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实施我市“科教兴市”ww发腱战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实现建设教育强市的奋斗目标,现就加快我市教职工住房建设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政府行为
(一)成立市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教委、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局、地税局,国税局、土地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供电局、园林局、房产局、人防办、房改办、自来水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两县一郊五城区政府及教育局等各派一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具体工作。两县一郊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市、县(区)教职工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协调解决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将教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城乡住房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住房解困计划。规划部门要留好、留足教职工住房建设ww尉地。新规划区、开发区和住宅小区在预留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同时,要预留相应的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教职工住房的规划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以集中规划建设为主,农村以分散建设为主。
(三)明确目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根据全国小康居住标准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到2000年我市教职工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全市教职工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o平方米,成套率达到80%,其中城区教职工人均居住面积达到l2平方米,成套率达95%以上。各级政府要按照这个目标对本地区教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制订建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办的各类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的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办的各类学校,确保级级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各级政府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奖罚办法,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
二、建立教职工住房投资新体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一)“九五”期间市政府分别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财政教育专项基建经费中安排10%作为城区教职工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基建计划统一管理。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加大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入,每年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教职工住房建设。
(三)学校要从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一般不低于总收入的lo%。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房保证金、住房租金、超标加租租金以及售房收回的资金均作为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基金,统一存入各校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专门用于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维修。
(四)继续争取中央、自治区对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采用财政贴息的办法,由银行向教职工住房建设提供低息贷款。
(五)鼓励企事业、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鼓励教职工个人集资建房,包括个人全额集资建房。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教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
(六)建立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教职工住房建设投资新体制,采用民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有偿分配等方式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
三、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
(一)教职工住房建设应交纳的费用除政策规定的减免部分外,还免交城市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竣工档案保证金、绿化保证金、学校修建费、新墙体保证金、土地使用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供水管道增容费、城市规划费、土地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按50%计收。
(二)城镇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在农村教职工住房按公益事业对待。
(三)市区兴建“安居工程”和开发小区新建的住宅,根据需要拿出一部分以成本价优先优惠出售给教职工。
(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分房时,凡配偶是教师的职工,应予优先照顾。学校建教职工住房时配偶所在单位补贴投资的,分配住房时应予优先解决。
四、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教职工的定编、定员工作,严格控制教职工住房需求。各类学校按编制定员的60%安排建教工住宅,个别边远的学校和自筹资金建房的学校可适当提高建房比例。学校中企业编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的住房,应在国家投资外筹资解决。
(二)学校要对外单位职工和教职工遗属、因工作调动而离开教育系统的人员住用学校的住房进行清理,对长期闲置(超过一年)、转借(租)给他人、不合理使用、被无理占用的教职工住房,学校应采取措施予以收回,使现有住房得以合理使用。
(三)教职工住宅区和学校建在校园外的教职工住房,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售全产权、部分产权和租用的比例。根据《教师法》“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教职工住房出售的优先、优惠政策。教职工购买住房使用满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有优先购买权。购买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必须连续服务至少五年,方享有相当产权。
(四)教职工住房建设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教职工住房交付使用后,学校(或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以延长住房的使用寿命。
(五)根据《南宁市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条例》规定,学生人均占地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控制在校内建教职工住宅。如确需新建、扩建,必须经市(县)教育、城建行政部门批准。
(六)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净化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凡已出售的校园公有住房,学校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五、本规定县郊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以上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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