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第六条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武鸣、邕宁两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县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第九条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二十公顷以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报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无偿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第十三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有组织地听取专家、市民及相关方面的意见。第十四条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五条外省、市或境外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必需迁建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采沙、取土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得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剃要求,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六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七条参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建(构)筑物(以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一)道路规划红线60米以上(含60米)后退一般不少于5米;(二)道路规划红线40~60米(含40米)一般后退3-5米;(三)道路规划红线20-40米(含20米)一般后退l-3米;(四)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特定道路规划控制的建筑红线;(五)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须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按上述规定后退。第三十一条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居住建筑的、日照距离为:在旧城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l:0.7以上;在新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9以上。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出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没、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三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八)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县规划管理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送下列图件:(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原有建筑物产权证;(四)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五)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六)全套工程施工图;(七)其它文件材料。第三十七条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明理由,经同意后可先动工,并在动工后5天内补办各项手续。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并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凭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园林、房产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四十二条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进行临时建设,应按规定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四十四条在新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经批准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者以绿篱代替围墙。旧区范围内原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改造或拆除。第四十五条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六条严格控制旧区范围内的私房建设。旧区改造范围内一般不再批准私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确属危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维修,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及建设规模,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第四十七条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第五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五十条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五)建设工程放线;(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一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五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期限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筑面积处以下罚款:属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200-1000元;属非商业用房的每平米100-500元;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20%;(三)尚无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并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按前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申请验线的,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设计费的五倍的罚款。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的2-20%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处以土建总造价0.5%的罚款。第六十条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市、县规剃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处以非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理或恢复原貌,并可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赔偿。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的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时缴纳罚款。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附则解释。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拟定的《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46号文件国发[1980]302号文件和冒家档案法以及国家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精神,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科学的管理,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建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各项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和凭证,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以及抗灾、战备、维修、重建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记载。为了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更有效的利用,根据国家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城乡环境保护部(87)城办字第585号文的规定,对城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城建档案据为已有。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并为城市各方面的工作服务。市属各单位和驻南宁市的中央部属、区属单位、各地驻南宁市的单位、部队及群众团体等,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第四条“南宁市城建档案馆”属于市科技事业单位,归口南宁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兼有政府职能性.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主要任务是:收集、接收和保管-涉及全市范围的有保存价值的建设资料}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整理汇编;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验查有关城市档案法规的实施。第六条以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本地区各单位城建档案室(科)为基础,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对城建档案工作要加强颔导,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产生的城建档案,并按规定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第七条市城建档案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自然勘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预算、概算、决算、照片、模型、影片、录像带和录音带等年斗技文件材料。主要范围如下:(1)城乡勘测档案资料:大地勘测、地形勘测、航空测量成果、各种比例的地形图、航测照片。(2)城乡规划基础档案资料:城市经济资料、城乡人口资料、城乡地貌资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矿藏资源、地震、地名、气象、城乡历史沿革等方面的综合性统计、汇编、年鉴、图表及文字说明资料。(3)城乡规划档案资料: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4)城乡建设管理档案资料: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定额、城乡土地征用、划拨、城乡建筑管理、城乡房地户管理方面需永久保存的档案,各历史时期城乡建筑与用地现状图和房屋、土地普查成果等。(5)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档案资料:市政工程道路网络及主干道、城市广场、道口、立体交叉的工程档案、永久性桥梁和立交桥及小型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河堤水库工程等档案资料。(6)公用设施档案资料:城镇管线现状普查成果(给排水管网、供气管网、供热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图、站点分布图、网络图,市区、郊区、地区交通图,城市交通报表、城市交通年度报表和重要的停车场、修理广、变电所、加油站等图资料。城乡照明线路图、系统图、网络图、供电系统图、路灯形式分布图、控制点位置图。照明供电系统单线图、用电量计表算、干线支线、进户线负荷。城乡供电工程档案、城乡电信工程档案。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环境卫生情况综合表、公厕、垃圾场位置分布图、高级公厕工程档案和重要工程竣工档案。(7)交通运输工程档案资料:铁路:城市范围内铁路(包括干线、支线、专用线路)、站台、货仓、货场、调车场、专用供水、桥梁、隧道、涵洞等工程的档案、客货运量的统计档案。公路:汽车客运站、货运站、修理厂、油库、车场等工程档案及客货运输量的统计档案。水运:客运站、船坞、货物堆场、仓库、油库、航标等工程档案及客货运输量的统计档案。航空:飞机场、候机楼、指挥塔、跑道、排水、供水、供电、油库、地下电力、电缆、地下通信电缆、机场专用道路、桥梁、涵洞等工程档案及客货运输量的统计档案。(8)工业建筑档案资料:需要工厂、电站(厂)、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大型仓库、矿山建设工程档案、城乡工业建筑地上、地下管线综合图及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矿井地上地下对照图、构筑物工程以及矿区铁路运输专用线、桥梁、隧道、涵洞等工程档案。(9)民用建筑档案资料:教育:大中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及单体建筑图;学生在校人数、教职工人数等资料。文化: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文化宫、影剧院、广播电视、电影等建筑的设计图和规模等资料。体育:体育馆、练习馆、游泳池、运动场、体育训练基地等建筑图及平面规划图以及规模等资料。卫生:各类医院、防疫站、保健站、疗养院的建筑图、总平面规划图及病员床位等资料。商业:商场、大型综合商店、高级饭店、宾馆和较大旅社(500张床位以上)的建筑档案。住宅:三层以上的建筑和民房一层以上建筑档案。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住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县有先进水平的住宅楼、高层建筑,大型建筑、各个时期有代表性的建筑工程、技术要求复杂的具有独特风格的、结构特殊的建筑,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房屋建筑、办公楼、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工程,大型、重要的特种物资仓库。