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各单位要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据此,现将《北海市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二○○九年九月七日北海市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2009年8月)整改落实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出成果、见实效的阶段,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阶段,制定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位的整改落实方案,是抓好整改落实的关键。为按照“四定”要求,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时有限定之期,确保整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市政府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在形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的基础上,通过群众评议,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订了本方案,把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思路和措施、把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工作具体化,明确了整改落实内容、目标时限、措施和责任。具体如下: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科学发展能力(一)继续解放思想,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没有思想的大解放,就没有发展的大跨越,就无法实现科学发展。要继续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不断研究新情况、推出新举措、完善新机制,开阔视野,以人为本,勇于创新,善于创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北海的实际出发,摒弃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改革一切不适应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做法,突破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将改革创新精神贯穿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全过程。通过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实现科学发展,加快发展。(主要责任人:连友农、孙大光、李蔚;主要责任部门:政府各委、办、局,市辖县、区人民政府)(二)心存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的要求上来。要心存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北海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面临的激烈竞争压力,密切关注周边及沿海城市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新举措。教育干部要时刻心存忧患意识,真正把加快发展作为我市最大的政治、最硬的道理、最紧迫的任务。继续用“越是后发展欠发达越要科学发展”的共识凝聚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优化环境不松懈、推进项目不松劲、开放合作不停步、跨越发展不动摇。继续把全市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的要求上来,凝聚共识,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科学应对,化危为机,全力保持北海发展的良好势头。(主要责任人:连友农、孙大光、李蔚;主要责任部门:政府各委、办、局,市辖县、区人民政府)(三)以政治理论武装头脑,增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和改进政府党组学习制度,开展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活动。在前一阶段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读通、读透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规定的必读篇目。学习贯彻王小东书记今年以来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领会其精神实质,在思想认识、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党风廉政等方面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深化广大干部对科学发展观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深化对北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认识理解,真正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政治信仰来追求、作为科学真理来捍卫、作为行动指南来践行。在学习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进一步坚定信心,自觉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破解制约我市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特别是把学习实践与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良好发展势头紧密联系,增强服务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的能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责任人:连友农、孙大光;主要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二、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行政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实现政务决影响北海政务加快高效能政府建设,出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压缩行政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审批时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严格推行“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审批,推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集中审批和网上审批,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诚信政府、培养诚信市民、打造诚信企业,提高社会诚信度。全面清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行经营性服务市场化,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行政责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整合行政资源,加强行政综合执法力量,提高应急能力。努力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安全有序的治安环境、诚实守信的金融环境、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舒适便捷的人居环境。(主要责任人:连友农、孙大光;主要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项目办、市金融办、市信访办、市绩效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辖县区政府)(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转变职能,深入推进机构改革,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深化教育文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修订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着力解决影响北海发展环境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着力解决政令不畅、效能不高、作风不实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实现发展环境的根本好转。要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种为了个人和小集体利益而坑害游客、坑害群众,损害政府和北海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责任人:连友农、孙大光、李蔚;主要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项目办、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三)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扎实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机制,紧紧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需求,引进最紧缺的人才。一要积极引进项目建设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坚持用项目引才、课题引才、产业引才,开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招聘一批、选拔一批、储备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要抓紧研究出台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切实破解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难题。二要努力创新人才服务机制。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工作应急系统,构建统一的人才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为优秀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创造聚集吸引人才的软环境。三要切实加快人才小高地建设。充分发挥小高地的集聚效应和示范辐射作用,努力形成“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产业发展--科技人才群”等要素互动、良性循环的综合效应。要加强人才工作规律的研究,把人才用到最合适的位置,切实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尽其能,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浓厚社会氛围。(主要责任人:连友农、孙大光;主要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改革的决定》,重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办法,全面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深化“农事村办”改革、服务农民群众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推进城乡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社保、社区管理的政策体系,加快形成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深化“农事村办”改革、服务农民群众的长效机制。(主要责任人:孙大光、李蔚、陈玉玉、刘宏武;主要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供销社、市辖县区政府)(五)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完善投融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建设,更好地发挥其注入资产的作用,提升投融资能力;组织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项目同步对接,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拓宽融资渠道,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体制机制;做好4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和10亿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主要责任人:孙大光、文政;主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三、继续强力推进项目,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一)狠抓重大项目建设,壮大支柱产业。坚持把推动项目建设尤其是重大项目建设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继续坚持和推广上半年抓投资、抓项目的好做法好经验,举全市之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力争2009年全年完成投资198亿元,全年有超过70个重大项目实现投产或部分投产。下半年全市要开工建设重大项目35个以上,力争全年列入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全面实现开工。力争年之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抓好斯道拉恩索北海林浆纸一体化、合浦至河唇铁路、玉林至铁山港铁路、铁山港进港铁路的开工建设,确保中国电子北信息产业园、铁山港公用码头2009年下半年开园、开港。加快推进玉林至铁山港高速公路、广西沿海铁路钦州至北海段等重大交通项目的建设,按规定进度推进中央扩内需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项目和我市确定的“三个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其中,中央扩内需项目要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对于已经开工或者即将开工的项目,切实做好服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按照“四定”要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力度,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做好土地供应。在继续抓好扩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项目和市级“三个一批”重点项目的同时,加快实施“策划一批、招商一批、储备一批”项目,保持投资和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争取2009年新增产值超亿元企业5家,总数达到45家;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25亿元,增长28.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03亿元,增长25%;中国电子北海产业园实现产值35亿元,全市信息产业产值100亿元以上。(主要责任人:连友农、孙大光、莫桦、杨志远、刘宏武;主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招商促进局、市北部湾办、市征地拆迁办、各园区管委会)(二)加快结构优化,提升工业竞争力。整合提升传统制造业,支持企业重组整合、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工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到2010年,力争十大产业产值超过800亿元。2009年实现工业技改资金增长151.5%,下半年要确保完成17.5亿元,增长96.6%,全年完成80亿元以上。引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开拓市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继续扶持长城电脑、银河科技、冠德电子、桂能电子、新未来、创新科、中粮广西生物质能、玉柴润滑油等重点企业发展。(主要责任人:连友农、孙大光、莫桦;主要责任部门: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各园区管委会)(三)大力发展旅游、房地产等产业,促进服务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旅游业。按照争创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的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率管理,以景区景点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为抓手,发展壮大旅游业。完成涠洲岛旅游规划编制,推进涠洲岛整体开发。以北海银滩和海底世界4a景区复核以及涠洲岛国家地质公园和田野生态观光园创4a景区为着力点,加快推进老城改造二期项目、金海湾旅游度假区、北海老街、大江埠的a级创建工作。加快冠岭山庄、森海豪庭、富丽华等五星级酒店的建设。开发旅游精品线路,以北海老街和合浦汉墓博物馆为重点,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促进旅游与历史人文相结合。加快邮轮码头建设,做大做强海上航线。争取引进国际豪华邮轮,开通海上东盟旅游航线,加快打造泛北部湾海上跨国旅游基地,扩大北海境外游客数。推进泛北部湾区域旅游合作,抓好北海至越南海上航线延伸拓展,打造黄金旅游航线品牌。大力培育航空市场,新开北海至成都、北海至三亚航线,恢复北海至重庆航线,争取开通北海至越南蚬港等航线,增加现有航班密度,实现北海机场运送旅客创历史新高的目标。加快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和旅游国际标准化建设,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优先发展为工业配套的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主要责任人:孙大光、杨志远;主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市旅委、旅游集团、北海机场、合浦县政府)健康持续发展房地产业。努力落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加强宣传推介,促进商品房销售。要提前防范违规预售等“炒楼花”行为,防范市场风险。鼓励房地产开发向郊区和乡镇发展,扩大市场总体规模。要严厉查处违章建筑,规范建筑市场。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住房消费。加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责任人:刘宏武;主要责任部门: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改办)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引进和培育大型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2010年前,着力建设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促进园区、企业与临港物流业的结合,构筑现代港口物流体系,发展港口经济。完善铁山港10至15万吨公用码头1号、2号泊位各项配套设施,加快推进铁山港公用码头3号、4号泊位的建设。积极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继续完善北海市综合商品交易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大型鲜活水产品交易市场等商贸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责任人:孙大光、莫桦、杨志远;主要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北部湾办、市港务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四)完善基础设施,壮大园区经济。加快以交通为重点的铁山港(临海)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在建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引进新的产业项目,尽快形成较大规模的临海产业集群。继续完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合浦工业园区的道路、给排水、标准厂房、供电线路等基础设施,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做好经济园区产业规划,进一步整合园区资源。引导产业相对集聚,优化产业布局。以中国电子北海产业园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百万平方米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北部湾(北海)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加快编制电子信息产业园、石化产业园、林浆纸产业园、船舶修造产业园、海洋生物制药产业园,主动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主要责任人:连友农、孙大光、莫桦;主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北部湾办、各园区管委会、合浦县政府、海城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五)切实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减免相关税费,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争创名牌、开拓市场,促进工业生产正常运行和持续增长。落实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组建融资担保公司,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设立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主要责任人:孙大光、莫桦、文政;主要责任部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四、提高开放水平,深化区域合作(一)加强多区域合作,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重点推进与东盟、港澳台的合作,积极参与泛珠三角、西南地区经济合作,形成互利共赢的开放合作新格局。办好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市长论坛,提高北海对外开放水平。组团参加2009泛北论坛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力争取得丰硕成果。抓紧做好承办2011年“第24届世界客属恳亲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北海加快发展。加快推进铁山港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b区)建设,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努力把北海出口加工区打造成北海扩大开放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主要责任人:孙大光、莫桦;主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促进局、市北部湾办、市外事办、北海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二)确保进出口贸易平稳发展。认真落实促进出口的各项政策,扎实开展“项目发展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落实以“简化、贴息、减免、奖补、促销”为核心的扩内需促增长措施,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出口运营成本,拓宽出口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服务贸易出口,支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努力改变外贸进出口动力不足的局面,争取2009年完成进出口总额66972万美元,其中出口38820万美元、进口28152万美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孙大光、莫桦;主要责任部门:市经委、市商务局、各园区管委会)(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健全招商引资的体制机制,创新招商引资的手段、方式。规范招商活动,简化招商程序,公开招商条件,创新招商方式,落实招商责任,提高招商成效。大力推进招商大兑现活动。突出抓好大项目招商、园区招商、产业链招商。重视引进民营资本和中小企业,完善产业链。加强利用外资工作,争取2009年实际利用外资10228万美元以上。力争2009年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60亿元,增长20%以上。(主要责任人:孙大光、莫桦;主要责任部门:市招商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各园区管委会)五、加快建设宜居城市,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一)加快建设宜居城市。根据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加快完善、细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切实抓好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大局的各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规划好市政公共设施、商贸、学校、文化等设施,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实施“民生路网工程”,尽快修通城市主要“断头路”、“烂尾路”,改善群众出行条件。加快重庆路(贵州路至西藏路段)、贵州南路、安信花园北侧道路、惠民新村西侧道路、上海路续建、新世纪大道续建、金海岸大道续建工程、陈文村道路、滨江路工程、广东南路b标排水工程、杭州路工程、广东南路a标排水工程、广东南路铁路平交及西南大道工程、旺盛家园周边道路、南珠大道工程、湖南路(北海大道至西南大道路段)工程、徐屋南道路工程、市中职校门前道路工程、高德港大桥及海景大道第一段工程进度。开工建设内涝整治工程二期等一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城市给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乡风貌改造,深化“城乡清洁工程”,统筹推进城市主干道“穿衣戴帽”工程,大力推进城市“五化”工程。坚决拆除城市违章建筑,不断优化城乡环境,扩大保洁市场化运作范围,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2009-2011年力争达到万人拥有公厕4座;新增公交车辆141辆,万人拥有公交车10辆以上,公交出行率达到15%以上;燃气普及率达到91.89%。集中力量加快完成银滩拆迁,加快实施银滩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进一步挖掘城市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扎实做好“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2009-2010年力争新增绿地1096.24,其中公园绿地351.24公顷、防护绿地475公顷、附属绿地270公顷,力争使我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面积分别达到38%、33%、8平方米。(主要责任人:连友农、李蔚、刘宏武;主要责任部门: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城投公司、市银投公司、市辖县区政府)(二)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措施,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就业援助计划,鼓励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征地拆迁失地农民、残疾人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2009年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发挥重大项目建设、新增投资项目、新建企业带动作用,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帮助返乡农民工重新就业。2009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1.5万人以上,新增城镇就业人数2万人以上,免费对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劳动者及水库移民、被征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2.5万人次,为2000名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1700个。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着力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城市和农村低保覆盖面,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保障水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重点扩大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到2010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率均达80%以上。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五保户月人均补助标准。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解决好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城镇中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调件的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围。(主要责任人:孙大光、陈玉玉;主要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三)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好中小学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监测评估制度,实施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落实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点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校到大学园区办学,做大做强大学园区,提升办学水平,打造教育研发基地和广西第三个教育密集区。全市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到2010年,全民平均教育年限达到10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0%,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3万人,高等教育加快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尽快在市区新建社区规划建设一批中小学校,解决市区初中、小学布局不合理和班额大等突出问题。(主要责任人:李蔚、张玲;主要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四)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加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创意产业发展。加快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尽快规划建设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加强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特别是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到2010年,全市广播和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93%和96%以上。充分挖掘北海的历史文化资源,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支持《碧海丝路》等文化产品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体育中心项目,积极发展体育产业。繁荣艺术精品创作,推进文化与市场相结合,创编大型实景文化演出节目,把大型歌舞《碧海丝路》、《咕哩美》等打造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驰名文化产业品牌。鼓励各类社会文化团体开展创作和演出。重视农村文化建设,丰富城乡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主要责任人:李蔚、杨志远、张玲;主要责任部门: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规划局)(五)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全覆盖的大病救助机制,加强疾病防控工作、重大疾病应急机制,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继续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初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达92%以上;完善医疗卫生总体布局,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现有中心医院的设施,加快市人民医院住院楼工程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支持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和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加大海上医疗救助基地建设力度。(主要责任人:李蔚、刘宏武;主要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规划局)(六)加强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加强对烟花爆竹、火灾隐患、渔港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严格食品药品安全报告制度,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大力开展“大接访、大排查、大调处、大防控”活动,切实解决各种遗留问题,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全面落实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严密防范和及时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大力打击两抢一盗、非法传销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扫除黑恶势力和社会丑恶现象,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主要责任人:李蔚、莫桦、周原生;主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办)六、切实抓好节能减排,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一)切实抓好节能减排。突出抓好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程建设,全面完成重点节能减排工程。突出抓好电力、制糖、水泥等行业节能降耗,继续淘汰小水泥厂、小砖厂、小酒精厂等行业落后产能,推行建筑节能,全面启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一期工程2009年9月30日前通过环保验收,同步申请项目总验收。加快推进大冠沙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铁山港污水处理工程、合浦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和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的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市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合浦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要尽快重新启动和加快推进北郊水厂建设,切实保护好北海珍贵的地下水资源。确保2009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削减4%,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削减7.7%;2009—2010年,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使全市新建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达50%以上;万元gdp能耗降低4.1%。(主要责任人:孙大光、刘宏武;主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辖县区政府)(二)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加强城市环境改善、海岛生态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流域环境整治、标准海堤建设等生态工程建设。严格项目的环境准入,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关。切实保护好银滩、涠洲岛、红树林等重要区域资源,提高石英砂、高岭土等特有资源保护和深加工开发水平。(主要责任人:孙大光、莫桦、陈玉玉、刘宏武;主要责任部门:市建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三)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保持耕地保护高压态势,加强土地监管。坚持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完善征地拆迁和土地储备制度,推动工业向园区集聚,提高土地集约开发水平和使用效益。(主要责任人:陈玉玉、刘宏武;主要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征地拆迁办、市规划局、市经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辖县区政府)(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2009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实施党政领导、责任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三线”考核,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重点抓好流动人口和农村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主要责任人:李蔚;主要责任部门:市人口计生委、市辖县区政府)七、实施惠民工程,切实为民办实事好事2009年实施以下惠民工程,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实事。(一)社会保障惠民工程。一是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措资金150万元,参保人数达到5万人。二是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新农合标准由80元/人提高到100元/人。新农合农民参合率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三是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由35元提高到45元。四是设立创业基金。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创业基金,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五是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障支持。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可在6个月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不计收滞纳金。适当下调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率。提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六是为6000名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七是廉租住房保障工程。市财政安排2416万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945万元,整合各类资金5977.42万元,解决876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主要责任人:孙大光、李蔚、陈玉玉、刘宏武;主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规划局、市残联)(二)教育惠民工程。一是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市财政安排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10万元,资助100名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市财政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270万元,资助9000名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是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市财政筹措及安排入学补助经费20万元,对400名考上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给予路费和短期生活费补助。以上三项由县区财政拨款配套。四是巩固“两基”工作,1.67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1.39万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主要责任人:李蔚、张玲;主要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县区政府)(三)乡村社会服务工程。一是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及活动设备配置。建成12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二是文化下乡。购买农业科技书籍赠送边远农村图书室、组织文艺团体下乡慰问演出、给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三是继续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新建或改造农家店50个以上,其中供销系统“新网工程”扶持供销系统建设便民店、农家店30家以上。四是家电下乡。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和手机等给予13%的资金补助。五是支持7个乡镇卫生院加强能力建设。(主要责任人:孙大光、李蔚、陈玉玉;主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科技局、市供销社、市辖县区政府)(四)推进农村其他惠民工程。一是村村通工程。建制村通公路工程。投资5028.4万元,完成钦廉林场经乌家至钦州市牛寮水通乡油路项目,共11公里;建设路网项目国道325线至金滩开发区二级公路工程,共4.8公里;建成硬底化通村公路(水泥路面)71公里。村村通广播电视。筹措资金184.8万元,实施154个20户以上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二是农村人口安全饮水工程。投资4162万元,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6处,解决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三是农村沼气池工程。投资207万元,新建沼气池4600座。(主要责任人:李蔚、杨志远、陈玉玉;主要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扶贫办)八、抓好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反腐倡廉常抓不懈,切实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坚持两手抓,在抓经济发展和项目推进的同时,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源头治理工作,形成用制度管人、管物、管钱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规范和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环节、金融机构重点部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确保各项监督工作有效到位,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主要责任人:连友农;主要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加快政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于推动北海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必须进一步强化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的能力,不断提高领导决策能力。进一步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使市委、市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勇挑重担、敢于负责,不允许推诿扯皮或在执行上打折扣。必须进一步强化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必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大兴调查研究、求真务实之风,坚持查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带头艰苦奋斗,带头勤俭节约,带头真抓实干,带头廉洁自律,努力把市政府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善于领导科学发展观的坚强领导集体。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北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北海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北海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关于向“两馆一中心”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九年九月七日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第五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八)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九)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第六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一)政府网站。(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行政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第十条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是否可以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五、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拟发布单位盖章: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拟发布信息名称拟发布时间征求意见单位名称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征求意见单位盖章:(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年月日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年月日北海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了规范北海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一)受理机构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二)受理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受理的形式1.书面申请的受理。(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一)形式要件审查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二)实质内容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一)分类处理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一)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二)答复的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三)答复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7.