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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不受侵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和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一部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其方式有: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创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联营;
(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下属的经济实体,生产经营使用或个人承包经营使用;
(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经营方式(按桂国事字[1997]20号文所规定范围)。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必须办理申报手续。
(一)单位申报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相关材料:·
1、申请投资的报告;
2、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出资产的清单和《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
4、拟开经济实体的章程;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6、投资单位的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相关的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投资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投资的批复;
2、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3、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申报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材料,审核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提出批复意见,并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进行专项登记和监督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含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联营、出租、出借的资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更向使用审批表》、《资产评估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然后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转性资产登记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务院91号令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投入的国有资本金,并以此作为核定经营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基数和收取资产占用费的国有资产总量。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转作经营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予以规范。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并在3个月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六条  凡是全年出租、出借的资产,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的均要缴纳资产占用费。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并实行专项储存管理。其占用费征收标准为:
(一)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经核准实际转作生产经营资产总值的2%-4%或按年租金总收入的7%-10%的年率计算征收。
(二)资产占用费在经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列支。具体征收比例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更向审批表》时核准。
(三)国有资产占用费由提供资产的单位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更向审批表》核定征收标准按季缴纳,提供资产单位在每季度末10天内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发展基金专户。对不按时缴纳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月加收滞纳数额5‰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酌情按照欠交款额建议财政部门核减当年经费或专项拨款。
第八条  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安排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强化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及所获得收益的建帐登记管理,承担投入资金(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一)凡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内部的非独立核算附属经营单位的,其收支要全额纳入投资部门或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二)凡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应监督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从生产经营单位所获得的收益要全额纳入投资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三)凡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开发)、联营和出租、出借、承包及其他经营方式的,投资部门或单位所获得的收益要全额纳入投资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第十条  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入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批准,弄虚作假,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二)未按其职责要求,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和严重流失的;
(三)对于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帐物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本收益的;
(四)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字数: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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