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科反馈。一、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评估单位”)必须依据《办法》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二、纳税评估参考指标(附件1)中各类指标的正常峰值,市局流转税科将与市局信息中心协调制定后下发,在此之前各评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定各类指标的正常峰值。三、《办法》中规定的由市局信息中心评估选案岗提供的评估清册,待市局信息中心软件开发完毕后再行提供,在此之前各评估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管户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四、为方便对纳税评估档案的分类、管理,现对南宁市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使用附件2中表证单书时的字号统一规定如下:字号由“南市+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简称+国税+文书简称+使用年份+序号”组成。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简称统一规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兴宁”;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青秀”;南宁市西乡塘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西乡塘”;南宁市江南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江南”;南宁市良庆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良庆”;南宁市邕宁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邕宁”;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高新”;南宁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经济”;南宁华侨投资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华侨”。国际税务管理科使用字号由“南市国税+文书简称+使用年份+d+序号”组成。字号年份统一使用全称,序号统一使用三位数,如南宁市江南区国家税务局2005年第一份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的字号为:南市江南国税评约〔2005〕第001号。各县局参照以上方法编制表证单书字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增强税源监控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对纳税人进行实时控管,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监督的管理行为。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评估单位)所辖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一般纳税人。第五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第六条纳税评估程序分为评估选案、调查分析、评定处理三个阶段。第七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对比分析,筛选出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第二章纳税评估岗位设置、职责及工作流程第九条岗位设置(一)市局信息中心设置评估选案岗。(二)综合业务股设置评估选案岗、评定处理岗。(三)税源管理股设置调查分析岗,由税收管理员担任。各评估单位可根据管户和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分析岗设置1-3人专门负责评估约谈工作(以下简称约谈人员)。第十条岗位职责(一)评估选案岗基本职责1.负责组织、考核和监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2.负责分配纳税评估任务和协调有关工作;3.根据设定的指标和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筛选和确定纳税评估对象;4.市局信息中心评估选案岗负责按照设定的机选指标筛选纳税评估对象;5.本岗位其他工作。(二)调查分析岗基本职责1.运用计算机或人工对纳税申报信息及其它评估信息进行数据分析;2.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3.根据审核分析情况确定约谈对象,进行税务约谈以及实地调查;4.通过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纳税人自查等方式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评估工作底稿;5.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6.本岗位其他工作。(三)评定处理岗基本职责1.根据调查分析岗提供的评估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和综合评定,作出处理意见并形成评估结论,制作相应的文书,分别移送征收、稽查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2.负责接收稽查部门反馈的信息;3.做好评估数据信息的收集、测算、统计工作,总结评估工作情况,上报评估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4.负责评估工作文书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5.本岗位其他工作。(四)市局流转税科基本职责1.负责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纳税评估工作;2.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3.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指标变动幅度;4.统一安排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第十一条评估工作基本流程(一)市局信息中心评估选案岗每月根据设定的指标进行计算机选案,将指标异常的纳税人名单形成评估清册提供给各单位。(二)综合业务股评估选案岗每月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评估清册,结合当期评估工作重点确定评估对象,向税源管理股下达评估任务。(三)税源管理股调查分析岗(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审核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对象,会同约谈人员与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完成调查分析后由约谈人员制作评估工作底稿,移交综合业务股评定处理岗进行评定处理。(四)综合业务股评定处理岗依据评估工作底稿,作出处理意见,制作评估处理文书,并将涉嫌偷骗税的案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第三章纳税评估指标第十二条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确定评估对象、进行审核分析的主要数据指标。各项指标的设定根据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存货、资金、成本、利润及发票使用等内容,并结合我局评估工作总体要求分类设定。第十三条纳税评估指标、计算公式及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参考指标》(附件1)。第十四条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纳税评估指标可进行修改和增加。第四章评估选案第十五条评估选案是通过设立一套科学的指标,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等方法,结合各时期工作重点确定评估对象的过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连续3个月纳税申报低税负、无收入、有留抵税额的纳税人;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月评估;3.“一窗式”比对异常的纳税人;4.正式认定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前3个月按月评估;5.以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每3个月评估1次;6.重点税源户纳税人3个月评估1次;7.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需要重点进行评估的纳税人;8.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9.每个纳税人每年至少评估1次。(二)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纳税评估结合增值税纳税评估同时进行。第十六条综合业务股评估选案岗根据市局信息中心提供的评估清册,结合当期评估工作重点确定评估对象。税源管理股根据日常管理和检查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当月评估对象的,应在当月10日前向评估选案岗提供纳税人名单。第十七条评估选案岗确定评估对象后,制作《纳税评估清册》(附件2-1)经主管局长签批,向税源管理股下达评估任务。第五章调查分析第十八条调查分析是运用各种资料、数据和手段,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过程。第十九条评估资料的收集(一)调查分析岗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采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二)调查分析岗在接到评估任务后,应及时通过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收集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发票等信息。第二十条案头审核和数据分析(一)调查分析岗收集相关信息后,进行案头审核和数据分析。1.按照纳税评估必选指标结合收集的信息进行审核分析;2.按照纳税评估备选和自选指标,并结合收集的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二)经审核分析认为存在疑点问题,需要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以及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行为的,可进行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第二十一条税务约谈(一)税务约谈是税务人员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掌握纳税人相关情况,了解纳税人异常指标产生原因的行为。(二)各评估单位每月必须筛选一定数量的纳税人作为约谈对象。(三)调查分析岗确定约谈对象后,应填写《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附件2-2)和《约谈举证对象清单》(附件2-3)交税源管理股股长审批。(四)税源管理股股长收到《约谈举证对象清单》后,指定约谈人员与税收管理员组成约谈小组进行税务约谈。(五)约谈对象及要求1.约谈小组进行约谈前,要经各评估单位领导批准,并事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2-4);2.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各评估单位领导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3.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的合法证明;4.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六)约谈内容1.了解企业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和实缴情况;2.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3.了解出资人与企业在经营管理的关系,出资人在企业经营决策的作用和决策的程序;4.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经营技术指标和生产的基本情况;5.了解企业的生产销售业务的真实度,购销合同、运输、存货情况、进出库资料等;(七)约谈可以采取到税务机关约谈、到户约谈、电话约谈等方式,具体方式由约谈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八)约谈工作要求1.进行约谈时必须做好约谈记录;2.与纳税人就疑点问题进行约谈,要求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说明并出具举证资料的,要制作《约淡举证记录》(附件2-5),如实记录约谈过程的举证情况,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3.与纳税人就疑点问题进行约谈,不需要纳税人举证的,可在事后制作《纳税评估约淡情况记录》(附件2-6),由约谈小组成员签字确认;4.约谈过程中,纳税人要求自行补正申报的,需书面出具补正申报的具体原因及对应的帐簿、记账凭证复印件,约谈人员核实无误后,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并签署处理意见,与相关资料一并移送评定处理岗。5.约谈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第二十二条实地调查核实(一)实地调查核实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过程。(二)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各评估单位领导批准,由约谈小组共同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要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处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四)实地调查核实工作要求1.实地调查核实前,必须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附件2-7);2.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好记录,填写《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附件2-8);3.实地调查核实与税务约谈应结合进行。第二十三条移送评定处理(一)调查分析岗经审核分析认为没有问题,不需要进行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的,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并签署处理意见后,移送评定处理岗。(二)调查分析岗经审核分析认为需要纳税人自行改正的,应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并签署处理意见,移送评定处理岗。(三)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结束后,约谈小组针对纳税人举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确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约谈人员根据处理意见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附件2-9),并将评估有关资料文书移送评定处理岗。(四)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不服从纳税评估结论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签署移送稽查意见。(五)调查分析阶段工作完成后应将《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举证资料签收单》、《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其他资料分户整理移交综合业务股评定处理岗。第七章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评定处理是对调查分析的结果进行复核汇总、综合评定,作出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并对评估质量进行全面监控的过程。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放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据。第二十五条评定处理工作要求(一)评定处理岗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理的,将调查分析岗移送的资料进行归档。(二)评定处理岗应审阅调查分析岗移送的《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作出纳税评估认定处理意见,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附件2-10)等文书移送有关部门。1.需应补缴税款或调整留抵税额的:(1)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表》(附件2-11)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计划征收科(股);(2)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2-12)移交税源管理股;(3)税收管理员接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2-13),连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2.需要移送稽查立案查处的,经各评估单位领导在《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签批后,填制《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附件2-14)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稽查局查处。(三)需要调整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版式及用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四)评定处理岗应在接到《纳税评估工作底稿》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评定处理岗应及时做好资料的交接、统计、整理、反馈结果等工作,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评定处理岗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评估结果统计、移交稽查户数、稽查局反馈、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部门、稽查部门的衔接等情况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并填制有关报表,一并报送市局流转税科。各评估单位的评定处理岗于每季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评估完毕的纳税人名单及评估结果反馈给对应的城东、城西、城南稽查局。第二十七条评定处理岗人员应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和资料进行整理。评估案卷应按照评估编号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归档。第九章纳税评估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从综合业务股下达评估任务起,到评定处理岗作出评估认定结论的过程为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需填写《纳税评估延期申请书》(附件2-15)报各评估单位领导审批方可延期,但纳税评估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第二十九条计划征收科(股)在受理纳税人补正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后,应与评定处理岗移送的《申报(缴款)错误更正表》进行核对,对纳税人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并按规定调整相关的滞纳金、预缴和多缴税金。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评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情况反馈单》(附件2-16)反馈给各单位评定处理岗。第三十条稽查局在接到各评估单位移送的需稽查立案查处的评估资料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进行查处。稽查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稽查结果填制《纳税评估移交问题稽查反馈单》(附件2-17),反馈给各评估单位的评定处理岗。第三十一条各评估单位必须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及时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以促进和加强税源管理。第三十二条各评估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纳税评估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度。第三十三条各评估单位、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纳税评估资料、信息移送反馈制度,严格按规定移送和反馈有关资料。第三十四条各评估单位要加强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效率,最大程度的方便纳税人。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所有文书、表格,各评估单位尽量使用电子文档,需要移送和存档的自行打印。第三十六条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为确保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作出成效,纳税评估工作列入市局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办法(试行)》一并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纳税评估参考指标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参考指标增值税机选指标:1、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析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当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连续两个月大于60%,计算机将提示该企业申报异常。2、企业零负申报异常情况分析(考虑留抵税额增长比例)如果企业应纳税额连续三个月等于0,计算机提示该企业异常。3、《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的比较分析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1。如《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全部销售额,计算机提示该企业申报异常。增值税人工与机选相结合指标:1、企业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分析(必选指标)企业税负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税负率差异幅度=[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上述所称“地区”系指省辖市、区县级两级地区各行业平均税负率。将测算的企业税负率与上年同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如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则计算机提示异常。2、企业销售额变动率的测算分析(必选指标)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时×100%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计算机提示该企业申报异常。3、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备选指标)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100%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额=销售成本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如果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幅度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计算机将提示该企业申报异常。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化分析(必选指标)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动率=当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上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0%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大于1,计算机将提示该企业申报异常5、用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变动情况分析其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必选指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变动值=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期末数÷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期初数如果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变动值大于零,应对其增加额进行分析审核企业是否将非正常损失的流动资产进行核销,并作进项税额转出。6、用企业在建工程的变动情况分析其视同销售是否计提税金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必选指标)在建工程的变动值=在建工程的期末数-在建工程的期初数如果企业在建工程的变动值大于零,应对其增加额进行分析,审核企业有无将自产货物投入在建工程而未计提销项税额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7、企业存货与流动资产的配比率的分析(备选指标)企业存货与流动资产的配比率=本期期末存货余额÷本期期末流动资产合计×100%将测算的企业存货与流动资产的配比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平均指标值相比。如企业存货与流动资产的配比率高于设定的正常峰值,则提示异常。8、企业预收帐款与流动负债配比率的分析(备选指标)企业预收帐款与流动负债配比率=本期期末预收帐款余额÷本期期末流动负债合计×100%。将测算的预收帐款与流动负债的配比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平均指标值相比。如预收帐款与流动负债的配比率高于设定的正常峰值,则提示异常。9、存货增长率(备选指标)存货增长率=(本期期末存货余额-上期期末存货余额)÷上期期末存货余额×100%将测算的存货增长率与上期或同行业平均指标值相比。如存货增长率高于设定的正常峰值,则提示异常。10、预收帐款增长率(备选指标)预收帐款增长率=(本期预收帐款余额-上期预收帐款余额)÷上期预收帐款余额×100%将测算的预收帐款增长率与上期或同行业平均指标值相比。如预收帐款增长率高于设定的正常峰值,则提示异常。11、企业销售变动率与企业进项税变动率的配比分析(必选指标)当月进项税额变动率=(当月进项税额-上月进项税额)÷上月进项税额×100%累计进项税额变动率=(本期进项税额-上年同期进项税额)÷上年同期进项税额×100%企业销售变动率>【-50%50%】企业进项税变动>【-50%50%】企业进项税变动率÷企业销售变动率<0如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说明企业进、销发生大幅度的增、减且增、减方向相反。计算机提示异常。购进货物大幅度的增加但销售收入大幅度的减少,应进一步调查分析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销售收入大幅度的增加而没有相应幅度的补货,应进一步调查分析是否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尽管虚开了发票但由于上期进项税金额足以抵扣而不需缴纳增值税)成品油零售企业相关指标:1、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分析(必选指标)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成品油零售单位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如果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则该企业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异常。2、成品油销售收入差异率分析(必选指标)销售收入差异率=(测算的销售收入-申报的销售收入)÷申报的销售收入×100%测算的销售收入=(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成本利润率)成品油零售单位的成本利润率可以通过对全国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调查、测算后得出,也可由根据我市所辖成品油零售单位的实际情况测算确定。如果销售收入差异率>n%,则该企业成品油销售收入差异率异常。农产品企业相关指标(一)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必选指标)销售额变动率=[(本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100%销售额变动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其有无销售不入帐和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现象或虚增进项造成应交税金减少。(二)进项税额变动率同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必选指标)进项税额变动率=[(分析本期进项税额-上期进项税额)/上期进项税额]×100%进项税额变动率大大超过销售额变动率的,则有虚假抵扣税款或隐瞒收入的可能。(三)开票抵扣率(必选指标)1、指标计算公式:开票抵扣率=本期申报进项税额中1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够货金额+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金额)×13%]2、数据来源:“本期申报进项税额中13%的税额”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附列资料二(即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第6栏“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项中的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和“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金额”均由相关台帐信息取得。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无问题;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四)实际收购抵扣率(必选指标)1、指标计算公式:实际收购抵扣率=本期申报进项税额中13%÷[(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1-13%)]×13%2、数据来源:“本期申报进项税额中13%”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附列资料二(即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第6栏“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项中的税额;“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分别来自申报表附报的信息。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无问题;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五)收购金额控制数分析(必选指标)1、计算公式:本期实际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控制数收购金额控制数=(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1-13%)2、数据来源:“本期实际收购金额”是指本期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准予抵扣的购进农产品发票(包括“开票抵扣率”中“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和“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金额”)的金额合计;“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分别来自企业报表信息。3、分析结果:如果《0,表示无问题;如果>0,表示该纳税人可能存在虚开虚抵进项税的问题。(六)购货付款分析(备选指标)1、指标计算公式:购货付款率=农产品购货金额÷本期现金贷方发生额+本期银行存款贷方发生额+应付帐款增加数-大笔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记录2、数据来源:农产品购货金额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准予抵扣的购进农产品发票(包括“开票抵扣率”中“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和非农产品取得专用、普通发票金额)的金额合计;“本期现金贷方发生额”、“本期银行存款贷方发生额”、“应付帐款增加数”、“大笔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记录”均来自企业报表信息。“大笔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记录”是指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包括固定资产、工资、长短期借款、非农产品物质的采购支出、税金等。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无问题;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七)库存量异常率(备选指标)1、计算公式:库存量异常率=同一天购进农产品数量/农产品最大库存量2、数据来源:“同一天购进农产品金额”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准予抵扣的购进农产品发票(包括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企业中取得的专用/普通发票)同一天购进数量;“农产品最大库存量”是指纳税人实际的农产品最大库存量。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1表示无问题;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八)投入产出分析(备选指标)1、计算公式:{[(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本期购进农产品成本-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投入产出率-(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申报销售额2、数据来源:“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产成品成本、期末库存产成品成本”、“本期购进农产品成本”均来自企业报表信息;“纳税人申报销售额”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主表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中“本月数”取得。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1表示无问题;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九)开票抵扣率与收购金额控制数配比(备选指标)如开票抵扣率>1,而实际开票金额-收购金额控制数>0时,表示该纳税人存在虚开虚抵进项税问题。(十)税收负担率分析(备选指标)税收负担率=[分析本期应纳税额/分析本期应税销售额]×100%选定低税负企业,结合征管台账,分析低税负申报户异常变动原因,重点分析连续数月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和连续数个月低于同行业水平的业户,分析其税负低的原因。(十一)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备选指标)对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等三种情况,分析其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有无销售不入帐、挂帐、隐瞒或违反规定多抵扣税款等情况。消费税纳税评估参考指标一、消费税机选指标:1、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使用指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本年累计应纳消费税税额,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分析方法: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100%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1分析目的:本指标是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1)当比值>1、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不计提应交税金或扩大抵扣范围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问题;二者都为负数时,无问题;(2)当比值<1、二者都为正数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数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二、消费税人工指标:1、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配比分析使用指标:本年累计销售额(销售数量)、本年累计销售成本,使用损益表数据。分析方法: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100%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本年累计销售额、销售数量-去年累计销售额、销售数量)÷去年累计销售额(销售数量)×100%销售成本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1分析目的:本指标是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1)当比值>1、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不计销售收入或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等问题;二者都为负数时,无问题;(2)当比值<1、二者都为正数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数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2、存货、负债、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综合分析通过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控制数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核对,审核分析其有无按规定抵扣的问题。本期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控制数=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3、税负变动率分析使用指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分析方法:税负变动率=(本年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100%本年累计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税负变动率-最低设定值=0分析目的:用于与本企业对比,最低设定值确定为-20%。当税负变化差异率与最低设定值之≥0时,可视为正常申报;当<0时,企业可能存在从低使用税率、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问题。4、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配比分析使用指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分析方法: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销售数量)÷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本年累计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与所属行业正常峰值不一致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分析:a: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b: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c: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分析目的:对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进行配比分析,主要分析其是否经营正常,有无隐瞒应税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提应交税金、从低使用税率或违反规定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问题。当存在(1)时,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当存在(2)时,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提应交税金、销售应税消费品从低使用税率、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等问题;当存在(3)时,企业可能将查补的税款冲减以后实现的应缴税金等问题。5、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分析使用指标:a、期初存货、期末存货,使用资产负债表数据。b、本期销售成本,使用损益表数据。c、期初库存材料、当期购进材料、当期耗用材料、期末库存材料、经审核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数据。d、适用税率,使用税目税率表。分析方法:本期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控制数=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存货增加额=期末存货-期初存货分析目的:调查企业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和购进材料未耗用而抵扣税款的问题。当本期购进≥本期耗用且存货增加额<0时,无问题;当本期购进≤本期耗用且存货增加额>0时,企业可能存在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和购进材料未耗用而抵扣税款的问题。附件2:表证单书附件2-1:纳税评估清册纳税评估清册评估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序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行业列为评估清册原因完成时间主管局长:部门负责人:制表人:制表日期:年月日附件2-2: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纳税人识别号:案卷编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电话评估项目项目所属期间项目实施时间主要疑点问题:1、2、3、4、以上问题()建议进行约谈;以上问题()建议进行实地调查;以上问题()建议举证确认;以上问题()建议直接处理;以上问题()建议转登记部门处理;以上问题()建议转发票部门处理;以上问题()建议转征收部门处理;以上问题()建议转税政部门处理;以上问题()建议转稽查部门处理。评税人员:年月日评估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其他部门反馈时间反馈结果反馈人登记发票征收税政稽查附件2-3:约谈举证对象清单约谈举证对象清单所属期:年月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约谈时间约谈地点、方式约谈人员评估人员:审批领导:年月日附件2-4: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南市国税评约〔〕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请于年月日午时委派你单位负责的人员至(地址:电话:)就问题找同志面谈,并携带以下资料:希准时到达。批准人(局长)签章:税务机关(章)年月日注: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附件2-5:约谈举证记录约谈举证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纳税人名称被约谈人被约谈人职务审核项目约谈人记录人约谈地点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到时分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被约谈人(签章):年月日约谈举证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被约谈人(签章):年月日附件2-6: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记录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纳税人名称被约谈人被约谈人职务审核项目参加人记录人约谈地点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到时分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约谈人(签章):年月日约谈情况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约谈人(签章):年月日附件2-7: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南市国税评调〔〕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款、第五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委派同志到你单位,就问题进行实地调查,请届时将有关纳税资料准备齐全,接受调查,特此通知。批准人(局长)签章:税务机关(章)年月日注: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附件2-8: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纳税人名称查验项目查验时间查验人记录人实地查验记录: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被查验单位(签章):年月日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被查验单位(签章):年月日附件2-9: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所属时期:税收管理员: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工作底稿一、企业基本情况二、申报纳税情况三、审核分析情况四、纳税评估发现的主要疑点五、调查核实情况六、处理意见附件2-10: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纳税人识别号:案卷编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电话评估项目实施时间所属期间审核分析疑点问题:评估认定结论、依据及处理意见:评定人员签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分管局长意见:签章年月日附件2-11:申报(缴款)错误更正表申报(缴款)错误更正表主管税务机关(章):金额单位:元文号纳税人名称凭证种类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多(少)申报、多(少)开票税额限缴日期处理或更正方式备注制表人:部门负责人:审批领导:制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凭证种类”指申报表种类和缴款书种类。2、“备注”是对在多申报或多缴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是抵缴下期税款或退库附件2-12: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南市国税评更〔〕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请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至(地址:)就所属期为年月多(少)申报问题办理重新申报纳税事宜。特此通知。批准人(主管局长)签章:税务机关(章)年月日注: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附件2-1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主管税务机关(章):送达文书名称文书字号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收件日期年月日时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件2-14: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存根联)南市国税评传〔〕第号:现将户纳税人的纳税评估资料转交你处,请经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附件:1、2、3、4、5、6、7、8、移交人:签收人:年月日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南市国税评传〔〕第号:现将户纳税人的纳税评估资料转交你处,请经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附件:1、2、3、4、5、6、7、8、移交人:签收人:年月日附件2-15:纳税评估延期申请书纳税评估延期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章)纳税人名单:纳税评估延期时间、原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局长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附件2-16:纳税评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情况反馈单纳税评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情况反馈单编报单位(章):金额单位:元文号纳税人名称凭证种类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多(少)申报、多(少)开票税额处理或更正方式缴纳税款日期备注制表人:审核:审批领导:制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凭证种类”指申报表种类和缴款书种类。2、“备注”是对在多申报或多缴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是抵缴下期税款或退库。附件2-17:纳税评估移交问题稽查反馈单纳税评估移交问题稽查反馈单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联系人稽查检查情况:稽查阶段:□检查□审理□执行□稽查结论:□无问题□有问题问题类型:□虚开专用发票□□其他违章问题查补税款:加征滞纳金:罚款: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稽查局长意见:签章年月日纳税评估单位意见:签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nt-family:'timesnewroman'">(三)要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处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四)实地调查核实工作要求1.实地调查核实前,必须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附件2-7);2.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好记录,填写《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附件2-8);3.实地调查核实与税务约谈应结合进行。第二十三条移送评定处理(一)调查分析岗经审核分析认为没有问题,不需要进行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的,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并签署处理意见后,移送评定处理岗。(二)调查分析岗经审核分析认为需要纳税人自行改正的,应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并签署处理意见,移送评定处理岗。(三)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结束后,约谈小组针对纳税人举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确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约谈人员根据处理意见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附件2-9),并将评估有关资料文书移送评定处理岗。(四)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不服从纳税评估结论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签署移送稽查意见。(五)调查分析阶段工作完成后应将《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举证资料签收单》、《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其他资料分户整理移交综合业务股评定处理岗。第七章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评定处理是对调查分析的结果进行复核汇总、综合评定,作出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并对评估质量进行全面监控的过程。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放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据。第二十五条评定处理工作要求(一)评定处理岗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理的,将调查分析岗移送的资料进行归档。(二)评定处理岗应审阅调查分析岗移送的《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作出纳税评估认定处理意见,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附件2-10)等文书移送有关部门。1.需应补缴税款或调整留抵税额的:(1)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表》(附件2-11)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计划征收科(股);(2)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2-12)移交税源管理股;(3)税收管理员接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2-13),连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2.需要移送稽查立案查处的,经各评估单位领导在《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签批后,填制《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附件2-14)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稽查局查处。(三)需要调整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版式及用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四)评定处理岗应在接到《纳税评估工作底稿》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评定处理岗应及时做好资料的交接、统计、整理、反馈结果等工作,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评定处理岗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评估结果统计、移交稽查户数、稽查局反馈、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部门、稽查部门的衔接等情况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并填制有关报表,一并报送市局流转税科。各评估单位的评定处理岗于每季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评估完毕的纳税人名单及评估结果反馈给对应的城东、城西、城南稽查局。第二十七条评定处理岗人员应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和资料进行整理。评估案卷应按照评估编号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归档。第九章纳税评估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从综合业务股下达评估任务起,到评定处理岗作出评估认定结论的过程为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需填写《纳税评估延期申请书》(附件2-15)报各评估单位领导审批方可延期,但纳税评估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第二十九条计划征收科(股)在受理纳税人补正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后,应与评定处理岗移送的《申报(缴款)错误更正表》进行核对,对纳税人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并按规定调整相关的滞纳金、预缴和多缴税金。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评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情况反馈单》(附件2-16)反馈给各单位评定处理岗。第三十条稽查局在接到各评估单位移送的需稽查立案查处的评估资料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进行查处。稽查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稽查结果填制《纳税评估移交问题稽查反馈单》(附件2-17),反馈给各评估单位的评定处理岗。第三十一条各评估单位必须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及时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以促进和加强税源管理。第三十二条各评估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纳税评估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度。第三十三条各评估单位、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纳税评估资料、信息移送反馈制度,严格按规定移送和反馈有关资料。第三十四条各评估单位要加强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效率,最大程度的方便纳税人。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所有文书、表格,各评估单位尽量使用电子文档,需要移送和存档的自行打印。第三十六条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为确保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作出成效,纳税评估工作列入市局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办法(试行)》一并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纳税评估参考指标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参考指标增值税机选指标:1、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析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当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连续两个月大于60%,计算机将提示该企业申报异常。2、企业零负申报异常情况分析(考虑留抵税额增长比例)如果企业应纳税额连续三个月等于0,计算机提示该企业异常。3、《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的比较分析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1。如《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全部销售额,计算机提示该企业申报异常。增值税人工与机选相结合指标:1、企业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分析(必选指标)企业税负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税负率差异幅度=[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上述所称“地区”系指省辖市、区县级两级地区各行业平均税负率。将测算的企业税负率与上年同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如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则计算机提示异常。2、企业销售额变动率的测算分析(必选指标)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时×100%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计算机提示该企业申报异常。3、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备选指标)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100%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额=销售成本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如果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幅度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计算机将提示该企业申报异常。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化分析(必选指标)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动率=当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上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0%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大于1,计算机将提示该企业申报异常5、用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变动情况分析其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必选指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变动值=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期末数÷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期初数如果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变动值大于零,应对其增加额进行分析审核企业是否将非正常损失的流动资产进行核销,并作进项税额转出。6、用企业在建工程的变动情况分析其视同销售是否计提税金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必选指标)在建工程的变动值=在建工程的期末数-在建工程的期初数如果企业在建工程的变动值大于零,应对其增加额进行分析,审核企业有无将自产货物投入在建工程而未计提销项税额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7、企业存货与流动资产的配比率的分析(备选指标)企业存货与流动资产的配比率=本期期末存货余额÷本期期末流动资产合计×100%将测算的企业存货与流动资产的配比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平均指标值相比。如企业存货与流动资产的配比率高于设定的正常峰值,则提示异常。8、企业预收帐款与流动负债配比率的分析(备选指标)企业预收帐款与流动负债配比率=本期期末预收帐款余额÷本期期末流动负债合计×100%。将测算的预收帐款与流动负债的配比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平均指标值相比。如预收帐款与流动负债的配比率高于设定的正常峰值,则提示异常。9、存货增长率(备选指标)存货增长率=(本期期末存货余额-上期期末存货余额)÷上期期末存货余额×100%将测算的存货增长率与上期或同行业平均指标值相比。如存货增长率高于设定的正常峰值,则提示异常。10、预收帐款增长率(备选指标)预收帐款增长率=(本期预收帐款余额-上期预收帐款余额)÷上期预收帐款余额×100%将测算的预收帐款增长率与上期或同行业平均指标值相比。如预收帐款增长率高于设定的正常峰值,则提示异常。11、企业销售变动率与企业进项税变动率的配比分析(必选指标)当月进项税额变动率=(当月进项税额-上月进项税额)÷上月进项税额×100%累计进项税额变动率=(本期进项税额-上年同期进项税额)÷上年同期进项税额×100%企业销售变动率>【-50%50%】企业进项税变动>【-50%50%】企业进项税变动率÷企业销售变动率<0如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说明企业进、销发生大幅度的增、减且增、减方向相反。计算机提示异常。购进货物大幅度的增加但销售收入大幅度的减少,应进一步调查分析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销售收入大幅度的增加而没有相应幅度的补货,应进一步调查分析是否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尽管虚开了发票但由于上期进项税金额足以抵扣而不需缴纳增值税)成品油零售企业相关指标:1、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分析(必选指标)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成品油零售单位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如果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则该企业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异常。2、成品油销售收入差异率分析(必选指标)销售收入差异率=(测算的销售收入-申报的销售收入)÷申报的销售收入×100%测算的销售收入=(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成本利润率)成品油零售单位的成本利润率可以通过对全国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调查、测算后得出,也可由根据我市所辖成品油零售单位的实际情况测算确定。如果销售收入差异率>n%,则该企业成品油销售收入差异率异常。农产品企业相关指标(一)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必选指标)销售额变动率=[(本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100%销售额变动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其有无销售不入帐和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现象或虚增进项造成应交税金减少。(二)进项税额变动率同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必选指标)进项税额变动率=[(分析本期进项税额-上期进项税额)/上期进项税额]×100%进项税额变动率大大超过销售额变动率的,则有虚假抵扣税款或隐瞒收入的可能。(三)开票抵扣率(必选指标)1、指标计算公式:开票抵扣率=本期申报进项税额中1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够货金额+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金额)×13%]2、数据来源:“本期申报进项税额中13%的税额”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附列资料二(即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第6栏“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项中的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和“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金额”均由相关台帐信息取得。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无问题;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四)实际收购抵扣率(必选指标)1、指标计算公式:实际收购抵扣率=本期申报进项税额中13%÷[(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1-13%)]×13%2、数据来源:“本期申报进项税额中13%”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附列资料二(即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第6栏“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项中的税额;“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分别来自申报表附报的信息。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无问题;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五)收购金额控制数分析(必选指标)1、计算公式:本期实际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控制数收购金额控制数=(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1-13%)2、数据来源:“本期实际收购金额”是指本期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准予抵扣的购进农产品发票(包括“开票抵扣率”中“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和“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金额”)的金额合计;“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分别来自企业报表信息。