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精神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发[1999]4号),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新世纪我市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根据我市县郊农村实际,特制定我市县郊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使农村教育真正转到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轨道上来;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办学和送子女上学的积极性,提高农村劳动者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以及吸收、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人才和提供智力支持。二、基本任务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用五年时间,构建适应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农村教育体系。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经费,保证适龄儿童正常入学,降低初中学生辍学率;扩大高中阶段办学规模,大力发展包括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尤其是要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使农民致富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使广大初中毕业生有更多的升学机会。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农民学习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为当地建设培养所需的中、初级专业人才和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广大劳动者整体素质。三、主要目标1、切实做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和提高工作,确保各项指标保持自治区“普九”验收时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到2005年,县郊3--6周岁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人数占该年龄段总数的90%pa_l,小学入学率达100%,巩固率和毕业升学率达99%以上,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95%以上,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初中辍学率不得超过3%,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85%以上。2、重点办好邕宁高中、武鸣高中、郊区高中,充分挖掘潜力,适度扩大规模,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办学效益,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三所高中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有侧重地为学生升人高一级学校打下坚实的基础,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到2005年,三所高中都办成自治区示范性高中。3、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切实办好职业技术学校。县郊要努力办好邕宁县第一职业高中、武鸣县第一职业高中、郊区坛洛职业中学,到2005年,这三所职业中学成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骨干、示范学校。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积极发展以农业为主的专业,走产教结合的路子,把职业学校办成人才培养、利.技试验、技术推广、生产示范和经营服务为一体的基地。4、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努力办好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加大成人教育为农村经济建设、为农民致富服务的力度。巩固、提高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到2005年,全市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0.5%以下,各县(郊)都建立职前、职后相互沟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性成人教育中心,扩大成人中专班办学点;有80%的乡镇建成单门独院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并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所有行政村建立成人文化技术分校,培训、办班面达100%。全市建设5所自治区级、10所市级示范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5、建立和完善以职业中学为龙头,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村级分校为基础的三级文化科学技术培训网络。在中学教育中渗透职业技术教育,在县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十五”期间,每年完成农民实用技术培训45万人次,其中1万人达到“绿色证书”要求并获得证书,每个衣户至少有1人接受培训。85%的青壮年掌握2门以上先进实用技术。四、主要措施1、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纳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采取措施,优先予以保证。市、县(郊)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有教育、农业、计划、财政、科技、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配备素质较高的人员,安排必要的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制度,保证有效开展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与合作,使农村教育综合改革落到实处。市、县(区)农村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教育部门,负责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农村教育综合改革规划及人才需求规划工作,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的计划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经费的计划分配及组织落实;人事部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学校师资调配工作;劳动部门负责职业技术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负责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科技、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和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送先进农业科技下乡,协调派出农业科技部门的教授、专家和技术人员以及能工巧匠到学校上课,现场指导示范基地建设和建立示范点。为了便于组织实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各县(郊)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实行分片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建立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乡(镇),在认真总结实验乡(镇)的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成功的经验,点上深化,面上扩展,2005年县郊整体实施。2、巩固和发展“两基”成果,仍是县(郊)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领导对“两基”工作要常抓不懈,长效管理。特别是要依法保障边远乡、村适龄儿童、少年的小学、初中入学率达到国家标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辍学问题,2005年,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初中控制在3%以下。努力做好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工作,继续贯彻“一扫二堵三提高”的方针,继续扫除剩余的文盲,堵住产生新文盲的源头,巩固提高扫盲成果。农村中小学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手段,使农村学校教育更贴近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农村、扎根农村、建设农村的教育。3、县(郊)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职业初中,摸索出办学经验,办出农村职业初中特色。县(郊)农村中学教育要渗透职业技术教育,改变单一的传授文化知识的教育模式,开设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生态家庭经营、社区服务等课程.上好《初中渗透职业教育》和《高中职业指导与创业模拟》课,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技能知识。实行初中、高中毕业生分流,对部分不准备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培训,尤其是进行现代农业种养技术的培训。在县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不能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进行1~2年的实用技术培训。改革县(郊)职业学校招生制度、学制和课程设置。职业学校主要是招收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的农村青年,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也可以招收有一定种养实践经验的青年农民;打破传统的秋季学期招生制度,实行春秋两学期招生制度;学制2年或3年或(3十1),逐步实行弹性分阶段完成学业制度,实行开放式、多模式办学。调整、优化专业设置,增加科技含量比重大、价值高的优良品种的技术推广应用课程,增强办学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实用性。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开发人力资源需要,培养能种、能养、会加工、懂经营的新一代农民以及为发展乡镇企业与各项事业服务人才。4、加大教育投入,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保障。目前农村教育经费相当紧缺,不仅不能适应加快农村教育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而且难以满足现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各级财政教育拨款要保证“三个增长”,即: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教育经费投入新体制,以全局和长远的战略眼光,把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来投资。保持政府投人和多方筹措教育经费的工作力度,努力做到财政增拨、税费征收、社会统筹、校产创收、银行借贷、群众捐赠各渠道畅通,为实现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坚持对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审计的制度,为加强和完善教育投入的法规体系,每年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结合“两基”年审,进行教育经费专项督导评估,真正使教育投入优先安排优先考虑。以改革创新的思路,采取超常规的资源积聚举措,以较大步伐引进社会投资,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5、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完善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合同制度,逐步实现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的用人机制及学校工资总额包干结构工资制。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文件,努力提高教师的育人、教学和管理水平。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拓宽教师的知识面,使教师更新知识,掌握现代教育信息和现代化教学手段,适应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普通中小学要按规定配好劳动技能课教师,职业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补充具有农牧渔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大专毕业以上的教师。根据教学需要,每年从农林院校大专、本科毕业生中选派适合当教师的毕业生到职业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担任专职教师,并聘请农业院校、农业科研单位的专家以及经验丰富的种养能手,到学校当兼职教师。努力改善职业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待遇,建设好一支政治素质优良,专业技术技能过硬的专兼职教师队伍。6、加强对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督导、检查工作。各级教育督导室要定期对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评估,促进改革不断深化,取得预期效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推动我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进程。五、组织机构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了不断提高农村综合改革的水平,更好地统筹、协调各方面工作,使“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得以进一步实施,成立南宁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郑军健副市长副组长:卫自光市政府副秘书长邓敏市教委主任陈中亮市教委副主任农冰市计委副主任张尔中市科委副主任胡志崇市财政局副局长郑小嘉市人事局副局长马筱敏市劳动局副局长黄魏康市农业局副局长李碧兰邕宁县副县长莫兰明武鸣县副县长潘长能郊区政府副区长贺建宁邕宁县教育局局长李建安武鸣县教育局局长陈建智郊区教育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陈中亮(兼),副主任:谢万清(市科委)、谭伟军(市教委)、谢林(市农业局)。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教[2000]13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步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从南宁市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扩大我市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全而提高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跨越式发展,以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二、目标和内容(一)总体目标通过三至五年(2001年一2005年)的努力,全市建设2~4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6—8所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若干所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初步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条件标准化、办学思想现代化、管理科学化、教育质量优质化的普通高中学校群体。(二)拟立项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分布情况我市现有普通高(完)中45所,其中有21所提出申请立项——建设成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经筛选、审定,拟同意11所学校的立项申请,报自治区教育厅评审,它们是:新城片:市第二中学、市第三中学、南宁沛鸿学校;其中南宁沛鸿学校作为纪念性和实验性的特色学校(实践教育家雷沛鸿的教育思想)申报立项。城北片:市第八中学、南宁外国语学校;其中南宁外国语学校是作为国有民办性质的有外语教育特色的示范性学校申报立项。永新片:市第一中学。江南片:南宁民族高级中学。郊区:市郊区高级中学。武鸣县:武鸣县高级中学。邕宁县:邕宁县高级中学。社会力量办学:市英华学校。其中:从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选拔出2—4所学校,将其建设成为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具体学校由市教委另行选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立项评审和建设验收等工作,由市教委负责。(三)建设内容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成为我市普通高中教育与国内外联系的窗口;成为深化教育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验基地;成为辐射和带动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的信息和资源中心;成为当地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向高等院校输送高素质新生的骨干力量;成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单位。示范性普通高中在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类型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的同时,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能够在办学思想、学校管理、队伍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模式、教学技术、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价等方而或某一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起到示范作用。努力做到:1、一流的办学思想:全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校长和骨干教师具有较深厚的现代教育理论基础,具备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思想。2、一流的校舍设施:具有符合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的校园、场地、功能室、教学和电化教育设备以及计算机校园网等,学校对校园、设施及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良好。3、一流的管理水平: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化的学校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科学、民主、规范,学校对人、财、物、事的管理井然有序,有良好的学习、学术、创新、发展的环境和校风。4、一流的教师队伍:有一支政治过硬、思想先进、理论深厚、能力突出、开拓进取、能够创造性带领教师有效实施素质教育的管理干部队伍;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5、一流的质量效益:学校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率高;校长和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成果显著;培养的学生整体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学生个性特长得到良好的发展;学校在当地有好的声誉。(四)建设的主要项目为了全而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市各职能部门和各县(郊)人民政府要通力合作,大力支持。建设的主要项目有:1、校园建设项目在校园校舍建设上,我市拟立项建设的学校均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行重新规划、建设:新征土地,解决部分校园面积不足和没有足够的运动场所问题;调整学校校园布局,解决校园布局不尽合理问题;新建、扩建、改建校舍和运动场所等基础设施,以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2、仪器设备项目在教学设备建设上,按有关要求,示范性普通高中在物理、化学、生物科目的仪器没备和电教设备,图画、音乐、体育、美术等科目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报刊种类等方而配备必须达到国家i类标准,我市各立项学校仍有差距,需要充实。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计算机校园网)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3、队伍建设项目按照示范性普通高中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我市立项建设的学校,其校长和教师队伍的素质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行培训和引进高素质的校长和教师。(1)学校正、副校长和专任教师的合格率要求100%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学历。(2)学校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所占的比例要求不低于30%。同时要加快培养出一批特级教师、在区内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名教师)以及中青年骨干教师。(3)按素质教育的要求对现有校长和教师进行全员培训,以转变其教育观念,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综合素质能力。4、学校管理制度改革项目包括:校长负责制,校长职级制,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等),建立有利于教师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校管理机制等。5、学校课程教学改革项目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示范性普通高中将全而实施新的教学(课程)汁划,在完成国家课程的同时,开发或选用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课程,学校还要开发适应学生需要、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校本课程。6、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学校教育需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及社区的治安、文化娱乐市场的综合整治;要加强对社区教育的领导,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形成合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给予正而的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环境。三、建设和验收时间安排我市此次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立项建设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11所学校,其中有7所地处城区,3所地处县(郊),1所为社会力量办学。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立项后,将根据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标准和各学校的办学规划(方案)进行全面建没;并将其中的2~4所按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标准进行建设;此外,南市教委评审立项建设若干所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还将对各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进行中期评估,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计划分批向自治区教育厅中请评估验收的学校与时间:第一批:市第二中学、市第三中学、武鸣县高级中学,2003年接受验收。第二批:市第一中学、市第八中学、南宁外国语学校、南宁沛鸿学校、郊区高级中学、邕宁县高级中学、南宁英华学校、南宁民族高级中学,2005年接受验收。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将根据教育部的安排进行,我市第二中学、第三中学争取成为首批通过验收的学校。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工作南市教委具体安排。四、工作机构与职责1、成立南宁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各县(郊)也要参照分别成立。2、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全面建设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指导办理手续,简化报建程序和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排忧解难,确保各项建设工作如期完成。五、建设保障措施l、加强政府的统筹领导。按照“谁办、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市、县(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郊)要争取建设一所自治区级以上的示范性普通高中,鼓励我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创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市、县(郊)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2、加大对建设的投入。首先,加大政府划拨专款的力度,拨出一定专款扶持经批准立项建设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其次,充分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政府贴息贷款等)来加大对学校的投人;第三,通过办学单位加大投入、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助学、校办产业创收等筹措资金;第四,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经批准建设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可按程序报批后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同时允许其招收一定比例的“超计划生”,增加学校的建设资金;第五,学校可与企业或公民个人合作,以股份制的形式共建部分教学设施、后勤设施、勤工俭学基地等,解决学校的部分建设资金(由市教委、计委、财政局、物价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实行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可以实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股份制等办学形式,或者采用“谁投入谁受益”的办法,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参与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政府可以在城区和县城附近征用几处土地,向社会公开招标投资建校,创办几所高水平的股份制的自治区级或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市教委、计委、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土地局、建设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建立科学可行的校长、教师终身受教育的机制。继续实施面向全体教师的继续教育计划,开展“讲学习、讲师德、讲创新、讲育人、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铸师魂,,活动,不断提高师德水平;要采取普通高中独立办班培训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班统一培训等办法,鼓励普通高中教师在职或脱产进修本科课程、研究生课程,攻读硕士学位;到2005年,示范性普通高中教师学历要全部合格,其中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或取得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20%以上。今后五年内,政府还要拨出专款,将申报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校长或副校长送到高等院校或先进地区的中学培训学习;选送教师到师范院校或先进地区的中学学习进修;开辟“教育论坛”,邀请全国知名的教育专家或优秀教师到我市讲学。通过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让校长和教师们吸收教育理论精华,学习先进地区的教育实践经验,更新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利-学管理和素质教育的能力(由市教委、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5、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校长(副校长)持证上岗和培训提高制度,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选配书记、校长、副校长,建设高效、廉洁的学校领导班子;利.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建立职责、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工作责任制,实行分层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由市教委,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6、建立民主科学的管理制度。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示范性普通高中引进高水平、高素质人才(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办法。逐步实现学校面向社会公开自主招聘教师,为示范性普通高中创造一个“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环境,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到我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完善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制,逐步实行学校工资总额包干、结构工资制。要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的岗位职责。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的积极性。抓好教研组建设,使教研组成为教师严谨治教和具有良好教风的优秀集体,成为学校办学特色的组成部分;抓好年级组建设,使年级组成为良好班风、学风、校风建设的中坚力量。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还应主动吸纳社区内有关单位、专家和家长等社会各界参与学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性(由市教委、编办、人事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7、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财政专款的10%用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采取“学校贷款、收费还贷”,“谁投入谁受益”等办法吸引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技术必修课的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课软件的设计和应用、计算机校园网建设、网络教学等手段,带动教师转变观念,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益;实现普通高中跨越式发展(由市教委、计委、科委、财政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8、实行“中办制”和动态管理制度。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当地和学校没有积极性、不提出申办的,将不予立项、不组织评估、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已经评估合格并授予了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的学校,经检查发现办学不达标的,将限期改正直至取消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由市教委负责落实)。9、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期分批建设。基础较好的学校,用2年时间完成基本建设;基础相对薄弱的学校,用3~5年时间完成基本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享受同等的办学政策,在同一批招收新生。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要注重办学模式的多样化,既有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的示范学校,也要有其它模式的示范学校(由市教委,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10、全社会参与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指标、主要政策和措施、建设进度、评估结果等均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争取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广播电视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11、加强督导评估。建立示范性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评估制度,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对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立项,中期评估和}平估验收,将充分从办学思想、教育观念、队伍建设、管理水平、教学改革、教育科研、教育实绩、社会效益和办学条件等方面对学校作出全面评价,防止在设施设备上的简单攀比和浪费教育资源;建立示范性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定期公布制度和激励机制(由市教委负责落实)。