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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委、市人民政府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和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最低生活救济,解决好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困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对密切党群政群关系,调节新型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关于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50元的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国发[1997]29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标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城市救济工作的重大改革,我市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7)29号)《通知》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行动,为保证顺利实施新的标准,建议做好如下工作:
1、保障救济资金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要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为保证明年1月1日顺利实施新的标准,保证救济资金的落实,按1995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所规定的市财政和城区财政负担的范围,由各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救济金人员作进一步核实,将财政负担部分编制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2、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工作。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上救济对象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1997]29号)《通知》,提高对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民政部门是主管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认真调查核实救济对象的生活状况,严守救济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及时、准确、不错、不漏地做好救济金的发放工作,保证每个符合条件的救济对象都能享受到国家的必要救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财政预算落实救济资金,保证每月的救济资金按时到位;各级劳动和工会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每年一度的特困企业困难职工的调查统计工作,为政府预算救济资金提供准确依据;各单位和各街道居委会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工作的基层单位和组织,最了解救济对象的生活状况,在审查呈报救济对象申请手续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呈报的救济对象都符合救济条件。
3、加强居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加大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力度。各单位和各街道居委会要加强单位职工和居民群众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自强自立,自谋生计和发扬扶贫帮困,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鼓励劳动致富,克服依赖等靠国家救济的思想。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开展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面,帮助贫困职工和居民通过劳动,稳定收入,自食其力,自我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以减轻财政的负担。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对有关政策性问题明确如下:
1、我市制定的《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国发[1997]29号)文件所规定的救济对象及范围是一致的。
2、依照(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凡有关职工生活费问题一律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归口统一管理。
3、严格贯彻执行国发[1997]29号文件精神,凡过去我市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均以本文件为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内容字数: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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