除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六、费用收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收费许可,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八、附则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北海市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为确保行政机关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范围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二、上报备案的内容(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二)不予公开的理由。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三、上报备案的程序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备表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将报备表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四、上报备案的审核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五、上报备案的时间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六、其他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上报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附件: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单位签章:时间: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信息内容描述或标题文号密级不予公开理由同级保密部门审核意见备注北海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关于向“两馆一中心”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为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内容和更便捷、更有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制定如下办法:一、报送内容。各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及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公益服务、发展规划等的政务信息文件及时完整地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送交工作遵循各负其责、准确及时和安全保密的原则。二、报送方法及要求。各行政机关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送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公益服务、发展规划等的政务信息文件以及《指南》、《目录》、《报告》的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各一份。报送的纸质文件一般应为正式原件,同时将电子文件转化为规范的文本文件格式(附件1)一并报送。纸质文件必须派专人送达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电子文本可以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报送,所报电子文本必须与报送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在利用移动存储设备报送之前要进行必要的杀毒处理。三、报送办法及手续。各行政机关应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附件2)。四、报送时间。各行政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送。五、报送内容的更新。各行政机关对所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同时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版本)报送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六、报送工作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督查,并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报送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附件1:电子文本送交格式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送交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应采用如下文件格式:文件目录采用:xml、word、excel、dbf格式文本文件采用:xml、word、pdf格式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联系人:饶佳潘承贤联系电话:2039118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序号责任者文件编号文件标题签发时间备注附件2: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移交单位:单位代码:公开信息所属年份:公开信息纸质文件份;公开信息电子文件份;信息公开指南份;信息公开目录(文件目录)本;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件)份。移交单位(盖章)接收单位(盖章)负责人:负责人:经手人:经手人:年月日(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九月八日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0号)要求,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下简称“保护区划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如期完成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总体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0号)明确要求,对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市、县人民政府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下简称《规范》)要求提出保护区划分方案,于2009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对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人民政府按《规范》要求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于2010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二、加强领导,成立保护区划分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县政府组织对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为确保我市保护区划分工作顺利完成,市、县分别成立保护区划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秘书长任协调小组组长,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北海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蒋同根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吴崇华、市水利局李武团担任,由市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交通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市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技术承担单位为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具体负责保护区划分技术工作。三、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一)市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并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1.2009年7月,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协调小组,确定保护区划分工作技术承担单位。2.2009年9月15日前,技术承担单位开展保护区调查与划分工作,完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保护区划分方案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图集等报市环保局。3.2009年9月30日前,市环保局将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并征求市水利、规划、建设、国土、卫生、农业、林业、水产、交通等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将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4.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组织自治区水利、建设、国土等部门专家以及我市保护区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我市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专家评审。5.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再次对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市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6.市政府在自治区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7.2010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参照以上程序完成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二)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县政府组织对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县政府可参照市政府工作方式完成上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2009年9月30日前,县政府完成县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并报送自治区环保局审核。该划分方案也可由市政府汇总统一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2010年9月30日前,县政府完成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该划分方案也可由市政府汇总统一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四、经费保障因本次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09年6月底下达,年初未列入市财政经费预算,北海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追加,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经费列入2010年同级财政经费预算;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追加及列入2010年财政经费预算。五、工作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力量,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通力协作,按期完成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制定了一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突发事件的预案编制工作滞后,少数单位没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与应对突发事件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一些预案不够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组织进行应急预案全面编制和修订工作。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集中力量组织研究编制和修订,确保预案编制、修订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编制修订的范围和要求这次编制、修订的预案主要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应急预案、县(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级各部门要立即着手对本行政区、本部门的上述各类应急预案进行认真梳理,无论是已经公布施行的还是正在制定中的预案,均要对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市级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认真组织修订或重新制定,确保预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职责明确,牵头单位要从全局出发,要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修订或编制。市政府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要对照本通知附件认真检查梳理,对需要修订和编制的专项预案要立即着手起草初稿,征求预案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发布;市直部门预案的制定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二、要把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放在突出位置为避免出现预案规定不具体、流程不明确、内容与实际脱节等情况,本次编制和修订时,要紧密结合实际,把本县区、本部门的特殊性和应急预案编制的一般性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对各种危险源和风险因素的分析评估,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处置程序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区分和细化职责,坚持集思广益、科学民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本部门(行业)专家、管理部门和工作一线同志的作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论证,确保预案遵循客观规律,符合实际情况,便于操作使用。三、要注重应急预案编制的规范性应急预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职责、实施应急管理的工作制度,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规范性。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要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型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或修改相应内容,确保应急预案内容全面、格式规范、表述准确。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请于2009年10月23日前将材料上报市政府应急办(联系电话:2029306,电子邮箱:bhyjb123@163.com)审核。附件: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领导,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北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孙大光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毛艳琼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成员:易兴雄市人事局副局长韦国猛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才能市教育局副局长卢妙平市监察局副局长葛庆新市审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毛艳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易兴雄、韦国猛、李才能、卢妙平、葛庆新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相关工作。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它由信息产生的单位、信息的类别、信息生成的年度、信息的顺序号组成。编制规则如下:单位代码号(用2位字母bh+3位数字表示)+类别号(用2位数字表示)+年度号(用4位数字表示)+序号(用3位数字表示)根据以上编码规则,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单位名单及单位代码如下:bh001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h002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h003北海市建设委员会bh004北海市经济委员会bh005北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bh006北海市国资委bh007北海市人事局bh008北海市财政局bh009北海市教育局bh010北海市科学技术局bh011北海市文化局bh012北海市卫生局bh013北海市旅游局bh014北海市公安局bh015北海市法制办公室bh016北海市司法局bh017北海市招商促进局bh018北海市商务局(市口岸办)bh019北海市审计局bh020北海市统计局bh021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bh022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bh023北海市新闻出版局bh024北海市广播电视局bh025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bh026北海市城市规划局bh027北海市环境保护局bh028北海市民政局bh029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bh030北海市水利局bh031北海市农业局bh032北海市林业局bh033北海市体育局bh034北海市交通局bh035北海市外事办公室(侨办)bh036北海市监察局bh037北海市港务局bh038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bh039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bh040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bh041北海市政府接待办公室bh042市北部湾办(铁山港工业区管委会)bh043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bh044北海市地震局bh045北海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bh046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bh047北海市档案局bh048北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bh049北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bh050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bh051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h052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bh053北海市国家税务局bh054北海市地方税务局bh055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bh05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局bh057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bh058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h059北海供电局bh060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bh061北海市气象局bh062广西船舶检验局bh063北海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bh064北海盐务管理局bh065广西渔船检验局bh066北海市消防支队bh067北海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bh068北海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bh069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bh070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bh071北海市地产交易中心bh072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bh073北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bh074北海市园林管理局bh075北海市路灯管理所bh076北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bh077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bh078北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处bh079北海市卫生监督所bh080北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bh081北海市物价局bh082北海市粮食局bh083北海市人民医院bh084北海市自来水公司bh085北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bh086北海市图书馆bh087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说明: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主要由“单位代码号+类别号+年度号+序号”组成,每组之间用“-”号(半角字符)隔开,每组索引号字母加数字共14位。即单位代码号由5位数组成,前2位为字母bh,后3位为数字;类别号(一级类目)由2位数字表示,根据“市(县)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类别目录”,类别号为01代表“机构概况”、02代表“决策信息”、03代表“法律法规”、04代表“规范性文件”、05代表“工作动态”、06代表“统计信息”、07代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08代表“行政事业收费”、09代表“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10代表“行政执法”、11代表“行政审批”、12代表“应急管理”、13代表“人事信息”、14代表“监督检查”、15代表“社会公益”、16代表“城乡建设”、17代表“其他重要信息公开”;年度号由4位数字组成,即政府信息文件形成的时间;序号为政府信息公开文件自然流水号即在每个类别年度内文件的自排流水号,由3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不足3位数在数字前用“0”补充。例如:政府信息文件目录索引号信息题名文件编号成文时间发文单位bh024-04-2007-001北海广播电视宣传管理规定20070325北海市广播电视局注:bh024是北海市广播电视局代码;04是第四类别规范性文件;2007是文件形成的年度;001是第四类别中的第一份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北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居安思危,防范未然,确保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校舍安全工程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总体目标。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重建或避险迁移,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确保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二)工作原则。1.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全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市、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排查鉴定、评估、工程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把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为“精品工程”、“放心工程”、“阳光工程”。3.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科学制订好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统筹制订好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幢校舍的改造加固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4.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的重点是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等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改造。各县(区)要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确定优先顺序,保证重点,分步实施。二、校舍安全工程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通过加固改造、重建、避险迁移,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重点是全面拆除d级危房并根据规划进行重建,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全市逐步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信息档案系统,完善校舍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全面拆除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d级危房,并对根据学校规划确需建设的校舍进行重建,消除校舍质量安全隐患。──重点消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通过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工程,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加固改造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外设防烈度6度及以下地区c级校舍,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跟踪防治经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确定的中小学校地质灾害及洪涝灾害安全隐患点,对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洪涝灾害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重建或避险迁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设施建设,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2009年底前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10%。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三、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及措施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对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的校舍,不得列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1.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08年中小学校舍普查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包括在建工程)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2008年5月以后已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2.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校舍选址安全排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勘察,必要时进行专项评估,对校舍选址遭受地质、洪涝、地震地质和台风、火灾、雷电灾害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避险迁移处置意见。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建立在校舍选址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勘察,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逐校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3.校舍安全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安全鉴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辖区中小学校舍进行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通过鉴定提出本辖区校舍加固改造或拆除意见。(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好四个“规划”:一是布局调整规划,二是工程三年总体规划,三是每年的实施计划,四是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方案。各地首先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每一所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小学建设标准、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以及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有关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本市、县(区)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加固改造方案。(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视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加固工程或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新建校舍必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四、工作机制和职责(一)组织机构。我市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1.协调与规划组: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参加。负责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目标、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系统;筹措和落实工程专项投资;统筹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制定和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及有关减免政策与标准;组织编制和审定市、县(区)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管、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编发工作简报,推广先进经验;向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作。2.技术指导组:由市建委牵头,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地震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参加。市辖中小学校舍的排查工作由市建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会同教育、国土、水利、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排查小组进行排查鉴定;县、区的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以县、区为单位,由建设部门会同教育、国土、水利、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由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及水利、国土、地震部门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我市的中小学校舍逐栋进行排查,排查完成后指定专家汇总,作出排查结论,并出具经排查工作组全体专家和校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每一栋校舍的建筑结构排查报告。3.监督检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教育局、审计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参加。负责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工程资金的审计和对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设立举报电话,查处违法违纪重点案件。(二)部门职责。教育部门应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培训系统内基建管理人员。发展改革部门应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督并按自治区要求对口上报和下达有关项目与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职责对校舍安全工程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工程结算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建设部门负责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土资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做好学校建设选址工作,负责协调办理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土地审批问题有关手续,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水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我市洪涝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学校建设选址工作,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洪涝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地震部门确定学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学校建设工程选址,参与指导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对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监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三)市、县人民政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参照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构成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并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集中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县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签订责任状。根据各县(区)校舍排查情况和加固改造实施方案等确定工程总量后,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明确工程建设目标,落实政府的责任,并作为工程评估和验收的依据。五、资金安排和管理(一)资金筹措及安排。1.资金筹措。实施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需求量巨大,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根据《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分级统筹、分级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我市各级积极统筹落实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资金,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与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专项资金,整合用于校舍安全工程。根据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精神,改革试点工作前,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所辖本级校舍安全工程资金;改革试点期间,由县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直接向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并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履行对县财政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各县(区)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本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地方教育附加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地方债券等资金,确保工程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校舍排查鉴定费用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由所辖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出台优惠政策,实行税费减免,降低建设成本。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政府要协调提供服务的单位给予免收或减收。市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保证质量、分类指导、降低成本的原则,研究出台校舍排查鉴定收费减免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2.资金安排使用。──中央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及自治区财政资金重点投入以下三类地区:一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二是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三是沿江河分布洪涝灾害、台风灾害频发的地区,对人口稠密、办学条件差的学校重点考虑。──各县区要将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重点用于地方教育部门和集体办农村、县镇中小学的校舍改造。──城市学校校舍安全改造工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分级统筹,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二)加强资金管理。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我市校舍安全工程要列为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对年度投资完成、项目开工、工程组织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组织督查与评估。(一)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到定期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运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全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投诉电话等信息在项目公示牌上明确标注出来,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切实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阳光工程”。(二)责任追究。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区)的县(区)长是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各县(区)教育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格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质监、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惩不贷。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校舍列入方案进行建设等铺张、浪费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市人大机关9-10月份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 市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大机关9-10月份工作安排,现将《协助做好市人大机关9-10份相关工作安排表》(下称《安排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对《安排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市人大将按程序正式通知并提出相应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对照《安排表》,做到领导高度重视,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列入本单位9-10份工作日程,提前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市人大的具体要求,积极协助配合市人大做好调研、审议等各项工作。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协助做好市人大机关9-10月份相关工作安排表序号市人大机关9-10月工作内容市政府协助单位市政府责任领导1做好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民生监督议题的工作并对有关民生议题进行调研(公开征集议题详见12日北海日报)。市府办、市公安局、市旅委、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公路局孙大光2协助常委会领导督查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市项目办、市发改委孙大光3对市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孙大光4对全市财税收入情况进行调研市财政局孙大光5对全市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市水利局陈玉玉6对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调研。市林业局陈玉玉7对我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情况进行调研。市规划局刘宏武8督办高德华侨新村和赤江陶器厂饮水工程建设及侨港镇归难侨安置楼建设情况海城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银海区政府杨志远、9对我市社会治安情况进行调研市公安局周原生10做好代表建议的跟踪督办,检查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情况。市府办、重点建议承办单位(沿海公路局、财政局、环保局、建委、旅委、水利局、卫生局、公安局)杨志远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以及临时海域使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岸线,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确定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海域属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审批、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第五条海域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市、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六条使用海域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进行预先审查。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七条下列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填海、围海项目;(二)跨海桥梁、海上平台等海洋人工构造物项目;(三)海沙开采项目;(四)海底电缆管道项目;(五)毗邻海洋自然保护区、港口区、航道区的项目;(六)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前款规定以外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100公顷以下,且不影响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军事、国防的养殖项目用海,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和标准。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应当报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应当由有海域使用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九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以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成本费用,由本级财政从成交款中拨付。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十条建设项目涉及用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海域使用预审申请,经有海域使用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办理用海手续。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进行用海预审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用海预审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基本情况,拟用海面积、类型、期限、位置坐标及图件等;第十二条用海预审意见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拟用海的面积、类型、位置、期限发生重大改变或调整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用海预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用海预审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通知书。第十三条有批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海预审后,项目业主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海域使用权申请与审批第四章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围海10公顷(含本数)以上、5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100公顷(含本数)以上、7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跨县(区)的项目用海。