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迅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及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会议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迅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8〕125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工作作为硬任务来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着力抓好当前的安全防范工作,全力维护我市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好局面。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迅速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相关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落实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排查、核实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大力度重点排查,排查的重点如下:(一)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重点检查地质灾害高发地带、矿山尾矿库、堆渣场、采石场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山坡下、沟口旁的居民点、外来务工人员临时居住地安全隐患。(二)道路交通隐患情况。市交通局要加强对重点路线公路、桥梁、隧道进行一次详细的调查,重点排查危桥险路和高边坡地、地质复杂路段的安全隐患。(三)建筑工程安全情况。市建规委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物(含在建工程)、危旧建筑物和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及其抗震防震性能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和调查,查清其安全隐患并及时加固。(四)水利工程及水库安全情况。市水利局要加强对所有堤防、水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加强对病险水库、下游人口稠密水库的检查,同时要加强防汛值班和巡查,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和灾情,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渡汛。(五)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安全情况。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所有学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及其他学生公共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强对“两基”达标过程中建设的教学楼的防震抗震性能进行全面评估和调查。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大楼和住院大楼等病人诊治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六)电网安全情况。市供电局要加强对生产设施、重点输电线路、变电站以及施工现场、生活驻地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排查。(七)易燃危险品安全情况。市安监局牵头,市经委、公安局、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各地油库、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存储、灌装及管道,化工企业有毒易燃易爆材料存放仓库等的安全隐患排查。(八)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情况。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娱乐场所、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市消防支队要加强对各重点场所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上述重点排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各种安全隐患情况,市直部门的要形成文字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并提出整治方案;属各县(市、区)的,也要形成文字材料报当地人民政府并及时抓好整治工作。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来宾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来宾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2008年来宾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2007年,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新的成绩,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产业化扶贫稳步推进,贫困村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首批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103个贫困村实现了扶贫规划目标,全部通过了验收。第二批70个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顺利实施。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为进一步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切实做好2008年扶贫开发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综合开发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我市整村推进扶贫工作目标,以70个第二批整村推进贫困村为主攻区域,以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为重点,以解决温饱,提高收入,缩小差距,促进和谐为目的,提高扶贫开发水平,推动贫困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建设。二、目标任务(一)农村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减少1万人以上,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1.5万人以上。(二)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42个贫困村和异地安置村屯农民人均纯收入总体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三)贫困村(包括异地安置村屯)新种、改造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林果、经济作物2万亩以上;新建、扩建、改建村屯道路200公里以上,解决3万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困难问题,新建沼气池1450座,扶持农村106户特困农户实施茅草房改造;开展以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开发为主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2万人次以上,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5000人以上(含委托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培训的人数),易地扶贫搬迁1631人。三、工作重点(一)加快推进第二批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2008年是第二批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的最后一年,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要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06〕12号)规定的验收标准,对第二批贫困村整村推进的进展情况进行逐村调查评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如期达到整村推进目标。(二)进一步抓好贫困村和异地安置村屯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继续抓好贫困村村屯道路、饮水工程、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要采用参与式的方法做好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质量,切实把村屯道路、饮水工程、沼气池等建成贫困群众满意的惠民工程。二是继续实施农村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工程。要严格掌握标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08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三是继续扶持异地安置村屯,完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异地安置群众生产生活设施等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异地安置群众安居乐业。对缺乏生存条件的特困地区贫困人口继续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三)切实做好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开发。继续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扶持贫困农户特别是受灾贫困农户参与特色优势产业开发。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发展方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提高扶贫产业基地的科技含量。要通过建立多样化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对贫困村产业开发的带动作用,实现“村企共赢”的目标。对贫困村中的计划生育困难户、贫困残疾人户和贫困归侨侨眷户,要优先扶持。扶贫产业发展资金要优先安排给扶贫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覆盖到的贫困村、贫困农户,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到户贷款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资金要优先保证用于有扶贫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开发中的贫困农户。要严格种苗发放手续,到户种苗、生产物资必须由受益贫困农户亲自签领。要围绕产业开发继续抓好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切实瞄准扶持对象,落实专人管理,加强跟踪监测和贷后服务,完善贴息手续,确保扶贫到户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四)继续实施“雨露计划”。一是继续加大力度抓好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和覆盖面,使劳动力转移培训能够覆盖不同技能、不同领域,能够满足不同单位的用工需求。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列入培训内容,增强转移就业人员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合理安排技能培训课程。要注重发挥培训基地和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用工单位直接参与,开展定向培训,尽可能让贫困户劳动力在参加培训后能够迅速就业。二是继续抓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要根据特色优势产业开发的需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安排到县(市、区)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经费必须专用于贫困村和贫困农户的技术培训,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继续抓好干部培训,重点对县(市、区)、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及县(市、区)、乡(镇)扶贫业务骨干和贫困村村干进行新阶段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各类培训都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五)大力推进社会扶贫和外资扶贫。继续加强市、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落实帮扶到户特别是特困农户的责任和工作措施,要组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第二批贫困村的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任务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及具体帮扶情况。不断拓宽扶贫渠道,动员、鼓励、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组织参与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推进中国自然保护区贫困社区可持续发展项目(金秀)、广西来宾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和谐发展示范项目等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总结推广项目成功的模式及经验。同时,要拓宽合作思路,创新合作机制,扩大合作领域,努力争取新的外资扶贫项目。(六)稳步推进扶贫资金使用新机制试点。一是继续推进小额贷款到户的试点工作。二是以外资扶贫项目为平台,推进“村级互助发展资金”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试点村互助协作组织,管好用好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资金,使“村级互助发展资金”真正成为缓解贫困村生产发展资金短缺的引导资金,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努力探索整村推进与连片开发相结合、扶贫开发与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路子。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按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要求,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统筹安排好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其他有关涉农资金,切实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要将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到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措施、结果有考核有奖惩。同时,要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形成层层有人抓、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局面,确保扶贫目标任务项项有着落、见成效。(二)加大扶贫资源的整合力度,形成扶贫合力。继续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贫困村的投入,形成合力。中央及自治区安排到各县(市、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90%以上要用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交通、水利部门安排的农村通达工程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倾斜,对交通部门安排到贫困村的通达工程项目(通建制村公路提级改造),要适当安排扶贫资金进行整合;其他各部门也要将有关涉农资金项目优先安排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外资扶贫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及社会各界投入扶贫的资金,也要围绕整村推进工作目标来安排。(三)推广参与式扶贫,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要赋予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村级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年度项目的选择、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全过程的权力。要科学确定参与的形式,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到位。要组织引导贫困村群众民主推选成立村屯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组织,民主制定社区事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实现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为推广参与式扶贫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做好引导、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施扶贫开发规划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都要选择1—3个贫困村实施参与式扶贫试点。(四)搞好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继续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要及早落实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确保计划早下达、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开、公正、透明,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继续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半年要组织力量对2007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我市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县(市、区),除根据违规数额和情节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指标外,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5〕1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加强扶贫统计监测工作和扶贫机构能力建设。一是要继续加强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提高扶贫统计监测工作水平。二是要继续抓好扶贫部门的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提高扶贫开发水平。三是加强扶贫队伍建设。要逐步改善扶贫机构的工作条件,努力建造一支心系贫困群众、作风扎实、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工作队伍,确保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来宾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来宾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办法(试行)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重点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帮扶一批企业、办好一批实事、宣传一批典型”,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树立发展信心,推动企业增资扩股、产业升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对我市重点培育的80家工业企业制定以下扶持办法。一、发展目标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详细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多办实事,推动企业发展。到2012年实现我市强优企业“1133”发展目标,即到2012年10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亿元以上,10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20亿元,30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10亿元,30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5亿元;至2012年全市工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突破700亿元。二、成立重点工业企业、工业项目帮扶联系小组重点工业企业、工业项目帮扶联系小组帮扶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帮扶联系部门领导担任。各县(市、区)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相应成立重点工业企业帮扶联系小组。帮扶联系小组工作职责:(一)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二)督促企业完成年度发展目标、技术改造、招商引资任务;(三)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指导企业上市培育工作;(五)按时完成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扶持措施(一)对80家重点企业优先采取以下扶持措施:1.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和扶持政策;2.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资金;3.办理企业项目报建手续,减免属于市、县收入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协调银行贷款;5.协调企业发展用地和生产用电、用水。(二)对20家重点骨干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以上),落实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组成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对其他重点企业由市直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市、区、来华投资区落实领导和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三)对20家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以下制度:1.实行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2.实行检查、收费、罚款公示制度;3.实行“两证一卡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制度。(四)市政府向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以上企业颁发“来宾市工业发展重点骨干企业”牌匾,向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颁发“来宾市工业发展重点企业”牌匾。四、工作制度(一)每季度至少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企业办公会,交流经验,研究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二)每季度开展一次20家重点骨干企业银企座谈会;(三)每年举行一次以上20家重点骨干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交流活动,提高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扩张能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四)在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对20家重点骨干企业加强宣传报道力度,提高企业声誉和知名度,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五)建立20家重点骨干企业信息资源库,收集、研究同行业企业的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信息,为20家重点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五、帮扶小组工作要求(一)挂点联系的帮扶小组每月至少深入企业一次;(二)积极想办法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并跟踪落实;(三)积极协助企业落实有关政策和争取资金扶持;(四)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帮扶工作情况。六、管理及考核办法(一)管理制度通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评估,确定我市到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预期目标达1亿元以上的80家重点企业,并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对这80家重点企业,特别是预期目标为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20家重点企业,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不再列入相应等级的重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名单。(二)考核办法1、考核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数据为考核依据,一年一度对重点企业按工作态度、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实现利润、上缴税金、技改投资、能源消耗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档次。100分(含100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为良好,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1)工作态度(10分)能积极配合市政府实施“1133”发展目标的,全面及时地制定了本企业年度发展目标、措施的,按质、按量、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的得基本分。否则,不得分。(2)主营业务收入(20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l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l分,最高扣5分。(3)工业增加值(10分)年度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4)实现利润(10分)年度实现利润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l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l分,最高扣5分。(5)上缴税金(20分)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l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l分,最高扣5分。(6)技术改造(含技术创新)投资(20分)年度完成技术改造(含技术创新)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l00万元扣l分;技术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该项考核不得分。(7)能源消耗及环境保护(10分)以企业前两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为年度考核目标,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达不到考核目标的不得分。