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 为了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经济运行软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乡清删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桂发[2001]23号)精神,我市各部门对现行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市改革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核后,提出了《南宁市取消114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该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通告,目录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自通告之日起即行取消。附:《南宁市取消114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南宁市取消114项行证审批事项目录一、市财政局(11项)1、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重要事项(取消后划转市国资局办理)2、郊区农业税减免(下放郊区)3、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调整4、会计电算化算帐验收5、社会集团消费专控商品6、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7、财政周转金8、国有企业一般财务事项9、建设单位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10、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方案11、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连锁经营合同二、市计划委员会(2项)1、“农转非”许可证2、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与人事局联合下文)三、市交通局(2项)1、从事县内水路客货运输的企业及船舶2、公路工程项目报建四、市医药管理局(2项)1、区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市销售药品给非药品批发企业2、药品生产企业办事机构登f己五、市物价局(12项)1、客房价格2、林木、桑蚕种子收购、销售价格3、松脂收购价格4、体育市场收费5、金银饰品价格6、理发业服务收费7、广西商标代理服务收费8、三轮车服务价格9、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10、市场综合服务收费11、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12、公路运输装卸杂费六、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项)1、建立民办科研机构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其中有关内容并人建设局相关事项)七、市经济贸易委员会(7项)1、企业实行产品销售费用总承包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3、企业更新、购买小汽车定编4、企业使用超标小汽车5、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取消后划转新闻出版部门按权限办理)6、机电产品进出口(取消后划转市外经贸局按权限办理)7、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三、四等奖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项)1、企事业单位人区2、高新区内工程发(承)包审核通知书九、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1项)1、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十、市贸易局(5项)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2、市外及境外进邕兴办商品批发、零售企业3、本行业合资项目4、国家名酒经营许可5、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后划转市医药管理部门办理)十一、市乡镇企业局(1项)1、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厂经营资格十二、市建设局(6项)1、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2、单位增加用水量3、用户安装户外连接公共供水管网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取消后转市有关部门办理)5、自建设施供水时编报年度供水和用水6、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划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十三、市规划管理局(1项)1、城市私房维修许可十四、市房产管理局(5项)1、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购买私房2、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征3、房屋产籍档案查阅4、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止方案5、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十五、市园林管理局(1项)1、园林绿化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十六、市环境保护局(2项)2、外地环保产品进人南宁市场3、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排放污染物申报十七、市民政局(4项)1、城(郊)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下放城郊区)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下放县区)3、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4、生产经营丧葬用品许可(下放县区)十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项)1、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购车十九、市司法局(1项)1、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下放县区)二十、市公安局(18项)1、公民参加旅游团出国旅游2、接待境外人员的宾馆饭店3、核发游泳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4、核发路边食宿店《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5、核发飞镖馆《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6、核发溜冰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7、核发棋牌室《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8、核发保龄球馆《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9、核发健身房《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10、核发桌球室《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1l、核发影剧院《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12、核发咖啡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13、核发音像租售店《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14、核发音乐茶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15、核发乒乓球室《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16、核发壁球馆《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17、核发酒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18、大型电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二十一、市卫生局(3项)1、医疗单位自制药剂品种配制资格2、托儿所执业许可证3、眼镜卫生许可证二十二、市广播电视局(2项)1、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2、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二十三、市林业局(1项)1、松树《采脂证》(下放县郊)二十四、市粮食局(1项)1、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征明二十五、市体育运动委员会(7项)1、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2、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3、成立南宁市单项体育协会4、国家级、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5、经营性体育场所立项、设计、竣工验收6、核发《市体育经营许可证》(下放城郊区)7、认定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下放城郊区)二十六、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1项)1、外地驻邕办事机构中办南宁集体常住户口二十七、市劳动局(10项)1、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正常升级指标2、企业党政领导档案工资升级3、企业职工档案工资升级-;、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5、工人技师直系亲属“衣转非”6、技工学校“苦、脏、累、险”工种招生“农转非”7、调入企业人员档案工资重新确定8、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年审(归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市民政局负责,f审)9、技校毕业生(苦、脏、累、险专业)就业10、技工学校学生转学二十八、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1、一孩《生育证》(下放城郊区)二十九、市人事局(2项)1、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2、退休干部易地我市安置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围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中清,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正职、副职负责人分别兼任正、副主任。第三条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复议办处理。第四条下列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审批决定:(一)经市复议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的行政复议案件;(二)认为依法应当维持,但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五条本规则第四条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市政府复议办依法处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再报请市长审批。第六条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复议办具体负责办理或决定:(一)处理与行政复议有关的群众来信、群众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二)接受和审查申清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办理受理手续;(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而调查、审理工作;(四)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五)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但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报清市长批准;(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对市政府无权处理的,依法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七)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市长审批;(八)决定是否同意撤回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九)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十)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中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依法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十一)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十二)中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请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十四)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指导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十五)其他行政复议事项。第七条中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中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清,由市政府复议办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县、区(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中请,由市政府复议办在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市政府复议办提交的处理意见之日起20同内作出处理;(三)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审查中清,由市政府复议办或者县、区(郊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审查和处理;南县、区(郊区)人民政府审查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书而告知市政府复议办。第八条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政府复议办依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三)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政府复议办。第九条根据本规则规定南市长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应在案件复议期限届满10日之前将有关结案材料报请市长审查决定。第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送达当事人。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加盖“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章”。第十二条市政府复议办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市政府复议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什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正。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南发[2001]11号),全市各部门对现行的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由市改革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核后,提出了审核意见,该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目录》随文公布。各有关部门对于转日常工作事项,不得再设置审批程序,在办理过程中,要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强日常监管。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审批,但需要进行监管的应加强监管,以防管理上的疏漏;属于市级取消后下放县、区的,有关部门须在接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工作。对于暂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将由市改审办函告各有关部门,各部门要明示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各部门要按照改革的精神,对暂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阻碍优化经济运行软环境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及时进行清理并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取消。另外,各有关部门原来上报的事项中,有的不属审批事项,凡属此类事项,要按规定办理。附:1、《南宁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目录》;2、审批、核准、备案、转日常工作的概念界定。附件一南宁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目录一、市财政局(7项)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2、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及决算3、税收先征后返还4、预算收人减(免、缓)征5、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减免6、政府专项资金减免、缓交7、住房资金年度预算及呆帐货款核销二、市计划委员会(7项)l、市属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及年检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结果认定3、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4、基建项目进口没备免税5、需国家和自治区评估的基本建设项目6、地方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7、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三、市交通局(13项)1、非营运车辆中请《非营运征》2、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砍伐3、一、二、三级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等级评定4、上级机关审批的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年审、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5、上级机关审批的水路运输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迁址、更名、变更法人代表6、农拖、摩托车养路费年检7、权限以上营业性道路运输及服务业经营许可8、权限以上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服务性经营许可9、专用公路规划10、一、二、三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1l、经营车辆检测站12、大中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13、从事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和开办营业性教练场四、市医药管理局(6项)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征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3、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4、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现场审查5、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开办资格初审初验6、药品生产许可的初审、初验五、市物价局(2项)1、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2、权限以上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4项)l、资产经营公司对外转让产权2、围有中小企业改制限额以上不良资产核销3、国有中小分业改制净资产评估值限额以上围有资产整体出售4、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七、市科学技术委员会(4项)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2、广西区科技成果鉴定和登己3、软件企业和产品认定4、技术贸易机构设立及年检八、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8项)l、对外商投资项日联合审批2、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4、商品市场建设联合审核5、流通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几权6、铁路专用线共用申请7、煤炭经营资格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9、技术引进及限额以上技改项目1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认定及年检11、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确认12、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13、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及生产设施新(改、扩)建14、进门监控化学品认证15、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和临时生产许可16、缫丝绢纺企业准产17、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管理18、酒类产品生产许可九、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7项)1、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转内销3、劳务输出合作业务4、限额以上合营企业的受托经营5、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及机构6、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7、中办联合围开发计划署援助项日8、产品出口及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认定9、各类企业中清进出口经营权10、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11、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12、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涉证管理的物品及自用免税物资、汽车13、外资企业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1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没立15、出口退税稽核16、限额以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17、机电产品进出口(由经贸委划转)十、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项)1、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十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项)1、高新区内建设用地2、高新区内土地登记十二、市贸易局(5项)1、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和临时生产许可2、酒类批发许可3、进口酒类特种批发许可4、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5、拍卖企业设立和重要事项变更十三、市乡镇企业局(1项)1、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使用十四、市建设局(14项)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申请和资质等级验证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资质及年检3、房屋拆迁企业从业资格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5、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从业资质及验证6、建筑企业从业资质及年检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业资质及年检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资质及年检9、城市燃气企业从业资质及年检10、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建设方案11、城市供水企业从业资质及验证12、旧区改建项目13、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及年检14、商品房预售前配套建设十五、市规划管理局(6项)1、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分区规划的重要详细规划2、建没项目选址意见书3、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取消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定点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5、乙级、丙级规划设计单位资质6、城市专业规划十六、市土地管理局(12项)1、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减免缓交2、审批两万元以下土地出让金、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减免3、评定土地等级、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4、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改变土地用途6、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及委托持股7、农用地转用征用8、土地开垦、整理、复垦项目立项9、农村建设用地10、建没项目用地预审11、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12、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十七、市房产管理局(8项)1、住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没备维修基金的使用2、业主(使用人)管理委员会建立登记3、围有直管公房租金减免4、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5、国有直管住房出售6、国有直管非庄房出售7、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及验证8、设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十八、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1项)1、占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临时设置经营摊点,临时户外广告、标语牌、招贴栏、指示路牌十九、市园林管理局(5项)1、买卖、转让、移植、修剪古树名木2、市级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3、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4、建设项目绿地率5、游乐园立项二十、市环境保护局(3项)1、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合格证》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废物进口许可二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项)1、结建防空地下室立项2、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初步设计3、检查承担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二十二、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5项)1、南宁市乡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2、已购公有住房上市3、单位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4、经济适用房(安居丁程、廉租房)建设项目5、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建设成本二十三、市民政局(21项)1、社会福利基金使用2、没立社会福利机构3、核发社区服务业证书及年检4、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5、军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6、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7、救灾资金的使用8、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补贴9、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退休费的增加调整10、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11、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确}人12、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13、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和生活待遇的调整14、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15、南宁市村(居)委会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16、追、人革命烈士17、地名命名与更名18、行政区划调整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退役伤残军人评残换证20、设立公墓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21、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年检二十四、市外事办公室(1项)1、处级领导干部(含企业市管干部)因公出国(境)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项)1、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区外小汽车,国有(控股)企业购买超标小汽车二十六、市法制局(1项)1、行政执法证件二十七、市司法局(4项)1、律师事务所设立2、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3、而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4、公证员注册二十八、市公安局(32项)1、核发《保安人员资格证书》2、核发《行业场所治安培训合格证》3、道路文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4、经济民警队的干部配备5、经营机动车修理业6、化学危险品储存限量7、装运化学危险物品通过市区8、内部保安服务许可9、移动、改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10、金融单位运钞车“l3l”免检通行证及年检11、设置停车场和停车场设计方案12、金融单位守护、押运人员“守押证”13、新建、改建道路的道路走向、路幅宽度及车行道宽度设汁、施工、竣工验收14、美容院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许可15、卡拉ok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16、录像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17、歌舞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18、电子游戏室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19、夜总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20、娱乐场所企业注册登记前审查21、外围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22、内地居民到香港、澳门定居23、公民因私往来澳门地区探亲24、外国人到华定居、华侨回国定居,台、港、澳居民回大陆(内地)定居25、申请加入、恢复、退出中围国籍26、经营民用射击场所许可27、经营典当业许可28、经济民警队的建立2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及产品生产和销售30、网吧安全31、经营刻字业许可32、经营多色复印业许可二十九、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3项)1、华侨修复祖墓2、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3、台湾同胞捐赠项目三十、市农业局(4项)1、兽药生产许可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4、内陆水域使用养殖许可三十一、市卫生局(14项)1、核发《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及换证2、医疗机构外聘医务人员资格3、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格4、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