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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武鸣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华侨企业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南宁华侨投资区(以下简称华侨投资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侨投资区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
1、收入范围:
固定收入范围:华侨投资区内的企业随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华侨投资区公安派出所上缴的罚没收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划转华侨企业经费的通知》(桂财农字[1997]80号)划转的武鸣华侨农场华侨企业亏损补贴。
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入范围:从1998年至2000年,为支持华侨投资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除以上收入以外的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全部留给华侨投资区,具体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考虑到武鸣县仍负责投资区内部分公共事业,并承担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华侨投资区企业上划中央“两税”后所得的税收返还收入仍然纳入武鸣县收入范围。
2、收入基数:华侨企业亏损补贴按桂财农(1997)80号文件确定的基数划转。其他各项收入按实际入库数纳入华侨投资区财政收入。
(二)财政支出
1、支出范围:华侨投资区财政按事权范围承担本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华侨投资区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城市维护费,华侨投资区的农林水利、工交、流通、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文体广播、教育、卫生、科学、计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公检法司支出,公费医疗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支出基数:华侨事业费按桂财农(1997)80号文件确定的基数划转。
(三)结算事项与资金划拨
1、按照国库条例规定,华侨投资区应建立相应的国库分支机构。具体由市人民银行确定。在投资区国库未建立之前,投资区财政收入范围内的各项财政收入仍按原渠道先缴入武鸣县财政国库,由武鸣县财政专项上解市财政。华侨投资区建立国库后直接缴入投资区国库。
2、华侨投资区资金划拨和结算事项,由市财政直接办理。
3、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厅规定作专项上解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务机构经费分成等上解按自治区规定由华侨投资区承担。
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1、华侨投资区财政由市财政直接管理。
2、华侨投资区有关财政税收政策,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设置财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华侨投资区的财政,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接受上级政府财政机关的检查和指导。
3、财政体制实施后,除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相应调整基数外,其余因价格调整、工资改革及其它经济政策变化引起的收支变动,一律不调整收支基数。
4、华侨投资区应按《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财政预、决算,按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证农业、教育等重点支出的投入,对一般性支出、人员经费和机构经费要严格按照编制和规定范围支出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任意扩大支出范围。
5、强化预算分级管理,明确各自支出责任。属于市本级事权范围的支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属于华侨投资区支出范围的各项支出,由华侨投资区财政承担。各级财政各司其责,按各自的收支范围组织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6、以上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


内容字数: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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