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贺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08〕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加大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力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推动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扎实推进,抓好落实。二、目标任务通过落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确保我市符合条件的大学阶段贫困生都能顺利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实现“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目标。三、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1—3月)。1.召开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会议,解读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部署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2.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3.做好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校园阵地、网络社区、报刊媒体等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4.落实机构人员。市、县(区、管理区)进一步建立健全资助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5.春季开学后,对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意向的学生人数进行摸底。(二)第二阶段(4—6月)。1.开展贫困生认定工作。对当年参加高考的、申请贫困生资格的高中生进行贫困生认定。2.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各县(区、管理区)和有关学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培训班。通过培训,使大家更好地把握政策尺度,熟练具体工作流程。3.各县(区、管理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协议。在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生源地助学贷款专用结算帐户,确定与国家开发银行对接人员。(三)第三阶段(7—9月)。1.做好贫困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指导工作。2.受理借款申请:审核借款人申请表,收集相关申请材料并存档。3.签订借款合同:审核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材料;签订借款合同,对相关文档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4.确认申请贷款人数:收集借款人贷款合同回执,确定当地借款人数,编制相关表格,并在电子系统中录入学生、借款人基本资料信息,就读信息,贷款信息等。5.向代理银行递交国家开发银行盖章确认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作为发放指令。6.收集借款学生收据或发票,归集存档。7.在电子系统中录入贷款发放信息。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民生工程,是促进教育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管理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安排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序开展。市成立“贺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刘雪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廖钦洋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彭远麟市教育局局长成员:韩贵平市教育局副局长高魁凯市财政局党组成员、资金管理局局长任善平市民政局副局长王文强贺州银监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韩贵平同志兼任。各县(区、管理区)也要相应成立机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二)广泛宣传,服务群众。新闻宣传单位、教育、金融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通过板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社区等广泛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同时,开通咨询电话,让广大师生、家长和群众全面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意义,让每一个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及其家庭了解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办理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确保今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凡是提出申请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顺利办理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三)以人为本,严格程序。要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在开展认定工作、受理贷款业务时,既要规范操作,又要体现以人为本,使每一个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得到所需贷款。要加强助学贷款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四)明确分工,强化职责。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充分发挥各自行业优势,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08〕202号)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抓好此项工作。(五)加强教育,降低风险。为避免助贷风险,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相关金融部门要对高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金融知识与借贷知识教育。相关部门和高校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加强对学生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学生动态,降低贷款风险。(六)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各县(区、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列出具体工作时间表,明确工作步骤,细化工作要求,倒计时开展工作,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尽快覆盖到各相关学校。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相关保障制度,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发展。要建立助学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和分析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扎实抓好工作落实。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九日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我市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镇居民看病难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5〕71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桂民发〔2008〕5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救助原则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对城镇患病居民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或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防止因病致贫现象发生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辖地管理的原则。二、救助对象凡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并经确认为我市城镇居民的以下人员:(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城镇五保户。(三)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四)其他特殊困难的城镇居民。三、救助方式和标准城镇医疗救助方式主要有五种,即资助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日常门诊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各种医疗救助的标准因地制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一)资助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镇低保对象其他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其资助比例由各县(区、管理区)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适当救助,具体比例和数额由各县(区、管理区)自行确定。对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患病住院治疗的,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限额报销后生活仍困难的,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相当比例给予救助,具体比例由各县(区、管理区)自行确定。我市大病救助年最高限额初定为10000元/人。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三)日常门诊救助。设立门诊救助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下拨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金到乡镇(街道),主要用于城镇五保户、城镇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等救助对象就地门诊和用药。各县(区、管理区)每年用于日常门诊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少于当年城镇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的10%。(四)临时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过高,各种救助后生活仍困难或因天灾人祸、重大突发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区、管理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城镇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的20%。(五)慈善医疗救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当地慈善机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救助。(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1.参与卖淫或嫖娼而染上性病的;2.交通事故、非工(公)伤事故的;3.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的;4.未经批准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的;5.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四、资金筹集和管理(一)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各县(区、管理区)财政给予适当配套;3.各县(区、管理区)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金;4.社会捐助资金;5.其他资金。(二)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方式1.资助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根据参保实际人数商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对象办理有关手续。2.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申报手续审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统发或转拨到乡镇(街道)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预先拨付到定点医院按相关手续定期进行结算。3.日常门诊救助、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提出支付计划,按程序报批后预拨到乡镇(街道)民政办,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按相关程序逐级报批后组织发放。(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各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金要采取社会化渠道发放。要通过张榜公示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救助申报审批程序(一)医疗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需由本人或其代理(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不同的救助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除日常门诊救助外,其他医疗救助还需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历材料等,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统一在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复核、审批。(四)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同时把已经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最终审批的户主姓名、类别、救助金额等情况在辖区内再进行一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才发放医疗救助金。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一)日常门诊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原则上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级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市、县(区、管理区)级医院承担。各县(区、管理区)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或卫生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二)承担医疗救助的医院或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便捷服务。七、组织与实施城镇医疗救助统一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一)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医疗救助金的审批发放等日常工作,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要建立和完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档案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三)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二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升失业保险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失业保险基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失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经办流程和统一管理制度;市、县(区、管理区)两级实行联网,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二、工作内容(一)调整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将市、县(区、管理区)两级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模式。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县(区、管理区)级原有的滚存结余基金上缴市级管理,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上缴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二)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方式。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实行县(区、管理区)、市两级审核,即向县(区、管理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的,先由县(区、管理区)级经办机构审核,再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批;统一失业保险金的签领和申报时间,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三)调整编制基金预决算方式。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工作。三、具体措施(一)统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1.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2.