环境保护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2、考核程序及要求每年的一季度,参加考核的工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由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参加考核的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和会计制度,确保考核材料的真实可信,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取消奖励,通报批评。七、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安排给各帮扶工作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另外行文安排),用于帮扶工作。工作经费拨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规定拨给各工作组。各县(市、区)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相应成立企业帮扶小组,配合市派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自行安排。县(市、区)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来宾市1133发展目标培育工业名单.doc(点击下载)2来宾市四家班子领导及市直部门联系重点工业企业及工业项目一览表.xls(点击下载)3.来宾市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目标跟踪情况表.doc(点击下载)4.来宾市重点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考核计分表.doc(点击下载)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来宾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工作,确保技术援助贷款达到预期目的,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及专款专用,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管理要求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术援助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向我市发放的用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论证、技术和市场专题研究相关费用支出的贷款。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借款人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此次技术援助贷款的统借统还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技术援助贷款的统筹使用,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对规划研究工作提出统一要求。第五条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借统还原则:市人民政府指定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借款,并负责统一还款,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足额拨付给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二)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效益原则: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概预(结)算、决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建设和规划委员会会、财政局、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第八条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市建设和规划委员会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申请技术援助贷款项目计划;协调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资料,监督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使用。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足额安排资金给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贴,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正常实施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二)监督审核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三)参与技术援助贷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检查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参与技术援助贷款工作成果验收。第九条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依法科学合理拨付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支付和项目的顺利进行。(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偿债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四)指派专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项目经理对接,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的要求及时整理提供与贷款项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二)及时向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进度;(三)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四)及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结算报告;第三章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额度和项目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第十二条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及拨付程序。(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根据项目的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支付依据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送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支付审批程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查;(三)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办理资金审批和拨付。第十三条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报市建设和规划委员会会、财政局审批,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同时送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随意更改。第十四条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并将审核同意的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账户。第十五条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台账,及时向市建设和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以便市建设和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及时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项目标准的;(二)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三)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第四章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偿还第十七条技术援助贷款到期,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足额拨付给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切实履行有关义务。第五章报告制度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中期成果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等。第二十条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月汇总相关信息资料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报表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反馈情况给市建设和规划委员会会、财政局,停止拨付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第二十三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一)重大质量问题;(二)较大金额索赔;(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五)其他重大事项。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四条市建设和规划委员会会、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推进特色效益村建设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来宾市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推进特色效益村建设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行。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来宾市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推进特色效益村建设的方案一、目的意义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实行产业兴村,是实现农业生产进一步深入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因此,为实现我市提出的农业“2个157”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我市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特色明显的优势,发展“一村一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特制定“百村示范、千村带动”实施方案,力图通过有效的指导和监督,争取到2010年实现种植业建立700个有较强带动能力的特色效益村。二、发展现状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实施“2个135”农业丰产增效工程,按照“优化粮经,做强蔗糖,主攻桑蚕,做大畜牧,发展水产,提升林果”的发展思路,根据各县(市、区)的自然优势,因地制宜,积极培育优势农业产业,全市逐步涌现出了一批以优质粮食、桑蚕、蔗糖、食用菌、水果、八角等为主的特色产业村。据统计,到2007年底止我市达到“一村一品”的行政村为300个(按农业部界定一村一品的条件统计,一村一品专业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收入(产值)比重:a、农产品生产型专业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产值)占全村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要达到70%以上;b、涉农服务型及非农产业型专业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占全村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70%以上;c、极具地方特色的专业村,可适当放宽标准。②从业农户:专业村6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③农民收入:专业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全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20%以上),60%以上的自然村(屯)都已形成了“一村一品”的格局。这些特色产业村(屯)的出现,使得参与其中的广大农民群众在产前、产中、产后占据一定优势,特别是随之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产供销”一条龙服务,更使农民群众大受其惠。但是,我市现有的这些特色村(屯),是自发形成的,规模较小,产品品牌少,市场竞争力不强,运作不规范,无法得到政府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监督,须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扶持力度,促使其规范化持续快速发展。三、总体思路培育特色产业,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资源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产业化开发为手段,以农民增收为第一目标,立足于培育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主导产品与产业,走“一村一品、一业一社、一地一企”的产业兴村之路,为新农村建设奠定生产发展的产业基础。四、目标任务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建设100个市级特色产业示范村,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特色名牌农产品;建立和完善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引导区、市级龙头企业与特色产业示范村进行产业联结、村企互动,使示范村成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发挥示范效应,在全市种植业带动700个特色产业村发展。到2008年底建立特色效益村470个;到2009年底建立特色效益村600个;到2010年底建立特色效益村700个。力争到2010年末达到以下目标:每个市级示范村都培育一个有较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有一个知名度较高的产品品牌,有一个与之联系紧密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个市级示范村来源于主导产业的收入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20%以上,年平均增长高于全市2个百分点。50个以上的村(乡)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其中,达到1万元以上有5—10个。带动的700个特色产业村主导产业基本确立,农民收入明显增长。五、实施原则(一)坚持发挥比较优势,突出重点。立足资源优势,综合考虑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和市场条件等方面因素,优先发展有竞争力的特色产品和主导产业。(二)坚持群众自愿,政策扶持。充分尊重企业和农民的意愿,保护其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同时,对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大户,以及村屯给予重点扶持,促进生产上规模,产品上档次。(三)坚持产业整体开发,重点突破。着眼于主导产品整个产业的建设,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产业体系。重点解决品质不优、服务水平不高、产品销路不畅、精深加工不够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突破。(四)坚持典型示范引路,以点带面推进。做好典型示范对象的推广和宣传工作,借助示范工作有效推进全市产业的发展。(五)坚持优胜劣汰,实行动态管理。对100个市级特色产业示范村(乡)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六、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一)培育主导产品和产业,确定市级和带动的示范村。以市场为导向,立足自身优势,优化农业产业结构,选准主导产品,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特别是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名优特新农产品,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重点发展蚕桑、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产品和产业。在全市选择100个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特色产品和产业示范村,作为全市培育特色产业,实施百村示范的示范点。在此基础上,选择确定700个带动的特色产业村。(二)加大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力度,推进科技进步。按照“便捷、易行、实用”的原则,积极引进推广生产和加工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进良种、良法农业科技入户,提高良种覆盖率。围绕主导产品和产业,加快农村人才培养,优先在100个示范村,开展以“绿色证书”、“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为主的农民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农村生产能手、经营能人和科技带头人。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人员在示范村开展技术培育和指导。(三)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优先抓好主导特色产品和产业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主导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步伐。按照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的标准化,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质量安全。(四)发展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条。立足产业整体开发,积极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种养加一条龙,形成产前、产中、产后有机结合的产业链。实现每个市级示范村,都有一个紧密联系的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市场需求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实行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制度。通过市场引导和政策扶持,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效益提高转变,由初级加工为主向精深加工延伸,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五)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壮大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鼓励和引导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高特色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实现每个市级示范村,都有一个紧密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六)培育主导产品品牌,开拓农产品市场。鼓励有条件的特色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识,加强品牌的宣传、保护和推广,通过组织参展、产品推介、媒体宣传等办法,提高主导产品品牌的信誉度和知名度。继续做好特优农产品进超市工作。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完善市场服务功能。积极培育流通中介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拓宽销售渠道。加强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务。七、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任务:①确定市级示范村。选择确定100个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特色产品和产业示范村;②确定带动的特色产业村。在100个市级示范村基础上,确定带动的700个特色产业村;③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培育特色产业,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行动”的重要意义;④争取资金。积极争取市财政资金的支持,并列入2008年及以后每年的市级财政预算;⑤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二)推进阶段:全面组织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行动,按照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到2010年,基本实现各项目标。为推动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各地发展“一村一品”工作开展阶段性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发广大干部和农民参与发展“一村一品”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一村一品”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八、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培育特色产业的发展。市成立“培育特色产业,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涉农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具体工作协调机制,并结合地方资源优势,提出培育特色产业发展的意见。(二)明确责任。为保障行动顺利推进,我市将重点抓好100个市级示范村建设。市级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围绕目标和任务,统一协调行动,尽职尽责做好服务。各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市级示范村,尽快落实带动的700个特色产业村。(三)协调合作。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农业、财政、发改委、扶贫办、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市人民政府将全力整合财政资金,用于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行动。(四)广泛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和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培育特色产业,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为增长方式转变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培育特色产业,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带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农业部门一定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出发,加强引导和扶持,逐步建立发展特色农业和产业兴村的长效机制。附表1来宾市2007年特色效益村建设情况表单位:个项目合计合山象州武宣兴宾金秀忻城特色效益专业村屯优质谷15153311桑蚕4512012120水果10124121甘蔗200102530111420蔬菜10122221茶叶312食用菌9114111中药材321八角55合计3001555451202045附表2来宾市2008年特色效益村建设目标任务表单位:个项目合计合山象州武宣兴宾金秀忻城特色效益专业村屯优质谷262105522桑蚕7022844329水果25266542甘蔗300143540175630蔬菜15232422茶叶1028食用菌13116311中药材422八角77合计4702383651963568附表3来宾市2009年特色效益村建设目标任务表单位:个项目合计合山象州武宣兴宾金秀忻城特色效益专业村屯优质谷403177733桑蚕10024077341水果35399743甘蔗356174050205737蔬菜23353633茶叶15213食用菌17127322中药材532八角9合计60029113852354791附表4来宾市2010年特色效益村建设目标任务表单位:个项目合计合山象州武宣兴宾金秀忻城特色效益专业村屯优质谷50418101044桑蚕1152451010345水果50413131064甘蔗400205060222840蔬菜30464844茶叶20218食用菌20228422中药材532八角1010合计7003613411225958101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来宾市主体功能区规划领导小组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8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发改委桂发改规划[2008]390号文的要求,为做好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来宾市主体功能区规划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卢运福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副组长:陈维副市长余治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成员:黎春梅市发改委副主任陈风浪市经委副主任冼平市财政局总会计师肖新庆市国土局总工程师梁浩文市建规委副主任覃文庆市交通局总工程师韦武双市水利局党组书记潘江市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江耀安市环保局副局长刘世东市林业局副局长徐燕芳市统计局总会计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黎春梅同志担任。二、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来宾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规划前期研究,分析评价国土空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区域政策。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主要负责落实全国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本市县的主体功能定位。具体是:(一)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市县可利用土地资源、可利用水资源、环境容量、生态系统脆弱性、生态重要性、自然灾害危险性、人口集聚度、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优势、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基础数据资料。(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省级主体功能区区划技术规程》要求,对本市县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三)编制本市县空间发展规划。(四)根据本市县主体功能定位和空间发展规划,做好本市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衔接。(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空间开发原则和本市县的空间发展规划,规范开发时序,把握开发强度,审批有关开发项目。三、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全力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二)配备规划人员。