(10)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经中央、自治区,市政府批准保护的名胜古迹、古建筑、纪念馆(堂、碑、墓)的现状图、文字材料及照片、各公园、动物园、苗圃、城市小区绿地现状图、名木古树的历史记载、图片等资料、区内特有珍贵动物有关的图片、资料等。城市雕塑规划及现状图、资料等。(11)城乡环境保护档案资料:环境普查、环境监测、环境治理工程(含设备)等工程档案。环境保护法规、环境经济技术政策、环境标准、环境规划(包括生态规划、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自然保护规划、环境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各种统计成果和原始图表)、环境污染源调查成果、监测年报、年鉴、监测数据、环境质量报告评价档案、环境监测月报、环境治理工程(大、中型工程和小工程等项目分开)。(12)城乡建设科研档案资料:城乡建设科研规划及城市建设的重要专题著作研究报告、论文(原稿)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图纸和文字材料。(13)城乡建筑设计档案资料:具有先进技术的工程设计和具有典型性或一定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档案、建筑工程标准、通用设计及重要工程和大型工程的设计底图等。和城乡人防;军事工程等档案资料(包括人防指挥系统,疏散干道、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工程和台线路工程、警、通照明给排水等综合管线图,重要工程竣工图)(14)城乡建筑声像档案资料:国家、自治区、市领导人关于城乡建设的重要讲话、录音带和专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的录音带、报告等档案。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重要会议的录音(像)带档案。反映城市新旧面貌,城市建设改造(包括小区改造)盼影片、录音、录像、照片。重要和大型工程开工、竣工典礼影片、录像带、照片。有关“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方面的影片、录像带照片。遭受自然灾害的影片、录像、照片。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名人故居、纪念性建筑、古建筑的影片、照片。第三章城建档案接收进馆的办法和要求第八条根据国家建委一九八二年二月颁发的《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几项暂行规定》,凡属第二章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应按现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先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预交工程项目竣工档案保证金后,才能办理施工执照手续,预交的保证金应待工程完工验收,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达到完整、准确、无误并将原件(包括中央、自治区在南宁市工程)一式两份报送城建档案馆后,方可如数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另文)。建设单位不交付保证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建筑执照。超过规定时间又不报送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将保证金用作测绘竣工图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城建档案馆和主管单位的档案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履行检查移交的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系统、准确。第九条城建档案进馆的份数,按照分套多存,分级管理原则,凡要进馆的档案,不得少于四份,送城建档案馆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建设单位自存一份,所属市辖县城建档案部门每年度按规定将档案目录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为了便于科学管理和利用,凡是进馆的档案,都要按照城建档案馆规定的统一标准规格,按手风琴式叠好。关系到国家重要的建设项目,送一套给市档案局保存。第十条城建档案进馆的时间,原则上依据工程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利用需要的确定,对地下工程和地下隐蔽工程的竣工档案应于竣工后半年内移交进馆;地上各种建筑工程应于竣工后三个月内移交进馆,征拨地档案当年进馆。第十一条本市已建成的各种重要的地下建设工程,凡投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准确的都要组织力量补做补测,这个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新补制的图纸资料应及时编制成竣工档案报送南宁市城建档案馆保管。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在驻地围墙外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工业管道、电力,电讯、直埋电缆、人防等),必须报送本市统一座标、高程等内容的平面、断面图的全部竣工档案,如属国防、军事等有关特别保密要求的工程,必须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尺寸、结构性质及按本市统一座标、高程内容的平面、断面图,内容可以从简。第十三条为了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各项已建工程在维修过程中如有变更结构或管线位置改变直致废除时,必须修改竣工图或附文说明,承担维修、改建的施工单位应负责绘制竣工图并及时向工程档案的保管部门报送变更部份的.竣工图,若不按此要求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工程的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建筑物移交新管理单位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新单位。凡停建,缓建等“下马”工程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上级指定单位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不得散失。凡机构撤销、变动的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集、整理保管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备查。第十五条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责任,形成和报送档案费用由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一定比例,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地为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保密制度,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管理业务水平。第十七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种;保存的档案要定期进行鉴定,确定密级。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并经指定的销毁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后方可销毁。第十八条必须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损坏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补修和复制,并将修改、复制资料存入原档案内。第十九条对已进馆的档案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配备必需的先进设备,进行科学技术管理,确保档案的长期和永久保存,认真做到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服务。保管所需的费用,由城市维护费支付。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为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开展业务咨询,更有效的为城市建设服务。第二十一条档案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必须有防盗、防火、防尘、防虫、防潮、防鼠等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不完善之处或上级有新的规定再进行修改、补充。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解释权属市建委。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
- 市城乡建委:报来《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和《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收悉。经三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同意从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具体施行办法由你委颁布此复。附:一、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二、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市人民政府近几年来,我市城区人口增长速度很快,到一九八四年底止,城区人口达到了5649l9人,大大超过了到一九八五年底应控制在五十万人以内的规划指标。由于人口的高速增长,市政设施的建设跟不上去,市区已拥挤不堪。另外,市区面积也扩展很快。据统计,年平均各项基建征拨用地面积约二平方公里左右。据粗略估算,每平方公里扩展区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配套建设,需要投资六至七千万元。我市的城市维护费年收入约一千万元,大部份用于事业单位的人头费及原有设施的维护和改造,根本没有余力建设和扩展市区的市政工程。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也不可能大量拨款建设市政工程,长此下去,城市的各项市政公共设施欠债问题将越趋严重加上市政基础设施人均数说明短缺情况。我们的意见是,只有选择切实可行的途径,采取合理紧财的办法加以解决,才能使市政设施建设,与城市人口增长及市区面积的扩展相适应,才能做到城市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此,参考兄弟城市的经验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草拟了《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妥否,请审批。南宁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七日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参考兄弟城市的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范围。凡住本市的一切单位、个人、外埠外商来邕联营、合营、独营企业以及由外地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农民进城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本市进行基本建设的,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第三条凡在市区新征土地进行建设者,按新征土地面积,每亩征收一万五千元,凡利用原有土地进行建设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五元。凡在郊区新征土地进行建设者,一按新征土地面积,每亩征收一万元。第四条凡个人利用原有宅基地扩建新房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元。新征(拨)地建房者,按征(拨)地面积,每亩征收一万元。第五条凡外埠外商与南宁市有关单位合资、联营或独营在市区新征土地进行建设者,按新征土地面积,每亩征收九千元,在郊区新征土地进行建设者,按新征土地面积,每亩征收六千元,利用原有土地进行建设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元。属于引进先进技术者给予优惠,减半收费。第六条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地成建制迁南宁市的单位按定编人数,一次性征收每个职工五千元,每个职工家属三千元。迁入单位向城建局交纳配套费后,始得办理征(拨)地手续建立基地。凡考入我市各类学校(包括大学、中专、中学及各类培训学校)的学生以及部队(不含指挥机关、后勤部队)的营房建设用地,一律免征。第七条凡由房屋开发统一征地建设者,属于住宅区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五元,由开发公司收、交市城建局统一建设使用,属于平整土地及交建设单位使用者,按土地面积,市区每亩收一万五千元,郊区每亩收一万元。由建设单位交市城建局,属于旧城改造,整街整片拆迁或新辟道路的,由承担改造任务的开发公司负责按规划要求,按地下、地上统一开发的原则进行统收统建市城建局不征配套费。第八条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由市城建局在办理土地征(拨)用或建筑执照时一并签证收费,存入市建行,由计委、城乡委及财局、城建局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道路、桥梁路灯、环卫、防洪、供排水管道、公共厕所、市区街道绿化等,兴建和维修,不得以任何借口挪做它用。第十条本规定自八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南宁市城建局一九八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市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突破,特制定以下办法。一、认真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1、在市计委设立南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市招商项目的收集、规划指导、审批建库,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编制、申报等工作。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的招商项目,按其性质和审批权限,分别由市计委、市经贸委负责审批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自治区、国家综合平衡,以及超过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按其性质和审批权限,分别由市计委、市经贸委逐级上报并负责跟踪落实。