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公费医疗实行令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医院:
《南宁市公费医疗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向广大干部职工传达,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公费医疗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少公费医疗费用开支的浪费,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逐步建立个人合理负担医疗费用的制约机制,根据自治区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总体安排,结合我市现行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对市区列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管理办法,具体各项规定如下:
一、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分别按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比例计算。
1、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
2、公费医疗门诊医疗费用(不含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10%。
3、公费医疗住院医疗费用(不含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每次住院个人先自付100元的起付额,然后再按比例个人适当负担: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5%。
4、公费医疗门诊或住院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15%。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审批办法按原规定不变。即:职工就医需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以上医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定点医院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审核,报相应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未审批者作全自费处理。急重诊可先检查,后补办手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范围及相关费用报销的原则规定附后。
二、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后,门诊继续实行处方限额管理。每人次门诊处方控制限额为:在职人员15元以下,退休人员20元以下,离休人员25元以下,红优人员50元以下。因治疗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应经定点医院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医院分管公费医疗的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市内转诊转院(专科转诊转院除外)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门诊个人负担25%,住院个人负担15%;退休职工自付比例:门诊个人负担13%,住院个人负担8%。由定点医院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报销,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负责代为扣减。仅因所在定点医院诊断条件限制,经批准需转外诊断的,应在诊断明确后,回到所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其个人负担按所在定点医院的比例执行(即:在职职工,门诊个人负担20%,住院个人负担10%,特检特治20%;退休职工,门诊个人负担10%,住院个人负担5%,特检特治15%);诊断明确后未经定点医院同意而不回所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其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市外转诊转院按照现行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审批,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自付:门诊个人负担30%,住院个人负担20%;退休职工自付比例:门诊个人负担15%,住院个人负担10%。
四、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后,对定点医院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按原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行,按月结算偿付。各医疗医院月终后10天内将月报表送到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南宁医改办或城区公医办)审核,并由审核部门报请相应财政拨款。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次月底前将结算款项的80%拨付给各定点医院,其余部分按年度对各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考核结算。定点医院编报的公费医疗费用开支月报表合计栏后面分别填报“财政负担”和“个人负担”的金额,并附有“住院病人医疗费结算明细清单”。
五、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继续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执行《南宁市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特检特治的审批手续,凡用一般检查能确诊的。不用特殊检查;凡能用一般治疗的,不用特殊治疗;凡能用国产药品治疗的,不用进口药品。对必须使用的特检特治项目以及自费药品,应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方能施检施治。在计算个人负担比例时,应将属于自费开支范围的检查、治疗、药品等经费单列结算,不得纳入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并在台帐、病历、处方以及开具的医疗收费收据中标注“自费”字样。
六、定点医院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要完善门诊、住院、出院和转院的管理,加强对转诊转院医疗费的审核,严禁开大处方、分解方、人情方、搭车药。把好公费医疗就诊时的医疗证验审关,严格遵守患者持本人医疗证就诊的规定,禁止无证或持他人医疗证就诊、开药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处以重罚。
七、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要相应建立健全门诊、住院台帐。在门诊、住院台帐上应分别记录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数额;门诊处方、检查治疗单、住院病人医药费结算单应分别注明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数额;收取个人支付的医疗费。要对病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和住院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并将收据存根联背贴附在相应的处方、检查治疗单和出院结算单上备查。
八、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检查,继续开展公费医疗联审互查,严肃查处违反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行为,对已开支的费用中查出有违反规定的款项,按查出违规率(查出违规金额÷抽查开支金额)乘以结算期实际开支金额予以扣减拨款。
本办法由南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范围及相关费用报销的原则规定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范围及相关费用报销的原则规定
1、特殊检查,指采用经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采取特殊检查方法,并且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检查。例如:mrict、ect、dsa、心脏彩色超、动态心电图、活动平板心电图、颅脑多普勒、肾地形图、乙肝丙肝fcr聚合酶链反应、纤维直肠镜检、纤维内腔镜检等,以及单项(单部位)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
2、特殊治疗,指采取经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的特殊方法并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
(1)、高压氧舱治疗、体外振波碎石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治疗、重症监护抢救的ccu、icu病房治疗等:
(2)、肾脏移植、角膜移植、骨髓移植、胰岛移植等;
(3)、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髋关节等的置换及安装,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等;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等:
3、因病情需要,经批准置换或安装人工器官的,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由个人负担20%,公费医疗负担8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购买价的50%,由个人负担20%,公费医疗负担80%。购买人工器官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到审批部门审核报销。
4、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进行器官移植的,其器官移植的所需费用:20%由个人负担,10%由单位负担,70%由公费医疗负担。其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按30%负担,公费医疗负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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