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红利及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四、各级政府授权的资产经营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五、各级主管部门使用国家专项拨款或国家(政府)各类建设基金进行投资分回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六、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八、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九、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家出资的收入;
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应收取的资产占用费收入。
十一、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其收支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不用于平衡经常性预算缺口。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对没有列入授权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控股的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上缴;
二、对已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参股、控股的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资产经营公司收缴后统一上缴;
三、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上缴。
四、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科目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类的有关科目。
第七条 企业和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有关企业或机构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同级收款的财政机关名称。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银行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回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有关公司、企业或机构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应根据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分别采取按月、季预缴,全年清算办法。一般情况按月预缴;数额较小的按季或半年预缴;股份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在股东大会确定分红方案后与派给股东红利的同时缴纳。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在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下达收缴通知书10日内缴交。
第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列入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全部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股份公司的股权、购买配股、补充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经费不足以及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政策留给企业有偿使用。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用于本公司国有资本的再投入。资金安排由资产经营公司提出项目计划,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委等部门按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政策进行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用于补充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营运的企业实际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的一定比例核定,同级财政在每年度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予以拨付。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不得坐支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借给有关企业有偿使用的国有机构资产收益,按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占用费,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借款期满后必须如数收回。
第十条 各有关企业和资产营运机构应按本办法编制本企业、本机构当年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企业、机构编制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在参照上一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当年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部门(各企业、资产营运机构)在年度结束后应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决算,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不列赤字。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及时足额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