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工资总额如有变动,应由参保单位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变动后的工资总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每年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和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确定。4.对欠费的追缴。市、县(区、管理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欠费清核工作。对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督促欠费单位制定清欠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5年内清偿完所欠失业保险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没有财政预算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当地政府作出承诺列入财政预算,5年内清偿完毕。5.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必须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职工个人应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确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统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1.统一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方式。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毕。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2.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时间。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和印鉴,在每月5日至8日到发放《失业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月底前可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3.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2日前将当月实际签领的发放人数、金额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汇总审核完毕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将失业保险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别拨付至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4.统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方式。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及拨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5号)的规定办理。(三)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1.基金账户管理。各县(区、管理区)不再保留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并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原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月底前一次性全额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市级征收的和各县(区、管理区)划入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应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失业保险支付费用的备用金到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2.基金财务管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财务软件;统一使用财政管理的社会保险征缴托收凭证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工作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3.基金调剂管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并且在动用历年结余6个月内将出现基金缺口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桂劳社发〔2005〕31号)的规定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各县(区、管理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对完成目标任务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2009年起无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县(区、管理区),缺口资金全部由市级统筹调剂;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4.基金移交管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县(区、管理区)级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规定全部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等情况的清核工作,并将清核明细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按照《劳动和社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稽核、参保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财务管理等业务经办流程全市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开发的“金保工程”失业保险系统应用软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为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障金保系统做好充分准备,达到失业保险数据实时监控的目的。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明确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目标和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作的顺利推进。(二)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落实失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欠费追缴以及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各项工作。(三)建立预防失业机制。市、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失业工作机制,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失业预测分析、预警报告等工作制度,健全失业调控监控网络,严格控制登记失业率。(四)健全基金监督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按照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审计部门要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五)健全机构管理机制。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不变,适当充实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力量。财政部门要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六)加大对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以适应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数据集中、规范管理的需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系统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七)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桂政函〔2008〕9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坚持低筹资标准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需要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志愿;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筹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整体推进。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城镇成年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包括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成年居民;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2.城镇未成年居民:本市在校在册的城镇中、小学校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在本市城镇幼儿园注册儿童;本市非农业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本市非农业户口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第五条在异地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在校大学生,不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80元,筹资标准如下:1.普通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地方财政补助15元)。2.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地方财政补助17元)。3.属于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地方财政补助37元)。(二)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180元,筹资标准如下:1.普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30元,政府补助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地方财政补助15元)。2.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7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3.属于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成年居民,以及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的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100元)。第八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出现收不抵支的,使用历年结余基金后仍有缺口的部分,由市、县(区、管理区)财政分级负担。第四章参保程序和筹资办法第十一条在校学生参保及缴费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手续;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参保及缴费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办理手续,按属地管理参保。第十二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成年居民和不在校参保的未成年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登记,办理参保相关手续。(二)在校学生参保,按学籍管理由学校统一负责,并每人交一张一寸彩色照片等资料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办理参保相关手续。(三)成年居民中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等困难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认证资料。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进行认证,重度残疾对象由残疾人联合会进行认证。(四)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情形,需到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报告,由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在30天内向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相关停保变动手续。在统筹地区内转移的,只转参保居民的门诊帐户资金和保险关系;转统筹地区外的,终止保险关系。第十三条参保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缴费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校参保的人员按学年度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实行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二)个人缴费: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规定的银行网点,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年度缴交,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再办理。2008年新参保居民从参保之日起缴费。(三)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停止、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关系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政府补助资金。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负责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政府补助条件参保居民的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再按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参保居民有关资料,并负责审核拨付政府补助资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一)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之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二)参保居民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先由个人支付50%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三)参保居民使用《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先由个人支付30%,使用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40%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进口、中外合资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费用,由其价格的50%按乙类医用材料计算。第十五条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的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1个月等待期,等待期从初次缴费的当月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中参保居民中的未成年居民不实行等待期,从个人足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住院或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第十七条门诊医疗待遇: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的20%,设立门诊帐户,用于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门诊帐户资金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情形停止或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门诊帐户资金的结余基金可由其家庭成员继承使用。第十八条住院医疗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一)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参保居民中的成年居民年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医疗机构100元。第二次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社区医疗机构50元。2.参保居民中的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100元。(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中的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参保居民中的未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1.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扣除由个人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2.参保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扣除由个人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3.参保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扣除由个人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4.参保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扣除由个人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0%。