3、每个项目必须确定业主,落实责任人。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瞄准国外先进的同行,有计划、有目的地寻求外商作为合作伙伴,并做好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为重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编制和前期工作。每个企业要拿出1~2个项目,及时上报市计委审批入库,同时做到不等不靠,主动“走出去、请进来”,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4、各县区、开发区、“三宁”公司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和指导所辖企业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前期工作。5、市计委负责对全市已立项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凡需境外招商引资的项目,要及时转市外经贸局组织实施,包括按国际惯例进行项目包装、委托招商等。市外经贸局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努力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银行贷款等属于政府对外举债的项目,前期工作由市计委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对外谈判与磋商,对谈判、组织贷款项目的财务评估、签约、转贷、使用及偿还等环节的管理。二、改进和完善投资软环境1、放宽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凡属于国家鼓励、符合环保要求的外商投资项目,各县区的审批权限由原来的总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2000万美元以下。2、赋予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侨投资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审批权限为总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下。3、坚持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召集工商、税务、财政、海关、外管、计划、经贸、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消防、安全、卫生、供水、供电、劳动与社保等相关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批,履行联合审批办公职能。办公地点设在市外经贸局。4、明确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的项目,只要材料齐全,要求相关的部门要按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1)市计划、经贸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2)市土地、规划、建设、环保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阶段的审批手续;(3)市税务、公安、消防、安全、卫生、供水、供电、劳动与社保等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4)市外经贸局对全市已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只要材料齐全、合法、规范、有效,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5)市工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各部门对未获准或暂时无法办理完成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或申请人。5、设立南宁市外商投诉调解中心。地点设在市外经贸局,归属市外经贸局领导和管理,从市外经贸局、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及市招商局抽出6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4名。外商投诉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全市外商投诉工作。对外商投诉必须及时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诉人明确答复。重大投诉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中心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调解工作经费,应根据其性质和工作需要,由市外经贸局专题申请,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市财政局核拨。6、坚决制止乱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坚持实行“两证一票一卡”的收费管理制度,即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和收费登记卡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对税外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合法收费的项目、内容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增加收费透明度,切实保障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补贴经费1、为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市政府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补贴经费。招商引资专项补贴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对参加市政府批准的,并由市外经局组织出境进行招商引资洽谈活动的项目业主,给予摊位费和旅差费三分之一补贴。(2)对利用外资责任单位,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工作经费补贴。(3)提取部分专项补贴经费由市外经贸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对外招商引资工作费用补助,包括对外招商、对外联络、接洽外商、编制招商文件资料、宣传印刷等项支出费用补贴。上述专项经费每年由市外经贸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核拨,并在市外经贸局设立专户,由分管副市长审批使用,市财政局监督。2、凡由区、市组织的重大招商活动、外经贸工作会议等,所需经费另由市外经贸局专题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核拨。3、各县区、各开发区应参照此办法,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四、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1、奖励引荐外商到我市投资的机构和人员。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18号《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规定》执行。2、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市目标办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批转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实行。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这项改革,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缩短施工周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简化结算手续,调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建字第40l号文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11号文批转区建委《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和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咨询等事宜。第二条工程招标由市招标办主持,市建设银行、市县区建筑队管理处、招标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工程招标小组,具体负责工程评标和决标工作。第三条实施工程招标范围: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特殊工程外,凡是在南宁市范围内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计划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不含十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必须向招标办申请登记,一律由招标办统一发出招标或委托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对不采用招标而自行承发包工程的,有关部门不发给建筑执照,不给予拨、贷款和办理施工营业执照。第四条实行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l、建筑工程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地、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他专项计划。2、工程由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和概(预)算书。3、建设用地已经正用,障碍物全部清除,施工现场用的水电、道路等已落实。4、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能够保证供应和连续施工。第五条招标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层数、跨度以及技术要求等情况,由工程招标小组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指定招标等方式进行。第六条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通知、招标书、投标书、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等。招标通知、招标书、投标书由市招标办统一印制。设计文件由招标单位供给。同时,招标单位必须提供卞列文字资料:工程总合说明(工程范围、项目工期、质量等级、结构、层数、跨度,装饰要求及基他技术要求,现场情况等),施工图说明,实物工程量清单,材料供应方式,对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并负责解释招标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提供领勘现场的日期等招标通知由招标办(或由招标办授权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方式向施工企业发出。第七条招标程序。1、市招标办发布招标通告;2、施_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3、招标办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格;4、招标单位发送招标工程的图纸及说明等文件;5、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标函,招标单位密封报送底标6、召开会议公开开标和及时宣布中标单位;7、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8、招标或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分别到市城乡建委等单位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筑执照。第八条投标。本着鼓励竞争,防止垄断的原则,不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部门的施工单位,凡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及经济责任能力,经市城乡建委批准注册并签发证明书的,均可申请参加投标。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2、参加投标的工单位,要在招标广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办报送下列文件和书面情况资料;(1)企业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及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技术职称;(2)营业执照;(3)企业简历(包括成立时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和量达到的等级,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4)技术力量(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人数、施工人的人数和平均等级,占职工总数的比例);(5)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包括主要机械名称、性能和台数),并须有当地主管部门签证。第九条施工单位报送的投标书内容:1、投标的综合说明;2、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和工程总包价;3、工程质量达到等级和保证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4、开工、竣工日期;5、工程组织和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主修结构、装饰、安装等的工期)的安排;6、主要工程的工方法和选用的工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7、投标书要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报送市招标办。第十条标底。招标工程的标底,由底标另加3%的增减系数组成。底标一般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关的咨询服务部门)编制。底标无论由谁编制,招标单位须在确定投标单位之后,即向市招标办密封呈报底标。标底的确定,以市招标办会同市建设银行核定为准。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底标也就是招标单位报出的土建安装工程的总造价。中标单位的标价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唯一依据。根据审定的标底而选定的中标单位的标价,必须一次包死。