接缴入投资区国库。2、华侨投资区资金划拨和结算事项,由市财政直接办理。3、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厅规定作专项上解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务机构经费分成等上解按自治区规定由华侨投资区承担。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1、华侨投资区财政由市财政直接管理。2、华侨投资区有关财政税收政策,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设置财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华侨投资区的财政,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接受上级政府财政机关的检查和指导。3、财政体制实施后,除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相应调整基数外,其余因价格调整、工资改革及其它经济政策变化引起的收支变动,一律不调整收支基数。4、华侨投资区应按《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财政预、决算,按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证农业、教育等重点支出的投入,对一般性支出、人员经费和机构经费要严格按照编制和规定范围支出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任意扩大支出范围。5、强化预算分级管理,明确各自支出责任。属于市本级事权范围的支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属于华侨投资区支出范围的各项支出,由华侨投资区财政承担。各级财政各司其责,按各自的收支范围组织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保证预算收支平衡。6、以上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现将《南宁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的要求,为筹集资金,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制订本办法。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指各级政府按照政府、企业、社会“三个一点”共同筹资,用于解决国有亏损企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资金。二、保障基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筹集,分别按比例由财政、企业、社会共同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各负担1/3。财政安排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落实;社会筹集部分,由劳动保险部门组织落实;企业自筹部分,由企业落实。国有特困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经审查批准,企业负担缺额部分由财政承担。三、保障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财政安排部分:1、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2、从行政事业单位当年预算外收入中提取5‰。(二)社会筹集部分:1、从失业保险金中拨付的部分;2、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农民工每年征收200元;3、社会资助。(三)企业负担部分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列支。四、保障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在财政专户设帐,单独核算,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五、保障基金征收、筹集依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财力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二)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征收的部分,其征收范围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执行,以当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为征收依据。(三)从失业保险金中安排的保障基金,以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总额(不含利息收入)作为征收依据。(四)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征收的保障基金,以当年实际使用的农民工数量为征收依据。(五)在社会筹集部分不足时,劳动部门负责筹集补足1/3的缺额部分。(六)企业负担的部分,按全市平均计算的职工年均基本生活费用(含生活费和按职工平均工资60%计提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1/3和下岗职工人数计算。六、保障基金的筹集方法(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基金,按季拨入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二)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缴纳的保障基金,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单位于季末后10日内直接转入同级财政保障基金专户。(三)从失业保险金中拨付的保障基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将应承担的部分转入同级财政保障基金专户。(四)按使用农民工数量征收的保障基金,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的办法,由单位根据劳动部门审核的《按使用农民工缴纳保障资金申报表》,于每年一季度以前将应缴的保障基金缴入财政保障基金专户。(五)社会捐资的保障基金实行按季缴纳办法,由劳动部门代收后,于季末10日内一次性缴入财政保障基金专户。(六)企业负担的保障基金,由企业按月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财政部门按照“三个一点”的原则补助政府、社会配套部分。七、保障基金缴拨统一使用银行《转帐支票》或《信(电)汇凭证》。八、财政、劳动部门筹集和征收的保障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款收据)。九、保障基金的使用(一)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国有亏损企业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二)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开支标准1、基本生活费:按略高于失业救济标准,第一年不低于115%,第二年不低于110%,第三年不低105%计算发放。2、社会保险费:以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费按18%计缴,失业保险费按2%计缴。社会保险费缴入社会保险费用财政专户。(三)保障资金的审批1、凡符合条件的国有亏损企业,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登记造册后填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申报表》一式五份,报送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2、财政部门从保障基金专户中提前七日(含法定休息日)预拨当月的保障资金备付金。劳动部门根据审核批准发放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及时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将拨款明细表报财政部门备查。十、保障基金的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分工落实各自的征收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也不得随意减免。用款单位必须按月向财政部门、劳动部门报送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表和财务报表。十一、保障基金实行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当年保障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用于平衡预算。十二、财政、审计部门要对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十三、违反本办法,挤占、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保障基金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十五、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红利及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四、各级政府授权的资产经营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五、各级主管部门使用国家专项拨款或国家(政府)各类建设基金进行投资分回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六、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八、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九、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家出资的收入;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应收取的资产占用费收入。十一、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第三条国有资产收益按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其收支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不用于平衡经常性预算缺口。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一、对没有列入授权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控股的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上缴;二、对已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参股、控股的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资产经营公司收缴后统一上缴;三、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上缴。四、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第五条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科目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类的有关科目。第七条企业和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有关企业或机构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同级收款的财政机关名称。