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及桂财税字[1997]34号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经营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内容字数:543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