除经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可作增减外,招标单位不承担标价变动的责任。第十一条招标规则。1、招标通知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再更改招标条件。所有投标企业的报价都高于标底时,工程招标小组司在3%的范围内对标底进行调整。但如果标价超出标底3%而又无法协商调整时,作废标处理,另行议标。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要求撤换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额的5%罚款给中标单位。3、开标以后,不得撤回投标。中标者要求撤回投标,应按中标额的5%罚款给招标单位。4、评标由招标办会同招标单位建设银行、建管处等有关单位进行。5、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社会信誉好,能保证工程质量优良,工期适当,标价合理。6、招标过程必须公正合理,禁止营私舞弊。标底要严加保密,不得向外泄漏。如出现上述情况,对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7、投标企业不得串通一气哄招标价,不得行贿。违者取消其投标资格,半年内停止其投标权,并给予经济罚款等惩处。8、投标书不密封、不按规定填写、未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鉴以及逾期者,均作无效标函处理。9、招标期限:自发出招标通知至决标日期,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在十五天左右;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四十天左右。自公开宣布中标单位之日起,承发包双方在七天内签订完承包合同。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拨款办法及双方议定的奖罚标准等,均按南宁市统一印制的承发包合同文本有关条款规定办理。合同条文必须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同正式签订后,报送招标办审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按现行办法暂由市建行签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施工队伍和施工机具进场一般不超过十五天。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办理有关承包手续。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必须在建设(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施工单位一律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接受财务监督。第十三条收取招标文件费和中标费。投标单位在索取招标文件时,按规定向招标办交付文件资料费。中标单位按中标额的千分之二向招标办缴交中标费。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招标办公室。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及产权整体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及产权整体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及产权整体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和产权整体出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保持社会的稳定,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一、职工安置1、职工安置原则、安置费标准及来源(1)对产品有市场,有收购方,并能通过所有制改革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安置采取以安排就业为主,发放安置费为辅的原则。(2)截止至企业宣告破产当月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3)在职职工安置费按人均1.5万元计算,从破产企业和产权出售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提取。(4)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破产当月应领取的数额为计算基数,一次性拨付5年的养老金给社会保险机构;产权出售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签订出售协议当月应领取的数额为计算基数,从产权出售所得中一次性拨付5年的养老金给社会保险机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5)我市医疗保险统筹未实行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南办发[2000]66号)执行;退休人员医疗费从破产财产拍卖所得或产权出售所得中按人均1100元/年计算,由接收生活区的单位代为发放。我市医疗保险统筹实行后按医疗保险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2、安置办法在职人员:企业破产或产权出售后在职人员暂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接管。待安置费落实后,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与职工签订协议,职工领取按工龄计算的安置费后,进入劳动力市场,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离休人员:由市老干局接管。退休人员:由所在城区接管,实行社区管理。其它人员:“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及领取死亡救济费的供养人员、因工致伤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政策规定办理。3、企业破产后,原在职职工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258号令)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职工应到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续交手续。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二、生活区接收生活区国有资产(含土地)全部划拨给所在城区政府接收,人员实行社区管理。三、档案接收在职职工的人事档案交由市劳动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托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城区档案管理体系未建立之前,暂由市劳动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接管。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由市档案局接收。财务资料和会计档案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者按存档规定接收。工艺技术、设备、基建档案移交给机器设备、房产的购买方。四、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原企业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按市委南发[20o0]30号文和市委组织部南组通[2000]69号文精神处理。五、其它1、有条件安排就业的,结合企业所有制改革,进行职工身份置换。鼓励职工以安置费转股权,多元投资组建新公司,通过购买破产企业的资产,重新组织生产。2、企业破产和产权出售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测量、房产登记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和重新登记、产权变更、产权交易手续、公证、验资等费用,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收取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由政府部门收取的,则予以免除。3、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4、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5、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试行《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搞好四化建设,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标准局颁发试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现与国家颁发的《条例》转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可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便修改逐步完善。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搞好城市建设,加强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预制件和地方建材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经济效益,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及自治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广西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国家及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国家,为人民严格把好质量关避免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为创造合格和更多的优良工程交付国家与人民使用。第三条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量监督站)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质量监督站(处)和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第四条目前的监督范围:凡在我市兴建的商业性建筑.公用建筑及住宅。办公楼、工业厂房、车间和特种工程构筑物均列入质量监督范围(设计、市政道路、桥梁、码头及其它设施施工,待人员充实后再进行监督)。第二章市质量监督站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质量监督站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必须由对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质量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条例》规定,还可以从区城乡建委施工处,区、市:建筑总公司,区综合设计院,市建筑设计院,市建设银行,市标准局,区建一、二公司,区第一安装公司以及市属施工单位中,聘请名望较高的行业专家为市质量监督站的兼职顾问,并给予适当报酬,从管理费中列支。第六条市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对工程实行监督及验收,负责对我: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构件,地方建材实行严格质量监督。其中包括:(1)抽查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2)参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参加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审查各工程的技术经济资料,对违章事故进行处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与检验工作,帮助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掌握国家颁发的各项工程质量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等。建筑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迅速写出事故检查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市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只负责裁定事故处理方案是否可行,不承担对质量事故提出处理的方案的任务。第三章市质量监督站的权限第七条凡在南宁市新建(包括扩、改建)工程竣工时,未经市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办理验收,接交和结算,银行应停止拨款,国营施工单位施工的项目竣工后,因技术管理制度较严,可根据其质量技术管理状况,市质量监督站亦可委托其主管质量部门代办验收。第八条市质量监督站有权随时检查工程质量情况,有权调阅各种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施工记录以及试验记录,有权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的汇报。第九条市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的优质施工项目或优质设计项目,有权提请市城乡委或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对忽视质量的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违反规范、规程,不按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2)对质量低劣的建筑和地方建材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如仍无明显改进,可责令其限期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对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有权责令其返工,同时给予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因质量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单位除给予罚款外,还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4)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设计施工,不符合经营范围施工以及无合格证出厂的地方建材、建筑半成品、构配件或者以次充好等违章图利的单位及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章费用第十条市质量监督站为维护正常工作,完善检测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国家规定以下列方式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凡在我市兴建的工程项目,市质量监督站按工程总投资的千分之二收取管理费,工程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则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函收取管理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执照或招标等手续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登记手续,可向本站一次缴纳。