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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使我市居委会工作尽快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在城市建设、管理和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合理调整居委会组织
1、新建的住宅区、公寓、花园,凡住户在300户以上的都要设立居委会。符合设立居委会而尚未建立的要尽快设立,到200o年,全市要建立健全分布合理的居委会网络,覆盖全市各个居民居住区,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要依法确保由宪法确认、《组织法》具体规定的居委会在该居住区的法律和政治地位,不得以物业管理机构代替居委会职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设有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关系协调、共同管理居住小区等问题,要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取得经验后,在全市居住小区推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属聚居区,根据需要应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在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合理调整居委会设置。按照便于居委会管理、自治、服务和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对现有居委会的设置应作适当调整。在居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段,一个居委会管辖500户至1000户为宜。现有太小或过大的居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二、加强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
1、选强配齐居委会干部。要进一步拓宽居委会干部的来源渠道,逐步改变目前居委会干部的单一模式。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等方式推荐、选举居委会干部。要把居委会干部的推荐与机关干部的分流、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结合起来。家属委员会成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要逐步改善居委会干部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搭配适当、素质较高的居委会干部队伍。要把那些年纪较轻、有文化、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热心居委会工作的同志推选到居委会工作岗位上来。第一次当选的居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上一届居委会成员继续担任新一届居委会成员的,其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2、加强对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市、城区要建立居委会干部培训制度,坚持上岗前培训和在岗正规化培训。培训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不少于一星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市、城区负责培训。
3、为解除居委会干部后顾之忧,稳定居委会干部队伍,必须建立健全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制度,为居委会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其保费由居委会集体经济负担70%,城区财政负担20%,投保者个人负担10%。无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效益差的居委会,由集体经济负担70%的保费确有困难的,在第一年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适当增加居委会工作经费  目前,我市许多居委会工作经费(含生活补贴、办公费)偏紧,给开展正常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适当增加居委会工作经费,对逐步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待遇,增强居委会经济实力,促进其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应在原来每个居委会每月工作经费900元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50元,达到1050元。所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参照此标准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四、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新建住宅区、开发区等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建设规划之中,开发单位必须无偿为居委会提供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居委会新建伊始,经费比较困难,开发单位应大力扶持,给予适当的开办费。
单个散建住宅区住户太少暂不具备成立居委会条件的,则由若干个散建住区按照规定联合组成居委会,其居委会办公用房所需经费由各个散建住宅区按各自的住户户数的比例分担解决,由规划部门代为收缴,然后划拨所属城区,用于居委会用房的建设和改造。凡没有居委会办公用房规划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竣工时,建设局不予验收,并责成开发单位在小区内提供同等面积的商品房。
2、老城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房产局调剂补足。居委会规模调整与合并腾出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调剂给其他居委会(跨街道办事处的由所在城区调剂),房产部门不得收回。城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的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居委会办公用房被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要限期退还。
五、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居委会建设工作,把居委会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并落实一名政府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居委会工作和定期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市政府每三年,城区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先进居委会和优秀居委会干部的评比表彰活动。为保证居委会换届选举、培训、表彰、经验交流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市、城区两级政府要分别设立基层政权建设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2、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居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的指导,搞好专项业务的培训和制度建设。同时,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狠抓落实,共同促进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促进居委会建设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全市各居委会在城市建设和管理、社区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我市两县、郊区的居委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南宁市民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内容字数: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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