(四)因病情符合转院条件的,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支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增加自付比例:转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支付增加10%;转自治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支付增加15%;转自治区外医院治疗的,个人支付增加20%。凡未经批准转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五)凡不符合转院条件的,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转院治疗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六)凡跨年度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然年度一年一结。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结清,逾期视同放弃享受。(七)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给予支付。参保居民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准生证、出生证、疾病证明、费用清单和发票原件等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支付医疗费用。第十九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癌症、脑部或脊椎疾病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透析、红斑狼疮性肾水、重型肺结核、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帕金森氏综合证、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高血压ⅲ、冠心病(有严重并发症者)。(二)对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实行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城镇居民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参保居民未按时足额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3月31日以前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3个月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逾期仍未缴纳的,视同自动退出,再次参保的,按新参保居民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未经批准转院或在外地就医的;(六)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住院的;(七)因生育和计划生育住院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参保居民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统筹基金。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一)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履行所在县(区、管理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按规定时间及时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专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存入市级财政专户。(二)县(区、管理区)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三)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每月支出情况,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额核拨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中预留1个月医疗费备用金,以保证待遇及时支付。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接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基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住院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等,需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或使用。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计算机系统联网,各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联网操作。第二十九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必须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办理入院相关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入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凭参保居民ic卡及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信息,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中审核,应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扣除由个人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三十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结算;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参保居民用基本医疗保险ic卡记账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医疗费用结算相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相关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八章组织管理第三十一条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一)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定点卫生机构的建设,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落实政府补助资金。(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三)机构编制部门办要按有关规定核定市、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四)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方案。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工作。(五)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医护人员的素质,改善卫生服务机构的硬件设施,提高诊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六)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七)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设专项经费。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并组织协调、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八)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九)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各县(区、管理区)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十)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家庭(人员)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保。(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的监督工作。(十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参保残疾居民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十四)各街道(乡镇)社区或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证件发放等工作。(十五)各级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园)学生儿童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证件发放等工作。(十六)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九章考核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违法侵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依法追偿被违法侵吞的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的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一)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的。(二)不遵守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的。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而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三)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发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四)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参保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等弄虚作假、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基金的;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二)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三)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本办法之内。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乡(镇)事务所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贵港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市2010-2011年的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2010-2011年贵港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二、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目录及标准》中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含通用类、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小额工程、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或定点采购。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所辖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八、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实施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附件:2010-2011年贵港市政府集中目录及限额标准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2010-2011年贵港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注(一)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1a货物类1a01电器设备1a0101电视机1a0102电冰箱(冰柜)1a0103摄影和摄像器材1a0104空气调节设备1a0105其他电器设备预算金额(年度)1万元以上1a02办公自动化设备1a0201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1a0202打印机协议供货1a0203传真机协议供货1a0204复印机协议供货1a0205速印机1a0206投影仪协议供货1a0207扫描仪协议供货1a0208=120>1a0203传真机协议供货1a0204复印机协议供货1a0205速印机1a0206投影仪协议供货1a0207扫描仪协议供货1a0208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唐成良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主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宾能松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统计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督查室、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以及议案提案工作。联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金融证券保险机构、国家统计局贵港调查队。李鸣副市长分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广播电视局、贵港职业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红十字会。联系市委党校、贵港日报社。蒋和生副市长分管市民政局、商务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口岸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联系贵港海关、贵港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学技术协会、市总工会、共青团贵港市委、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庞文达副市长分管市建规委、市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司法局、旅游局、房产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储备中心、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联系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贵港军分区、驻贵部队、边防检查站、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贵港监狱、保密局、西江农场。邓建华副市长分管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供销社、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市气象局、广西水文水资源贵港分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祝特林副市长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谭斌副市长分管市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商促进局(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小企业局、二轻联社、糖业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江南工业园管委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生态工业(糖业)园区项目办。联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路局、邮政局、海事局、贵港船舶检验处、交通征费稽查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火车站、地质队以及供电、烟草、盐业、通信(信息产业)、石油、西江航运枢纽、龙头山金矿等中央、自治区部门在贵企业。陶世隆副市长分管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地震局。联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台湾事务办公室、宗教局、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港市支会以及民主党派。宋家钢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公室。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贵港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贵港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为准则,努力促进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在全市建立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二、工作目标(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三、时间要求2009年8月30日前,做好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9月30日前,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四、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时间安排在2009年8月30日前完成。(二)财务审计。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做出审计结论。时间安排在8月30日前完成。(三)移交衔接。各县(市)应按规定的移交项目和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时间安排在2009年9月20日前完成。五、管理职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3.负责审批和发放市本级工伤保险待遇;4.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1.办理本县(市)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2.负责本县(市)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3.负责审批和发放本辖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4.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5.