对委托市质量监督站进行各种材料试验,半成品配制试验,试块试压等的检测任务,由委托单位按规定交纳检测费用。南宁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一九八四年十月九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结合人防建设和加快人防工事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 我市地处祖国南大门,是未来反侵略战争中坚守的城市。是国家指定为战备重点的城市之一。在当前动荡不安的国际形势下,加紧搞好人防战备工作,加快人防城建结合、平战结合的进程,是做好反侵略战争准备的一项重要工作。现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广州军区人防战备会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1)164号文件、区人防办桂防字(1981)5号文件精神,对人防工事修建和现有工事管理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事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战略设施。因此,兴建人防工事,管好现有工事,保持工事良好的战备状态,就成为各级人防部门、各个单位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重视,居安思危,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二、认真贯彻人防与城市建设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搞战备设施,这是战备的需要。计委、建委要注意把关。今后凡新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必须按人口每人平均一平方米设置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并考虑通风、照明、防水、防潮、除湿等措施。为此,各建房单位都要将设计方案报建委审核,如无地下室设计,建委不批给土地,不发:施工执照,计委不安排计划。地下室基建费由建房单位自筹。三、人民防空是人民群众的事业,修建人防工事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来搞。’人防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计划材料供应,并重点抓好公共工程,安排施工,向单位分配施工任务,由单位动员群众义务劳动。凡参加公共人防工程劳动连续六天以上者,按规定由人防部门发给进洞补助费。参加单位工程劳动者,补助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四、认真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人防工事要立足于战时隐蔽固守,平时充分利用为人民生活、生产服务。只有平时使用好,战时才能发挥作用。各单位对已建人防工事的管理使用问题要纳入议事日程,很好研究,从实际出发,尽量利用起来。备单位要领导负责,指定得力人员去办,因地制宜地优先开办投资少、见效快又便于安置待业青年的项目。如单位不用,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五、人防工事的维修经费,公共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单位工事由单位自行解决。已经使用的工事,谁用谁负责维修费,确有困难者,人防部门适当给予补助。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人防工事,不得妨碍出入口的畅通。因建设需要拆除工事,须经人防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赔款(地道一平方米二百元,地下室一平方米三百元)。擅自拆除者,按造价加罚百分之三十。报废工事要从严掌握。凡需报废工事,由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七、对工事的口部,要经常清扫干净。公共工事由人防部门组织清扫,单位工事由单位负责。不准往工事内丢果皮、杂物、垃圾,严禁在工事内大小便。违者,除责成清扫外,并罚款五元。如拒交,则通知单位扣款。八、保护人防工事,人人有责。对保护人防工事成绩显著的个人、单位,应予表扬、奖励。对破坏、占用人防工事,盗窃设备设施者,要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基本建设勘察设计管理试行办法
- 为了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逐步建立勘察设计的正常工作程序,更好地适应建筑工业化、现代化的需要,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现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当前情况,对加强勘察设计工作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计划管理为了食理安排勘察设计办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及其经济效果,决定从一九八〇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勘察设计的计划管理:(一)凡市属基本建设项目,其单项工程投资额五万元以上(包括五万元)或总投资十万元以上(包括十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批准用贷款、支借、更改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额在上述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任务,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建委指定设计单位者外,均统一由市建委安排。凡属统一安排勘察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计划以及任务的性质、一规模、要求和技术复杂程度平衡安排。凡安排市属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者,由市建委下达《勘察设计任务通知单》;凡属自治区或自治区以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或协作的设计项目,统一由市建委报请自治区建委给予安排。为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保证设计质量、提高技术水平,加快堪设进度和降低工程造价,以统一计划安排和开展竞争相结合出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安排勘察设计任务时,可提出选择委托堪设单位的建议,由建委合理安排。中央和自治区属的基恩建设项目(包括铁路和驻军)如需市属有关堪设单位承担或协作完成勘察设计任务时,经自治区建委下达,由市建参照上述规定安排。(二)建设单位接到市建委发的《勘察设计任务通知单》后,应于一周内向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提送有关设计基础资料。(三)鉴于目前市属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工种不全,凡交通、农林、水电、市政、园林、人防等系统中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期设计任务暂时由各主管局自行安排。如确实安排有困难者,报市建委协助解决。市管辖各建筑工企业不对外承担设计任务,对其自身基本建设工程,允许自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单位工程投资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工程,其设计图纸应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四)本办法颁发后,凡应由市建委安排勘设任务的建一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城建部门和经办建设银行提送市建签发的《勘察设计任务通知单》的抄件。否则,城建部门不得签发施工执照。经办银行不得拨付勘察设计费用。二、统一建筑设计标准化的管理建筑设计标准化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政策,对加快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建筑材料,降低工程造价,推广使用新技术,促进建筑工业化、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委正在“国标”“自治区标”的基础上,围绕实现建筑工业化、现代化需要和从南宁市的特点出发.精简、补充、选用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编制南宁市地区的标准设计和建筑构配件统一产品目录,并从一九八一年起正式颁发推行。南宁市地区的标准设计和建筑构配件统一产品目录颁发推行后,凡在南宁市地区的建设工程,须优先采用。如确有特殊要求必须另行设计者,中央和自治区各部门的建设工程,须报经自治区建委批准;市属建设工程,须报我委批一准。未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不予设计,施工单位可不予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可不安排生产。凡采用南宁市地区的标准设计或建筑构配件统一产品目录以外的设计和构配件,其所需增加的模板材料和模板费用原则上一次摊销,所需增加管理费用一并列入工程预算。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三、建筑设计的审查和监督为了保证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标准的贯彻执行,以及南宁市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把自治区首府建设成为一个为政治、为生产、为人民服务的现代化城市,必须加强对建筑设计的审查和监督。(一)从一九八〇年七月一日起,凡在南宁市区范围以内进行建设的工程,其单项工程投资额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房屋建筑,五十万元以上的住宅区规划,以及对市容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建设单位均须将设计文件(重大工程先报送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报送市建委一份。(二)市建委对建设单位报送设计文件,着重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查:1、承担设计的机构是否经过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取得设计权;设计文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标准;3、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是否与整个城市建筑风格相协调,有无损害市容面貌;4、设计是否符合我市建筑工业发展的要求,优先采用南宁市的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5、新建项目的设计是否按国家规定安排落实了环境保护措施。经审查,凡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给《设计审查通知书》,不符合上述要求,需进行修改、补充的,发给《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设计修改,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设计原因,如主要是设计单位方面造成的,不得增收设计费用。设计经修改后,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市建委审查。(三)凡本规定须经市建委审查的设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执照和工程拨款时,应向城建部门和经办银行提送市建委签发的《设计审查通知书》的抄件。没有抄件的,市城建局不得签发施工执照,经办银行不予拨款。本规定单项工程投资五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市城建局在签发施工执照时,参照上述五点内容一并审查处理。四、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根据国家建委和自治区建委关于勘察:没计单位须经批准,发给勘察设计证书,取得勘察设计权,才能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规定精神,就市管辖的勘察设计单位备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办理申请登记和颁发勘察设计证书凡市辖各局、区和企业从事基本建设勘察设计的室(组),均须向市建委办理登记。经市建委按照规定条件审查合格后,呈报区建委批准发给勘察设计证书,取得勘察设计权。(二)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证书的单位,无权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所设计的工程,城建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执照,建设银行不予拨款。(三)严格禁止私人承担国家基本建设勘察任务。凡建设单位委托私人设计的工程,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不得安排施工和拨付工程款。五、实行勘察设计合同制为了加强勘察设计工作的责任制,贯彻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到底的原则,从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必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双方职责、协作关系和经济责任。合同文本由市建委根据国家建委和自治区建委有关规定制定。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报送经办建设银行一份,作为拨付勘察设计费的依据。没有勘察设计合同的,经办银行不予拨款。六、本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新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和自治区新规定为准。