第十五条下列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审批:(一)围海1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1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用海。第十六条超出北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用海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审批。第十七条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项目立项批文或核准的文件;(六)与利益相关者存在用海矛盾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七)海域使用金缴纳承诺书;(八)需经用海预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用海预审意见通知书;(九)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在用海预审时已提交的材料可以不再提交。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6份。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九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用海进行公示和听证。第二十条不属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或者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权属核查和实地调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申请,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如有不同意见,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第二十二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海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二)海域利用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三)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四)该海域是否依法设置过海域使用权,是否将计划进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五)该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六)是否可能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该海域有无使用权属纠纷,或者纠纷是否已协调解决。第二十三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同级民政府审批。对不予批准的项目用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用海申请人发出海域使用批准通知书。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申请获得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持海域使用批准通知书,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的,由提出审核意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撤销批准。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经批准、登记后,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机关,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1个月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书;(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四)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续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不同意续期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或者终止其海域使用权:(一)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人的;(二)因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第五章第三十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海域使用权招标公告,邀请单位和个人参加投标,并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海域使用权拍卖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海域使用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对同一海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海域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对海域用途或海域使用权人资格有特别限制的项目用海,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其他采取拍卖方式。第三十二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海域评估结果及市场需求情况,负责制订招标、拍卖方案。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须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条件、海域位置、范围、用途、使用年限,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拍卖方案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标底或者底价、起叫价及履约保证金应根据海域评估结果和国家、地方海洋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费用总和。招标标底、拍卖底价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且不能变更。第三十四条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招标、拍卖方案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拍卖文件。招标、拍卖文件包括招标、拍卖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和成交确认书等。第三十五条具体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至少在投标开始日或者拍卖日前30日发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第三十六条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程序应当依据招标、拍卖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第三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买受人的名称、地址;(二)出让标的(使用海域的面积、位置、用途和期限);(三)成交时间、地点、价款;(四)价款的缴纳方式、地点和期限;(五)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和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地点和期限。第三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付海域使用金的10%作履约保证金,海域使用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签字之日起3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无效。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三十九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结果。中标人、买受人根据确认书约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到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四十条法定免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不能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第六章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抵押第四十一条海域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出租的,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出租;固定附属用海设施出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出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出租。海域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继续履行海域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海域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在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出租登记。租赁关系终止前30日内,出租人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第四十三条海域使用权抵押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抵押;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抵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规定补缴后方可抵押。第四十四条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当事人必须在签订抵押协议之日起15日内到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海域使用权抵押关系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关系终止之前1个月内到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抵押:(一)权属不清或权属有争议的;(二)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改变海域用途违法用海的;(三)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能出租、抵押的其他情形。第七章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变更第四十六条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出售、赠与、作价入股等方式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固定附属用海设施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也随之转让。第四十七条海域使用权转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1年;(二)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三)不改变规定的海域用途;(四)海域使用金已缴付;取得海域使用权时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按规定应当补缴的海域使用金已经补缴:(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经查处的。第四十八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表;(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五)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资料;(六)受让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四十九条海域使用权因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改变海域使用权人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二)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有关证明材料;(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五)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第五十条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申请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不同意转让、变更的,由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一条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申请经批准后,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到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五十二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以拟改变的海域用途按审批权限重新申请报批。第八章临时用海第五十三条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应当在使用前向县级(含市、城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明确其用途和使用期限。其中,临时用海毗邻军事用海区、港口区、航道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应当在用海前向县级人民政府申领临时海域使用证。临时用海期限届满,用海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第五十四条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海域内临时用海申请的备案和审批。跨区域的临时用海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第五十五条临时用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海项目实施20日前向负责管理本海域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一)临时用海申请书;(二)资信证明材料;(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十六条临时使用海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三)该海域未设置海域使用权。第五十七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临时用海的,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十八条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第五十九条临时用海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第六十条临时用海期满的,临时用海活动应当停止,不得批准续期;原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第六十一条海砂、油气等海洋矿产开采活动不适用临时用海的有关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二)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投标人、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买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买受的。第六十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或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而未补缴的,出租、抵押无效。第六十五条临时用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临时用海的;(二)临时用海期满后仍继续使用海域的;(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四)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3月20日颁布的《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2003年2月24日颁布的《北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规定》和2003年4月11日颁布的《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住房项目的协调管理。市国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市发改、房改、公安、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限价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住房近期规划(2008-2012年)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限价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附加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标准、套型面积标准等条件。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第七条限价住房土地供应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第八条限价住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限价住房项目的套型面积和套型比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产等管理部门根据限价住房建设规划及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居民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严格管理。第三章开发建设第九条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第十条限价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完善、环境舒适、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限价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限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二条限价住房竣工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核定的建设条件意见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限价住房的交付使用应当按照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的规定,达到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厂矿企业、单位,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定向建设供应本企业、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限价住房。市人民政府不批准其它单位定向建设限价住房。定向建设限价住房的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定向建设限价住房项目,须严格限制建设规模,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完毕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市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第四章销售价格第十四条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房产、统计、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限价住房项目以每一宗出让土地为单位,按项目分别确定最高销售价格。第十五条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原则上按照地块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并综合考虑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及规模等因素确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统计管理部门提供和公布。第十六条限价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房屋朝向、楼层等情况确定各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但其实际销售最高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第五章供应对象第十七条限价住房销售须限定销售对象。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住房:(一)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二)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三)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主申请人为成年人。(四)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有未成年子女的可列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住房。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若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或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若家庭户成员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购买限价住房时,应当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购买:(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二)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按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四)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的,主申请人年满30周岁。第十九条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二十条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申请人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再另行以个人名义或家庭成员名义申请购买限价住房。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已列入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申请购买限价住房。第二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市发展改革、招商促进等部门制订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南宁市人才小高地的意见》(南办发[2005]80号)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住房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情况、限价住房的用地供应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范围和标准等因素,按照循序渐进、优先满足自购自住需求的原则,适时调整限价住房销售对象的条件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销售管理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销售限价住房须严格执行国家商品房预销售的规定,并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制定包括楼盘房源情况(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及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销售方案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在售楼场所和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住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明示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及方式。市房产管理部门首批受理购房申请人的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日。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购房申请人均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的购房申请。第二十六条购房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南宁市限价住房购房申请表;(二)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三)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属以家庭户名义购买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购房申请人须如实填报和提交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真实无误,同意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属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除提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或材料:(一)属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市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二)属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承诺。(三)属已按有关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交拆迁证明,并签署自愿意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书面承诺。第二十八条属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应当分别提交市招商促进部门、市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购房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购房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情况,并可会同城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已发给受理通知书的购房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确认为合格申请人。经公示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三十条购房合格申请人确定后,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所有合格申请人的购房顺序。参加摇号的合格申请人根据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分为优先合格申请人、普通合格申请人两类确定购买顺序。具体摇号规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公开摇号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第三十一条公开摇号结束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合格申请人的名单和购买顺序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确认为有效购房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确认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和购房顺序,通过公告或信函等形式送达开发建设单位和有效购房人。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送达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依照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内容。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售住房捂盘惜售。有效购房人应当按购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和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其享有的选房顺序号,其重新选房的顺序从本次的所有有效购房人选房顺序最末位依次补上。有效购房人如放弃本次购房的,需在本限价房项目下一次购房时重新参加公开摇号。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有效购房人资格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示截止日期起计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因摇号确定的顺序至使有效购房人未能购到住房的,在选购其它限价住房项目住房时,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重新提交购房申请表报名,并重新参加公开摇号;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按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确认有效购房人资格。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年后仍有剩余限价住房的,市人民政府可按销售方案中确定的价格优先购买。市人民政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条件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按提出申请时土地的市场评估价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的差额补交剩余建筑面积所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差价款后,可按商品住房自行处置。补交土地出让差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第七章房屋产权登记与交易第三十四条限价住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土地及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第三十五条限价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字样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内容。第三十六条限价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擅自上市交易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备案及产权登记。限价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后转让和出租的,购房人应当按转让出租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与该限价住房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制订。限价住房转让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住房。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处理;(二)开发建设单位超过经审定的限价住房最高销售价格进行销售的,由物价主管部门处理;(三)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向未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出售限价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违规销售的建筑面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补交该限价商品住房售价与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并对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建筑面积向房产管理部门补交限价商品住房售价与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住房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管理、购房人资格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县限价住房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合理开发强度,规范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审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适用本办法。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的建设项目(含已实施建设的整个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再调整容积率。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四条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出让土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二)在出让土地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三)增加出让土地范围内绿地面积,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的。(四)出让土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廊取消、排水渠改造等。第五条建设项目提高容积率应当符合下列有关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的规定:(一)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30%~50%降低项目建筑密度,但以居住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0%,以商业、办公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5%。(二)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15%~25%增加项目绿地率;特别困难的情况下,需底层架空作为绿化休闲用地。建设项目属单栋建筑或别墅用地调整为一般居住用地的,绿地率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少于35%。第六条建设单位拟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申请,陈述调整内容和理由,并附调整后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示意图。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后按本市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对符合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拟同意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需先进行容积率拟调整的预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预公示无异议的,由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拟同意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公示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八条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批准意见,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变更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第九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的计算公式为: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调整容积率后核定的新楼面地价×调整后总建筑面积-依据原容积率核定的楼面地价×调整前总建筑面积新楼面地价的评估时点应为调整容积率基准日同一时点下的宗地价格;调整容积率的基准日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批准意见的时间为准。第十条依法补交土地让金后,建设单位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费凭证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第十一条市辖县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会展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发展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局2008年—2010年连续三年每年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发展的补助资金(下称会展补助资金)。第三条市商务局应于每年度十月前编制下一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条会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培育会展品牌,宣传南宁会展环境,培养会展人才。第五条享受市政府其他资金扶持的会展,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第六条会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充分体现集中投入、重点扶持和讲究效益的原则。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财务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补助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市商务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补助资金预决算报表,受理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初审。第八条会展补助资金使用项目(一)会展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类实施市场化运作、影响大、效益好、具有较大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专业会展的举办。(二)会展宣传广告费补助。主要用于市商务局在其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上为会展登载广告所需费用补助。(三)会展公共性支出。主要用于我市开展会展行业调查调研、进行会展行业评估活动所必须的聘请专家及工作经费;参加国内外会展教育培训人员经费。第九条每个会展只能由一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申请。第十条会展补助标准(一)一次展位规模达到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200个)的会展,每个展位给予200元补助。(二)一次展位规模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300个)的会展,每个展位给予300元补助。第十一条因举办会展引起投诉或上访,影响恶劣的,不予发放补助。第十二条会展补助的申请、核拨程序(一)会展补助的申请。主办或承办单位必须在开展10个工作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2.有关部门核发的会展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文件;3.会展举办单位资格证明;4.会展场地租赁合同;5.会展活动实施方案。(二)会展核实。会展举办期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对会展进行实地核实。(三)资金审核、核拨。申请单位必须在会展活动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会展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1.会展工作总结,包括会展规模、效益分析等;2.办展场所关于会展规模的证明;3.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请委托书;4.参展单位名单;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送市财政局审定,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核拨给申请单位。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商务局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会展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和追踪。市审计局对会展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第十四条违反规定骗取、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企业,追回并停止拨付会展补助资金,两年内不受理补助资金申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 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办法》)和《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自治区在各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对象在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第三条市、县(城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第四条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南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顺利实施。第五条县(城区)级以上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将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第六条凡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第七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救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二)依法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后自觉主动落实放环、结扎措施的家庭;(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四)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五)离婚或丧偶前依法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六)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七)再婚双方依法各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八)依法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及标准第八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二)《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一次性发给奖励金1200元;(三)《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四)《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家庭,《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一次性发给奖励金600元。第九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一方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产后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二)《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第十条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第十一条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5000元。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第十四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2000元。第十六条《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专科(享受国民教育)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第十七条《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本科(享受国民教育)以上院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六个月内应落实放环、结扎的对象,因有禁忌症不能及时落实措施的,六县的提供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六城区的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禁忌症解除并落实相应措施后方可给予奖励。第四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第十九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二)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书》,免费发给《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第二十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第二十一条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如下规定处理:(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第五章资金来源和部门职责第二十二条奖励扶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结扎)奖励金,按自治区《奖励扶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行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负担。超出《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部分,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放环)奖励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三)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金,按自治区《奖励扶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实行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负担。