3、分析结果:如果《0,表示无问题;如果>0,表示该纳税人可能存在虚开虚抵进项税的问题。(六)购货付款分析(备选指标)1、指标计算公式:购货付款率=农产品购货金额÷本期现金贷方发生额+本期银行存款贷方发生额+应付帐款增加数-大笔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记录2、数据来源:农产品购货金额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准予抵扣的购进农产品发票(包括“开票抵扣率”中“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和非农产品取得专用、普通发票金额)的金额合计;“本期现金贷方发生额”、“本期银行存款贷方发生额”、“应付帐款增加数”、“大笔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记录”均来自企业报表信息。“大笔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记录”是指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包括固定资产、工资、长短期借款、非农产品物质的采购支出、税金等。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无问题;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七)库存量异常率(备选指标)1、计算公式:库存量异常率=同一天购进农产品数量/农产品最大库存量2、数据来源:“同一天购进农产品金额”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准予抵扣的购进农产品发票(包括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企业中取得的专用/普通发票)同一天购进数量;“农产品最大库存量”是指纳税人实际的农产品最大库存量。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1表示无问题;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八)投入产出分析(备选指标)1、计算公式:{[(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本期购进农产品成本-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投入产出率-(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申报销售额2、数据来源:“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产成品成本、期末库存产成品成本”、“本期购进农产品成本”均来自企业报表信息;“纳税人申报销售额”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主表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中“本月数”取得。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1表示无问题;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九)开票抵扣率与收购金额控制数配比(备选指标)如开票抵扣率>1,而实际开票金额-收购金额控制数>0时,表示该纳税人存在虚开虚抵进项税问题。(十)税收负担率分析(备选指标)税收负担率=[分析本期应纳税额/分析本期应税销售额]×100%选定低税负企业,结合征管台账,分析低税负申报户异常变动原因,重点分析连续数月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和连续数个月低于同行业水平的业户,分析其税负低的原因。(十一)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备选指标)对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等三种情况,分析其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有无销售不入帐、挂帐、隐瞒或违反规定多抵扣税款等情况。消费税纳税评估参考指标一、消费税机选指标:1、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使用指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本年累计应纳消费税税额,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分析方法: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100%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1分析目的:本指标是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1)当比值>1、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不计提应交税金或扩大抵扣范围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问题;二者都为负数时,无问题;(2)当比值<1、二者都为正数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数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二、消费税人工指标:1、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配比分析使用指标:本年累计销售额(销售数量)、本年累计销售成本,使用损益表数据。分析方法: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100%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本年累计销售额、销售数量-去年累计销售额、销售数量)÷去年累计销售额(销售数量)×100%销售成本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1分析目的:本指标是销售额(销售数量)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1)当比值>1、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不计销售收入或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等问题;二者都为负数时,无问题;(2)当比值<1、二者都为正数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数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2、存货、负债、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综合分析通过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控制数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核对,审核分析其有无按规定抵扣的问题。本期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控制数=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3、税负变动率分析使用指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分析方法:税负变动率=(本年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100%本年累计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税负变动率-最低设定值=0分析目的:用于与本企业对比,最低设定值确定为-20%。当税负变化差异率与最低设定值之≥0时,可视为正常申报;当<0时,企业可能存在从低使用税率、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问题。4、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配比分析使用指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分析方法: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销售数量)÷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本年累计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与所属行业正常峰值不一致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分析:a: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b: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c: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分析目的:对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进行配比分析,主要分析其是否经营正常,有无隐瞒应税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提应交税金、从低使用税率或违反规定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问题。当存在(1)时,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当存在(2)时,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提应交税金、销售应税消费品从低使用税率、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等问题;当存在(3)时,企业可能将查补的税款冲减以后实现的应缴税金等问题。5、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分析使用指标:a、期初存货、期末存货,使用资产负债表数据。b、本期销售成本,使用损益表数据。c、期初库存材料、当期购进材料、当期耗用材料、期末库存材料、经审核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数据。d、适用税率,使用税目税率表。分析方法:本期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控制数=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存货增加额=期末存货-期初存货分析目的:调查企业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和购进材料未耗用而抵扣税款的问题。当本期购进≥本期耗用且存货增加额<0时,无问题;当本期购进≤本期耗用且存货增加额>0时,企业可能存在虚抵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和购进材料未耗用而抵扣税款的问题。附件2:表证单书附件2-1:纳税评估清册纳税评估清册评估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序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行业列为评估清册原因完成时间主管局长:部门负责人:制表人:制表日期:年月日附件2-2: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纳税人识别号:案卷编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电话评估项目项目所属期间项目实施时间主要疑点问题:1、2、3、4、以上问题()建议进行约谈;以上问题()建议进行实地调查;以上问题()建议举证确认;以上问题()建议直接处理;以上问题()建议转登记部门处理;以上问题()建议转发票部门处理;以上问题()建议转征收部门处理;以上问题()建议转税政部门处理;以上问题()建议转稽查部门处理。评税人员:年月日评估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其他部门反馈时间反馈结果反馈人登记发票征收税政稽查附件2-3:约谈举证对象清单约谈举证对象清单所属期:年月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约谈时间约谈地点、方式约谈人员评估人员:审批领导:年月日附件2-4: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南市国税评约〔〕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请于年月日午时委派你单位负责的人员至(地址:电话:)就问题找同志面谈,并携带以下资料:希准时到达。批准人(局长)签章:税务机关(章)年月日注: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附件2-5:约谈举证记录约谈举证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纳税人名称被约谈人被约谈人职务审核项目约谈人记录人约谈地点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到时分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被约谈人(签章):年月日约谈举证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被约谈人(签章):年月日附件2-6: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记录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纳税人名称被约谈人被约谈人职务审核项目参加人记录人约谈地点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到时分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约谈人(签章):年月日约谈情况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约谈人(签章):年月日附件2-7: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南市国税评调〔〕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款、第五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委派同志到你单位,就问题进行实地调查,请届时将有关纳税资料准备齐全,接受调查,特此通知。批准人(局长)签章:税务机关(章)年月日注: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附件2-8: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纳税人名称查验项目查验时间查验人记录人实地查验记录: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被查验单位(签章):年月日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被查验单位(签章):年月日附件2-9: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所属时期:税收管理员: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工作底稿一、企业基本情况二、申报纳税情况三、审核分析情况四、纳税评估发现的主要疑点五、调查核实情况六、处理意见附件2-10: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纳税人识别号:案卷编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电话评估项目实施时间所属期间审核分析疑点问题:评估认定结论、依据及处理意见:评定人员签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分管局长意见:签章年月日附件2-11:申报(缴款)错误更正表申报(缴款)错误更正表主管税务机关(章):金额单位:元文号纳税人名称凭证种类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多(少)申报、多(少)开票税额限缴日期处理或更正方式备注制表人:部门负责人:审批领导:制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凭证种类”指申报表种类和缴款书种类。2、“备注”是对在多申报或多缴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是抵缴下期税款或退库附件2-12: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南市国税评更〔〕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请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至(地址:)就所属期为年月多(少)申报问题办理重新申报纳税事宜。特此通知。批准人(主管局长)签章:税务机关(章)年月日注: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附件2-1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主管税务机关(章):送达文书名称文书字号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收件日期年月日时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件2-14: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存根联)南市国税评传〔〕第号:现将户纳税人的纳税评估资料转交你处,请经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附件:1、2、3、4、5、6、7、8、移交人:签收人:年月日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南市国税评传〔〕第号:现将户纳税人的纳税评估资料转交你处,请经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附件:1、2、3、4、5、6、7、8、移交人:签收人:年月日附件2-15:纳税评估延期申请书纳税评估延期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章)纳税人名单:纳税评估延期时间、原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局长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附件2-16:纳税评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情况反馈单纳税评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情况反馈单编报单位(章):金额单位:元文号纳税人名称凭证种类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多(少)申报、多(少)开票税额处理或更正方式缴纳税款日期备注制表人:审核:审批领导:制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凭证种类”指申报表种类和缴款书种类。2、“备注”是对在多申报或多缴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是抵缴下期税款或退库。附件2-17:纳税评估移交问题稽查反馈单纳税评估移交问题稽查反馈单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联系人稽查检查情况:稽查阶段:□检查□审理□执行□稽查结论:□无问题□有问题问题类型:□虚开专用发票□□其他违章问题查补税款:加征滞纳金:罚款: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稽查局长意见:签章年月日纳税评估单位意见:签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信息公开,提高税收宣传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闻宣传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税收宣传是税务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的其它活动方式,使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和税务干部及时了解党和国家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工作而开展的各类宣传活动。第三条税收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宣传思想工作和税收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健全制度,强化保障,增强税收宣传实效,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税收事业发展。第四条税收宣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大局、把握导向。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要求,反映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共同愿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展示形象与接受监督相结合、促进依法纳税与推进依法征税相结合,做好税收宣传工作。(二)贴近实际,务求实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针对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的税收问题,有效发挥宣传政策、引导舆论、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等作用,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增强广大税务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三)归口管理,协调一致。坚持税收宣传归口管理,协调组织各类宣传工作。加强与外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宣传口径一致,增强政府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统筹宣传需求,整合宣传资源,构建“大宣传”格局。(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发挥创新精神,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宣传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总结先进经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内容、形式、方式、手段和机制,创造性地开展税收宣传工作。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努力构建主要领导负责,办公室牵头,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税收“大宣传工作格局。第六条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工作,做到税收宣传工作同其他税收工作统一谋划、统一部署。主要领导要加强指导,明确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重要宣传活动;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要把握税收宣传的导向,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计划和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和推动分管工作的宣传,并负责做好有关政策和敏感问题的审核把关。第七条税收宣传工作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局办公室是市局税收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和组织落实宣传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重要新闻稿件的拟定和审核;(三)负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包括网站)进行新闻和重要信息发布工作,对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新闻和重要信息发布进行指导;(四)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税收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应急信息发布工作;(五)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安排媒体的采访活动;(六)负责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的计划和组织实施;(七)负责对机关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税收宣传工作绩效评估;(八)其他宣传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工作。第八条南宁市国税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担任,代表南宁市国税局对外发布税收新闻。税收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协调税收新闻发布的筹备、实施工作;(二)审核税收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三)主持税收新闻发布会;(四)对外发布税收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第九条南宁市国税局机关各科室要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税收宣传工作,落实相关宣传工作任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把握与本科室有关的重大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导向,提出相关税收宣传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核本科室拟对外发布的信息等。建立税收宣传工作联络员制度。各科室应指派一名熟悉本科室业务工作情况、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能力的同志担任税收宣传工作联络员。具体职责:(一)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本科室拟宣传的税收政策、工作动态等相关材料;(二)对宣传内容中涉及本科室业务的敏感问题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应对建议;(三)协助办公室安排媒体的相关采访活动;(四)负责南宁国税网站相关信息的提供等;(五)与税收宣传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争取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县(区)国税局办公室应加强与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的联系,确保上下联系渠道畅通。第三章税收宣传内容和对象第十一条税收宣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南宁市党委、政府领导对税收工作重要指示和批示;(二)南宁市国税局党组关于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宣传依法治税的原则和税收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措施;(三)南宁市国税局党组的重大工作部署、各项税收中心工作;(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突出办税服务、税法咨询和纳税实务知识的宣传;(五)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深入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纳税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要求;(六)税收职能作用和基本知识。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宣传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作用,普及税收基本知识;(七)税收工作成效和国税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全市国税系统在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成效,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重视和支持;(八)税收工作中的正反典型。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和依法治税、清正廉洁等方面的典型,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九)政府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大力宣传税收工作开展情况、税收基本知识、税收理论、国际税收制度;(十)其他税收内容。大力开展税收基本理念、税收本质和适应改革开放及企业“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加大对国际税收制度、惯例和国外税收管理情况的介绍。第十二条税收宣传要面向广大纳税人、税务干部和社会各界,并要注重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税收宣传,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增强实效。第四章税收宣传活动第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坚持税收宣传与税收管理服务相结合、坚持正面典型与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丰富多样的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第十四条税收新闻发布。税收新闻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和税收宣传的重要途径。南宁市国税局通过不定期召开税收新闻发布会,或召开新闻通气会、吹风会,以及发布新闻稿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发布税收政策、税收收入、税收工作重大举措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第十五条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一)发布党和国家税收工作方针、重大税收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重要税收政策、制度的实施情况;(二)发布全市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情况、税收重点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三)发布重大突发税收公共事件的处理情况;(四)针对外界对国税工作所产生信息误导和失实报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五)需要发布的其他税收信息。第十六条税收新闻发布的组织实施,包括确定发布主题、组织发布材料、确定发布人员、实施新闻发布等。第十七条南宁市国税局税收新闻发布会根据新闻的重要程度和工作需要,可申请南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发布,亦可申请自治区国税局新闻发言人组织发布。第十八条税收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信息发布纳入应急预案管理。第十九条税收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发生后,办公室应立即会同局内相关单位迅速掌握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信息发布工作方案,确定对外发布口径,报局领导同意后执行。税收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一般由新闻发言人或办公室通过适当的形式对外发布,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受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委托,也可对外发布。对税收社会性事件和敏感问题报送中涉及的重要情节、重要数据,相关单位要核实清楚,经办公室审阅,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第二十条税收新闻采访。对于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办公室负责登记、审核、报批和安排采访事项等工作。第二十一条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局领导或向局领导约稿,由办公室根据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拟写采访提纲,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办公室会同局内相关部门准备答问口径,供局领导参考。第二十二条南宁国税网站对外发布全国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解读稿,必须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不得自行发布和随意解读。第二十三条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局内有关单位,由市局办公室根据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拟定采访提纲,经市局办公室领导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安排采访。相关单位经批准接受采访,应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要求。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要求,应及时反馈给市局办公室。有关国税工作人员经批准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回答问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第二十四条新闻媒体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到相关部门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应将其介绍到市局办公室履行预约程序。对擅自或无法核实身份到各级国税机关进行采访活动的记者,相关单位应予婉拒或要求其按正常程序采访。第二十五条对记者的电话采访,由办公室统一接听和处理,对敏感问题由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提出答复意见,报经批准后,统一对外解释或宣传。第二十六条接受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媒体的采访,按规定报南宁市外宣部门审批,并由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国家举办其他重大活动期间涉及的税收新闻采访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接受中央媒体(不含派驻单位)及境外媒体采访,除按当地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外,应报市局办公室和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八条办公室要对税收新闻采访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及时总结和改进税收宣传工作。第二十九条媒体稿件审核。媒体稿件审核由办公室负责把关。媒体稿件审核范围包括外部新闻媒体送审的涉税稿件和各级国税机关拟对外发布的重要税收宣传稿件。第三十条媒体稿件涉及税收政策文件、政策解读、领导重要活动报道、全局性会议、领导讲话、重要言论、重大安全、重要统计数据等,必须经办公室领导、局领导审批的程序。登发局领导文章、图片、局领导重要活动的报道,以及媒体采访后拟刊发的内容,须经局领导本人审定。第三十一条对于媒体稿件,重点审核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市局税收工作思路,文字表述是否严谨,数据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保密规定等。第三十二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稿件,必须经去密处理并履行保密审核手续。第三十三条对各类媒体稿件,办公室要按照规定即审即退。第三十四条税收宣传月。税收宣传月是集中开展税收宣传的有效形式,每年4月份为全国税收宣传月。第三十五条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国税局的要求并结合税收工作形式和宣传工作需要,做好活动项目策划,制定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第三十六条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及重点项目,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南宁市国税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税宣传月活动情况的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评估活动效果。第三十九条税收展览展示。税收展览展示是通过树立税务形象标识、推广发布主题口号、制作公益广告、举办税收展览等方式,传播税收文化,增强税收意识,塑造税务形象,扩大税收影响的活动。展览展示活动根据全市国税工作形势进行方案策划和组织实施,并符合依法治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形象生动、寓意深刻、易于为大众所接受。第四十条税务形象标识由税徽、纳税服务标识等注册图标组成。税务形象标识按自治区国税局提供的确定。税务形象标识的使用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由各级国税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规范使用。第四十一条税收宣传主题口号由各级国税机关从国家税务总局当年确定的税收宣传月主题口号中选用。第四十二条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确定税收公益广告的制作形式、内容和发布的时间、地点,并报宣传、工商等主管部门审批。电视公益广告以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南宁市国税局制作为主。税收公益广告一般由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第四十三条税收网站宣传。南宁国税网站是税收宣传和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第四十四条除涉密信息外,南宁市国税局的政务信息一般通过网站发布,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权威。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须按相关规定审核报批后予以发布。第四十五条新闻登载。各级国税网站登载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发布的新闻,应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或自治区国税局新闻宣传中心字样和发布时间;各级国税机关网站登载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等敏感信息,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应注明消息来源。第四十六条税收宣传品。税收宣传品是面向系统内、外,策划和制作的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各类税收出版物。税收宣传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市局机关各部门每年年底前将次年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申请计划送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执行。临时动议策划的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照此程序报批。第四十七条批准制作的税收宣传品,相关单位应拟定税收宣传品策划方案报办公室。市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税收宣传品的创意、设计、稿件,以及经费预算审查和实施过程监制等工作。税收宣传品制作应制定发放计划和范围,严格经费预算,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第四十八条税收宣传品完成后,成品资料一律送办公室备案管理。第五章税收宣传档案资料第四十九条税收宣传档案是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宣传活动中形成的、经过整理归档的各种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vcd、dvd、flash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五十条税收宣传档案由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十一条税收宣传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税收宣传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二)重要文稿。主要包括南宁市国税局领导审批修改的稿件、改样、题词、批示原件;著名专家学者、国际友人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讲演稿以及题词和书写字画的原件等;(三)本单位编辑出版的税务报刊和各种税收宣传出版物;(四)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各种音像制品。第五十二条税收宣传档案的整理和归档。(一)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将税收宣传档案资料送交办公室整理、归档。(二)税收宣传稿件可采用按时间、类别进行整理,分别组卷或装订成册,填写目录。(三)税收宣传照片按时间、地点、人物分类进行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配备照片说明,洗印统一规格的样片亲分类装订成册。(四)录音带、录像带、vcd、dvd、flash等声像资料归档时应确保声音清楚、画面清晰,并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整理,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五)为保证档案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损毁应归档的税收宣传档案资料。第五十三条办公室要指定专人管理税收宣传档案,并定期移交本级档案管理部门。发现税收宣传档案破损、变质或字迹模糊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裱、复制等技术处理,予以补救。税收宣传档案应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提高税收宣传档案利用水平。第六章税收宣传纪律第五十四条税收宣传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出版、互联网、保密等方面规定,防止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第五十五条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新闻媒体或互联网提供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和不实新闻;(二)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和信息;(三)向媒体新闻媒体透露未公开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以及规章等内容;对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对外公布之前,擅自对外披露或评论;(四)未经批准,擅自以税务机关名义外出讲课,或擅自将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个人以非职务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调整等重要内容;(五)向新闻媒体提供引用与正式对外公布的数据有出入的数据信息;(六)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或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利用职权拉广告、拉赞助,推销书刊及音像制品;利用职权向纳税人摊派发行报刊;(七)在税收宣传品制作中,传播违背国家税收法规政策,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税部门形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八)未按照新闻宣传管理报批审核程序,对外提供税务机关信息;(九)其他违反税收宣传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七章税收宣传保障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人员保障机制。加强全市国税宣传队伍建设,新闻宣传工作岗位应充实政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南宁市国税局建立全市国税宣传人才库,整合税收宣传人力资源。第五十八条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年度税收宣传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举办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应安排专项新闻宣传经费。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经费的计划安排、预算报批等事项,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九条建立健全设备保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为办公室税收宣传人员配备采访、拍摄、通信、上网、编辑、访谈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第八章税收宣传绩效考核第六十条南宁市国税局对税收宣传工作实行绩效考核。通过调整、修订、完善信息宣传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税收宣传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促进税收宣传工作健康发展。第六十一条税收宣传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税收宣传计划落实情况;税收宣传月组织实施情况,贯彻落实税收宣传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税收宣传月组织实施情况,贯彻落实税收宣传工作部署情况;税收宣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税收宣传绩效评估应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专项活动评价与整体宣传成效评价相结合。第六十二条南宁市国税局通过年度目标考核及专项评奖、总结、通报等形式,对各单位税收宣传工作做出评价,推动税收宣传工作的开展。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办公室承办新闻宣传事项报审单年月日承办事项局领导批示相关科室意见办公室领导意见办公室宣传组意见承办人:联系电话:(备注:因新闻具有时效性,请有关单位加快运转办文速度)附件2:全局性会议新闻报道审批表局领导批示:办公室领导意见:办公室宣传组意见:会办部门意见:主办部门意见:拟对会议报道内容会议时间年月日时分会议地点拟邀请媒体(备注:会议新闻宣传报道方案附件)附件3:新闻稿件报送审批表主题:(正文附后)局领导签发:办公室领导意见:办公室宣传组意见:会办部门会签:主办部门审核:拟稿人:新闻背景摘要(撰写原因)拟发布时间年月日时分拟发送媒体(请在括号内打√)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经济日报()新华网广西频道()中央电视台()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广西电视台()广西电台()广西国税网站()南宁日报()南宁晚报()南宁电视台()南宁电台()其他:附件附件4:撰写新闻稿件通知单序号:年月日局领导批示:需撰写新闻稿件标题、主办科室以及撰写理由:(办公室宣传组)办公室领导意见:局内主办单位回执意见: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经办人:联系电话:局内主办单位公文撰稿人:联系电话:最终发布时间:责任人:附件5:网上税收信息发布(新闻媒体采访)审批表序号:年月日发布信息标题(申请采访媒体、记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发布信息理由(采访提纲)办公室宣传组意见办公室领导意见市局机关相关部门领导意见局领导批示(备注:网上信息发布稿正文附后)附件6:新闻媒体稿件送审表稿件标题送审媒体局领导批示办公室领导意见市局机关相关部门领导意见办公室宣传组意见(备注:送审新闻稿件正文附后)附件7:税收宣传活动申请表序号:年月日主题主办单位活动概述经费需求办公室宣传组意见局领导批示(备注:税收活动策划书(方案)附后)附件8:税收宣传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序号档案品目主办单位及承办人档案管理情况附件9:年新闻稿件发布登记汇总表发布时间新闻标题媒体供稿单位撰稿人附件10:宣传费使用明细表序号经费使用项目经费预算金额经费使用金额承办人(备注:相关经费使用报销单据附后)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发〔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4〕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办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专用发票后1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对其经营场所、经营人员、购销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跟踪调查表》(见附表6),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二、对《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业务,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时,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该信息及时反馈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三、对新办商贸零售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第一个月第二次购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2]》(见附表7)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发票发售窗才能按有关规定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的程序、计算方法和表格仍按我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南市国税发〔2004〕338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五、按照《补充通知》要求,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在做好约谈和实地查验时,还要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4〕284号)第二条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案存档。六、请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于2004年12月23日前,将执行新办商贸企业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书面总结,上传至市局ftp服务器(流转税科/商贸企业认定问题汇总)。附件1: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国税评约()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于年月日午时委派你单位负责的人员至就问题同志面谈,并携带以下资料:希准时到达。批准人(局长)签名:税务机关(章)年月日附件2: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国税评调()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款规定,我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委派等人至你单位就问题进行调查,请届时将有关纳税资料准备齐全,接受调查。批准人(局长)签名:税务机关(章)年月日附件3:约谈举证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纳税人名称被约谈人被约谈人职务审核项目参加人记录人约谈地点约谈时间年月日分到时分约谈举证记录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被约谈人(签名):年月日附件4:实地查验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编号:纳税人名称查验项目查验人查验人记录人实地查验记录上述记录属实。共页第页被约谈人(签名):年月日附件5: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跟踪调查表调查时间:年月日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调查人员认定后经营地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人员情况:认定后购进、销售情况:认定后账簿登记情况:认定后专用发票、其他抵扣凭证使用情况:企业签章:年月日附件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2)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名称预缴税款所属期本次申报缴税的专用发票领购开具情况本次预缴税款金额发票领购日期发票份数起止号码开具发票销售额合计——————————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审核意见:检查员签名:主管税务机关(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征收部门受理章:缴款书号码:经办人:年月日说明:1、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当月第二次(含二次以上)领购专用发票的,必须根据上一次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预缴增值税。2、新办商贸零售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第一个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并签署意见后方能购买。3、本表一式三份,申报窗存一份。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凭本表购买发票,发票发售窗、纳税人各存一份。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国税发〔2004〕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贯彻落实《通知》各项具体规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此项工作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二)对可不实行辅导期管理,而直接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在受理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后,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须填写《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情况表》(附件3),报市局流转税科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三)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有关资料的报送、传递、审批程序、要求、期限等事项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3〕59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一)对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部门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加盖“辅导期认定章(一)”,并签署纳税辅导期起始时间及经办人姓名,不再加盖“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章”。辅导期认定章(一)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自年月日起经办人:(二)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时,须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到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发票发售窗在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封二“领购簿编号”右侧加盖“辅导期认定章(二)”,并签署纳税辅导期起始时间及经办人姓名。辅导期认定章(二)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自年月日起经办人:转为正式认定时间年月日经办人:(三)对辅导期的小型商贸企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专用发票发售份数不得超过25份,每月限购4次,超过4次的,经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分管局长(科长)审核,可增加领购次数。(四)对辅导期的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的,每次发票发售份数不得超过25份,每月限购4次;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发票发售份数不得超过25份,每月限购2次;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每次发票发售份数不得超过15份,每月限购2次。超过规定次数的,经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分管局长(科长)审核,可增加领购次数。(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首次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再次领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附件4),到办税大厅申报缴纳税款,税款入库后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到发票发售窗领购专用发票。发票发售窗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确认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后,方可供应专用发票。(六)为避免多次修改发票供应量,依据《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上月只领购一次专用发票且在月末尚未使用完的,当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按上月实际使用的发票份数与上月未使用的发票份数相减后的差额供应专用发票。(七)发票发售窗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应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确认以下内容:纳税人是否在纳税辅导期内(如在辅导期的,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查实其上月末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份数);当月是否首次领购专用发票;上月是否只领购一次专用发票。四、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的当月,纳税人即可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企业管理部门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当天,提交纳税评估部门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移送企业管理部门,经评估后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有关资料的报送、传递、审批程序、要求、期限等事项,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3〕59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执行。(二)经审批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部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加盖“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章”,企业管理部门应告知纳税人转正式认定后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时,需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发票发售窗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的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已加盖的“辅导认定章(二)”上,签署转为正式认定的时间及经办人姓名。(三)小型商贸企业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已足额缴纳税款的,经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分管局长(科长)批准,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十万元。五、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于2004年8月31日前,按《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2004年7月31日止未转为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9月6日前将检查情况上传至市局ftp服务器(流转税科/小型商贸企业检查)。六、辅导期认定章(一)、辅导期认定章(二)由市局统一刻制下发。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流转税科反映。附件3: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情况表填报单位(章)企业名称税证号码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职工人数经营场所所有权形式经营地址经营场所面积说明经办人:分管领导签章:年月日流转税科意见:流转税科章年月日附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名称预缴税款所属期本次申报缴税的专用发票领购开具情况本次预缴税款金额发票领购日期发票份数起止号码开具发票销售额合计——————————征收部门受理章:缴款书号码:经办人:年月日说明:1、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当月第二次(含二次以上)领购专用发票的,必须根据上一次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预缴增值税。2、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征收部门各存一份。
- 共青团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委员会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规定