- 南宁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基本建设三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市革委会同意市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拟定的《南宁市基本建设三材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试行。在执行中发现不妥善之处,随时提出,以利今后修改。南宁市基本建设三材管理试行办法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加速我市基本建设速度,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革委员会经济办公会确定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一、关于基建“三材”管理的分工。市纪委按年度将列入计划的市属基建项目(包括自筹项目)的钢材、水泥切块拨给市建委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调度;市建委负责市属基建项目钢材、水泥分配计划的编制及调度、定额管理、核销工作、市建工局负责局属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项目的三材管理、木材成品或半成品加工调拨计划的编报、及市属基建项目钢材、水泥的分配、核销和日常调度。市物资局根据市建委分配计划组织供应,参与市建委的调度活动。二、建材项目三材的调拨1、市属基建项目:(1)国家投资和自治区财政自筹项目,自治区分配给我市的钢材指标,全部由市建委分配。水泥由市计委经过综合平衡以后切块拨给市建委分配。不足部份,市里筹措确有困难的,市计委、市建委对口向区计委、区建委申请解决。(2)市财政自筹项目,及区、市计委批准用其它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凡计划规定由市里自筹三材的,钢材。水泥均由市计委按现行消耗定额,切块拨给市建委统一安排。(3)各单位自筹或部份自筹项目,安排由市属施工企业施工的,三材由建设单位交市建委。2、区属项目,由市施工企业施工的,由市建委报请自治区,将三材指标划拨市建委统一管理。在区未实行统一划拨办法前,仍由建设单位交市建工局。3、市属施工企业施工的部直项目、直供项目、及部队等其它项目,凡三材指标通过自治区供应的,按第二条办法办理。指标不通过自治区供应的,由建设单位交市建工局。4、市供料项目采用钢窗的,其钢窗材料,经市建委核拔指标,由市物资局供应到制造厂,由厂供应施工单位成品,抵充钢材指标。三、基建三材的分配和供应。市建委根据计划、三材资源和工程项目的排队编制三材分配计划,按施工任务下达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市属项目。的区属施工企业和自营单位)。建工系统下达到市建工局,由局分配到企业,并负责三材的日常调度,所有三材,除特殊、专用外,不分兴建单位,均按合理的消耗定额,统一调制使用。要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轻急缓、和“六不搞”、“五落实”情况,切实搞好工程项目的排队。市革委决定由熊河清副主任主持,市计委、建委、政委、物资局、建工局协同进行。较大项目的排队报市经办会审定。基建三材的供应,凡市计委拨给市建委管理的三材,均通过市物资局统一组织供应到施工单位。市物资局、企业两级库存、市建委及市建工局不设中间仓库、施工企业按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指标,向市物资局提报需要的具体品种、规格和要货时间计划,市物资局按计划组织货源,尽量做到减少中转环节直达供货,供应及时、适用。市建委、市建工局按施工图预算拨料、工程竣工核销。施工企业按施图预算,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工包料合同,节约归,非因计划批准部门同意的设计变更等特殊情况,越文不补。真正做到包工包料,有计划,保材料,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缩短施工周期,更好地发挥投资效果。机关管理部门要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物资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施工建设,共同努力,更好地完成我市基本建设各项任务。四、本办法自一九八〇年度起试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对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及以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等形式放开搞活的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应收帐款的处置1、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应收帐款要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2、企业改制时,对应收帐款,经国资部门审核,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予以适度核销。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以后逾期应收帐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3、应收帐款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收。追回的已核销应收帐款全部留给企业。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1、企业改制时,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2、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离岗退养的,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该项开支超过提留国有净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留归企业使用。3、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方法按第三条第2项计算)留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可用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职工身份的置换1、企业改制时,可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2、提取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该股份的转让按《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3、已进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工身份,仍留在企业的要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下岗分流时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4、企业改制后,必须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离开企业的职工,应将档案委托市劳动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原参加的社会保险继续有效),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四、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按人均2万元标准,一次性在企业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医疗费用按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应从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五、保证债务的处置1、企业改制时,凡是为其他企业(以下称主债务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时,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单位重新订立保证合同。2、企业改制时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有保证责任的,可根据主债务人出现的不同情况,对资产作如下处理:(1)主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或法院已判决有保证责任的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本金的100%,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2)主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的50%,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企业未承担保证责任时,提留的国有资产留在企业。三年内免收资产占用费,三年后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产可用费。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可用该国有资产履行债务。3、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尽力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回来的资产50%留给企业,其余上缴原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资部门。4、积极探索被保证的债权转股权。通过与债权单位协商,可将被保证的债权转为债权单位在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中的股权,从而摆脱由于主债务人破产等原因而带来的连锁反应。六、鼓励职工控股和经营者持大股鼓励职工控股或买断企业产权,内部职工购买股权比例应超过总股本的50%,不设上限,形成内部职工控股;鼓励企业经营层、管理层、技术人员和有能力的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实行少数人控股经营;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个人一次性买断国有企业产权。在企业股权设置时,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层持大股或控股,避免平均持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在有资产或股权担保的前提下,允许3-5年内付清。企业经营者的持股分红、年薪收入可优先转为股本金。支持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人股。已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也应按上述要求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七、对局部优势尚存或扭亏无望企业的处置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国有企业,允许其通过局部剥离,实行分立经营,盘活国有资产;经主要债权银行同意,也可实施分立破产。对那些技术含量低、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破产或关闭。鼓励城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对城区企4-5投资盘活的亏损或破产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归城区财政。八、从净资产中提留资产项目的顺序1、离退休、退职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2、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3、保证债务的清偿预留;4、职工身份置换;5、其他。提留资产除1、2、3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企业净资产额到零为限。九、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1、企业改制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2、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50%。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二年。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3、改制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从2000年起计收土地租赁费的还原利率由10.98%降至8%。今后土地的还原利率每2年调整一次。4、改制企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将标定地价下浮20%作为国家资本金(股本金)。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5、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中小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6、鼓励市中心区的国有中小企业向工业区或郊区迁移。企业搬迁改造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后用于“退二进三”。补办出让手续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计收。7、改制企业补办出让手续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设立专户,经批准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十、关于财政支持1、2000年底前完成改制的企业,在现行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以199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企业用于发展。2、对由于提留第七条1、2、3项资产后形成的负资产,以企业改制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弥补提留1、2、3项资产后形成的负资产。3、企业改制时,对被企业长期占用的工业发展资金等形成的财政性借款,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债权转股权。十一、其他问题1、国有企业在改制、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土地、水电、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全部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费用一律予以免缴。2、对企业改制必须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验资等,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服务费用。3、国有资产出让时,除本企业职工购买外,必须通过产权市场竞价出售。