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六、统筹办法(一)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先审计后移交原则,在一定期限内全部上解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预决算和组织实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第四季度按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2月15日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下一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市)分预算(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可对县(、市)预算作必要调整)。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决算包括市级汇总决算和各县(市)分决算。决算编制完成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市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市)工伤保险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市)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储备金的使用管理和调剂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应对各地发生的重大工伤事故。当市、县(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报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再由自治区级储备金予以调剂拨付。(二)基金征缴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核定,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每年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基金由市级统筹调剂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而出现工伤保险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基金由县(市)政府负责。(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办法进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本级和所辖三区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桂平市、平南县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分别由桂平市、平南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辖三区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按所辖区域分别由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鉴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支付条件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批和支付工作。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幅度参照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根据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适当比例进行调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基监字[2007]27号)规定执行,保证工伤人员的基本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五)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六)基金监管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七)信息化工作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全区“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市、县(市)经办机构对接应用网络,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七、组织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扶持,配备适应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和组织保障。
- 贵发改投资【2009】294号关于贵港市廉租住房和谐家园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贵港市房产管理局: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批复贵港市廉租住房和谐家园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改善我市低收入无房户的居住条件,同意建设贵港市廉租住房和谐家园小区。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建设廉租住房约2128套共106130平方米,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等设施。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西江园路与江北西路交叉处西北角,规划用地72.685亩。四、项目静态总投资估算为17070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补助及市财政配套解决。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 关于同意贵港供电局职工公寓楼项目备案的通知
- 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登记备案贵港供电局职工公寓楼项目的请示》(贵供电建[2009]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如下: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贵港市南梧二级公路金港大道北侧原110kv江北变电站及旧宿舍楼原址。二、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两幢职工公寓楼,总建筑面积为6552平方米。三、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057.11万元,资金来源为你单位自筹解决。四、请据此文件到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地震、统计等部门办理项目其它相关手续。五、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的,或项目自该文件发文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需重新登记备案。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 关于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西江产业园(西区)一期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广西贵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批复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西江产业园(西区)一期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西江产业园(西区)基础设施,同意建设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西江产业园(西区)一期基础设施。二、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西江产业园(西区)内。三、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规模为建设八条道路总长14.223km(其中西一路长2.002km,宽22m;西二路长0.912km,宽22m;西四路长1.710km,宽42m;西五路长2.152km,宽22m;西六路长1.697km,宽22m;西七路长2.358km,宽22m;西八路长1.686km,宽30m;西九路长1.706km,宽22m);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硬化、给水、排水、路灯等工程。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4707.52万元,资金来源为你单位自筹解决。五、项目的土建施工、监理要实行公开招标。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 关于贵港市中山中路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 贵港市农业局: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贵港市中山中路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立项的函》(贵农业函[2009]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山中路旧城改造工程,同意该项目立项。二、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贵港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内。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拆迁安置住宅及配套用房面积50万平方米,配套建设道路、停车场、运动场、绿化等设施。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为6.5亿元。资金来源为盘活中山中路旧城改造区土地房产及受益单位、住户自筹解决。五、请据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 关于调整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厂外污水收集管网工程投资规模的批复
- 贵港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来《关于调整贵港市城西污水厂厂外污水收集管网工程投资规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鉴于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2003年11月(桂计投资[2003]710号),至今已有近6年,其中人工及材料费已大幅上涨,且在建主管网工程基础超深、石方工程量超概算,同意调整该厂厂外污水收集管网的投资规模,调整如下:1、项目设计管网总长度为91.208千米不变,原概算总投资为9538万元,已建成管网42千米按实际发生额3400万元计算。2、在建及未建的49.208千米管网原概算投资为6138万元,同意调整为8376.1万元,这样市城西污水处理厂厂外污水收集管网工程的投资规模由原初步设计批复的9538万元调整为11776.1万元,调增2238.1万元。3、调增的资金来源由你单位申请银行贷款及自筹解决。请据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二○○九年九月一日
-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方针,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205号)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进而达到有效控管的一种方法。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分类、差别管理、突出重点、优化服务”的原则。第二章分类标准第四条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征管情况,按照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划分为五类:(一)汇总纳税企业;(二)重点税源企业;(三)一般税源企业;(四)核定征收企业;(五)非企业单位。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地纳税企业和就地预缴企业:(一)年销售(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年纳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二年内无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第六条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重点税源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之外的查账征收企业(不含汇总纳税企业)。第七条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第八条核定征收企业是指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或不能按期申报纳税而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或征收比率的企业。第九条非企业单位是指实行就地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章分类认定第十条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的认定,应本着公平、公开、简便的原则,采用首次认定和变更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第十一条首次认定程序。(一)初审。征收分局(税源管理部门,下同)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表、税务登记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综合业务股。(二)复审。综合业务股接到征收分局报送的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标准和要求,分类逐户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局、直属税务分局分管领导审批。(三)认定。经县(市、区)局、直属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综合业务股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返还征收分局。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可进行变更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日常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管理类别的标准,税收管理员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提出管理类别变更意见,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同时附列检查结论,依照首次认定程序报经审批后按变更后的管理类别进行管理。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其他纳税人仅在其情况发生变化时按规定程序变更管理类别。第四章管理内容第十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应以管户为主,以监控其经营变化情况为目标,强化结果监控,及时掌握税源变化。1、税源分析。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纳税人的主要财务指标,按季分析税源增减变化及相关因素,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通过对企业历年税负纵向对比和同行业税负横向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促使企业达到合理的税收负担。2、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与已取消和下放管理权限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密切关注企业对外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税前弥补亏损等重大涉税事项,分析判断使用税收政策是否正确、税前扣除是否准确、计税成本是否合理、有无涉税违法行为。第十四条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对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应以管事为主、分行业进行,主要内容如下:1、完善征期的催报催缴工作,尤其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确保期税期清。2、做好税前扣除等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的调查核实及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账并认真登记。3、热情搞好纳税服务。经常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及会计核算情况,掌握纳税人的政策需求,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认真做好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4、适时开展纳税评估和调整。参照纳税评估必选指标,按季审核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反常及行业税负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核实,促使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对严重偏离指标参数的企业,应组织实地检查。对不符合查帐征收的企业,应调整为核定征收企业。第十五条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一)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确定的监管权限进行日常监管,一般由县(市、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分别对同级的成员企业实施所得税就地监管。(二)针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具有较强管理共性的特点,应进一步落实好就地监管、逐级汇总(合并)申报、信息沟通、反馈、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尤其应加强对以下方面的管理:1、纳税申报。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向县(市、区)国税局、直属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监管和检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县(市、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尤其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事项的审核。