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南宁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南宁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或经理)的业绩,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责任,是指承包经营责任、租赁经营责任、经营目标责任、离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含郊区)属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责任审计。
第四条 市审计局是全市年度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管理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对市政府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审计;
(一)列为国家审计项目计划的,由市审计局负责,
(二)不列入国家审计项目计划的,由取得企业审计查证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城区(含郊区)任命、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审计,由职能、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或社会审计组织负责。
第七条 审计组织实施年度审计时,应依法办理审计事项,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年度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年度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九条 被审计的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得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设置阻碍或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条 年度审计主要内容
(一)企业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的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情况;
(三)企业财产物资盘点及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四)企业实现税利、上缴税利、归还投资性贷款、债权债务及潜亏挂帐的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情况;
(六)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立项。
由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审计对象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审计局、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统称审计组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应组成审计小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年度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l、法定代表人年度工作总结;
2、企业年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3、企业年度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会议凭证、会计帐簿等有关资料;
4、企业章程和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经营目标(或计划)、经营责任合约,以及执行情况的有关资料。
(四)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本审计组织提出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在向审计组织报送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五)审计组织审定审计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或查证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查证报告后五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查证报告和有关经营责任资料报送负责审计评议的部门。
(七)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查证报告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四章 审计评议内容和评议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审计评议以审计意见书、查证报告和有关经营责任资料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内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审计评议主要内容:
(一)企业依法经营的情况;
(二)企业年度内各项经济目标(或计划)完成的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审计和审计评议分开和审计评议分层次管理。
(一)年度审计实施后,审计评议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进行:
l、属国家审计的由市审计局负责;
2、属内审机构审计的由任命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干部管理部门负责;
3、属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除市政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审计评议由市审计局负责外,其余由任命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干部管理部门负责。
(二)审计评议部门作出的审计评议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应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回复意见送交审计评议部门,逾期未提出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审计评议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回复意见后十日丙作出审计评议书,并将审计意见书、查证报告和审计评议书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干部管理关系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企业主管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四)审计意见书、查证报告和审计评议书可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企业经济效益、法定代表人业绩和经济责任以及使用、奖惩干部的依据。
第五章 审计处理和罚则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如发现企业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因法定代表人管理不当或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亏损(包括潜亏)、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应当向该企业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审计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
(五)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 条 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年度审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接受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邕宁、武鸣县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责任审计,按照本办法执行。市属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或处于非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委批复下达聘任通知;
(四)市长与被聘任者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发给应聘者聘用证书。
三、权利和义务
(一)定期或不定期获得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要决策文件、统计报表、年度计划、发展战略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与市政府举行的一些重要发展战略的研讨、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以及一些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并对市政府的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义务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出力,每人每年至少提出1-2条重大建议,应邀出席我市重要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管理和待遇
(一)市政府对受聘的顾问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依据聘用合同书进行管理;
(二)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由市政府发给一定的聘用费;
(三)应聘人员受市政府委派出差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四)应聘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5440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