4、企业在实施改制过程中,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土地局《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南府发[2000]6号),促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合理处置、努力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对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应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灵活处置土地资产,鼓励企业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1、企业原有职工生活区用地(住宅区用地),可以从企业用地中剥离出来,保留划拨方式使用。2、企业生产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原划拨或原租赁方式使用,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3、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资产,可以进入企业资产。4、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国家将土地资产作价后转为国有资本或股本金注入企业,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企业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土地。5、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企业用地,可先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进行确权,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二、努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1、改制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从2000年1月1日起,应缴纳的土地租赁费在南府发[1997]89号文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下调20%-80%(新标准附后)。2、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土地局批准可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两年。首期付款不应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即可办理土地使用证。3、改制企业根据南府发[2000]6号文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第一至第四项提留后净资产出现负值时,可将原划拨土地按评估价作价后分割出与企业净负资产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4、改制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须缴入财政专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5、改制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6、已经初始土地登记的改制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证书、图纸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7、改制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测绘费。三、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1、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限时办公和公开承诺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2、改制企业仍保留划拨方式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持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直接到市土地局申办变更登记;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持市规划局核定的路网图、市财政局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及其他必要材料,到市土地局申办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3、改制企业在申办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时,可一次性填写有关申请表,呈报有关材料。市土地局有关业务科室(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平行办理有关手续,尽量减少审查、交接、报批时间。4、改制企业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局报市人民政府直接用章:(1)土地使用权已经初始登记,且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2)租赁、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四、国有土地租赁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年土地级别土地用途一二三四五六工业、仓储1.20.80.480.240.160.08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南宁市土地管理局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九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控制与调节作用,确保我市现有耕地总量不减少,保证我市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城乡建设提供建设用地,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订编制和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具体措施,作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证。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土地,实施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下列三方面的计划指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第七条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四、国家产业政策。第八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二、各类用地必须考虑土地供给水平,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合理安排,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保障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证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我市支柱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区)及各开发区在拟定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规模的同时,要确定土地开垦、整理、复垦的地点和规模,做到先补后占,切实保证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确定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地点。不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禁止毁坏森林和在牧草地上开垦,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二)城镇建设用地要尽量避免占用或少占用森林、耕地。(三)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组织生态退耕。第九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草案,并征求同级计划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三、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两县一郊、各城区和各开发区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四、市辖五城区和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第十条市、县(区)在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草案后,必须在15日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本级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必须按时上报,两县一郊、各城区和各开发区上报的时间是每年10月上旬,市级上报的时间是每年10月下旬。第三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和下达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本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拟订分解和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到各县(区)及各开发区。我市各级在拟订分解和实施方案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保留有储备机动计划指标,并可增加若干控制指标。第十二条我市各级如需调整计划指标,应当先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解决,只有在本行政区的计划指标不够安排使用的情况下,才能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储备机动计划指标中追加。储备机动计划指标已安排完的,没有取得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只能安排在下一年度报批。第四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行预申请用地指标,本年度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在上一年度提出用地指标预申请。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本年度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由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计划部门。第十五条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六条报经我市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在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中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位置、数量、类型、级别、是否有计划指标和计划指标的使用情况等内容。市、县(郊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与年度计划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三、确属必须占用农用地;四、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且未超过农用地转用指标;五、占用林地的,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六、严格执行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七、完成耕地占补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第十七条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除完成耕地占补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任务外,还应当完成补充因生态退耕等因素减少耕地的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计划执行单位是否制定了执行计划的相应措施;二、是否有不按批准的用地计划多占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三、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第十九条每年7、11月份,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联合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商市计划委员会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收取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请示》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邕宁、武鸣两县及郊区城镇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执行。关于收取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请示为确保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原件完整,及时地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保存,以利于今后城市建设查用,根据南府发[1987]154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收取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规定。拟从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对在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收取竣工档案保证金。现就有关向题请示如下:一、应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和装潢工程等地面和地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竣工档案,必须按规定(应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目录附后)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保存。二、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取及标准。