资格5、母婴保健监督员资格6、核发《疟疾俭疫证》7、放射工作人员证及年检8、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验证9、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10、医疗广告证明11、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及验证12、建筑材料实施放射卫生防护强制性标准认定及年检13、集中式食(饮)具清洗消毒机构卫生许可及验证14、指定食品和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三十二、市广播电视局(6项)1、电台、电视台节目套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频道设置2、地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3、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4、有线电视台(站)设计安装许可5、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6、宾馆饭店设立闭路电视系统和视频点播系统三十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项)1、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的确定及技改资金补助2、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和增值税、所得税的减免三十四、市副食品局(4项)1、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2、饲料准产及年检3、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立4、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三十五、市林业局(11项)1、森林经营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2、紧急情况采伐林木3、义务植树(以钱代劳)4、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含建立狩猎场)5、森林经营利用规划和重大林业开发项目6、建设工程征、占用及限额以上临时占用林地7、建立林区森林防火检查站8、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及年检9、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10、出自治区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11、有木材收购权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三十六、市新闻出版局(5项)1、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单位资格认定2、公开出版发行报刊的创办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复制4、书报刊印刷企业许可及年检5、出版物批发许可(含书报刊、电子出版物)三十七、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2项)1、一级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2、农机培训许可三十八、市文化局(3项)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及验证三十九、市水利电力局(5项)1、水资源费使用2、自治区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资质4、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5、围垦、填堵河道四十、市粮食局(1项)1、核发《广两粮油外运出省准运证》四十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1项)1、市属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确认四十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1项)1、核发百岁老人“寿星津贴”四十三、市旅游局(8项)1、旅游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2、旅行社经理考试资格3、全国导游考试资格4、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5、“一日游”经营业务6、开发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和涉外旅游饭店等旅游建设项目7、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认定8、国内旅行社设立、经营范围变更及年检四十四、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2项)1、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到外地没立办事机构资格2、外地政府驻邕办事机构没立或撤销四十五、市教育委员会(10项)1、中小学校聘用外籍教师2、校办企业的成立、撤销、停业3、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返还4、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部分)年度检查(归南市民政局年审)6、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7、校办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8、校办企业资格认证9、高(完)中申报自治区素质教育一一级学校10、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减免四十六、市劳动局(13项)1、设立锅炉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2、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销企业资格(初审)3、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初审)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5、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定6、国企下岗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缴纳7、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核对拨付8、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9、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10、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11、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12、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13、外围人、港台澳人员存本市就业许可四十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1、南宁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四十八、市人事局(5项)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委会的组建2、政府行政表彰、行政奖励3、高级专家提高退休待遇4、聘请外国专家项目、非经贸性人员出国(境)培训5、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点的认定附件二审批、核准、备案、转日常工作的概念界定审批是指依法具有管理权的机关,在规划、计划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的中清,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裁定的行为。其特点是南于受规划或计划指标、额度的限制,中清人即使符合设定条件也不一定能获得批准,管理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核准是指依法具有管理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的中请进行审查,对照设定条件,作出“符合的给予批准、不符合的不予批准”裁定的行为。其特点是只要当事人符合设定条件就应批准,管理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备案是指依法具有管理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某项行为、决定之前或之后,接受其书而报告情况以便监管的行为,规定事前备案的不得事后备案。其特点是当事人无须管理机关批准即可按有关规定作出某项行为或决定,但依法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进行书而报告。转日常工作是指依法具有管理权的机关,原审批事项被清理取消后不得再设置审批程序,但按部门职能仍需进行管理的工作。它包括三种情况:(1)虽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是审批事项,但己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应予取消,而在实际工作中仍须进行过渡性管理的事项;(2)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管理机关加强管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审批事项,在实际操作中按惯例须办理有关手续的事项;(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当事人提出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的中清,进行初审后,方能报上级机关或其它同级机关裁定的事项。注:桂发[2001]23号文件没有将审核作为审批事项来立项。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含经合法授权和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公开的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考评)。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和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第三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进行考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承办本部门和本系统基层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考评量化、奖罚分明。第五条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考评对象、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考评联系电话,设置行政执法评议箱等措施,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有效地参与考评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确立的责任项目为标准,根据政府法制工作的全面要求,逐项设定考评内容,并按百分制分解确定各项分值(详见《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表)。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情况;(二)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制度、监督制度的情况;(三)执法队伍管理和执法情况;(四)复议、诉讼、赔偿情况;(五)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具体可采取下列方式:(一)组织执法工作检查;(二)查阅有关资料;(三)听取执法工作汇报;(四)组织专项调查;(五)走访社会单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六)抽查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七)组织管理相对人评议。第八条行政执法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由考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制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制定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要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每年第一季度,由考评机构对考评对象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第十条行政执法考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评对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抽查,并通过文件、简报等形式反映跟踪检查的情况。跟踪检查结果,作为评议考核的参考依据。(二)由被考评对象的本部门考评机构对本系统进行综合自查自评,并填写《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表》,于第二年1月底前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评对象的年终总评结果进行认真审核评估,并综合全年各项抽查考核情况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提出考评初步结论意见,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四)将考评结果通知被考评对象,被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内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纠正申请。(五)考评结沦经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考评结果舒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二条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考核各单位领导政绩和行政执法机关整体效能的依据,对成绩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奖励;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三条对考评中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考评机构有权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现将《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4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整体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一、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加快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建设,有利于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有利于打牢党在城市基层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有利于扩大城市基层民主,有利于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推进城市社区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以加强社区的党组织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基层政权,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展社区服务,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化生活丰富、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人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基本思路:搞好试点,以点带而,稳步推进,大胆突破。务求实效:以社匠服务为切入点,以组织建设、培育社区自治、扩大基层民主为核心,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与社区关系,实现工作重心下移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助,社会各届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共促发展。主要目标:(1)在2001年内,市辖区结合新城区社区建设试点基础和下半年居民委员会期满换届契机,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进行社区区域调整,普遍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推进社区服务活动,初步构建起社区建设的框架。同时,抓好武鸣县全国县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2)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市辖县县城全面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市辖区经过一年的努力,全面落实社区建设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定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基本理顺社区的各种工作关系,逐步完善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强化社区的综合性社会功能;(3)到2005年形成“共居一地、共同管理、共促繁荣、共保平安、共建文明、共求发展”的社区建设格局,实现我市城市基层工作社区化、社区工作社会化的民主自治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社区建设水平,建成一批具有本地特点、充满活力的标准社区和模范、文明社区。二、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新型社区组织体系合理划分社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人们的心理认同感、管辖人口等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老城区,以现有居委会管辖地域范围为基础,适当合并目前管理户数小的居委会;在新建居民小区,以若干小区组成一个社区。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1000—3000户居民为宜,按属地管理的要求把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军人及其家属的居民包括在内。社区类型的划分:可以居民居住和单位自然地域划分为“混合型社区”;以封闭型居民小区为单位划分为“小区型社区”;以单位职工家属聚集区为主体划分为“单位型社区”。新划定社区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居民意愿冠名。建立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以及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政治领导核心,对社区其他组织和社区总体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并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社区内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中的党员、居住在社区内组织关系未转入单位党组织的党员、尚未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和退伍军人党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及在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中工作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人社区党组织。也可针对流动党员分散、流动性大、工作变换频繁等特点,通过直管、代管、协管等办法,建立社区流动党员党支部、临时支部、流动党员管理站等,把社区流动党员列入社区党组织管理之中。对居住在社区内而组织关系在社区外的单位党员进行登记,逐步建立健全双向联系、双向服务、双向反馈等各种旨在鼓励在职在单位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机制,使在职在单位党员成为社区党建工作的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模范带头作用。社区党组织要切实领导并指导好群团组织在社区的建设工作,通过社区党团组织与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广泛开展“结对共建”、党员志愿者等活动,逐步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的党建工作机制。建立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户口在本社区的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组成。是全社区最高权力机构。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参加。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形式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代表及社区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小组长组成。社区居民代表以社区居民小组为单位,由社区居民按每30户至50户选举产生一名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可根据单位的大小、人数的多少分配代表名额,但总数不能少于50名。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则为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当然代表,享有社区居民代表一样的权利。社区居民会议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民主选举,对涉及全体居民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表决,对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进行民主议事,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内其他组织、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其成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按照有关选举规定和程序,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或居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每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派出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社区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从现任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机关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失业职工、待业青年中经过考试考核和民主选举产生。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有效办法吸引政治素质高、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参与社区建设。三、围绕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推进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各城区、各社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与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内容。社区服务。要积极做好面向社区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和社区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实行社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要重点抓好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全市社区服务网络。要根据“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抓好社区各类服务设施资源的统一开发和利用。采取租赁、联办、有偿或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将社区内各单位、各企业过去用于“办社会”的一些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事业之中,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在资金、办证、税收、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社区服务业给予扶持,以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社区文化。要结合开展“文明新风进社区”活动,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结合创建文明社区,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教育、科普、娱乐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努力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科普宣传,形成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新风尚。社区卫生。努力做好社区的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集中开展集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在社区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建立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社区环境。要结合我市建设“中国绿城”,力争“中国人居环境奖”和“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等工作,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美化社区生活”活动。积极推进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大力建设各具特色的景观街区和休闲游园,抓好社区净化、美化、绿化工作,构筑社区内的景观体系。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加强社区环境的长效管理。要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推进社区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使社区环境整洁优美、社区容貌特色明显,逐步改善社区的人居环境,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社区治安。要以创建文明小区、安全文明单位、安全文明楼院活动为载体,层层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政法机关为依托,建立社会治安动态控制的快速反应机制,构筑集“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治安防范体系。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组建专职或义务治安巡逻队,设立社区警务室,调整民警责任区。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四、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社区工作环境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地、办公设施。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其办公用房应为80—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有条件的城区、街道可以逐步为社区服务站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用房。逐步配套完成社区“五室三站二栏一校一场所”,即每个社区配套有五室:党建活动室、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阅览室;三站:社区服务站、社区保障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二栏:社区居务公开栏、宣传栏;一校:社区学校;一场所:健身娱乐活动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站用房要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规划。凡新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开发单位须按户数在700户以下,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户数在700户以上的,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使用,已经开发并已销售或正在销售的住宅小区,凡属于在《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颁布之后的,即在1996年3月30日后开发建设的小区,其开发单位(商)也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提供相应面积的办公用房。如确实无法提供办公用房,应提供等值货币用于居委会解决办公用房。对住宅小区的验收,由规划、建设、房产、城区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不按规定提供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不予验收,以确保居委会办公用房得到落实。由几个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共同筹建的居委会,其办公用房的资金应由几个小区的开发单位(商)根据各自所有的户数按比例分担解决。在混合型社区(零散的居民区、驻区单位等组成)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需的办公用房由房产管理部门在直管公房中调剂解决。对在单位型社区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需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在社区建设改革中,几个居民委员会进行合并后,原有办公用房仍归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用于社区的活动室、社区服务站、保障站、警务室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占用,同时也不允许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出租或改变其用途,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被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要限期归还。加快社区管理信息网络建设,逐步组建网络管理平台。在系统、全面搜集掌握有关社区资源和社区自治信息数据的基础上,逐步开发设计社区管理软件,利用电脑网络和社区中介组织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务。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创办经费由市、城区两级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其中市财政对每个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予2万元的开办经费,其余由城区财政补足;属商住开发小区,按照南发[1995]51号文规定的,由开发单位给付3万元开办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城区(县)财政年度预算,市、城区(县)两级财政按6:4负担的办法,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城区采取“包死基数、适当增加”的办法,每年划出专款建立社区建设发展专用基金,用于社区重点项目的投入;要广泛发动社区各界采取开放自身资源、捐款赞助、捐物资助、智力投入等多种形式,共同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有效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办社区服务中心和网点,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通过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筹集社区建设的经费。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近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快研究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体系,使社区自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同时,要全面清理现有城区(县)、街居的规章制度,对内容相互矛盾或不适应目前社区建设与管理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要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决策、议事、管理、监督等社区自治制度,建立健全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居民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全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等工作;指导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制定本地区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中,各县(区)要以社区建设的新思路来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基层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关系,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基层民主自治和行政管理协调发展。