2、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对企业发生须报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等事项,应按税法规定的时限由办税服务厅将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有关分局(股);综合业务股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对企业发生的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的事项,综合业务股应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建立台账,进行备案,着重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3、信息反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监管国税机关应督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报送县(市、区)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股(分局)根据企业反馈单登记《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反馈登记台账》;如企业不能按期向县(市、区)局直属分局提供反馈单的,由市局上报区局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4、工作联系。监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同成员企业的工作联系,与成员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向成员企业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促成成员企业密切配合国税机关做好汇总纳税监管的各项工作,及时提供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5、资料整理归档。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征管资料应分户、分年建立档案袋,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税务登记表、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检查有关资料、税前扣除项目有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税务登记表为滚动资料,放入下一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第十六条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一)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应针对其收入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等特点,强化源头监控,实施贴近式纳税辅导。及时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着重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强化各类管理信息的综合比对,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都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7、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1)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必须坚持一户一核,一年一核。认真核实纳税人填报的相关资料,开展核定方案的调查和测算。(2)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地区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以求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有据。(3)对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需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要强化对销售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按成本费用确定应税所得率的,要通过加强支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耗用等费用的分析,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监控。(二)核定征收企业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1、实行改组改制的;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三)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正确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第十七条非企业单位的管理1、应突出不同行业特点,实行个性化管理,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加强登记管理。要加强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及时纳入所得税管理。3、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4、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取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要合理确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5、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第十八条预警管理对存在下列事项(或处于特定时期),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事项的企业,为减少税收风险,应纳入预警企业进行管理:(一)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的;(二)连续3年亏损或税前亏损弥补;(三)实行改组改制、合并分立的;(四)关联企业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对纳入预警管理的企业应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税收管理员应将纳入风险预警管理的企业,分户填制《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卡》,掌握预警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情况,对其实施有效控管。第十九条预警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对处于减免税期间纳税人的管理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督促其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额计算。减免税到期的,要求其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要结合日常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税收管理员应下户核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具备、真实、合法;对一次性批准减免在一年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实行年检,实地调查其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如检查发现其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少缴税款。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县(市、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内容,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按规定在每年4月25日前,向市局所得税管理科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二)连续3年亏损或税前亏损弥补的管理根据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对连续3年亏损或税前亏损弥补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管,要通过汇算清缴等形式对这些企业进行核查,针对影响企业亏损的成本、费用进行审查,对企业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掌握纳税人的亏损额,登记企业亏损及税前亏损弥补管理台账。(三)对改组改制、合并分立企业的管理分析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立方案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及其处理的准确性,对情况复杂、政策难以把握的涉税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国税机关。对被吸收合并、兼并的企业,必须组织企业所得税清算,应着重加强对企业身份认定、资产计价(资产评估增值)、减免税优惠、亏损弥补、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和资产转让、受让等方面的管理。(四)关联企业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管理应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着重分析企业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对关联交易双方中一方处于减征、免征、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应予以重点关注,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于逃避国家税收。对情况复杂、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第五章分类管理要求第二十条深入调研,提高分类管理的实效性。所得税管理人员要积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对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整理,从发现所得税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不断总结分类管理的先进经验,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征管质量。第二十一条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分类管理效率。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对台账的管理逐步由手工台账向电子台账过渡。及时解决纳税人纳税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优化纳税服务,形成分类服务机制。各征收单位在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建立健康融洽的征纳关系,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六章考核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列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疏于管理,出现管理漏洞和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 关于调整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西江产业园西区)一期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的批复
- 广西贵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调整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西江产业园(西区)一期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为了加快西江产业园(西区)一期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同意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即增加建设一条道路为西九路,西九路总长度为3.58公里,道路面积3.753公顷,投资估算为5952万元,资金来源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项目规模调整后,西江产业园(西区)一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道路由7条调整为8条,长度由10.66公里调整为14.24公里,总投资由20180万元调整为26132万元。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 关于调整贵港市南山路建设项目规模的批复
- 贵港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来《关于调整贵港市南山路建设项目规模的函》收悉。经研究,鉴于目前我市财力较为薄弱,同意调减南山路建设项目规模,调整后为:一、建设地址:中山路南延段(马骝塘至南环路段)。二、建设规模为道路长1492.42米,宽60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桥涵工程等。三、项目总投资估算为8500万元,资金来源为你单位自筹及申请银行贷款解决。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 关于同意广西第六地质队生产综合楼搬迁重建项目重新备案的通知
- 广西第六地质队:你单位报来《关于更改广西第六地质队生产综合楼搬迁重建项目建设地址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更改项目建设地址并重新登记备案如下:一、项目建设地址选于第六地质队大院内。二、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建设碎样间、化验室、副样仓库、机加工车间等总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三、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00万元,资金来源为你单位自筹解决。四、请据此文件到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地震、统计等部门办理项目其它相关手续。五、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的,或项目自该文件发文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需重新登记备案。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关于平南县平山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你局报来《关于请求批复平南县平山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平发改报[2009]47号)收悉。该初步设计已通过了广西工程咨询中心贵港分中心的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项目建设地址定于平南县平山镇。二、同意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为购置安装装路灯290套,铺设排污管渠825米,硬化道路10480平方米,购置环卫手推车4辆。三、项目概算总投资为31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补助150万元,平南县财政配套及业主自筹166万元。四、项目的建安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标。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附件:初步设计概算总表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直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项目(一)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特别是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在本单位预算指标范围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二)工资性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列入财政统发的工资性支出,预算单位通过财政统发工资系统录入相关统发数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列入财政统发的工资性支出(包括津补贴、奖金工资、临时工工资等),预算单位申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由财政支付到相关代理银行的预算单位工资专户,再由代理银行转存入个人账户。(三)会议费、接待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市直预算单位在本市内发生的会议费、接待费支出,在预算指标范围内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四)人员支出预算中单位应缴相关机构的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具体包括: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障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预算以及应缴交费用的项目、金额,在相关机构规定应缴期限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五)根据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其他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必须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二、预算单位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事项(一)用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支出预算的财政直接支付项目。1.已列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2.未列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预算单位填报《贵港市本级预算内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市财政局支付资金后出具入账通知书给预算单位入账。(二)用预算外资金安排支出预算的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在预算外资金支出未列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之前,用款单位填报《贵港市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市财政局支付资金后出具入账通知书给单位入账。(三)财政以暂付资金方式拨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用款单位填报《贵港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用款计划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四)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除社会保障缴费等缴费项目以外,其他支出项目的单笔业务起点金额为1000元,低于起点定额的业务由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财政下达额度后由预算单位转账支付或零星现金支付。三、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要明确支付类型,在“计划说明”中要细化项目资金用途。对资金用途表述不清楚,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在审核用款计划时给予退回;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用款计划要给予取消并追减预算指标。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 关于我市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桂财库[2008]28号)精神,各地级市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市本级所有一、二级预算单位改革。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实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将会计核算职能全部移交回预算单位。为使我市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收付制度过渡的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月1日起贵港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将会计核算职能全部移交回相应的预算单位。贵港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继续代理各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工作到2008年12月底止,并完成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及报送工作。二、移交时间:2009年1月5日前,贵港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将有关预算单位结存资金移交回相应预算单位,会计资料在2009年3月31日前移交。三、移交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结存资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四、移交单位:贵港市江南工业园管委会(包括贵港市江南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贵港市建设投资管理委员会、贵港市房改评估事务所、贵港市体育局、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港市旅游局、贵港市政法委、贵港市地震局、贵港市科协、贵港市纪委等10个预算单位。请以上单位及时到贵港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计费额的复函
