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贵港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贵港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为准则,努力促进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在全市建立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三、时间要求
2009年8月30日前,做好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9月30日前,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时间安排在2009年8月30日前完成。
(二)财务审计。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做出审计结论。时间安排在8月30日前完成。
(三)移交衔接。各县(市)应按规定的移交项目和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时间安排在2009年9月20日前完成。
五、管理职责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发放市本级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发放本辖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4.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5.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先审计后移交原则,在一定期限内全部上解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再由市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预决算和组织实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
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第四季度按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2月15日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下一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市)分预算(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可对县(、市)预算作必要调整)。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 经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决算包括市级汇总决算和各县(市)分决算。决算编制完成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市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市)工伤保险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市)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储备金的使用管理和调剂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应对各地发生的重大工伤事故。当市、县(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报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再由自治区级储备金予以调剂拨付。
(二)基金征缴
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核定,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每年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基金由市级统筹调剂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而出现工伤保险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基金由县(市)政府负责。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办法进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本级和所辖三区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桂平市、平南县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分别由桂平市、平南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辖三区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按所辖区域分别由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鉴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为: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支付条件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批和支付工作。
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幅度参照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根据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适当比例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基监字[2007]27号)规定执行,保证工伤人员的基本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五)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确定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
(六)基金监管
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七)信息化工作
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全区“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市、县(市)经办机构对接应用网络,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七、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扶持,配备适应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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