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局(总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费住宅电话的监督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公费住宅电话,是指用财政拨款或用单位预算外资金安装的干部住宅电话。
领导干部住宅安装电话,属工作需要,不体现政治、生活待遇。
第三条 公费住宅电话安装范围: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
2、市直单位退休前正处职务以上离退休干部。
第四条 电话装机管理(不含副厅级以上干部):
1、符合公费安装范围的住宅电话,其初装费由单位公用经费开支,电话机购置费限制在250元以内。开户直接桂干部本人姓名,不得以单位名义装机。
2、原来已经以单位名义装机的,符合公费安装范围的干部,由所在单位办理转户手续,即将其住宅电话转入个人名下。
3、转户所需费用由单位据实报销。
4、公费住宅电话转入个人名下后,所有权属单位,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五条 符合公费安装范围的住宅电话电话费(含月租费和通话费)实行定额补助,随工资发放,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助标准如下:
1、现职副厅级以上干部电话费据实报销。
2、现职正处级干部及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每月补助100元。
3、现职副处级干部及正处级离退休干部每月补助80元。
第六条 实行电话费补助后,各单位不得再办理托收住宅电话费的手续。
第七条 情况变动的处理:
1、凡不符合配备公费住宅电话而已由所在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本人要求留用的,按现行装机价格(含初装费和电话购置费)八折收费上交单位财务。本人不愿留用的,由单位作拆(移)线处理。
2、干部因工作、职务变动或离退休后不再符合配备公费住宅电话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使用公费住宅电话。本人愿意留用的,可按现行装机价格八折收费,电话月租费和通话费自付。本人不愿意留用的,由单位作拆(移)线处理。
3、符合安装公费住宅电话的干部,因病去世的,电话可保留半年,因公牺牲的,可保留一年,期满后按本条2款处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公费住宅电话安装使用检查,对超范围安装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改为自费或予以拆除。
第九条 各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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