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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我市职业教育的发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调整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是当前教育改革的重点。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广开成才之路,是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整体效益的根本措施。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密切,作用最直接,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和水平,直接影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影响经济效益的提高。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关键之举。在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大量新增的高素质劳动力,同时又会出现大量的转业、转岗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要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使职业教育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市职业教育体系
我市要完善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各层次职业教育相配套,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到本世纪末,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要使绝大部分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在进入社会前接受中等及中等以上的职业教育或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使未能升入普通高校的高中毕业生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能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或高级职业培训;对广大职工、农民普遍进行岗位和技术技能培训,对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进行必需的职业培训。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实现在全体劳动者中普及职业教育,并逐步形成终生教育。
(一)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九五”期间,要继续办好我市原有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争取创办3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6-8所省级重点、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其中两县、郊区各一所)。继续调整我市中等教育结构,调整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从1998年起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的比例要达到1.5:1以上。到2000年城镇新增职工要有80%以上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农村每15户农户和20名以上职工的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职工中至少有1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中小学校要因地制宜地在适当阶段渗透职业教育因素。小学、初中的劳技课、普通高中的职业选修课,要做到教师、教材、课时、劳动实习基地四落实。继续搞好初三高三分流的职业教育。
(二)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根据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和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属高等教育资源,提高我市职业教育层次和水平,培养各类高级职业人才。要争取在市职业大学及重点、示范职业高中试办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职业大专班,在技工学校试办高级技工大专班,逐步加大大专层次职业人才的培训量。
(三)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对行业、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岗位职业培训,做到每三年轮训一次。当前,要结合“再就业工程”,做好转业、转岗人员的培训工作。“九五”期间,两县、郊区要在办好职业高中的基础上,各建立所有一定规模的职业教育中心,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培训。乡(镇)农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扩大规模,办成以学习种养知识、技能为主的独立建制的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承担“绿色证书”的ww培洲任务,做到本世纪末,每农户至少有1人获得“绿色证书”。要充分利用首府自治区属大、中专院校较多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举办各类各层次的职业教育。
三、健全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统筹制定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政策,统筹各方面力量办学,统筹配置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统筹使用实习基地、师资等教育资源;要集中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建设好骨干、示范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要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指导、检查。
(二)各部门、行业组织要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革新的需要,加强规划、组织和协调、指导,集中力量办好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尚未办有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争取在“九五”期间独立或者联合开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无能力办学的企业,可委托有关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要依法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的职业教育。对于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定期组织他们到专业对口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全员培训;企业要落实培训与使用、工资、待遇挂钩的政策,并积极为职业教育提供师资,接纳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及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办学,政府将继续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在建校场地、师资、招生、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办学方向、质量保证等方面加强管理,对办学质量好的要给予表彰,对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的要督促其进行整改或责令停办。
(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能分工,切实加强管理。市、县(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与人才需求规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招生计划、确定专业设置;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职业教育经费的计划及组织落实;劳动部门负责管理企业、社会团体职工以及社会其他各类在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毕(结)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颁发技术等级证书工作,管理技工学校,负责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中学毕(结)业生的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指导工作;人事部门负责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及职业教育师资的调配工作;经贸部门负责行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各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培训计划、规划,组织编写培训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科委、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和农村的职业教育,促进农、科、教相结合。
四、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一)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办学方向。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面向首府现代化建设和大西南出口通道枢纽建设的需要,产教结合,加强与经济的联系,主动为经济发展服务。要加强德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要注重教学改革,强化技能训练,培养一专多能的适用型人才。
(二)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招生制度和毕(结)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要适当扩大面向贫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含师范)的专业招生比例,并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和录取分数的限制;对城市急需艰苦行业对口就业的专业实行招生与招工相结合;部分专业经管理部门批准可凭相应学历证书免试入学。要加强我市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和沟通。从1998年起,除对师范学校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一定范围定向分配外,其他毕(结)业生都要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市计委、经贸委、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要提供人才需求预测信息,定期召开劳动力、人才市场交流会。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要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政策,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职业学校毕业生。对自行开业的毕(结)业生,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逐步规范和理顺我市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学制。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及有同等学历人员,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艰苦行业和社会急需的专业经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定为2年;高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有同等学历人员,学习期限一般为2至3年;“九五”期间,我市中、高等职业学校逐步实行学分制,并完善自学考试制度,鼓励自学成才,积极探索开放办学的做法。
(四)推行两种证书制度。各有关管理部门、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学生、学员的毕(结)业考试、考核及技术等级考核管理,加强对各类证书的发放管理。各类从业人员上岗必须有学业证书(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从1998年起,对城区内新增从业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到2000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凭证上岗。
五、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保障机制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办学需要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增加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投入,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各级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拨款要逐年增加,要划拨出一定比例的教育附加费用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提高公办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企业承担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后备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企业自有资金可划出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各级政府用于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及扶贫开发的经费,要保证有10%-20%用于职业教育。金融部门的扶贫无息或低息贷款等,也应拨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培训费,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职业教育要走产教结合的道路,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6]130号),大力扶持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职业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者除追回外,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的干部管理、师资培养、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对我市职业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数量充足、学科专业齐全、素质好、水平高的职业教育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到2000年,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要达到65%以上。各类职业学校要进行大量的实验、实习教学,师资的编制比例应高于普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要参照中专和普通高等学校的编制比例配备师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职业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帮助解决好教师住房、医疗、职称评定等问题。争取从1998年起,我市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单独进行评审。要聘请各行各业的专家和技术能手任兼职教师。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实行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双职称制。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学校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根据需要划出相应的土地、山林、水面、厂矿、车间、商店等作为教学生产实习基地。重点、示范职业学校骨干专业必须做到每生一工位,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种养基地应不少于67000平方米。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教学科研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科研,做好为教学服务的各项工作。劳动、人事部门要规范劳动力、人才市场。为各类职业教育的毕(结)业生和学员就业做好服务工作。
六、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市职业教育工作,协调各种关系,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两县、郊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深入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保证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将《职业教育法》纳入“三五”普法系列,认真检查《职业教育法》的执行情况。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使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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