超出《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部分,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四)本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金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支付;(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金为各县(城区)财政全额支付;(六)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第二十三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领取奖励扶助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城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扶助金,上缴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管理,按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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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本条例保护:(一)濒危的民族古文字和语言;(二)记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文献资料;(三)具有代表性的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等民族民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四)具有特色的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五)民族民间传统生产、制作工艺和其他技艺;(六)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服饰、器物、工艺制品;(七)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保存比较完整的自然场所;(八)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前款所列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予以确认。第三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确保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在得到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开发利用得到继承和持续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需的经费给予保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二)征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珍贵资料和实物;(三)抢救濒危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五)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六)出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研究成果;(七)表彰、奖励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其他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审计机关应当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的使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鼓励通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方式依法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基金,用于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捐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或者其他优惠。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第八条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研究与管理人才的培养,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促进国内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第十条宣传、传承和振兴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报刊、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公共传媒采取各种形式介绍、宣传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实际,开展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第二章抢救与保护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档案。第十二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区的市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二)自治区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濒危、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进行系统整理,根据需要选编出版,并采用先进技术长期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抢救、整理、出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内涵和风貌。第十四条列入自治区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为限制经营、出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其原始资料和实物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经营、出境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列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需要保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确定密级后,依法实施保密管理。第三章传承与命名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命名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一)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内涵、活动程序;(二)熟练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资料、实物,并对其有一定研究。第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命名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一)以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经常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二)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并在研究、传播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三)有效保存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的资料或者实物。第十八条命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由符合条件的公民、单位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乡(镇),可以命名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一)具有悠久历史、民族或者地方特色鲜明、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艺术表现形式;(二)该文化艺术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三)当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第二十条具有代表性的、集中反映原生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民族聚居区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一)居住相对集中,居民语言相通;(二)建筑风格独特,并具有一定的规模,或者自然环境独特;(三)生产、生活习俗特点突出,保持较好,有研究价值和传承意义。第二十一条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设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设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各民族的意愿,正确处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关系,倡导健康、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第二十二条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经核定公布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建设其他工程项目的,应当有利于保护该保护区的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时,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制定保护方案,并将保护方案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三条传承人、传承单位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丧失命名条件的,其命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取消。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丧失设立条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取消。第四章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管理与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族、城乡规划、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保护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编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抢救和保护、开发和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二)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相衔接;(三)必须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突出当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鼓励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经济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族民间文化旅游服务,促进民族民间文化产业的发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展演和其他展示活动;挖掘、开发健康、有本地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和观赏性。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对列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建筑、设施、标识、场所等进行维护、修缮。第三十条公开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时,涉及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收藏、研究机构的,受赠单位应当发给证书;捐赠有重要价值的资料、实物,受赠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发给证书。第三十三条外国团体或者个人到本自治区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学术性考察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接受考察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经营自治区人民政府限制经营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原始资料和实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资料、实物及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限制出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原始资料和实物邮寄、运输或者携带出境的,由海关没收该资料和实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前款规定没收的资料和实物,应当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时未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制定保护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已经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在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考察、搜集、采访、整理或者研究过程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致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资料和实物遭受损坏或者遗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原始资料和实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品以及依法被授予专利权或者依法被核准为注册商标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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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科教兴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开展或者参与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科普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随本级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科普经费的投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科普工作的扶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科普人才,开展各种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科普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科普资金给予重点扶持。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农民学习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知识,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科普工作实行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第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和专业技术研究会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第九条开展科普活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二)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三)在学校开设科技活动课,开展科技发明、制作,组织科学考察、科普夏(冬)令营活动;(四)建立文化、科技、卫生下乡下厂制度,开展科技帮扶、技术培训和技术、技能竞赛活动;(五)编写、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开展科普文艺活动;(六)开通科普网站,开设或者转播广播、电视科普节目,开辟报刊科普专栏、专版,运用各种大众传媒刊载、播放科普公益广告;(七)实施科普教育工程和科普示范工程,创建并开放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开放科学技术场馆,开设科普图书、报刊阅读场所,放映科普电影、科普录像;(八)设立科普画廊、科普橱窗和科普广告牌,展示科普知识文字、图片、模型和实物;(九)其他科普活动形式。禁止以科普为名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第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发明、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活动,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和科技创新精神。第十一条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学类社会团体、文化卫生等单位,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教师、文艺工作者、卫生医务人员及其他志愿者深入基层开展各种科普活动。第十二条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科普活动。乡镇、村文化、广播站(室)等应当向农民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向职工普及与新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劳动保护等有关的科技知识,促进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科技资源优势,在科普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第十四条科技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站)、青少年宫、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公益场所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应当开展面向社会的科普活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科学类社会团体的实验室、科研设施或者陈列室,在不影响科研、教学和生产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供公众参观学习。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应当加强维修、改造和利用。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科普场馆,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立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鼓励在公共场所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科普设施。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作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非科普活动用途。确需拆除的,应当及时在原址重新建设。易址重建的,应当先建后拆或者拆建同时进行。重建的科普场馆、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机制兴办科普事业,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投资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在土地使用、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和税收等方面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普作品的创作,组织开展科普方法、理论研究。科普类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十九条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场馆和举办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二十条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可以自主开展科普活动,承担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依法创办科技型实体开展科普有偿服务,依法获得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从科普有偿服务中获取合法报酬、收益,获得名誉、荣誉、奖励,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科普组织可以依法接受捐赠。第二十一条科普工作者及其他科技人员的科普著作、论文、直接参与指导的中小学生科普竞赛成绩、获得的科普工作奖励以及开展科普工作的其他业绩,可以列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材料。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执行、宣传科普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二)积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三)为发展科普事业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发表的科普著作、论文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五)其他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改作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非科普活动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的,由有关机关取消其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名誉、荣誉、奖励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并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协助行为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协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协助行为是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及稽查局、各城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华侨)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对外开具涉税证明、对外办理税务资料调阅、调取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证明是指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管理相对人一定时间内涉及国家税收情况的法律文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资料是指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涉税资料。第五条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国家单位”)的要求,为其开具涉税证明、办理税务资料的调阅或调取。未经国家单位要求,不得向其开具涉税证明、不得为其办理税务资料的调阅或调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县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律检查机关;(二)本市县以上(含县级)各级审计、财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三)本市县以上(含县级)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第六条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开具下列涉税证明。未经纳税人申请,不得向其开具涉税证明。(一)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根据小汽车定编办规定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二)纳税人参加政府部门采购招投标时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三)企业法人代表出境考察办理签证时要求开具的完税证明;(四)企业法人代表的亲属出国留学,由企业提供担保的,办理签证时要求开具的完税证明;(五)企业总部考核分公司业绩时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六)企业办理股票上市时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七)从事金银首饰行业的纳税人参加金银首饰许可证年审时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八)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时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九)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十)企业评选先进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十一)企业向其他单位融资,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十二)其他指定的项目。第七条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下列事项的申请,可以为其开具下列涉税证明。未经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不得向其开具涉税证明。(一)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查询某纳税人是否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而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二)其他单位和个人因与我局所辖的某纳税人发生购销关系,为查询其所取得的发票是否为该纳税人从我局领购的发票,而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第八条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抵押权人、质权人的申请,为其开具我局所辖的某纳税人有无欠税情况的涉税证明。未经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不得向其开具涉税证明。第九条因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开具的有关税收证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国际情报交换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在未得到对方国家税务机关许可其他单位使用之前,不得作为调查资料提供。第十一条国家单位要求开具涉税证明或者调阅、调取税务资料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的正式公函、证明或介绍信等等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应当注明经办人员姓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的,应当注明本次调查取证的要求和经办人员姓名,并且其人员与其提供的公函、证明或介绍信等相符。如果调查取证要求不明确,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告知经办人员在正式公函、证明或介绍信上明确填写调查取证的对象、时间、内容和项目。(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执行公务的工作证、法官证、警官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并且应人证相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至少2人,并且是调查取证单位的工作人员。第十二条纳税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二)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且应人证相符;(四)要求申请人出具涉税证明的单位的全称;(五)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二)属纳税人的提供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属非纳税人的提供申请人单位证明,属个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且应人证相符;(四)为查询某纳税人是否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所查询纳税人的名称;(五)为查询其取得的发票是否为纳税人从我局领购的发票的,提供申请人所取得的发票及复印件;(六)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二)属纳税人的提供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属非纳税人的提供申请人单位证明,属个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且应人证相符;(四)申请人与某纳税人有抵押、质押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五)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应当逐项填写完整。申请人为个人的,要求申请人亲笔签名;申请人为单位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公章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为市区外的单位并不能当场加盖公章的,可附相关证明或来函作附件;第十六条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要求国家单位或申请人按上述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否则,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在告知理由后拒绝受理。第十七条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第五条税务协助事项,应经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批后方可进行。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要求办理第五条规定的税务协助事项,稽查局应直接办理;上述国家机关报市局办理的,可由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批指定办理。稽查局办理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并报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理的,经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后,交由稽查局对外出具相应结论性意见。稽查局办理本条规定的事项,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部门对外出具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结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173号)的规定办理,不受本办法其他条款的限制。第十八条计划征收科负责以市局名义;邕宁、良庆、华侨区局以本单位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第七条规定的涉税证明。第十九条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以本单位名义,分别负责本单位(部门)管辖范围内除第七条之外的涉税证明的开具以及办理税务资料调阅、调取工作。应由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开具,但需要开具市级局涉税证明的,各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并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签名后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以市局名义为其开具。凡以市局名义开具除第七条之外的涉税证明以及办理税务资料调阅、调取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第二十条主办单位(部门)开具涉税证明需要稽查部门、征管部门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稽查部门、征管部门应及时向主办单位(部门)如实提供。第二十一条对第五条的事项,由政策法规科承办人填制《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开具涉税证明及调阅(取)税务资料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报科领导审批后交国家单位。国家单位持《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各主办税务机关办理具体事宜。我市各级国税机关接到《审批表》后,应根据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为国家单位开具涉税证明和办理税务资料的调阅、调取。第二十二条开具除第五条外不需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批的涉税证明的,由承办人填制《审批表》并报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办理开具涉税证明的工作。第二十三条我市各级国税机关承办人进行开具涉税证明、办理税务资料调阅、调取工作,应当认真核对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认真审查国家单位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留存的各项资料,并与需要证明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核对。经审核无误,据实填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以下简称《涉税证明》)和办理税务资料的调阅、调取。第二十四条《涉税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承办人、承办人所在部门(各科室、中心、股、部)、单位(各基层局)领导签字确认,并由申请人或国家单位签注“已收到原件一份”字样及姓名、日期后,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资料一起留存主办税务机关归档;一份交申请人或国家单位。第二十五条《涉税证明》的开具应当引用概念正确、用词严谨、表述简练、数字准确,证明内容必须有确定的时间范围。涉及税款的应分税种,按申报税额、已纳税额、欠缴税额和批准缓缴税额等项目分项填写,有稽查补缴税款的应加以说明。主办税务机关承办人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国家单位依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对税务资料进行调阅、调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允许调阅、调取税务资料。第二十七条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表》及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办理具体调阅、调取手续。原则上不准予调取税务资料原件,但国家单位可以复印、复制、抄录。国家单位复印、复制、抄录的税务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国家单位,一份由国家单位在每页签注“已收到”字样及姓名、日期后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资料一起留存主办税务机关归档。第二十八条我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调阅、调取税务资料的,应当征得主管税务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凭主管税务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的《审批表》调阅、调取。第二十九条调阅、调取税务资料应当遵守资料管理的相关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1995〕342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2〕575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4〕552号)执行。第三十条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开具涉税证明和调阅(取)税务资料的工作、税务协助台帐登记工作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三十一条凡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擅自办理税务协助事宜的,或出具涉税证明及提供涉税资料失真、不实的,应当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因税收征管工作开具的有关税收证明,如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专户核销证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本系统内有关税收工作的情况说明或证明等等,不属于本办法的范畴,由市局主管业务科室指导办理。各稽查局办理涉税案件调阅、调取税务资料、开具涉税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办理我市稽查单位移送的涉税案件进行稽查案卷移送及调阅、调取税务资料、开具涉税证明,以及国、地税系统办理涉税案件调阅、调取税务资料、开具涉税证明,不属于本办法的范畴,由市局稽查局指导办理。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向当地党委、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的税收收入情况,不属于本办法的范畴,由市局计划征收科指导办理。第三十三条各县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附件1: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主送税务机关:申请人名称(姓名)税务登记证号(或身份证号码)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证明的单位的全称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理由证明涉税内容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需要证明的涉税情况:申请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签字:年月日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开具涉税证明及调阅(取)税务资料审批表一、要求(申请)开具涉税证明、调阅(取)税务资料单位的名称:二、被证明、调阅(取)税务资料单位的名称:三、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证件名称及号码:四、办理事项:开具涉税证明()调阅税务资料()调取税务资料()五、所附资料:1.《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4.公函()、证明()、介绍信()、其他();5.其他资料:六、承办人意见:七、单位(部门)领导意见:本审批表有效期限至年月日,请经办人员持本审批表、相关资料及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到主办税务机关办理。(章)年月日注:本表由各单位(部门)审批并留存。其中由政策法规科审批的,一式两份,承办单位(部门)与政策法规科各留存一份。附件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开具涉税证明及调阅(取)税务资料承办表一、要求(申请)开具涉税证明、调阅(取)税务资料单位的名称:二、被证明、调阅(取)税务资料单位的名称:三、主办税务机关承办情况:(一)开具涉税证明情况:附:出具涉税证明的存档件份;(二)调阅、调取税务资料办理情况:所调阅税务资料名称:资料管理部门:调阅时间:归还时间:附:所调取税务资料复印件的存档件份;承办人:年月日注:本表由主办税务机关留存附件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协助台帐序号要求或申请单位(人)名称税务协助事项承办人承办时间开具证明调取资料调阅资料附件5: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主送单位:申请人名称(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证明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证明情况:为我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间在我局共:申报增值税元、缴纳元、欠缴元、批准缓缴纳元;申报消费税元、缴纳元、欠缴元、批准缓缴纳元;申报所得税元、缴纳元、欠缴元、批准缓缴纳元。共申报税款元、共缴纳元、共欠缴元、共批准缓缴纳元。特此证明。(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重要声明:本证明仅适用于证明中确定的主送单位,申请人对正确使用本证明承担全部责任。附件6: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主送单位(人):申请人名称(姓名)证明情况:为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我局于200年月日发给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为:或至200年月日止,未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特此证明。(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重要声明:本证明仅适用于证明中确定的主送单位(人),申请人对正确使用本证明承担全部责任。附件7: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主送单位(人):申请人名称(姓名)证明情况:你所提供并查询的开具的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该号码段的发票是在我局领购的。或你所提供并查询的开具的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该号码段的发票不是在我局领购的。特此证明。(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重要声明:本证明仅适用于证明中确定的主送单位(人),申请人对正确使用本证明承担全部责任。附件8: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纳税情况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元项目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合计完税凭证份数合计金额大写合计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公章)审核人: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交申请人一式二份,附完税作证复印件(要求清晰);(2)按税款所属期填写,不含防洪保安费;(3)完税凭证复印件不清晰的,请附主管税务机关微机打印的税款入库台帐。附件9: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主送单位:证明情况:,根据你单位来函(介绍信、证明等等)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为我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特此证明。(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重要声明:本证明仅适用于证明中确定的主送单位办理职权内的工作,要求出证的单位对正确使用本证明承担全部责任。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化管理制度(暂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市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计算机系统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计算机类设备管理、计算机软件管理、数据管理、计算机系统安全及网络管理、机房管理、电教室管理、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管理。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计算机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管理计算机类设备、计算机系统安全、计算机各应用系统的部门。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的计算机管理部门为市局信息中心,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的计算机管理部门为本级办公室(综合选案股),各县局的计算机管理部门为本级信息中心。第二章计算机类设备管理第三条计算机类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所有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网络设备。低值易耗品如软盘、u盘(暂按低值易耗品管理)、色带、墨盒、硒鼓、碳粉等均不属于计算机设备管理范围,按办公用品管理。第四条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应设定设备管理员,负责本级设备管理工作,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应设定设备管理员协助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须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第一节设备采购需求第五条全市国税系统设备需求计划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制定,具体报送流程包括:(一)各单位(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局信息中心报本单位(部门)下半年设备采购计划,11月1日前报下一年度全年采购预算及上半年采购计划。有专项项目设备需求的,由项目组在项目立项时向市局信息中心报送。计划外的设备采购需求,由各单位(部门)向市局信息中心另行报送。(二)申请设备采购的各单位(部门)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类设备需求申请表》(附件1)报市局信息中心。第六条设备采购(一)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填写《计算机类设备采购审批表》(附件2)、《计算机类设备采购汇总表》(附件3),报市局领导及有关部门审批。(二)设备采购计划经市局领导及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负责组织采购(设备采购流程图,附件15)。第二节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第七条设备的入库(一)设备入库方式包含市局购置入库、上级调拨入库、其它情况入库。(二)设备入库由市局信息中心设备网络组负责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计算机类设备入库表》(附件4)交市局信息中心综合组入账;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局信息中心设备网络组直接退回供货商,不作入库登记。(三)市局计算机设备仓库设在市局信息中心,由市局信息中心综合组负责管理,各单位(部门)不再另设仓库。第八条设备的出库、领用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领用设备需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领用单》(附件5),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领用设备需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无偿调拨(调入、调出)审批表》(附件6)交市局信息中心设备网络组办理出库手续(设备入库及出库领用流程图,附件16)。第九条设备的借用借用单位(部门)在向市局提出借用申请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类设备借用申请表》(附件7)报市局信息中心审批。第十条设备的退换需将设备退回供货商或返回供货商更换的,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办理。第十一条设备的调配设备使用单位(部门)或使用人发生变动的,均属设备调配的范畴。各单位内部及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间的调配由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相应需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内部变动通知单》(附件8);其它调配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相应需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无偿调拨(调入、调出)审批表》(附件6)。第十二条设备的使用、保管(一)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使用者为设备使用、保管的直接责任人,如存在多人共用1台设备时必须指定1人为直接责任人。网络设备、专用服务器等公用设备的使用、保管由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二)使用计算机设备必须熟悉操作规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使用计算机结束后,须关闭计算机(有特殊规定的设备如专用服务器、网络设备等除外)。