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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各企业: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配合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保障生活和分流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通过开展劳动就业培训、服务和管理,合理开发使用劳动力资源,充分发挥社区、行业和企业的作用,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下岗、富余、失业职工,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政策措施配套完善的职工再就业机制,保障我市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南宁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职责
南宁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隶属市劳动局管理,为全市再就业工作的服务指导机构。同时承担部分职工托管与劳务中介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企业、行业开展再就业工程工作。
2、审批企业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3、根据经费与其他条件,审批所有进入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
4、对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核拨经费。
5、办理破产国有企业和部分特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出本中心的各项手续。发放进入本中心的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为进入本中心的职工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6、采取积极措施组织转业转岗培训,增强托管人员的就业能力;指导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开展职业介绍服务,推荐下岗、失业职工应招应聘、劳务输出;办理应聘和调动手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分流安置下岗、富余、失业职工。
7、调查、整理、统计、收集进入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的情况资料。
三、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必须是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中有积极举措的企业,如兼并、创名牌、强化核算管理、转变经营机制等,且企业内已基本做到无外来劳动力。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为再就业工作服务、托管职工的临时机构,接受市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由企业代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企业下岗、富余、失业职工进出中心的各项手续。
2、发放进入本中心的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为进入中心的职工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3、组织职工转业转岗培训;指导转变就业观念和职业介绍;向社会推荐职工再就业。
4、协调开发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企业。
5、做好企业内部劳动力余缺的平衡调剂。
6、组织下岗、富余职工向外进行技术承包或从事其他经济开发活动。
四、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也可以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协调开展和指导被控股企业的再就业工作。
五、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来源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由职工所在企业和政府、社会共同负担。
1、经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审批,各再就业服务中心每进一名职工按年度计算由企业一次性交纳1000元费用,市财政部门拨给1000元(由再就业工程专项拨款中列支),市劳动部门拨给1000元(由外来劳动力管理和再就业工程基金中列支),财政、劳动部门的拨款,按职工实际托管时间分期核给。
2、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进入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每进一名职工安置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向中心交纳。破产国有企业的费用,从破产财产变现支付,不足支付的,经财政、劳动部门审定,报市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从再就业工程基金中核拨。
3、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托管职工从事劳务的收入、生产自救的经营收入及在南宁市区域内所享受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必须用于补充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办企业和经济实体,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手续。
4、财政对再就业工程专项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请用款计划,分月核拨。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管。
5、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财务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职工的条件
企业中的下岗职工,除以下人员外,均属符合条件的托管对象:
1、企业中生产性待工人员;
2、1984年以来社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3、30岁以下和男50岁、女40周岁以上的富余职工;
4、外地劳动力;
5、不具备再就业条件的职工。
七、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1、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富余、失业职工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坚持“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
2、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职工的数量指标,由市劳动部门审核下达。
3、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职工,由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发给《转岗证》,凭证在中心领取生活费及医疗补贴费或参加各种再就业活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重新就业后,收回《转岗证》。
4、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企业、职工要和中心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托管关系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职工托管时间为一年,未能就业的,期满后可自谋职业,将劳动工资档案转到市劳动局委托代管。
6、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月基本生活费为138元(含医疗费)。待市医疗改革办法出台后,医疗费按医改规定办理。
7、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人事档案与工资关系暂留在单位,保留原身份不变,档案工资不变。待职工去向决定后再将档案工资关系转出。
8、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应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介绍招聘求职信息,并可根据实际条件组织从事劳务和生产。在不集中的时候,允许职工个人到社会上求职或学习市场经营。
9、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托管职工的具体情况,积极推荐托管的职工重新上岗就业。被推荐的职工若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上岗,则三个月后停发生活费或托管期满后作自动辞职办理。
10、下岗、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要与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合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心从职工新就业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及医疗补助费,停止代办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八、实施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应接受转岗职业培训,培训工作的组织及所需经费,均由所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经费实在有困难的,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核准,可酌情给予补助。
2、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免费接受职业介绍和报名应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招聘用工信息公布到每个再就业服务中心。
3、鼓励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由原企业按国家规定发给一定的补偿金。
4、破产企业的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要求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安置费,但要扣除在中心已发放和代缴的费用。
5、自谋职业的职工档案可委托市劳动局代管,只要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达到退休年龄时照办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6、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和一时不能上岗的职工,可进入兼并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7、对接近退休年龄男、女分别在50、40周岁以上的职工,不能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企业可根据情况给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无法安排工作的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给一定生活费。
8、企业送出部分职工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需要招聘用工时,应先将送出的职工收回安排上岗。
9、本市范围内的企业需新招收工人时,必须按10%的比例招用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职工,若不能做到,每少招收一名需缴纳3000元,作为分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补偿金,并入再就业工程费用。
10、鼓励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企业,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对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排下岗、富余、失业职工人数达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人数达到30%的,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11、行业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所托管职工分流的一个主要方向是社区服务,各城区要承担一定数量的安置任务。
12、探讨确定某些行业和工种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以促进下岗、富余、失业职工再就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市执行。


南宁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内容字数: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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