-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如下:一、团费的交纳(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1.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2.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本条规定中“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助征员:工资(二)为了便于收缴团费,定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15日以前,各支部应向团员收缴当年度上、下半年团费并上交团委完毕。(三)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四)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当年到龄离团的团员,团费缴至年满28周岁当月止。(五)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七)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二、团费的管理和使用(一)市局团委按有关规定留用各团支部上交团费的50%,其余上缴。(二)团费由团委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帐目,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团委在收到各团支部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收据加盖公章。(三)团费是团组织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组织的活动,团员、团干的教育、培训以及团报、团刊的订阅等方面。(四)各级团组织每年应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国税局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订《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适用本《规程》,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第二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第三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市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财务管理科、法规科、监察室、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科。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财务科负责。(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主要负责审议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具体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1.采购方式的确定。2.招标文件的审定。3.评标报告和其他采购报告的审定。4.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5.其他相关采购事项的处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章各部门(机构)基本职责第四条财务管理科的职责财务管理科的职责分为预算、资产、审计小组职责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预算、资产、审计小组职责。1.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2.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3.负责办理采购合同货款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手续。4.政府采购财务监督与审计。(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全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年终政府采购年报的编报。2.拟订市局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定并调整市局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查进入市局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3.组织实施委托区局集中采购项目的报批报备事项及市局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有关事项。4.筹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负责其具体工作。5.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应由采购领导小组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6.办理市局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手续;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负责与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7.办理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事务。8.负责牵头协调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9.负责组织市局系统属于中央集中采购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或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含协议供货)的采购工作。10、凡采购项目属于中央集中采购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负责办理向区局财务处委托采购的相关手续。11、负责办理机关本级采购项目招标文书及合同的审核及签订事宜。12、依据各部门提交的验收单和付款报告办理支付合同款项。13、负责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14.市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法规科的职责(一)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咨询。(二)对照法律条文,对有关招投标文书及合同文本进行程序性审核。(三)负责对质疑投拆事项进行法律应答及应诉。(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第六条监察室的职责(一)负责对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机构和采购有关部门、采购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与方式在第五章规定)。(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采购效能及相关部门(机构)履行其政府采购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二)调查、处理采购过程中内部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三)局领导交办或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问题。第七条项目使用部门的职责(一)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二)根据采购计划,办理采购项目立项报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包括:品牌、品名、型号、规格、颜色、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等。提出对供应商特殊要求的建议,拟订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将报批后的采购项目立项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采购程序。(三)负责或参与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合同文本的编制。(四)参与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相关工作。(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六)按合同约定,负责拟写付款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后送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七)其他应负担工作。第八条项目技术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提出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要求、技术指标、技术文档。(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三)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及需求部门实际使用和检测情况,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范围和供应商资格提出建议。(四)参与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相关工作。(五)负责解决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或提出处理意见。(六)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监理。(七)负责组织项目技术方面的测试和验收。(八)负责对技术质量进行鉴定。(九)其他应负担工作。第九条采购工作组的职责采购工作组成员单位由财务管理科、法规科、监察室、项目技术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工作组会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原则要求负责人参加,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应当至少指定一名干部参加会议。采购工作组负责项目采购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二)提出入围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的产生办法。(三)研究并提出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建议。(四)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五)对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六)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采购工作组对采购事项的建议和研究意见记入《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实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设立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组长由成员推选产生。(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部门派出的具体人选由各部门确定。(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制定评标细则(包括评分标准或采分点),实施具体评标工作。2.提交评标报告及提出相关建议。3.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十一条谈判小组的职责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谈判文件。(二)参加具体谈判工作。(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结果报告。(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第十二条询价小组的职责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设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询价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一)编制询价文件。(二)参加具体询价工作。(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询价结果报告。(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第十三条采购人代表的职责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技术部门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均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规定市局机关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按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立项的项目(含为全区国税系统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或汇总系统采购计划的部门)制定并提交业务需求(附立项批复报告)、采购需求,信息化项目应提供《立项通知书》;项目技术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提交技术方案(含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下同)等有关资料;资金管理部门审核落实项目采购预算后,进入采购程序。第十四条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程序(一)市局机关本级采购项目属于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具体办理委托手续。(二)委托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市局可派出代表参加评标、谈判、询价会议,参加会议的具体人员及人数,由主管采购工作的分管领导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的采购结果通知,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并与项目使用部门,组织商务谈判、制订合同草案。(四)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位负责人作为代理人负责进行合同的签订。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由区局确定。第十五条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的提交程序采购项目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在至少30天前提交已审批的项目业务需求与已经确认的技术方案。(一)项目业务需求由项目使用部门提交相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在提交项目业务需求时,项目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签字,并附市局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的使用计划。(二)项目技术方案由项目技术部门负责提交。在提交项目技术方案时,项目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签字。(三)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提供业务需求、项目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方案,随同局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使用计划,由信息中心出具《立项通知书》后,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由于技术力量不足,需要其他专业机构进一步论证的技术方案,还须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指定具体部门负责组织该项目技术方案的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并提供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第十六条商务与技术问题的协调程序在采购程序过程中,对发生的商务与技术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二)各成员单位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集整理后提出意见,有关部门仍有疑义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审议过程中,成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三)各成员单位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由项目技术部门归集整理后提出具体意见,有关部门仍有疑义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审议过程中,成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聘请问题,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二)对特殊项目所需的税务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无法产生的,可在《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人才)库》抽取产生或在相关部门抽调产生。(三)经领导确认从该部门抽调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人员代表,有关部门原则上应按照1:3比例提出人选范围,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确定具体人员名单。(四)聘请评审专家未在本《规程》明确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关于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规定,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或意见,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采购工作组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或意见,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以市局文件报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批或备案,按照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报批手续。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程序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提出审议意见;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四)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刊登招标公告、组织发标、开标。(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商务谈判、制订合同。(七)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从立项之日起50天。第二十条邀请招标程序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一)采购工作组提出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的产生办法,或审议相关部门提出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范围、入围供应商范围,并提出具体意见;属于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向入围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四)进行发标、开标。(五)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进行商务谈判、制订合同。(七)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为从立项之日起5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竞争性谈判程序经批准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按规定组建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谈判小组按照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供应商后,提交谈判采购结果报告和合同草案,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为从立项之日起2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询价采购程序经批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应组建询价小组,其具体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询价小组按照询价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供应商后,提交询价采购结果报告,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商务谈判、制订合同。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为从立项之日起2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方案(包括采购价格方案、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三)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四)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后,谈判小组应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报告和谈定的合同草案,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为从立项之日起15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协议供货采购的执行程序全市国税系统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内的采购具体项目,制定采购方案。(二)采购信息查询。进入windows操作系统后,用户可以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www.ctaxnews.com.cn/swcg或http://wwwp.www.ctaxccgp.com.cm,进入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在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中的“网上交易系统”的栏目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点击“登陆”,即可进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三)办理采购。采购人可分别按下列限额标准确定相应的采购实行方式:1.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时,采购人可结合实际使用需求,在中标价格基础上,与协议供货商商谈并确定采购价格。2.采购预算在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时,采购人应当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3.采购预算超过120万元,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采购部门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4.车辆采购不论采购预算大小,均要先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经区局审批后方可进行网上竞价采购。(四)合同签订。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网上采购管理系统协议供货模块下载,下载的合同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以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的形式进行约定。(五)验收。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合同,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货物验收。(六)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预付款、到货付款、验收付款等资金支付。(七)合同备案。采购人根据协议供货项目关于合同备案的具体要求,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因采购需求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过了中标货物的范围,但为满足业务需求、技术要求等原因,能够在中标供应商处按照不高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但按规定一定要先报区局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第二十五条委托招标公司采购的程序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具有自治区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区局集中采购中心在已经招标确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中提出委托招标公司的名单,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二)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委托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市局按规定确定并派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会议。(四)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谈判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商需求部门制订合同草案。(五)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正式签订合同。第二十六条废标处理程序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并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第二十七条验收程序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第二十八条付款程序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项目采购单位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间打付款报告并附相应的附件,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合同付款包括预付款、到货付款、最终付款等。办理最终付款时,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技术部门应当提供验收报告、验收单,或对基层使用单位(项目技术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验收单以及中标人销售的正式发票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十九条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项目实施过程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由使用单位、项目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合同规定办理。第三十条质疑及投诉的处理程序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到供应商对整个采购过程或者供应商认为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书面质疑或投诉,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期限,书面通知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在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生意见分歧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三十一条市局机关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市局机关政府采购应当逐步推行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第三十二条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一)市局机关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标准限额按《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二)市局对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可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车辆加油等)。全市国税系统均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督主体(一)市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同时受同级监督部门(监察室)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市局机关各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业务监督职责,部门间实行监督制约。财务管理科、项目技术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部门的责任,并对与本环节关联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制约。财务管理科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监察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察。(三)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坚持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监督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参与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情况。第三十五条监督方式(一)财务管理科通过在局内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式,发标或谈判、询价对象,评标、谈判和询价的结果情况,实施公众监督。(二)财务管理科通过编制和审核采购项目预算,划拨资金,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以及开展财务审计等财务监督方式,监督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三)财务管理科通过日常管理,监督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业务和技术需求文档、立项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推荐的入围产品范围和供应商名单有无倾向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专家聘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谈判、询价原则的制定及评标、谈判、询价方法(程序)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采购合同通过送请律师审核,监督其内容是否规范、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等。(四)财务管理科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内部形成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五)监察室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参加或列席采购工作组会议,获得采购项目的立项文件资料、采购方式,发标、评标或谈判(询价)对象确定的文件资料,掌握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对采购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检举、控告及采购质疑中涉及参与采购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各部门根据职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合理使用经费,遵纪守法、规范采购行为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有关采购商务条款、业务需求、技术指标等制定失误,或违反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或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采购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第三十六条控告与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参加市局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单独与相关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接触的。(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七)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三十八条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下列情形应当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市局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七)不履行合同或故意拖延履行合同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不良记录的确认,由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技术部门或采购部门提出,财务管理科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第三十九条监督和检查的其他规定对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八章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程》的有关名词解释(一)采购预算,是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用于采购的预算金额或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的金额。(二)采购金额,是指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支付的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时实际发生的金额。(三)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情况。(四)委托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将应当由相机构独立开展的采购项目通过委托方式由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情况。(五)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具体采购项目进行时采用的方式。法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五种。(六)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七)邀请招标,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八)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九)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出的一次不得更改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十)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向一个唯一的或者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十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采购,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特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或价格优惠率、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确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程》发布日已经在采购程序中运行的项目,凡能够改按照本《规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的,要按照本《规程》规定施行;凡改按照本《规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确实有困难的,可按照原有规定将项目实施完成,具体问题由财务管理科等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二条本《规程》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附件: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图使用单位采购小组供应商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
- 我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一省一市信息化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工作试点单位。为保证我市的两项改革顺利进行,完善国税系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和服务,以达到“简政放权、强化管理、提升服务”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将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期满续认定,变更续认定、资格取消和资格年审及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超量供应发票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城区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华侨投资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城区局)进行审批管理。现特制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科。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年审的管理(一)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及标准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南市国税发〔2002〕534号)所列规定执行。(二)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程序1.计划征收科、高新技术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华侨投资区局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以下简称办税厅受理窗),在纳税人提出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时,应立即向纳税人发放《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程序通知书》(1份),告知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和有关程序。2.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并向办税厅受理窗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没有此项资料可不提供);(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税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城区局、办税厅各1份;属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总机构最近年度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5)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6)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拨款证明或调拨实物证明及复印件);(7)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8)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9)生产经营地、场所、以及注册经营地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租期1年以上)及复印件;(10)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11)购销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特殊情况无购销合同、协议的需提供书面说明);3.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受理,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指定专人传递,下同)于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传递给城区局(城区局应指定专人接收,下同)。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的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传递给城区局。4.城区局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核查人员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1份)。核查人员必须对所列调查项目作明确说明,不能模棱两可;对其他与资格认定有关联,确需作补充说明的资料,可在实地调查时予以核实增补,具体调查项目如下:(1)经营地址、范围、人员调查要求:①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注册经营地址相符;②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注册经营范围相符;③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④是否有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场所、仓库;⑤是否有生产经营人员(人数);⑥是否有专业财务人员(人数);⑦所有人员的工资是否已支付并登记入账;⑧企业是否挂牌经营;⑨税务登记证号码后九位数是否与国标代码相符。(2)生产经营能力调查要求:①是否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多少;②产权所属(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所属权);③核算方式;④购销情况,即计划或已经从哪些企业进货,销往哪些企业,金额是多少。是否已正式生产、经营。(3)建账情况调查要求:①是否已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帐、总分类帐、销售明细帐、存货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交税金明细帐)及会计科目;②是否将已发生的费用、支出及实收资本等登记入账;③是否设置增值税税金会计科目。(4)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要求:①对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真实有效;②购销合同或协议(凡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如果已经发生业务的,应将相应的银行汇款单据复印带回备查,异地购销合同,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注明核实方式与时间);③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包括总机构、同城分支机构、仓库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如在本市范围内的,应实地核实是否相符,并注明实地调查时间)。(5)企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能力调查要求:①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房间是否安装防盗设施;②是否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求。5.对符合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条件的,城区局应于核查人员实地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1)城区局核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并签章、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城区局主管领导分别在《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相应栏目上审核签章,完成审批。(2)将一般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3)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证书》(1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1份),将其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于次日上午传递给办税厅。6.办税厅应指定专人接收相关认定资料并从收到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税证副本复印件,将一般纳税人相关信息录入金税稽核、认证系统(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报税系统),并通知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厅受理窗办理后续手续。7.当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手续时,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在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证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不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申请表》(一式四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流转税科各1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8.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以城区局审批签署的时间为准,签署意见时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上注明“从××××年×月×日起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内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统一确认为正式受理资料的次月1日。9.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城区局从收到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经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城区局分主管领导分别在《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审核签章,填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城区局、纳税人各1份),于次日上午传递给办税厅,10.办税厅在接到城区局传递的资料后,应及时告知企业到办税厅领取通知书和办理后续事项。(三)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定(以下简称正式认定)程序1.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在临时认定期满后10日内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1997〕183号)的规定申请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认定手续的,ctais管理系统在次月即自动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临时认定期满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向办税厅受理窗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3)财务报表;(4)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3.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受理,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于次日上午将资料复印件、纳税人申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城区局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的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及纳税人申请报告传递给城区局4.城区局从收到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指派2人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对符合正式认定条件的,由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城区局主管领导,分别填写《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批;并将一般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于次日上午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办税厅,同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厅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办理后续手续。5.办税厅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一般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金税稽核系统,并按规定办理后续事项。6.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时间,以城区局审批时间为准。城区局签署意见时,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加盖“从××××年××月××日起认定一般纳税人”印章。7.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条件的,城区局从收到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经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及城区局主管领导分别在《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审核签章,并填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传递给办税厅,及时通知企业到办税厅领取通知书并办理资格取消(注销)手续。8.办税厅在接到城区局传递的资料后,向企业发放《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并按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办理手续。(四)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程序1.凡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税厅办证窗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办证窗应立即书面通知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审核表》(一式两份,城区局、办税厅各1份),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认定手续;并按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2至5目的不同类型报送资料。2.企业因改制导致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在办税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城区局应重新确认其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时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上加盖“从××××年××月××日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印章。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属于临时认定期间的,适用原验资报告;属于正式认定期间可用审计报告代替。3.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在办税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办税厅受理窗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2)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5)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经营地点变化但未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在办税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办税厅受理窗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2)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5.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税务登记证号码改变的除外)的程序:(1)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受理,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于次日上午将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城区局。(2)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的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城区局。(3)城区局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改制的、变更税务登记而改变税证号码的、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仍需经城区局主管领导审批)对企业填报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将一般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般纳税人变更情况审核表》于次日上午传递给办税厅,并视不同情况通知纳税人到办税厅办理有关手续。(4)办税厅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一般纳税人有关变更信息录入金税稽核、认证、报税系统。6.税务登记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导致税证号码发生改变及打印税证号码错误的,要将新税证号码的企业重新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只需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重新批准的资格认定时间要与原认定时间相衔接,受理、审批、资料传递程序按上述不同情况分别处理。7.企业因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主管城区局的,在办税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办税厅受理窗申请办理变动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2)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5)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8.企业因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主管城区局的,在报税、认证、稽核、企业发行、发票发售系统的处理原则。(1)报税系统的处理①企业在报税期间转出主管城区局的,需在转出的城区局报完税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转出手续,由转出的城区局按规定填写《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转出的城区局、办税厅、转入的城区局、纳税人各1份),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审核。②如企业在报税期后转出主管城区局的,无论其转出当月是否开具有发票,都应尽快办理有关变更转出手续,并于次月报税期在转入的城区局进行报税,转入的城区局根据市局转交的《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及处理意见在次月报税期内通知办税厅进行存根联数据补录。(2)发票发售系统的处理①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后,转出的城区局按规定填写《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及时通知办税厅对企业的专用发票领、用、存进行盘点,并将《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审核。②企业在转入的城区局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的城区局依据市局转交的《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及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办税厅根据重新发行的两卡发售专用发票。(3)认证系统的处理①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后,转出的城区局根据流转税科退回的《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和处理意见,于次月导出数据上传后通知办税厅在认证系统中将企业的有关信息做删除处理;②转入的城区局应仔细了解该企业变更主管城区局后,其原税证号码是否变更,如有变更则及时通知办税厅在认证系统中按该企业的新、旧税证号码分别录入,并对企业取得的按新、旧税证号码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4)稽核系统的处理①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后,转出的城区局当月底前以《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的形式及时通知办税厅在稽核系统对转出的企业做注销处理;②转入的城区局在次月15日上传数据前以《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的形式及时通知办税厅对新接管的企业在稽核系统进行录入。(5)企业发行系统的处理①企业转出后,转出的城区局要以《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的形式及时通知办税厅在企业发行系统做删除处理,对企业的ic卡进行解锁并做金税卡及ic卡出库处理。②企业在转入的城区局办理完相关的手续后,由转入的城区局以《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的形式及时通知办税厅对上述两卡进行重新发行。9.变更主管城区局的办理程序(1)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受理,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于次日上午将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转出的城区局。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的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转出的城区局。(2)转出的城区局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及城区局主管领导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填报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同时按规定填写《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收缴“两卡”,并将报告表和“两卡”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科。(3)市局流转税科按规定审核,签署处理意见后及时将报告表和“两卡”退回转出的城区局或转交转入的城区局。(4)转出的城区局或转入的城区局在收到有关资料后及时将一般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并将《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和“两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般纳税人变更情况审核表》于次日上午传递给办税厅。(5)办税厅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一般纳税人金税稽核、认证、报税系统、企业发行、发票发售系统视不同情况作处理,并通知纳税人协助办理后续手续。10.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税务登记证号码改变的除外),城区局应视不同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加盖印章。原属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城区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时加盖“保留一般纳税人”印章;原属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至临时认定期满,城区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时,加盖“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至××××年××月××日”印章。(五)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取消程序1.企业申请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向办税厅受理窗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城区局填写《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2.办税厅从收到企业或城区局填写完整的《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企业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作废章,结清应缴税款,经办人在《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注明发票收缴、税款缴纳情况并签章,于次日上午将《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传递给城区局。3.城区局从收到办税厅转交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办理以下事项:(1)对《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进行审批,并及时将信息录入征管系统。(2)收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3)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单》(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及时收缴金税卡和税控ic卡。(4)城区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单》、《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和该企业的金税卡、ic卡及时传递给办税厅。4.办税厅在收到城区局转交的资料和两卡后,应立即在企业发行系统对收缴的“两卡”作如下处理:对企业的发行信息作删除处理——将“两卡”作返回处理——将ic卡进行解锁——对“两卡”作出库处理;并按要求在《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签署意见,将已作技术处理的两卡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退回城区局。5.城区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已作技术处理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单》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科。6.市局流转税科对城区局上交的金税卡、ic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单》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进行签收,认真审核,对企业“两卡”收缴当月开具却未报税的专用发票,立即在《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签署处理意见并退还城区局。7.城区局在接到流转税科返回的资料后,将《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于次日传递给办税厅。8.办税厅收到《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厅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做好以下工作:(1)认证岗、报税岗人员按流转税科签署的处理意见将企业的存根联进行数据补录采集;(2)15日数据上传前将信息录入金税稽核系统;(3)于次月导出数据上传后在认证系统作相关信息的删除处理;(4)于次月报税期结束后在报税系统作相关信息的删除处理。9.企业属于注销税务登记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城区局、办税厅按上述规定及程序办完有关手续后,由城区局将《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1份)移交稽查局按稽查程序进行纳税检查。10.对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由办税厅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六)一般纳税人年审1.年审的条件、内容及报送的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桂国税发〔1999〕10号)及年审当年的文件规定执行。2.年审程序:(1)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受理,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于次日(资料移送最迟限时2月15日前完成,遇有情况改变的将另行通知)将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一式三份,城区局、纳税人各1份)传递给城区局。(2)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后,按上述时间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传递给城区局。(3)城区局从收到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最迟限时4月20日前完成,遇有情况改变的将另行通知),符合年审条件的,由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城区局主管领导,分别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上签章;将一般纳税人年审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并于办结的次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2份)传递给办税厅,及时通知纳税人带《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到办税厅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4)办税厅在收到城区局转交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金税稽核系统,当纳税人持证、簿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时,按规定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上分别贴上年审合格标识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退还纳税人。(七)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出现有变更企业名称、税号、转出、收卡、注销资格、因损坏等原因需更换两卡的城区局、办税厅在资料相互传递时除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外,还应填写“防伪税控企业变更及注销程序表”(附件5)。(八)各城区局必须在每月3日前,统计上月一般纳税人新认定、正式认定、取消、变更(企业名称、税号的改变,转入、转出主管城区局)和发行的企业户数,并分类打印企业名单,上报流转税科、计征科各1份以便核对;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城区局应向企业发放《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督促其办理。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管理(一)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每月供应不超过25份。首次购买时办税厅根据城区局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中核定的发票数量向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发票。(二)正式认定或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如原核定购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而要超量供应的,由纳税人向办税厅提出申请。(三)机构调整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办税厅可按原各征收分局核定的购票数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申请超量供应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须领取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2.近期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近期取得的进项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五)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应立即受理,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于次日上午将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传递给城区局。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的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传递给城区局。(六)城区局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个4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城区局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将发票增量审批信息录入征管系统,于次日上午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传递给办税厅。月供应发票数量在50份以内的纳税人,经城区局审批可一次性给予领购。(七)办税厅在收到城区局传递的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中管理局签署的审批意见,录入调整企业发行子系统内的购票数量,通知纳税人到办税厅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并按新的发票供应量向纳税人供应发票。三、资料管理(一)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审的资料管理1.办税厅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必须进行认真清点,并对资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2.办税厅在传递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前,必须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至(六)项相关规定的资料序号进行清分、排列,附上审核审批情况表用夹子夹好,放入一般纳税人资料封面内;对经城区局审批后转交的相关资料,应按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续认定、取消资格分别归档、装订。3.城区局必须对纳税人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续认定、取消资格、年审所报送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核实。4.城区局对经审批后的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续认定、取消资格、年审所报送的有关资料,按规定留存归档,并分别不同情况做好认定、审批台帐记录以备查考。5.城区局对经审批后的一般纳税人有关资料按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取消(注销)、年审顺序于年终与纳税人征管档案一起装订入档。(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资料的管理规定参照本条第(一)项第1至第5目的规定执行。(三)办税厅、城区局在相互传递资料时,必须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移交台帐》(附件2)上签收,以备查考。(四)办税厅、城区局遇有特殊情况使用电话等其他方式传递审批信息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南宁市国税局(xx部门)内部电话通知记录簿(一般纳税人认定、注销、变更、转户、年审、收卡)》(附件3)、《南宁市国税局(xx部门)内部电话受理记录簿(一般纳税人认定、注销、变更、转户、年审、收卡)》(附件4)以备查考。(五)本《规定》中涉及所用的各种表格,请参阅《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南市国税发〔2002〕534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2〕414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税发〔2001〕29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3〕213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3〕135号)。四、监督考核(一)市局流转税科按季度对各城区局、计征科办税厅在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认定、取消、年审、发票超量供应等方面的审批情况按户数20%、10%、10%、20%、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视情况深入实地核查。(二)抽查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的条件、标准、时限、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调查报告,是否按规定通知企业整改;是否按规定传递、接收整理资料、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保管、归档资料,有无丢失纳税人的资料;是否按规定做好认定、发票超量供应审批的台帐登记;是否按规定做好认定资料和发票供应审批资料的传递台帐记录;是否按有关规定将相关认定、审批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的稽核、认证、报税系统。(三)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审和发票超量供应审批的,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外,纳入目标考核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涉税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五、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县国家税务局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审、增值税专用发票超量供应审批管理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并进行考核。六、本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注: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86号),本规定第二条已失效或废止。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电话纳税人识别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临时)认定时间上月销售额本年累计销售额上月已纳税额本年累计已纳税额原核定购票数量最大开票限额有无发票违章现申请购票数量有无欠税现申请购票数量企业管理股审批意见经审核,该企业年月日正式(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同意供应该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份,每月限购次,每次限购份。经办人:管理股负责人:年月日(盖章)业务股审批意见拟同意供应该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份,每月限购次,每次限购份。业务股负责人:年月日(盖章)管理局审批意见同意供应该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份,每月限购次,每次限购份。主管局长:年月日(盖章)此表一式三份,城区管理局、计征科、纳税人各存一份。附件2:×××××局(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移交台帐企业名称业务类型资料份数移交人移交日期签收人签收日期附件3:南宁市国税局(xx部门)内部电话通知记录簿(一般纳税人认定、注销、变更、转户、年审、收两卡)序号时间通知人姓名受理部门名称受理人姓名内容摘要限办时间反馈内容及时间备注附件4:南宁市国税局(xx部门)内部电话受理记录簿(一般纳税人认定、注销、变更、转户、年审、收两卡)序号时间受理人姓名发通知部门名称内容摘要限办时间经办人姓名反馈内容及时间备注附件5:防伪税控企业变更及注销程序表单位名称:纳税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序号岗位内容经办人时间1城区局设备管理岗填表原因(注1):是否需收卡:终止使用开票系统时间:上月开具专票最后一份票号:上月是否有结存发票(注2):注销当月是否开具电脑专用发票:是否通知企业到报税岗补录存根联:金税卡数量:号码:ic卡数量:号码:2计征科发票发售岗专用发票是否缴清:专用发票:普通发票:3计征科报税岗1、上次抄报税所属月份:2、注销当月是否需要补录存根联:认证岗3、补录存根联号码:计征科纳税申报岗4、注销当月是否已受理纸质申报:5、当月开票是否已申报:6、税款是否已形成缴款书:4计征科发行岗7、将该纳税人资料从信息库中变更或注销5城区局企业管理股(或业务股)1、核实税款清缴入库情况2、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取消、注销手续在ch系统中注销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将有关资料上交市局6计征科数据采集岗在稽核系统中变更或注销该纳税人信息7计征科认证岗在认证系统中变更或删除纳税人信息8计征科报税岗注销所属月份是否已抄报税:在报税系统中变更或删除纳税人信息注1:一般纳税人转出、收卡、变更名称、税号、注销、因损坏等原因需更换两卡等情况;注2:核实企业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结存数、开票系统中库存发票数;注3:此表最后填写的是哪一岗位,均应传至数据采集岗位存档,有关岗位收到此表时应尽快移送下一岗位,不得无故拖延。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规范