规划编制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各单位要选配一批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技术骨干,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尽快适应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人才保障。(三)落实编制经费。规划编制工作需要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市人民政府决定安排规划编制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四)加强与自治区的汇报沟通。规划编制工作必须上下联动。要积极主动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联系,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各单位要与对口部门加强相互交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来宾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来宾市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举世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举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为做好广西供应奥运会举办地食品的安全保障工作,严防奥运会期间来宾市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贯彻“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平安奥运”理念,以确保食品安全为核心,强化监管措施,开展奥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整治力度,落实责任,为奥运会举办地城市和我市人民提供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二、工作目标(一)确保我市进入奥运举办地的农产品不发生因种养殖源头违规使用农药和药物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二)确保奥运期间我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三)确保不发生因应急反应不力而导致食品严重危害健康的事件。三、工作重点以旅游城景点为重点区域,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保障的方案和各项措施;以进入奥运举办地的农产品为重点品种,抓好源头,抓好质量安全;以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学校食堂和食品批发场所、食品超市为重点区域,抓好人员用餐密集场所的饮食安全和重点区域的监管;以食品种植养植、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工作机制根据“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奥运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来宾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奥运食品安全保障的协调工作,处理涉及全市性的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能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安全。五、工作任务(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对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二)农业局: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监管。要部署、指导、督查本系统做好进入奥运会举办地农产品种植基地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对农产品供应基地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重点监控供应基地农业投入品及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禁用的必须彻底禁用,限用的必须严格限用,从根本上堵截违规或不当使用药物及添加剂,督导、帮助定点基地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台账、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加大对“五种”高毒农药查处、收缴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没有销售、使用和违法生产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及其他高毒农药。组织开展以解决有机磷农药残留超标为重点的蔬菜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加强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采收上市前的产品进行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测,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三)水产畜牧局:负责养殖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监管。做好进入奥运会举办地农产品养殖基地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针对在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畜牧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和宰前检疫,对水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加大对肉、禽、奶、水产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力度。(四)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对进入奥运举办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监管,对高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县(市、区)质监部门要派专业技术人员驻点、指导监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监管和督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档案和生产记录。切实保证企业出厂产品的批批检验、严格准出等规定落实到位。(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全面实行驻点监测,发现含有违禁成分的农副产品,要立即退市并追溯源头。对农资市场、流通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禁违法销售高毒农药,严禁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六)商务局:负责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和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部署、指导、督查本系统做好猪肉定点屠宰供应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管理、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落实到位;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确保酒类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打击酒类流通违法行为,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七)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对餐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加强监督管理,对重点宾馆餐饮卫生和食品安全实行全程严格监管。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组织落实好夏季期间农村50人以上聚餐申报和现场指导,认真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的准备和处置工作。(八)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从我市入境的所有可能供应奥运的进口食品实行批批检验,合格后,海关凭通关单严格验放,严禁疫区的相关食品入境。六、时间安排(一)2008年6月,各县(市、区)、各部门制定本地、本部门工作方案,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奥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行动。(二)2008年7月上旬,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我市奥运食品保障工作进行督查。(三)2008年7月中、下旬,各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四)2008年8和9月上、中旬奥运和残奥会举办期间,对食品安全进行严防死守,实施保障。(五)2008年9月中旬,各县(市、区)、各部门将本地、本部门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来宾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七、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进行集中整治和严防死守,各监管部门加强各自环节的监管,主动配合,认真查找隐患,确保不留监管死角和盲区。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对本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全责、企业(基地)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根据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把具体要求、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重点保障供应奥运举办地食品的安全,密切关注辖区内食品的生产、流通等情况,严打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三)强化监管,落实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首先要摸清供应奥运举办地食品基地和企业底数,强化基础监管,抓住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和规范,针对性的采取保障措施。一是对进入奥运举办地食品基地和企业强化日常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高危食品实行驻点监管制度,由所涉及的县(市、区)、相关监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进驻定点基地、企业,现场监督、加强培训、严格准出。二是加强对企业从原材料购进、生产过程(包括执行操作规程、生产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食品包装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饲料、农药、兽药等)、储存和运输进行全程监控,落实关键点的控制。三是加大食品市场检查和抽检力度,完善原材料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制度,对问题食品和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市,并追溯源头,从严从速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四是强化对各宾馆、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监管,认真执行原材料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对餐饮单位增加检查、抽检频率,杜绝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四)强化宣传教育,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奥运,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物中毒预防知识,正确引导消费者,让广大消费者自觉摒弃假、冒、伪、劣食品,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各地、各部门近期要对各定点供应基地、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大力开展诚信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强化企业(基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主要负责人对进入奥运举办地食品安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教育本企业职工增强做好进入奥运举办地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学习、熟悉掌握有关食品安全规定、标准,严格按要求、标准进行生产,保证检验合格出厂。(五)强化信息沟通,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分析和评估制度,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对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查缺补漏,每月8、18、28日书面报告来宾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4214939,email:lb-sp@gxfda.gov.cn)。要高度重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应急管理职能部门和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和要求;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值班电话及传真的联络畅通;加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奥运期间实行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零报告制度,遇有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确保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到位。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2008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纠建并举、统筹推进,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下功夫;坚持继续解放思想、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纠风工作,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不断深化,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提供有力保证。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行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稳定群众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市负责单位:市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二)实施综合治理,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涉农乱收费问题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完成对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的清理。完善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和落实惠民政策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探索实施“一事一议”以奖代补试点,引导农民筹资筹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各地落实中央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及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哄抬销售价格的行为。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市负责单位:市农业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物价局、建规委、地税局、交通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法制办、供销社。(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等专项资金的安全。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使用,方便群众领取。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政策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群众。市负责单位: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经委,来宾银监办、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规范,促进公积金贷款发展,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规运作、缴纳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改进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方便支取、使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市负责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审计局,来宾银监办、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强化对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督促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确保扶贫、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扶贫资金要真正用在贫困地区、用于贫困群众。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监控制度。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和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市负责单位:市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纠风办、审计局,来宾银监办、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强化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新农合基金拨付、使用、收支和补偿报销受益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或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及时足额到位。市负责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四)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解决教育、卫生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治理教育乱收费。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巩固和扩大“两基”攻坚成果,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等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免收借读费。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工作力度。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等。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地方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加强对国际合作办学行为的监管,严禁以此为名乱收费。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管理行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坚决纠正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奢华校园的行为。坚持并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市负责单位:市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保结算办法,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建立完善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的监督,规范并推进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供应、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探索农村、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加强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推进院务公开,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制定医疗卫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对大型医院的巡查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研究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市负责单位:市卫生局、纠风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局、经委。(五)严格清理规范,坚决纠正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继续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巩固2007年清理规范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配合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着力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努力实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及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并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要求,严格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坚决纠正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市负责单位:市监察局、人事局、纠风办、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六)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搞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研究提出治本措施。市负责单位:市纠风办、物价局、建规委、工商局。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监管,坚决纠正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等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等问题,引导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加强自律,促进其健康发展。市负责单位:市物价局、减轻企业负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民政局、工商局、编办、国资委、法制办、纠风办、财政局、司法局,来宾银监办。此外,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完善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等源头治理的措施,巩固全区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纠正工作。(七)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行业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没有承担纠风专项治理的部门和行业,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监督,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正面引导。要围绕纠风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广泛开展对今年新增加的专项治理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行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以及基层站所、学校、医院的评议,逐步建立和完善行风评议的科学评价体系、运行方式和结果运用机制。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为主线,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创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形式,扩大覆盖面和参与面,提高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要特别注重发现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形成纠正、建设、监督三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市负责单位:市纠风办、市各部门及直属机构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完成任务;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纠风工作;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办不正之风案件。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贯穿于全年工作的始终。每项治理工作都要开展联合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关系民生的中央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力度。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注意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不正之风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治本措施,推动制度创新。要建立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资金拨付备案制度,完善监管办法。要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案(事)件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三)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源头防范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握规律性,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同时,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工作,不断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投资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我市投资环境的状况并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更好地为我市招商引资服务,为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和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提供可靠依据,从而实现“环境立市”的重要工作目标。