(四)计算机上严禁搁放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磁性物品及有腐蚀性和刺激性固、液、气体物品放置计算机旁,使用的曲形针、大头针等金属物品应妥善存放,防止掉入机器造成事故。(五)如果发现如异味、冒烟、打火、异常声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并报告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安排或联系专业人员负责查修,非专业人员严禁擅自打开机箱自行修理。(六)严禁人为损坏计算机类设备或擅自更换计算机类设备配件。(七)全局计算机ip地址段的分配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制定,各单位(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根据市局分配的ip地址段设置本级计算机ip地址并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更改。(八)计算机名的命名要求实名制,并与ip地址对应,各单位(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设置本级计算机名并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更改。第十三条设备的维修(一)各单位(部门)的计算机类设备的维修由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二)需维修的设备,由设备使用人填写《计算机类设备故障维修单》(附件9)报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组织维修。(三)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的设备维修费用由市局负责,其他单位自行承担(设备维修流程图,附件17)。第十四条设备的报废(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1.超过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申请报废的计算机使用年限为6年,打印机为7年。2.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3.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接近同类设备新购价格的,可申请报废。(二)报废申报程序设备的报废由设备的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相应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表》(附件10),必要时附上清单,交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员初步鉴定和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上报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核鉴定并提出意见,报市局财务管理科及市局分管领导批准。(三)报废处置1.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由市局信息中心进行处置。2.在已核准报废后10个工作日内,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财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帐务上相应记录已被核准报废的设备(设备报废处置流程图,附件18)。第三章计算机软件管理第一节软件开发管理第十五条软件开发管理包括全市国税系统应用软件二次开发及综合征管软件外挂软件、办公软件开发管理,软件开发管理流程如下:(一)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申请软件开发的,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软件开发(修改)申请书》(附件11),并附详细的软件开发需求说明书,报市局信息中心。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申请软件开发的应按业务类别向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二)市局信息中心对软件开发需求作可行性分析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三)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发。(四)已完成开发的软件,由软件开发申请部门负责验收并组织推广应用(软件开发管理流程图,附件19)。第二节软件维护管理第十六条软件维护管理指对与业务相关的应用软件的维护管理,软件维护管理流程如下:(一)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需申请软件维护的,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软件问题报告单》(附件12),报市局信息中心。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申请软件维护的,应按业务类别向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二)市局信息中心对软件问题进行分析,并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软件维护管理流程图,附件20)。第三节软件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必须合理引进、合法使用计算机软件。第十八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二)未经授权在网上发布计算机软件供他人下载;(三)从网上下载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系统信息;(五)在办公用机上擅自安装游戏、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计算机软件;(六)在重要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测评或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第十九条在办公用机上不允许安装、使用非正版计算机软件。第二十条未经检测病毒的存储设备和计算机软件不允许在办公用机上使用,机器感染病毒后在病毒未清除前,应停止计算机上一切软件的使用,以免其他系统遭到感染和破坏。第四章数据管理第一节数据录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当以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的《综合征管软件操作规程》为标准,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操作培训,并及时组织学习自治区国税局或市局下发的相关补充操作程序和查询程序,提高业务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第二十二条业务操作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处理征管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的《综合征管软件操作规程》及相关补充操作程序正确处理相关业务。第二十三条在业务受理、采集录入环节,业务操作人员应完整收集征管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第二十四条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信息应完整准确,并与受理、收集、采集的纸质资料保持一致。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申请修改的一般性错误或数据维护,由相关人员提出修正意见,填写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的《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1.1处理单》(附件13),经本级单位(部门)核准,按以下不同权限分别处理:(一)属数据维护组(县局)权限的,在本级权限内修改;(二)属办税大厅权限的,移交办税大厅相关岗位修改;(三)属数据维护组(市局)权限的,报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批准,移交市局信息中心数据管理人员修改;(四)对市局信息中心无权限修改的数据,按业务类别报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批准,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业务处室,由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数据管理人员修改(数据维护流程图,附件21)。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部门)要做好各种数据维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的汇总、归档,以留备查。第二节数据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以自治区国税系统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作为数据质量管理的标准,凡不按标准采集到相关系统的数据均属数据质量问题。第二十八条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征管质量考核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对征管业务数据采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对影响数据质量较大的问题数据开展必要的清理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系统内各业务部门开展业务数据采集、分析、应用及协助相关部门对全市国税系统数据采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并为提高全市国税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十九条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对数据质量问题清理工作的频度和广度汇总后,将典型的数据质量问题相关指标、口径和要求报市局统一标准,市局信息中心应根据市局统一的标准发布数据质量问题报告。第三十条计划征收科、国际税务管理科及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的相关综合业务部门负责本级的数据质量问题清理工作,对市局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质量问题报告,按照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标准完成清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计划征收科、国际税收管理科及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认真落实市局的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本级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为补正数据质量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办法。第三节涉税数据查询第三十二条涉税数据查询包括涉税数据的内部查询和外部协查。第三十三条在前台应用软件无法查询到的相关涉税数据,需要在后台查询的,市局信息中心应按照查询要求和查询程序提供涉税数据查询。第三十四条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因工作原因需要对全局范围内的涉税数据进行内部查询的,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数据查询申请表》(附件14),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交市局信息中心办理。第三十五条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局、县局因工作原因需要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涉税数据进行内部查询的,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数据查询申请表》(附件14),经本单位业务部门审核及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交市局信息中心办理。第三十六条外单位提出涉税数据外部协查请求的,由市局计划征收科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数据查询申请表》(附件14),经计划征收科及法规科部门领导批准,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市局信息中心办理。市局信息中心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查询有关涉税数据、并将查询结果返回市局计划征收科,由市局计划征收科负责审核并向申请单位反馈(涉税数据查询流程图,附件22)。第五章计算机系统安全及网络管理第三十七条计算机系统安全及网络管理包括全市国税系统的计算机及网络、附属设备和数据的安全管理、网络规划和建设、网络设备的配置、数据通信线路及ip地址的管理。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第三十九条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应设定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管理员岗位应设定a、b岗。第四十条各单位(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第一节网络管理第四十一条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国税系统金税工程网络的规划、建设、维护、监控和日常管理。第四十二条市局信息中心在规划、建设本级网络时要制定网络的灾难恢复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出现故障时在较短时间内恢复通讯。第四十三条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国税系统ip地址的规划、分配和管理。第四十四条未经市局信息中心批准,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网络设备的配置进行任何修改。经批准进行的配置变更,应先另存当前的配置,并在运行日志中注明修改的内容。第四十五条未经市局信息中心允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私自增设网络设备(如:加装网卡、modem、集线器、交换机等)。第四十六条网络设备的端口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分配和使用,任何人不能私自接入使用或更换端口。第四十七条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对网络进行以下调整时,必须报市局信息中心审批、备案:(一)新增、变更、删除金税工程网络节点时(需先报有关业务部门审批);(二)改变现有网络结构时;(三)与外单位横向联网时;(四)数据专线的提速、新增、撤销、迁移时。第二节系统帐号和口令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帐号管理工作由该系统的系统管理员负责,账号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帐号的创建、变更、撤消、密码的管理以及帐号权限的设置等。第四十九条用户帐号的创建和变更(一)系统用户帐号的创建、变更工作由该系统的系统管理员负责。(二)用户帐号创建时应赋予初始密码,用户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第五十条网络设备、服务器、应用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密码长度必须大于8位字符,并且保证一定的强度,如由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混合组成。第五十一条网络设备、服务器、应用系统的系统管理员账户、密码的备用管理:(一)网络设备、服务器、应用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应将各系统管理员账户、密码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并用信封封存,该密码封应交计算机管理部门指定人员保管。(二)除特殊情况外,系统密码封不得起封。在紧急情况下,经计算机管理部门领导许可后才能启用该密码封完成相应工作。第五十二条用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防止密码泄露。第五十三条网络设备、服务器、应用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密码应定期修改。第五十四条严禁非法盗取他人帐号或密码,严禁非法利用他人帐号从事任何活动。第三节数据资料的安全管理第五十五条应用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将关键的数据资料备份到磁盘或光盘等可移动媒体中,并妥善保管。第五十六条对涉密数据资料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一)存放有涉密数据的计算机严禁访问因特网;(二)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公安部保密规定配置相应的加密措施。(三)涉密数据在加密网络上传送,严禁通过公网传送。(四)涉密计算机设备在维修时应确保保密数据不被泄漏。对报废计算机应将硬盘等涉密硬件拆除后,由专人负责集中清理或保管。第五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应为服务器及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和其他安全软件,并及时打上新的系统补丁。第五十八条关键计算机应用系统数据资料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一)关键计算机应用系统应指定专门的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税收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严禁窃取、泄露、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破坏干扰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二)系统管理员应为系统安装防毒软件和其他安全软件,并及时更新系统补丁,同时应关闭不必要的帐号、端口和服务。(三)系统管理员应为系统开启适当的安全审核机制,并定期检查和备份日志文件。(四)备份数据管理关键应用系统应定期进行应用数据增量备份及全备份(含操作系统备份);数据备份介质应为磁带、光盘等可以长时间保存数据的移动磁介质;备份数据应定时清理、备份,并送指定地点存放并派专人负责管理;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介质,应在介质的质保期内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存放重要信息的磁带磁盘,严禁外借,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的应报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五)关键应用系统应采用可靠的硬件、安全平台,通过磁盘冗余阵列技术提高系统可靠性。第四节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安装、配置管理第五十九条应用系统的软件安装、删除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未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允许,其他人不得私自安装、删除系统中任何软件。第六十条用户应检查计算机系统是否安装统一的安全软件,如没有安装,则应及时通知计算机管理部门进行安装。未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允许,禁止用户自行停用或删除安全软件。第六十一条计算机系统用户应根据计算机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给系统安装补丁程序或升级系统。第五节网络安全管理第六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市局信息中心关于网络ip地址的有关规定分配ip地址,禁止使用规定外的ip地址。第六十三条为加强网络管理,所有的网络服务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提供。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部门)提供ftp、web、聊天室等服务,禁止利用网络传送大容量的非业务数据,禁止在网络上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服务,如网络电影、游戏服务等。第六十四条因特殊需要,非税务机关(部门)的电脑需接入金税网络的,应向市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局信息中心上报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指定要求接入。第六十五条发现网络遭受入侵、破坏的,应立即物理切断可能的入侵渠道,必要时可断开所有通讯线路,将受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减到最小。第六十六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六节互联网接入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接入互联网,因工作需要需接入互联网的,应向市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上报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指定要求接入。第六十八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第六十九条接入金税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第七十条保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第七十一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并定期进行升级,防止病毒的入侵。第七十二条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规划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的ip地址,并登记备案,用户不得随意设置、更改ip地址。第六章机房管理第七十三条机房是指小型机、网络设备和各种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放置运行的专用机房以及为保证这些关键设备运行所需的空调、电力、消防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配电房、ups机房、消防设备间等)。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的机房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管理机房的部门。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的机房管理部门为市局信息中心,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的为本级办公室(综合选案股),各县局的为本级信息中心。各机房管理部门必须设定机房管理员。第一节机房进出管理第七十五条非本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本机房需经本机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第七十六条设备进出机房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第二节机房设备管理第七十七条机房内的主机、服务器及其它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和操作。第七十八条未经市局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各系统负责人不得私自更改机房内设备的配置、属性、用途及进行数据迁移、程序修改、升级等牵涉到数据安全的操作。第三节机房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第七十九条机房安全用电是保证机房设备安全、数据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工作,此项工作由机房管理员统一负责,机房管理部门其他人员也要熟悉机房供电系统,并能正确应用供电系统。第八十条机房管理员要定期监测ups电池充、放电等运行情况,确保机房的正常用电。第八十一条机房管理员要熟悉配电柜的配电设置情况,熟悉整个机房内电源线路分布情况,合理分配负载,严禁超负荷运行。第八十二条机房内禁止使用各类电加热设备,严禁在ups电源上使用动力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第八十三条机房应列为单位(部门)要害和重点防火部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机房管理部门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更换。第八十四条机房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要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第八十五条机房管理部门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它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和步骤,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切断电源及通风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第八十六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第八十七条未经机房管理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第四节机房专用空调管理第八十八条机房专用空调是保证机房恒温、恒湿,确保机房内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设备,由机房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人不得随意开关空调或触动控制面板。第八十九条机房管理部门人员要熟悉空调的基本操作和维护,每天负责监测专用空调运行情况,监测机房内的温度、湿度,发现异常立即处理。第九十条机房管理部门人员要与空调设备供应商的维护人员保持联系,按照设备维护协议,定期请技术人员前来巡检,出现故障时迅速联系有关公司技术人员解决故障。第五节机房值班管理第九十一条各机房应按照上级单位(部门)和本单位(部门)的要求进行值班,并制定机房值班制度。第六节机房环境管理第九十二条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设备的安全。第九十三条严禁在机房内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第七章电教室管理第九十四条自觉维护电教室中的各项设备,严格服从电教室管理部门的管理。第九十五条学习时除授课教师和辅导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中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第九十六条未经电教室管理部门同意,严禁在电教室使用外来的光盘、软盘、闪存、移动硬盘以及其它存储设备。第九十七条未经电教室管理部门同意,严禁私自拆卸、移动教室中的各种设备,严禁私自安装软件。第九十八条上机用户要服从授课教师和辅导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更改电教室设备的各种软件及硬件的设置。第九十九条严禁在电教室内玩游戏、看电影。第一百条上机用户所带的雨伞、雨衣请在进教室前在门外放好,严禁带入电教室内。第一百零一条上机用户要自觉维护电教室的清洁卫生,电教室内禁止吸烟、乱扔纸屑,不得带入食物、饮料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第一百零二条在使用机器时,若发现有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未经电教室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理。第一百零三条计算机使用结束或下课后,在离开前应正常关闭计算机及显示器,并切断相关的电源。第八章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管理第一百零四条信息中心技术管理人员包括市、县局信息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综合管理人员。第一百零五条市、县局信息中心的编制设定、人员录用和调配由市局人教科负责,市、县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将变动情况汇报上一级信息中心。第一百零六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信息技术管理人员一般不宜经常变动。市、县局信息中心人员调动或借调到上级或外单位(部门)工作的,须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第一百零七条市、县局信息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本级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状况进行评审,不满足要求时应向市局人教科提出人力资源申请。信息中心应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技术和业务能力。第一百零八条市局应根据需要组织对本级及下级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第九章附则第一百零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第一百一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一条上级局相关新制度出台后,本制度将作相应修改。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制度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附件1: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类设备需求申请表申请单位(部门)名称申请项目联系人申请日期年月日需求情况序号设备名称配置描述需求岗位数量备注申请事由:申请单位(部门)领导意见:(签章)年月日市局信息中心意见:(签章)年月日附件2:计算机类设备采购审批表经办部门:编报日期:年月日要点描述需求单位(部门)、项目:采购设备:见《计算机类设备采购汇总表》预算金额:相关附件:经办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局信息中心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财务管理科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市局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市局分管财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附件3:计算机类设备采购汇总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预算金额备注12345678910预算总金额经办部门意见:经办人办理时间附件4:计算机类设备入库表年月日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入库原因:验收人(签字):本表一式一份,由信息中心设备网络组填写后交综合组保留附件5: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领用单填制日期:年月日第号资产名称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备注合计金额使用单位意见产权单位意见本表一式二份,由使用部门、产权部门各保留一份附件6: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无偿调拨(调入、调出)审批表年月日第号名称购建日期调入/调出日期单位单价数量原始价值合计说明调出单位意见调入单位意见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本表一式三份,由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市局财务管理科各保留一份附件7: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类设备借用申请表填制日期:年月日第号序号设备名称配置描述数量需求岗位备注借用单位(部门)签章市局信息中心意见本表一式一份,由市局信息中心保留附件8: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内部变动通知单填制日期:年月日第号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原使用人调入部门使用人资产名称变动日期单位单价数量金额说明合计金额调出部门意见调入部门意见主管单位意见本表一式三份,由调出部门、调入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各保留一份附件9:计算机类设备故障维修单送修方送修单位(部门)维修设备送修时间设备编号故障现象及送修意见:送修人联系电话市局信息中心意见签名:年月日维修方维修过程及处理结果:签名:年月日更换配件情况配件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送修方验收意见:签名:年月日附件10: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表年月日第号单位部门资产名称购建日期单位单价数量原始价值(或估价)报损报废原因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设备管理员):单位(部门)领导意见:年月日市局信息中心设备网络组意见:年月日市局信息中心意见:年月日财务管理科意见:年月日市局领导意见:年月日经办人:办结时间:注:此表可附报废设备的统计表和设备清单;此表一式三份,使用部门、区(县)局、市局各存一份附件11: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软件开发(修改)申请书业务部门填写部门名称联系电话软件开发(修改)项目申请需求:相关业务流程:申请人部门领导签名业务部门分管局领导意见年月日信息中心填写信息中心年月日分管主任意见信息中心年月日调研反馈意见开发人员开发(修改)完成时间名单信息中心年月日主任意见信息中心分管局领导意见年月日申请部门填写验收意见反馈:年月日信息中心分管局领导验收意见年月日附件1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软件问题报告单年月日编号: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名称联系电话软件维护项目出错信息:申请人部门领导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领导意见年月日市局信息中心调研反馈意见年月日维护人员名单完成时间年月日申请部门意见反馈:年月日附件13: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1.1处理单问题编号4501填报单位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问题类型□业务流程□操作失误□参数、代码设置□用户组权限□程序错误□模板业务问题□其它原因填报单位问题描述附列资料:份签字:日期:呈报单位审批意见附列资料:份主管领导签字:日期:市局处理意见附列资料:份签字:日期:区局处理意见业务部门处理意见附列资料:份签字:日期:技术管理部门处理意见附列资料:份签字:日期:承办方解决方案附列资料:份签字:日期:处理结果签字:日期:备注注:1、本问题单填报单位要保管一份纸制资料作为存档,同时按涉及方数量决定一式的份数,由各方各执一份;2、填报单位为提出问题一方;承办方为问题具体承办一方,承办方应于2日内将问题处理结果返回;3、呈报单位审批意见应由填报单位主管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工作的局级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4、问题编号规则为:填报单位市级行政区划码+4位序号,如:柳州市第一个上报问题的编号为45020001。5、问题描述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删除的文书名称、文书序号及需要修改的数据。附件1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数据查询申请表年月日编号:申请单位部门申请单位(部门)名称联系电话查询类别内部查询□外部协查□数据查询原因、内容、条件及要求:经办人:综合业务股:分管科(局)长:单位盖章:附件名称(或文件)及份数:市局领导市局分管领导批示:年月日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领导意见年月日办理情况办理人:年月日申请部门涉税数据查询意见反馈:年月日备注:1、内部查询不须经市局领导批示。2、外部协查由市局计划征收科填写,须经市局领导批示。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南宁市及其以下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人员,是指税务机关中的公务员。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办理具体事务的税务执法人员。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在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和减少违法或不当税收执法行为的发生。第二章追究形式第六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一)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二)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卷。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的责任人。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1至6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执法资格期限为1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分管局领导作出。被追究的责任人员是县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的,追究决定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就及时消除影响。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先进或优秀资格,是指系统内外与工作有关的先进或优秀资格。第八条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同时并处经济惩戒。第三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九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发20%的月度(指扣发的当月,下同)奖金:(一)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二)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表的;(三)未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的;(四)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五)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六)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七)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八)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九)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十)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十一)未按规定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公告的;(十二)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的;(十三)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40%的月度奖金:(一)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二)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三)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重复认证的;(五)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六)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的;(七)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税前扣除申请的;(八)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九)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十)未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的;(十一)未按规定查证违法行为的;(十二)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十三)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十四)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十五)其他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一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全额扣发月度奖金:(一)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内设置或者修改金税卡时钟的;(二)金税工程各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未及时、准确的;(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四)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五)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六)未按规定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七)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八)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九)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十)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十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十二)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二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2个月的月度奖金:(一)未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二)未按规定对金税工程各系统进行数据备份的;(三)对认证不符或者密文有误的发票未按规定及时扣留、传递的;(四)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不符合规定的;(五)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六)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七)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三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并取消其2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同时扣发4个月的月度奖金。(一)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二)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三)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五)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四条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因承办人呈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四)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一)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二)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节或者行为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一)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二)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第十七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二)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导致执法过错的;(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第十八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不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所应承担责任的限制,直至取消执法资格:(一)同时具有本办法规定的2种以上过错行为的;(二)同一年度内发生多起性质相同,且根据本办法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四)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六)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七)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败诉的;(八)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第十九条执法过错责任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以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用,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实施第二十一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为:登记立案、调查取证、陈述申辩、确定责任、做出决定、实施决定、申请复查。第二十二条凡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线索均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市局政策法规科、市局各稽查局审理股、城区、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业务股,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登记,填写《税收执法过错立案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立案(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较明显的,可先予调查取证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登记立案和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属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部门)、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况,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法制部门,进行追究。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日常检查、税收执法检查、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第二十三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被调查单位应大力支持和协助。第二十四条调查中应允许并充分听取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五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核,并听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执法过错的事实;(二)案件定性的分析;(三)过错责任的划分;(四)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五)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六)调查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第二十六条法制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一)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第二十七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当责令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自行调查。第二十八条法制机构组织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发现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二十九条法制机构根据分管局领导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相应决定;(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制作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责任人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同时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五)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机构重新调查。