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摩托车、小汽车、出租小汽车通行桥梁、道路统一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南宁市摩托车、小汽车、出租小汽车通行桥梁、道路统一收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摩托车、小汽车、出租小汽车通行桥梁、道路统一收费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6]372号文批准南宁市对市内的摩托车、小汽车、出租小汽车通行桥梁、道路实行统一收费办法,现将具体收费实施办法制定如下:
一、收费对象和收费主体:
凡是在南宁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的摩托车、非营运小汽车、出租小汽车,均由南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每次机车辆年检时,对其一次性征收桥粱、道路通行费。交费后的机动车辆从当月起到下一次车辆年检的时间内通行南宁市所有的桥梁、道路时,不再交纳桥(路)通行费。
二、收费车辆范图:
摩托车是指50c(含50c)以上两轮摩托车、边三轮和后三轮摩托车;非营运小汽车是指在南宁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户并悬挂蓝色号牌的小轿车、吉普车、2吨(不含2吨)以下小货车、19座(不含19座)以下小客车等非营运小型汽车;出租小汽车是指在南宁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户并悬挂出租汽车号牌的小轿车、19座(不含19座)以下小客车型出租小汽车。
三、收费标准:
摩托车每年收100元/辆,非营运小汽车每年收300元/辆,出租小汽车每年收500元/辆。
四、每年收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按市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检时间的规定,根据车辆号牌尾数按月进行,每次收费从车辆年检年度的3月份开始,至12月底止,如车辆号牌尾数是3、4、5的车辆,则分别在3月、4月、5月年检的同时进行收费,其它以此类推。
收费的具体地点与市车辆管理部门的机动车辆年检地点相同。
五、收费方式与票据:
由南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每次车辆年检的同时统一进行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统一发放桥(路)通行费收讫标志。该标志用作过桥(路)费交费凭证随车备查,并以此办理下一次的交费手续。收费收入全部进入财政预算外资金集中户。
六、其他:
1、南宁市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搞好收费工作,凡是不按本办法进行交费的单位或个人,市车辆管理部门对其车辆均不给予年检。凡逾期交费的,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其应交费额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
2、南宁市内单位或个人已购置的挂外地号牌(含邕宁、武鸣两县)的车辆,以后在通行桥梁、道路时,一律要交费通行,待其车入南宁市户后,再按本办法收费通行桥梁和道路。
七、本办法由南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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