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开展每年一度的以企业为主要调查对象的投资环境调查评价工作,以衡量各县(市、区)在投资环境建设中所取得的成果和揭示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评价的目的了解和反映全市投资环境的状况并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科学准确地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估和定位,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宏观决策和完善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提供可靠依据。二、调查评价的对象及范围按行政区域划分为:兴宾区、合山市、象州县、武宣县、忻城县、金秀县、华侨投资区、市区(含工业区),上述区域内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近三年新外来各法人企业及其负责人以及依照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及其负责人。所调查企业将涉及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批发和零售贸易、房地产、社会服务、信息传输及计算机和住宿餐饮等行业。三、调查评价的方法采取pps抽样方法选取被调查企业,调查采取企业负责人填报问卷表、现场走访企业、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等形式。四、调查评价的主要内容调查评价内容共八大类五十二小类:1.自然环境(1)生态与地理环境符合企业发展的条件;(2)水电、燃料等能源充沛的程度;(3)土地资源取得价格的合理程度。2.基础设施(4)交通运输便利程度;(5)通讯网络建设完善程度;(6)城市规划,配套设施满足企业发展的条件;(7)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施完善程度;(8)物流、仓储、流通相关商业设施完备程度;(9)未来总体发展及建设规划的科学程度。3.公共设施(10)衣食住行便利程度;(11)医疗卫生保健设施完备程度;(12)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设施完备程度;(13)金融、商旅等商务环境便捷程度。4.社会环境(14)社会治安状况;(15)民众的生活素质及文化水平的程度;(16)社会风气及民众的价值观程度;(17)民众的道德诚信程度;(18)民众及政府欢迎外来投资者的程度。5.政策法制环境(19)行政命令与国家法令的一致性程度;(20)相关政策优惠条件;(21)政府与执法机关秉持公正执法的态度;(22)解决纠纷的渠道完善程度;(23)各级官员操守清廉程度;(24)政府对外投资承诺实现的程度;(25)政府重视环境落实保护法规的程度;(26)政府政策稳定性及透明度;(27)政府对外来投资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28)司法环境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度;(29)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30)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政府颁布的各类文件。6.政务环境(31)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32)窗口部门的行政效率;(33)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34)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公开的情况;(35)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7.经济环境(36)人民的生活条件及人均收入相较与一般水平;(37)商业及经济发展相较于一般水平;(38)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39)资金汇兑及利润汇出便利程度;(40)资金贷款取得便利程度;(41)未来具有经济发展潜力的程度;(42)政府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积极程度。8.经营环境(43)劳动力供应充裕程度;(44)专业及技术人才供应充裕程度;(45)适合投资者发展内贸内销市场的程度;(46)投资企业在当地之劳资关系和谐程度;(47)经营成本、厂房与相关设施成本合理程度;(48)有利于形成上下游产业供应链的完整程度;(49)整体产业技术、研发水平;(50)当地市场未来发展潜力优异程度;(51)同业同行间公平且正当竞争条件;(52)投资者享受政府自主创新奖励的程度。以上各项以企业的认同度和满意度进行评分评价。五、调查评价的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来宾调查队具体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发改、招商、纪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投资环境调查评价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投资环境的治理力度,高度重视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建设,切实把“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优化和完善投资环境。六、调查评价信息的公布投资环境调查评价工作从2008年开始按日历年度每年末开展一次,当年调查评价结果于次年4月前按来宾市整体情况、各县市区排位情况以文字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择时向新闻媒体公布。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兴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来宾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来宾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要求,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内容(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普通生杂费收费标准执行。(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二、资金筹措办法(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外,我市免杂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统筹落实,即由自治区与市按6:4比例分担。我市承担部分,市本级的学校由市本级财政全部承担,兴宾区的学校由市本级财政与兴宾区财政各承担50%。今后,自治区测算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将城市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按标准列入当地标准支出进行测算。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市本级的学校由市本级财政全部承担,兴宾区的学校由兴宾区财政全部承担。(二)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我市政府垫付,自治区财政在年底前一并追加我市。三、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二)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要按照当地制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三)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合理调配现有的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的基本需要。四、贯彻落实政策,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开展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尽快制定和出台本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政策。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二)落实资金,加强管理。要加大统筹力度,按市本级财政和兴宾区财政之间的分担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市直属学校、兴宾区直属的城区学校,已经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用于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市、兴宾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各中小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开支需要。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的管理办法,从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受助学生认定、资金发放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按照受助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根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人数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数量,安排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并组织采购,免费发放。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和接受委托学生的数量,核定补助经费。(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四)统筹兼顾,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时要做到公开、透明。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五、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均衡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要根据本地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统筹力度,逐步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二)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公共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严禁学校通过举债方式建设。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标准,禁止建设豪华学校;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防止学生向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过度集中,促进教育公平。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三)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在认真组织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2月29日召开的来宾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来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1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失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统一管理制度。二、工作内容(一)调整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市、区)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县(市、区)原有的历年滚存基金结余上交市级管理,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部上缴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二)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县(市、区)统一按市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征缴失业保险费。三、具体措施(一)统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1.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2%,个人缴费率为1%。2.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每年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和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下达。3.对欠费的追缴。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欠费的清核工作,督促欠费单位制定清欠计划。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历年欠费中的单位欠费,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清欠计划,列入政府财政支出,从2009年1月1日起,五年内清偿完毕。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政府财政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统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1.统一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方式。(1)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审核本辖区内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2)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建立监督机制,审核资料必须完备。具体审批程序及要求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失业保险申领发放行为的通知》执行。2.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方式。(1)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和印鉴每月按规定到属地管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当月20日后可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和享受期限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实行。(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3)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20日前报送下一个月拨款申请及基金划转申报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款申请及基金划转申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核拨。市财政局收到用款计划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4)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必须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完善支付手续。(三)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1.基金帐户管理(1)撤销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留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原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与支出户的管理与实行市级统筹前相同。(2)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月末必须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全额划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2.基金财务管理(1)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汇总,再报市政府批准。(2)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重视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统一使用上级规定的财务管理软件,对基金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3)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日常会计事务处理,按时编制会计月报表,执行按月对帐制度。3.基金调剂管理完成目标任务(含清偿完当年欠费追缴计划)且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已将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列入政府财政支出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统筹调剂补助50%,不足部分由缺口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如果统筹基金不足以调剂补助市、县(市、区)50%的基金缺口,其差额部分由缺口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未完成目标任务(含当年清偿欠费追缴计划)或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未将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列入政府财政支出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市级不予统筹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缺口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4.基金的移交管理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对于市、县(市、区)在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回收的,仍由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失业保险登记管理、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流程实行全市统一。(五)统一管理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失业保险业务工作、财务工作、信息工作、相关部门的内容控制及监督检查五个方面。四、工作要求(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市、县(市、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落实失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欠费追缴以及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各项工作。(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失业工作机制,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失业预测分析、预警报告工作制度,健全失业调控监控网络,严格控制登记失业率。(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按照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五)市、县(市、区)要成立独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机构的人员编制,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六)加大对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以适应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数据集中、规范管理的需要。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系统信息化建设及维护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8〕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奖励原则(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进行奖励。(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第二条奖励对象(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党政干部,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中层以上在职领导干部。(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第三条奖励条件(一)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市。(二)引进外来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项目实际利用外来资金额进行奖励。(三)引进外来资金投资的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奖励。(四)已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后,通过引资人努力又使客商追加投资的,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按其实际追加投资额给予奖励。(五)对引进资金和项目有功的我市公务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第4号政府令,下同)给予行政奖励,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六)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第四条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其引进的项目奖励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一)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对社会引资者,按实际到位引进资金额(仅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1.5%~0.1%予以奖励,采取分档累加办法计算奖金总额。1.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少于100万元的不给予引资奖励;2.具体档次及标准:档次项目引进资金额(人民币万元)分档的奖励比率最低奖金额(人民币万元)最高奖金额(人民币万元)1500以下1.5%1.57.52500-20001.0%7.522.532000-50000.5%22.537.545000以上0.1%37.5无上限(二)对公务人员引资的奖励标准1.对公务人员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奖励。其中引进资金人民币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嘉奖;501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记三等功;2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记二等功;5001万元以上的给予记一等功。2.凡获得行政嘉奖的给予奖金人民币800元;记三等功的给予奖金人民币1500元;记二等功的给予奖金人民币3000元;记一等功的给予奖金人民币6000元。第五条奖励资金(一)社会引资者的奖励资金来源。1.市本级引进的独资企业及项目,由市政府财政出资奖励。2.市本级引进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由本市合资合作方、市政府财政各出资50%给予奖励。3.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资金来源。凡获得行政奖励的人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发给奖金。(三)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不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额的2.5%,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第六条引资者身份认定(一)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二)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来宾市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引资者登记备案手续,未经招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引资者登记材料。(三)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者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四)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招商引资奖励。第七条引进资金额的确认(一)外来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按其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金额计算(不含投资方在我市市内银行贷款),投资者投入的项目流动资金不计入引进资金额。(二)引进境外资金的,依照国家财务制度折算成人民币后,按其在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到位金额计算,奖金以人民币支付。(三)外来投资方在其合同投资额内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按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计算。(四)凡在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来宾市的外来资金,不再给予奖励。第八条奖励方式(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兑付。(二)公务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和市招商促进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符合记一等功者,经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由市人事局和市招商促进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三)社会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市招商促进局应在收到引资者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奖励申领材料,并做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回复;同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呈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市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引资奖励申请进行核查。市政府核实引资奖励金额后,市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一次性拨付到市招商促进局专用账户。