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第三十条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三十一条处理决定执行后,法制部门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具体实施决定的部门应当将相应资料分别立卷、归档。第三十二条对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市局各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科)。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第三条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1.证明货物销售收入实现应取得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应利益体现、结算方式、财务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证据。2.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证据:(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收集已进行税务登记的资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收集其相应资料。(2)未办税务登记的,收集其工商登记资料。(3)被查对象为自然人的,同时收集能确认其身份的资料。(4)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集出口企业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第四条税源(征收)管理部门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程序:(一)在评估和管理中发现符合应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的,应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南市国税发〔2007〕239号)中的“具体联动工作流程”规定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二)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移送有关涉税事项时,应制作《移送稽查通知书》,写明移送的主要事项并附送有关资料。征管、稽查部门应完善移送资料交接手续,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畅通。(三)稽查部门应建立《移送稽查对象登记台账》,按接收时间顺序记账,《移送稽查通知书》由综合选案部门存档备查。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时间、移送单位、移送编号、移送稽查对象名称、性质、安排检查任务通知书编号。(四)稽查实施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05〕195号)实施检查,稽查部门的工作时限:1.相关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2个工作日初步确认是否同意进行案源登记;2.相关稽查局稽查实施部门进行稽查任务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任务分配;(1)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2)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3)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人员需填制《申请延期检查审批表》,经市局领导批同意后,方可顺延。3.各稽查局审理部门在检查实施环节完成检查工作和由稽查实施人员在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的同时提出稽查建议,审理部门在接到《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后1个工作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05〕194号)进行审理。4.各稽查局执行部门在稽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稽查建议,反馈给对应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第五条考核管理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第六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不同或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制目标和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为:(一)严格税收执法,依法组织收入(40分)。达到严格税收执法、依法组织收入目标要求的,记满分40分。发生下列案件和行为的,按以下办法扣分,扣完为止。1.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每次扣1分。2.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表的,每次扣1分。3.未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的,每次扣1分。4.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每次扣1.5分。5.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每次扣1分。6.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每次扣1.5分。7.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每次扣2分;发生越权审批缓交税款行为,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扣2分;税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扣4分;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扣6分。8.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的,每次扣1分。9.未按规定对欠税进行公告的,每次扣1分。10.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扣1分。11.未按规定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公告的,扣1分。12.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每次扣1.5分。13.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每次扣1.5分。14.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每次扣2分。15.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每次扣2分。16.未按规定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每次扣2分。17.未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每次扣2分。18.未按规定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每次扣1.5分;发生擅自减免税行为、违规审批减免税行为,涉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扣1.5分;涉税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扣2分;涉税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扣4分;涉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扣6分。19.未按规定受理税前扣除申请的,每次扣1.5分;发生违规审批税前扣除行为,涉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扣1.5分;涉税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扣2分;涉税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扣4分;涉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扣6分。20.未按规定受理政策性退税申请的,每次扣1分;发生违规审批政策性退税行为,涉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扣2分;涉税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扣4分;涉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扣6分。21.未按规定受理出口退税申请的,每次扣1分;发生违规审批出口退税行为,涉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扣2分;涉税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扣4分;涉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扣6分。2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重复认证的,每次扣1.5分。23.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内设置或者修改金税卡时钟的,每次扣2分。24.金税工程各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未及时、准确的,每次扣2分。25.未按规定对金税工程各系统进行数据备份的,每次扣2.5分。26.认证不符或者密文有误的发票未按规定及时扣留、传递的,每次扣2.5分。27.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2.5分。28.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每次扣1分。29.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每次扣1分。30.未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的,每次扣1.5分。31.未按规定查证违法行为的,每次扣1.5分。32.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每次扣1.5分。33.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每次扣1分。34.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每次扣1.5分。35.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每次扣2.5分。36.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每次扣1.5分。37.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每次扣2分。38.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每次扣2分。39.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每次扣2分。40.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每次扣1.5分41.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每次扣2分42.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每次扣2分。43.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每次扣1.5分。44.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每次扣2分。45.不按规定制定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每次扣2分。46.存在延缓征收税款的,扣3分;有税不收的,扣5分。47.发生收“过头税”行为的,扣5分。48.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扣5分。49.年终未能完成市局下达的必保任务数,又存在延缓征收税款或有税不收的,扣7分。(二)强化征收目标管理(20分)。达到强化目标管理目标要求的,记满分20分。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办法扣分,扣完为止。1.达不到金税工程“五率”要求的,每率扣1分。2.在信息齐全的情况下,达不到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核对通过率要求的,扣1分。3.征管“六率”按自治区国税局考核办法进行分项考核评分,达不到优秀等级(90分以上)的要扣分。其中80至90分的,每率扣0.5分;80分以下的,每率扣1分。4.达不到稽查“五率”考核目标要求的,每率扣1分。(三)强化征管质量管理(20分)。达到强化质量管理目标要求的,记满分20分。达不到目标要求的,按以下办法扣分,扣完为止。1.未按规定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的,每次扣1分。2.未按规定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请)的有关事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等)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的,每次扣1分。3.对纳税人申报(请)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核定事项进行审批未按规定的权限签字盖章的,每次扣1分。4.未按规定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每次扣1分。5.未按规定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每次扣1分。6.未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每次扣1分。7.未按规定使用税务文书的,每次扣1分。8.税务文书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正确的,每次扣1分。9.未按规定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的,每次扣1分。(四)严格执法监督(20分)。达到严格执法监督目标要求的,记满分20分。达不到目标要求的,按以下办法扣分,扣完为止。1.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或财政、审计检查中发现税务人员在税务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犯法行为的,每项扣1分。税务人员执法违法,相关单位未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的,扣1分。2.在涉税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营私舞弊行为的,一次扣2分;有重大涉税案件不上报或不及时上报的,每案扣1分;发生重大涉税案件不查处的,每案扣2分。3.发生税务干部参与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票证的,每次扣5分;发生税务人员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每案扣5分;不查处的取消第(四)项分数。(五)以上考核内容,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局对各局的考核,具体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第五条考核工作主要以税收执法检查的方式、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的方式进行,其中“金税工程四率”、“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核对通过率”、“征管六率”、“稽查五率”的考核数据,分别由流转税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征管科、市局稽查局提供。对考核发现的问题,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扣分。第六条考核对象以各局为单位,每年一次汇总考核。每年终前10天内,由各局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考评,写出考评报告,上报市局。市局抽调人员组成验收工作小组,结合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验收,按“考核内容与记分标准”汇总评定最后得分。第七条考核工作按得分评定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不达95分的为良好;70分以上不达85分为合格;不达70分的为不合格。本办法得分与市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挂钩,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南市国税发〔2006〕385号)相应扣减目标考核分。第八条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局在全局进行通报。对获得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各局给予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协调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行为,协调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关系,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第三条纳税评估是指各级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型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第四条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原则上以企业当年纳税申报等情况为主,市局稽查局以及城东、城西、城南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部门)原则上以检查企业往年税法执行情况为主。第五条按市局调整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各对应的稽查、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稽查、税源管理部门在ftp系统本单位信箱内为对方设置以对方名称命名的文件夹,以便相互传递信息。稽查部门在制定稽查工作计划或者专项稽查工作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把有关的稽查对象名单通过ftp传送税源管理部门;稽查结案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税务稽查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把有关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税务稽查结论通过ftp传送税源管理部门;被检查企业按规定自查补报入库税款、预缴税款及稽查正常入库税款等情况,按每半个月汇总通过ftp传送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在制定纳税评估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把有关的纳税评估对象名单通过ftp传送稽查部门;纳税评估工作完成做出评估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把有关的评估结论通过ftp传送稽查部门。所有通过ftp系统传递的文件、资料必须设置密码保护或以zip、rar等软件进行加密,密码应采取英文大、小写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设置,密码位数不得少于6位。传递文件、资料时,应通过ftp传递加密的电子文档文件、资料,以电话形式告知对方密码,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任何人不得擅自将ftp系统中的任何文件、资料转交外单位人员。第六条税源管理部门经纳税评估、约谈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包括催报催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处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需填写《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附件1),经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涉案资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第七条稽查部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评估发现的偷、逃、抗、骗等税务违法案件,必须及时组织查处,30个工作日内将所查情况填写《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2)通过ftp传送税源管理部门。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需经稽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最长的延长期限为60个工作日。第八条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税源管理部门对被评估对象存在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不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擅自采取“以评代查,以补代罚”进行处理的,或者稽查部门在检查后不按规定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的,按市局目标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未按规定对传递的电子文档文件、资料进行加密处理,或擅自将ftp中的文件、资料交给外单位人员的,一经查出,将严格按照保密条例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第九条各县局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比照本办法协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工作。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电话评估项目项目所属期间项目实施时间主要疑点问题:所移交的纳税评估资料:调查分析岗意见年月日评定处理岗意见年月日主管局长意见(加盖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附件2: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电话检查日期稽查所属期间涉及税种稽查实施部门稽查人员评估部门检查结果稽查局长意见年月日纳税评估单位意见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
- 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一、税收分析工作职责税收分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税收形成和征管的全过程,是税务机关内部所有业务管理部门应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系统性工作,应从多层次、多角度开展税收分析。(一)税收分析工作纵向实行分层管理的工作机制,分市、县(区)2级管理,上级税务机关负责本级税收分析工作和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反馈分析的具体执行情况。1.市局税收分析工作职责。(1)按照自治区国税局税收分析工作要求,负责本级税收分析工作,组织并指导下级国税机关做好税收分析。(2)负责制定与完善全市税收分析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税收分析指标及方法体系,指导县(区)局国税机关开展税收分析工作,并对其工作成绩进行考评。(3)实行定期税收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市局机关内部相关业务科室和各县(区)局参加的税收收入分析会,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措施建议;实行月(季、年)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实行月度税收分析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工作。(4)定期发布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区间,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依据;开展全市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和行业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5)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定期开展全市税收预测,做好月度、年度税收收入预测工作。(6)组织税收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提升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分析水平。(7)根据自治区国税局统一部署,调查、分析、监控本地区及行业重点税源、税收情况,建立健全本级税源分析档案,建立重大税源变化情况报告制度。(8)对自治区国税局税收分析中提出的税负、弹性、政策落实、征管效能、异常企业等方面的问题予以调查落实并上报落实情况。2.县(区)局税收分析工作职责。(1)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市局税收分析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本级税收分析工作。(2)按照税收分析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按权限开展本级税收分析工作。(3)开展本辖区经济税源分析调查,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审核,做好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微观分析,提高税收分析及数据信息的数量、质量,为上级领导决策和加强税源管理提供可靠依据。(4)对自治区国税局、市局税收分析中提出的税负、弹性、政策落实、征管效能、异常企业等方面的问题予以调查落实并上报落实情况。(二)税收分析工作横向实行各业务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计统、税政、征管、稽查和信息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做好税收分析工作。1.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分析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开展综合性、专题性税收分析工作,包括: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分析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税源、税收、税负、税收与经济相关性分析;税收资金运动、征管现状及征管措施成效、税收政策对收入影响等内容的分析;协调、协助各业务部门的分析并对各业务部门的分析提供数据支持;税收分析结果的发布;税收分析业务的培训。2.税政部门(包括流转税管理部门、所得税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分管税种和分管业务的专项和专题分析工作,包括:对各税种纳税人数量、类型、资格、状态的税源情况分析;对纳税人申报、税种收入、行业税收、税负状况分析;行业税负预警的分析;对税种行业税收与相关经济、企业财务指标、主要产品产量、价格变化与税收走势的税收与经济相关性分析。3.征管部门负责对税源状况的分析,包括:税务登记总数及各类型纳税人户数、增减变动情况的税源构成分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变动情况的分析;个体税收总量、税款类型、户均总额的分析;各类征管指标的变动情况分析和征管措施效果分析。4.数据处理中心负责统一的税收分析应用平台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并编制税收数据报告,为分析提供专业技术和数据支持,包括:汇总整理数据处理发布指标,建立数据处理分析模板;定期对专项数据做出总量分析、趋势分析和结构分析,初步筛选疑点纳税人,组织深层次数据挖掘,集中发布分析数据;提供数据分析的技术支持,指导基层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根据其他部门需求,整理和加工有关数据。5.稽查部门负责将分析中发现的存在疑点和问题的地区、税种、行业和企业纳入稽查选案体系,并在安排本地区稽查计划时予以统筹考虑;通过撰写案例分析、专题报告和稽查建议等形式对已查结的典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案件特点、规律和成因,提出打击和防范对策;归纳行业或区域存在的共性税收问题和征管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建议。二、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分析会,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定期税收预测,经济税源调查以及税收分析档案管理等。(一)税收收入分析会。各级国税机关原则上每月(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税收收入分析会。税收收入分析会的召开按照《税收管理质量联席会议制度》(南市国税发〔2007〕99号)相关要求执行。(二)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各级国税机关要每月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向下级税务机关通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时分析收入形势,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以及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定期税收预测。对月(季、年)度税收(税种)收入规模进行预测。预测上报时间按照《计划差距率考核办法》(南市国税发〔2007〕100号)相关要求执行。(四)经济税源调查。各级国税机关每年至少进行2次经济税源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税收计划落实情况、整体税源增减变化情况。2.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企业年度生产、税收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情况,企业税负、弹性情况。3.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及有关政策建议。4.税收政策、征管措施落实情况;经济税收政策变化、征管措施调整影响税收情况等。(五)税收分析档案。对税收分析所必需的税收收入情况、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动的各种因素、相关宏观经济指标、重点税源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文字资料,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归集、录入。对税收分析工作过程中采集的数据、搜集的信息、撰写的报告,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整理、及时归档存储,形成完整的税收分析档案,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连续性分析。(六)税收收入分析会、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定期税收预测、经济税源调查以及税收分析档案等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及时间开展。各级国税机关亦可自行安排,但需满足上级工作要求。三、税收分析指标体系税收分析指标体系是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税收分析工作选用数据指标的集合,包括基础性指标和分析指标。(一)基础性指标主要包括税收计统业务指标、税收征管业务指标和经济指标。1.税收计统业务指标包括税收月(旬)快报、会计统计报表、重点税源监控资料、税收资料调查、税收分析档案等由目前由计统部门核算、统计的数据指标,包括税收收入总量及其产业、地区、税种、行业、经济类型、企业分布和入库税款、预缴税款、减免税、退税、欠税、免抵调库、稽查补税、罚款、滞纳金等收入结构性指标。2.税收征管业务指标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入库等来自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以及其他管理软件,由其它税收业务管理部门核算、统计的数据指标,包括发票开具信息、核定定额情况、批缓税款、延期申报税款、申报质量、入库率、欠税增减率、稽查信息等税收管理类指标。3.经济指标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微观企业指标。其中: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工农业生产情况、内外贸易、财政金融资料等由其它经济管理部门核算、统计的数据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增加值、行业增加值及其增幅(不变价和现价)、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销售额、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投资、消费、财政收支、居民收入与储蓄等。微观企业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固定资产、经营利润、成本负债等由企业自行核算、统计,按有关规定报送的生产经营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主营业务利润、产品库存量、本期生产量、本期产品销量、出口量、产品价格等指标。(二)分析指标是根据分析工作需要由基础性指标计算加工而成,用于反映税收内部状况、税收与经济关系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等情况,包括税收各构成要素间的关系指标、经济与税收关系指标。税收各构成要素指标主要包括税收各结构的比重、增长率、增收额、贡献率等。经济与税收关系指标主要包括地区、产业、经济类型、行业、企业的税负、弹性等。四、税收分析的方法和内容(一)税收分析的方法。税收分析的方法包括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以及数理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比分析法:通过各项税收指标之间或者税收与经济指标之间的对比来描述税收形势、揭示收入中存在的问题。税收数据的对比分析通常包括规模、结构、增减、进度、关联税种等方面的对比分析,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主要采用税负和弹性2种方法。因素分析法:从经济、政策、征管以及特殊因素等方面对税收、税源进行分析。其中:经济因素包括经济规模、产业结构、企业效益以及产品价格等变化情况;政策因素主要是指税收政策调整对税收、税源的影响;征管因素主要包括加强税源管理和各税种管理、清理欠税、查补税款等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特殊因素主要是一次性、不可比的增收、减收因素。数据统计分析法:运用一元或多元统计分析、时间序列等数理统计理论和方法,借助先进统计分析工具,利用历史数据,建立税收分析预测模型,对税收与相关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进行量化分析。(二)税收分析的内容。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性分析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税收分析通常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采取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两种形式开展。常规分析主要针对当期(月、季、年)宏观、微观税收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反映,是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专题分析主要针对当前或某一段时期内经济税收发展中的焦点、热点、亮点、关注点开展分析,客观反映特定税收现象或问题的影响及变化。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可根据实际需要涉及税收分析四项主要内容的某一项或某几项。1.税负分析。(1)宏观税负分析是具有同一属性微观企业的税收总量与对应相关经济指标总量的对比关系,反映宏观层面的税负情况,包括地区税负、税种税负、行业税负等分析。通常采取区域间税负比较的方式,揭示地区间同一税种或行业税负差异,代表指标为宏观税负率和宏观边际税负率。(2)微观税负分析是具体微观企业的税收指标与其对应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关系,反映微观企业层面的税负情况。通常采取同行业税负比较的方式,揭示企业税负与同行业税负的差异。代表指标为微观税负率和微观边际税负率。2.税收弹性分析。税收弹性是税收增幅与经济增幅的对比。税收弹性分析结果可以反映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判断收入形势是否正常。代表指标为税收弹性系数。3.税源分析。(1)宏观税源分析是指对区域(或行业)税收收入总量与对应经济总量两者之间关系的综合比较分析,研究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相关度及变动规律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与对应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税种间税基关系的研究,税收(税种)的纳税能力估算,税源状况和征收率测算,宏观税收预测。(2)微观税源分析是对单个微观纳税人的税源质量、发展趋势以及纳税申报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4.税收关联分析。税收关联分析是对有相关关系的各类经济税收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开展税收关联性分析可以将多个看似孤立的税收经济指标综合起来,通过其间蕴涵的关联关系,进行不同经济指标数据的相互分析验证,由一个或多个税收经济指标分析考察另一个或多个税收经济指标的合理性,藉此发现税收征管漏洞,加强税收管理。税收关联分析是常规分析手段的补充和拓展。五、税收分析工作流程及分析要素(一)常规税收分析。常规税收分析主要包括月度税收收入简要分析、月(季、年)度税收收入分析、月(季、年)度重点税源分析、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分析等。1.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获取和查阅税收及相关资料à加工整理形成各种分析数据结果à分析人员共同研究讨论收入形势和分析重点à撰写内部分析报告à专题会议研究à行文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情况à整理税收分析档案à跟踪了解分析中所发现问题的成因及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2.常规税收分析的分析要素。(1)月度税收收入简要分析。税收月快报数据采集完成后,税收收入(或税种、行业税收)同比增幅超过30%或出现下降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当期税收收入开展增减原因分析,并按要求向上级报告。分析要素主要包括:①税收收入总体及分税种增减变化情况。②引起主要税种变动的各项因素,对重点行业税收变化情况应逐项从经济、征管、政策、特殊性因素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2)月(季、年)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和通报。税收月快报数据采集完成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对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向下级国税机关通报收入情况。分析要素主要包括:①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应概括反映报告期税收收入完成的总体特征,分税种、分级次反映税收收入规模、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完成年度收入计划进度等。②组织收入运行特点。应从税种、地区、行业、经济类型、规模、月度份额、税收与经济的适应性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从中归纳出各项明显的运行特征。③税收增减因素分析。通常以各主体税种的增减变动情况为主线,从经济、政策和与征管等角度分析各因素对税收变化的影响程度,并逐步延伸至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深度剖析。④税收收入形势预测。根据经济和税收统计资料,在正确判断当期收入形势的基础上,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参考月度预测和年度预测结果,对税收收入总量和结构的趋势做出分析、判断和推测。⑤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和要求。应全面总结经济发展、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及其他方面可能对税收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种因素,充分认识当前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及措施,强化征收管理,实现应收尽收。月度分析重在归纳当期收入与前期的不同特点,开展相关税种、行业的税收怀税源经济的弹性分析,提出应予关注的问题;季度分析重在概括阶段性的总体税收形势,开展税收弹性和宏观税负分析,预测后期收入趋势:年度分析重在全面反映全年收入形势,进行主体税种与对应经济指标对应关系详细的宏观税负和弹性分析,评价税收与经济的协调性和关联度,并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要求。(3)月(季、年)度重点税源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采集完成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对当期(月、季、年)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收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向下级国税机关通报收入情况,分析要素主要包括:①监控重点税源企业户数变动情况、总体收入情况,应概括反映报告期监控企业整体税收收入(分税种)增减变动情况。②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指标,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平均物耗等指标及变动情况。③提取税负变动异常企业名单、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后续分析评估、稽查等工作。(4)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分析。税收资料调查数据采集完成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对当期(年)税收资料调查企业税收收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向下级国税机关通报情况。分析要素主要包括:①调查企业户数变动情况、总体收入情况,应概括反映报告期调查企业整体税收收入(分税种)增减变动情况。②调查企业分税种、行业、规模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情况。③调查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指标,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平均物耗等指标及变动情况。④提取税负变动异常企业名单,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后续分析评估、稽查等工作。(二)专题税收分析。专题税收分析主要包括政策效应分析、地区或行业税收分析等,专题税收分析的对象由上级国税机关指定或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定,分析时限要求按照上级国税机关的规定或其它规定执行。1.专题税收分析工作流程。确定分析对象à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à探讨研究方法和分析重点à加工整理形成各种分析图表à撰写分析报告à征求有关部门意见à向上级汇报、向下级通报情况à整理税收分析档案à跟踪了解分析中所发现问题的成因及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2.专题税收分析的分析要素。(1)政策效应分析。对新出台或拟出台的经济政策、征管措施等,各级国税部门应及时进行政策效应分析,分析要素主要包括:①经济税收政策、征管措施出台的背景、原因分析。②经济税收政策、征管措施出台后对经济运行、征管现状、税收收入、税收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出台前后效应对比分析。③落实完善经济税收政策、征管措施的相关建议。(2)地区或行业税收分析,对地区或行业税收中存在的问题、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内容主要包括:①开展地区或行业税收分析的背景、原因分析。②地区或行业税收发展的现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困难,促进或改进地区、行业税收发展现状的意义或影响。③促进或改进地区、行业税收发展现状的经济税收政策、征管措施的相关建议。六、税收分析撰写要求(一)税收分析工作应按照从宏观上发现问题,从微观上查找原因的基本思路有序进行,即先总体分析宏观经税收变动情况,再延伸分析各税种与对应经济指标的关系,最后拓展到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进行逐层具体剖析。(二)税收分析中采用的数据应有来源和出处,真实可信,不得编造、篡改数据;分析中采用的方法及指标要科学有效,能客观切实反映分析内容;分析中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不得隐瞒、编造,建议措施应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税收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税收分析数据及报告要合理分类,实行档案管理,方便重复利用。七、组织保障(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建立由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保障体系。市局计征科为全市税收分析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按要求配备2-3名税收分析人员。各县(区)局、各业务部门至少设立1名人员从事税收分析工作。(二)税收分析人员需具备开展税收分析所必需的经济税收、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技术等专业知识。(三)税收分析人员可以专职或兼职,但税收分析人员需保持相对稳定性,一经确定1年内不得发生变动。市局计征科负责对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分析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对本单位税收分析进行业务培训。每位税收分析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1次分析培训。(五)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税收分析报告的交流和评审,充分调动税收分析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八、其它要求(一)本制度由市局计划征收科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予以修订。县(区)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单项工作的落实制度,并报市局备案。(二)税收分析工作的具体时间以具体工作通知为准,不在修订之列。(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主要指标口径解释一、税收收入指标口径(一)税收收入指标解释:反映国税部门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之和,包括免抵调收入和车辆购置税,不包括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未扣除出口产品退增值税和消费税。数据来源: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税收会计报表指标用途:计算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等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基础性指标(二)增值税收入指标解释: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入库的国内增值税,包括免抵调增增值税收入,不包括海关代征增值税收入,未扣除出口产品退增值税。数据来源: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税收会计报表指标用途:计算产业税负、行业税负和税收弹性等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基础性指标(三)消费税收入指标解释: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征收入库的国内消费税,不包括海关代征消费税收入,未扣除出口产品退消费税。数据来源: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税收会计报表指标用途:计算产业税负、行业税负和税收弹性等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基础性指标(四)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各类企业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罚款收入。