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银行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回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第八条有关公司、企业或机构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应根据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分别采取按月、季预缴,全年清算办法。一般情况按月预缴;数额较小的按季或半年预缴;股份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在股东大会确定分红方案后与派给股东红利的同时缴纳。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在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下达收缴通知书10日内缴交。第九条国有资产收益列入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全部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股份公司的股权、购买配股、补充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经费不足以及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政策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用于本公司国有资本的再投入。资金安排由资产经营公司提出项目计划,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委等部门按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政策进行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用于补充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营运的企业实际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的一定比例核定,同级财政在每年度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予以拨付。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不得坐支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借给有关企业有偿使用的国有机构资产收益,按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占用费,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借款期满后必须如数收回。第十条各有关企业和资产营运机构应按本办法编制本企业、本机构当年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企业、机构编制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在参照上一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当年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后执行。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部门(各企业、资产营运机构)在年度结束后应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决算,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不列赤字。第十三条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及时足额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公费医疗实行令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医院:《南宁市公费医疗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向广大干部职工传达,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南宁市公费医疗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少公费医疗费用开支的浪费,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逐步建立个人合理负担医疗费用的制约机制,根据自治区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总体安排,结合我市现行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对市区列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管理办法,具体各项规定如下:一、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分别按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比例计算。1、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2、公费医疗门诊医疗费用(不含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10%。3、公费医疗住院医疗费用(不含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每次住院个人先自付100元的起付额,然后再按比例个人适当负担: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5%。4、公费医疗门诊或住院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15%。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审批办法按原规定不变。即:职工就医需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以上医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定点医院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审核,报相应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未审批者作全自费处理。急重诊可先检查,后补办手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范围及相关费用报销的原则规定附后。二、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后,门诊继续实行处方限额管理。每人次门诊处方控制限额为:在职人员15元以下,退休人员20元以下,离休人员25元以下,红优人员50元以下。因治疗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应经定点医院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医院分管公费医疗的领导审批。三、经批准市内转诊转院(专科转诊转院除外)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门诊个人负担25%,住院个人负担15%;退休职工自付比例:门诊个人负担13%,住院个人负担8%。由定点医院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报销,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负责代为扣减。仅因所在定点医院诊断条件限制,经批准需转外诊断的,应在诊断明确后,回到所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其个人负担按所在定点医院的比例执行(即:在职职工,门诊个人负担20%,住院个人负担10%,特检特治20%;退休职工,门诊个人负担10%,住院个人负担5%,特检特治15%);诊断明确后未经定点医院同意而不回所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其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市外转诊转院按照现行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审批,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自付:门诊个人负担30%,住院个人负担20%;退休职工自付比例:门诊个人负担15%,住院个人负担10%。四、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后,对定点医院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按原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行,按月结算偿付。各医疗医院月终后10天内将月报表送到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南宁医改办或城区公医办)审核,并由审核部门报请相应财政拨款。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次月底前将结算款项的80%拨付给各定点医院,其余部分按年度对各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考核结算。定点医院编报的公费医疗费用开支月报表合计栏后面分别填报“财政负担”和“个人负担”的金额,并附有“住院病人医疗费结算明细清单”。五、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继续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执行《南宁市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特检特治的审批手续,凡用一般检查能确诊的。不用特殊检查;凡能用一般治疗的,不用特殊治疗;凡能用国产药品治疗的,不用进口药品。对必须使用的特检特治项目以及自费药品,应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方能施检施治。在计算个人负担比例时,应将属于自费开支范围的检查、治疗、药品等经费单列结算,不得纳入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并在台帐、病历、处方以及开具的医疗收费收据中标注“自费”字样。六、定点医院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要完善门诊、住院、出院和转院的管理,加强对转诊转院医疗费的审核,严禁开大处方、分解方、人情方、搭车药。把好公费医疗就诊时的医疗证验审关,严格遵守患者持本人医疗证就诊的规定,禁止无证或持他人医疗证就诊、开药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处以重罚。七、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要相应建立健全门诊、住院台帐。在门诊、住院台帐上应分别记录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数额;门诊处方、检查治疗单、住院病人医药费结算单应分别注明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数额;收取个人支付的医疗费。要对病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和住院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并将收据存根联背贴附在相应的处方、检查治疗单和出院结算单上备查。八、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检查,继续开展公费医疗联审互查,严肃查处违反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行为,对已开支的费用中查出有违反规定的款项,按查出违规率(查出违规金额÷抽查开支金额)乘以结算期实际开支金额予以扣减拨款。