市招商促进局应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奖励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者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四)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五)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报手续,但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六)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内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七)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安排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负责安排其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本市合资合作方出资进行奖励的,其相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给予引资者奖励。(九)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如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支付。第九条奖励工作的管理(一)由市招商局、财政局、发改委、人事局、商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对市本级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二)引资者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者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三)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政府奖励资金的来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引资者的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来宾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除2004年颁布的《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政发〔2004〕14号)。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了着力推进小企业融资服务长效机制的建设,进一步提升贺州市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水平,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改善投融资环境,促进我市的经济全面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认识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提速发展重要意义。(一)小企业是推动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生力军。近几年来,我市小企业迅速发展,在调整我市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扩大税收来源、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市小企业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融资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一步改善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不仅是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任务,也是全市各单位、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二)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是配合我市培育壮大工业支柱,强化工业经济的主导地位,围绕电子、有色金属开采加工、林产、建材、电力、制药、稀土、农副产品加工等八大优势产业和电子、有色金属开采加工、林产三大重点产业,落实新引进项目,加快在建项目进度,建好一批新工业项目工作要求,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市存在工业经济总量不大,规模偏小,发展不快,后劲不足等问题,急需金融机构的支持以使其做大和做强。二、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小企业融资环境(一)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业务机制。根据我市的实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业务“六项机制”,一是根据小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水平、管理成本、收益目标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对不同类型贷款、对不同类型借款人自主实行差别利率;二是组建独立的营销部门,并独立考核小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和收益;三是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四是建立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防止激励不足或道德危害;五是注重一线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六是注意收集和掌握各自业务区域内的恶意违约客户信息,并定期通报。通过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业务“六项机制”,在程序可简便、条件可调整、成本可测算、利率可浮动、风险可控制、责任可分清的基础上,实现小企业授信业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战略调整、从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利润增长多元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去认识,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不仅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二)突出抓好六项服务工作,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一是加快研究和落实自治区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坚持以“多支持、少限制,多服务、少干预,多给予、少索取”为指导思想,加强对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将小企业发展列入政府地方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有利小企业融资的财税政策,降低小企业贷款的相关收费标准,及时出台并落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建立鼓励加大小企业贷款发放的正向激励机制。同时,由市政府召集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银行和企业参加的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座谈会,共同研究政策扶持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银企沟通,促进银企之间信任,使银行机构了解政府支持扶持的产业,做好小企业客户的拓展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介服务体系。将贷款评估、信息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合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小企业融资服务实行社会化,催生包括咨询公司、资产监管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税务代理公司和工商代理公司等在内的新型市场主体。三是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民营资本,扶持成立担保公司,有效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合理分担损失。研究出台我市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与担保中介机构联系,争取这些担保机构为我市的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通过落实优惠政策引入担保机构在贺州市及辖属县市建立服务点,弥补我市小企业担保服务的不足,填补县域担保服务的空白。同时,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引导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快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辖区小企业贷款工作的进展。四是继续抓好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由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牵头,抓好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规范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在人民银行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基础上,逐步扩大小企业征信范围,整合税务、社保、司法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提高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对小企业实行全面的信用评价,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对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有效促进银企双方互相了解。五是办好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站。由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贺州银监办事处等部门,做好我市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站的开发工作。加大对小企业的信息服务,挖掘信息价值,拓宽服务范围,使银行能在网站上找到目标客户和得到信贷调查所需要的和可靠的信息,帮助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扩大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为小企业提供包括政策、金融、税收、法律咨询、创业指导,技术开发、员工培训以及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六是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氛围。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小企业金融服务专栏,宣传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经验做法、困难问题、政策建议等。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使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共同营造关注小企业、支持小企业、服务小企业的社会氛围。同时,增进银行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了解和小企业对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识,促进资金供需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推动银行小企业信贷营销工作的开展,支持地方发展好特色和优势产业。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形成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合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决定成立贺州市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帮助小企业解决发展中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支持小企业做大做强。梧州银监分局贺州监管办事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调整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机构,制定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案,市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也要落实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抓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贺州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2008年1月中旬以来,受强冷空气的影响,我市出现了历史上较罕见的雨雪冰冻天气,由于受灾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降温幅度大,并伴生岩崩、山体滑坡等多种灾害,造成了农村居民房屋大量倒塌和损坏。为帮助受灾倒损房屋的灾民尽快重建家园,根据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积极组织和引导群众想尽各种办法重建家园,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动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二、恢复重建的目标和时间要求在2008年6月底以前,确保全市因灾房屋全倒户每户至少要建成30平方米以上的牢固住房,使所有因灾倒房群众能全部搬入新居。三、帮扶对象、帮扶原则和程序帮扶对象:农村居民中因雨雪冰冻灾害造成住房全部倒塌的家庭。同时因冰冻灾害引发并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居民住房已没有使用价值,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居民在某一居住点的房屋因灾全部倒塌,但在别处另建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帮扶原则:(1)坚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倒房户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县(区、管理区)审定确定救助对象及分类帮扶的原则;(3)坚持现金补助与实物补助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原则。帮扶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组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管理区)民政局审批、地级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申报、县(区、管理区)民政局审核、县(区、管理区)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级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四、规划和选址各县(区、管理区)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国土等部门搞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新建住房规划要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引导灾民尽量集中规划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房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择地方重建。新建住房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不得选择在行蓄排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努力提高民房的灾害防御能力。有条件的县(区、管理区),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整体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房屋的设计要合理,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但原则上不再建泥土房。五保户倒房重建问题,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和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附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五、帮扶的补助标准总体上按全倒房户实数每户平均予以2000元至2500元的补助。但要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具体补助标准为:(一)五保户、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元;(二)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元;(三)一般农户每户补助800元。六、资金的筹措渠道灾毁民房重建资金采取“上级补助一点、市县(区、管理区)财政配套一点、灾民自筹一点、社会捐赠一点、单位帮扶一点”的办法来解决。(一)争取自治区补助50%;(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要求,市县(区、管理区)两级财政共负担50%。在50%的资金筹措中,市、县(区、管理区)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负担。(三)市及县(区、管理区)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所联系的扶贫村、综合治理村、新农村建设联系村中的全倒户给予适当帮扶。(四)灾民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朋好友、银行借贷等办法自筹一部分建房资金。(五)县(区、管理区)政府要通过贴息的办法,协调帮助倒房户向银行取得恢复重建的贷款。(六)要充分发动群众进行投工投劳、献工献料等方法帮助灾民恢复重建民房。(七)积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方筹集社会捐赠资金。七、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要求,在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按本方案的规定要求投入资金予以配套,要切实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单位帮扶、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缺口。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水毁民房重建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民政部门是灾毁民房重建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民房重建的调查摸底和督促检查及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二)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救灾专款和调度资金;(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灾民建房用地,配合城建部门做好倒房户重建房的选址工作;(四)城建部门负责重建房的规划、设计工作,并负责灾毁民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五)林业部门优先安排和调剂民房重建的木材砍伐指标;(六)交通部门负责修复灾毁乡道、村道;(七)扶贫和能源部门负责设计和解决重建户的沼气池建设问题;(八)卫生部门负责灾区倒房户恢复重建卫生建设的技术指导;(九)水电部门负责解决倒房户重建房用水用电的规划、设计问题;(十)宣传部门负责对灾毁民房建设的全方位宣传报道;(十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民房重建资金的督查审计工作。八、倒房户的责任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规定时间要求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资金的补助。九、扶持的优惠政策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坚持专项扶持的优惠政策。对灾民恢复建房涉及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筑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免灾民负担。十、组织实施(一)明确组织领导。市洪涝灾害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贺政发〔2006〕7号文)为此次灾毁民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张凌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对全市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县(区、管理区)政府是当地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县(区、管理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二)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对经县(区、管理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每一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建房对象凭救助证分期到乡镇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要登记在册或在补助证上登记清楚。(三)全面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管理。各县(区、管理区)要层层建立灾毁民房重建责任制,实行县(区、管理区)领导包乡镇、县(区、管理区)直部门包村、乡镇干部包户的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重建房屋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四)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口援建帮扶工作。各县(区、管理区)要把县(区、管理区)直单位对灾区实行对口帮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使恢复重建工作得到多方援助。要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以弥补农户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要把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保证每村至少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困帮扶,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五)加强督查。各县(区、管理区)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导,定期组织人员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为切实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将从2月25日起建立恢复重建每20天定期通报制度,对民房重建工作定期进行通报,以达到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六)各县(区、管理区)要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分别制定详细可行适合本县(区、管理区)实际的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本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贺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配偶、文职干部配偶和士官配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包括指令性安置、双向选择安置和经济性补偿安置三种。第四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不分所有制性质的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安置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第六条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贺州军分区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贺州军分区、海军信都导航台、武警贺州市支队、武警贺州市消防支队和广州军区第二通信总站通信连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八步区所辖的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有接收市人民政府安置的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信都镇政府有接收上级政府下达的安置海军信都导航台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自主择业”洽谈会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拟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的用编审核和报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费和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核拨。民政、双拥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计划的报送和协调工作。第九条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驻贺各部队于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本部队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按指令性安置和双向选择安置分类报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协调办公室)。各部队所报的随军家属名单需附有师(旅)以上机关批准的随军审批表,并统一经部队党委签章,送贺州军分区签章确认后,再报协调办。(二)协调办公室对随军家属名单进行初审后,会同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复审,并制定安置方案报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三)协调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布。拟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市编办按程序报市编委会审批。经市编委会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安置手续。(四)协调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五)随军家属接到就业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现役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家属列入指令性安置计划:(一)现任副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三)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四)在边远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直接从事飞行、潜艇工作5年以上的。第十一条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人才交流双向选择安置计划:(一)所在单位破产倒闭的;(二)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军人服务社、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中心的;(三)非本人因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不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第十二条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安置计划:(一)已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二)配偶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三)作为随军家属已作安置而本人不服从安置的;(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五)其他原因不宜安置的。