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日常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并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好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和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和规范,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健康开展;纪律、监察部门要严格党纪政纪,确保政令畅通,严肃教育处理为个人或部门利益不顾大局,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甚至顶着不办的人和事,切实保证社区建设试点及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预算内经费列项、资金投放、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建设、房产、规划、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实施,在新建小区中无偿配置居委会的办公用房,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等;公安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在社区内配备警务力量,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工作;工商、税务、城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对社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在收费、场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计划生育部门要对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对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定规划,循序渐进地推动社区建设。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要求,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操作性。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新老居民委员会的交接问题。经体制改革之后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组建产生的,其自治性质、服务方向、组织形式和任务大都建立在原居民委员会基础之上。所以,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及到新老居民委员会的交接问题,尤其是人、财、物交接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老居民委员会原有财务、财产、帐目、公章依法整体移交,防止体制转换过程中居民委员会集体财产流失和遗留下不良债务。必要时,可由街道或乡镇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过渡时期的居(村)民委员会财务财产实行临时监管、代管,并封存帐目和公章。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再依法进行审计、交接。同时妥善做好落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力所能及地解决在居民委员会工作多年的老居民委员会落选成员的后顾之忧。理顺关系,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支持与指导。市、城区各职能部门要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增强其实力和活力为已任,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与社区群众关系密切的事权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其进一步增强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能力。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关系。物业管理部门是经营服务性行业,其工作范围是为产权人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服务所及社区具有法定的管理、服务和指导职能,代表社区居民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社区建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选举程序成为所在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优势,注意形成整体合力。驻社区各单位要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优势,积极参加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适应社区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和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为社区建设作贡献。引导社区成员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积极倡导志愿者服务,组建具有各类专长的,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社区志愿者队伍,有组织地开展社区志愿者公益活动和便民利民的福利性服务。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社区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积极维护社区建设成果的良好氛围。理论研究部门要深入研究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指导社区建设持续、健康、深人发展。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重点(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调控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的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市市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要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完善粮食储备体系,适当扩大市县储备粮规模,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按照自治区要求,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完全包干给地方,真正建立起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市场的培育和规范管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从2002年开始,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一)取消粮食定购任务。从2002年开始,全市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和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地调整耕地种植结构,大力发展适销对路、高产优质的农产品,努力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努力建立规范有序、运转灵活、连接市内外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支持外地市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企业通过联合经营、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与我市企业开展产销合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粮食企业在区内外粮食主产区建设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抓住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合作。(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随行就市经营粮食。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超出合理的价格水平时,主要通过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的相对稳定。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三、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一)建立完善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1、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根据自治区要求,市级储备粮规模按我市商品粮消费人口4个月的消费量计算,适当增加我市储备粮规模,具体指标待自治区下达指标后再分解到市、县。2、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职能,加强对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和监控。形成市、县两级储备粮管理网络,随时掌握各级储备粮的动态。建立规范的储备粮吞吐制度,确保各级储备粮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3、加强粮库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购销网点的落实。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粮库的维修和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要合理设置粮食购销网点。担负军粮供应、退耕还林、水库移民、“两户两属”、水源林地区政策性粮食供应的网点,以及城市郊区的粮食购销网点,所需人员费用按1998年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扶持一定的粮食加工企业,以保障粮食供应及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凡属政策性的粮食供应,如军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等,原则上统一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1、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市粮食风险基金,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规模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市、县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高价位粮食差价补贴、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按政策规定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包干数基数、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使用监管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适当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核心是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要求是:(1)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确保我市每年80万吨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我市粮食产销基本平衡。市内粮源基地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储备粮轮换用粮。(2)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要信守合同,促进产区粮食顺价销售和销区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3)自治区下达的市县储备粮任务必须落实到位。(4)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5)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6)继续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3、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各粮源基地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扩大优质品种的覆盖面。坚决淘汰劣质品种。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前景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和养殖业,提高粮食精深加工水平,促进粮食转化增值。4、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积极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要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在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随行就市收购粮食的,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计划、财政、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搞好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三)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1、今后几年,我市粮食市场体系发展的重点是完善南宁市白苍岭粮食批发市场,以及邕宁、武鸣县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粮食市场建设资金,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投入,同时鼓励和采取多元投资主体建设市场的办法,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我市粮食市场建设。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划出一些闲置的土地或厂房用作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培育当地粮食市场。2、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支持培育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运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与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大力扶持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纪人组织、农产品流通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3、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跨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继续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粮食产销区之间可以利用各自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区结算服务。凡是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可以跨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运输不再实行凭证运输制度。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运销,保证粮食运输的运力需要。4、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预警系统,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要加强对市场粮价走势的监控、分析、判断、预测和发布,及时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科学合理地调控粮食市场,促进粮食产销平衡,稳定粮价,稳定市场,稳定社会。5、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四)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要促进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对已出现的陈化粮,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得作为口粮流入粮食市场。处理陈化粮的价差亏损,首先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切实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粮食历史遗留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能否顺利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此必须要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加以研究和解决。一是1998年粮改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过渡期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订消化计划,分清责任,逐年消化。二是处理库存高价位粮和陈化粮等粮食的价差亏损,要分清责任,分别处理,属政策性造成的,由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分年消化。三是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妥善解决。(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力度,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1、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坚持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高度重视扭亏增盈工作,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2、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安置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市粮食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南地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实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有关部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1、坚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市长、县(区)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保留市、县粮食局,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2、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3、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对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有关企业:自南府发[2000]6号文(下称6号文)出台以来,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为了加快市二轻联社和市供销合作联社系统内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区内外集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革的做法及经验,现对我市二轻联社和供销合作联社系统内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可参照6号文的思路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但企业是否按此思路进行改制,应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充分讨论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下文批准。二、由于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资产来源不同,因此,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时,应按以下意见执行:(一)企业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应在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按国有、社有、集体、个人所有做好产权界定,并报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二)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个人投资除外),统一用于各项提留。提留的顺序和标准可参照6号文的有关规定,也可由企业视资产情况自定,但一般不应超过6号文规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不涉及土地处置时由市二轻联社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审批。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部[2001]44号文)及市土地领导小组[2000]41号会议纪要规定,对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原使用的土地作如下处理:(一)企业改制时,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二)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时可由土地主管部门评定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使用者权益,直接进入企业法人财产。(三)企业改制时拟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划拨价格的差价(以下简称“地价差价”),地价差价可以优惠20%;企业一次性补交差价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20%。(四)经认定,属旧城改造或环境整治范围内、政府鼓励“退二进三”的企业,在改制时同时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应交的地价差价可以优惠50%。四、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改制时的土地处置,暂按6号文有关规定处理。五、企业改制时,对被企业长期占用的工业发展资金等形成的财政性借款,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债权转股权。企业职工愿意出资置换的,也可实行置换。六、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改制时,凡涉及土地处置的,应由企业提出资产和土地处置方案报资产所有者审核同意后,报市企业改革整顿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有关领导审批。七、市二轻联社和市供销合作联社要认真负责地对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进行指导。企业改制要以搞活企业为目的,紧紧围绕市场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南宁市市属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适用期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宁市市属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培育一批工业利税大户。进一步扩大我市财政税收来源,调动企业积极性,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奖励的市属工业企业范围包括:(一)南宁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不含各县区、各开发区和投资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二)市本级所属的其他所有制类型的工业企业。第三条企业获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当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二)实现利税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且每年增长5%以上(2001年考核要求为比上年增长5%以上);(三)当年有盈利;(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且年末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三项合计金额比上年减少(或持平),产成品存货和应收帐款合计增幅低于销售收入增幅,当年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五)没有发生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第四条获奖企业分别按下列等级奖励现金或同等价值实物:(一)实际上缴税额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上缴税额的万分之五奖励;(二)实际上缴税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五奖励;(三)实际上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二至万分之十奖励;(四)实际上缴税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五至万分之十二奖励;(五)实际上缴税额9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二十至万分之十五奖励。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实际利税,指企业实现利润、应交增值税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项之和。第六条本规定所指实际上缴税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企业实际上缴税额不包括各种费用性税金及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第七条利税大户奖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申报,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第八条申报利税大户奖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有关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申报表;(二)经市财政局、市会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三)经税务部门核实的纳税缴款书。第九条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应在每年的一季度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出所属企业上年度的奖励申请。第十条本规定奖励对象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市财政支付企业一名正职领导的奖励金额。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由企业根据企业章程或规定自主决定,奖金由企业自筹。其中正职领导可以按市财政奖励额的100%计奖,副职领导可以按60%计奖。第十一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奖。计奖月份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少于15天的,当月不能计奖;超过15天(含15天)的,当月可以计奖。第十二条获奖企业凡经审计认定为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扣回获奖金额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期为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已改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根据自治区及我市有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1999年底以前按有关政策实行整体改制(不含上市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完善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要对现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和明晰其他出资人的股权价值。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股权、企业已购商用公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企业中未计人国家股权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可按目前在职职工中1986年前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如果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以支付安置补偿费形式分流1986年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企业已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经劳动部门核准后,也可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二)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离岗退养的,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该项开支超过提留国有净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留归企业使用。(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方法按第三条第2项计算)留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用现金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职工身份的置换(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于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可按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二)提取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该股份的转让按《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三)已进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工身份,仍留在企业的要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下岗分流时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四、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以现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为准,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退休人员按人均2万元标准,离休人员按人均10万元的标准计算,扣除改制时已提留的数额后一次性在国有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由完善规范后的企业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医疗费用按新规定执行。五、保证债务的处置(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1999年12月31日前有保证责任的,可根据主债务人出现的不同情况,对资产作如下处理:1、主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或法院已判决有保证责任的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本金的100%乘以国家股在改制企业所占比例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2、主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的50%,乘以国家股在改制企业所占比例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企业未承担保证责任时,提留的国有资产留在企业。三年内免收资产占用费,三年后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产占用费。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可用该国有资产履行债务。(二)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尽力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回来的资产50%留给企业,其余上缴原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资部门。(三)积极探索被保证的债权转股权。通过与债权单位协商,可将被保证的债权转为债权单位在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中的股权,从而摆脱由于主债务人破产等原因而带来的连锁反应。六、应收帐款的处置(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资产评估,应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至今仍挂帐的应收帐款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二)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至今仍挂帐的应收帐款,经国资和财政部门审核,可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按照国有资产在该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予以适度核销,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二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三)应收帐款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收。追回的已核销应收帐款全部留给企业。