-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辖三区建设局:你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计费额“工程投资总额”计费额的函》收悉。鉴于近年来建筑材料价格的不断变动、提高,工程投资总额也相应提高,为合理收取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市市辖三区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计费额(工程投资总额)。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对已确定投资总额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投资总额,按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计。二、对尚未确定投资总额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投资总额,按附表规定的单位造价标准计。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贵港市市辖三区建筑工程单位造价标准表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抄报:市人民政府。贵港市市辖三区建筑工程单位造价标准表工程名称、类别单位造价(元/㎡)一、住宅类1-3层6004-6层7507-15层100016-25层120026-32层150033层以上(含33层)1800二、公共建筑类1-5层11006-15层145016-25层175026-32层200033层以上(含33层)2300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步伐,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蔚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宏武副市长副组长:冯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崇华市环保局局长成员:张颖市卫生局副局长胡忠兴市建委副主任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梁吴明市物价局局长包盛中市规划局副局长裴相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卢妙平市监察局副局长刘文惠市审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吴崇华兼任。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八月二十日北海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为加快建设具有北海特色的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实力,推动北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桂政发〔2008〕55号),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强农业、重民生,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促发展,全面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提升标准化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二、主要任务(一)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工程。1.加快标准化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基本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标准研制体系。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形成以政府宏观管理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中介服务组织为桥梁的技术标准研制体系。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提出国家标准新项目,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争将我市优势产业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突出重点,提升我市产业技术标准的话语权。以食品、珍珠、石化、电力、电子等产业为主,以建材、林浆纸、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和造船等产业为重点,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科技创新成果为先导,积极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3.以出口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为重点,坚持采用国际标准与自主创新相结合,提升我市企业标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结合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造,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重要产业和名牌产品为重点,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关联度跟踪研究,结合自主创新成果,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与自主创新成果进行有效嫁接,转化成先进适用的企业标准,全力提升企业标准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4.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积极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以“名牌产品、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为重点,在大中型企业中加快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支撑的企业标准体系,积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二)组建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健全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1.海洋产业(1)紧紧围绕海洋产业由资源开发型向加工制造型转变,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拉长产业链,做宽产业带,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水产品加工,以洪恩、正五、钦国、天鲜、味莱鲜、国发、西河、古渔坊等为龙头企业,重点对鱼糜、鱼片、干海味、冻虾及其深加工产品标准研究,力争技术标准上由目前的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珍珠及珍珠产品深加工,以源龙、宝珠林、黑珍珠、国发等为龙头企业,在珍珠分级(gb/t18781-2008)的基础上对天然珍珠、彩色珍珠、珍珠层粉及珍珠药品、化妆品、保健品为重点,对产品及加工过程技术标准进行研究,力争技术标准上由目前的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2)以上龙头企业为技术为技术组织,组建国家水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主导或参与海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1-2项,地方标准1-2项以上。2.电子信息产业(1)以中电集团、银河科技、新未来、恒基伟业等企业为龙头,对电子产品、电工产品、信息技术、软件编程等为重点,加快技术标准研究,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2项。(2)组建全国小型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类似产品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3.食品产业(1)围绕提升食品产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延长产业链,拓展生物工程领域,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立生态循环工业,进一步完善食糖、酒精、粮油、饮料酒、软饮料、畜禽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菜等食品产业的标准体系,加强制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加强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分析,完善食品安全标准。(2)引导全市四家糖厂组建全国制糖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蔗糖深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引导源龙、宝珠林珍珠制品企业组建全国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水珍珠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引导贝因美组建广西乳制品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参与蔗糖、蔗糖深加工与甘蔗综合利用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1-2项以上,组织制定发布广西地方标准1-2项以上。4.石化产业(1)按照加大我市石油化工产业发展的要求,以北海炼油厂异地搬迁改造为契机,以北海重油项目、中粮集团、宏泉淀粉为龙头,加强石脑油、液化气、轻质燃料油、石油、焦炭、硫磺、丙烯、油浆、燃料乙醇、变性淀粉等产品标准研究。以技术标准为先导,提升具有比较优势产品的质量。加强石化衍生产品、高速子午轮胎、精密橡胶制品、氯碱精细化工新产品、化肥农药新产品、生物质能源等重要产品的技术标准研究。(2)引导企业组建全国变性淀粉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3)参与合成材料、氯碱化工、有机原料、橡胶加工、变性淀粉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1-2项以上,组织制定广西地方标准1-2项以上。5.建材、建筑产业(1)研究制定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非金属矿及深加工产品、卫生陶瓷、涂料、装饰材料、绿色环保建材等产品标准。密切跟水泥等国际先进标准,以技术创新带动建材产业的发展。(2)以启利、赤江陶器等为龙头,组织制定非金属矿及深加工产品、绿色环保建材、建筑节能广西地方标准1-2项以上。(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1.建立健全从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包装贮运到销售消费全过程的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品质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等基础性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2.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卫生限量、品质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等基础性标准研究和制定;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出口食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市食品质量安全。3.制(修)订广西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四)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1.建立健全以优质、特色、生态农产品为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技术要求、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技术要求、环境和动植物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要求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推动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标准的实施。引导北海螺旋藻、田野股份等企业,推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认证)。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2.加强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的技术攻关,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快农产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进程,建设一批农业标准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研究制定主要农产品采后处理技术标准,开发高附加值深加工新产品,延长农业产业链,培育科技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3.制(修)订广西农业地方标准1-2项以上。(五)推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企业标准体系是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当今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新形势下,企业标准体系已成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企业的职能是组织商品的生产、加工、采购、销售、运输、储存活动、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在整个过程中都需要标准化,因此,在试点期间,按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的要求,先在我市四家糖厂率先开展企业良好行为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在全市铺开。(六)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围绕港口、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为我市重点工业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组织制定港口装卸、商贸流通和现代物流地方标准。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主体,抓好运输机具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和交通运输服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促进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推行统一的数据和接口标准,促进综合物流信息平台、专业物流信息平台和企业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三、职责分工(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汇总审查拟表彰奖励的标准项目和报批。引导企业建立广西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指导制订地方标准,对重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国家标准项目。负责全区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标准体系建设相结合,争取将我市的关键技术标准研究以及重要标准体系的建设纳入广西科技计划。充分发挥区内外科研开发机构的优势,鼓励产学研结合,抓好技术创新工作,加强专利保护,推动企业加强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形成以专利为主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及时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标准,为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和市级科技计划安排上优先支持技术标准研项目。(三)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推进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电子信息业的标准体系。