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邕宁县、武鸣县、郊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6]104号)精神,进一步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切实有效地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县(郊)、乡(镇)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县(区)长、乡(镇)长、林场场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共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市、县(郊)、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县(区)长、乡(镇)长、林场场长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副场长是第二责任人。县(郊)、乡(镇)、林场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干部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与年终奖挂钩。要切实抓好“思想认识、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工作措施”四落实,坚决杜绝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今年森林防火工作重点放在乡(镇)、村、林区。乡(镇)、林场要有组织机构、防火责任、措施方案,村委会要把森林防火列为村规民约内容。实行乡(镇)领导、干部分片、包村、包地段,责任落实到人,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县(郊)、乡(镇)及村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森林防火抓不紧,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哪一级出问题,要首先追究那一级的第一、二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点乡(镇)、重点林区、重点地段、重点村屯、重点路口,要加强火源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高火险期要组织专门人员,分兵设卡,死守死看,同时组织防火巡逻队巡山,对那些不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县(郊)、乡(镇)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防火意识,要把经常性教育和重点防火期的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录像、标语、宣传车、宣传牌等方式,在乡(镇)、村和中小学校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以增强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继续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林区火源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监督、检查、管理,确保林区的安全。
四、建立健全森林消防队伍。县(郊)、重点乡(镇)及林场要建立“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严格训练,加强管理,提高消防队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专业队伍的生产基地和经营项目,增加收入,以巩固和稳定消防队伍。未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县(郊)、重点火险乡(镇)要组建一支20人左右的扑火应急队伍,并要求配备一定的灭火工具和通讯设备。林区村屯要组建一支有15人左右的义务扑火队,一旦发生火灾就近调集,及时扑灭。要加强训练,严格管理,使之成为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快速反应,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一旦发生火灾,各邻近的消防队伍能快速出击,相互支援,密切配合,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乡(镇)林业站为事业编制,隶属县(郊)林业局管理,业务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由县(郊)财政拨款解决。林业站未划归县(郊)林业局管理的县(郊),要求在今年3月底以前落实。县(郊)、乡(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有条件的也要列入事业编制,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要增加森林防火经费的投入,建立正常经费渠道,抓好基础设施的建设,从1997年起,市、县(郊)、乡(镇)要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社会发展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财政经费预算。林业部门的“两金一费”也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市、县(郊)、乡(镇)森林防火年度基础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由市、县(郊)、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本级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七、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森林火灾案犯。公、检、法、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对森林火灾要发生一起,侦破一起,处理一起,对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从重从快公开宣判,严惩火灾罪犯,决不姑息迁就。
八、建立固定的森林防火经费来源渠道。为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林地面积计算,国营林区每年每亩0.05元,集体林区每年每亩0.02元,作为森林防火奖励基金,交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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