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
《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就业和帮困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规范再就业和帮困基金财务行为,健全再就业和帮困基金使用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与帮困基金是政府为了帮助企业失业、下岗富余职工再就业和帮助特困企业职工生产自救、保障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筹集、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保障正常开支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各种安全有效的增值措施。但不能用于购买股票、风险投资、长期生产项目投资。
第三条 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的来源有:
(一)市财政对再就业工程的专项拨款;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入的经费;
(三)除乡镇企业外,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用一人每年征收200元;
(四)企业新招工时,不能按规定录用下岗职工所交的费用;
(五)工人调入我市时,达不到技术考核要求所交的费用;
(六)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助资金;
(七)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增值收入。
第四条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的开支项目为:
(一)连续6个月无生活保障的特困企业职工的救济金;
(二)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转岗转业培训补助费;
(三)企业职工遗属的赡养费及补助费;
(四)在保证基金有效支付的前提下,有偿地扶持困难企业生产自救;
(五)再就业和帮困服务的工作费用;
(六)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确需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南宁市最低工资的70%。救济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救济的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
第六条 企业组织下岗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查批准,可酌情补助,但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年实际转岗转业培训费的50%
第七条 凡使用基金单项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和保证支出的前提下,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基金结余可以进行无风险投资,主要以购买国家债券为主,投资收益全部转入基金。
第九条 再就业与帮困基金属于政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格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主管财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规定应缴纳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的单位、个人,若有拒缴和拖欠,从逾期之日起按其应缴款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若有弄虚作假骗取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截留、擅自减免、挤占、挪用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的,对基金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劳动监察机构可行使监察职能,对困难企业、职工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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