- 为规范机关管理,理顺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形象,不断提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的工作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规范。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践行广西国税精神,自觉将“敬业奉献、求实创新、公正廉洁、文明和谐”融入各项工作中。具体要求为:(一)守法有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做一个守法有德、情操高尚、勤政廉政、廉洁奉公的国家公务人员。(二)公正执法。认真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公道正派,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三)胸怀全局。市局机关是全市国税系统行政管理、税收工作的枢纽,每一名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局限于本岗本部门,必须着眼于全局,牢固树立“局荣我荣、局耻我耻”的观念,始终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不做任何有损于市局机关、全市国税系统以及社会稳定发展的事情。(四)严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和各项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告知同事离开原因、去向、返回时间,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部门领导请示,并落实好替岗人员。局领导参加外事活动或受邀参加外单位会议,除向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报告外,还应将出行情况通报办公室。(五)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六)求实创新。以促进工作,提高效率为目标,立足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实事求是,畅所欲言,善于调查研究,精于调查分析,勇于开拓创新,敢于身体力行。(七)举止端庄。严格按照公务要求穿戴整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主动,有礼有节,展现国家公务人员的良好风貌。(八)团结和谐。牢固树立补位意识、协作意识和团队意识,正确对待同事之间、邻里之间在工作、学习、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主动化解矛盾,避免产生纠纷。坚决破除互相送礼、送物的陋习,要通过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帮助来加深同事之间的感情,从而共同建立和维护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二、机关办公规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国税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本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一)规范办文。办文是指:办理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及南宁市国税系统内各法人单位的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以局内相关单位名义制发的非正式公文以及局内相关单位办理向局领导呈送的学习考察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办理系统外各单位纸质来文及电子文件。其中,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及南宁市国税系统内各法人单位的名义制发的非涉密正式公文(如:各类请示、批复、通知、函、通报、简报、信息等),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32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全区国税系统公文格式》(桂国税发〔2007〕259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文规程》(南市国税发〔2007〕329号),以电子公文形式通过公文处理系统进行办理,涉密正式公文以纸质形式通过机要人员手工传递方式进行办理;以局内各单位(部门)名义制发的非正式公文(如:各部门制发的便函、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等),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32号),通过公文处理系统、ftp或纸质传递形式办理;向南宁市委、市政府及本系统以外有关单位制发的公文,应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除局领导指定呈送的正式或非正式公文可直接报局领导外,其他呈报局领导的公文应通过办公室按正常渠道报送;局内各单位(部门)向局领导呈送的学习考察报告和工作报告等非公文类文字材料,可根据局领导分工,向协调本单位工作或分管本部门工作的局领导报送。局领导应及时批阅外收文,对工作布置性收文应明确提出批办意见,局领导外出期间,应委托其他局领导批办或签发公文。办公室主任根据外收文要求提出的拟办意见,经局领导审阅未提出其他意见的,视同局领导批示意见,相关部门应认真抓好落实。经局领导审阅同意的办公室主任拟办意见,相关部门有异议的,必须在接到外收文的1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以便办公室及时进行调整。(二)规范办事。办事是指:办理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政务、业务、事务工作;办理需多个部门协同开展的工作;办理需经局内有关会议研究批准的工作;办理需经局领导审批的工作。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及人员要按职权、职责以及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认真地抓好工作办理。局领导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下达工作任务,需多个部门协同开展的工作,交办局领导应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牵头开展工作。交办局领导只明确多个部门共同开展、未明确主办部门的,交办局领导首先提出的部门为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于需经局内有关会议研究批准、需经局领导审批或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核批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报批审核,经批准同意后要认真抓好落实。(三)规范办会。办会是指: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协助上级机关做好在南宁召开的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视频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做好全市国税系统综合性、专业性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部门会议的协调、安排工作。对于协助上级机关在南宁召开会议,办公室在收到上级机关通知后要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应根据情况和要求,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落实分工,相关部门要认真按分工要求共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对本局召开的各类会议,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制度》(南市国税发〔2006〕388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办会。为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办公室每周一收集整理各部门报送的会议计划,形成会议议题,以便整合会议。整合后的会议议题应于每周二上午上班时提交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明确会议召开时间。(四)规范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和自治区国税局制定的各项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局资金管理办法、报销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切实加强对系统和机关经费以及机关各类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公务车辆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机关财务现金、公务借款的审批管理,加强对机关财产、物资的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财务和财产的管理水平。(五)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各项工作进行逐项分类,属应公开事项的,必须按照《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南市国税发〔2007〕200号)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单一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或本系统公开。各部门实施政务公开的当日,应向市局办公室提交书面文字说明,列明公开的项目、内容、时间、形式等。办公室要及时整理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六)规范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工作实际,市局已制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南市国税发〔2007〕21号,含《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职工饭堂防止食品中毒应急预案》等),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紧急预案,一旦遇到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迅速启动预案,妥善应对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根据部门工作实际,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局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市局机关和全市国税系统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部门管理规范(一)工作管理精细。各部门要按照自身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工作流程、考核标准,规范本部门各岗位之间工作衔接机制,形成操作性强、责任明确、优质高效的工作衔接流程和考核标准。在认真落实市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细化、量化工作项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考核指标、奖惩措施、追责办法,深入推进精细化、科学化管理。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敢抓敢管,负起责任,岗位人员要严守职责,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深入开展。(二)安全管理严格。各部门及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按制度、程序和要求加强对重要物资、财产、票证、计算机及其网络和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病毒和防交通事故的工作。办公室和服务中心要督促物业部门做好服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南市国税发〔2003〕194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南市国税发〔2007〕199号),强化保密意识、防范意识,禁止使用ftp等公开站点传递涉密类文件和信息,确保涉密类文件和信息的安全。对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三)学习组织有力。各部门要按照市局季度政策理论学习安排及其他学习安排,积极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各类学习活动。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及社会环境的需要,各部门应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实事学习、交流讨论等活动,促使工作人员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意识,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大政方针,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要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踊跃参加市局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针对部门和岗位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深入开展专业知识的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督促检查到位。各项工作任务应做到工作有计划,任务有落实,过程有检查,结果有问效,失职有追责。要按照工作布置和分工,认真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市局部署的重点工作事项由市局专职督查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对各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由部门兼职督查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要立足于问效,以是否实现预期目标、是否促进工作开展为标准,着重对工作实效进行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调研,属政策有歧义或表述不明的,要向上级机关请示;属政策执行有偏差的,要立即纠正,认真整改;属工作环节设置不科学的,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属工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要严格追责。(五)部门协作密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自觉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严守职责又相互搭台补台,不断增强工作合力。因工作需要,相关科室根据职责范围对其他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或工作要求,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相关科室在向其他部门提出工作任务或工作要求时,应本着“既便于工作开展,又便于其他部门操作”的原则,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要求。对出现的跨部门工作分歧和问题,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一般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上交局领导。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当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协商或裁定。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应当由局长决定或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工作事项一经决定,各部门必须按局领导的协调决定抓好工作落实,不得扯皮推诿,各行其是,影响全局工作。四、办公楼及公共场所管理规范(一)规范出入办公楼登记制度。非工作时间出入办公楼,要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服务中心要督促物业部门认真抓好此项制度的落实执行工作。任何人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办公楼,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物业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来访人员身份证件,登记来访人姓名、来访时间、来访事由等。非工作时间需由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室楼实施工程项目、设备维修或其他事项时,相关科室应提前通报物业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的,应及时报告情况,在未批准同意前,不得进入办公楼。办公楼内相关设备确需带出办公楼的,相关部门必须到物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允许带出。(二)规范值班及巡查工作。各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按照市局机关节假日期间定点值班管理制度及办公室的值班安排,自觉做好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及时做好来电记录,重要事项应立即向值班局领导汇报,并根据值班局领导工作指导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值班局领导和局长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事发5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国税局,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国税局。节假日期间,机房重地及其他重要办公场所,要安排人员,加强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服务中心要督促物业部门加强值班管理,对办公楼等重要区域实行24小时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值班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值班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三)规范办公环境及人员着装。严格执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南市国税发〔2007〕140号),对各办公室内的办公桌进行规范摆放,力求协调统一。办公桌面摆放的办公设备和物品要及时整理,确保简洁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乱钉乱挂。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严禁大声吵闹和拥挤喧哗,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和杂物。办公楼各楼层的楼梯、通道和走廊要保持清洁卫生,通道、走廊的墙壁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得随意乱钉乱挂。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整人员去向牌,人员去向发生变化,要及时在去向牌上标注清楚。各类车辆要分区、定点整齐停放,严禁乱停乱放。爱护绿色植物,主动配合物业部门做好绿化植物护养工作,美化办公环境。五、对外联系和来访接待规范(一)上下联系积极主动。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的联系,积极主动地向自治区国税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各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向上级对口领导部门汇报工作,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争取支持。定期深入基层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着重宣传市局工作决策的目的和意义,掌握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分析解决工作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了解基层群众需求,及时解决群众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二)外部合作协调紧密。要加强与各部委办局的工作联系,其中特别要注重加强与财政、地税、工商等工作密切单位的联系,不断增进了解和支持,加强工作的协调合作。要结合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和完善双方或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不断增强工作合力。(三)外事接待热情规范。严格执行市局接待管理办法,按照“对等对口”的原则及时落实接待部门和人员,热情做好接待工作。服务中心要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乱开口子、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接待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接待费用的结算工作。(四)来访接待有礼有节。对来我局拜访局领导的人员,楼层物业管理人员要迅速向办公室报告情况,办公室在接到物业管理人员的报告后,要及时详细地询问来访人员来意。对上访人员,办公室应做好来访登记,迅速向局领导报告,并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做好引导、信息反馈等接待工作;对来我局公务的人员,办公室应协调相关部门热情接待,并按要求和原则认真办理好相应的公务。在接待来访中,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涉密场所接待来访人员。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一般纳税人条件一、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二)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二、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三、企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内,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无论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不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四、新办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五、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和《自治区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或以收购、调拨、批发、加工为名义开办的空壳、皮包、四无企业(即无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能力、无生产经营人员、无相应生产经营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六、商业企业因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各门市部实行承包或抽本经营,且财务不并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只上交定额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其总机构不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但其某一门市部(批发部、收购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七、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八、从事生产或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从事工业生产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二)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账簿,会计核算健全、能按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三)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列地址相符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九、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认定转正式认定时,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第二条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程序一、新开业或已开业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二、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提出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时,应立即向企业发放《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程序通知书》(附件11),告知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有关程序。三、凡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附件1、2),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总机构最近年度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四)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五)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拨款证明或调拨实物证明及复印件);(六)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七)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八)生产经营地、场所、以及注册经营地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租期一年以上)及复印件;(九)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十)购销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特殊情况无购销合同、协议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十一)与购销合同、协议相关的银行汇款单及货物运输的有关票据及复印件;(十二)法人代表责任保证书(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十三)开票员责任保证书;(十四)法人代表税法知识测试资料(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十五)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测试资料;(十六)市、县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对所列调查项目作明确说明,不能模棱两可,具体调查项目如下:(一)经营地址、范围、人员调查要求:1.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注册经营地址相符;2.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注册经营范围相符;3.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4.是否有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场所、仓库;5.是否有生产经营人员(人数);6.是否有专业财务人员(人数);7.所有人员的工资是否已支付并登记入账;(二)生产经营能力调查要求:1.是否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是多少;2.产权所属(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所属权);3.核算方式;4.购销情况,即计划或已经从哪些企业进货,销往哪些企业,金额是多少。是否签订了购货或销货合同,合同金额是多少。(三)建账情况调查要求:1.是否已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会计科目;2.是否将已发生的费用、支出及实收资本等登记入账;3.是否设置增值税税金会计科目。(四)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要求:1.对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真实有效;2.购销合同或协议(凡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银行汇款单据,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注明核实方式与时间);3.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包括总机构、同城分支机构、仓库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如果以上场所在本市范围内的,应实地核实是否相符,并注明实地调查时间);4.其它有关资料。(五)企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能力调查要求:1.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房间是否安装防盗设施;2.是否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求。五、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的经办人员及分局分管领导分别在《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附件6)审核签章,并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5日内,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有关资料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一并上报市、县局审批机关审批。六、市、县局审批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办人员应认真进行复核,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在10日内审批完毕。凡资料有疑问的,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进一步核实,经核实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3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资料退回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右上角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企业发放《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7)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七、主管国税机关、市、县局审批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或需要进行整改的,应立即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附件8),责成其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补充报送资料。八、主管国税机关不按规定进行调查、调查项目不全或编造虚假调查报告的,市、县局审批机关应将报送的资料退还主管国税机关,责成主管国税机关重新调查,对整改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重新上报。九、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一般纳税人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经办人员及分(县)局分管领导分别在《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附件6)审核签章,并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5日内,填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附件5)送达企业签收。十、市、县局审批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确认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退还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退回资料之日起5日内,填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附件5)送达企业签收。十一、各级审核、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应说明延期的原因,企业整改时间和节假日可以顺延。十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以市、县局审批机关签署的时间为准,主管国税机关、市、县局审批机关应在签署意见时,加盖“从××××年××月××日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印章。十三、对已取得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其购买符合公安部gb10409-89标准的远程防盗报警保险柜后,方可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定(以下简称正式认定)管理一、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临时认定期满后,在临时认定期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和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应于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税负情况统计表》(附件9);(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五)财务报表;(六)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七)市、县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附件10),对符合正式认定条件的,将资料与《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附件10)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上报市、县局审批机关。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企业资料过程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应立即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附件8),责成企业及时补报资料。四、市、县局审批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正式认定资料后,应于10日内审批完毕。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情况,应立即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附件8),责成下级国税机关及时补报资料。五、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以市、县局审批机关签署的时间为准。主管国税机关、市、县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时,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加盖“从××××年××月××日起认定一般纳税人”印章。六、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一般纳税人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条件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经办人员及分(县)局分管领导分别在《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附件10)审核签章,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填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附表5)送达企业签收,并按规定将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七、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临时认定期满后20日内,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四条一般纳税人变更管理一、凡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按要求填报《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审核表》(附件12),并按本条第二至第五点规定的不同类型报送资料,经分局审核无误后报市、县局审批。二、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在向国税户籍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重新确认其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时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上加盖“从××××年××月××日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印章。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属于临时认定期间的,适用原验资报告;属于正式认定期间可用审计报告代替。三、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在向国税户籍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五)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六)法人代表责任保证书;(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除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商业企业须提供审计报告)。四、企业因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在向国税户籍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转出手续,向转入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五)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经营地点变化但未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在向国税户籍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六、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税务登记证号改变的除外),主管国税机关应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企业填报资料的审核、调查、上报工作。市、县局审批机关在收到资料后,应于1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资料退回主管国税机关。七、主管国税机关、市、县局审批机关审核上报的资料时,对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企业或下级国税机关,应立即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附件8),责成其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补充有关资料。八、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税务登记证号改变的除外),审核审批机关应视不同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加盖印章。原属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核、审批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时加盖“保留一般纳税人”印章。原属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至临时认定期满,审核、审批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时,加盖“保留一般纳税人至××××年××月××日”印章。第五条一般纳税人注销、取消管理一、一般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报市、县局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二、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稽查部门检查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报市、县局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二)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三)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四)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六)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交纳税款的。三、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国税户籍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四、应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从其发生被取消(注销)行为之日起10日内,填报《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4),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县局审批机关审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须企业盖章。市、县局审批机关应从收到《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五、对被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收回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控ic卡和金税卡,清理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应缴税款。其库存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现行规定处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六、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两年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可重新申请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六条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一、年审对象:(一)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二)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二、年审内容:上年度税务登记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应税销售额及税负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财务核算状况、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三、年审应提供的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验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正、副本)》;(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五)财务报表;(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但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审合格的有关证明资料;(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税负情况统计表》(附件9);(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年审标准按年审当年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标准执行。五、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未到期的,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至认定期满,期满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办理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六、一般纳税人年审具体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料管理一、主管国税机关在报送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资料时,必须按本办法第二至第六条的资料序号排列,并用夹子夹好,放入一般纳税人资料封面内。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批完毕退回的有关资料,按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取消(注销)顺序装订,年终放入纳税人档案。第八条目标考核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涉税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注: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86号),本办法第一条第七项已失效或废止。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适用非商业企业)申请单位:(章)申请时间:年月日经营地点电话经营范围邮编开户银行帐号法人代表住址电话会计住址电话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职工人数年年度资料(万元)生产、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会计财务核算状况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帐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备注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业务)股意见:盖章年月日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审批部门各一份。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适用商业企业)申请单位:(章)申请时间:年月日经营地点电话经营范围邮编开户银行帐号开业日期经济性质法人代表住址电话会计住址电话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职工人数年年度资料(万元)批发、零售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会计财务核算状况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帐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备注管理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业务、税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区)县局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管理部门、业务或税政部门各一份。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单位:(章)申请时间:年月日经营地点电话经营范围邮编开户银行帐号原发税务登记证号经济性质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职工人数年年度资料(万元)生产货物的销售额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批发、零售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会计财务核算状况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帐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备注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业务)股意见:盖章年月日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审批部门各一份。附件4: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地址税务登记证副本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计算机编码取消(申请注销)一般纳税人原因经营情况年应税销售额结算增值税款情况销项税额结算人专用发票管理情况领购发票实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用数量实现进项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结存数量应缴税额收缴数量已缴税额企业(盖章)年月日管理员审核意见:年月日管理股意见:年月日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年月日本表一式贰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各一份。附件5: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年)第号(存根):经我分局调查,你单位因为: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特此通知。签收人(章):年月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年)第号:经我分局调查,你单位因为: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特此通知。(章)年月日附件6: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受理时间经营地址、范围、人员情况调查结果:生产经营能力调查结果:建账情况调查结果: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核实结果:企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能力调查结果:调查表所填内容属实,同意以上调查结果企业签章:年月日调查人员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情况,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管理股负责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报告,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业务股负责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报告,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城区、县局领导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分局总计耗用时间: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报告,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业务科经办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报告,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业务科领导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业务科室总计耗用时间: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报告,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市局分管领导意见:附件7: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年)第号(存根):你单位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般纳税人的若干税务管理规定通知你单位,请遵照执行。签收人(章):年月日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年)第号:你单位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般纳税人的若干税务管理规定通知你单位,请遵照执行。1、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领购发票。2、请于临时认定有效期满后10日内,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请于每年1月至4月底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逾期不年审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4、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当月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于当月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否则当月不得抵扣。5、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企业必须购买符合公安部gb10409-89标准的远程防盗报警保险柜。6、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到税务机关订阅税收政策书刊,及时了解一般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7、若本通知的事项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不符,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章)年月日附件8: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年第号(存根):请你单位在月日前进行如下整改或补充以下资料。1、;2、;3、;4、;5、;6、;7、;8、;企业回执时间:年月日企业经办人签字:签收人:年月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年第号(回执):你单位报来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收悉,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在月日前进行如下整改或补充资料,并于完成之日将此回执联交回税务机关。1、;2、;3、;4、;5、;6、;7、;8、;整改完成时间:年月日(章)年月日地址:电话:附件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税负情况统计表所属年份年企业(章)填写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电话号码月份项目专用发票版本专用发票领购份数专用发票填用份数专用发票作废份数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税负123456789101112合计附:如有留抵税额,在应纳税额栏内用负数表示。应纳税额合计栏以实缴的应纳税额进行合计。附件10: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征收分局(章)金额单位:万元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临时认定期间销售收入有无违法违章情况管理员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管理股负责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业务股负责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城区、县局分管领导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市局主办科室经办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市局主办科室分管领导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1: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程序通知书,现收到你单位提出的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税务机关将从你单位交齐相应资料之日起受理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日期:年月日企业经办人签字:企业交齐资料日期:年月日企业经办人签字:申请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者总机构最近年度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征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5、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6、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拨款证明或调拨实物证明及复印件);7、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8、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9、生产经营地、场所、以及注册经营地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10、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11、购销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特殊情况无购销合同、协议的需提供书面说明);12、与购销合同、协议相关的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定金等银行汇票单据及复印件,以及货物运输所取得的的有关运输票据及复印件;1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的法人代表责任保证书14、开票人员责任保证书1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的税法知识测试资料16、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测试资料17、市、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下由分局填写):(章)年月日附件12: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审核表申请单位:(章)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前认定时间变更后税务登记内容申请变更时间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地址地址注册类型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员审核意见管理股审核意见主管分局审核意见注:审核意见应注明:1、企业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情况是否属实;2、税务登记证号发生变化的,是否同意其重新认定;3、税务登记证其它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同意其变更续认定。har-indent-count:2.0;mso-line-height-rule:exactly">三、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国税户籍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四、应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从其发生被取消(注销)行为之日起10日内,填报《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4),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县局审批机关审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须企业盖章。市、县局审批机关应从收到《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五、对被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收回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控ic卡和金税卡,清理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应缴税款。其库存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现行规定处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六、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两年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可重新申请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六条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一、年审对象:(一)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二)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二、年审内容:上年度税务登记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应税销售额及税负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财务核算状况、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三、年审应提供的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验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正、副本)》;(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五)财务报表;(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但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审合格的有关证明资料;(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税负情况统计表》(附件9);(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年审标准按年审当年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标准执行。五、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未到期的,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至认定期满,期满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办理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六、一般纳税人年审具体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料管理一、主管国税机关在报送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资料时,必须按本办法第二至第六条的资料序号排列,并用夹子夹好,放入一般纳税人资料封面内。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批完毕退回的有关资料,按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取消(注销)顺序装订,年终放入纳税人档案。第八条目标考核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涉税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注: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86号),本办法第一条第七项已失效或废止。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适用非商业企业)申请单位:(章)申请时间:年月日经营地点电话经营范围邮编开户银行帐号法人代表住址电话会计住址电话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职工人数年年度资料(万元)生产、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会计财务核算状况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帐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备注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业务)股意见:盖章年月日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审批部门各一份。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适用商业企业)申请单位:(章)申请时间:年月日经营地点电话经营范围邮编开户银行帐号开业日期经济性质法人代表住址电话会计住址电话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职工人数年年度资料(万元)批发、零售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会计财务核算状况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帐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备注管理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业务、税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区)县局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管理部门、业务或税政部门各一份。