数据来源: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税收会计报表指标用途:计算产业税负、行业税负和税收弹性等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基础性指标(五)个人所得税指标解释: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入库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罚款收入。数据来源: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税收会计报表指标用途:计算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等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基础性指标(六)车辆购置税指标解释: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入库的车辆购置税及滞纳金、罚款收入。数据来源: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税收会计报表指标用途:计算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等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基础性指标二、经济指标口径(一)地区生产总值(gdp)指标解释: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结果。它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它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总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数据来源:统计年鉴国内生产总值表指标用途:计算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等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基础性指标(二)产业增加值指标解释:指某一产业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数据来源:统计年鉴国内生产总值表指标用途:计算产业税负和税收弹性等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基础性指标(三)行业增加值指标解释:指某一行业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数据来源:统计年鉴国内生产总值表指标用途:计算行业税负和税收弹性等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基础性指标(四)生产总值现价增幅指标解释:按现行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数据来源:统计年鉴国内生产总值表指标公式:生产总值现价增幅=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基期地区生产总值×100%指标用途:用来测算税收弹性,反映税收与经济关系的经济指标(五)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指标解释:一个地区常住人口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结果的平均值。数据来源: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元/人)=地区生产总值/平均常住人口指标用途:用来反映经济税源质量的指标。(六)产销率指标解释:产品销售总额占总产出的比例数据来源:统计年鉴投入产出表指标公式:产品销售率=(总产出-存货增加)÷总产出×100%指标用途:测算纳税能力、税源质量、进行税负分析的经济指标(七)宏观利润率指标解释:某地区营业盈余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数据来源:统计年鉴国内生产总值表指标公式:宏观利润率=营业盈余÷国内生产总值指标用途:反映增加值中营业盈余比重,分析增值税税源质量的经济指标(八)工业总产值指标解释: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它反映工业企业在该时期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它是计算工业企业增加值的基础指标。数据来源:统计年鉴的工业总产值表或工业动态月报的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指标用途:分析工业企业产销率和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的基础性经济指标(九)工业增加值指标解释:在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即工业总产值扣除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和各项劳务消耗以后的价值。它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指标。数据来源:统计年鉴投入产出表指标用途:分析工业增值税收入的基础性经济指标(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指标解释:一定时期内全部的国有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增加值。数据来源:统计年鉴全部国有企业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增加值表、月度经济运行快报指标用途:分析工业增值税税源的基础性经济性指标(十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解释:国民经济各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总额。它是反映各行业通过多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总量,是研究人民生活,居民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数据来源:统计年鉴、月度经济运行快报指标用途:分析商业增值税收入的基础性经济性指标(十二)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额指标解释: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的销售额。它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其中项指标。数据来源:统计年鉴、月度经济运行快报指标用途:分析商业增值税收入及税源的基础性经济指标(十三)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指标解释: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商品零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数据来源:统计年鉴零售价格分类指标表、月度经济运行快报指标用途:分析各种商业增值税税收指标的基础性经济指标(十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指标解释:反映一定时期内全部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包括工业企业售给本企业以外所有单位的各种产品和直接售给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产品。数据来源:统计年鉴各地区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表、月度经济运行快报指标用途:分析各种工业增值税税收指标的基础性经济指标(十五)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指标解释:反映一定时期内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数据来源:统计年鉴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表、月度经济运行快报指标用途: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性经济指标(十六)存货变动率指标解释:反映一定时期内存货变动情况数据来源:统计年鉴指标公式:存货变动率=(本期期末库存-基期期末库存)÷基期期末库存×100%。指标用途:说明存货指标变动情况,一般与销项税分析配合使用,观察一致性。三、产业行业划分标准遵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之规定。四、企业类型划分标准遵循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附件2:主要分析指标一、宏观分析指标(一)收入比重=分量税收(经济)指标÷总量税收(经济)指标(二)增量比重=分量税收(经济)指标的增长额÷总量税收(经济)指标的增长额(三)宏观税负率=税收总量÷对应经济总量×100%1、总体宏观税负率=税收收入总额÷地区生产总值×100%2、可比口径宏观税负率=可比口径税收收入÷可比口径地区生产总值×100%其中:可比口径税收收入不含海关代征两税收入可比口径地区生产总值为二、三产业增加值之和3、二产宏观税负率=二产税收收入÷第二产业增加值×100%4、三产宏观税负率=三产税收收入÷第三产业增加值×100%5、工业增值税宏观税负率=工业增值税收入÷全口径工业增加值×100%6、商业增值税宏观税负(全口径)=商业增值税收入÷社会消费税品零售总额×100%7、商业增值税宏观税负(可比口径)=商业增值税收入÷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销售额×100%(四)宏观边际税负率=税收增量÷对应经济增量×100%(五)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幅÷对应经济增幅(六)资产税收贡献率=税收收入÷社会总资产×100%二、微观分析指标(一)微观税负率=企业微观税收收入÷对应微观经济收入×100%(二)微观边际税负率=企业微观税收增量÷对应微观经济指标增量×100%(三)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四)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五)利润率=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六)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七)资产税收率=应缴税额÷平均资产总额×100%(八)计征增值税销售率=计征增值税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九)增加值=工资奖金福利+利息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值税+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十)增值率=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十一)增值税实现税负=应缴增值税÷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十二)增值税实现弹性=应缴增值税同比增幅÷计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增幅(十三)计征消费税销售率=计征消费税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十四)消费税实现税负=应缴消费税÷计征消费税销售额×100%(十五)消费税实现弹性=应缴消费税同比增幅÷计征消费税销售额同比增幅×100%(十六)应纳税所得利润率=应纳税所得额÷赢利企业利润总额×100%(十七)企业所得税实现税负=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十八)企业所得税实现弹性=应缴企业所得税同比增幅÷应纳税所得税同比增幅×100%(十九)清偿欠税能力=(应收账款余额+现金余额+存货余额)÷欠税余额(二十)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产品销售收入×100%
- 南宁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水平,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掌握税源的动态发展变化情况,增强税源监控的针对性,提高税源分析和税收收入预测水平,推进依法治税,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等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当地整体税源、税收收入发展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监控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施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第四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层层监控的办法。监控级次分为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股、税收管理员6级。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第二章监控范围及内容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税种主要为国内“两税”(国内增值税和国内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局可根据税收变化情况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税种和监控范围。第六条各征管单位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范围的确定标准是: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年纳税额应占本单位税收收入的比重的80%以上(含80%),上级列入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同时也是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各征管单位可根据所管辖区域的税源特点和税源管理工作实际扩大本单位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和企业名单,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必须纳入自治区国税局、市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一)自治区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1.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企业;2.上一年度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4.预计本年度缴纳上述税种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5.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6.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用网上直报的重点企业;7.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它重点企业。(二)市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1.已列入自治区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2.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企业;3.上一年度缴纳消费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4.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5.预计本年度缴纳上述税种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6.市局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它重点企业。第七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的确认,原则上在每年年初进行,年内一般不作调整。对年内新办企业或原来未达到重点税源确定标准的企业,当年税源发生重大变化,监控指标达到了市级重点税源标准的,在该企业税款累计入库达标的次月要及时将其认定为市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对已列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在年内发生撤消、合并、分离的,要在发生的当月及时将企业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由市局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重点税源监控的资格。第八条重点税源监控内容以能够集中反映辖区经济税源的主要特征和对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为标准灵活确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二)重点税源行业发展情况。(三)重大投资和技改项目进展情况。(四)新开工投资项目、在建项目的建设情况。(五)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产品(商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六)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成果和纳税情况。(七)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对税收收入的重大影响。(八)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的重大影响。(九)自然灾害对经济发展、税收收入重大影响。(十)查处重大涉税案件。(十一)欠税情况。除上述监控内容以外,各征管单位可根据年度内企业税源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合理细化监控内容。第三章岗位设置和职责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要落实领导具体负责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具有较强税源分析能力和较高写作水平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岗责体系,确保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计划征收科是全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制度建设、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综合管理、数据分析利用和指导基层单位的数据分析应用。各职能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数据分析应用。各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要指定人员配合做好重点税源系统升级、数据采集、保管和筛选等工作的技术支持。各征管单位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项监控指标数据,加强数据校验审核,开展重点税源调查工作,做好监控企业数据分析应用。第十条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指导、协调下级机关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二)负责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认定工作。(三)负责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进行催报、审核、汇总。(四)负责按时采集本级外部数据。(五)负责将自治区国税局下发的重点税源企业各类相关参考值转发各征管单位。(六)定期测算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自治区国税局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对税负异常企业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转交纳税评估管理部门。(七)定期对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写数据应用分析报告和实地调研。第十一条各征管单位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要求、任务,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二)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认定工作。(三)负责按时采集本级外部数据。(四)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审核,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各分局(股、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五)负责将市局转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等参考指标通知各股、所(分局)。负责对本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进行微观分析,并根据市局转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分析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六)负责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微观综合分析,分析其税源情况、收入情况、发展趋势及变动原因等情况,并将分析报告报送市局。(七)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变化情况、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将调研报告报送市局。第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向重点税源企业布置数据采集任务,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二)负责向企业催报数据,做好纸质报表的数据录入工作。(三)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填报各项数据,切实把好企业填报数据的第一道审核关。(四)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深入的微观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定期上报县(区)国税局。对于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每个月不少于1次的实地调查(对于仅缴纳所得税的重点税源企业,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的实地调查);对于纳入自治区国税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要求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实地调查。(五)负责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年末将当年所有资料(纸质资料或电子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重点税源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监控级次(自治区、市或县区等)、年应税销售收入、年入库税收、所属行业等。第四章监控数据采集及数据管理第十三条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采集范围和标准,按照每年年初发文的具体规定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级管理需要,对监控指标进行必要的补充,但上报的监控数据指标必须按要求统一规范。第十四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的采集,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既满足上级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要求,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选择企业填报或数据直接导入的方式。(一)对于已纳入自治区国税局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采集工作按《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对于已纳入市局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采集工作先由市局计划征收科通过“广西国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重点税源监管系统”)、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金税工程数据库和四小票数据库等数据库中自动抽取,如数据抽取不齐全的,由各征管单位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三)对于纳入各征管单位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采集工作由各征管单位自行确定。第十五条各征管单位在上报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时,要将企业上报数据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审核指标间的钩稽关系,发现异常的应查明原因并重新填报,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第十六条数据管理。(一)各级计统部门和信息中心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集中管理,负责向其他业务部门提供分析所需数据。各业务部门利用重点税源监管系统,做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分析。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电子信息资料应定期备份、保存。(二)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企业税源数据、资料属商业秘密,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用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和税收预测等工作。各级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1〕173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市国税发〔2004〕544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建立收、发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资料的登记、保管、传递。凡对外数据,按市局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第十七条重点税源企业纸质资料、电子信息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第五章日常管理及重大税源变动报告管理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完善监控企业税源信息档案数据库,设立管理台帐,实行市级、县(区)级两级管理模式,由上而下,层层负责,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实现科技与管理、人与机的有机结合,增强税源监控效率,采取日常报告制度与重大税源报告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遵循“专人负责、分户管理、重点监控、全面掌握、及时报送”的管理原则。第十九条各征管单位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重点税源企业、行业的专题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摸清各个时期企业生产(经营)产品(项目)、技改项目、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营销策略)、原材料采购、商品进销、资金运转、财务核算、管理模式、申报纳税、税务检查处理等情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监控企业涉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分析,与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分析,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帐实比对分析,建立健全重点税源管理信息档案。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其他经济部门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横向信息交流,为编写重点税源分析报告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资料。第二十条各单位要依托“重点税源监管系统”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即时查询功能以及其它计算机征管软件,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申报、税收入(退)库情况及税收增减变化情况。每月纳税申报期后,各征管单位应及时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申报征收查询功能或其它计算机征管软件的查询功能,对纳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当月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查询,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及时对申报和入库税收同比上下波动超过10%的重点监控企业发出预警信息,找出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及对策。第二十一条对于重点税源企业因产销(营销)方式、资金重组、市场份额、宏观经济政策等发生变化造成年度税源增减变化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税源变化或税源同期波动超过30%的,各征管单位要在重大税源发生变化的当月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深入企业开展税源调查,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并撰写专题调查分析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六章重点税源数据分析应用第二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分析应用,通过对重点税源数据的深入分析,及时掌握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预测企业的纳税能力,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分析工作为组织收入服务、为加强征管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和为宏观调控服务的目标要求。具体地可以分为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面管”、“线管”、“点管”。(一)“面管”:就是以宏观税负弹性、微观税负弹性的分析为突破口,再辅以监控月报、税收总量和增量、宏观经济、微观经济的层次深入分析,从总体上掌握税收情况,在大的方面管好税收。(二)“线管”:就是以行业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区的税负弹性建立行业预警,针对预警行业和重点行业基于财务经营数据指标层层深入分析,发现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为税源管理提供建议。同时对本辖区重点行业不定期进行专项分析,强化行业管理。(三)“点管”:就是以企业税负弹性分析为突破口,利用企业毛利率、主管业务收入变动、存货变动、成本费用变动等指标建立企业预警,利用数学模型估算出疑点企业的应纳税额,利用企业疑点自动分析系统给出疑点分析报告,为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案源。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要求,各征管单位按月上报一篇应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分析的专题材料,按季上报一篇利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的综合性分析报告。第二十四条月(季)度重点税源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分析观点要正确,内容要有时效性、针对性、建议性、预见性和结论性。具体内容要求:(一)列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要求按监控级次分别统计当期入库税收收入占总入库比例。(二)对当期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上下波动超过10%的进行分析,找出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三)调查分析项目内容主要有:1.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产、供、销发展、变动状况)。3.企业资产状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资金流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重大投资、技改项目)。4.财务成果状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损益)。5.税金管理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应缴、已缴、进销项税金、留抵、多缴税金、欠税、滞纳金、税负)。6.对下一个申报期税收情况进行预测。第七章后续税源管理第二十五条后续税源是相对于当期存量经济所实现税收而言的,是指因新开办企业、新投产工业项目、企业技术改造等原因,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预期可实现税收增量的一种潜在税源。第二十六条各征管单位要加强对后续税源的监控管理,通过后续税源的调查,了解该项目产品生产过程、经营方式、核算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及税收负担情况,为税收的准确预测和组织收入提供可量化的依据,并为一定阶段的税收规模提供前瞻性的判断。第二十七条后续税源监控管理内容:(一)建立后续税源项目库。各征管单位定期与当地政府、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当地新开工项目、重大技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投产项目等情况,并根据相关调查资料,建立后续税源项目库。对于预计投产后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或税收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纳入《后续税源项目档案》(附件1)管理。(二)建立后续税源动态台账。各征管单位要及时跟踪、掌握后续税源的动态变动,对后续税源项目的立项、投资、动工、投产、生产能力、预计实现产值、税收、利润、何时实现税收等内容,实行全过程的跟踪调查,每个季度后25日内将《后续税源项目档案》报送市局计划征收科。第八章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局计划征收科对各征管单位监控企业税收占本单位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报送的重点税源报表、分析报告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税源档案是否健全,分析报告、重点税源报表报送是否及时、填报质量等多项指标进行全面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与目标责任制挂钩(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当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个性部分执行)。各征管单位应将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岗位责任考核范围,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考核管理。第二十九条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采取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及组织保障、监控数据报送及质量、分析报告3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月度考核:总分100分,占目标考核总分的80%。考核内容有监控数据报送及质量、分析报告两个部分。市局计划征收科利用“重点税源监管系统”提供的考核功能,对各征管单位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报送及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各征管单位报送的分析报告质量等日常工作表现,按月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考核结果每季度通报1次。年度考核:总分100分,占目标考核总分的20%。考核内容有制度建设及组织保障情况。每年度,市局计划征收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征管单位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各征管单位重点税源监控考核的全年平均分数=(∑各月月度考核得分×80%)÷12+年度考核得分×20%第三十条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对于工作不落实,发生应纳入监控的企业未纳入监控、上报监控数据严重失实、上报时间滞后、分析应用不到位等问题,除按考核规定进行扣分外,同时按岗位责任制的职责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因管理不善造成泄密并影响重大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予以修订。县(区)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第三十三条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及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间以具体工作通知为准,不在修订之列。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后续税源项目档案年季行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经济性质投资规模项目进展情况生产经营方式核算方式项目效益(预计年实现)生产能力销售收入税收(两税、所得税)利润12345局长:股长:制表人:制表日期:填表说明:1、“项目进展情况”填列立项、投资、动工、投产等。2、“生产经营方式”填列独立、分支机构或集团经营等。3、“核算方式”填列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4、“投资规模”按实际总投资规模填列,如分期投资,应列明各期投资额及投资期。附件2: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一年度考核(100分)制度建设及组织保障1、按要求建立本单位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制度,没有建立的,扣5分。(分值5分)2、按要求设置专人(可兼职)负责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上报、审核及分析工作,没有专人负责的,扣5分。(分值5分)3、按要求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没有定期调查的,每户次扣1分。(分值15分)4、按要求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未按要求建立的,扣5分。(分值5分)5、按要求保管重点税源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未按规定保管的,扣5分。(分值5分)6、对于年度税源增减变化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同比税额变动超过30%的重点税源企业,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变动报告,未按规定上报的,每户次扣1分。(分值15分)7、按要求建立后续税源项目库,未按规定建立的,扣5分。(分值5分)8、按要求对后续税源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按要求管理的,扣5分。(分值5分)9、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额占本单位总税收收入(不含个体税收)比重达80%以上(含80%),未达标准的,每低1%扣2分。(分值20分)10、年初未达监控标准未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年内税源发生变化,达到监控标准的,按要求在达标的次月纳入市局监控范围,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户次扣1分。(分值20分)二月度考核(100分)监控数据报送及质量(80分)1、列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报送,未按规定报送的,每缺报1户,扣10分,迟报1天/户,扣2分。(分值30分)2、监控企业数据要求报送齐全,未按要求报送的,每缺报1份报表数据的,每户扣5分,漏报指标数据的,1项指标/户,扣2分。(分值30分)3、上报的监控企业数据要求准确,对于系统自动抽取的监控数据发生错误的,不扣分;对于企业(基层税务机关)补充填报的监控数据,如发生政策性差错的,每处扣2分,发生逻辑性差错的,每处扣1分。(分值20分)分析报告(20分)1、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分析报告的,每缺报1次扣5分,每迟报1天扣2分。(分值5分)2、税收分析报告中使用的各项指标口径必须规范、计算准确,出现数据口径错误、计算方法错误的,每错1处扣2分。(分值10分)3、月(季)度重点税源分析报告按要求进行撰写,未按要求撰写的,每次扣5分。(分值5分)三评定等次(分档考核,扣分标准不变,监控户数多的单位按户次分档,各档次分数降低)优秀监控户数未达30户的单位95分以上(含本级);.监控户数达到3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92分以上;监控户数在6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88分以上。良好监控户数未达30户的单位85分(含本级)--94分;监控户数达到3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82-91分;监控户数在6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的为75-88分。合格监控户数未达30户的单位75分(含本级)--84分;监控户数达到3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72-81分,监控户数在6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70-87分不合格监控户数未达30户的单位小于75分;监控户数达到3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72分以下;监控户数在6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70分以下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市局、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份。第四条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首长应当重视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支持各级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帮助排除执法检查工作中碰到的干扰和阻力。被检查单位和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提供工作方便,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市局设在政策法规科,稽查局设在审理股,各城区局、开发区局、华侨区局设在业务股,县局设在税政股,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和处理。第六条组织实施检查机关应统一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第七条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重在促进的原则;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重在改进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当注意工作方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遇到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请示汇报。第二章执法检查的组织第九条执法检查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监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等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协同开展。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双方应当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做好协调和配合。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内部的相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人力、业务等方面的帮助。第十一条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实施,也可由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市局、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为执法检查储备人才。人才库的成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时,由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统一调配。执法检查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分别从税政、征管、稽查、计会、法律、计算机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人才库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税收、计会和计算机等有关知识的培训。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量的需要,对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或办法;(二)组织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四)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五)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拟处理意见;(六)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并监督执行;(七)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八)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通报、总结和归档;(九)其他工作。第三章执法检查的内容第十四条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1.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2.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3.检查应当报送备查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报送备查备案。(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检查: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3.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公正、适当;6.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7.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具体检查范围和内容主要是:1.税务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范;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取消是否符合法律规范;3.发票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4.个体户“双定”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5.纳税申报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6.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7.征收税款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8.加收滞纳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9.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10.欠税公告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11.税务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12.减免税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13.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是否按规定审批;14.出口退税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15.税务检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16.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17.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18.