第十三条两地分居的随军家属,随军前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市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业对口或单位性质行业相同的原则,依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协调拟接收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对列入指令性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拟接收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第十四条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在征求本人意见后作出相应安排;对申请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十五条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第十六条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随军家属。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随军家属。第十七条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后,仍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按本市、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发给生活补助,作为经济性补助安置,并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或配偶调离本市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第十八条无法落实工作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第十九条无法落实工作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属部队向市双拥办申报,市双拥办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随军家属。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养老保险费,由所属部队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再由部队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第二十一条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操作办法按《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贺署〔2000〕56号)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基本医疗费,由所属部队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由部队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第二十二条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随军家属建立个人帐户。随军家属重新就业或随军转移时,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档案托管中心发出的通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转移手续。第二十三条鼓励随军家属将其人事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中心,对现役军人家属挂靠人事关系的免收挂靠管理费。第二十四条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五条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第二十六条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两次免费培训,并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七条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择业观念教育和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更新随军家属的择业观念和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第二十八条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经费,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条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认真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落实。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驻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贺办发〔2003〕103号)同时废止。
- 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七月六日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我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基金的管理,使资助基金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基金来源: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救助人数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按规定可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的其他资金。二、资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三、补助基金的用途和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第一学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对于通过其他渠道已经得到补助资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不再重复补助。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四、学生所在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确定贫困生名单。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在入学前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教育、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然后提交当地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之前拨付到学校,由学生所在学校发放到学生手中。六、补助基金的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当年基金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制定的《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贺州市财政局贺州市教育局贺州市民政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资助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资助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县区的资助工作。第四条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市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县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入学补助资金。第六条各级教育、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尽可能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第七条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第八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自治区规定做好贫困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市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上级补助后不足的部分主要由同级财政承担,也可以多渠道筹资解决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不低于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不低于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不低于600元/生。第九条贫困新生的界定由市和各县(区)考生所在的中学负责。各校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贫困家庭的界定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签署意见。第十条每年度,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市和各县(区)上年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自治区及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区)。第十一条市直各中学、各县(区)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报财政、教育、民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第十二条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农信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第十五条市和县(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第十六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第十七条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的开展等形成专题报表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30目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第十八条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本县(区)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冼定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方面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主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工作。杨远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市政管理局、人防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震局、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信访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安全局、梧州公路局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联系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等工作。谢庆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市直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驻梧州管理处等驻外机构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方面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五秘书科以及纪检监察、接待方面的工作。白锡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电力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局、粮食局、渔牧兽医局、农机事业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水果生产办公室、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残疾人联合会、宗教事务局、气象局、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电网公司贺州分局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联系贺州军分区、驻贺部队、武警。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秘书科及对口帮扶方面工作。谢明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教育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商务局(贸促会)、旅游局、招商促进局、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投资投诉中心)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新闻单位、各级驻贺新闻单位、贺州学院、电大贺州分校、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贺州办事处、梧州海关、梧州边防检查站、市商业集团、物资集团、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石油公司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联系市工商联、梧州农校。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六秘书科、督查室以及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冯绍溪: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旺高工业区管委会、平桂矿区管理处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无线电管理处、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中直、区直企业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联系市总工会。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七秘书科、网络信息科的工作。廖钦洋: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科技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档案局、保密局、科学技术协会、台湾事务办公室、红十字会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联系团市委、市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联合、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二秘书科、第三秘书科以及会务、组织、宣传、文体、计划生育、妇女、共青团等工作。协助分管行政后勤等工作。肖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文字材料把关等工作。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对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陈利丹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潘志金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财政、审计、监察方面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市直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驻梧州管理处等驻外机构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管和协调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有关工作。刘建军副市长负责文化、教育、商务、旅游、招商促进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教育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商务局(贸促会)、旅游局、招商促进局、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投资投诉中心)。分管和协调市新闻单位、驻贺新闻单位、贺州学院、电大贺州分校、梧州海关、梧州边防检查站、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贺州办事处、市商业集团、物资集团、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石油公司。联系市工商联、梧州农业学校。秦全贵副市长负责工业、环保、劳动保障、安全生产、信息产业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旺高工业区管委会、平桂矿区管理处。分管和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无线电管理处、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以及其他中直、区直企业。联系市总工会。农晓文副市长负责农业、水电、林业、扶贫、民族、民政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电力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农机事业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水果生产办公室。分管和协调市残疾人联合会、宗教事务局、气象局、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电网公司贺州分局。联系贺州军分区、驻贺部队、武警。刘雪萍副市长负责科技、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侨务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科技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分管和协调市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系市档案局、团市委、市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联合会、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毛绍烈副市长负责政法、建设规划、国土、交通、市政、房产、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市政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震局。分管和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安全局、梧州公路局。协管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系市中级法院、检察院。陈述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人事、法制、调处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协管市招商促进局。联系市工商联、保密局。冼定同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方面工作。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现将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陈利丹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主管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潘志金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财政、审计、监察方面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市直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驻梧州管理处等驻外机构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管和协调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有关工作。刘建军副市长负责文化、教育、商务、旅游、招商促进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教育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商务局(贸促会)、旅游局、招商促进局、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投资投诉中心)。分管和协调市新闻单位、驻贺新闻单位、贺州学院、电大贺州分校、梧州海关、梧州边防检查站、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贺州办事处、市商业集团、物资集团、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石油公司。联系市工商联、梧州农业学校。秦全贵副市长负责工业、环保、劳动保障、安全生产、信息产业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旺高工业区管委会、平桂矿区管理处。分管和协调市信访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无线电管理处、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以及其他中直、区直企业。联系市保密局、总工会。农晓文副市长负责农业、水电、林业、扶贫、民族、民政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电力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农机事业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水果办。分管和协调市残疾人联合会、宗教事务局、气象局、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电网公司贺州分局。联系贺州军分区、驻贺部队、武警。刘雪萍副市长负责科技、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侨务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科技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分管和协调市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系市档案局、团市委、市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联合会、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毛绍烈副市长负责政法、建设规划、国土、交通、市政、房产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市政管理局、人防办、公安局、司法局、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震局。分管和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安全局、梧州公路局。协管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系市中级法院、检察院。陈述(市政府党组成员)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人事、法制、调处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协管市招商促进局。联系市工商联。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冼定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方面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主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三秘书科、行政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工作。杨远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市政管理局、人防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震局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安全局、梧州公路局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联系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等工作。谢庆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市直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驻梧州管理处等驻外机构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方面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五秘书科以及纪检监察、接待方面的工作。白锡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电力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农机事业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水果办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残疾人联合会、宗教事务局、气象局、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电网公司贺州分局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联系贺州军分区、驻贺部队、武警。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秘书科及对口帮扶方面工作。谢明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教育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商务局(贸促会)、旅游局、招商促进局、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投资投诉中心)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新闻单位、各级驻贺新闻单位、贺州学院、电大贺州分校、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贺州办事处、梧州海关、梧州边防检查站、市商业集团、物资集团、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石油公司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联系市工商联、梧州农校。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六秘书科、督查室以及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冯绍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旺高工业区管委会、平桂矿区管理处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信访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无线电管理处、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中直、区直企业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联系市保密局、总工会。