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4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整体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一、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加快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建设,有利于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有利于打牢党在城市基层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有利于扩大城市基层民主,有利于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推进城市社区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以加强社区的党组织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基层政权,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展社区服务,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化生活丰富、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人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基本思路:搞好试点,以点带而,稳步推进,大胆突破。务求实效:以社匠服务为切入点,以组织建设、培育社区自治、扩大基层民主为核心,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与社区关系,实现工作重心下移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助,社会各届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共促发展。
主要目标:
(1)在2001年内,市辖区结合新城区社区建设试点基础和下半年居民委员会期满换届契机,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进行社区区域调整,普遍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推进社区服务活动,初步构建起社区建设的框架。同时,抓好武鸣县全国县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2)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市辖县县城全面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市辖区经过一年的努力,全面落实社区建设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定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基本理顺社区的各种工作关系,逐步完善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强化社区的综合性社会功能;
(3)到2005年形成“共居一地、共同管理、共促繁荣、共保平安、共建文明、共求发展”的社区建设格局,实现我市城市基层工作社区化、社区工作社会化的民主自治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社区建设水平,建成一批具有本地特点、充满活力的标准社区和模范、文明社区。
二、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新型社区组织体系
合理划分社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人们的心理认同感、管辖人口等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老城区,以现有居委会管辖地域范围为基础,适当合并目前管理户数小的居委会;在新建居民小区,以若干小区组成一个社区。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1000—3000户居民为宜,按属地管理的要求把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军人及其家属的居民包括在内。社区类型的划分:可以居民居住和单位自然地域划分为“混合型社区”;以封闭型居民小区为单位划分为“小区型社区”;以单位职工家属聚集区为主体划分为“单位型社区”。新划定社区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居民意愿冠名。
建立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以及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政治领导核心,对社区其他组织和社区总体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并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社区内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中的党员、居住在社区内组织关系未转入单位党组织的党员、尚未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和退伍军人党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及在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中工作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人社区党组织。也可针对流动党员分散、流动性大、工作变换频繁等特点,通过直管、代管、协管等办法,建立社区流动党员党支部、临时支部、流动党员管理站等,把社区流动党员列入社区党组织管理之中。对居住在社区内而组织关系在社区外的单位党员进行登记,逐步建立健全双向联系、双向服务、双向反馈等各种旨在鼓励在职在单位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机制,使在职在单位党员成为社区党建工作的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模范带头作用。社区党组织要切实领导并指导好群团组织在社区的建设工作,通过社区党团组织与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广泛开展“结对共建”、党员志愿者等活动,逐步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的党建工作机制。
建立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户口在本社区的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组成。是全社区最高权力机构。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参加。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形式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代表及社区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小组长组成。社区居民代表以社区居民小组为单位,由社区居民按每30户至50户选举产生一名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可根据单位的大小、人数的多少分配代表名额,但总数不能少于50名。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则为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当然代表,享有社区居民代表一样的权利。社区居民会议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民主选举,对涉及全体居民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表决,对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进行民主议事,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内其他组织、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其成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按照有关选举规定和程序,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或居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每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派出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社区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从现任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机关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失业职工、待业青年中经过考试考核和民主选举产生。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有效办法吸引政治素质高、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参与社区建设。
三、围绕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推进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各城区、各社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与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内容。
社区服务。要积极做好面向社区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和社区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实行社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要重点抓好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全市社区服务网络。要根据“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抓好社区各类服务设施资源的统一开发和利用。采取租赁、联办、有偿或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将社区内各单位、各企业过去用于“办社会”的一些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事业之中,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在资金、办证、税收、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社区服务业给予扶持,以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
社区文化。要结合开展“文明新风进社区”活动,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结合创建文明社区,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教育、科普、娱乐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努力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科普宣传,形成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新风尚。
社区卫生。努力做好社区的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集中开展集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在社区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建立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 件。
