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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激励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和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市《关于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有关待遇的若干暂行规定》(南组通[199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历年来荣获南宁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个体经营者。
第二条 宁市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
1、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105元;
2、荣获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85元;
3、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65元。
同时享有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南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等级发给津贴,不能重复享受。荣誉津贴每年1月和7月份各发放一次,由市财政统一拨款,市总工会具体发放。
第三条 1991年10月31日前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在其社会性养老金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比例5%;1991年11月1日以后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由单位按不少于本人年工资收入的30%为其办理一次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给予一次性奖金(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时按桂政劳险字(1994)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动模范实行住房购房优惠政策。职工劳模可根据房改政策优先向所在单位或安居工程购买住房一次。其住房面积标准最低不少于70㎡。
第五条 年由市总工会组织劳动模范到市级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一次,职工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个体劳动者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由个体经营者协会支付;农民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县(区)总工会统计后,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六条 由市卫生局统一向劳动模范颁发《劳动模范优诊证》。职工劳动模范凭证在本市享受医疗保健优先待遇,其门诊、住院、治疗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凭挂钩医院单据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给予全额报销(在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按照公费医疗关于劳动模范优惠条款执行);劳动模范住院期间的工资、有关津贴照发。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劳动模范住院医疗费开支上确有困难的,分别由个体经营者协会和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各单位应优先选送符合招生条件的在职劳动模范到大、中专院校深造。职工劳动模范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学杂费按有关规定由选送单位支付。
第八条 由市总工会组织劳动模范到区内或区外休养或疗养。凡得到安排参加疗(休)养的劳动模范,疗(休)养所需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个体经营者劳动模范的费用由个体经营者协会支付;农民劳动模范的费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县(区)财政支付。
第九条 企业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必须对劳动模范予以妥善安置。破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的劳动模范由市劳动部门或兼并企业优先安排工作。
第十条 非农业人口的劳动模范在农村的配偶和一名15周岁(在校读书可延至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照顾农转非入户本市(武鸣、邕宁县的入户本县)。具体办理办法是,由劳动模范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后送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凭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证明和市总工会证明以及“劳动模范证书”给予优先办理入户,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一条 凡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职工,其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视同本实施办法中的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凡荣获自治区总工会授予的“广西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职工,其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视同本实施办法中的南宁市级劳动模范。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模范须持有关证件到负责劳模管理的南宁市总工会复查确认后,发给《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证书》,方能享受本实施办法的特殊待遇。
第十三条 从外地调入本市辖区的各级劳动模范,必须转来劳动模范档案,并带有关证件到市总工会登记确认出具证书后,方能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各级劳动模范调离南宁市辖区和逝世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模范如有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开除公职的,如有严重错误被处以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的,从宣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
 贡献荣誉津贴预算









































荣誉津贴(元)



 荣誉称号


 劳模人数(人)


 月需津贴总额(元)


年需津贴总额(元) 


备注 


105 


全国劳模


25


2625


31500



其中有三位农民劳模



85


自治区劳模


390


33150


397800


其中有13位农民劳模、2位


个体劳模


65


市劳模


244


15860


190320


其中有20位农民劳模、


3位个体劳模


合计



659


51635


619620




说明:1、历年共评选出各级劳模1364人次。 
 2、南宁市现有在世劳模659人,其中全国劳模25人,区级劳模390人,市劳模244人。

内容字数: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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