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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1996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当南宁市市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为了使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高效而有条不紊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预案。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驻邕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责任明确、分工合作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领导小组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七条 市地震办公室是市政府负责防震减灾的工作部门,也是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 本预案由市地震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第九条 市地震办公室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预案,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章 临震应急
第十一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向全市人民公告。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第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临震状态。市人民政府向市民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lo日。
第十三条 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预报,统一布署本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i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条十四条 在临震应急期,市地震办公室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十六条 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有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御措施。
第四章 震后应急
第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向市民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20日。
第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立即开展工作,并及时组织实施本预案。市地震办公室立即与自治区地震局联系,迅速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及震中位置,在震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将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天,市人民政府领导应亲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队,协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害程度,可以向上级请求或调集驻邕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调用。
第二十三条 通汛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其他部门的通讯设施,应当优先为救援工作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以保证灾区供水、供龟。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防疫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器械。红十字会及时向外发布灾情信息,请求国内外红十字会组织给予援助。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二十八条 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和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向公众发布灾情、震情等有关信息,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秩序的前提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震害程度,向自治区及非灾区人民政府请求援助,帮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市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三条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涉外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应予奖励或惩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五、“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堤岸等。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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