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单位:(章)申请时间:年月日经营地点电话经营范围邮编开户银行帐号原发税务登记证号经济性质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职工人数年年度资料(万元)生产货物的销售额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批发、零售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会计财务核算状况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帐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用量(份)备注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业务)股意见:盖章年月日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本表一式贰份,其中纳税人、审批部门各一份。附件4: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地址税务登记证副本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计算机编码取消(申请注销)一般纳税人原因经营情况年应税销售额结算增值税款情况销项税额结算人专用发票管理情况领购发票实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用数量实现进项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结存数量应缴税额收缴数量已缴税额企业(盖章)年月日管理员审核意见:年月日管理股意见:年月日城区、县税务机关意见:年月日本表一式贰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各一份。附件5: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年)第号(存根):经我分局调查,你单位因为: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特此通知。签收人(章):年月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年)第号:经我分局调查,你单位因为: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特此通知。(章)年月日附件6: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受理时间经营地址、范围、人员情况调查结果:生产经营能力调查结果:建账情况调查结果: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核实结果:企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能力调查结果:调查表所填内容属实,同意以上调查结果企业签章:年月日调查人员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情况,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管理股负责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报告,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业务股负责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报告,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城区、县局领导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分局总计耗用时间: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报告,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业务科经办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报告,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业务科领导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业务科室总计耗用时间:日整改意见或补充资料:根据调查报告,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市局分管领导意见:附件7: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年)第号(存根):你单位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般纳税人的若干税务管理规定通知你单位,请遵照执行。签收人(章):年月日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年)第号:你单位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般纳税人的若干税务管理规定通知你单位,请遵照执行。1、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领购发票。2、请于临时认定有效期满后10日内,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请于每年1月至4月底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逾期不年审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4、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当月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于当月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否则当月不得抵扣。5、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企业必须购买符合公安部gb10409-89标准的远程防盗报警保险柜。6、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到税务机关订阅税收政策书刊,及时了解一般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7、若本通知的事项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不符,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章)年月日附件8: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年第号(存根):请你单位在月日前进行如下整改或补充以下资料。1、;2、;3、;4、;5、;6、;7、;8、;企业回执时间:年月日企业经办人签字:签收人:年月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年第号(回执):你单位报来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收悉,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在月日前进行如下整改或补充资料,并于完成之日将此回执联交回税务机关。1、;2、;3、;4、;5、;6、;7、;8、;整改完成时间:年月日(章)年月日地址:电话:附件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税负情况统计表所属年份年企业(章)填写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电话号码月份项目专用发票版本专用发票领购份数专用发票填用份数专用发票作废份数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税负123456789101112合计附:如有留抵税额,在应纳税额栏内用负数表示。应纳税额合计栏以实缴的应纳税额进行合计。附件10: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征收分局(章)金额单位:万元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临时认定期间销售收入有无违法违章情况管理员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管理股负责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业务股负责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城区、县局分管领导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市局主办科室经办人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市局主办科室分管领导意见接收时间:年月日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1: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程序通知书,现收到你单位提出的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税务机关将从你单位交齐相应资料之日起受理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日期:年月日企业经办人签字:企业交齐资料日期:年月日企业经办人签字:申请临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者总机构最近年度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征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5、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6、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拨款证明或调拨实物证明及复印件);7、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8、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9、生产经营地、场所、以及注册经营地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10、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11、购销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特殊情况无购销合同、协议的需提供书面说明);12、与购销合同、协议相关的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定金等银行汇票单据及复印件,以及货物运输所取得的的有关运输票据及复印件;1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的法人代表责任保证书14、开票人员责任保证书1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的税法知识测试资料16、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测试资料17、市、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下由分局填写):(章)年月日附件12: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审核表申请单位:(章)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前认定时间变更后税务登记内容申请变更时间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地址地址注册类型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员审核意见管理股审核意见主管分局审核意见注:审核意见应注明:1、企业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情况是否属实;2、税务登记证号发生变化的,是否同意其重新认定;3、税务登记证其它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同意其变更续认定。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75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2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全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主任:周元卫副主任:徐健、刘坤、凌国清、廖纪新、文建中成员:由征管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法规科、信息中心、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稽查局、监察室等科室领导组成。南宁市国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副局长刘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局征管科杨准科长担任,成员由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征管科)为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成立本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本辖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南宁市国税局下属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管辖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各类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其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的内容,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于分支机构。2006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不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b级管理。纳税人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无法联系,无法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企业暂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非正常纳税户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三、纳税信用等级设定纳税信用等级设置a、b、c、d4个级别,计分以获得或扣完该项分值为止。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辖以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的行业范围划分评定管辖,以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由国税局管辖主评;以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由地税局管辖主评。行业划分不清的,以纳税人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划分,缴纳税款总额国税局部分占50%以上的,由国税局管辖主评。由国税局管辖主评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由主管国税局发放、收回和主评,同级地税局配合核实确认签字盖章;由地税局管辖主评的,地税局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发放、收回和主评,同级国税局配合核实确认签字盖章。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工a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后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市局评定后报自治区联合评定委员会备案。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并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市区有出口业务的商业外贸企业、涉外企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评分,纳税信用等级由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扣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和扣分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5〕275号)第二章的规定执行。评分采取电脑评分与人工评分相结合。市局信息中心开发评分软件,凡能从征管软件提取信息评分的,由电脑自动评分,不能从征管软件提取信息的,实行人工评分。各主评税务机关(股、所)以日常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为基础,运用税收征管软件数据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被评定期2年内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五项指标进行评分,并将考评扣分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对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要附书面说明材料,加盖公章,稽查局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备复议。纳税人违反规定被扣分的行为追溯至2006年1月1日止。各主评局发放、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和评分工作6月30日前完成。七、与同级地税局的协作各主评局发放、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和评分工作完成后,6月30日前把填写了考评扣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一次性移送同级地方税务局核实确认签字盖章。各主评局收到地税局返回经核实确认签字盖章、填写了考评扣分及考评意见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及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说明材料和处理决定书后,从低计算实际得分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各主管国税局收到地税局主评并填写了考评扣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后,也将本局考评扣分及考评意见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对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要附书面说明材料、稽查处理决定书,加盖公章。8月30日前将经核实确认签字盖章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及有关材料送还地税局。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各主评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国税局、地税局的考评分数情况,从低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此项工作9月30日前完成。对评分在95分以上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认为达到a级的,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对评分在95分以上,但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71号)规定,不能评为a级的,其纳税信用等级由各主评局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对评分在95分以下(不含95分)的,其纳税信用等级由各主评局根据实际情况评定。九、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相关纳税信用等级审定工作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各单位上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有关材料,比对税收征管软件的信息数据,拟写评定意见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报相关单位。此项工作9月30日开始,10月30日完成。对评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并经各县(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达到a级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对评分在95分以下(不含95分),国税局、地税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对有出口业务的商业外贸企业、涉外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十、国、地税异议的处理国税局、地税局就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局评定。十一、公示经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局指定调查,调查单位15日内向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报送调查报告,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后予以确定维持a级或降级,并告知有关各方。十二、纳税信用等级公告、颁发证书、授予标识牌、送达通知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将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在各自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网站上提供查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向被评定人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和授予“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标识牌。主评税务机关接到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反馈信息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加盖国税局、地税局公章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十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中发现被评定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决定书抄送同级国(地)税局,并提出降低信用等级意见,双方税务机关没有异议的,由原纳税信用等级审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维持或调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对调低纳税信用等级的,由主管税务局制发《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收回证书、标识牌。各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按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稽查。十四、其他工作要求信息中心开发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软件,提供录入、系统自动评分、查询、统计、考核功能支持。此项工作5月15日前完成。各主管税务局要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数据录入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软件。此项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征管科负责组织制作“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标识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十五、责任追究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违反者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损坏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誉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十六、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每2年评定1次,逢双数年份进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 根据自治区国税局的统一部署,2007年8月起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在全区分步试点运行,我局属第三批推广应用单位,上线运行时间从2007年10月开始。为确保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一)为加强税收管理员平台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成立税收管理员平台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组长:周元卫副组长:徐健刘坤成员:杨准石玲玲梁宇军樊茗邓其荣覃标杨伟敏罗大益吴文松黄欣苏伟林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指挥税收管理员平台的推广工作;2.负责协调各科室之间的业务关系;3.负责监督、验收整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4.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领导小组下设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推广办)。主任:杨准石玲玲成员:颜金满陈桂新阮光宁卢小丽刘泉梁健韩永健苏滨刘凤果雷斌主要职责:1.负责管理员平台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2.负责及时向推广领导小组汇报推广工作的进展;3.负责处理税收管理员平台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4.负责与区局联系和沟通,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5.负责处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二、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1.人员准备。(1)人员调整。各推广应用单位(部门)要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及其细则的规定,根据税源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和配备税收管理员。(2)人员培训。①培训对象:税收管理员平台培训对象为涉及税收管理员平台操作的市局主管领导、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基层税源管理单位(部门)的局长、股长、税收管理员,各稽查局的稽查选案岗、稽查执行岗人员,以及业务、技术运维人员等。②培训内容:税收管理员平台的开发背景、开发的业务设计原理、系统的整体功能、工作流的定制、系统报表工具的使用、系统的业务和技术维护常识以及推广税收管理员平台必备的数据准备及系统初始化知识、推广系统的基本方法和要求、业务、技术的运行维护技能等。③授课师资:一是聘请自治区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平台项目开发组人员为我局税收管理员平台业务骨干培训班授课;二是由我局参加过自治区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平台业务骨干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过自治区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平台师资培训班学习的梁健、韩永健、苏滨授课。④环境搭建:2007年8月底前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在自治区国税局推广办的指导和帮助下搭建培训环境。⑤培训时间:税收管理员平台培训时间安排在2007年9月(详见附件2)。各县局和华侨区局的培训时间安排,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后报市局推广办。⑥培训方式:各城区局、高新、开发区局及业务科室、稽查局的相关人员培训地点安排在望园路19号办公大楼19楼电教室。各县局和华侨区局的培训采取2层培训方式,即由市局培训业务骨干,县局业务骨干培训到具体操作人员,必要时市局授课师资采取巡回辅导。2.设备配备。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给税收管理员配备计算机,以满足推广工作的需要。3.业务准备。(1)确定流程的启动方式。税收管理员平台引入流程管理的思想,对税收业务进行流程化改造,依托信息化,把税收业务流程与软件系统中的工作流对应起来。每个工作流的启动对应一项税收业务的发起。对依税务机关职权发起的流程,管理员平台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等系统的数据处理结果自动启动,或者由管理者根据需要手工启动;对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流程,根据申请信息来源情况,平台设计了3种启动方式:第一,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或税收管理员按照《自动启动流程在综合征管软件的操作规范》(见附件3)确定的文书录入方法,在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申请文书信息,平台自动启动流程;第二,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信息,在平台内录入发起信息,平台自动启动流程;第三,由税收管理员所在部门根据申请信息,在平台内录入发起信息,平台自动启动流程。(2)明确业务处理规定。一些税收事项涉及不同岗位,需要流经不同的工作环节。目前纳入管理员平台管理的是须经过税收管理员处理的23项税收业务。对这23项业务,税收管理员平台根据《广西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的要求,对管理员的工作内容、标准和时限作了细化和量化,未改变其它环节的工作内容、标准、时限,因此,这些环节的工作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上述23项税收业务是:税务认定资格取消调查、核定征收调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调查、注销税务登记调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调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调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调查、国有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调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认定调查、福利企业和其他单位即征即退资格认定调查、资源综合利用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调查、企业所得税退税调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查、出口退(免)税认定调查、一般纳税人年审调查、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延期缴纳税款调查、延期申报调查、发票领购调查、基本信息调查采集、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管理、非正常户认定、纳税评估。4.数据准备。(1)用户信息的采集。①用户信息导入。由自治区国税局从综合征管软件导入用户信息。②用户信息核对。各单位(部门)按市局推广办的要求下载用户信息采集模板,按照模板的填表说明核对和修改模板上的用户信息,并由核对人在模板上签字确认。③用户信息维护。2007年9月底前由市局信息中心组织人员,根据用户信息模板,统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修改,并在管理员平台内录入补充信息,确保用户信息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2)数据清理。在正式应用前一天,由自治区国税局推广办清理测试数据和垃圾数据。(3)税法助手内容的完善。税法助手是收集和查询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工具。自治区国税局及以上级别单位制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区局负责维护,市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业务操作规范,以及与税收管理员工作要求、管理办法有关的文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2007年9月底前录入完毕。规范性文件由法规科提供文件名及文号,由拟稿单位负责录入;业务操作规范,以及与税收管理员工作要求、管理办法有关的文件由拟稿单位负责审核、录入;文件维护由拟稿单位负责。(二)实施阶段。1.成立组织机构。在市局税收管理员平台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市局推广办的指导下,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担负起本局本部门的推广工作职责,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2.建立运行机制。(1)制定推广工作方案。由市局征管科、信息中心牵头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员平台推广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时间表(详见附件1),确保能按工作进度顺利完成平台推广工作。(2)制定应急预案。由市局信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9月底前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员平台应急预案。包括对电源故障、网络通讯故障、计算机系统及设备故障、数据传输故障、计算机病毒侵入、软件运行故障、数据备份等采取的应对措施。(3)建立联络员制度。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管理员平台的联络工作,并于9月10前将联络员名单及办公电话、手机号码通过ftp://征管科/税收管理员平台/联络员,上报市局推广办。市局推广办的联络员是:颜金满(办公电话:5707608,手机号码:13607888338)、陈桂新(办公电话:5889613,手机号码:13877159217)、阮光宁(办公电话:5880390,手机号码:13978823669)、卢小丽(办公电话:5706102,手机号码:13367712291)。(4)建立问题反馈制度。各推广应用单位(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交市局推广办,市局通过管理员平台或“bug管理系统”(用于收集软件问题的软件系统)上传至自治区国税局推广办。自治区国税局推广办将在《广西国税局征管信息网》(http:/87.16.16.210/zgc)上设立专栏,布置推广工作任务,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等,各推广应用单位(部门)应经常查阅相关信息动态。3.正式启动软件。各推广应用单位(部门)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和市局的通知正式启动管理员平台。4.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员平台开始运行后,要将平台的运行维护纳入软件的业务、技术日常维护管理范围,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分别按业务、技术的维护办法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三)完善提高阶段。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完善提高的原则,自治区国税局将分期分批开发应用管理员平台新功能,目的是将分期开发的成果,逐步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稳步推广,不断提高。我局各推广应用单位(部门)要积极收集、整理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或建议,并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推广办。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管理员工作平台在规范和统一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的同时,为税收管理员提供了日常事务处理、政策法规查询、数据指标分析三大类帮助,辅助税收管理员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各级国税机关及广大税收管理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推广应用管理员平台是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及其细则的有效途径,是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要手段。(二)加强宣传,鼓舞士气。各推广应用单位(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新的管理理念、工作模式、工作方法等,要通过宣传鼓舞士气,克服畏难情绪,鼓励基层管理者及税收管理员积极投入到推广应用工作中去。(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人教科、征管科、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要协调安排落实好培训环境、培训师资、培训日程及学员的吃住行问题,确保税收管理员平台培训工作按时完成。法规科要牵头做好市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整理录入工作,其他各业务科室也要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税收管理员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完成。(四)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推广应用单位(部门)要认真地对待管理员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坚持质量和效率理念,精心组织各项工作。要实行推广情况月报制。平台正式启动后的3个月,各推广应用单位(部门)要在10月、11月、12月的每月10日前向市局推广办报送上月推广工作小结。小结主要包括推广进度、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在推广初期,各推广应用单位(部门)要至少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员平台的数据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务必使推广应用工作取得实效。附件1:税收管理员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时间一览表序号工作内容时间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1制定税收管理员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07.88.2531前征管科信息中心杨准石玲玲2开展税收管理员平台操作培训2007.9.1至2007.9.30人事科征管科信息中心吴文松颜金满阮光宁3用户信息的核对和维护2007.9.30前信息中心阮光宁4税法助手内容的完善2007.9.30前法规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管科国际科进出口科计征科稽查局信息中心覃标梁宇军樊茗杨准邓其荣杨伟敏罗大益黄欣石玲玲5制定应急预案2007.9.30前信息中心石玲玲6推广应用期间的后勤保障2007.9—10月机关服务中心苏伟林7正式启动税收管理员平台软件2007.10.1附件2:税收管理员平台培训安排表期数时间参加人员第一期2007年9月4—5日业务骨干强化培训班(国际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经开区局、华侨区局各1人,高新区局2人,各城区局、县局各3人)第二期2007年9月13日法规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管科、计征科、信息中心、各稽查局各1人,国际科8人、进出口税收管理科5、经开局6人、高新局13人第三期2007年9月14日国际科6人、经开局4人、高新局10人、良庆局20人、邕宁局4人、第四期2007年9月17日良庆局25人、邕宁局20人第五期2007年9月18日兴宁局30人、江南18人第六期2007年9月19日兴宁局26人、江南22人、第七期2007年9月20日青秀25人、西乡塘22人第八期2007年9月21日青秀20人、西乡塘22人第九期2007年9月24日青秀25人、西乡塘20人附件3:自动启动流程在综合征管软件的操作规范一、基本信息调查采集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设立登记”中“单位纳税人开业”或“个体经营纳税人开业”中录入新开业的纳税人。二、注销税务登记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注销登记”中“注销登记”中录入登记信息。三、核定征收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登记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6011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适用财务不健全企业)06012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06021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06061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06064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四、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登记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500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五、延期申报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登记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500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六、发票领购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登记信息(事后调查的可以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21041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2100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21042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21043普通发票超限量购票申请审批表七、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登记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80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八、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登记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8010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送资料名称”选“4500000008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资格申请”。九、国有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8010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送资料名称”选“4500000010国有粮食企业资格申请”。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8010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送资料名称”选“450000001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申请”。十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100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送资料名称”选“4500000001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十二、外企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100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送资料名称”选“4500000002外企所得税减免申请”十三、税务认定资格取消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8041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十四、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2041退税申请审批表,“附送资料名称”选“4500000003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十五、资源综合利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申请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2041退税申请审批表,“附送资料名称”选“450000000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申请”或“4500000005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十六、企业所得税申请退税申请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2041退税申请审批表,“附送资料名称”选“4500000006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十七、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801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审批表十八、一般纳税人年审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100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十九、一般纳税人取消调查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文书登记”中录入信息(注意不要录入申请和审批信息),受理文书种类为:0800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二十、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管理流程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服务-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使用管理-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中录入证明单信息并保存,30天后自动发起流程。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实施方案
- 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是税务机关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两个减负”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巩固取得的成绩,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两个减负”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是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务工作宗旨,增强纳税服务意识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也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工作负担,是各级税务机关的责任,也是提高税务机关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基层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二)工作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开展“两个减负”工作,必须依据现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依法行政为前提。2.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纳税人要公平对待,严格执法,规范服务。3.公开透明原则。税务工作人员要文明服务,公开办税,增强执法和服务透明度。4.效率节约原则。各级机关安排工作时要统筹兼顾,下大力气减轻基层的工作负担,对要求基层上报的报表进行认真清理,本着实用、共享的原则,切实减少基层重复报送报表的额外负担。税务人员办理各种税收事项,要做到提高效率,便捷、高效,减轻纳税人负担,节约纳税成本。5.文明廉政原则。在纳税服务工作中要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杜绝纳税服务行政行为有偿化。6.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在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切实做好相关税收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有关税收信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带动管理。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市局成立“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两个减负”工作。组长:周元卫副组长:徐健、刘坤、凌国清、廖纪新、文建中成员:卢华君、杨准、罗大益、梁宇军、樊茗、覃标、石玲玲、邓其荣、杨伟敏、吴文松、于子涵、黄欣、祝远枝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负责“两个减负”项目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市局减负的近期工作和远期目标,布置开展全局性的“两个减负”活动,评选确定优秀减负项目。(二)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坤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局办公室、效能办、监察室、征管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计征科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征管科负责办理。办公室具体职责是:负责受理、登记各区(县)局、稽查局申报的“两个减负”工作项目方案、个人提出的“两个减负”合理化建议,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理归纳专家意见,并报请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受理“两个减负”工作项目和个人合理化建议奖励申报。(三)设立市局“两个减负”专家组,由“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科室业务骨干和基层局业务骨干组成。专家组负责减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健全和完善。(四)各区(县)局、稽查局要相应成立“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本局“两个减负”工作,组织本局业务骨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创新的精神,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现行的制度、办法、程序以及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两个减负”工作项目方案。三、工作内容(一)加强“一窗式”申报征收服务。梳理征管资料归集流程,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变纳税人在各环节中传递申报资料为税务机关内部各相关岗位间的资料传递,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到位,减轻纳税人“转送”资料的“奔波之苦”。(二)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四位一体”互动机制的作用,将纳税评估与专项检查、外企所得税抽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减少每户企业被查次数,从而避免重复劳动,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三)依托12366纳税服务网,搭建“电子国税局”。设置12366纳税服务网,使其具有在线咨询、纳税申报、出口退税、远程认证等多项综合功能。纳税人登录该平台可以在线办理纳税申报等日常涉税事项,并实现与内部综合办公平台的对接和信息交换;纳税人通过外部纳税服务平台提报的各种申请或咨询业务也可以随时交换到内部综合办公平台中进行内部流转,流转结果可以及时反馈到外部平台。通过内外两个平台的设立,既方便纳税人办税,又提高征纳双方的办税效率。(四)大力推行网上申报,建立自助申报服务区。通过现场解决自助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实行远程申报打好基础。(五)举办针对性强、主题明确的企业业务培训和税务人员分类培训,充分发挥网站宣传优势,加大网上通告的力度,及时将最新税收政策宣传到企业法人,及时将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宣传到办税员,提高纳税人办税一次成功率,提高岗位税务人员一次办结率,以达到减负增效的效果。(六)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精简报表资料数量。本着“一次集中采集、多方共享使用”和“资料减少、信息不减”的原则,对我局现行的需要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资料,以及需要基层上报的业务报表进行认真清理,对重复、失效的报表要坚决取消,对本级信息系统有数据来源能自动生成的报表,不再让基层报送,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七)开展“两个减负”项目优秀方案的评选和奖励。充分发动基层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为“两个减负”出谋献策。四、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两个减负”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一是正确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二是合理简化办税程序,推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三是统筹安排,科学管理;四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全局的共同努力,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二)各区(县)局、稽查局于8月底前把本单位“两个减负”第一次工作项目方案报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后年度有成熟方案随时上报。市局机关各部门如有减负项目的也应同时上报。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一事一报,不受时间限制,无须单位(部门)领导批准,随时可以通过纸质材料上报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准确登记受理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时间,并向建议人提供回执。建议被采纳并组织实施时,要及时通报建议人。五、“两个减负”项目的组织实施(一)各区(县)局、稽查局“两个减负”工作项目方案经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方案提出单位组织实施。实施方案由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自治区国税税务局备案。(二)涉及全局的“两个减负”项目方案,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三)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属行之有效的建议的,报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局组织在适当范围内实施,并由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六、“两个减负”项目及个人合理化建议实施成果的总结、评比每年12月5日前,“两个减负”项目及个人合理化建议实施单位向市局“两个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两个减负”工作总结。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双层三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 “双层三级”评估体系是依据自治区国税局在全区国税系统初步建立“双层四级”评估体系的要求,在我局建立“双层三级”评估体系。“双层”即为直接层和间接层,“三级”即税收管理员、(区)县级税务机关和市级税务机关三级。直接层是指税收管理员那一级,主要依据纳税人的活情况、活资料开展评估;间接层是县级税务机关和市级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掌握的各类涉税数据,通过人工或计算机分析,处理、测算等手段开展的评估。通过这一评估体系,较好的解决纳税人申报数与实交数是否属实的问题。一、“双层三级”纳税评估分析建立“双层三级”纳税评估分析体系,是由市局利用有关经济指标和各类征管数据分析全市总体税负和行业税负情况,(区)县局分析本辖区的总体税负、行业税负和重点企业税负情况,管理员对所辖管户进行逐户逐月分析评估。通过数据分析,市局查找有问题的行业和基层局,基层局查找辖区内有问题的行业和重点税源户,税收管理员查找有问题的管户。(一)间接层信息中心每月根据评估指标,对数据进行多道筛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性质将全市企业进行分类,通过税源分析监控管理系统分组计算企业的加权平均税负率,设定本类企业的税负预警线等分项指标;计征科通过开展宏观税收分析、同业税负分析等方法,对税源进行“面”的扫描和“线”的剖析,主要发现了同一行业税负率水平在不同单位差距较大、不同月份变化较大、税负明显偏低等问题;机关各主管业务科室要按照分管业务,依据信息中心、计划征收科及区县局的数据分析和评估情况,筛选出本科业务涉及的行业和重点企业,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二)直接层税收管理员要根据掌握的企业规模、能耗、成本、库存等活资料开展直接层评估,对税源进行“点”的挖掘。税收管理员评估分析主要是初审、初评。初审。每月征期内,税收管理员首先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其次审核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最后把纸质申报资料与网上申报资料相核对,查看数据是否一致。初评。每月征期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首先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与采集、调查核实、巡查中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其次审核与上期、去年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税负是否异常;然后按照投入产出比、能耗、物耗、生产周期、计件工资等方法查找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税收管理员对在初评中发现的疑点问题以及初审初评情况,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二、评估任务下达及反馈(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扎口管理。在市、县两级整合纳税评估工作,由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负责扎口管理,各业务科室不能各自为政,多头下达任务,如要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必须经过市局纳税评估小组的审定。市局纳税评估小组要在每月初定期召开会议,结合上级单位的工作部署和全局的工作任务,共同研究讨论,统一发布工作指令。(二)各县、区局将市局确定的评估名单以及根据本单位征管实际确定的其他评估名单一并列为评估计划,由评估部门按照计划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对纳税人进行评估时,涉及国税所辖税种的一并只做一次评估,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对符合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稽查的,评估部门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评估部门定期将每户市局下达的评估名单的评估情况传递到下达计划的相应职能部门,评估部门还要定期总结全部纳税评估工作,形成管理建议反馈给市局。(三)建立信息传递及反馈制度。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城区国税局与稽查部门要互相传递评估计划及选案信息,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将每季度评估计划于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城区国税局和各稽查局,各城区局将每季度评估计划于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和对应的稽查局,各稽查局在确定每季度的选案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传递给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及对应的城区局。纳税评估部门凡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填写《纳税评估转办单》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稽查部门则通过《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将查处及入库情况于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评估部门。三、评估实施按照“行业评估为主,个案评估为辅”的工作思路,抓好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双层三级评估”达到“面、线、点”结合,根据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及时发现疑点,确定检查重点。一是依托市级评估,发现了全市税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点。二是依托(区)县级评估,突出本单位评估工作的重点。三是依托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点对点的评估,发现疑点。(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尽其才在市局纳税评估协调机构下统一设立纳税评估工作组,实行跨城区、县的纳税评估。评估组成员由法规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进出口科、国际科、征管科、计征科、稽查局、信息中心等部门以及各城区局、开发区局的业务骨干组成,市局评估工作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分管的区(县)局派出人员参与或直接进行评估工作。在每月固定时间内专职开展间接层纳税评估分析,确定纳税评估的行业或纳税人名单,分配纳税评估任务,并指导税收管理员开展直接层纳税评估。(二)以行业评估为主,实现个案评估指导行业评估市局评估工作组开展纳税评估以行业评估为主要形式,具体对选定行业的其中几个企业进行典型调查、找出其共性的指标数据,据此指导对整个行业进行有效的纳税评估,力争做到评估一个行业,就建立一个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积累评估经验,同时规范这一行业的税收管理。通过评估掌握该行业特点规律、行业税收负担率、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和特点,由点到线、由线到面指导基层局和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全行业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四、经验总结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要深入研究各行业的经营特点,总结行业评估经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汇总纳税评估案例。各区(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成立纳税评估小组,通过开展讲评会、交流会等形式的实战交流培训,不断提高评估水平。同时通过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将每次评估的原由、问题、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对履犯不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典型案例要集中通报案情,发挥警示作用。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试行)