收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或者停止向其供应发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19.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20.税务行政复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21.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三)以前查处问题的纠正情况:1.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有关问题;2.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3.其他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四)检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各种涉税会议纪要、办公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五)其他需要实施检查的税收执法问题。第四章执法检查的形式第十五条执法检查分为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第十六条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执法检查方案,对涉及到的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第十七条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本级及其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日常性的检查。日常执法检查是执法检查的主要形式。第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某一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既可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检查意向的同时,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九条专案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案件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对上述形式的执法检查可以灵活运用,既可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合并形式开展,还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以其它形式开展。第二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重点、有顺序、点面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每3至5年,通过各种检查形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执法单位或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市局应当每年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计划或实际情况,从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中,确定1-2个税收执法联系点,由市局定期派人指导定点单位开展日常税收执法检查系列工作,并通过试点交流引进外来经验规范税收执法。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层级检查所具有的深度强、力度大的作用。第五章执法检查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两个阶段。第二十四条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第二十五条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成立执法检查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单位的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检查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二十七条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检查时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特殊情况除外。根据上级布置开展的执法检查,因时间紧,无法提前通知的,可在进点检查时发出税收执法检查通知书。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其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基本情况、执法基本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在规范税收执法上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教训;属专案执法检查的,应责成被查单位就案件的发生情况和原因进行汇报;(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检查有关涉税文件;(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档案、文书;(四)调阅有关电子文档;(五)询问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有关情况;(六)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七)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被检查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阻挠、拒绝检查。第三十条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应一事一单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提取相关证据资料,并与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核对事实,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认可,若有异议的,签署具体意见及理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不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检查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制、影印,但必须由被检查单位注明原件的保管单位(或个人),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检查过程中找相关人员谈话,询问与检查内容有关问题的,在询问前应当就询问内容拟定询问提纲。询问时应当检查人员2人以上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在每一页签字认可,并在尾页签上“以上笔录经本人阅读,与事实相符”字样。第三十一条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并听取其意见。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查组通报情况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检查组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第三十二条执法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一)检查的内容;(二)检查的时间、方法、步骤;(三)检查发现的问题;(四)检查人员的拟处理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十三条执法检查组应将税收执法检查报告、证据材料及与执法检查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并提交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巡视等手段,对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执法检查质量。第六章执法检查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后,应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和符合规范,资料是否齐全;(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正确;(三)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第三十六条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检查人员对证据予以增补,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第三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提交本级税务机关进行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第三十八条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执法检查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第三十九条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审理完毕后或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及《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报本级税务机关审批。《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填写事项时必须实事求是,情况清楚,与《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所列内容一致。第四十条对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二)对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第四十一条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按下列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责令限期做出行政行为;(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四)未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或重新做出执法行为;(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七)显失公平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第四十二条《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采取税务机关内部公文传递规则送达给被检查单位。第四十三条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报告执行结果,同时附送相关资料。(一)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将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专题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将纠正、撤销和重新做出执法行为的情况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三)执法检查工作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对执法检查处理有陈述权、申辩权;检查机关应就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处理。第四十五条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机关应在本辖区内,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第四十六条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做好执法检查卷宗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执法检查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科。第七章执法检查的责任追究及奖惩第四十八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据实提供情况,或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阻挠、拒绝检查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第五十条对未按《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纠正的,或对以前检查问题未予落实的,负责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第五十一条执法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和税务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分别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执法检查结果应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各考核部门要结合执法检查通报对被考核对象予以综合测评。对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和部门,一律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第五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第五十四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检查人员违反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比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对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检查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处理,并取消执法检查人才资格。第五十五条对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给予奖励,并将其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第五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1: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编号:被查单位检查项目检查日期摘要:处理依据:检查意见:被查单位意见:签名或盖章检查成员:检查负责人:附件2: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根据规定,对你(单位)进行的的执法检查现已结束,经检查、审理后,发现有如下问题:请在接到本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报告执行结果。年月日附件3: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整改督办部门留存)发出单位: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反馈单位:被检查单位签章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整改督办部门填写执法检查内容检查所属期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文号送达时间执法检查中待整改问题规定完成整改时间整改督办部门整改督办负责人员整改督办负责领导被查单位整改负责领导被查单位整改负责人员被检查单位填写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整改完成时间责任追究情况年月日年月日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被检查单位留存)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整改督办部门填写执法检查内容检查所属期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文号送达时间执法检查中待整改问题规定完成整改时间整改督办部门整改督办负责人员整改督办负责领导被查单位整改负责领导被查单位整改负责人员被检查单位填写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整改完成时间责任追究情况发出单位: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反馈单位:被检查单位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被检查单位反馈)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整改督办部门填写执法检查内容检查所属期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文号送达时间执法检查中待整改问题规定完成整改时间整改督办部门整改督办负责人员整改督办负责领导被查单位整改负责领导被查单位整改负责人员被检查单位填写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整改完成时间责任追究情况发出单位: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反馈单位:被检查单位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使用说明:1、“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一式三份,整改督办部门即组织实施税收执法检查部门留存一份,一份由被检查单位办理后留存,一份由被检查单位办理后反馈整改督办部门备查。2、“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填写时,“执法检查中待整改问题”与《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内容应一致。3、“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中,分为:“整改督办部门填写”项(从第一行至第六行),由组织实施税收执法检查部门依《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填写;“被检查单位填写”项(第七行至第十行),由被检查单位根据整改情况制作填写。4、“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由整改督办部门制作三份并加盖市局公章,下达被检查单位二份,留存一份;被检查单位整改后填写完成“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留存一份,向整改督办部门反馈一份。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理顺税收分析、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南市国税发〔2007〕239号)的要求,结合南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本办法中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协调配合、有错必纠的原则。二、考核范围本考核办法考核范围为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含市局各业务科室、稽查局),具体考核“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程序规范性和实效性;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协调处理争议问题或事件及其执行情况。三、考核组织和管理(一)考核组织及要求。1.市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联动办),具体负责全市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考核工作,市局法规科配合市局联动办做好“四位一体”进展情况的考核工作,市局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信息互通,配合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四位一体”考核工作顺利进行。3.各县局应按照要求,指定一个业务职能部门为考核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在本单位的具体推行、实施情况。(二)考核管理。1.市局将“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工作绩效和管理能力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考核结果并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2.“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的考核,主要是通过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和市局下达的《“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督办情况来完成。特殊情况的,市局联动办可以从“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选派人员组成督导考核小组进行督促检查。凡未按“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相关规定履职或完成联席会议布置事项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由市局联动办将目标扣分情况提交市局目标办公室,直接计扣责任单位当月目标分。上述情况,如市局已下达《“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的,可不采用通报计扣目标分形式,而以该文书的规定时间和事项进行督办考核为准,由市局办公室,直接计扣责任单位当月目标分。3.各县局应按照市局联动办工作要求,开展本局各单位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并计列目标考核扣分。四、具体考核指标及标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考核管理机构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市局联动办的季度工作要求,开展本单位“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三)未按照方案或市局联动办通知的规定要求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四位一体”互动联席会议或协调会议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四)未按方案或“四位一体”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组织开展宏观税负或税收收入分析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五)未按照方案或“四位一体”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且无正当理由,依本部门职责发布、传送和反馈分析项目、预警清单、任务类信息、表单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六)未按照方案或“四位一体”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且无正当理由,开展、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七)日常税源监控发现或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骗税行为且达到移送标准,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而未移送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八)日常税源监控发现或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骗税行为且达到移送标准,税务稽查部门无正当理由拒收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九)市局下达的《“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相关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并反馈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五、其他(一)各县局可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局的具体操作制度。(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2007年10月9日制发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7〕367号)同时废止。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会议主要任务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税收收入、税收征管质量变动情况、税务稽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按照“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要求,研究和部署税源管理工作任务。二、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由市局局长担任,市局局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委托其它局领导主持。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局局领导、副调研员和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计划征收科、征管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稽查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如有必要,可要求基层征收单位、片区稽查局相关人员列席参加。三、会议内容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上期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讲评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部署下期重点工作。各与会成员应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和“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分析工作,及时发现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工作中的新情况和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供会议讨论。各会议成员按照部门职责完成以下相关工作内容:(一)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安排会议时间,确定会议地点、布置会场,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通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督办情况。(二)法规科: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通报考核情况,协调解决联动机制运行过程中的各类政策法规问题。(三)监察室:负责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工作落实情况,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四)计划征收科:负责做好宏观税收分析、税收与经济关联性分析及重点税源企业微观分析工作,提出完善税源管理的措施供会议讨论;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五)征管科:负责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变动情况分析,收集、下发跨部门的纳税评估项目、企业名单;负责提出、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源管理措施;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六)流转税科:负责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变动情况的分析、行业微观税负分析,提供税种预警监控指标,提出纳税评估项目、企业名单,提出完善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的措施供会议讨论;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七)所得税科:负责做好所得税税收变动情况的分析,提供税种预警监控指标,提出纳税评估项目、企业名单,提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措施供会议讨论;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八)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动情况的分析工作,组织实施纳税评估;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九)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做好分管出口企业税收变动情况的分析,完善退税评估工作机制,组织实施纳税评估;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十)稽查局:负责稽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并做好税务稽查典型案例的分析,完善稽查建议制度;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十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负责为联动机制工作开展提供数据分析的技术支持;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十二)各片区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负责组织实施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并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四、会议程序(一)联席会议议题的确定方式。1.联席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指定。2.联动办公室建议,联席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同意。3.联动会议成员部门建议,联席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同意。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将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进行通报或研究决定的事项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送交市局联动办公室,由联动办公室汇总本期会议议题。(二)会议时间的确定。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以例会形式召开。市局办公室于联席会议召开前5日下发会议议题、会议通知。应联席会议主持人或各成员部门申请,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例会一般要求全体成员部门参加,临时会议由相关成员部门参加。(三)会议材料的准备。各会议成员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准备会议材料,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各成员进行讨论的重大问题所需材料由提交单位自行复印(或誊印)。为便于联席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有效控制会议进程,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会议材料(1份)送交联动办公室转呈联席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四)召开会议。1.先由各会议成员汇报上期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各会议成员的汇报顺序为:联动办公室(计征科)、征管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国际科、进出口科、稽查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2.各会议成员按照单位(部门)职责分工通报当期税收分析情况和工作动态,提出本次会议需研究解决的事项。3.各与会成员对各单位(部门)汇报的内容进行讨论和研究,并确定本次会议下发《“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见附件)的具体项目、具体责任部门、完成时限。4.会议主持人进行会议总结,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五)会议情况通报。市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经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会签后,交市局领导审定。五、其他要求(一)各单位(部门)要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和“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要求,加强协作配合,深入开展税收分析和调查研究,分析材料力求突出重点,提出的税源管理措施和意见切实可行。(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并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反馈落实情况。(三)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的管理。(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因工作需要可将“四位一体”联动机制联席会议与税收管理质量分析联席会议合并召开。(五)各城区、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可根据本局实际工作,参照市局联席会议制度制订本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市局备案。附件1:“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编号:(年)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任务事项:任务完成时间要求:请于年月日前完成任务办理情况反馈(要注明办结时间)处理结果记录(联动办公室填写)说明:1、任务单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联动办公室制作下发,本单一式三份,一份交主办单位,一份联动办公室留存,一份由联动办公室转市局办公室督查组。2、联动办公室对任务事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考核。附件2:“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督查表序号督查事项工作要求及时限责任部门备注1每季度第1个月以例会形式召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议题至市局联动办,15日内报送有关会议材料至联动办。联动办成员部门联动办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汇总完毕议题并呈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市局办公室于联席会议召开前5日下发会议议题、会议通知。联席会议召开后2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针对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制定任务单,并在下次联席会议上反馈落实情况。2召开税收收入分析会按照税收管理质量联席会议相关要求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各区(县)局3开展月(季、年)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和通报月(季、年)终了前,对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向下级国税机关通报收入情况。4开展月(季、年)度重点税源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采集完成后,对当期(季、年)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收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向下级国税机关通报收入情况。月度重点税源分析完成时限为次月25日前,季(年)度重点税源分析完成时限为季度终了后的第1个月25日前。5开展经济税源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6开展定期税收预测对月(季、年)度税收(税种)收入规模进行预测。预测上报时间按照《计划差距率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数据整合发布管理办法
-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数据整合发布,提高数据质量和利用率,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南市国税发〔2007〕23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数据整合发布管理办法。一、指导原则“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数据整合发布管理遵循“集中统一、服务基层、规范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统一分析项目、统一信息分类、统一数据发布、统一发布平台”的要求进行。二、数据发布内容按照目前征管数据采集情况,数据发布内容分为任务类、预警类和参考类三种类型,其中:预警类和参考类数据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定期提取数据,这两类数据主要作为预警参考用,一般不需要反馈执行结果。任务类数据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局联动办公室统一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的格式制作下发,任务类数据需要反馈执行结果。三、数据发布程序(一)数据发布项目提交。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向市局联动办公室提交《“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数据发布项目提交单》(详见附件),市局联动办公室汇总各成员部门的数据发布项目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二)数据发布项目确定。联席会议对数据发布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后,确定数据发布项目。(三)发布数据的采集。对于需要从综合征管软件提取数据的发布项目,由信息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根据联席会议批准发布的数据发布项目,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数据提取、整理。对于需要采集外部门数据的发布项目,由提交单位自行采集数据。(四)数据发布。发布数据经提交单位核实、确认后,按照以下要求发布数据:1.不涉及跨部门整合联动的数据,一般按照“谁提出发布项目,谁负责发布”的原则发布;2.跨部门涉及税收分析类的数据由计征科发布;3.跨部门涉及纳税评估类的数据以及涉及征管状况和税源监控类的数据由征管科发布;4.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指定特定的数据发布部门。四、其它规定(一)税收征管数据一般按月、按季或按年发布。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决定发布相关数据。(二)任务类数据发布后,市局联动办公室根据《“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所列的任务事项及完成时限进行跟踪、督办。(三)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稽查局、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发布数据的接收、整理、分发及反馈工作。(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数据发布项目提交单提交单位:编号:(年)号项目类别1、任务类□2、预警类□3、参考类□项目名称数据用途数据来源及采集范围数据采集时间数据发布时间数据下发范围注:1、提交单位需根据数据发布类别分别填列。2、项目名称填列需发布数据的名称,如:废旧发票比对信息。3、数据用途填列发布数据的目的,如:核查、纳税评估、参考、预警等。4、编号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填写。5、本提交单位一式三份,一份由提交单位留存,两份交市局联动办公室(一份由市局联动办公室留存,一份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转信息中心)。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与各管理部门业务衔接制度
- 2007年7月1日我局办税服务厅已全面推行“大一窗”管理模式,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办税服务厅与各城区局业务衔接职责不够清晰,运转不够畅通,效率不够高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重新制定办税服务厅与各城区局业务衔接有关制度。一、关于税种、行业等项目核定工作的管理(一)工作职责1.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负责新办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的录入及行业、实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的修改工作。2.各城区局每月负责对所管辖的新办证纳税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编制税种、行业等信息核定表(附表一),反馈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3.信息中心每月负责对未按规定进行税种登记的信息数据进行监控考核。(二)工作流程1.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每天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新办税务登记证出证的当天不需要录入税种登记信息。2.各城区、开发区局按规定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每周星期四下午将调查核实的纳税人的税种、行业信息核定表(含电子表格)上报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3.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每周星期五根据城区局提供的税种、行业信息核定表,进行税种登记信息的录入及行业、实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的修改工作。4.信息中心每月30日前将税种登记数据监控信息反馈各城区管理局。二、关于纳税人办理跨区经营地址变更工作的管理(一)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纳税人跨区经营地址的变更及跨区迁移手续,修改税种登记的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信息。对在办理跨区迁移手续过程中,系统提示该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稽查在案信息的,一律不得办理跨区迁移。(二)办理跨区经营地址变更的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由各城区局催缴欠税入库完毕后,再提交问题反馈单到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办理跨区迁移手续。(三)办理跨区经营地址变更的纳税人有稽查在案情况的,要等主管稽查局稽查结案后,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再办理跨区迁移手续。三、关于办理本地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缴税工作的管理(一)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在办理本地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时,先将企业会计核算方式设为非独立核算,暂不做税种登记,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机构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设置。如果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独立核算,实行单独缴税的,由纳税人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出具的企业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将审批同意的企业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证明材料及修改问题反馈单,反馈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二)办税服务厅根据城区局提供的问题反馈单进行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修改及税种登记信息的录入,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办理跨区迁移手续。四、关于资料移送及发放审批结果工作的管理(一)办税服务厅每日定时与城区局移送涉税的待批文书,城区局资料员签收领取资料之前应认真审核每一份资料是否按规定准备齐全,发现资料不齐的,应当场退回办税服务厅补齐资料,资料签收后发现资料不齐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补齐资料。(二)城区局对资料接收员的资料接收质量进行考核。(三)城区局的各种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文书由各城区自行发放。(四)城区局审批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批文,由出具批文的单位向纳税人送达,不再交由办税服务厅送达。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手工开具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工作的管理(一)由城区局在规定时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领购(手工开具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进行清理。(二)城区局进行清理完毕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办税大厅申请领购(手工开具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票种核定的情况进行发票发售。六、关于新办证纳税人未作税种登记发票发售工作的管理(一)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购买发票的,办税服务厅根据其税务登记证上经营范围的内容来判断,有国税经营项目的,可以向其发售普通发票(百元版)2本;没有国税经营项目的,不能向其销售发票。(二)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购买发票的,办税服务厅首先检查其是否有税种登记信息,没有税种登记信息的一律不能发售发票。七、关于纳税人没有税种登记信息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纳税的管理(一)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纳税时,系统提示该企业无该税种登记信息或无征收品目的,由办税服务厅写问题反馈单交纳税人到城区局找片管员进行确认。(二)片管员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核实清楚后,写问题反馈单到办税服务厅要求补录税种登记信息,由办税服务厅进行税种登记信息补录后,才能进行申报纳税。八、关于不予加收滞纳金操作的管理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纳税人产生滞纳金,需要做不予加收操作的,由城区局在每月25日前填写不予加收滞纳金问题反馈单到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进行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操作,办税服务厅录入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前,必须先删除已开具但未入库的滞纳金税票及其应征信息。城区局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填写不予加收滞纳金问题反馈的,由其自行负责处理。九、关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财税库行联网签约手续的管理(一)信息中心负责将未按规定办理财税库行联网签约手续的企业名单反馈各城区局。(二)城区局根据信息中心下发的企业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企业前来办理财税库行联网签约手续。十、关于纳税人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和未抵扣证明的管理纳税人需要开具已抄报税证明或未抵扣证明的,直接向城区局申请,由片管员核实无误后直接开具上述证明。附件:税种、行业信息核定表制表单位名称:填表日期:税号纳税人名称实际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行业税种税率有效期起备注12345678910填表人:备注:行业应按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行业类别,划分至最明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