组织建立健全我市支柱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改贴息安排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标准研究和制定机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引导优势产业企业加快制定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产品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的工艺和技术。(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单位提出我市资源节约、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管理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项目,建立健全我市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负责推进我市粮食产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我市粮食油料的加工、贮藏、物流、加工机械与仪器设备制造等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粮油标准体系。把北海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工作纳入北海市年度工作计划,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重点领域给予政策支持。(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有关本级财政支持项目的经费预算、财务管理和监督。(六)市商务局:负责推进商贸流通等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提出商贸流通、商贸物流、餐饮住宿等方面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项目,组织建立健全我市商贸流通服务标准体系。(七)市交通局、港务局:负责推进公路水路运输及港口码头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出运输机具、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和交通运输服务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的公路水路运输服务标准体系。(八)市卫生局:负责推进我市医院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卫生厅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我市医药制造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医药制造业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完善我市医药制造业的标准体系。(十)市农业局:负责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农业的标准体系。(十一)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草拟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监督和指导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十二)市人事局:负责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相关的人才资源开发,配合各有关委、局开展标准化管理的技能、方法培训。(十三)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推进我市水产畜牧标准化工作,提出水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等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水产和畜牧业标准体系。(十四)市林业局:推进我市木材加工业、林纸浆等标准化工作,提出木材加工、林纸浆等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木材加工、林纸浆、松脂加工业的标准体系。(十五)市旅游局:负责推进我市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出旅游服务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十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制订我市特色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形成地方标准并推动实施,完善我市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主要措施(一)加强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领导。建立北海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自治区科技术厅、市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港务局、卫生局、农业局、建委、人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旅游局、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议和协调落实全区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有关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建立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实施的通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充分调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企业等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推动我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各部门配合,确保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二)建立投入机制,加大以政府部门以及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资金筹措力度。把广西地方标准研究列入财政资金支持的范畴。对企事业单位承担国际、国家以及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进行奖励和资金支持,对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必要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保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建立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实施的反馈机制。建立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制度,促进宣贯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标准化技术水平。注重标准宣贯培训的质量,做好师资培训和师资队伍组建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宣贯班、培训班。组织标准化技术机构和中介组织,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相关的标准信息及有关资料,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咨询服务。加强产品执行标准的统计工作,建立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数据库,坚决查处和消灭无标生产行为,适时组织对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检查和清理工作,确保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性。(四)加强标准化工作与科研工作的紧密结合,做到标准研制与科研工作同步实施,标准发布实施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同步开展,标准更新与产业结构调整同步进行。大力推进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引导产、学、研开展自主创新,以及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标准研究和制定。(五)建立宣传机制,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标准化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宣传我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新情况新成果、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典型,以点带面,促进企业立标准、创品牌,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组织好“科技活动周”、“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活动,并通过举办标准化论坛、学术交流及公众标准化知识普及等不同层面的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扩大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中国60年北海发展成就》编委会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为全面记录新中国成立60年来北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光辉历程,真实反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大庆献礼,市人民政府决定编撰《新中国60年北海发展成就》一书,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直属机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的编委会,现将编委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孙大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关国明市政府秘书长朱会东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继达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丁焰辉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执行主编:丁焰辉(兼)成员:吴绚市经委主任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黄海波市科技局局长玉石市公安局副局长莫业绪市监察局局长曹茉莉市民政局局长冯永昌市司法局局长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毛艳琼市人事局局长张海涛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罗星烈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铭钊市建委主任常勇市交通局局长李武团市水利局局长卢永佳市农业局局长李绍文市商务局局长廖美材市文化局局长王铭枢市卫生局局长唐德华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康新春市审计局局长吴崇华市环保局局长刘江河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左晓峰市体育局局长陈廷强市统计局局长孟杰市新闻出版局局长李东风市林业局局长许华本市旅游局局长庞许明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杨立志市规划局局长谢小麟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张坤鹏市外事办主任颜昌茂市国资委主任徐相波市港务局局长符丽明市志办主任蒋达合浦县县长祝小东海城区区长梁旭银海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区长刘志明铁山港区区长编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丁焰辉兼任。《新中国60年北海发展成就》的内容选编、组稿、出版等具体工作由编委会办公室负责,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北海市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整改工作方案为落实好自治区政府领导对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审计署审计简报〈广西北海市上亿元地表水厂闲置12年长期超采地下水造成环境破坏饮用水安全受威胁〉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批示精神,尽快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的启动北郊水厂续建工程建设,依法关停城区自用井,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末稍水的监测和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整改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城市快速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现状,以地下水资源节约保护为重点,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群众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推进现代化城市供水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水生态环境逐步优化,水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二、工作目标(一)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在2009年8月正式启动北郊水厂续建工程,2009年12月启动北郊水厂向城区供水管网工程,2010年建成并接投产,形成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的主城区供水格局。(二)加快推进城区自备井的关闭,力争2009年底全面完成城区自备井关闭任务。(三)加强水质监管,进一步强化水质责任制度,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四)组织实施好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三、主要工作内容和措施(一)尽快启动北郊水厂续建工程。1.按市政府十三届59次常务会议会议纪要精神,尽快回购北郊水厂资产包,启动和加快推进北郊水厂续建工程建设。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协助市自来水公司,对禾塘水厂48亩土地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用于北郊水厂续建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市自来水公司做好北郊水厂续建工程和北郊水厂向城区供水管网工程的前期工作,尽快上报自治区申请投资补助。2.市规划局会同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城区供水管网工程扩建规划工作,争取2009年11月形成规划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执行。3.市国资委牵头负责,会同市城投公司和市自来水公司,按政府控股的原则,完善北海市自来水公司改制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争取在2009年9月开始推进市自来水公司改制工作,尽快剥离不良债务,优化企业资产,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并协助市自来水公司对接各大商业银行,解决北郊水厂项目续建的资本金的融资问题。4.市水利局负责提请自治区水利厅协调下属的广西水利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启动北郊水厂续建工程同时,同步启动北郊水厂水源项目收尾工程建设。(二)加快推进城区自备井关闭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北海市自备井和自用井关停工作计划,各相关城区政府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关井工作,力争年底全面完成城区自备井关闭任务。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特别是强化重点区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取缔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新打井行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制订详细关停对象单位水表安装工作计划,做好服务工作,促进自备井关闭工作。海城区和银海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居民手摇井进行排查、关停,必须在年底前完成自备井关停和封填工作。(三)全面加强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中“检测项目由35项增加到106项”的要求,市自来水公司目前的生产条件无法满足一些水质检测设备的实验操作要求,需逐步加大对水质检测设备的投入,配置相关检测设备,满足检测要求,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市水利局负责在2009年8月中旬制订《北海市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并下发执行。方案要健全水质管理制度,完善水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与供水生产相适应的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明确水质检测经费来源。要建立城市供水水质预警制度,制定水质变化应急处置预案,预防重大水质事故的发生。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制度,增加城市供水水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定期公布市区供水水质情况,让居民用户以及各级管理部门客观、准确地掌握城市供水水质状况,并对供水企业进行社会监督。要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根据水源归属权限,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巡视,严禁水源保护区内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四)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我市作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北海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报告》,以及国家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市政府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好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促进我市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一要强化考核管理。