七、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的净资产不足以离退休人员、未列统筹富余人员安置和职工身份置换及保证债务提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国有划拨土地作价用于抵补,抵补后余下土地可按标定地价50%由企业优先购买,如不购买则由国家作价人股(出资)。持有者由市国资委指定。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已改制企业完善规范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不同类型,可分别采用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50%。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二年。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缴纳的土地租赁费按南府发[2000]57号文的规定执行。采取作价入股出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将标定地价下浮20%作为国家资本金(股本金),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九、其他问题(一)需完善规范的已改制企业必须经股东会讨论同意作出决议后方可进行完善规范。(二)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变更以及土地、房产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全部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费用一律予以免缴。(三)对已改制企业必须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验资等,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服务费用。(四)过去已有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分配水平,经研究,现将我市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工资水平增长率8.2%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二、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5.4%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预警线(即上线)。三、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下线。各企业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70号)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参照上述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6月1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1]69号印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我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33号)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上要注意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既要坚持不懈地进行长期斗争,又要抓紧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二是既要全面推进,叉要突出重点;三是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标本兼治,实现整顿和规范发展相结合。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近期目标(一)主要任务。根据目前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问题,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是: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查处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大案要案。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打击取缔各种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影响市场环境和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假文凭广告。取缔非法买卖外汇。严防走私回潮。2、整顿建筑市场。查处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3、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打击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制止恶意逃废债务行为。4、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重大项目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查处私设“小金库”、截留、坐支、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打击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5、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查处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6、推进文化市场整顿。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治理,打击盗版侵权、制贩淫秽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从事非法经营的各类“网吧”。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7、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打击价格欺诈和有损客户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业经营规则联盟。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8、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抓紧工业、建筑业、商业、旅游、服务业、居民住宅区等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关闭。(二)当前的工作重点。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必须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各阶段整治的重点。针对当前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等几个突出问题,今年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以下六个方面:1、以食品、药品、农资、拼装汽车(拖拉机)等为重点,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1)突出重点商品,对各种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药、复合肥、种子、建筑用钢材、汽车、摩托车配件、卷烟、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化妆品等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要彻底严肃查办。(2)突出重点市场,对问题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的集散地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对关系到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质量的“放心肉”、“放心菜”、“放心粉”、放心食品以及全面推行明码标价进行彻底整治和规范,争取在全区全国树立好典型。(3)突出重点地区,对具有明显“一地一品”或“一地多品”制假售假、影响恶劣的地区进行彻底整治。(4)突出大案要案,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对违法犯罪集团和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速惩处,彻底铲除违法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条件。2、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1)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增强工程建设的透明度,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问题。(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及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对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以及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对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行为,都要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法解决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中的非法挂靠关系。(3)加大查处建筑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认真调查工程质量事故,深挖案源。对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及有形建筑市场内部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依法严惩。对那些在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工程和居民住宅建设中偷工减料,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不仅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3、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1)继续深人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集中打击偷税、漏税、擅自减免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对于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一定要狠狠打击。(2)要依法治税,任何地方政府在税收问题上都不能搞“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税、免税、缓税或搞“先征后返”等。对越权减免税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3)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基础管理扎实、征管手段先进、征查管相分离、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的现代税收征管制度,为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提供制度保证。4、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1)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区封锁,积极推进垄断性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监管。(2)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303号),加大对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领导干部要作出严肃处理。(3)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年内对本地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5、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1)加大整治工作力度,要对各种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经营场所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和清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具备条件的要立即停业、关闭。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的监管,对有非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治。(2)要下大力气对各种出版物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整顿,坚决查缴淫秽色情、盗版、“法轮功”邪教等各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坚决摧毁和铲除制售非法出版物的窝点。6、以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为重点,切实加强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1)非煤矿山矿区要认真整顿采、选、销秩序,取缔非法采、选矿企业,制止滥采乱挖,消除安全隐患。(2)煤矿要继续抓好“一通三防”治理,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和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以及非法开办的矿山和滥采乱挖的坑口及作业区。(3)解决交通运输“三超”问题和无证船舶问题;取缔非法拼装机动车辆场所。(4)解决打火机、烟花爆竹生产的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问题。(5)采取措施,消除易燃易爆场所和破坏、偷盗输油(气、电)管线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6)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重大隐患及安全运输、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防爆、安全通道等问题。(三)近期目标。经过一年时间的集中整顿和打击,争取在以上六个方面都要取得阶段性成果,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惩处;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方法步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专项整治与全面整顿结合;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要把治理整顿和规范发展相结合;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单位、个人的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经济信用制度。具体工作步骤如下:(一)认真传达贯彻全国和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制订方案(4月份基本完成)。要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健全我国以法治国法制经济的重要工作,是推动当前和今后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加快全球化、集团化趋势的重要要求。是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良好势头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迎接我国加入wto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有着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有看重大的政治意义;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1、4月1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和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2、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国、全区和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及方法步骤、要求。在此基础上,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针对我市当前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分别制订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个别还没有制订工作方案的部门,最迟于6月中旬制订上报并实施。3、宣传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决定,同时还要曝光一批典型的制售假冒劣商品的大案要案。介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一批守法经营的先进企业和个人。要将打击假冒劣商品和宣传树立地方名优新特产品相结合。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和专题报道,实行全方位、多角度、持续性专题宣传报导。(二)全面检查,专项整治,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5—7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检查整顿和专项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1、我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专项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对列入全区重点整顿范围的问题,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没有列入全区重点整治范围的,也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内容,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开展检查整顿。2、各县区和部门、行业要认真清理带有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性质的政策、法规和做法,提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的措施和办法。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的改组和重组,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推行现代化服务方式,实现规模经营。3、各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和本行业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认真的排查和综合治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制,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深化改革,健全机制,依法管理,规范秩序(8—10月)1、政府各部门要在全面检查整顿和专项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把职能切实转变到搞好宏观调控,培育市场体系,严格执法,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平等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来。行政审批项目,能精减的要精减,能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需要保留的也要公开程序、简化手续、规定时限、改进服务。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准擅自开设收费项目。审批要公开,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凡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已明文规定取消或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坚决严格执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要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我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制订的抓紧研究,尽快出台。各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坚决惩治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保证执法人员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11—12月)。今年底,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对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认真地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2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将对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认真扎实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并取明显成效的县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进行批评。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今年和“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十五”期间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好转奠定基础。1、成立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统一组织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各县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承担日常的检查、联络和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全面检查了解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协调、督促各县区、各部门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办公室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2、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各部门都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对整顿不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县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我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责任制,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要指导县区抓好在全区、全市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同时,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特别是在查处跨地区的违法活动时。更应加强配合协调。(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1、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切实起到震慑作用。2、严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充分发动群众,揭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区、各部门要用挂公益标语、版报、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他们广泛参与。要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各部门要及时、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市举报中心设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1号楼),电话:5530485(市经贸委市场流通科)、5530506(经济运行科)。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统一公布全市各有关部门的对外举报电话。(四)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采取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做法。对涉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问题,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进行集中协调,联合行动。(五)加强检查,促进工作开展.。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市政府将组织若干个检查指导小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及重点商品、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大案要案进行督查,以推进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人、扎实地开展。(六)加快建设“金关”、“金税”、“金卡”、“金盾”工程等信息网络监管系统。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已经建成的电子监管系统要尽快实现与全国联网,并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七)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扶正压邪,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浓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人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制止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功能。(八)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在全市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同时,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制度,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并引导和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十五”计划,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扎实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创造更加公平竞争、平等交易、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树立办事公正、廉洁、高效率的行政、执法新形象,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消费者来我市投资、观光、消费,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供地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产的利用效能和利用价值,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征用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后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或进行招标、拍卖出让或者出租等经营管理行为。第三条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职能单位,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第四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计划、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相关工作。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一)市区内的无主地;(二)因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用地;(四)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五)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六)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七)被依法没收的土地;(八)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或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后剩余的闲置土地;(九)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土地;(十)政府统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及统一收回的国有土地;(十一)土地使用者申请被收购的土地;(十二)其他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统一收回国有土地按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第八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七)项规定没收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八)、(九)、(十)、(十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委、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将土地交出,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的工作。第十二条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由计委、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委、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向社会招标、拍卖等形式公开出让(出租)。第十三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和审核。(三)补偿核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回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补偿核算的结果,提出收购土地具体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公共事业等特殊地块的收购(收回)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收回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案,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七)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被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设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三)授权委托书;(四)营业执照;(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七)地籍图(地形图);(八)主管部门意见;(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土地收回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七条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第十八条土地收回补偿费一般按土地开发成本计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出让金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收回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一)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以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土地储备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专帐管理,专户储存。