本办法由南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范围及相关费用报销的原则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范围及相关费用报销的原则规定1、特殊检查,指采用经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采取特殊检查方法,并且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检查。例如:mrict、ect、dsa、心脏彩色超、动态心电图、活动平板心电图、颅脑多普勒、肾地形图、乙肝丙肝fcr聚合酶链反应、纤维直肠镜检、纤维内腔镜检等,以及单项(单部位)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2、特殊治疗,指采取经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的特殊方法并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1)、高压氧舱治疗、体外振波碎石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治疗、重症监护抢救的ccu、icu病房治疗等:(2)、肾脏移植、角膜移植、骨髓移植、胰岛移植等;(3)、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髋关节等的置换及安装,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等;(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等:3、因病情需要,经批准置换或安装人工器官的,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由个人负担20%,公费医疗负担8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购买价的50%,由个人负担20%,公费医疗负担80%。购买人工器官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到审批部门审核报销。4、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进行器官移植的,其器官移植的所需费用:20%由个人负担,10%由单位负担,70%由公费医疗负担。其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按30%负担,公费医疗负担7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我市1990年发现第一例外来人员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至1995年,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1996年以来,由于受到国内外艾滋病加速流行的综合因素影响,艾滋病传播感染明显加快,形势非常严峻。艾滋病的流行,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由于艾滋病尚无有效的治愈方法,暂无疫苗等预防措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将是长期而艰巨的,必须做到政府重视、全社会参与、法规健全、综合治理,努力提高艾滋病防治的技术水平,增强全社会抵御艾滋病的能力,从而减少艾滋病对我市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根据我市艾滋病流行趋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1999]55号)要求,制定《南宁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如下:一、背景我市1987年被列为全国性病监测点城市,并开始进行艾滋病(aids)监测工作,1990年在外来人员中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此后分别在来邕经商、涉外婚检人员中检出多例艾滋病毒感染者。1996年7月,我市首次发现本地居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三年来,我市居民艾滋病毒感染者不断增加,艾滋病流行速度明显加快,市区、郊区以及邕宁县、武鸣县均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至1998年底,全市共报告120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主要是以静脉吸毒人员为主,其次是外出卖血人员。艾滋病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途径传播,特别是共用针头注射吸毒的人群中感染率最高,达lo%以上。性病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市作为大西南枢纽城市,交通便利,人员流动频繁,九十年代以来,性病发生率逐年上升,每年以12-20%的幅度递增,在报告的性病种类中,梅毒和尖锐湿疣急剧增加,已经成为传播艾滋病的危险因素。据有关专家推算,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际已超过1000人,在不久的将来,艾滋病病人也会随之出现。目前,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市政府十分重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制订《南宁市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方案》,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南宁市艾滋病监测检验中心,立项开展南宁市预防控制艾滋病监测干预和调查。十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逐步形成了一支以卫生防疫部门为主的防治专业队伍,并在辖区各地段医院建立监测哨点,形成了全市性艾滋病监测网络,初步摸清艾滋病感染者在人群中的分布与流行状况,制定了一些适宜的防治对策、措施,组织开展大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目前,我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是:一是一些领导对艾滋病的危害性及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二是多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参与的防治局面尚未形成,多部门综合治理力度不够,有关法规尚不完善;三是广大群众乃至一些基层医务人员艾滋病知识贫乏,疫情监测、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限;四是存在大量的流动人群(包括国内外流动),且难于管理,吸毒、卖淫嫖娼依然存在,性病病人逐年增多,构成艾滋病传播条件;五是县郊广大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条件比较薄弱,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尚不能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性病诊治服务;六是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广度和深度不够,群众尚缺乏正确、全面的艾滋病预防知识、一些针对高危险人群的行为干预措施落实难度较大;七是各级专项防治经费不足,使有关艾滋病监测、防治措施难于落实,制约了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发展;八是对艾滋病感染者管理困难,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不主动配合落实预防措施。二、指导原则(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南发[1997]34号)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强化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艾滋病感染,控制艾滋病流行,努力提高人群健康水平,为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做出贡献。(二)落实《南宁市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方案》(南府办[1998]128号)和各项措施,加强领导,督促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完善宣传教育、法制管理、监督监测及医疗咨询服务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变人群中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病毒经性接触和吸毒途径传播;规范防治管理,落实性病监测和防治的各项措施;严格控制艾滋病经血液、血制品及医源性传播;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危害。三、总目标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利用已建立的艾滋病监测系统,掌握南宁市艾滋病感染情况及艾滋病流行趋势。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力争到2002年阻断艾滋病病毒经供血途径的传播,遏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迅速蔓延的势头;把性病的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把南宁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较低水平。四、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领导机构或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开展本地区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有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年度工作计划,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配置必要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管理工作。(二)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1、到2002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在城区达到70%以上,在农村到40%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2、到2002年,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普通中学要按国家规范性教材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开课率市区为100%,县城85%以上,乡(镇)70%以上。3、南宁市级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到2002年以前,做到定期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文字或节目。4、到2002年,全市所有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等要开展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公共娱乐场所、服务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必备有关的宣传资料。5、到2002年,城区要选择试点,完成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的建设。