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七秘书科、网络信息科的工作。肖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市科技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档案局、科学技术协会、台湾事务办公室、红十字会会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联系团市委、市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联合、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二秘书科、综合科以及会务、文字材料、组织、宣传、文体、计划生育、妇女、共青团等工作。协助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三秘书科、行政后勤等工作。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13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一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布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务。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诚信贺州”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十七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在公布实施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预先审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第二十五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第三十三条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布署;(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通报情况,分析形势,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规范性文件草案;(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七条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县(区)、各部门落实。第三十八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第三十九条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仍有分歧的,负责协调的同志应向有关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坚持谁协调谁汇报,尽量减少与会人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四十三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6号)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第四十四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发。第四十六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十章作风纪律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每年一次理论务虚会制度,认真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市的能力和水平。市人民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副市长、秘书长离贺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县(区)、各部门正职出差(出访),需本人事前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请示。经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情况的通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治理公路“三乱”,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确保我市境内公路安全畅通,市人民政府组成检查组于2005年元月26日—30日、2月17日—18日对我市辖区的公路所有站点、蔬菜运输“绿色通道”、上路检查执法情况、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和机动车辆检测检验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2004年以来,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各级党委、政府对治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交通、公安、林业、纠风等部门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作为纠风工作专项治理的重要任务来抓,做到了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坚持经常性组织督察队上路进行明查暗访,取得了明显成效。交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桂纠办发〔2004〕13号)规定,认真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重新核定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4〕32号)规定,站点实行“六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林业部门形成检查制度,做到每月由分管领导组织一次以上的不定期检查。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桂纠办发〔2004〕13号)规定,对超载不超限的“大吨小标”的车辆,在运输途中暂不实施强卸载和处罚,由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告诫;对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暂不罚款、不卸载(分装)、不扣车。没有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和违反规定随意罚款、扣证和滞留车辆现象。认真做到“五个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二十四小时内不准重复处罚。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保障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315号)精神,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04〕49号)要求,认真校对落实,取消了驾驶证年检费、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等收费项目,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市公安局下属车辆检验站严格按照桂价涉字〔1994〕040号文件及桂涉字〔1994〕02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2004年停收了复检费,没有乱收费及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审核,均无违纪现象。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检查组所到之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秩序良好。收费、检查站点的站容站貌比较规范,都能公开站点的批准文号、主管部门、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和监督举的电话,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上路执法、执收人员基本做到衣着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执法执收,精神面貌也较好。二、存在的问题在检查中也发现有些部门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不够重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公路收费站的新收费标准没有以文件形式公开告知过往司机,仅仅是以公告形式将调整收费相关内容贴在收费窗前。(二)富川过境收费站和钟山望高收费站公示牌已烂没有及时更换,牌上字脱落,影响站貌。(三)全市所有木材检查站处罚委托书、《收费许可证》已到期,没有及时更换。(四)八步区担杆岭木材检查站站容站貌较差,杂物乱堆乱放,地板脏,执法人员公示牌没有及时换上。(五)富川白沙木材检查站上班有脱岗现象。(六)富川麦岭木材检查站因在修建县二级公路被拆除,没有及时建立站点,影响执法人员值勤。(七)在富川县白沙木材检查站发现有两位没有执法资格人员上路执法。(八)昭平县九步、思庇木材检查站案件报批效率不高,一般将案卷积累到一定数量后才送交主管部门签署,有的甚至拖几个月,影响了办案效率。三、下一步治理的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要求,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纠正出现的问题,特对下一步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当前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通力合作,落实好责任制,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防止和纠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家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在路上设置站(点)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站点,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罚款和收取税费。(三)严格执行“绿色通道”的政策。坚决贯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保障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畅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315号)精神。交通部门对通过收费站的运输蔬菜等鲜活物品的车辆,要优先安排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可开辟绿色通道专用收费道口,以确保收费道口的畅通。对运菜车辆,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可以收取通行费外,交通部门在公路上一律不得检查和罚款。公安部门对于通过收费站的运输蔬菜等鲜活物品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和罚款。发现轻微交通违章的,应依法纠正后放行;对严重违章和严重超载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根据法律、法规处以罚款,记下车号和驾驶员的姓名和单位,通知车辆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不准扣车、扣证,更不得指令运菜车辆到停车场滞留。对同一超载违章行为,当日不得给予两次(含两次)以上罚款。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自己职责,积极做好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把保障绿色通道的畅通作为当前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抓出成效。(四)加强公路收费站、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严格上路执收、执罚人员的行为。交通、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从自身抓起,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加强对收费站、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按规定公布设站的批文、主管单位、检查和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用途、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规范上路人员的执收执罚行为,执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衣着整齐,依法行政,文明执勤。不得违规收费、随意检查和罚款。(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交通、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整改。整改结果于2月28日前报市纠风办。市纠风办将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和个人,都要以顶风违纪从严处理,除处理当事人外,还要追究事发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市、县(区)交通局牵头负责对公路“三乱”易发地区、多发路段、重点单位、重点问题进行全方位的重点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坚决地予以纠正。对公路“三乱”反弹的地方要实行摘牌、通报等追究制度,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重视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积极探索从根本上解决公路“三乱”的办法。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尽快提高我市婚检率,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广西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和《贺州市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紧迫性婚前医学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一项保健服务工作,也是《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纲》)的重要指标,是实行优生优育的第一道关口,对于预防疾病传播,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率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出生缺陷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出生人口的质量。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过低的严峻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二、明确婚前医学检查目标根据《两纲》提出的总体目标,结合当前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状况,要求2009年婚检率要提高20个百分点,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下降1.5个千分点,2010年城市婚检率要达到80%以上,农村婚检率要达到50%以上,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率要降低到13‰以下,以确保达到《两纲》目标要求。三、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婚前医学检查氛围一是要整合宣传资源,拓宽宣传渠道。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要加强沟通协作,统筹各种宣传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向婚龄人员及其亲属有针对性地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个人重视、家庭关心,为后代负责、为社会负责的新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工作氛围。二是丰富宣传内容。在宣传活动中,要用鲜活的事例和事实使群众更加深刻认识到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可能带来的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从而进一步增强群众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落实婚检专项资金婚前医学检查是一项公共卫生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婚前保健的健康教育和优生优育的宣传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婚前医学检查,确保工作有效开展,提高婚检率。按照每对受检人员检查费用130元的标准计算,由卫生部门优惠30元,市人民政府补贴20元,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补贴80元的标准拨付到位。(三)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为未婚男女依法提供婚前医学咨询、指导。对严重影响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法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提出医学指导意见,指导优生优育。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专家组”,对婚检工作进行指导、咨询、转诊;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和自选项目,以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保健需求;规范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执业行为,提供以人为本的优质婚前保健服务,提高婚检质量。(四)明确部门职责贺州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对策措施,推动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卫生部门:确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严把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准入关,加强执业医检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岗位培训制度,开展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服务技术水平,提供优质、人性化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公布婚前医学检查应检项目及收费标准;加大宣传力度,扭转群众对婚前保健工作的理解误区,提高主动参与保健服务的意识;建立婚前保健工作监督评价体系,配合妇儿工委、民政和计生等部门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婚前医学检查”专项补助资金,将此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民政部门审核后的实际婚检人数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拨付,即每年6月拨付一次,12月拨付一次,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加强宣传和引导。对前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欲婚男女,就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有关事项进行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其婚检意识。人口计生部门: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网络广泛的优势,把婚前医学检查知识与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等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乡村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幸福家庭”建设等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倡导工作,引导新婚夫妇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念,改变不科学风俗习惯,培养健康行为,从而增强群众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宣传部、广电局、报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妇儿工委及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宣传报道工作。把推进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融入到广播电视宣传中,如邀请专家就“婚前医学检查”问题进行访谈,制作和播出“婚前医学检查”公益广告等,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好处。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宣传策划,提高舆论引导力,发挥报社、广播电视宣传效应,对婚检工作中涌现的典型进行宣传,引导新婚人员自愿参加婚前检查,提高人口素质。团委、妇联、总工会、残联等团体:要积极做好男女青年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提倡科学的婚育观念,引导他们自觉参与婚前医学检查,以青年志愿者行动为载体,组织青年志愿者摆摊设点、上街进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有关婚育知识的宣传。联合下发《为了幸福咱们婚检去----致全市青年自觉婚检的倡议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知识进万家”活动,广泛普及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增强广大青年婚前医学检查意识,切实提高婚检率。(五)加强督促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实施《两纲》的重点难点指标,各县(区、管理区)要把婚检作为公共卫生服务和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制定婚检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市妇儿工委将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每年对婚检工作不定期进行督查,并对婚检工作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进行通报,对组织措施不力、工作效果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p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活动。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各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明确消费者、媒体、消费者组织、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个人、单位等在食品安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让全社会知晓食品安全法、了解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二、组织领导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要指定负责部门和人员,组织协调本地、本部门宣传贯彻工作的开展,按照市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到领导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三、宣传内容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食品安全法分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104条。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多项制度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立法原则,也是食品安全法的精髓。在学习宣传过程中,除认真学习每一条内容外,要对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全面、系统地把握其精神实质。(一)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各县(区、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强调,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二)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行为。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主体,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有效实施管理。食品安全法确立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三)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食品安全法正式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尽快整合、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安全食品召回这一制度在国外非常普及,食品安全法设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资质认定、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责任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加强对食品进出口管理。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建立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在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基础上,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的职权。四、宣传形式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把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热潮。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关注食品安全。(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方面,司法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另一方面,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牵头,组织协调电视台、电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用知识竞赛、板报、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宣传贯彻活动,使食品安全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作业场所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陈列宣传板报等方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浓厚氛围。(二)加强培训,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意识和能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本部门的领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构负责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及全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熟悉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食品安全法执法能力和水平。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工作,使其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提高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三)编印资料,保证宣传贯彻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法宣传经费,编印、购置宣传品,确保宣传贯彻活动的开展。