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流动人口逐年增多。据统计,我市登记在册的外来流动人口,从1985年起以每年17.5%的速度递增,1996年达到31万人,是1985年的5.9倍。这些流动人口来到我市,对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给我市的社会治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工商等方面的管理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和许多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95]42号文件和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借鉴外省一些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我市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整个城市综合管理的总体方案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必须把流动人口问题作为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政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既要看到经济发展与人口流动的必然性和积极作用。又要看到人口盲目无序流动的负面影响,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严格实行管理目标责任制,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本县、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任期责任目标来考核。
二、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综合协调管理组织及其办事机构
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其机构明确为市政府的常设机构,经费来源由原来的自收自支改为市财政全额拨款。
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成立由政府牵头,以公安、劳动部门为主,其他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由一位副县(区)长兼任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兼职和专职人员组成,兼职人员从本县、区的公安、劳动、计划生育和工商等职能部门抽派干部参加,实行定期联合办公;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招聘3至5人。办公室主要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和流动人口较多(1000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各城区、郊区的近、中郊和两县部分流动人口较多的派出所辖区内,设立一个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较多的可在站下面设若干个管理服务组。管理服务站在原公安暂住人口管理站的基础上进行职能扩充,使之成为代表政府开展统一管理流动人口的基层管理组织。管理服务站由派出所一名领导或干警任站长,劳动、计生、工商等部门派人任副站长;管理服务组由管段民警任组长,居(村)委会主任或单位保卫干部任副组长。管理服务站按每300至500名流动人口配备1人的比例招聘相应数量的劳动和计生协管员,或由县、区劳动服务公司,乡、镇或街道的计生站(办)直接派人参加,与原公安暂住户口协管员、治安联防队员一起,经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后,统一持证上岗,配合并按照各职能部门的法规对流动人口开展“面对面”的管理与服务。
管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接受职能部门的委托,代办有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登记、注销、统一收费、统一办(验)证和统计等管理工作;(三)协助派出所和居(村)委会维护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区的治安秩序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四)协助、配合劳动和计生部门抓好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流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五)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三无”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制止流动人口的违章搭盖;(六)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居(村)委会或单位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七)协助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抓好流动人口中党团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县、区流动人口办及管理服务站的各项开支从统一收取的流动人口管理费中列支。
三、完善管理机制,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全方位的综合管理
要继续建立和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劳动管理为重点,计划生育和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要按照“条抓块管,以块为主”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改革现行管理模式,由部门分散管理改为由县、区政府组织本县、区各管理服务站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对流动人口的收费,由各家单独收费改为由以公安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统一代收,纳入市财政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征收和分配比例详见附件)。
要通过实行统一管理,把计划生育“一证管多证”真正落到实处。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要核查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没有查验证明的,公安部门在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的同时,应要求其限期补办并通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劳动部门暂不办理就业证;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核发营业执照。卫生、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要与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
市、县(区)流动人口办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法制、道德、城市生活、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流动人口的就业、生活等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努力按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和统一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建设流动人口居住点和管理服务中心,逐步在全市建立和健全融管理、教育、服务为一体的管理网络。
四、理顺工作关系,完善综合协调管理制度,增强对流动人口的宏观调控能力
在流动人口管理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收费能极大地增强综合管理的力度,为各部门更扎实有效地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各部门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各职能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搞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市和县(区)两级流动人口办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的职责,要使综合协调管理的考核评比、联合执法检查、宣传、统计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形成制度,切实掌握本县、区流动人口的总体情况,全面增强和提高对流动人口的宏观调控能力,最终实现对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好地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市贯彻执行。
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及分配比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收费由原各部门单独收费改为由以公安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统一代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统一收费管理以及分配比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收费的种类、对象和标准。包括原由公安部门(含治安联防)征收的暂住户口管理费和治安联防费,由劳动部门征收的外来劳务人员管理费,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统一收费的对象和标准仍分别按原各部门相应的条例和规定执行。
二、统一收费的办法。凡属收费对象的外来流动人口,由其居住所在地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在为其代办暂住登记或办(验)证时依法征收。管理服务站在收费时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管理统一收费专用发票,并按照“一张发票、分列项目”的办法注明收费项目和数量。管理服务站在统一收费时应出示(统一)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可根据流动人口申报或实际居住期限一次性征收,也可按季或逐月征收。
三、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使用范围。统一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费,按照市政府、县(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服务站四大块进行分配。
(一)分配比例。按每种收费的总额计算。
1、暂住费与治安费:管理服务站55%,公安部门(含自治区公安厅、市公安局、城(郊)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28%,区、市治安联防指挥部2%,城(郊)区政府5%,市政府10%。
2、外来劳务人员管理费:管理服务站50%,劳动部门(含市、城(郊)区劳动局)35%,城(郊)区政府5%,市政府10%。
3、计生管理费:管理服务站55%,计生部门(含市、城(郊)区计生委)30%,城(郊)区政府5%,市政府10%。
(二)使用范围。
1、上交市政府的10%,作为市政府统筹财力安排使用,在全市范围内加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及全市性的会议、表彰、宣传、印制报表和票据、联合检查等开支,由市流动人口办提出申请,报市财政核批。
2、分配给城(郊)区政府的5%,主要用于由城(郊)区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项开支。
3、分配给职能部门的30%,专项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各自管理工作的各项开支。
4、分配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55%,主要用于管理服务站的各项经费开支,包括兼职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专职流动人口户口、劳动、计生协管员、治安联防队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和办公费开支等。
分配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经费由其主管派出所统一管理。
两县的分配比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流动人口管理费的管理。
(一)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制度。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统一征收的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分配比例和各部门的工作需要按月逐级返还和核拨。
(二)定期报送报表。各派出所每月25日将所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收费情况同时上报县(区)公安分局、县(区)流动人口办和县(区)财政局;县(区)公安局、县(区)流动人口办和城(郊)区财政局每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各派出所的收费情况汇总后同时上报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办和市财政局,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流动人口办和职能部门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执行规定好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五、在实行统一收费后,未经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和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来我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征收其他管理费。
六、本实施意见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收费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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