(三)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和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l、到2002年,在南宁市卫生防疫站建立一个功能较为完善,规范化的艾滋病毒感染检测初筛实验室。各医疗机构也应创造条件。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初筛工作,到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建成一个高效的艾滋病监测系统。2、到2002年,全市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达到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和监控机制,防止艾滋病通过血液传播。3、到2002年,在市属医疗机构中完善一所具备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能力的医院。医患应保持联络,建卡率达95%以上,做好随访工作,提供良好的健康服务。4、到2002年,全市所有的医疗卫生人员要接受过艾滋病、性病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85%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到2005年,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和健康教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5、辖区各医疗、妇幼保健门诊、孕产妇保健门诊,计划生育门诊和性病门诊,能够对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服务。6、选择重点单位为监测点,对重点人群进行艾滋病感染情况监测,定期对高危人群进行抽样监测,对公安部门收容人员监测检查率要达到95%以上。(四)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规章制度1、到2002年,制定和完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有关规章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在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的责任以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2、建立和完善各有关法规的执法监督和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和非法性病诊疗活动。五、行动措施(一)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的各项措施和指标要求。为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工作,我市已成立预防控制艾滋病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卫生、科技、计划、财政、民政、公安、旅游、工商、教育、广播电视、司法、妇联、宣传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艾滋病预防控制协调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通报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部署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行动计划,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计划部门要将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技部门要把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优先项目;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艾滋病、性病疫情控制需要安排防治防疫经费,和有关部门一起作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公安司法主管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性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健康教育计划;民政部门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解决好他们的生活问题。宣传、工商、旅游、广播电视、妇联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特点做好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等有关工作。(二)落实规划目标,实行分类指导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是落实近期规划的主要任务。青年和妇女以及易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高危人群是防治工作的重点人群。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情况(如性乱、吸毒人群和流动人口等),以及预防、控制、监督和监测能力,明确开展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鉴于我市目前艾滋病感染情况,应全方位开展工作。(三)开展培训,加强宣传,增进群众防病意识到2002年,全市各级医疗卫生人员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性病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85%县级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南宁晚报、南宁电视台、南宁有线电视台、南宁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传播媒介以及健康教育机构有义务承担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无偿提供宣传服务,在有关卫生与健康的栏目中,增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深入开展对一般人群、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承担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责任。各类大、中专院校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或人口与青春期教育的重要内容,向学生讲授艾滋病、性病知识,分别向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对高危人群人加强禁毒禁娼法制教育,促使其改变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广使用避孕套,宣传共用注射器的危害。(四)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加强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深入有效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列入市科研项目,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视发挥专家在科研中的咨询、指导作用,抓住重点和关键性技术问题,集中各学科、各领域的优秀人才,组织科技协作攻关。(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监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采供机构和血液制品的监督监测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医源性感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艾滋病毒经采供血或输血和医源性传播的责任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艾滋病、性病疫情进行监测,提高现有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使其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疫情变化动态。完善艾滋病、性病医疗保健服务和咨询服务工作。依法对性病诊疗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提高性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及时总结和推广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方法,减少性病的发病与传播。(六)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卫生防疫、性病防治、采供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在现有卫生防疫机构内部,强化艾滋病防治的专业功能,加强技术力量、设施装备,改善工作条件,使之能够承担起艾滋病监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任务,有步骤地、科学地增加艾滋病哨点,逐步使性病防治、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等机构参与和承担相应的艾滋病监测与防治工作。(七)经费投入艾滋病防治经费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落实规划所需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费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检查和督促。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国际援助,拓宽投资渠道。六、考核与评价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本规划的实施,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实行年报告制度,每年要认真总结工作,提出书面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和变化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向政府作一次工作汇报。南宁市预防控制艾滋病协调领导小组将在2002年、2005年进行中期考评,在2010年进行规划的终期考评,对2002年以后的工作指标,将根据中期考评情况进行调整。计划、财政、科委、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及桂财税字[1997]34号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经营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当前在全市中小学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中小学: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委《关于当前在全市中小学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以培养创新意识和创造精神为主的素质教育,不仅是基础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同时也是落实国家《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高国民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战略举措。