-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赋予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职责,完成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使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工作实际,制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国税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单位(包括行政科室、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的职责第四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第一副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第五条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工作。第一副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协助局长工作。第六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第七条第一副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外事活动。第八条局长出外学习、考察期间,由第一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外学习、考察,其分管工作应当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三、会议制度第九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种类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市国税系统部门领导会议和全局性专业会议。第十条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一)会议任务。1.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决定和部署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重要工作;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协调各单位的工作;讨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要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2.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指示;讨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全市国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有关部门、下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互通情况,研究措施。3.局领导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二)会议组织。1.参加人员。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专题会议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列席或者旁听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2.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拟定。3.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时间和参加人员确定后,会议主持部门需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通知单》,并在会议召开前1天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小范围会议,如讨论征管办法、学习、培训等,在同办公室落实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后,由各部门自行通知。会议通知采取4种方式:电话通知、纸质通知、公文处理系统内的公告栏通知、局域网站通告栏通知(https://87.20.16.60)。从2003年6月1日起,会议通知及局内有关工作通告均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内的公告栏、局域网站通告栏通知,原则上不再电话通知或印发纸质通知。若全科室人员因公外出需报办公室备案,以免误事。对本局工作影响较大,涉及全局性的会议,主持会议的部门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安排人员负责摄影、摄像或录音工作。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会议室、礼堂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各部门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前,应及时将会议计划、与会人员、会议要求等通知办公室文秘组,由办公室文秘组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登记册》明确会议地点,再由主持会议部门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通知单》,呈分管局领导签阅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做好会议准备工作。4.会议准备。(1)局内各单位需要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当先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然后送办公室登记综合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确定;提交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确定。(2)列为会议讨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写出简明扼要的讨论材料提前2天送办公室,会议召开前1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3)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会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一般不超过30分钟,其他发言人一般不超过10分钟。(4)会议中需使用投影设备的,必须在填写会议通知单时明确告知,并自行准备好有关电子文档。5.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或者会议主持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整理。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纪要应按会议统一决定的意见整理,并在次日整理完毕,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应送有关科室负责人会签)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对拟定文件或有关规定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的会议,原则上由主持会议的部门指定本部门人员负责记录,办公室不再安排记录人员;办公室未安排专人作记录的会议,则由主持会议的部门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将会议记录交办公室存档。(三)会议纪律。1.必须由指定成员参加会议,指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他人代替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员的,要事先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并通知办公室。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会议室均设置会议签到簿,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签到。会议开始后5分钟,由会议主持人收回签到簿,如实登记会议到勤情况,并签署姓名。参加会议者除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外,不准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出入会场,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关闭手机、bp机,不得开小会,看书看报。3.参加会议者按通知要求着装,共同维护会场纪律。4.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第十一条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市国税系统部门领导会议。(一)全市国税工作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全市国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安排在年初和年中,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全市国税系统部门领导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二)会议组织。1.会议计划。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和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南宁市国税系统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提出会议计划(会议方案);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全市国税系统部门领导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要求提出会议计划,经局长审议后执行。2.会议筹备。会议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要求,由办公室和各有关科室开展调研,起草会议文件。召开全市国税工作会议要成立会务组,由局长指定组长、副组长以及成员部门,并召开会务组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布置会议准备工作任务。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各部门分工: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的协调组织工作。具体负责起草全局年度税收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议程、上级领导讲话稿等材料;做好会议通知、邀请领导、联系新闻单位、摄影摄像、录音等工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选址、会场布置、安排会议人员就餐、会议用车、有关人员住宿等工作。人事教育科负责统计各部门参加会议人数、安排与会人员座位、会议签到、考核会场纪律等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表彰项目、奖牌及光荣榜制作、统计领奖人员、安排领奖事宜、安排礼仪人员等工作。根据局长办公会议要求,主办文艺演出。其他机关科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要求,负责其他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并协助会务组做好会议组织工作。3.会议善后工作。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办公室要与相关科室配合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二条全局性专业会议。(一)审批程序。1.提出计划。全局性专业会议,如征管工作会议、稽查工作会议、税政工作会议等,必须由相应科室提前10天提出会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全局性专业会议一般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确需多次召开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召开。2.执行许可证制度。会议主办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会议计划于会议召开前1周填制《会议许可证》,报局长和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二)财务规定。局内各单位凭《会议许可证》,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报销会议有关费用,无《会议许可证》或报销项目超过会议许可范围,办公室均不予报销。第十三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科级干部必须经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其中,科室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局长批准。第十四条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应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现有会议场所召开,确有必要使用外单位会议场所的,必须经局长批准,不得在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在会议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会期超过1天,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县局参加会议人员的就餐、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市局食堂就餐,在指定宾馆住宿。四、公文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局内各单位办文和各分局、县局报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公文必须按《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0〕194号)、《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公文处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办发〔1999〕45号)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使用由中软公司开发的odps公文处理系统,通过网络传输、审阅、签发非密级公文;尚未使用该公文处理系统的单位2003年7月1日前要正式使用。待全局公文网络开通后,全局公文均通过odps公文处理系统处理(法律文书、印发给企业的公文除外)。第十八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科室不得正式对外行文。局内各单位和各分局、县局报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第十九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办人应当在“领导批示”栏内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输入姓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输入姓名表示已阅知。第二十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通告、人事任免,由局长签发。第二十一条与其他单位联合上报的会签文,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的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其它局领导签发;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局领导分工签发,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文件,分管的局领导审阅后送局长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局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领导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南宁国税信息》、《南宁国税调研》);局内各单位须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分管的局领导签批、签发后制发。第二十二条在公文处理系统中签发公文时,最后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选定发或不发,并输入签字密码。第二十三条经局领导同意,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非密级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制发的涉及纳税人有关经营情况的公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保密,未经局领导批准,除相关的纳税人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文原件或复印件。外单位来我局调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或查阅资料时,必须先审验其介绍信、个人证件,再转法规科审核。法规科领导审核后,认为确需相关部门协助的,可在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再由办公室登记、盖章后转相关部门;法规科领导审核后无法决定的,由分管局领导决定;分管局领导无法决定的,由市局局长决定。第二十四条各分局、县局报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公文(包括对上级领导有批示的人民来信的反馈),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类请示、报告,应当直接报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不报送局领导个人。局内各单位以正式公文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报送有关材料时,主送单位只能是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得直接报送相关处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下发的文件,凡文号为“便函”的黑头文件均属非正式文件,机关各科室不得转发;各科室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向下级机关相关部门和其他机关有关部门发便函,用于商洽一般事务性(除会议、培训、检查和征订书通知以外)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除税收政策内容外)问题。便函不具有一般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得使用红色的发文机关标识,文头中也不得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和“文件”字样,可在落款处标明“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科(局)”。第二十五条凡公文内容涉及税制、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有关科室初核、会签后,须送政策法规科审核会签;会签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科或者有关单位会签的,局领导不予签发。第二十六条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一般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上交局领导;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的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者裁定;上述公文凡涉及2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当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的局领导报告;此类公文的签发按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查催办,一般公文定期督查催办。对有时间限制的公文,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间限制的公文,承办部门必须自收文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第二十九条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各类信息简报(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简报》外)统一由办公室编发。办公室主任有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对各部门拟文进行修改,对不符合公文要求的文件可以退回拟文单位重拟。第三十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经局领导或由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第三十一条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如外出考察学习取得的音像、文字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交由本部门人员整理后,于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10日内交办公室归档。五、保密、安全工作制度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保卫、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第三十三条非本局人员进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需出示证件并接受保卫人员检查,来访人员须经被访人员同意后登记进入。本局人员不得将外单位人员随意带入办公大楼内;车证统一管理,车辆按规定停放,大宗物件搬出办公楼要经科室领导签字并经机关服务中心审批同意;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办公楼。第三十四条各类密级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下班前应存入保险柜。密件收发应当由专人负责,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第三十五条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第三十六条绝密文件不得复印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复印的,经局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文件管理;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出国人员携带绝密件出境。其他涉密文件如需带出,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十七条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连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局域网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介质(包括软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六、内事及外事活动制度第三十八条上级国税机关到下级国税机关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减少陪同、陪餐人员。第三十九条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联系,服务中心接待。各分局、县局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应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时间、地点,县局需要住宿、用餐的,由机关服务中心做好安排。第四十条为保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分局、县局组织的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第四十一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出国学习、考察,需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导批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出国学习、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1次,因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第四十二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参加南宁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由办公室提出统一安排意见报局领导审定,简要情况由办公室编入《工作纪事》。局内各单位接到涉及局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均应提前转办公室统一安排。办公室根据局内、外有关活动的通知,逐一落实参加活动的局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人员人数,与机关服务中心联系安排好车辆、司机后,及时通知参加活动人员上车地点和时间。七、总结和报告制度第四十三条局内各单位必须在年终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各分局、县局必须按月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告税收工作情况。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和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派出得力干部轮流担任值班员,负责通讯联络,及时接转电话和文电,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政情畅通。(一)需报送的涉及税务部门和影响税收工作的重大紧急情况有:火灾、水灾、地震等重大灾情、疫情;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市等重大事件以及暴力抗税案件;爆炸、抢劫、失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各种涉税重大案件;重大车辆、人员伤亡事故;其他影响税收工作和南宁市国税系统稳定的情况。如因侦破案件需要,可提高报送密级。(二)报告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办公室(综合股)是主管部门。紧急重大情况,由各分局、县局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告;遇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在向有关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值班人员;由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三)报送程序: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各分(县)局综合股(办公室)尽快用书面材料报送(或传真)到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值班室);办公室(值班室)随时记录汇总并及时报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八、出差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局长离桂出差、出国、休假,办公室要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其他局领导离桂出差、出国、休假应当经局长批准,并将情况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第四十六条局内各单位负责人离邕出差或者休假,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写《科室领导干部出差(休假)审批表》,经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一把手离邕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批准,并送人教科备案。一般工作人员离邕出差或者休假按有关规定报批。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职工休假必须严格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休假审批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出差(包括会议、培训、检查、调研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飞机,凭《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出差乘机审批表》规定的路线报销路费,到审批表所列地点以外地方的路费不予报销。九、宣传工作制度第四十八条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新闻单位来我局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凡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要积极办理。第四十九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局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办公室协调。第五十条局内各单位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局内各单位需要向新闻界公布的重大新闻,应提前1周将公布内容(主要是新闻内容、背景材料等)送办公室,经局领导审核后,择机由局领导或指定专人统一对外发布。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收入、涉税大案要案等重要信息,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指定专人向社会发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税信息。第五十一条凡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或署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名称发表。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以学术报告、理论研究名义对外披露未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第五十二条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下同),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办公室协调并报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全市国税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第五十三条局内各单位向新闻媒体发表的综合宣传报道材料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在宣传报道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引用数据的逻辑性,文字表述的准确性,防止泄露密级数据;局内各单位、个人向新闻媒体发表宣传报道文章必须经单位领导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在报道中严重失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个人,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实施办法》扣减目标分,并酌情扣发相应单位、个人信息宣传保证金。十、检查和评比工作制度第五十四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科室组织的专业检查及评比应遵循计划管理,提高效益,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的原则。第五十五条检查工作组织程序(一)计划提出。各有关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检查计划,各项检查计划报办公室审核综合,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检查计划的,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依据经批准的检查计划于实施检查前2周填制《检查许可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三)通知制发。经局领导审批后,以“南市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检查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凭此通知接待或参加检查,局内其他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第五十六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以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可以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用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但不评名次,不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精神和物质等表彰奖励,并逐步将单项考核并入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中。第五十七条对局内各科室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的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作相应处理。十一、培训工作制度第五十八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切实减轻税务基层单位的负担。第五十九条培训工作组织程序。(一)计划提出。局内各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向培训中心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培训计划的,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二)执行审批。培训中心根据批准的培训计划填制《培训许可证》,报主管培训工作的局领导审批。(三)通知制发。经审批后,以“南市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培训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凭此通知参加培训,其他局内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第六十条坚决杜绝经营性收费办班。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一律不许以各种名义收费(包括资料费、培训费、强化费等)。计划内培训要按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计划以及局领导批准的《培训许可证》执行;计划外培训,由办公室与主办科室协商经费来源。原则上取消各科室对基层税务人员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严禁企业和社团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或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科室名义办收费、盈利性的培训班。第六十一条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的培训,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作出相应处理。※十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机关财务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经费管理必须本着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效益的原则。财务管理实行财权、事权分开,以利相互监督制约。第六十三条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账务处理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操作程序。第六十四条坚持钱、账分管制度。会计、出纳岗位不得一人兼任,钱、账必须两人分管,实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制度。第六十五条坚持银行印鉴分管制度。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必须由会计、出纳或指定人员分别妥善保管。支付款项时,由出纳员根据经领导审批后的经费开支请示单、借据,填开支票,并加盖自己保管的印章后,交指定保管印鉴的人,复核、登记、盖章。第六十六条坚持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当地银行核定的限额内,每日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金额与库存现金相符。第六十七条大额支出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起点:1千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第六十八条干部职工出差或外出办事要借款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适量支借。无特殊原因,返回后,或事后限7天内报销结清。对差旅费的审核要求根据《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南国税发〔1996〕310号)文件规定办理:(一)在区内及区外一般地区出差的,住宿按40元/天,伙食费补贴15元/天。对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特区出差的,住宿按60元/天,伙食费补贴20元/天。住宿费必须要有住宿的发票,超过规定的不能报销,节余可补足给个人,无住宿发票的,则不予住宿补贴。(二)外出参加会议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及伙食费,不能享受补贴,来回途中可享受伙食费补贴。(三)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按《转发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职工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桂税发〔1994〕185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差回来后,到办公室财务室填写旅差费报销表,经办公室财务审核后,报部门领导、办公室领导或局领导审批,再到办公室财务办理结算、开支手续。第六十九条实行开支预算请示制度。需要开支经费的单位和部门,首先作出预算计划,填写《南宁市国税局经费预算、开支请示》,写明事由,经办人签名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再根据经费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计财科、分管局领导、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后,到办公室财务室办理开支手续。需转账的,须提供详细准确的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直接打印在预算表内。基建管理及核算直接与计财科结算,报批预、结算程序按本办法执行。第七十条坚持会计与出纳的对账制度。出纳每旬与会计结报收付原始凭证,会计、出纳所登记的现金、银行存款账必须每月核对相符,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纠正。第七十一条坚持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所有的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归档,年度终了由会计收集所有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调节表等)及时归档,出纳员不得保管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散失和遗失,会计人员调离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三方签字。第七十二条坚持稽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按权限逐级审批,做到层层把关,充分发挥内部牵制、相互制约监督作用。对财务收支及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十三条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任何领导不得按个人意愿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抵制领导的错误行为,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十三、机关日常办公有关规定第七十四条日常办公用品领用。(一)领用计划。每季度末由各科室将下季度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报物业管理处,由物业管理处按经费标准、发放范围初步审核、汇总后报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后制定下季度日常办公用品购买计划。机关干部每季度办公用品计划原则为15元/人,无特殊原因,不得超计划领用。(二)办公用品采购。根据市局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定点采购,由服务中心负责。办公用品采购由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采购预算,交办公室审核后转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具体办理,办公室转账付款进行结算。零星少量办公用品每月结算一次。各科室、中心凡需购买大宗物品的,由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申请,交服务中心提出采购预算,交办公室及计财科审核后转市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具体办理,办公室转账付款结算。(三)领用程序。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公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3〕88号)执行。第七十五条日常零星维修。(一)零星维修流程。需维修的部门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基建维修请示》,经本部门领导核实,交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后,由基建组制定预算,按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维修。(二)结算办法。1.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机关服务中心作出预算,交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进行施工,维修费用在办公室结算;5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综合性维修或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的项目直接由机关服务中心作预算,单项维修由需要维修的部门提出申请,再由机关服务中心作出预算,经办公室审核后再行施工,在办公室结算;凡维修所用材料单价在10元以上的必须取得发票。2.零星劳务性开支由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凭合法单据开支,并按月汇总在办公室结算。零星劳务性开支原则上不得高于30元/人/日。第七十六条日常接待。(一)接待工作实行许可审批制度。根据市局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接待标准按市局接待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二)各科室、中心接到接待通知后,应及时填制接待审批表交机关服务中心,经办公室审核,市局领导审定后由服务中心负责安排具体接待事宜,由办公室进行结算。临时性接待,机关服务中心也要及时通知办公室,采取事前批准,事后确认的方式共同做好接待工作。(三)需预订车票的部门,由申请部门或个人提前5天填写《预订车票报告单》,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第七十七条车辆管理。(一)用车安排。已配备车辆的部门原则上在市内用车不再安排,如确需在市内用车的,须提前半天以上申请;离开市区长途用车的,须提前1天以上申请。申请派车一律需填写《用车通知单》,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二)车辆维修维护。机关机动车辆维修、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根据市局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维修费用实行维修项目预算审批制度。机关服务中心对需要维修的车辆作出维修费用预算,交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安排到指定维修厂维修。机关服务中心应按车定期归集维修费用并列出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转账结算。第七十八条资料印刷。印刷数量低于500张的日常资料印刷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文印室印刷。印刷数量高于500张的,根据市局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定点印刷,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凡需印刷资料的部门要提出印刷计划,交服务中心于1周内作出印刷预算,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后交指定厂印刷,印刷费用由办公室结账。第七十九条水电管理。住户及公共部分水电费管理问题。住户水电费由服务中心根据各位舍长、小区物业管理处抄报的水电使用数计算应缴水电费,交由计财科按月在工资内扣缴。公共部分水电费由服务中心根据水电部门的缴款通知作出缴款预算,交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转帐付款。非本局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如遗属、辞职人员、外来租赁人员)现金缴纳水电费的收取,由服务中心负责。十四、附则第八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八十一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原下发的文件,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注:文中※号部分内容市局已重新制发相应文件,并按新文件执行。附件1: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通知填写时间:年月日主持部门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数与会领导会议内容会议要求会议记录是否安排摄影、摄像拍摄人会场布置要求条幅内容领导批示办公室意见机关服务中心意见附件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全局性工作会议许可证编号:填写时间:年月日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参加人员会议费标准会议经费预算主办单位领导签名机关服务中心意见办公室意见局领导意见盖章附件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出差乘机审批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出差人姓名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乘坐交通工具往返科室领导意见主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意见局长审批意见注:出差人员报销机票时必须出示本审批表。附件4:会议(检查、培训)计划及实施审批程序各单位每年年底提出会议(检查、培训)计划→分管局领导审批→办公室汇总会议计划和内部各项检查计划(稽查局汇总纳税人检查计划、法规科汇总执法检查计划、培训中心汇总培训计划)→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主办单位填报《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局领导审批→下发会议(检查、培训)通知→承办单位凭《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接待→主办单位凭《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报销附件5: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检查许可证编号:填写时间:年月日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实施时间实施地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主办单位领导签名稽查局(法规科、办公室)意见局领导意见盖章附件6: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培训许可证编号:填写时间:年月日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人数授课老师培训费预算对参加人员的收费项目、金额主办单位领导签名培训中心意见局领导意见盖章附件7: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基建维修请示编号:填表时间:年月日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维修内容维修预算基建组意见机关服务中心意见办公室意见计财科意见分管局领导意见局领导意见附件8: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预订车票报告单年月日部门事由领导批示预订票时间订票类别(火车/飞机)车次座别到达站说明:1.预定火车票须提前5天填单;2.预定飞机票须提前2天填单。附件9: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用车通知单用车单位用车时间用车人数上车时间上车地点目的地联系人用车事由及注意事项机关服务中心领导意见附件10: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低值易耗品领用单领用人:年月日领用单位物品名称单位数量(大写)领导批示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廉政预警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反腐败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廉政预警工作的意见》,特制定预警报告、预警动态分析、预警提醒三位一体的廉政预警制度。第二条建立廉政预警制度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中心,通过规范预警信息来源,整合并强化廉政动态分析,及时提醒告知,提高防范腐败的预警能力,达到防范在先、关口前移,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的目的,不断促进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科学、规范、廉洁运行,为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第三条廉政预警工作的主要任务:预警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税务系统“三个贯穿于”的方针,结合工作实际,依托信息化手段,突出“两权”运行的监督,通过实施科学预警,及时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构建预警信息网络,确立预警指标体系,强化预警信息采集、分析评估与结果运用,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倾向性行为开展预防和警示,对存在轻微问题的苗头性行为进行控制和纠正,对突发的大要案件做出快速反应和处置。第四条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坚持主动、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则。第二章预警报告制度第五条预警报告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督察、明查暗访等途径,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反映。第六条预警报告的目的和任务。为拓宽预警信息来源,通过相关途径及时发现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机制和制度。第七条报告的内容。在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运行和检查监督过程中,凡出现和发现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廉政制度、工作纪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均要按照规定报告,尤其是在下列方面,有不按政策法规办理的行为,均要报告:(一)在税款征收环节的纳税申报管理、税收核定、税款解缴、欠税清理的方面。(二)在税源管理环节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停(歇)业、注销户、延期缴纳税款、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评估、核定税款等方面。(三)在税务稽查环节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等方面。(四)在行政处罚环节的行政处罚权限、程序、执行标准及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五)在人事管理上的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用人工作条例》,特别是人员招录调配、干部考察考核、选拔用人、奖惩方面。(六)在财务管理上的经费收支、经费审批、财务审计等方面。(七)在事务管理上的票证印制、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八)在基础工程管理上的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来源及使用。(九)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方面,包括《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广西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十项禁令》以及其他廉政规定。第八条报告的方式。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其他事项按照下列程序与时间进行报告:(一)程序。按下管一级自下而上的原则,区(县)局办公室(监察室)向市监察室报告;报告人员按工作职责专人负责。(二)时间要求。每月终后5天内电话报告,每季终后5天内书面报告。第九条报告纪律及责任追究。(一)内容实事求是,报告要有专门的报告表格和纪录本存档。(二)发现违纪苗头要按时间、地点、情节、人员详细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三)遵守保密制度,事件涉及相关人员,在没查清楚事实真相之前,不得对外宣扬。(四)对危机事实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报告人和领导的责任。第三章预警动态分析制度第十条预警动态分析是将收集的预警信息报告进行梳理归类,以税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程为依据,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调查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的建议的活动。第十一条通过对获取的信息筛选、梳理和分析、归纳出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警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二条预警指标体系的设立应以“两权”监督为重点、以税收执法责任制及其他管理工作规程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有所选择和侧重,便于收集、分析和对比、判断。预警信息来源主要有:(一)在税收执法权方面,对重大涉税行政审批、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重要税收政策的制定及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信息。(二)在行政管理权方面,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大额经费开支、基建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从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查处、执法监察、专题调研、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工作中了解和掌握带有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的动态信息。(四)外部信息。1.当地党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提供相关预警信息;2.新闻媒体、行风评议、特邀监察员和社会调查等工作中听取意见和建议获取相关预警信息。第十三条分析的主要内容。(一)信访举报情况。(二)案件查处情况。(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四)“两权”监督制约运行情况。(五)其他重要情况。第十四条分析要求。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工作规程为依据,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整理分析,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形成分析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第十五条分析的主要方法。预警分析主要是采取综合分析方法进行,具体要求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动态分析制度(试行)》(南市国税发〔2006〕239号)执行。第十六条分析的处理办法。具体要求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动态分析制度(试行)》(南市国税发〔2006〕239号)执行。第四章预警提醒制度第十七条预警提醒是纪检监察部门针对群众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渠道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发询问函等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采取组织提问,个人回答,双向交流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第十八条预警提醒立足于强化各级组织对国税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是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细化和延伸,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第十九条预警提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依靠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第二十条预警提醒的对象是全系统的干部职工,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预警提醒:(一)发现有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廉政制度、工作纪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问题的反映,群众有意见的。(三)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干部职工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四)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部关系,群众有反映的。(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八)纳税业户管辖范围内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九)其他需要预警提醒的。第二十二条预警提醒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预警提醒施行的方式。(一)对全国税务系统范围内已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例,通过文件通报或廉政网站“案例警示”专栏进行警示教育提醒。(二)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采取发提醒书、询问函、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三)对群众举报及社会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采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纠正的问题,提出注意的要求。信访约谈和提醒谈话,须2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预警提醒登记表》。(四)对预警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推动预警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预警工作的领导,并从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提供有力保证。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是预警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党办、人教、法规、财务、征管、稽查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实现预警信息共享与合理利用。第二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预警工作各项具体任务和要求,及时提供预警信息。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按照预警工作要求,认真做好预警信息采集、分析报告等具体相关工作,确保预警工作落实到位。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预警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预警工作经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分工细则
- 落实事项具体内容责任范围责任领导责任(牵头)单位配合单位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党章,认真对照党章的规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章的要求转变为自觉的行动,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人教、机关党办系统各基层局、各部门2.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党组书记及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办3.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不断增强依法征税、规范行政的意识。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政策法规部门纪检监察、人教部门4.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和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高尚情操和良好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纠正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教部门(二)法规、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局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通过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年度考核等形式,对基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市局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不整改的,对班子主要领导先免职,后处理。分管人教、政策法规、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法规、人教、纪检监察部门相关部门2.对群众反映基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等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分管人教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教部门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国税党字〔1999〕14号)和《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国税发〔1995〕125号)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2.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机关党办、法规、人教、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党组书记及分管办公室、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相关部门3.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应占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总分值的15%以上。党组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办公室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4.机关各部门及各基层局领导班子要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基层局每年召开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各单位(部门)一把手应当参加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班子成员结合年度考核,汇报本人履行“一岗两责”情况。党组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教部门、办公室5.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在召开会议、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要同时检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单位(部门)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基层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洁自律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督促改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亲自批办群众反映涉及基层局班子主要领导或其他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直接指导重大案件的查办;参加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并讲话;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党组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6.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的同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涉及分管股、室、人员在业务管理、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和信访举报,经与纪检组组长商议后,可进行初步了解,并及时将了解的情况告知纪检组组长;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党组成员机关各部门机关各单位负责人机关各单位7.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门责任分工;督促检查本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8.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向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案件查办工作;对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批办举报信访件、开展廉政谈话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党组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教部门、办公室人教部门、办公室(三)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1.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教科、办公室等部门按照《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一并对基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两责”情况进行考核测评,考核测评工作由负责考核的部门牵头。考核结果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存入廉政档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单位争先创优的重要条件。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2.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主要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党组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纪检监察部门3.综合运用信访、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等方式对基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教部门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分别实行责任追究。三、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一)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监督1.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各班子成员意见后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分工情况及时以文件或其他形式在系统内公布,同时向上级党组报告。党组书记及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纪检监察部门2.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教、财务和基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班子成员个人分工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3.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基层局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基层局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轮换或未按分工履行职责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上级党组要责令基层局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基层局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二)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监督1.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工作规则》(国税党字〔2000〕21号)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议事纪律。党组书记、局长人教部门办公室2.党组会和研究重要事项的局长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纪检监察部门3.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1)议题确定和预告。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向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定事项,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其他成员通报会议议题。无特殊情况,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2)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或政策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应按规定组织论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要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党组成员相关部门(3)酝酿讨论。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党组书记、局长(4)形成决议。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研究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班子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经过进一步沟通酝酿后,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由职能部门发放票决表,当场回收票决表并计票,党组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班子成员50%以上的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会议记录人应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核发。党组书记、局长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5)决策结果公开。班子在作出重大决策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将决策结果以及负责落实决策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公示(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党组书记、局长人教部门办公室4.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党组成员5.