各部门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重点,有所侧重地印制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挂图和宣传资料,张贴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送食品安全法到基层活动,把食品安全法宣传单、小册子,发放到本部门的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手中。号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编印标语条幅,悬挂到生产经营场所和关键岗位。五、宣传职责(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各单位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报道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对重大违法案件及时予以曝光。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公益广告进行宣传。(二)市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法的宣传与普法教育,并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全市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四)市农业局、渔牧兽医局。负责对初级农产品加工、水产捕捞、养殖户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五)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六)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含集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七)市卫生局。负责对餐饮业等食品消费环节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八)市教育局。组织及指导教育部门、高校和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九)市经委、商务局。负责对食品及相关行业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十)检验检疫局贺州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经营单位以及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十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十二)市法制办。负责对与食品安全法有关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十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所需的经费。(十四)市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的效能监察。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并配合以上各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六、工作步骤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近期要着重抓好集中宣传教育活动,2009年分两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集中学习宣传阶段,5-6月)。该阶段的特点是范围广、形式多、声势大,主要目的是造声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确定6月份为全市集中宣传月,宣传主题是“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一是在各大媒体刊发消息、评论,并组织专题报道、人物访谈等各种宣传和咨询活动;二是设计制作各种图文并茂的公益广告,在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牌上进行宣传;三是编辑、制作宣传手册、折页、海报、案例分析等,广为散发张贴;四是组织召开座谈会,就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学习研讨;五是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咨询活动。2.结合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等重点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3.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二)第二阶段(深度宣传贯彻实施阶段,7-12月)。这是前一阶段宣传活动的延伸和细分,根据受众面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抓好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1.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11月,以成果展示暨以案说法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和我”为题的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多形式、多载体集中展示各地、各部门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活动所取得的初步成果,震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3.12月对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进行检查,切实把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引向深入。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统一行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使这一活动取得好的效果,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工作推向高潮,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七、工作考核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纳入2009年食品安全评价、考核内容。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将本县(区、管理区)、本部门宣传贯彻工作方案于5月30日前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5297781,电子邮箱:hzssp@163.com八、宣传用语(一)学习食品安全法,贯彻食品安全法;(二)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坚决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食品安全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四)实施食品安全法,科学卫生保健康;(五)学法知法,珍爱健康;(六)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七)依法行政,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九)食品质量关联生命,监督管理情系万家;(十)管好食品为人民;(十一)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十二)坚决禁止食品虚假广告;(十三)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行为规范;(十四)遵法、诚信、为民;(十五)贯彻食品安全法,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十六)食品安全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十七)加强食品监督检验,把好食品质量关;(十八)没有环境友好,难有食品安全;(十九)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政府办公室领导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刘国学: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方面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主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杨远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局和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和协调市信访办公室、梧州安全局、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档案局、保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贺州学院、电大贺州分校、梧州农业学校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联系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武警支队、武警(公安)消防支队、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工商联合会、社会科学联合会和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员会。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二秘书科、第八秘书科、信息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等工作。谢庆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纠风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人事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旅游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督查室、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驻梧州管理处。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和协调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贺州市调查队、市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金融保险部门、市新闻单位、驻贺新闻单位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联系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委老干部局、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五秘书科、第六秘书科的工作。廖钦洋: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震局、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和协调204队等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的工作。黄震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市农业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局、水利电力局、林业局、粮食局、渔牧兽医局、农机事业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水果生产办公室、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松脂松香管理办公室、龟石水利工程处、交通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和协调市残疾人联合会、宗教事务局、气象局、桂东公路局、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等方面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联系贺州军分区、驻贺部队。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秘书科及对口帮扶等方面工作。肖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三秘书科、综合科、行政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等方面工作。雷少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贸促会)、招商促进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电业公司、市商业集团、物资集团、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旺高工业区管委会、平桂矿管理处。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和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无线电管理处、邮政局、梧州海关、梧州边防检查站、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贺州办事处、烟草公司(烟草局)、盐业公司(盐务局)、石油公司、广西电网贺州供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以及其它中直、区直企业等方面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七秘书科的工作。蒋永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市驻北京联络处的全面工作,分管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冯绍溪: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市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分管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陈美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协助分管行政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划生育、妇女等工作。苏旭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主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全面工作,分管市政府领导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p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江南新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八步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江南新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贺州市江南新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方案贺州市江南新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之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借鉴各地市销售成功的经验,特编制本实施方案。一、方案编制依据贺州市江南新城光明花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座落在市江南新城光明大道以东、钟山西路以北,整个小区建设用地237亩,建设住房约2500套,总投资概算约3个亿,按照规划设计整个项目分期动工建设,一期工程将于2009年上半年进入销售阶段,第一批房源(i区),共计700套住房,于2009年4月起公开销售(报名时间暂定1个月),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8号)等文件精神,编制本方案。二、销售对象(一)常住城镇的无房中低收入家庭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户;(三)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家庭户。三、销售程序据近年住房普查不完全统计,预计申请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将远远超过700套可供房源。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的工作程序,按照“发布销售公告”→“报名登记”→“初审”→“公示”→“复审”→“确定购房资格”→“审批”→“缴纳购房定金”→“抽签确定房号”→“办理《准购证》和购房合同”等10个步骤具体实施的程序。四、购房户提交资料(一)申请人持下列有效证件到指定报告登记处办理购房申请:1.填报审批表(单位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房改办对申请人审核意见,必须注明证实有无参加房改、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有无私房,现住房情况)。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的原件送审、交复印件各一份。3.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出租单位、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的原件送审,交复印件一份)。4.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二)外来务工人员除了提供第(一)项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签订劳务聘用合同的原件送审,交复印件一份。(三)拆迁户1.填写调查审批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离)婚证、拆迁协议书的原件送审、交复印件各一份,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拆迁户无产权证、拆迁证、补偿协议书的,需提供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五、初审、公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查验、核对后,资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单给申请人,并统一编号归档保管。审批通过后,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等候领取购房通知书参加购房资格摇号。六、购房“公开摇号”程序(一)确定申请人的购房资格。1.确定购房资格人数为2000人,分三年安排住房。2.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凭《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定通知书》参加“公开摇号”,确定购房资格。3.摇号形式和基码:摇号形式为计算机随机摇号;摇号基码为申请购房编号。4.活动的组织和监督单位:市房改办负责活动的登记、组织和协调工作;邀请市公证处、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新闻媒体等单位对现场摇号全程进行公证和监督。5.摇号活动的地点和时间:地点暂定在市人民政府大会堂;时间另行公布。6.摇号活动的步骤:①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和摇号规则。②工作人员随机摇出正式入围的2000名申请人的名单。③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后,对摇号取得确定购房资格人员名单在新闻媒体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二)确定申请人的购房号1.获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领取《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同时缴纳20000元购房预约金,参加光明花园一期住房公开摇号以确定栋号房号。2.将可供房源的栋号房号编为5位数。例如:1栋1单元3楼06号房,则编为1-1306。3.活动的组织和监督单位:市房改办负责活动的登记、组织和协调工作;邀请市公证处、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新闻媒体等单位对现场摇号全程进行公证和监督。4.摇号活动的地点和时间:地点暂定在市人民政府大会堂;时间另行公布。5.摇号活动的步骤:①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和摇号规则。②工作人员根据正式入围申请人的选房序号,随机摇出700套住房栋号房号的编号,同时摇出20%的申请人顺序号,以作为候补人员。③公证部门对全过程摇号和结果予以公证。④确定房号后,申请人凭《购房预约金收据》、《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到市房改办开具《准购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纳超标面积差价款。⑤申请人凭《准购证》,差价款银行缴款回执、本人身份证等到开发建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七、其他事项(一)报名购房人数少于可供房源数时,则不举办摇号确定购房资格活动,直接参加抽取栋号房号。(二)获得选房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购房预约金收据》提前30分钟到现场了解选房程序。(三)确定栋号房号后,三天内仍未到市房改办办理《准购证》的申请人,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所放弃的房号将按照候补人员的补充排列序号、依次进行补充为购房人。(四)申请购房家庭被视放弃本次选房资格的,已取得的《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作废,如仍需申请购房,需重新申请,重新参加摇号认定。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2月23日市二届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繁荣发展贺州社会科学,为建设富裕和谐新贺州服务,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43号),结合贺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奖励1次。第三条评选奖励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第四条评选工作由市委宣传部领导,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组织实施。第五条凡以贺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六条评选范围:(一)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被县(区、管理区)或市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二)市内作者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市内作者应为主编,或市内作者完成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市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第七条申报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第八条每届评选成立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简称市社科评委会)。市社科评委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对评审的学科研究及应用情况熟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社科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社科联提出,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社科评委会负责评议参加评选的成果,评选出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为体现评选的公正性,市社科评委会成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的成果不参加评选。第九条市社科评委会下设社科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和若干学科评选组。市社科评奖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以及负责管理市社科评委会的日常工作。若干学科评选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相关学科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提出获奖成果及等级建议,提交市社科评委会审定。第十条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著作、论文、研究(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的标准是: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对某一学科有重大建树或填补某一学科的空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区内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对某一学科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并在区内有一定影响,在市内有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三等奖:选题较有意义,在某一学科内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某个理论问题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第十一条评选工作分通讯评选和市社科评委会成员评选、集中评选两步进行。先由市社科评奖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以通讯方式对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同时市社科评委会成员分别评选,提出评选意见;然后由市社科评委会集中评选,通过预选和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通讯评选专家学者的社科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评选,但本人不得对其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第十二条评选成果应坚持标准。如申报的成果均达不到评选标准的,则该奖项为空缺。评选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70%。第十三条申报办法:(一)市社科联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二)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高校社科联申报;(三)各县(区、管理区)的申报者向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申报。(四)市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市社科评奖办申报。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后送市社科评奖办公室。第十四条申报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二)技术鉴定证书;(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市社科评奖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报市社科评委会研究处理。第十六条经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第十七条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第十八条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九条评审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社科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评选资格。第二十条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第二十一条县(区、管理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