而素质教育的实施,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部门、学校的整体联动,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我市素质教育全面深入的开展。关于当前在全市中小学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国家《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大我市实施素质教育的力度,为我市实施“科教兴市”发展战略奠定更坚实的人才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精神,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素质教育要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为培养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百万计的专门人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也是面向21世纪我市“科教兴市”发展战略的需要。二、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要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证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尤其要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逐步使我市城乡每所中小学最终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化”的要求,为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充分的物质条件。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素质教育的具体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制定出明确的教育整体改革的目标,建立良好的素质教育运行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四、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增加课程和授课时数,各科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要求。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让学校停课,不准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竞赛活动和社会活动。五、实施素质教育必须以学科教育为主渠道,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各学科教师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实验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要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努力探索学科素质教育的目标和方法,落实教学常规,改革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充分发挥各种现代教学手段在素质教育中的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六、各中小学要掌握好学生在校活动总量,科学、合理地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得超过6、7、7.5小时。七、为让学生能有较多的时间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各中小学布置课外作业的份量和难度要适当。小学一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二、三年级每日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教师不得以多留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八、要切实加强对进校书刊的管理,严格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种复习资料、练习册进入学校。任何单位、学校领导、教师和学校其他人员都不得向学生推销和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和各种学习用具,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五爱”教育为主线,以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文明习惯养成教育、法制教育和健康心理品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十、各中小学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合乎学生年龄特征和个性差异的教育方法,充分发挥学校思想品德课、政治课、班级团队活动、各学科教学的德育功能,拓宽德育工作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面育人的德育氛围。十一、中小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体育课、健康教育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及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培养学生集体主义和勇敢、顽强、进取向上的精神,提高学生的体育、卫生文化素养。要认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档案。十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艺术教育方针,开发学生心智。以美辅德、以美益智、以美促劳、以美健体,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在开足上好美术课、音乐课的同时,应结合本校实际及学生日常生活广泛开展各种文化、艺术、科技活动,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要充分利用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中心,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用文明、健康、有益的活动占领校外中小学生活动阵地,让学生在课外活动中增长知识,掌握技能,全面发展。十三、中小学要把劳技课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设立劳技课专用教室,逐步完善为劳动技术教学服务的各项设施。加快我市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基地建设,使之成为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感情和良好习惯的重要场所。通过劳动教育,培养学生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十四、中小学应根据学生年龄和心理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克服心理障碍,形成健全人格,增强适应社会环境能力。十五、中小学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培养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能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必须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十六、中小学校要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法制意识,实现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十七、小学、初中不实行留级制度;义务教育阶段不准招收复读生、择校生,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各中小学不得利用节假日进行大面积和收费性的补课。十八、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活泼开朗的性格与求知的欲望。十九、实施素质教育,教师是关键。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因材施教;教师每年必须参加以提高政治思想、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的的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凡达不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教师,不得评为优秀教师,不得晋升工资和评定职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师德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的人格,坚决抵制一切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二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已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还应分期分批、按计划、按目标接受提高培训;凡达不到提高培训要求的校长不能晋职。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能评选为优秀校长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二十一、充分发挥我市教育科研的优势。组织科研力量,从理论与实践上对素质教育进行研究和探讨,不断总结经验,指导教育改革,把我市素质教育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二十二、改革招生制度、考试制度及对中小学生的评价方法。积极探索中考招生部分升学指标与学校办学水平等级评估合理挂钩,根据综合素质录取新生的方法,中小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从德、智、体等方面来全面评价学生。小学阶段实行学科文化成绩等级分制,采用鼓励性评语,激励学生进步。二十三、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的督导评估机制,督促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办好每所学校;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向教育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及考核干部和教师的唯一标准。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采取措施,巩固我市“普九”达标成果,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努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毕业率,降低辍学率。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大造声势,向社会广泛宣传素质教育思想及其重大意义,使全社会形成广泛的共识。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部队、社区、家庭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规定,给实施素质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市各有关单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