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
《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条例》为依据,结合机构改革,本着积极稳妥、分步进行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过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继承和发扬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勤政廉政约束机制和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培养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动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以及我市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是: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机关党群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步骤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统筹规划,总体动员,从上到下,分项实施。从1996年第二季度起至1997年上半年争取在市、县(区)、乡(镇)三级国家行政机关初步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
具体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 准备阶段
(一)组建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成立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下设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市辖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也要相继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
(二)宣传教育,提高认识。一是利用新闻媒介、会议、板报等各种形式,广泛地宣传《条例》和《实施方案》;二是组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和其他政策法规文件;三是及时报道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些重大活动;四是总结和宣传有关单位的经验和做法。
(三)举行培训班,培训骨干。组织县(区)、乡(镇)、市直委、办、局领导和县(区)各级机关人事部门领导以及人事干部进行培训学习,重点学习《条例》和《实施方案》,弄清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实施方法和实施步骤。培训工作要统一安排,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四)调查研究。做好职能、职位调查和人员情况调查,摸清情况,明确实施范围和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本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抓好实施先行点工作,以点带面。认真抓好市统计局、环保局、审计局的试点工作。一是进行宣传发动;二是组织学习《条例》,《实施方案》和国家公务员单项法规;三是做好职能、职位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四是在机构改革“三定”过程中及时切入,逐步跟进,搞好职能分解、职位设置,明确各职位职责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五是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开展。
第二步 实施阶段
(一)职能分解、设置职位
在机构改革,确定“三定”方案_的基础上,按照编制定员,合理设置职位,将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
(二)过渡考核
根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一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公务员资格的审查;二是根据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情况组织考试;三是对工作人员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四是按照国家公务员职位任职要求,进行任职资格条件的考核。按以上要求进行后,对现有工作人员德、能、勤、绩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过渡考核合格与否的结论。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三)选配人员
各单位在认真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办法,竞争择优选配人员,并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程序重新履行职务任命手续。
l、中层领导职务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限额内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重新任命。
2、确定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以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及领导职数为依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设置。
3、确定级别。按照《条例》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和国家的统一规定,确定每个公务员的级别。
(四)人员分流
要把人员的安置与发展生产力、优化机关人员结构结合起来,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分流计划和措施,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和思想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人员,以向生产第一线分流为主。经考试、考核合格,受编制限制,未能任命公务员职务的人员,一是要在国家机关内调整;二是作为富余人员安置,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按照《条例》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探索经验,逐步实行。
第三步检查验收阶段
各单位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纠偏、补充、完善,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实施工作总结。政府人事部门对各单位实施工作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教育和测试情况,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的任命、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富余人员安置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在验收的基础上,颁发国家公务员证书。
四、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施范围的界定
确定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原则:第一,本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以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主要依据,严格掌握。第二,对由于机构编制管理等原因一时难以确定其性质的单位,暂不列入实施范围。第三,市的实施范围,由市人事局提出初步意见,征得自治区人事厅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区)实施范围,由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市人事局同意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现有人员向公务员过渡
政府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过渡考核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合理的人员结构,又要实事求是,保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过渡考核工作要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和职能分解、确定职位的基础上进行。过渡考核工作要与人员分流相结合,对超编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人员分流。
2、人员过渡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根据职位要求选配人员。在职位选配中,要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办法选配人员。既要强调公务员个体素质,更要注意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年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公务员队伍形成一个合理的结构.
(三)协调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机关的关系
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要协调和处理好其他参照试行、参照管理机关的关系,特别是在确定非领导职务、确定级别和工资时,政策要平衡,进程要同步,待遇要合理。
(四)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多(镇)行政机关具有自己的特点,在机构设置、职位设置上与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有所不同,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实施方案》,以便适应乡(镇)经济建设的需要。
五、组织领导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研究决定在推行过程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负责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经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成立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切实把本县(区)、本部门的实施工作做好。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凡重大政策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请示,以保证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南宁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
附件二:南宁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以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能性质为依据从严掌握。现对南宁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l、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53个):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宁市计划委员会、南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南宁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南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国家安全局、南宁市监察局(计入市委工作机构个数)、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人事局南宁市劳动局、南宁市建设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土地管理局、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重工业局、南宁市医药管理局(挂南宁市化学工业局牌子)、南宁市交通局。南宁市水利电力局、南宁市农业局(挂南宁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南宁市林业局、南宁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南宁市贸易局,南宁市粮食局、南宁市副食品局、南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宁市文化局、南宁市旅游局、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南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南宁市审计局、南宁市统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南宁市技术监督局、南宁市信访局、南宁市法制局、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南宁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南宁市口岸办公室、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市政府派出机构(3个):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南湖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3,一个机构同时挂市委部门和市政府部门两块牌子并列人行政序列编制的单位;
4、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二)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其他单位
l、市人民政府直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南宁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篡办公室:
2、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直属的行使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
3、政府工作机构中,同时挂行政和事业两块牌子的单位,以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能为依据,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审核分别确定。
(三)上述部门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二、下列部门、单位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以及不负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部分行政职能,并挂行政机构牌子,但财政上实行差额拨款或完全自收自支的单位;
(三)在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仍保留了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
(四)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所属的服务中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干部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
三、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或单位,须由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呈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确定。市直各委、办、局管理(所属)的具体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由各委、办、局提出意见,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各县(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确定。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