有关部门负责对基层局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基层局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市局,逾期未整改的,经市局党组同意,对被检查单位班子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一)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1.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国税发〔1995〕123号)、《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基层局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国税发〔1995〕126号)等制度和办法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党组成员纪检监察部门各相关部门(1)对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珠宝、房屋、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贵重礼品的监督。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事部门①重点在节假日、干部任用、经费审批拨付、基本建设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涉税事项行政审批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财务、法规、人教部门、办公室②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不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违纪违法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进行处理。(2)对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监督①重点在领导干部及亲属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职务升迁、因病住院、子女升学等时间和环节上进行监督。②领导干部如操办上述事项,事前一般应向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报告,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报告(通报)内容包括事项、拟办方式、拟邀请人员及廉洁承诺。事后15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分别报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说明。各相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相关部门③领导干部本人的报告应存入廉政档案;同级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问题,应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组长。党组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3)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①重点在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岗位轮换、确定后备干部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过程监督,在党组研究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拟任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意见。党组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教部门③对反映“跑官要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教部门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分管人教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④对反映“买官卖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教部门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按任免权限取消其任职资格,已任职的撤销任职决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打击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人教部门(4)对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人教部门①重点对领导干部本人是否经商(投资参股)办企业,是否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是否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是否存在利用工作调动之机,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工作,或利用各种手段违规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等情况进行监督。②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要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5)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违纪行为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内容;采取明察暗访、与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所在社区建立联系制度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情况;领导干部本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该事项作专门说明。一经发现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6)对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监督①重点对购买环节(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超标)、用车环节进行监督。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服务中心②税务机关因公务需要购置排气量2.0升以上(不含本数),价格2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公务用小轿车时,必须报经总局财务司、监察局审批,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分管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一)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③要加强车辆配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购置配备小轿车的,对被查单位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的超标车辆,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没收。人教部门(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税党字〔2006〕88号转发)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向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填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对应报未报的事项要及时补报,对超时限上报的要做出说明。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2.在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人教部门应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送每位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个人重大事项分类填写,若一年内无重大事项,也要填写报告。每位班子成员要将个人重大事项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党组书记和分管人教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3.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偷骗税案件、重大事故和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市局办公室填报《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党组书记和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办公室各相关部门4.每年要定期对基层局党组及领导干部上年度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分别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党组范围内公示或通报。分管人教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纪检监察部门5.纪检组发现同级党组成员未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向市局党组、纪检组反映。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基层局党组及领导干部未能执行事先请示、事后报告的,或报告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责令其限期报告、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党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群众检举反映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向党组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年度报告表》要存入廉政档案。党组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教部门(三)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1.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5号)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分管人教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2.对基层局领导干部执行收入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进行监督。人教部门于每年申报工作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申报人不申报、未按时申报、不如实申报的,应责令其改正;发现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存入廉政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四)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人教、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结合民主生活会、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述廉测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述职述廉在本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基层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进行;主要领导、纪检组组长还应向市局进行述职述廉。党组书记及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2.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党组成员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四)述职述廉制度3.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按照“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前,领导干部本人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写出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党组成员(2)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要在述职述廉会前,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对外公布征求意见专线电话和设立意见箱,收集意见和建议。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纪检监察部门(3)召开述职述廉会议。应提前10天向市局党组报告,市局党组可派人教、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会议由本局党组组织,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市局党组请假,本局党组指定专人代其宣读述职述廉报告。(4)收集与反馈意见。会议结束后,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应收集整理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与述职述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沟通,如实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5)搞好述职述廉情况报告和整改工作。班子成员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和针对群众所提意见制定的整改措施,统一报市局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归档并存入廉政档案。党组书记及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4.党组要将群众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群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党组书记(五)廉政谈话制度1.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和《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国税党字〔2003〕53号)等有关规定,局党组及纪检监察、人教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廉政谈话手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组书记及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1)任职谈话对新提拔、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就廉政勤政方面需注意的问题进行的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重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针对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负的责任。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2)任期谈话不定期了解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廉政勤政情况并提出要求的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听取谈话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单位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单位与个人作风建设等情况,提出工作要求。(3)诫勉谈话向谈话对象指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就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改正承诺,提出改正措施的谈话。一般应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①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②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③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④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⑤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⑥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⑦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党组书记及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教的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基层局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基层局班子其他成员由市局分管人教的领导、纪检组组长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情况要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六)民主生活会制度1.党组要认真落实《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等规定,重点抓好以下事项。党组书记及各党组成员(1)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教部门负责,机关党办、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组书记人教部门机关党办、纪检监察部门(2)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在上级局党组或地方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因故缺席的党组成员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在会上宣读并记录,会后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人教、机关党办、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市局党组发现基层党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责令重开,并对基层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3)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组成员之间要开展谈心活动,机关党办、人教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本单位中层干部意见面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征求基层局班子意见面要达到100%。人教部门、机关党办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分类梳理并反馈给党组及其成员。党组要在认真分析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主题。党组成员要撰写发言提纲。应提前15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市局党组。(4)召开民主生活会要首先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到的干部群众意见。党组成员要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做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5)党组应安排党组成员或人教、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基层党组的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监督。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六)民主生活会制度(6)在会后10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改措施和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通过会议传达、公告栏、内部网络等方式向干部群众通报。人教部门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7)在会后30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党组和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会议资料,分别报送市局人教、纪检监察部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人教、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基层报送的会议资料进行分析,对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违纪问题的党组成员,可根据情况从轻处理。对有违纪问题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要严肃查处。纪检监察部门2.根据需要将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和整改措施等资料存入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时提出廉政意见的依据。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教部门1.在信访办理过程中,凡涉及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处理。对举报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下列方式及时处理。党组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相关部门(七)信访监督(1)函询。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纪检监察、人教部门提出信访函询建议,报分管领导、纪检组组长批准后执行。纪检监察、人教部门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本人发《询问函》《xxx税务局函询登记表》摘转需要向组织回答和说明的问题,明确回函时间等要求;被函询人对询问函中提出的问题在登记表中逐一做出详细、实事求是的说明和回答,如回答的问题与执行党组决定、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还须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被函询人在函询登记表签字后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收到《询问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2)约谈。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受理部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提出信访约谈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信访约谈处理。党组成员相关部门①对基层局班子主要领导的约谈,由主要领导、分管人教的局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党组书记及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室工作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②对基层局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人教、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③对本局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纪检组组长可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人教等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作谈话记录。约谈的主要内容是向谈话对象了解、核实信访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求其作出说明;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帮助查找原因,促其改正。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3)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内容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信访初核建议,报纪检组组长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核。纪检监察部门(4)对反映内容空泛、又无线索的;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核实过的;反映的问题属举报人无理要求的;反映的问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提出信访留存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留存处理。党组成员相关部门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七)信访监督2.信访处理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将约谈记录、函询登记表、初核调查结论等材料存入廉政档案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五、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一)对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1.对税收法制工作的监督(1)对地方出台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党组成员法规部门相关部门(2)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的规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得审核,机关负责人不得签发。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局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基层局税务机关上报备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税务机关得知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拟超越权限出台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悖的涉税文件或处理具体涉税事项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讲明政策、提出意见,并于3日内向市局报告;对已出台的违规文件或作出的涉税事项处理决定不得执行,并负责提请制定或作出决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报市局法规科。2.对税务行政审批的监督(1)各基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应建立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局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和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凡是重大(重要)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通过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党组书记及分管法规、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法规纪检监察部门相关部门(2)各基层局应实行集体审批的具体审批事项,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交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通过执法监察、执法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方式定期对基层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审批事项是否坚持集体审批,审批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做到按程序、按权限审批。3.对税务违章处罚的监督各基层局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税务案件,应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严格实行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和通报制度。稽查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稽查局法规部门(一)对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4.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1)法规、监察部门每年应通过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加强对各基层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分管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法规、纪检监察部门相关部门(2)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监督的重点是,有无签发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有无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规退库、违规代征、混级混库、买卖转引税款;有无违反程序和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缓税、出口退税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等。(3)检查结束后,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发出《行政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执法监察建议书》、《执法监察决定》,要求被检查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4)对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严格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人教部门(二)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监督1.对人教管理权的监督(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8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等规定,正确行使人教管理权。党组书记及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2)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税务人员的录用、调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税务人员的考核奖励等方面。①纪检组组长应当担任税务人员招录、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对方案拟定、试卷制作、笔试面试、考察考核、测评(成绩)统计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督。②实行拟任人员票决制。党组应按规定建立后备干部队伍。选任领导干部原则上要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考察对象一般应是拟任人选的两倍,人教部门需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并形成专门报告,向党组会汇报,采用票决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等行为的人员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提拔的要撤下来。党组书记及分管人教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纪检监察部门③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前需发表考察预告,将考察组的组成、工作任务、联络方式等内容公示。经党组审定的拟任用人选也需进行公示。考察人员弄虚作假、考察失真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1)各基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国税发〔200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66号)、《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10号)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党组书记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财务部门财务、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巡视部门党组书记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①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对拨付给基层局单位的各项补助经费不准越权分配,严格落实基层基本支出最低经费保障线规定;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的,一经查实,按违纪论处,对批准执行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②严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班子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工作,除对系统经费划拨审批签字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外,不履行机关日常经费支出审批权;要加强对基层局单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主要领导直接分管财务、基建或行使日常经费审批权的,责令进行整改。党组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财务、纪检监察部门(二)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监督③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总局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资金拨付应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进度拨付;不准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也不准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额度。分管纪检监察和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各相关部门④健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日常经费报销应由经手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大额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预算,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或经党组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后执行。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财务部门办公室⑤严格基建项目审批的监督管理。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立项后,再安排预算、再建设,严禁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设计方案、预算的,应按国家和总局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严禁擅自突破预算额度、扩大面积、改变用途;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落实基建工程责任制。财务、纪检监察部门⑥严格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主要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和擅自决定购置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分管纪检监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财务部门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机关服务中心⑦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干部每年要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将清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分管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工作的局领导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纪检监察部门⑧固定资产的维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列入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突发急需的维修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大额维修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分管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相关部门⑨对本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在用、出租、闲置)、车辆、办公设备等变动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达到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公开拍卖。分管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工作的局领导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五、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二)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监督⑩严格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依法采购。明确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按规定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和供应商,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严格实行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分管财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部门(2)纪检监察部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采购工作组会议,掌握采购工作基本情况,按照职责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3)通过开展财务审计等方式,对基层局税务机关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务部门各相关部门3.审计监督(1)任中审计。按照“分级管理、下审一级”的原则对班子主要领导任期满3年的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人教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年底前向财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初步名单,财务部门组成审计组依法独立进行审计。分管人教及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2)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吸收人教、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听取人教、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掌握审计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3)离任审计。对任职期满或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的,人教部门应在相关人员离任前将人员名单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并按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开展离任审计工作,做到“有离必审、先审后任”。分管人教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财务、纪检监察部门(4)基建项目决算审计。基层局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完成15日内,必须向市局财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财务部门相关部门(5)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和回访制。审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组织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听取、查看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分析研究和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6)注重审计结果运用。人教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要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及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三)政务公开1.各基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0〕14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党组书记局长及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办公室相关部门(1)责任分工。政务公开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2)重点内容。办理与纳税人和本单位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政务事项,凡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够公开的,都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开。五、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三)政务公开①按照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分管办公室、人教工作的局领导办公室人教部门相关部门②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公务员奖励考核、经费的使用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基建招投标等事项,根据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分管人教、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监察、财务部门(3)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时限。对外公开可选择设立宣传栏、公告栏、税收咨询台、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和利用办税业务窗口、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制作图板、编印办税指南手册及其他宣传品等方式;对内公开可选择局域网、设立公告公示栏、书面传阅、召开职工会议、党组会议与局务会通报等方式。定期公开以按年、按季或按月为主;不定期公开要坚持时效性原则,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工作程序、标准等内容要长期公开。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办公室2.办公室、法规、征管、人教、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发现应当公开不公开、擅自更改公开内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要及时报告,由上级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六、落实巡视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对落实巡视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监督(一)党组要按照《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纪办发〔2004〕18号)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工作的通知》(国税党字〔2005〕19号)以及总局工作暂行规定、工作规程等,对下一级务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检查。区局党组书记、分管工作的局领导区局巡视部门市局人教部门(二)巡视检查在自治区国税局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区局巡视部门组织实施检查,人教、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三)对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全面巡视检查,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遍。专项巡视可根据党组要求不定期进行。检查的计划、方案由部门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部门提出,必要时可征求人教、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经本级党组批准后执行。(四)建立人教、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联席会议由部门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部门提出召开建议,由本级党组分管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分解任务,形成监督合力。(五)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按照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的重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执行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情况。区局分管巡视工作的局领导巡视部门市局人教部门(六)巡视组对巡视期间收到的或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材料,应按职责权限做出处理,对其中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工作结束时,巡视组应视情况与被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须先向党组汇报后再交换意见。区局党组书记、分管工作的局领导区局巡视、纪检监察部门市局人教部门(七)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向本级党组全面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奖励、批评、处分、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等方面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反馈意见,经党组审定后,正式向被单位党组反馈,并对被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其中,需要移交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的,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并跟踪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向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区局党组书记、分管工作的局领导区局巡视部门市局人教部门(八)对巡视中发现的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或其成员存在的问题,上级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应与被单位领导班子或其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帮助其分析原因,督促、指导其制定整改措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组组长、副组长代表党组与其谈话。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上级党组要及时进行调整;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职、免职、调离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九)建立、健全成果运用转化机制。工作报告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意见,要作为人教部门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参考内容。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的,要将上述材料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监督意识党组要高度重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增强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主要领导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在本单位内部形成主动支持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的氛围;要加强对人教、纪检监察等负有监督职责部门的领导,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以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创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党组书记人教、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各相关部门(二)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1.党组要建立办公室、法规、人教、财务、稽查、纪检监察、机关党办等部门目标统一、信息共享、运转顺畅的监督协作机制。办公室、法规、人教、财务、稽查、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办2.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为党组提供有效监督基层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建议;分管人教工作的局领导人教部门纪检监察部门3.人教、财务部门在制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审计等工作计划时,要采取集中问题、分类解决、统一实施的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和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纪检监察、财务管理部门4.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了解人教、财务、检查中涉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方面的线索以及核实的结果,并将有关情况装入廉政档案,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教、财务、巡视部门(三)完善监督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1.自2006年始在系统内全面推行运用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为依托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法规部门信息中心、征管、纪检监察部门(三)完善监督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2、使用好总局研制开发的人教、财务、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管理软件,充分利用系统网络,改善工作手段,实现监督信息共享。科学运用已有数据信息,提升预警能力,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分管人教、财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财务、纪检监察部门信息中心七、保障措施(四)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信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工作整体合力;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纪委、监察、司法、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各部门间信息交换制度,拓宽监督渠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相关部门(五)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1.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问题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的,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党组书记、局长及分管人教、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人教、纪检监察部门2.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落实监督职责不力、态度不坚决、工作走过场,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上报、不纠正的,从严处理。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市国税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教师的管理,选拔和储备一批优秀的兼职教师,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实现培训教师资源共享,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师资库由系统内兼职教师和系统外教师(外聘教师)两部分组成。其中兼职教师来源于全市国税系统的业务骨干;外聘教师来源于在相关院校有一定资历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本办法适用国税系统内兼职教师。第三条师资库教师的选拔和管理,坚持公开择优、动态管理、训用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荐、考核、优中选优的方式,在系统内外选拔、聘请;根据培训需求和教师的表现不定期对师资库进行调整,确保入选教师的质量。第四条入选教师专业分为税收业务类、财务会计类、信息技术类、相关法律类、思想政治类、综合管理类。第二章师资库教师选拔条件与方式第五条选拔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税系统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二)业务能力强。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精通某个或几个税收业务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能深入税收工作实际收集最新资料,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探索、研究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能将解决问题的办法应用到教学实践中。(三)教学水平较高。热爱公务员培训工作,掌握一定的现代培训理论与方法,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好的普通话水平;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有效提升参训者的知识水平和实践工作技能;授课内容新颖丰富,实际教学能力、水平和学员评价较高,效果较好。(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特殊岗位技能的学历可放宽)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培训教学工作;需从事税收工作3年以上。第六条选拔方式各单位(部门)负责入选教师的推荐工作。入选教师的考核、评估、认定由市局人事教育科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据实填写《南宁市市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师资库教师申请表》(附件),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根据有关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逐级上报。(三)市局人事教育科组织专家组通过试讲或跟班听课的方式对初选人进行考核、评估。(四)市局对考核、评估通过的兼职教师进行资格认定后入选师资库,并按年度颁发聘书。第三章师资库教师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市局成立南宁市国税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资深教师、特邀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教师的选拔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局人事教育科建立师资库电子信息档案,记载入选教师的基本情况、业务专长、培训课程等信息,发布在市局教育培训平台上。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入选教师电子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九条各基层局拥有对入选教师的聘用权。市局人事教育科具有聘用师资库教师的优先权。第十条入选教师接受各级国税机关或施教机构聘请进行授课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方便,若二者发生矛盾,由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协商解决。第十一条市局人事教育科不定期对入选教师的讲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作为对入选教师考核的依据。市局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评估和专项调查,每年对师资库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入选教师选聘、续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据。第四章师资库教师职责与待遇第十二条教师职责(一)遵守市局有关入选教师管理各项规定,努力完成市局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培训授课任务,保证培训效果。(二)根据培训需求,独立承担或联合开发市局确定的培训项目。入选教师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将调研结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三)入选教师应积极参与本培训项目的需求调查与分析、培训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效果考核与评估、培训教材编写、培训教学与研讨等工作。(四)入选教师要按照市局的要求,定期上报受聘讲课情况。第十三条教师待遇(一)入选兼职教师的可以优先参加市局或上级局组织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班和专题报告会。(二)兼职教师可独立完成市局培训项目的设计与组织实施,可通过竞争担任市局施教机构培训项目负责人,可应邀承担市局培训项目授课任务,可承担各基层局的培训项目和授课。(三)兼职教师一般按上课实际课时(1个课时为45分钟)计发讲课酬金(不含专题报告),由施教机构或主办单位按讲课酬金标准支付。(四)系统内兼职教师课酬支付标准:市局领导120元/课时;副调研员100元/课时;科级领导80元/课时;其他人员60元/课时。(五)师资库教师讲课期间其食宿和往返交通费,由聘请讲课的施教机构或主办单位负责。教师的工资福利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六)入选师资库的兼职教师可以优先作为其任职、晋升、评先评优和考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章教师的授课与评估及续聘与解聘事宜第十四条授课与评估(一)各级施教机构和承担市局培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将入选教师承担的相关培训项目的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时间,于培训前20天告知授课人,并于培训前1周约定授课人。(二)承担市局培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培训需要和兼职教师的学科专长,约请兼职教师承担相应的授课任务,兼职教师全年累计授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0课时。(三)入选教师每次授课后,由施教机构(主办单位)据实填写《南宁市国税系统师资库教师授课记录册》(教师个人保管)和《南宁市国税系统师资库教师教学评估表》,于培训结束后1周内,将教学评估表报送市局人事教育科备案。第十五条续聘与解聘(一)入选教师在聘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可在下一个聘期内续聘:1.履行职责,按时授课,无违约情况发生;2.遵章守纪,严于律已,无违纪情况发生;3.专业能力强,授课水平高,经评估满意度达到80%以上;4.综合素质高,完成任务好,综合评估达良好以上。(二)入选教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1.不履行教师职责,责任心不强,有违约违纪行为的;2.专业能力和授课水平得不到认可,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3.因个人原因,在聘期内,无培训项目负责人约请授课,授课时间4.工作发生变动,不宜承担培训工作的;5.因其他问题,需予以解聘的。师资库教师的年度综合评估考核,于每年的1月底前结束。兼职教师续聘,由个人申报,经所在部门同意,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局教育培训教师管理领导小组。师资库教师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定于每年3月底前结束。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动态分析制度(试行)
-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动态分析制度》,搭建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信息沟通平台,及时了解我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最新动态,提升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效性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制度。一、开展动态分析的单位全市国税系统各科室、中心、车购办、基层局。二、动态分析开展的时间(一)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内进行,由各单位、部门召集。(二)如有特殊情况,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可改期召开。三、动态分析的重点内容各科室、中心、车购办、基层局要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能和职责、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一)信访举报情况动态分析;(二)案件查处情况动态分析;(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动态分析;(四)“两权”监督制约运行情况动态分析;(五)当前反腐败热点、重点工作情况动态分析;(六)干部队伍思想动态分析;(七)其他重要情况的动态分析。四、动态分析的主要方法动态分析主要采取专题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剖析、案头分析、调研分析等5种方法进行。(一)专题分析。各基层局每月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召开一次部门会议,针对当月纪检监察工作和群众来信来访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专题动态分析,并对下个月的工作作出计划安排。分析材料及工作计划于每月23日前报市局监察室,遇节假日顺延。(二)综合分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局分析会议由监察室牵头,召集办公室、人教科、法规科、财务科、机关党办等有关部门参加;机关各科室、中心、车购办分析会议由部门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全体人员参加;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会议由综合选案股(办公室、监察室)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要对本季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一次综合动态分析,重点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反腐败措施,提高防范腐败的预警能力。分析报告于次月5日前报市局监察室。(三)案例剖析。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发现带有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把握发案规律,堵塞漏洞,有效遏止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四)案头分析。畅通预警信息渠道,充分利用网络传媒等现代化手段获取各种信息资源,广泛收集基层廉政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梳理归纳,开展科学分析评估,从中发现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找出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并采取措施,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谈话提醒,发挥预警作用。(五)调研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人员到基层开展调研,采用专题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税务人员的思想动态以及违法违纪的特点及动向,找出带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预见性意见和建议,制定防范机制,实施有效监督。五、动态分析的处理办法(一)对制度落实到位,工作开展好的要大力表彰和鼓励,对违反规定,有令不行的要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并有针对性地及时做好思想工作。(二)对干部职工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研究解决办法,制定防范措施。(三)对分析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单位或部门的,能够解决的应立即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干部职工作出解释;属上级单位或部门的,可形成书面材料,由市局监察室汇总整理后转相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的结果反馈报告单位,报告单位应在下次分析会上将办理的情况予以通报。六、动态分析反馈方式党风廉政动态分析的情况,由市局监察室每月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每季度写出综合性分析报告,通过《党风廉政建设简报》以专刊形式报市局领导参阅,为领导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新动态提供信息。《党风廉政建设简报》专刊的发放范围,根据专刊所涉及内容视情况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本制度从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商业连锁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连锁经营形式目前在我市零售业、服务业中普遍应用,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市连锁经营的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突出表现是企业规模偏小、规范化程度不高,财务管理较混乱,税负偏低。为强化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源管理,减少税款流失,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5〕137号)精神,决定对全市的小规模商业连锁企业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并按门店分别申报纳税。为做好小规模连锁企业税收属地管理的划转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单位要详细统计本辖区小规模连锁企业名单(表格见附件),并报市局征管科备案。二、对需划转管辖的连锁企业门店,由市局征管科统计名单下发。三、各单位要对连锁企业开展专项纳税评估,分门店核实成本、费用、销售收入等情况,为税收调整提供依据。四、华侨区国税局、各县局可比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商业连锁企业实行分门店申报纳税。五、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工作方案