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拨款;(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暂存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运作后的增值资金提留部分;(四)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收购条件、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应由政府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土地储备机构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第二十四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机构可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邕宁、武鸣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相应的规定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一级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投标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如商业(包括商场铺面、加油站、贸易咨询场所等)、金融保险业(包括投资理财、证券等)、服务业(包括宾馆、餐饮、写字楼等)、旅游业(包括度假村、游乐场等)及豪华住宅(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等用地;(二)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三)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房地产的(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四)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五)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后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六)其他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第四条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城镇廉租住房项目)用地;(二)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或虽改变用途,但以直接安置本企业职工为目的且安置标准不超过有关规定的用地;(三)城市私有房屋、房改房、经济适用住宅买卖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用地;(四)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用地;(五)其他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南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也可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第七条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块,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土地不得出让。市区范围内需盘活的国有存量土地(包括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收回的土地和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又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都必须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库后再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城市存量土地特别是闲置土地(含工业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范围内的土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无效。第八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下达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制订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规划、财政、建设和房产等部门,依照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要求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土地招标、拍卖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确定(收购)、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拟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准备有关文件和编制相关图件等。第十条招标、拍卖方案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序、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规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发出招标或拍卖公告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或公开拍卖日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财政、建设、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确定招标拍卖底价。招标拍卖底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评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招标拍卖底价。第十三条竞投(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并遵守招标、拍卖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向市计划、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申领《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证照。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地块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成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标底。确定被邀请投标的对象,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第十九条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公开招标出让:(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问、地点及标书工本费;(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五)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六)评标方法;(七)开标地点、时间;(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三十日前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前条(一)、(四)、(五)、(六)、(八)项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后七日内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投标人应当勘察招标地块。对招标地块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人标箱。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能在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的标书,投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日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最迟在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作出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按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消标书。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确定中标人应有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第二十七条土地招标的程序:(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三十日内在本市和省级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三)投标人提交标书;(四)按预定并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期限起十五日内完成。第二十八条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邮寄标书;(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标书或标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六)重复投标的。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一)暗标标底泄露的;(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接受贿赂的。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第三十条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二)对土地使用权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第三十二条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拍卖人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在本市和省级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二)竞买人的资格;(三)拍卖的时问和地点;(四)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问和地点;(八)怕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拍卖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最迟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十五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竞买人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消竞买申请。第三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在发出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后七日内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竞买人应当实地勘察拍卖地块。对拍卖地块及拍卖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应视为无异议。第三十五条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竞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一)竞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拍卖公告的有关规定,能在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的竞买申请文件,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第三十六条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第三十七条拍卖的人对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文件在竞投申请截止日后所收剑的;(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第三十八条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由拍卖师主持,由记录员对拍卖全过程笔录。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四)主持人报出起价;(五)竞买人应价;(六)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八)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对拍卖地块设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终止拍卖。第四十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姓名、地址;(二)拍卖标底;(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四)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即时支付的承诺;(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四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负责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六十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要求违约赔偿。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清地价款,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按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要求地价款的10%的违约赔偿。第四十四条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采用非法手段破坏招标拍卖出让行为的,由拍卖人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市辖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速度,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重点工程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征地拆迁协议的签定必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属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进行磋商,市征地办与村委会或生产队(组)签定协议;国有土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由各协调小组进行磋商,由市拆迁办与被拆迁单位签定协议。二、各协调小组对土地面积、类别、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把关。被征土地类别及等级的认定由各协调小组三人以上实地勘察并提出意见,各协调小组组长核实后报市征地办核定。三、涉及征地拆迁回建事宜,各协调小组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准需回建的人口数、面积、户数及标准,并提出回建方案报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研究。四、征地拆迁前期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报批。原则上各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大小作出前期费用预算,由市征地办汇总,报市财政局核批。项目业主根据核批的费用付款至市财政局设立的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专户,专款专用,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再行核销。五、各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重大事情要及时上报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同时要认真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资料汇总,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交由市征地办负责归档。六、重点工程实行征地拆迁复核制度,由复核小组对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过程中所确认的土地类别及等级、拆迁回建等情况进行复核。七、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由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目标考核小组对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按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债专项投资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债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国债项目业主应在建设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二、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国债项目投资计划实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变更国债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三、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国债专项资金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四、国债项目工程预、决算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及对施工合同进行涉及结算方式等重大调整修改、索赔工作所产生的法律文件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缓拨和停拨资金。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款的项目,在国债资金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五、为配合财政部门的拨款工作,项目业主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的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资料,以便财政部门审核和拨款。六、实行国债项目资金情况报表制度。国债项目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两项内容。项目业主要将项目资金到位、支付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于每月3日前报市计划、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也应将每月国债资金的到位、拨款和剩余情况通报市计委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七、市计划、审计、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安全使用。
-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适当提高我市干部职工生活水平,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加快我市改革开放步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对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二、补贴标准将现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0元。按月随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三、补贴资金来源:(一)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有预算外收入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单位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从单位经费结余部分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综合考虑解决。差额管理及自收自支单位在本单位业务收入中解决;(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原工资列支渠道,计入成本及有关职工福利费和营业外支出等。四、提高标准执行时间:2001年7月1日起。五、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六、这次提高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各单位可在执行中,视本单位的财力情况具体确定数额,不要互相攀比.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150元的政策标准。
- 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发放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关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召开的全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工作专题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确保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正常发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以下:一、要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是保持社会稳定,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顾大局,充分认识到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二、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1、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保证本地区工资正常发放。要强化工资发放行政领导负责制,把确保工资发放作为考核县区领导政绩的基本内容之一。对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又不按程序办事的,要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工资资金。各级政府一定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资金,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性支出摆在财政支出的首位,切实按照“工资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权机关运转支出——扶贫支出——支农、教科文卫事业支出——其他生产性支出”的顺序安排支出。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竞争性与经营性领域,转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上来,切实解决财政包揽过多的问题。不允许靠挤占、挪用、拖欠职工工资的办法来筹措资金搞建设。3、加强工资专户管理,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资专户管理,加快财政统发工资制度发展改革步伐。目前,市本级、各城(郊)区本级、县本级实行了财政统发工资制度,但乡镇尚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制度。因此,县(郊)政府要尽快推行乡镇财政统发工资制度。此外,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资金的能力,增加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4、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各级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压缩机构和人员编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努力减轻财政负担。“三定方案”确定以后,凡人员超编的单位,财政一律不负担超编经费。要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严格界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属性,该定性企业的不能定为事业、该定性事业的不能定为行政。5、各级政府要建立工资发放监督机制,做好确保工资发放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切实做好工资发放的统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口径,实事求是地按月报送欠发工资情况,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虚报多报。二是建立工资发放追踪制度,加强对工资发放的检查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我市将参照中央及自治区的做法,每月对欠发工资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县、区主要领导的责任。三、努力组织收入,确保全市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1~9月份,我市财政收入298026万元,完成预算91.26%,比去年同期增长30.75%。财政收入虽然增长,但增幅前高后低,后几个月的减收增支因素较多,特别是今年我市遭受洪涝灾害的影响,造成财政减收增支。要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仍面临较大的压力。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前9个月的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的关系,为收入征管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财政、国税、地税各部门一定要相互支持,各负其责,强化税收征管,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做到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努力增收;积极开展税源调查,强化税源监控;禁止越权减税、免税和缓税;加大清欠力度,严肃查处偷税、骗税、逃税和抗税行为,确保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满完成。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自1996年对城区实行“划分税种,递增上解,超收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城区政府在开发财源、增收节支、当家理财和发展城区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区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一、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以保证城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为前提。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市本级与城区各自所承担公共事权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划分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收入与支出,规范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调动城区发展经济、开发财源的积极性,增加城区财政财力;缓解部分城区财政困难,改善城区财政状况,实现城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二)原则1、按照事权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通过对财政体制的调整,使财政利益分配基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保证事权与财权基本一致。2、调动城区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3、合理调节城区间的财力分配,在鼓励财政发展较快的城区继续保持持续发展的同时,对发展较慢的城区给予适当扶持。4、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收入范围,按行政区域划分税收征管,在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尽量做到税收征管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杜绝市本级与城区、城区与城区、城区与高新区、城区与郊区之间的混库现象,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二、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一)市本级与城区事权和支出的划分市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以及实施宏观调控、确保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市本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市本级承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60%),全市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市重点企业及市属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城市维护建设中属于市管的园林设施、路桥建设、大中型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费,市级文体广播、教育、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离退休费、社会保障、政策性补贴支出、专项支出以及其他各项支出。城区财政主要承担城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城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城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的40%)、社区建设经费、城区武装部营院基本建设支出、城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小街小巷以及城区管理的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建设费,城区文化、教育、体育、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社会保障和其他各项支出。(二)收入划分1、市本级固定收入:①中央、自治区、市本级直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②承担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施工的企业及外地建筑企业,四桥一路,机场高速公路缴纳的各项税收;③自治区、市本级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自治区、市本级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④自治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治区、市本级报社、出版社等文化宣传单位缴纳的各项税收;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稽查征收的各项税收;⑥市区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⑦市属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排污费收入,市属单位缴纳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③发行彩票缴纳的各项税收。2、城区固定收入:城区所属单位缴纳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城区所属企业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印花税。3、市本级与城区共享收入:列入城区收入征管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五个税种按二八比例分享,市本级分享20%、城区分享80%。(三)城区收入征管范围城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企业;城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与城区合作、合资企业;城区所属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城区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的集体企业;辖区地段内的个体工商业户、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辖区地段内的市场;城区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及公检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及罚没收入;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体制基数的确定1、收入基数:以2000年为基期年,各区当年决算收入按体制规定的范围调整后,作为财政收入基数。2、支出基数:以2000年财政实际供养人数及城区事业行政平均支出水平计算,将城区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发展支出两大部分。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40%部分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参见桂办发[2001]46号文件)、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城市维护费、教育事业费等七项组成,按统一标准计算;事业发展支出以城区基本支出水平20%核定后,按在校学生人数、城区人口、城区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得出财政支出基数。3、税收返还基数:以2000年决算核定的税收返还数为基数。按上述规定的收入划分进行调整后确定。上划两税增量返还按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系数递增返还。(五)体制上解和补助按照以上办法计算出各城区收支基数后,财政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城区,实行定额上解;对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城区,实行定额补助。城区地方财政收入超基数的部分,全部留给城区。(六)专项上解1、分享上解。对市本级与城区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年终按20%的比例单独计算,专项上解市本级财政。2、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专项上解。三、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要求1、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属于哪一级政府的事权,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实行新体制后,企业原有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按新体制确定的收入划分范围由市、区财政相应负担。对于部分城区存在的实际困难,市政府将根据城区组织收人努力程度、人均财力以及公共支出等因素,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扶持。