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市府办下发的《北海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责任目标考核任务分解表》(北政办〔2009〕58号)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如期完成责任目标考核任务。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节水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树立节水典型,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要建立并执行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信息的反馈和上报,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有序进行。二要编制水资源配套方案。修订完善《北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争取在9月底前进行评审。要按照自治区水利厅的部署,开展我市水功能区划修订和入河排污口检查工作。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修改完善《合浦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并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三要继续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在编制发展规划和各类开发项目建设时,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整。建立建设项目节水评估制度,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四要拓宽投入渠道。加大公共财政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投入,重点支持节水关键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工农业和城市生活节水示范工程,以及城市供排水建设和改造工程等。加强先进实用节水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增加节水技改资金的投入,强化节水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节水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综合水平。四、组织机构成立北海市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孙大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玉玉副市长成员:李俊文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武团市水利局局长庄宗球市发展改革委纪委书记许家英市水利局书记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唐凤珍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世谊市建委总工程师张颖市卫生局副局长卢学军市环保局副局长包盛中市规划局副局长刘建贤市国资委副主任陈学军海城区副区长林炳腾银海区副区长张文锋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谭一民市自来水公司副经理领导小组是北海市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整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议案实施方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检查监督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方案实施的协调、监督、信息反馈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武团同志兼任。五、实施时间和步骤(一)制订方案阶段(2009年8月至9月)。依据本方案,各相关单位要突出重点,确定整改工作任务目标,制订专项整改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二)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第二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底)。1.2009年8月底正式开工建设北郊水厂续建工程,2009年9月初启动北郊水厂水源项目收尾工程,2009年12月启动北郊水厂向城区供水管网工程。2010年6月底以前以上三个项目建成并接投产。2.2009年9月推进市自来水公司改制工作。3.各责任单位在2009年8月开始城区自备井的关闭各项工作,2009年12月底完成各项任务。4.2009年10月1日开始,各责任单位开始执行《北海市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管理方案》中的各项任务。(三)验收阶段(2010年6月底)。由北海市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方案进行全面的验收和总结,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日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项目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主体行为,将项目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决定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即项目建设从立项到验收交付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实施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必须实施阳光工程。二、责任主体项目建设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为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阳光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三、公开内容(一)立项和审批公开。项目立项和审批要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项目立项和审批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和施工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严格规范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二)规划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自治区和各市、县及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审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三)用地公开。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年度用地计划、土地储备情况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开。协议出让土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出让结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建设单位也要向社会公开征地、占地面积及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四)执法和收费公开。项目建设相关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处罚幅度、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程序、对象和范围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五)拆迁安置公开。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参与拆迁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拆迁补偿政策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拆迁公示等制度;向社会及时公开拆迁方案、政策、纪律、程序,以及拆迁户自然状况和投诉渠道;涉及危旧房改造回迁的,应将回迁楼规划设计、安置结果等一并公开。(六)招投标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在规范的有形市场中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及时公开中标结果。(七)采购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采取政府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八)施工公开。建设项目批准和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参建各方的建设、管理监督职责、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廉政制度、安全制度以一定的形式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投资情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及合同主体、工程规模、投资和设计等事项的变更,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及时公开。(九)资金管理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好、使用好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公开各项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投向,公开申领、报账和监管的程序,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十)竣工验收公开。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公开验收结果,公开工程决算,公开交付使用时间。四、实施形式实施阳光工程的形式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根据不同对象因事制宜、简便易行,便于群众参与和监督。除运用编印手册、印发公告、设立公示栏等常规公开手段外,要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重要平台的作用,要充分利用网站、电子触摸屏等网络化、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及新闻媒体等,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电子政务。五、工作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实行责任主体负责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实施阳光工程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结合本地本部门和项目建设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项目建设公开;各级政府督查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大对阳光工程监督检查力度,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九月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日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区建设工程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主体行为,将项目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决定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即严明纪律,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实施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必须实施廉政工程。二、责任主体项目建设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为实施廉政工程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廉政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三、十项纪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准借领导名义、打领导旗号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不准为打领导旗号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的行为人提供帮助;不准对违法行为知情不报;不准搞“阴阳合同”,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及强迫、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资或提供贷款担保;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等。(二)不准利用审批立项权吃拿卡要,搞“关联交易”。(三)不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投资计划;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不准利用职权擅自改变规划,变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和减少绿化面积。(四)不准未批先用土地,或以以租代征等形式违法征用、占用土地;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中标人不准违反规定将工程施工分包、转包;不准无证擅自开工;不准违反建设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准违反施工规范,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六)不准在材料、设备采购中违反规定、合同约定搞私下交易,从中收取回扣,或利用职权、行业优势,指定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供应商。(七)不准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按规定审计、验收。(八)不准擅自变更、虚报和挪用拆迁专项资金,或利用职权及影响,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九)不准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不准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不准利用工程款拨付谋取私利。(十)不准擅自设立行政检查、处罚项目,或随意改变执法程序、处罚幅度;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隐瞒、截留和违规使用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四、严肃执纪凡违反廉政工程的具体要求,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是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及有关规定处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借领导名义、打领导旗号参与工程投标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国家工作人员为借领导名义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的行为提供帮助或知情不报的,一律按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按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处分。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鉴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主任:孙大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关国明市政府秘书长朱会东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继达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丁焰辉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执行主编:丁焰辉(兼)成员:吴绚市经委主任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黄海波市科技局局长玉石市公安局副局长莫业绪市监察局局长曹茉莉市民政局局长冯永昌市司法局局长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毛艳琼市人事局局长张海涛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罗星烈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铭钊市建委主任常勇市交通局局长李武团市水利局局长卢永佳市农业局局长李绍文市商务局局长廖美材市文化局局长王铭枢市卫生局局长唐德华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康新春市审计局局长吴崇华市环保局局长刘江河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左晓峰市体育局局长陈廷强市统计局局长孟杰市新闻出版局局长李东风市林业局局长许华本市旅游局局长庞许明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杨立志市规划局局长谢小麟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张坤鹏市外事办主任颜昌茂市国资委主任徐相波市港务局局长符丽明市志办主任蒋达合浦县县长祝小东海城区区长梁旭银海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区长刘志明铁山港区区长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志办,由符丽明兼任办公室主任。二○○九年九月三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流程的通知
- 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压缩审批时间,加快资金拨付,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流程示意图》和《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流程示意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按照“一次审定预算,财政预拨资金,事后审核结算”的原则拨付,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内部流程,压缩审批时间,限定时间办理,提高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拨付速度。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五日197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