社区环境。要结合我市建设“中国绿城”,力争“中国人居环境奖”和“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等工作,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美化社区生活”活动。积极推进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大力建设各具特色的景观街区和休闲游园,抓好社区净化、美化、绿化工作,构筑社区内的景观体系。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加强社区环境的长效管理。要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推进社区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使社区环境整洁优美、社区容貌特色明显,逐步改善社区的人居环境,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社区治安。要以创建文明小区、安全文明单位、安全文明楼院活动为载体,层层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政法机关为依托,建立社会治安动态控制的快速反应机制,构筑集“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治安防范体系。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组建专职或义务治安巡逻队,设立社区警务室,调整民警责任区。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社区工作环境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地、办公设施。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其办公用房应为80—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有条 件的城区、街道可以逐步为社区服务站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用房。逐步配套完成社区“五室三站二栏一校一场所”,即每个社区配套有五室:党建活动室、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阅览室;三站:社区服务站、社区保障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二栏:社区居务公开栏、宣传栏;一校:社区学校;一场所:健身娱乐活动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站用房要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规划。凡新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开发单位须按户数在700户以下,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户数在700户以上的,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使用,已经开发并已销售或正在销售的住宅小区,凡属于在《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颁布之后的,即在1996年3月30日后开发建设的小区,其开发单位(商)也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提供相应面积的办公用房。如确实无法提供办公用房,应提供等值货币用于居委会解决办公用房。对住宅小区的验收,由规划、建设、房产、城区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不按规定提供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不予验收,以确保居委会办公用房得到落实。由几个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共同筹建的居委会,其办公用房的资金应由几个小区的开发单位(商)根据各自所有的户数按比例分担解决。在混合型社区(零散的居民区、驻区单位等组成)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需的办公用房由房产管理部门在直管公房中调剂解决。对在单位型社区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需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在社区建设改革中,几个居民委员会进行合并后,原有办公用房仍归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用于社区的活动室、社区服务站、保障站、警务室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占用,同时也不允许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出租或改变其用途,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被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要限期归还。
加快社区管理信息网络建设,逐步组建网络管理平台。在系统、全面搜集掌握有关社区资源和社区自治信息数据的基础上,逐步开发设计社区管理软件,利用电脑网络和社区中介组织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创办经费由市、城区两级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其中市财政对每个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予2万元的开办经费,其余由城区财政补足;属商住开发小区,按照南发[1995]51号文规定的,由开发单位给付3万元开办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城区(县)财政年度预算,市、城区(县)两级财政按6:4负担的办法,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城区采取“包死基数、适当增加”的办法,每年划出专款建立社区建设发展专用基金,用于社区重点项目的投入;要广泛发动社区各界采取开放自身资源、捐款赞助、捐物资助、智力投入等多种形式,共同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有效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办社区服务中心和网点,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通过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筹集社区建设的经费。
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近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快研究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体系,使社区自治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同时,要全面清理现有城区(县)、街居的规章 制度,对内容相互矛盾或不适应目前社区建设与管理发展需要的规章 制度,要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决策、议事、管理、监督等社区自治制度,建立健全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居民自我管理的规章 制度。
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全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等工作;指导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制定本地区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中,各县(区)要以社区建设的新思路来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基层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关系,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基层民主自治和行政管理协调发展。
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日常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并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好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和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和规范,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健康开展;纪律、监察部门要严格党纪政纪,确保政令畅通,严肃教育处理为个人或部门利益不顾大局,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甚至顶着不办的人和事,切实保证社区建设试点及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预算内经费列项、资金投放、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建设、房产、规划、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实施,在新建小区中无偿配置居委会的办公用房,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等;公安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在社区内配备警务力量,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工作;工商、税务、城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对社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在收费、场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计划生育部门要对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对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
制定规划,循序渐进地推动社区建设。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要求,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操作性。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新老居民委员会的交接问题。经体制改革之后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组建产生的,其自治性质、服务方向、组织形式和任务大都建立在原居民委员会基础之上。所以,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及到新老居民委员会的交接问题,尤其是人、财、物交接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老居民委员会原有财务、财产、帐目、公章 依法整体移交,防止体制转换过程中居民委员会集体财产流失和遗留下不良债务。必要时,可由街道或乡镇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过渡时期的居(村)民委员会财务财产实行临时监管、代管,并封存帐目和公章 。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再依法进行审计、交接。同时妥善做好落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力所能及地解决在居民委员会工作多年的老居民委员会落选成员的后顾之忧。
理顺关系,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支持与指导。市、城区各职能部门要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增强其实力和活力为已任,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与社区群众关系密切的事权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其进一步增强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能力。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关系。物业管理部门是经营服务性行业,其工作范围是为产权人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服务所及社区具有法定的管理、服务和指导职能,代表社区居民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社区建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选举程序成为所在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挥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优势,注意形成整体合力。驻社区各单位要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优势,积极参加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适应社区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和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为社区建设作贡献。引导社区成员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积极倡导志愿者服务,组建具有各类专长的,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社区志愿者队伍,有组织地开展社区志愿者公益活动和便民利民的福利性服务。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社区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积极维护社区建设成果的良好氛围。理论研究部门要深入研究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指导社区建设持续、健康、深人发展。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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