2、积极进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进工资统发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城区财政增收的财力在维持城区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正常支出的前提下,要保证教育、科技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并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加强对社区建设等重点事业的支持力度。3、规范预算管理。在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中,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市本级欠城区资金的,市本级及时向城区调拨资金;城区欠市本级资金的,市本级原则上不再向城区超调资金。城区欠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按规定保证城区预算收支平衡。4、努力发展经济,积极开发财源,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人。要严格按照市与城区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执行收入预算,正确掌握收入的预算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挤占不属于本城区的财政收入。由政府各部门牵头组织的查处下级违纪收入、稽查收入,按规定上缴市本级财政。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不变。执行中,若因自治区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和行政、企业隶属关系引起的财政收支基数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为进一步完善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武鸣县、邕宁县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县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一、进一步完善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理顺市与县两级财政分配关系,规范县级财政财权与事权,促进两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县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缓解财力紧张的矛盾,实现县乡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二)原则1、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适当增加县级财力。2、调动武鸣县、邕宁县政府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并保持市级财力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支持能力,实现全市财政收入健康稳定增长。3、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二、调整内容(一)对高峰林场、七坡林场、树木园的税收归属确定如下:1、高峰林场、树木园的工商税收归市本级;七坡林场的工商税收归邕宁县。2、高峰林场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每年由南宁市财政局实行查账征收并划入南宁市财政局农税科过渡账户后,先扣除市本级财政承担的1993年的财政包干基数109万元上缴市本级财政,余下部分按县郊所占林场营林面积划分,属于武鸣县、邕宁县的分别划人县财政,属于郊区的划人市本级财政。3、七坡林场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每年由南宁市财政局实行查账征收并划人南宁市财政局农税科过渡账户后,先扣除邕宁县财政承担的1993年财政包干基数68万元上缴邕宁县财政,余下部分按县郊所占林场营林面积划分,属于两县的分别划入武鸣县、邕宁县财政,属于郊区的划人市本级财政。(二)调整市对县分配关系,适当增加武鸣县、邕宁县财力1、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四项收入由原县级分享60%,改为全留县级,作为县固定收人。2、市对县上划“两税”税收增量返还系数由1:0.15调增至1:0.3。3、取消原体制市对县财力增长部分分成20%的规定。从2001年起,县财力增长部分全部留给县财政。4、取消县对自治区多作贡献上解和县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增收上解与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5、取消县城市教育费附加收人集中上解。6、邕宁县各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下述三资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划归邕宁县:南宁嘉澳羊毛制品有限公司、龙昌日用塑胶工业(南宁)有限公司、龙昌机械(南宁)有限公司、昌顺塑胶工业(南宁)有限公司、米特日用品工业(南宁)有限公司、广西锦莹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丰得电子有限公司、南宁金钢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荣达生物有限公司、南宁泰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农种苗(南宁)有限公司、广西田丰制药有限公司、德炎(南宁)电子有限公司、南宁春雅中草药美容品有限公司、派罗特克(广西)南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利达编织有限公司、南宁科宝纸业有限公司、广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华邦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三)固定补助:武鸣烟厂并人南宁烟厂造成的武鸣县收入减少,由市对武鸣县实行固定补助。(四)市财政投资建设(包括由市本级财政还本付息的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合资、合作)的项目(包括公用设施、工业项目),承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无论属地关系及所有制性质,纳入市本级财政收入。(五)四桥一路、南宁机场高速公路在合作(还贷)期间收取过路过桥费缴纳的各项税收,纳入市本级财政收入。三、加强预算管理的要求1、强化分级管理。体制调整后,按照事权划分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属于各级事权范围的支出.由各级政府承担。各级财政各司其责,按各自的收支范围组织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保证预算收支平衡。2、加强收人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县财政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用足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奋发图强意识,努力发展本地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拓宽财源,增加财政收入。要严格按预算级次加强税收征管,依法理财治税,堵塞漏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办理,确保财政收人足额入库。3、改革支出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武鸣县、邕宁县政府要认真贯彻“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保证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扶贫等公共事业的发展,保证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支出的需要。要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完善财政统发工资制度。要制定符合实际、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行部门预算。要按照竞争、择优、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执行中,若出现自治区对南宁市财政管理体制变动以及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郊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郊区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郊区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一、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理顺市与郊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规范郊区财政财权与事权,促进郊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郊区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缓解财力紧张的矛盾,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二)原则1、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适当增加郊区财力。2、既要调动郊区政府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要保证市级财力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的支持能力,实现全市财政收入的健康稳定增长。3、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二、调整内容(一)收回青山五所学校支出基数,相应增加郊区财政体制上解。青山五所学校的支出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安排。(二)调整市对郊区分配关系,适当增加郊区财力。1、将市对郊区上划中央“两税”的增量返还系数由1:0.15调增到1:0.3。2、取消现行体制中市对郊区财力超收分成20%的规定,从2001年起,郊区财力超收部分全部留给郊区财政。3、取消郊区农业税按“倒三七”比原价增收上解和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4、取消市对郊区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集中上解。(三)为保证项目还贷能力,由市财政投资建设(包括由市财政还本付息的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合资合作投资)的项目(包括公用设施、工业项目).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以及路桥项目在合作(包括还贷)期间缴纳的各项税收,无论其属地关系及所有制性质,一律上缴市本级财政。三、加强预算管理的要求(一)强化分级管理。体制调整后,郊区财政要按照事权划分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明确其责任。属于郊区事权范围的支出,由郊区财政承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组织预算收人,安排预算支出,保证预算收支平衡。(二)加强收入征管,增加财政收人。郊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用好用足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奋发图强意识,努力发展郊区经济,夯实和拓宽财源,增加财政收入。要加强税收征管,依法理财治税,堵塞漏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办理,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或缓征应征的预算收人,确保财政收人足额人库。(三)改革支出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郊区政府要认真贯彻“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保证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扶贫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支出的需要。要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郊区实际逐步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完善财政统发工资制度。要强化预算管理。制定符合实际、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细化预算编制,逐步实行部门预算。要按照竞争、择优、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执行中,若出现自治区对南宁市财政管理体制变动以及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高新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一、高新区财政收支范围(一)收人项目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二)收入范围1、2000年以前已经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的企业,除按规定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和按本体制收入范围第2项规定划入城区的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继续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2、2000年以前已经纳人高新区收入范围的企业,其生产和经营场所设在各城区辖区的,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属地划归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城区财政。3、2001年以后新办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以下规定划分收入范围:(1)高新区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内的上述企业(含“三资”企业)的税收,纳入高新区财政。(2)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以外的上述企业的税收,按照收入范围和属地原则分别纳入市本级和各城区财政。(3)自治区科委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市本级及城郊区所属企业,如将厂房、设备等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整体搬迁至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其缴纳的税收可在划转基数后纳入高新区财政。4、在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内市财政与高新区共同参股的企业,市财政按参股比例进行分成。5、高新规划区内原属其他城区以及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的各项税收按原收入归属分别纳入原城区及市本级收入。6、上述属于高新区收入范围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高新区。(三)支出范围以高新技术为重点的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支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行政管理费支出。二、税收返还基数以上年税收返还数为基数,从2001年起,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按“两税”年增长率1:0.3比例计算。三、专项上解按规定承担的自治区专项上解和其他上解。四、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高新区年度预算、决算应与市本级预算、决算一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或者备案,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二)高新区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组织收入,通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体制的严肃性。市财政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挤占、挪用、转移财政收入或混淆收入预算级次的收入,一律缴人市财政。(三)高新区组织的财政收入,应重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孵化,对引进的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四)严格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高新区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合理安排预算支出,认真清理和规范支出范围,保证发展高新技术等重点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要根据预算改革的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跟踪和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财政收支平衡。(五)高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要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增长的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期间如因自治区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变动以及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等,再作相应调整。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 为完善和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级财政的指示,现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如下:一、收入范围和收入项目(一)收入范围1、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属地范围内的下列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涉及市本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由市本级按照参股比例分享);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评估,并向市财政提供有关评估作价和评估结果的资料;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地企业除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2、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按以上收入范围的规定划分级次。(二)收人项目增值税地方财政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60%,以上三项税收和收入自治区2000年分成一年,从2001年起全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土地滚动开发。开发区财政要按规定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核算工作。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支持经济区经济和事业的发展。二、财政支出支出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本区运转所需经费以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费、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城市维护和建设费、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体、卫生、公费医疗、科学、计生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其他支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后,开发区支出范围内的一切支出由开发区自行承担。三、结算及其他事项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国库、税务机构需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税务部门协商确定,在此之前经市区税收先入市库,每月结算一次,并由经开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供有关审核资料。四、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l、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管理体制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要按照“量人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标准和开支范围保证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等重点支出,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要提倡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反对一切浪费国家资金的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根据财政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2、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财政报送报表、分析,接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预、决算送市财政汇总,报市人大审议批准。3、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有关财税政策,按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和国发[2000]2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精神,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也不得以财政返还的方式进行变相返还。4、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努力发展本地区经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要严格按照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执行收入预算,正确掌握收入的预算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开发区财政部门要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预算收人征管部门协调配合,依法组织财政收入,杜绝税收漏洞,严格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5、强化分级预算管理。明确各自的支出责任,属于市本级支出范围的支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出范围的支出,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承担,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以自己的财政收入保证本区事权范围内的各项支出,不得打赤字预算。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体制规定的收支范围组织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6、本体制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期间如自治区调整体制则相应进行调整。因企业隶属关系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财政收支基数变化,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调整事项做出规定。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今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经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调查和测算,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83元提高到190元。为了切实做好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一、认真做好新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以及“十五”计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切实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妥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及时将保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今后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下一年的救济用款计划,经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3、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的工作。为此,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都能享受到国家必要的救济。4、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居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单位和街道居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居民了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规定的保障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以及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使他们理解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对居民也要加强思想教育,树立自强自立、自食其力的思想,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济的美德,鼓励劳动致富,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各部门和单位还应把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开展扩大就业、帮助贫困职工和居民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渠道解决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并通过自食其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负担。二、这次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后,在今年内遇到中央、国务院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如高于我市提高的标准,则按中央、国务院规定执行;如低于我市提高的标准,则按我市的标准执行。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凡过去我市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邕宁县、武鸣县、郊区、华侨投资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南宁市民政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保证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保职工就医,加强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管理,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1、已经在统筹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获得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医疗服务资格确认的企事业单位内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资格。(1)、所在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参保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所在单位内部预防保健、职业病防治、女职工保健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达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2)、配备有6名以上具有卫生技术职称的在编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副主任医师不少于1名或主治医师不少于2名;有1名以上护士。(3)、设有临床基本医疗综合科室(含内、外、妇儿、五官、急诊、预防保健科等)。设有药房、治疗室、处置室、消毒室和信息统计室。业务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4)、配置以下基本设备:氧气瓶、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紫外线灯、电冰箱、药框、调剂台、一般理疗设备、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以及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信息设备。(5)、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2、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填报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限于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和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职工,并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应指定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等有关信息。5、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各类特殊诊疗及药品使用的适应症;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特殊诊疗项目或自费药品的使用,确需使用的特殊诊疗项目须经审批,确需使用的自费药品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手续完备后方可使用,需紧急使用的事后应当补办手续并予以说明。6、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为本单位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门诊结算可采用个人帐户支付或现金支付两种方式:采用个人帐户支付的,联结统筹地区医保信息网络系统,按照统一规则运作结算;采用现金支付的,由就医的参保职工按实结算。住院结算按照统筹地区住院管理的统一规定,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7、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为本单位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工(公)伤、女职工生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费用不在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中支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企业退休人员纳人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布置和要求,现提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目标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工作职能,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从单位转入城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2001年10月前进行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到2002年底,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二、组织领导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社区建设,改革旧的管理体制,使“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剥离企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宣传部、工会、经贸委、编办、人事、财政、民政、劳动、三宁公司、各城(郊)区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局(或民政局),办公室成员从劳动、民政.工会,城(郊)区抽调人员组成。三、工作原则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原则:1、统—领导,总体规划,分步实施;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3、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促进社区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4、退休人员以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为基础,实行社会化管理。四、管理模式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模式。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的工作,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由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具体的管理,形成市、城(郊)区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的格局。企业退休人员日常活动及服务依托所在的社区委员会(或居委会),形成市政府、城(郊)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或居委会)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的“四级服务”网络。