- 今年是我区税收征管三步走战略第二步战略实施的关键一年,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又是实施第二步战略的核心环节,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桂国税发〔2005〕334号)以下简称《细则》),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自治区国税局提出的“质量、效率、落实”工作主线,全面落实全区国税征管和信息化工作“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步走”思路,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特别是强化户籍管理、深化申报管理、细化发票管理、硬化欠税管理。按照“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标准,真抓实干,通过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二、组织领导为确保税收管理员制度及《细则》在全局的全面贯彻落实,市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梁绍英副组长:徐健、刘坤、凌国清、邵友东、文建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科。办公室主任:刘坤成员:姜红、邱克、杨准、梁宇军、樊茗、覃标、邓其荣、杨伟敏、石玲玲、卢华君、罗大益、吴文松、于子涵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行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事宜。各区(县)局也要相应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抓好该项工作的落实,为税收管理员制度及《细则》的推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三、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提出的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高的原则,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户籍管理、申报管理、发票管理、欠税管理、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和为提高征管质量要做的税收事项为切入点,以开发应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实施过程管理为突破口,着重解决税收管理员干什么、怎么干、干了没有和干得怎么样的问题,从而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实现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目标。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通过示范点的实践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2006年1月至6月)。根据自治区国税局的要求,我局确定江南区国税局、经开区国税局和武鸣县国税局为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示范单位,通过抓好示范点,达到以点带面,以点促面的示范效果。各示范点必须先行一步,为全局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提供经验。(二)落实管户责任制(2006年1月至6月)。根据岗位工作量以及人员的情况,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并进行团队组合,以分户或分片的方式将辖区内所有管户明确落实到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在推行属地管理基础上,合理确定分类管理标准和方法,将税源分类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特大型税源企业实行“驻厂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对大型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和物流园区实行“设点管理”,对街道、社区及厂矿区实行“分片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特大型税源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其他企业分类管理。另外,根据日常检查必须两人下户的要求,建立2人一组的a、b岗模式,坚持“分组实施,个人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员独立管户与必须双人上岗有关工作协调。(三)组织学习培训(2006年1月至6月)。在自治区国税局已对市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业务骨干进行培训的基础上,由国际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负责有针对性地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岗位培训。重点讲解《广西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同时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行业知识、税收相关法规、财务、会计、计算机操作等知识的培训。(四)流程业务优化(2006年1月至7月)。科学合理地调整各项业务工作流,尽可能地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将税收相关业务进行分类管理:一是依纳税人申请不需审批涉税事项,二是依纳税人申请不须经实地调查的核批事项,三是依纳税人申请须经实地调查核实的审批事项。对三类事项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类如纳税人申报纳税、申请购买发票等事项的由办税服务厅前台直接受理办结,并进行资料归档;第二类如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证明等等事项的由前台工作人员直接受理审核后办结,并进行资料归档;第三类如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免税申请等事项的,按照由“大厅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大厅前台工作人员审批(或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合议审批)”的流程进行处理、办结。(五)推广应用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开发的税收管理员平台(2006年7月起)。国际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要按照自治区国税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做好税收管理员平台操作培训及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试点成功和全面推行。(六)建立税收管理员考评激励及监控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岗位职责所完成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设定能反映绩效的综合指标,事实求是地按月度和年度进行考核。由于税收管理员责任出现的涉税案件,必须进行责任追究。(七)阶段性总结。1.2006年6月20日前,国际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上报税收管理员岗位培训总结。2.2006年6月20日前,各示范点上报示范效果及经验总结。3.按自治区国税局的统一要求及规定时间上报流程优化和应用税收管理员平台情况。4.2006年12月20日前,国际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上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的书面总结。五、工作要求(一)要切实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学习动员,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使大家理解,支持税收管理员制度及《细则》的贯彻落实,积极参与市局组织开展的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各项工作,确保税收管理员制度扎实、有效推行。(二)要把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部门和税收管理员。今后,一旦发生涉税案件,都要认真分析征管漏洞,落实责任追究,促进税收管理。(三)各个单位、部门领导都要熟悉《细则》,要遵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分类管理要求,做到细化管理责任、量化工作任务。税收管理员在全面熟悉《细则》的基础上,必须按照《细则》规定的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时限开展各项工作。2006年各单位税收管理员要着重抓住户籍管理、申报管理、发票管理、欠税管理4个重点内容逐项突破,逐条落实各项工作规范。(四)落实“五懂五知要求”,将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要求量化、细化,把“懂得企业生产经营地址,知道企业法人和办税员联系方式;懂得企业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知道企业缴纳税种、税目、税率;懂得企业申报及缴税情况,知道运用综合征管信息进行税收分析方法;懂得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负变化情况,知道纳税评估基本方法;懂得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状况,知道企业纳税信誉情况”作为对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要求,在抓好落实税收管理员“五懂五知”要求过程中,通过开发应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把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内容、要求和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贯彻落实到位,解决好税收管理员“做什么、怎么做、做得如何”的问题。(五)示范单位要作好示范工作,要想方设法拿出各工作环节的好经验、好做法供全局参考,通过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以点促面,带动和促进全局推行《细则》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局办公室要对示范单位推行《细则》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做好宣传报道。(六)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做到“四结合”。一是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员既要按照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又要按管户管理涉税事务,针对每一户纳税人的具体涉税事项实施有效的管理。二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管理员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方便纳税人。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三是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根据区域管辖范围和税源分布情况,建立不同类型的分类管理机制。四是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相结合。人户对应、管理到户、责任到人。(七)要严格进行考核。为了确保《细则》的有效实施,市局建立层层考核机制,将目标责任制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考核结合起来,在坚持抓好现行征管“六率”考核的基础上,延伸“六率”考核,使其能更准确地反映征管水平。由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税收管理员进行考核,国际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组成考核组对各税源管理部门的考核情况及税收管理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确保各税源管理部门考核的真实性。市局将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通过考核对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效果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南宁国税系统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为了做好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成立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局领导、监察室领导、财务管理科领导、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和信息中心领导组成。第五条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由财务管理科内设政府采购小组,组长由财务科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监察室人员、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和信息中心的人员组成,全面主管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小组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第六条南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小组职责(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七)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第八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第九条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第十一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第十二条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实施办法另外行文制定。第十三条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主要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www.ctaxnews.com.cn/swcg)的信息、在线交易和管理。(二)授权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采购小组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第四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第十四条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其他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十七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第十八条南宁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第十九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确定。第二十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第二十一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一)南宁国税系统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组。(二)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自治区国税局下达的预算后,及时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南宁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第二十五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第二十六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第七章评审专家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八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生:(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产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第二十九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小组根据规定的权限对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广西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监察室应当按照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广西区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南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税源管理信息及各种涉税资料,运用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定,辅导纳税人自查自纠,处理涉税异常,为稽查环节提供信息,同时提升纳税遵从度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条纳税评估的对象是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四条纳税评估实行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一)日常评估是指申报期过后,评估人员借助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数据的审核和指标测算,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将零申报、未申报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进行纳税评估工作。(二)专项评估是对非零申报、未申报企业,每季度根据税务登记内容进行分类,按行业和经营规模计算出评估参数指标的峰值和平均值,查找异常申报区间范围,依此确定税收监控警戒线和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工作。(三)特定评估是指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重点税源等评估对象的评估。第五条纳税评估人员应当在一个纳税评估周期内,即本次申报征收期结束后到下一次申报征收期结束之前,完成对当期纳税评估户的纳税评估并作出纳税评估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间的,须经区(县)局主管领导批准。如选取户同期正在进行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应终止纳税评估工作。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工作周期可按照具体工作要求确定。第六条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由主管区(县)局的税源管理股负责具体实施,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指定负责。第七条纳税评估的基本环节分为数据分析、对象确定、纳税评析、约谈辅导、举证确认、认定处理、成果管理。第八条纳税评估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第二章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选户与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一)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校验错误的纳税人;(二)当期某一项涉税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指标值波动较大的纳税人;(三)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纳税人;(四)当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五)存在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六)纳税申报情况与税务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纳税人;(七)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八)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需要重点进行评估的纳税人;(九)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十)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重点税源等。第十条选定纳税评估对象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经区(县)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三章纳税评估信息第十一条纳税人基础信息:(一)认定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代码、注册资金、纳税人联系电话、纳税人地址、法人代表、银行帐号、经营方式、征收方式、减免税类型、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生产人员)、关联企业、分支机构等。(二)企业财务信息:财务核算方式、科目设置、资金动态、工资费用、生产费用、销售成本、应收应付款对应科目等。(三)发票信息。包括票种、用票量等。(四)企业纳税信息:应税销售收入、应纳税款、入库税款、欠税信息。(五)纳税评估历史信息、税务稽查历史信息。第十二条纳税人动态信息(一)工业生产经营中的动态信息:1.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2.产品销售流程、平均售价、原材料平均进价。3.耗用主要材料、燃料及动力名称及规格。4.生产设备名称及型号。5.投入产出率。6.损耗率。7.平均加价率。8.主要销售对象、主要购货渠道、生产周期(二)商业生产经营中的动态信息:1.纳税人所处地理位置信息。包括所处地段人口密度、顾客流量、消费者相对消费水平;商业网点数量、相对经营规模等。2.纳税人实际营业面积、商品仓储面积。3.纳税人主要商品类毛利率、平均毛利率及利润率。4.员工工资水平。5.房租、水电费、其它经营费用。6.纳税人存货的实际情况等。(三)发票使用信息。当期开具发票信息、当期领购发票信息、税务机关代开、验旧信息。(四)存货库存变动信息。(五)税务违法违章信息。(六)税务稽查信息。第四章纳税评估方法及运用第十三条工业企业纳税评估方法及运用(一)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生产经营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确定,并不定期更新。(二)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1.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2.运用计算机对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4.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5.根据增值税与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税的异常变化;6.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7.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三)评估指标运用方法1.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收入变动率=(本期业务收入-上年同期业务收入)÷上年同期业务收入×100%如业务收入变动率低于-10%以下,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2.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产成品原材料成本÷本期产成品成本×100%如当期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高于上期10%以上,纳税人可能存在帐外销售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成本×100%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10%以上,纳税人可能存在帐外销售未计收入问题。3.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上年同期主营业务利润)÷上年同期主营业务利润×100%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低于-10%以下,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4.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如当期净资产收益率低于上期-10%以下,纳税人可能存在帐外销售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5.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运用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6.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根据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四)主要指标的分析1.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有异常的企业,应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2.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财务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1)将本年内收入与以前年度加以比较,据此分析收入年度间的变化趋势;分析年内各月的收入变化趋势,将与收入有较直接关系的项目作结构趋势分析;对明显或异常的波动,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隐瞒收入问题;(2)对主营业务收入明显或异常波动的纳税人,将其收入帐与货币资金,应收帐款进行比对,以确认收入的整体合理性;(3)对主营业务收入明显或异常波动的纳税人,核对其实际销售数量与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记录、运费、仓储部门记录,销售发票等资料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并同销售收入明细帐核对;(4)确认收入计价的合理性;对价格进行趋势分析,对异常变动查明原因;(5)收入实现是否及时,判断其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3.《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4.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5.比较分析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第十四条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纳税评估方法及运用。(一)以进控销、库存调整测算法当期计税销售额(测算)=(期初库存商品金额+当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加价率)÷(1+适用征收率)(二)以存控销测算法评估期应纳税额差异=(期末商品账面库存金额-期末商品库存盘点金额)×(1+加价率)÷(1+适用征收率)×适用征收率(三)进货推算法最低计税销售额=(本月进货金额+上月末库存商品金额-本月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1+适用征收率)应纳税额=最低计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四)存货价值总额测算法1.评估期期初存货价值总额或者评估期期末存货价值总额=∑商品数量×销售单价2.评估期平均存货价值总额=(评估期期初存货价值总额+评估期期末存货价值总额)÷23.年存货周转率=评估期采集的销售额÷评估期存货价值总额÷评估期月数×124.评估期销售额=评估期存货价值总额×评估期存货周转率(五)保本经营测算法核实纳税人的房租、从业人数、管理费、水电费等合理费用开支,以合理费用开支作为纳税人保本经营的最低销售毛利额,结合行业毛利率(平均加价率),通过费用和毛利之间的变动比率关系,评估测算出一个经营期内的计税销售收入:评估计税销售额=经营费用总额÷行业毛利率÷(1+征收率)1.评估的计税销售额<企业申报的销售额,则企业纳税比较正常,应做无问题处理。2.评估的计税销售额>企业申报的销售额,则企业纳税异常,应深入分析企业是否少申报了销售额。(六)对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未申报的纳税人,采取以下评估方法。1.最低税额核定当期评估应纳税额=(当月发生的全部费用÷平均毛利率)÷(1+征收率)×征收率2.以票控税核定对采取最低税额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首先结合该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和特点,按季核实业户发票填开金额,当纳税人的开票金额超过核定的销售额时,按以下办法征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核定税额+当期超限额的发票票面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七)对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未申报的纳税人,并拒绝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缴纳税款的商贸公司,除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可依据《公司法》第225条的规定,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五章约谈举证第十五条在审核分析、充分了解掌握纳税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发现的疑点问题填写《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以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举证,约谈纳税人时应有2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同时填写《约谈举证记录》。第十六条约谈的内容:(一)未按期申报,申报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各项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不一致的原因和举证。(二)纳税申报表、数字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适用的税率及各项计算不准确的原因和举证。(三)纳税申报的内容与附属资料的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和举证。(四)发票使用异常的原因和举证。(五)当期纳税申报与基期纳税申报情况有较大差异的原因和举证。(六)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与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原因和举证。(七)零申报的原因和举证(八)企业存货增减变动异常、资金往来异常的原因和举证;(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需要确定的其他约谈内容。第十七条对举证确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纳税人应对照自查,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情况表》。第十八条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问题解释不清或无法举证的纳税人,经区(县)局主管领导批准,评估人员可到实地检查核实;经检查发现有重大疑点问题的,应填写《纳税评估转办单》转稽查部门检查。第六章评估结果处理第十九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要求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第二十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一)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二)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三)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四)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第二十一条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二十二条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第二十三条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第七章评估工作管理第二十四条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每年的纳税评估户数不得低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总管户数的30%。第二十五条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第二十六条市局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市局计划征收科和信息中心负责对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基层税务机关业务股负责对本部门行业税负进行监控,对要修改的测算指标预警值,要及时向市局征管科提出修改建议,为基层税务机关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帮助。第二十七条涉及到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的,国家税务局应与地方税务局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轧钢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加强对我市小轧钢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轧钢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二条从事轧钢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第三条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验核定”方式征收税款:(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四条“查验核定”的主要依据是轧钢所耗用的电能,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一)月计税销售额=月实际用电量/核定的生产每吨钢材耗电量×每吨钢材当月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二)月核定应纳增值税额=月计税销售额×6%。第五条“查验核定”的程序。(一)纳税人报验生产设备。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日内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轧钢设备的型号、数量、功率、能耗及设计生产能力等相关技术指标;2.纳税人使用自备小型发电机组发电的,应报送发电机组数量、功率及能耗。纳税人的生产设备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的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设备变动情况。(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生产每吨钢材耗电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的生产设备使用情况报告后5日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情况是否真实,并测算核定其生产每吨钢材的耗电量,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纳税人执行。根据南宁市目前小型轧钢行业的生产工艺水平,市局测算出部分产品的生产耗电量最高限制指标如下,各区(县)局可参照执行,对表中未列举的钢材种类,由各区(县)局自行测算,并报市局备案。产品种类测算的生产每吨钢材耗电量(度)角钢500度以下元钢、螺纹钢550度以下(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生产每吨钢材耗电量计算其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附报以下资料:1.《生产用电登记表》(附件);2.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自行发电耗用燃料的发票复印件等;(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比对。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生产实际耗电量进行查验,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用电量低于查验核实用电量的,应按第四条的规定计算补征税款。第六条电表管理。纳税人同时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的,生产钢材用电与其他用电必须分别单独加装电表核算电量。纳税人自备发电机组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发电机组最高发电量和供电公司提供的纳税人实际耗电量计算其产量和应纳税额:(一)自行发电而未按规定加装电表;(二)生产钢材设备用电与其他用电未按规定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电量的。第八条纳税人生产每吨钢材的实际耗电量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且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差异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测算核定。第九条按本办法测算的生产每吨钢材耗电量可作为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参考指标。第十条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表格,由各区(县)局自行印制。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 为了规范我局系统各基层报账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91号)及《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64号)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财务集中核算是指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内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只设财务报账员,实行预领周转金,凭原始单据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账,由上级主管预算单位进行统一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的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原则:(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分户设账原则;(二)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三)规范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的原则;(四)严格预算的执行,强化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第三条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范围是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市局稽查局、各城区稽查局(以下简称各稽查局)等单位。第四条市局财务管理科具体负责各稽查局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市局财务管理科应配备专职(兼职)人员经办所属各稽查局的报账业务。第五条市局财务管理科财务人员集中核算职责:(一)按财务管理体制管理要求,将各稽查局可支配使用资金的额度核定到位并定期通报收支结余状况;(二)负责对各稽查局各项收入、支出、结余款、现金、银行存款等进行管理;(三)负责对各稽查局支出凭证的审核、结报;(四)负责对各稽查局的财务核算即在网络财务管理软件上进行经费收支明细预算,编制会计报表。第六条各稽查局财务报账员的职责:(一)负责编制本局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二)具体经办周转金的领用保管;(三)负责办理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支出的报账业务,负责原始凭证的分类、整理、粘贴;(四)负责结算凭证的预审、汇总、报支;(五)负责运用现行财务管理单机版登记本部门的出纳现金、银行存款账,按月编制上报市局统一格式的收支报表。第七条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周转金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方面。第八条集中核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各稽查局每年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稽查局的预算,结合经费管理办法,审核批准各稽查局的经费预算。预算收支实行收支统管,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预算必须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搞赤字预算。第九条集中核算单位的收入管理。各稽查局的来源渠道必须正当,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集中管理,各类现金收入应在2天内全部上缴市局。不得另设银行账户、过渡户;不得滞留或截留、坐支收入经费;更不得设置“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各稽查局取得的地方财政补助经费(包括奖励资金)遵循“谁取得,谁使用”的原则,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进行分账核算。第十条集中核算单位的支出管理。(一)结报的单据必须是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凭证项目必须齐全,符合各项财务管理要求,要严格执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销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支出凭证的审批手续、报销凭证应有经办人及报账单位审批领导签字。(二)严格审批权限。各稽查局各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现金)每次(项)在3000元以内(不含3000元)的,可由本单位财务报账员审核,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直接凭单据报账。对非日常公用支出及项目支出类开支且超过审批权限的一律通过预算请款程序在事前申请,报市局审批后执行。不得越权审批支付或化整为零。凡列入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目录的购置、劳务均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稽查局财务报账员应按照市局有关报账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报账原始凭证进行预审,核实凭证内容、张数、金额。(三)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大额支出款项应通过银行结算,不得坐支现金或超范围使用现金。第十一条集中核算单位的周转金管理。各稽查局应指定财务报账员专门负责周转金的领用、保管和报结,设置保险柜保管周转金,临时人员及其他非正式职工不得经办周转金管理事项。市局根据各稽查局的日常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开支规模核定周转金额度。周转金额度的核定一般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核增、核减周转金的,由各稽查提出申请经市局局务会议审议批准进行调整,原则上周转金核定额度不超过10000元。各稽查局的周转金原则上每周报账2次,当周开支较大的可特事特办,多次报账。每次报账结束后再补足原核定的周转备用金额。备用金年底应一次性结清。第十二条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市局财务管理科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64号)的要求,将各稽查局的收入和支出并入市局机关账套进行统一核算,并且要按单位分别设立明细账进行辅助核算,具体登记各稽查局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作为结账、对账的依据。各稽查局的财务报账员应建立财务收支备查帐簿,按照国税系统经费支出科目详细记录本单位的经费收支情况及周转金的领用、结存情况,作为与市局财务结账、对账的依据。第十三条集中核算单位报帐凭证的技术性要求。(一)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销管理制度》的规定分类分科目归集粘贴原始凭证,填制费用报销单据。(二)报帐前,报帐人员必须先对粘贴填制好的费用报销单据,根据明细科目填制报帐单位科目汇总单并将其附在已经归好类别的单据上。(三)报帐时,报帐人员须再根据该次的报帐总金额汇总制作一张体现所有经济事项的科目汇总单据,以便于核算会计审核对帐。(四)报帐后,统一在市局财务科使用单机版财务管理软件登记出纳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四条集中核算单位的监督管理。市局财务管理科应严格审核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项目不予报销,发现违规支出应及时向市局领导报告。各稽查局凡发生其他收入未集中到市局管理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负责监督和落实。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造纸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加强我市小造纸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造纸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二条从事造纸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第三条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验核定”方式征收税款:(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四条“查验核定”的主要依据是造纸设备所耗用的电能,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一)月计税销售额=月实际用电量/核定生产每吨纸耗电量×每吨纸当月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二)月核定应纳增值税额=月计税销售额×6%。第五条“查验核定”的程序。(一)纳税人报验生产设备。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造纸设备的型号、数量、功率、能耗及设计生产能力等相关技术指标;2.纳税人使用自备小型发电机组发电的,应报送发电机组数量、功率及能耗。纳税人的生产设备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的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设备变动情况。(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设备能耗。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的生产设备使用情况报告后5日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情况是否真实,并测算核定其生产设备的每吨纸张生产耗电量,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纳税人执行。根据目前南宁市小造纸行业的生产工艺水平,市局对以下部分型号造纸设备测算出每吨纸生产耗电量指标如下,各区、县局可参照执行,对表中未列举的设备型号、产品种类,由各区(县)局自行测算,并报市局备案。机型产品种类测算的每吨生产用电评估值(度)1575卫生纸900有光纸600有光纸(脱墨)8001092卫生纸600有光纸600有光纸(脱墨)8001092炮筒纸包装纸450(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吨纸生产耗电量计算其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附报以下资料:1.《生产用电登记表》(附件);2.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自行发电耗用燃料的发票复印件等。(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比对。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生产设备的实际耗电量进行查验,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用电量低于查验核实用电量的,应按第四条的规定计算补征税款。第六条电表管理。纳税人同时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的,生产纸张设备用电与其他用电必须分别单独加装电表核算电量。纳税人自备发电机组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发电机组最高发电量和供电公司提供的纳税人实际耗电量计算其产量和应纳税额:(一)自行发电而未按规定加装电表;(二)生产纸张设备用电与其他用电未按规定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电量的。第八条纳税人生产每吨纸张的实际耗电量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且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差异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测算核定。第九条按本办法测算的每吨纸张生产耗电量可作为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参考指标。第十条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护合法经营,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租赁茉莉花茶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精制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购销茉莉花、玉兰花等鲜花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针对目前茉莉花茶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季节性强、流动性大、帐证不健全等实际情况,对生产加工茉莉花茶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验核定征收增值税。第四条查验的对象是纳税人使用生产加工的设备情况和实际进、出生产场地绿茶和茉莉花茶数量。核定的依据是纳税人使用生产加工设备数量(台套)、每台(套)设备生产茉莉花茶数量、茉莉花茶单位数量的计税价格。第五条查验的方式方法。(一)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将查验对象的基本情况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具体包括:车间面积、热风烘干设备数量、精制机数量以及各种设备计划使用时间;设备使用时间一般分整个生产季节、某个月、某旬为一定税期;纳税人自报时统一填写《茶厂机械设备申请办理税控装置表》(附件)和《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二)实地调查。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派出2名以上税务人员对纳税人自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报情况是否真实,在《茶厂机械设备申请办理税控装置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对本生产时期未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铅封”处理。第六条核定的方式方法(一)核定时间。由于茉莉花茶的采摘和加工生产一般为每年5月至9月,根据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和客源预测情况,结合自报和多年调查测算,设定茉莉花加工生产企业每台(套)设备按生产季节、按月、按旬使用情况的评估值,作为核定税款的最低限制指标。(二)核定数量。1.茉莉花茶生产设备每台(套)生产加工数量不少于:1600担/年(生产季节)、650担/月、300担/旬;2.精制茶生产设备每台(套)生产加工数量不少于:3000担/年(生产季节)、1500担/月、600担/旬。(三)核定价格。1.来料加工:茉莉花茶不限窨制次数,核定茉莉花茶来料加工费每担不低于40元;核定精制茶来料加工费每担不低于15元;2.自营茶:核定自营茉莉花茶每担应税销售额不低于500元,;核定自营精制茶应税销售额每担不低于400元。(四)核定应纳税款。1.来料加工应交税款=核定加工数量(担)×每担加工费×6%2.自营茶应交税款=核定生产数量(担)×每担销售价×6%(四)定额下达。根据本条(二)、(三)、(四)项计算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款,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报经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纳税人执行,同时张榜公布。第七条生产设备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花茶生产季节期间,对纳税人的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因生产需要增加使用机械设备的,应当在使用前及完成后2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机械设备解除或重新铅封,并登记备案,作为税款核定调整的依据。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核定每台套设备生产加工茉莉花茶、精制茶的担数指标,已考虑到纳税人因突发性机械维修、应对茉莉花产花高峰期以及提高花茶品质而急需用机等因素。除此之外,其他原因影响国税机关已核定定额的,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依据,书面向国税机关申请调整税款核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核定。第九条茉莉花、玉兰花等鲜花购销环节花贩应交纳的增值税,按本办法第六条核定的茉莉花茶生产加工数量计算,核定每担鲜花计税销售价格为87.50元,应纳增值税每担3.50元。第十条为便于源泉控管,购销环节花贩应交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委托花茶协会等单位、社会团体代征。具体代征工作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和签订的代征协议执行。第十一条外省、市、县纳税人到我市(县)临时从事茉莉花茶、精制茶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回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生产销售增值税。(一)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当地国税机关核发的、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四)绿茶到达的当天或次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报验。第十二条外省、市、县纳税人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到我市(县)从事茉莉花茶、精制茶生产加工的,在我市(县)缴纳生产销售增值税,即按自营茶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将生产经营场地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不报告的,负担纳税连带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外的其他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税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资产的流失。第三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市局财务管理科是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对各类资金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并具体负责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配备思想觉悟高和业务系质强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并保持相对稳定。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第五条对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财务制度实行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年度行政经费预、决算、职工福利计划、行政运行费、项目经费缺口的解决,机关其他收入资金的筹集,使用计划、使用方向、重大项目资金支付等。重大财务制度是指对机关财务管理产生全局性、整体性影响或局部性重大影响的财务制度。如与局机关财务管理相关的各种规定、办法、实施方案。第六条预算管理。(一)局机关各科室须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照财务管理科提供的表格及编报要求填报年度部门预算计划送局财务管理科汇总审核。市局财务管理科应将上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及时通知相关科室。(二)各科室要强化预算约束,并严格执行上级批复的预算。因特殊原因对预算批复的项目及数据确需调整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七条收入管理。(一)收入是指局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上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的取得与形成要合规合法。(二)各项资金收入必须由财务管理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统一核算。第八条支出管理。(一)支出是指机关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二)各类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开支标准、范围、进度要符合有关规定。大宗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降低支出费用。(三)严格开支预算请款审批手续。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8〕124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支付审批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8〕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各项开支均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科目列支,不得转列其他项目;每项支出都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原始凭证。支出报账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报销管理制度(试行)》(南市国税发〔2008〕123号)执行。第九条资产管理。(一)资产是指我局机关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二)资产的分类管理。1.现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保管、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账分管,按有关规定处理长、短款。2.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79号)的规定开立、使用、审验银行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银行账户不能出租、出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存取款项。实行银行印鉴分管制度。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必须由会计、出纳或指定人员分别妥善保管。3.有价证券管理: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机关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能使用预算资金;只能购买国库券,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应视为货币资金,实行账、券分管,定期盘点清查,保证账券相符。4.对往来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出差或办事等借款,应在工作任务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结账手续。连续出差不能按时报账而需要再借款的,须由所在部门领导署明原因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续借。遇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预付报账制单位(部门)的备用金,年终时必须全部结算收回。不得将应当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5.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的规定执行,合理配置、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机关占有、使用的各类型国有资产。各职能部门要按程序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及时确认对资产的所有权。7.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机关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第十条对财务状况及预算执行结果实行报告制度。市局财务管理科要及时编制机关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要进行财务分析,对年内发生的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下一年的预算编制的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国税函〔1999〕4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有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归档。年度终了由会计收集所有会计资料及时归档。出纳不得保管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散失和遗失。会计人员调离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三方签字。第十二条监督管理。(一)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南市国税发〔2007〕200号)规定的内容、时限、方式公开有关财务事项。(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实施内部审计、进行财务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财务职责追究制度,发挥内部牵制,相互制约作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任何领导不得按个人意愿指使、强令、授意财会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抵制领导的错误行为,并有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第十四条财会人员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要立即制止纠正错误,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调离财务岗位,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砖厂(窑)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为加强对我市小砖厂(窑)的税收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红砖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二条从事红砖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第三条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四条“查定征收”的主要依据是砖窑的月烧火门数和生产砖坯耗用的电能第五条采用“查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一)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砖窑的基本情况,包括砖窑门数、烧火头数、烧火速度、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红砖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砖窑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后5天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砖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三)定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砖厂(窑)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对使用机械打砖煤炭烧窑的砖厂(窑),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方法一:以月烧火门数测算核定(1)月烧火门数=单头烧火速度×烧火头数×30天(2)销售数量=月烧火门数×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3)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4)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单头烧火速度核定为每日3门,成品率不得低于80%,计税销售单价为当地本期平均销售单价。办法二:以月耗电量测算核定月应纳增值税额=月生产耗电量÷每生产1万块砖坯的耗电量×10000×成品率×计税单价×征收率核定每生产1万块机制砖坯耗电量不得高于450度,红砖的产品成品率不得低于80%,红砖的计税单价为当地本期平均销售单价。2.使用人工打砖,用柴草一次性烧的砖窑,采用按窑定额征收办法,即核定一窑的装砖容量,根据计税销售价计算应纳税额。(四)下达定额。税收管理员将《年(季度)应纳税款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制《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纳税人执行,并张榜公布其定额。第六条砖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原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报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从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第七条纳税人的单头烧火速度、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生产砖坯耗电量与税务机关核定的指标存在差异,且有确凿依据和凭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说明差异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核定。第八条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第九条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同时进行其他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用电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第十条按本办法测算的单头烧火速度、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生产砖坯耗电量可作为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参考指标。第十一条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