(一)设立机构、确定职能:l、各城(郊)区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完善社会保障的职能。2、各城(郊)区街道办事处、镇成立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事处或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根据辖区退休人员的分布情况,指导社区委员会(或居委会)组织本社区、居委会内的退休人员开展活动并提供社会服务。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聘请退休人员中热心于老年工作的人员协助社区委员会(或居委会)开展工作。(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街道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是直接管理退休人员的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统一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把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从企业接收过来,转到社区中去;2、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数据库,确保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3、进行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和资格认定,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持密切联系;4、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党组织活动及文化健身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5、及时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状况,对孤老、患病住院以及其它特困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引导社会力量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服务。6、在退休人员死亡后,协助家属料理后事,协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丧葬补助金;(三)落实经费l、市财政在新的财政体制调整中,按新核定城区事权、财权划给城区,并设立社会保障专户,城区财政根据人员、管理需要安排办公经费。2、企业按移交给城区的退休人员数,每人每年60元,以平均10年余命计算,将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困难企业可以将相应的资产抵付,划拨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开展活动及其它必要的开支。五、工作步骤根据统一领导,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组织试点。与社区建设工作相结合,选择新城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办法;第二步,全面推进。在新城区试点经验基础上,每个城(郊)区同时选择1—2个街道(镇)进一步试点,在摸索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第三步,重点突破。一些经济效益好、退休人员“共享”待遇较好的企业,是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要在广泛宣传、转变认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做好这些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畴的工作。六、过渡形式和移交办法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将采取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多种形式的过渡方式进行移交。1、选择条件较成熟,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做为试点。2、凡企业有退管机构、成立了家属委员会(或居委会),原则上以此机构的日常管理作为社会化管理的过渡形式;3、国有改制企业可在改制过程中,一并运作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城区管理;4、破产企业在清算终结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企业生活区移交所在城区管理。5、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散的就近移交到所在城区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在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企业与城区要按照“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的要求,将企业退休人员平稳地移交到城区。对目前尚不具备移交给城区管理的工作,企业仍要继续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如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发放、住房管理和维修、医疗费用的结算与报销等。同时要与市有关部门和城区一道,创造条件,逐步将其纳入社会化管理。活动场地是退休人员锻炼、活动、交流的地方,企业原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应继续维持原用途不变,可交由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原退休人员使用的活动器材应一并移交给退管机构。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随同人事关系转移,纳入城区党组织管理。城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水平,要热爱退管工作,热情为退休人员排忧解难,帮助老同志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城区可从企业退管机构中、从机关分流人员中选择思想素质高、擅长管理、热心为老同志服务的同志充实到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提高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七、做好宣传工作新闻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退休人员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对于保障和提高他们生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充分了解有关工作步骤和相应的保证措施,打消思想顾虑,促进观念转变,使他们自觉支持并参加这项改革。要使企业不仅认识到这项工作对于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要意义,还要求他们认真做好其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的移交与过渡工作。要大力宣传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正面典型和成功经验,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市各单位执行。南宁市劳动局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快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和《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政府组织实施,对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者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受法律制约的强制性、保障性、福种性、互济性、社会性。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五个方面。社会保险目的和作用就是为劳动者遇到各种劳动风险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而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社会保险既是社会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公平竞争的手段和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外部环境。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是国家在新形势下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的重要保证。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全面参加社会保险,是加快在我市建立完善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给予重视,切实把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工作当作当前一项十分紧迫任务抓紧抓好。二、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8月31日止,为全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间,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的有关证件,银行帐号证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本单位从业人员身份证、一寸免冠正面照等有关资料到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鲤湾路10号柳沙大厦四楼)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费。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按劳社部发[1999]10号文规定执行。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南宁市推进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区、市属有关单位、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局局长兼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本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一是将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二是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中断了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参保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三是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险查。要迅速改变社会保险只由少数部门做工作的局面,动员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我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推动社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体现和反映双方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为托管档案的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手续。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管辖区内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督促他们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工商联、私协、个协等部门要动员和督促所联系的企业、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工商局、地税局、外经贸局等部门要在办理登记、年审时,检查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新办企业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要检查其是否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对拒不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在工资审核和核拨经费时应给予把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供各类企业的有关情况,编制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时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对那些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例,已经停产或解体的企业,名存实亡的企业,经过查实后,不纳入参加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开设社会保险服务窗口,为自由职业者、个体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提供方便。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舆论,使依法参保意识深入人心社会保险宣传要深入各用人单位员工中,各用人单位要通过会议、宣讲、培训、座谈、印发资料、板报等形式,把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向群众进行宣传,让社会各阶层和广大劳动者认识国家办社会保险的宗旨,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属各新闻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围绕社会保险工作的意义、内容和政策制定具体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积极参保、按时足额缴费的典型给予表彰;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拒不缴费的单位予以曝光。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分类指导开展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入各企事业单位,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简化办事手续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表彰遵纪守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权益好的单位,提高其社会知名度;要定期向社会通报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名单、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等情况。七、加大社会保险的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及个人,将严格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精神,进行约束和处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解登记,或者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进单位成本。对欠费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900滞纳金。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拒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采取行政措施,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领导不能兑现效益工资、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领导人员不能领取任何奖金。同时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由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罚。附:《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为确保完成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此方案。一、设立工作小组为使(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四个工作小组:1、宣传组:组长:梁繁峰(兼)副组长:吴革新(市劳动局)、杨少峰(市委宣传部)、李智琪(市社保所)、成员:任树人(市劳动局)、李国红(市劳动监察大队)、李明过(市失业保险所)、刘萍(市社保所)工作职责:围绕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内容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制定具体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题宣传活动。定期编制社会保险扩面快报。2、社会保险扩面组:组长:董秀银(兼)副组长:郑小嘉(市人事局副局长)、郑志光(市工商局副局长)、魏文熙(市社保所所长)成员:(各县、区、总工会、人事局、工商局、税务局、外经贸局、交通局、建设局、壮宁、振宁、沛宁公司分管领导或主管科长)、咸潮(市劳动监察大队)、黄林康(市失业职工管理所)、苏胜孚(市社保所)。工作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保的企、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3、社会保险接续组:组长:马筱敏(市劳动局副局长)副组长:马丽常(市经贸委副主任)、李智琪(市社保所)、左平(市劳动局)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劳动、经贸等部门,查实国有、集体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中断了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参保人员的情况。宣传动员他们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帮助他们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起来,保持这部分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连续性,使之继续留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内,从而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4、稽核组:组长:黄孝林(市劳动局副局长)副组长:吴庆华(市社保所)、刘志烈(市财政局)、(审计局一名科长)成员:李建华(市劳动监察大队)、陈建(市社保所)、周颂(市失业职工管理所)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运用劳动监察、审计等手段,稽查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使之做到参保单位人员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和罚款。二、时间安排:2001年加大推进社会保险工作总体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28日一8月31日1、抓好社会保险宣传工作由宣传组负责组织实施。4月28日至5月15日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组织各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保险宣传周和宣传咨询日活动。各报刊、电台、电视台同时发布、宣传市政府《通知》精神,各主要街道和繁华闹市区设立宣传咨询员,散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额和标语,解答群众咨询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个全民关心社会保险的良好氛围。5月16日至8月31日深入开展政策宣传。编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政策汇编和有关问答。各工作小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开展送社会保险政策上门活动。做到面对面地宣传社会保险政策、解答问题。9月1日至9月30日大力开展典型宣传。通过抓典型带一般、抓大户带小户的方法进行重点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参保光荣、参保利国利民的社会舆论氛围。2、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由社会保险扩面组负责组织实施。4月28日一5月10日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教育局、卫生局、“三宁”公司、交通局、建设局、二轻联社、外经贸局等召开所属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通知》精神,布置本辖区、系统扩面工作,布置各用工单位填报“企业事业单位用工情况调查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调查表”。摸清用工单位、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5月12日前将二份调查表分别报送社会保险扩面组和社会保险接续组。3、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缴费工作由社会保险扩面组负责组织实施。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8月31日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至今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应按《通知》精神,持有关证件、材料等到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鲤湾路10号柳沙大厦四楼)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发布之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领取登记证。4、开展接续社会保险工作由社会保险接续组负责组织实施。接续组应加强与“三宁”公司、交通局、建设局、二轻联社等部门联系,了解中断社会保险人员的基本情况,发送通知书.社会保险宣传资料、接续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同时在社保机构设专人专柜为他们服务。5、开展稽核检查工作由稽核组负责组织实施。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指标,对全市900个参保单位,9万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进行稽核。5月16日一5月30日为列入稽查的单位进行自查阶段。6月1日一7月15日由稽核组及单位劳资人员成立8个检查小组进行互查及重点检查,8月份接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检查组检查。第二阶段:9月1日一9月15日进行第一阶段扩面工作总结1、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将第一阶段的扩面、续接、稽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对策、打算。2、南宁市社保机构将第一阶段扩面取得的战绩如实进行统计,并与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所报数据进行对接,杜绝漏保情况发生。3、9月15日由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大会。第三阶段:9月16日一12月31日进行社会保险执法专项监察1、组织一次由劳动、社保、财政、税务、工商、外经、经协、工会等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执法检查。2、各县、区主要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全参加”完成情况进行检查。3、检查结束后。公布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的参保和基金征缴情况。4、对完成情况好的县、区及各部门、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参保或欠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法人和经办人予以外罚。第四阶段:2002年1月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推行全面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三、工作要求此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实现3个90%。即“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参保面达90%以上;完成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面要占应接续人员的90%以上;稽核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占计划的90%以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对此项工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给予重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扎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任务。1、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各企事业主管部门必须在5月8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召开所属企事业单位动员大会,并按《通知》的要求,督促辖区内企业、个体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2、宣传舆论要先行,宣传工作要紧跟《通知》的精神,做到报刊每周有文章、电台每周有声音、街头巷尾有板报、单位会场有报告。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精心安排,组织专门力量接待好参保企业及其他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工作。4、各工作组务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地开展工作。从5月18日始每周五下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当周工作情况及工作进度,办公室每月末向领导小组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及进度。5、9月中旬召开工作小结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第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布置下阶段专项大检查的工作。6、2002年1月中旬进行全面工作总结,按《通知》精神。将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按顺序排列并进行表彰活动,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或执行不力的部门及其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要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补助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二、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或参照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人事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中共中央组织部或自治区党委规定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上述单位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工勤人员(固定职工),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六)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的单位和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七)统筹地区驻国内外地机构的国家公务员,如参加驻地医疗保险统筹的,比照统筹地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如不参加驻地医疗保险统筹的,按照派出机构参加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八)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期足额拨付。(一)筹资水平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务员医疗费用(扣除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和生育工伤医疗费用,下同)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即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总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减去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内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考虑医疗费用增减因素(如人员变动、物价调整和财力等)的实际余额进行控制,一般控制在上年度公务员工资总额的6%一8%。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头一年,应对原来医疗费用支出中的不合理部分作必要的扣除。(二)统筹地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单位财政预算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四)统筹地区财政在拨付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所需经费时,将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经费同步拨付,其他医疗补助经费另行核拨。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个人门诊医疗补助;(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个人自付住院起付额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和“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后,在门诊继续进行的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助;(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四)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五、个人门诊医疗补助,用于补助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由统筹地区财政预算对应工资列支渠道安排个人门诊医疗补助经费。具体补助办法为:分45岁及以下、45岁以上至退休前、退休三个年龄段确定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率后,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下同)或退休金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务员人均门诊医疗补助率,按月计发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个人门诊医疗补助率:45岁及以下1%,45岁以上至退休3%,退休人员6%。根据统筹地区的财力和单位支付的能力,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头三年,按原工资渠道给参保公务员个人医疗帐户增加划人启动补助金。划入标准为:每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人或退休金的2%划人启动补助金。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个人自付住院起付额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补助。用于补助个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个人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和住院各自付段费用的基础上,实行起付额及分段自付部分比例核减。起付额及分段自付部分的核减比例为:(在职、退休实行统一核减比例)起付额,核减50%;5000元及以下,自付部分核减3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自付部分核减40%;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自付部分核减50%。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和“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后,在门诊继续进行的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15000元以下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核减40%,医疗费用15000元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核减60%。八、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用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补助:在职人员按90%给予补助,退休人员按95%给予补助。九、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医疗补助经费的正确筹集和合理使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合理使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具体业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十、本办法的补助水平高于或低于自治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时。可视本级财政承受能力,按照补助水平与自治区补助水平基本相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十一、邕宁县、武鸣县根据本办法提出本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十二、本办法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