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施工执照)时。必须同时按规定(附表(一)至(五)交付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标准)交付保证金后,方可办理领证手续。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代收,转市财政专户存放。三、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退还。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后,经审查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市财政局凭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证明将建设单位所交付的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给建设单位。经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补测、补绘。如果建设单位不补测、补绘竣工档案的,则由市财政局将其所交的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全部交由市城建档案馆作为补测、补绘工程竣工档案的经费开支。四、在一九九0年八月以前已竣工的城市建设工程,按规定应进市城建档案馆存放的竣工档案,必须在一九九0年十月以前,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逾期不交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工程总造价罚款2%,以作补测、补绘晒图、整理等经费开支。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市属及驻市各单位遵照执行附:应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一)市政、防洪、水利工程类:1、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横断面在5米以上道路工程。2、桥梁:包括人行天桥、立交桥、铁路桥、公路桥工程。3、隧道:包括地下隧道、地铁工程。4、广场:包括纪念广场、集会广场、商业广场、交通广场工程。5、排水工程:包括雨水、污水、管网工程、重点接收d≥200毫米的工程。6、污水处理厂等附属工程。7、河道整治工程。8、泵站、闸门工程。9、大、中型、小型水库、1000万立方米库容以上工程。10、水电站(500千瓦以上)工程。11、人工湖工程。l2、防洪工程:包括护坡、护岸、排洪泵站工程。(二)城市公用设施类:1、给水工程:包括取水、净化工厂(水厂)、给水泵站、水塔、输水管网等附属工程。2、公共交通工程:包括大,中型的停车场、客运码头、公共汽车总站等建筑工程。3、环境卫生工程:包括厕所、粪便处理站等建筑工程。4、供电工程:包括变电站(所),110kv以上输电线路;35kv、6--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含架空、地下、水下输电线路工程。5、电信工程:包括广播、电视、通讯、邮政、微波站、卫星地面站工程。6、城市煤气工程:气源厂、净化站、贮灌站、压送站:等工程。(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工程类:1、火车站、铁路主干线、专用线工程。2、港口、码头、船舶码头仓库建筑工程。3、公路长途运输汽车站、.仓库等建筑工程及附属工程。4、民航、军用机场的工程设施、售票处等建筑工程口.(四)工业建筑工程类:1、大中型工厂建筑工程(含附属工程)。2、大中型矿山建筑工程(含附属工程)。3、500千瓦以上电厂工程(含附属工程)。4、仓库、专业性仓库及附属工程。(五)民用建筑工程类。1、住宅小区、四层以上(含街区内私房)住宅、高层建筑工程。2、省市机关、科研、设计、银行、企业、国内驻本市办事机构、驻本市军事机关、外国驻本市办事处机构等建筑工程和附属工程。3、文化教育:影剧院、少年宫、文化宫、图书馆、体育馆(场)、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档案馆、教堂(伊斯兰教佛教等)、大、中专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建筑工程和附属工程。4、医疗卫生:区、市红十字会等医院;防疫站、疗养院、殡仪馆等建筑工程和附属工程。5、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地下商场、宾馆、招待所、饭店、交易场、商业大厦、粮店、煤店、综合性等建筑工程和附属工程。(六)园林绿化、名胜古迹类:1、公园(包括园内建筑)工程。2、绿地、苗圃等建筑工程。3、纪念性建筑及大型雕塑工程。4、风景,仿古建筑等工程。(七)人防、军事工程类:1、防空地下室、地下通道工程。2、打靶场、训练场、军事机场等建筑工程。3、雷达、遥感、卫星地面站等建筑工程。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参照《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2002年是我市的“城市建设管理年”,也是我市实现城市建设“136”目标的关键一年。今年的城市建设工程数量多,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量大,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各项目业主开展工作。为了加快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我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参照《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1]136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2]53号发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一、公共厕所免费开放后,各城区政府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厕所减免以下费用:(一)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按20%减免(二)免收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1、城建配套费2、人防工程建设费3、工程质量监督费4、定额编制管理费5、概预算编制费(三)缓收以下政府基金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2、散装水泥专项基金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教育附加费二、由各城区环卫部门管理的独立设置(包括与中转站合建)未能以固定经营铺面(包括出租房屋)的方式获得厕所维护经费的公厕的用水实行定额免费。按每座厕所每个蹲位每月免8吨水费,超出用水定额部分,按优惠规定缴纳水费。
-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在今年的“城市建设管理年”中,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之多、工程量之大、涉及面之广、时间之紧、标准要求之高,在我市是前所未有的。我们的一切建设工作,都是绕着创建“中国绿城”这个目标来展开。但从目前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来看,发现有些工程建设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损毁绿化的行为,与创建“中国绿城”的目标不相符。为确实保护我市的园林绿化成果,推进“中国绿城”建设步伐,现将城市建设中加强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绿化植物以及园林设施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涉及园林绿化的各类管线施工及其他市政建设、路灯、环卫、庭院和居住区改造建设等,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南宁市《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并及时到园林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二、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2000年制定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三、园林部门在保护城市绿化工作中要加强检查、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因执行不力对城市绿化造成重大损毁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1985年7月4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南宁市防洪堤管理处是南宁市防洪堤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对防洪堤(包括护堤区、护岸、堤下河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防洪。保持大堤完好,确保抗洪能力,发挥防洪效率。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条保持防洪堤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好,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凡住本市各单位和人民必须遵守管堤的规定,特别是防洪堤经过的附近机关、单位、乡村,更要严格遵守。各城区、郊区要协助专门管堤机构做好管堤工作。第四条防洪抢险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要按照防汛抢险命令,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参加抗洪斗争,不得有误。第二章堤坝管理第五条防洪堤是防御洪水的屏障,决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毁坏和侵占。一、不准在堤坝乱挖乱种(挖土、撬石、开沟、埋管线、立杆、植树、种作物)。不准随意破堤开路。二、不准在堤坝上乱堆乱放(堆放物资、废土废物、垃圾、放牧和摆摊)。不准在未建混凝土或沥清路面的堤顶上通行机动车辆及马车(护堤及抢险车例外)。三、不准在堤坝上乱搭盖房屋(含临时棚屋)及其它构筑物。在堤坝上空架设管线,必须距离堤面8米以上。四、不准在堤坝上打桩系船或系船于堤上栏杆及附属设施。第六条确因特殊需重必须挖堤(含埋管、一改堤、占堤。下同)者,事先须向市防洪堤管理处申请,报市城建局批准。一、申请挖堤须提交有关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和涉及挖堤韵技术图纸确定施工期限和汛期的防洪措施,按质按期修复的保证条件。二、挖堤的申请经批准后,须签订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当于修复工程实际预算价2倍的保证金,发给许可证,始能施工。三、挖堤工程修复完工,经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90%.留10%作养护费,若拖延修复,不妨碍防洪的,每拖延十天就少退l0%的保证金。但拖延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除没收全部保证金外,不准拆毁已修复的部分工程,由管理机构负责继续修复;妨碍防洪的,还要负责赔偿防洪抢险的一切损失,并追究责任。四、凡占堤(含挖堤施工至修复合格前这段时间所占的堤)者,需按占堤面积交纳占堤费。第七条特殊情况需在未铺设混凝土或沥清路面的堤坝上行车者,须向管堤机构申请,交纳养护费,发给通行证,始得通行。第三章护堤区的管理第八条江北堤西乡塘以西,江南堤富德村以西的堤一线,堤内30米,其余堤段,堤内6米,全堤线堤外至邕江河岸,均为护堤区。第九条护堤区是保护堤坝安全和进行防洪抢险的保障,必须严加保护。不得侵占。一、不得在护堤区建房及构筑物。二、不得在护堤区挖塘、打井、取土、爆破。三、不得在护堤区建筑地下工程、采矿。在护堤区附近搞地下工程、采矿、爆破,事前须向管堤机构申请,市城建局审批,施工时必须留有安全角,不得危及堤坝和护堤区。四、不得在护堤区堆放垃圾及其他有碍堤坝安全和防汛抢险活动的物品。五、护堤区内,建堤前原有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池塘、菜地可暂时继续使用,并由管堤机构造册登记备查,但不得扩建,待拆迁安置条件具备或防汛抢险需要时再行处理。六、建堤后,1982年9月l0日颁布《南宁市防洪堤管理暂行办法》前,在护堤区内建成的房屋,由管堤机构造册登记,今后逐渐搬迁;1982年9月lo日以后,在护堤区内所建的一切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所挖的鱼塘、所搞的地下工程,限期填平,谁挖谁填。否则要追究违章责任。第十条确因特殊需要占用护堤区,又不妨碍防洪、抢险者,按第六条办理。第四章防洪堤配套设施管理第十一条防洪涵间、穿堤涵管、排涝泵站、供电线路、水位标尺、测量标志等防洪堤的配套设备,是防洪抢险的重要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不准任何人破坏。第十二条未经管堤机构准许,不得摆弄和启闭各种闸门、堵塞涵管,移动标志。第十三条不得在各种防洪设施及其附近倾倒垃圾、抛掷石块、设障捕鱼、停靠船只、车辆、摆设摊点、堆物住人和圈养禽畜等。第五章河床、河岸管理第十四条堤外的河岸、河床是堤坝的基础,稳定,不断加固,不准人为破坏。第十五条河岸不准挖土、撬石、乱挖乱种,岸脚和水中的防冲堆石,不准炸鱼、爆破。必须保持不准捞取第十六条特殊情况,按照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在河中河岸搞建及工程者,必须采取措施稳固河岸并不得改变河水流。第十七条严禁任何单位向河岸、河中排放废渣等物,以免妨碍行洪,改变流向。第十八条严禁在堤外100米,岸边30米的河中挖砂石,凡在有堤的河段采砂石者,须先经市防洪堤管理处批准,交纳管理费,发给采挖证,始得在指定地点限时限量采挖。第十九条堤下防空洞及下水道由使用单位经常检查,及时加固,确保堤坝安全。第六章防洪抢险第二十条坚持汛前检查,作好防洪的一切准备,立足于防特大洪水。洪水涨至警戒水位线后,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防洪;涨至危险水位线后,动员全市军民进行抗洪抢险。第二十一条防洪期间,各单位要顾全大局,服从指挥,尽职尽责,密切注意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及对撤退低洼区的居民和物资,避免遭受损失。第二十二条各种防洪设施的运动由市防洪堤管理处负责,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乱动。第二十三条属于专用的穿堤交通闸,在防洪、交通两利的原则下,管堤机构与使用单位协商,签订“三包”协议,并由使用单位负责启闭和抢险,保证安全防汛。第二十四条穿过堤下的防空洞、专用下水道等地下工程管道洞口,由使用单位负责启闭和抢险,保证安全防汛。第二十五条护堤区内的建筑物和土地,因抢险或修堤急需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无条件支持,建筑物要立即拆迁,然后按规定偿给拆迁和青苗费。属于违章建筑和种植者不予赔偿,还要追究责任。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对保护防洪堤成绩显著或防洪抢险立功的单位和个人,经上级机关批准,予以表扬、奖励。第二十七条违犯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违章建筑,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能立即拆除并按质量要求恢复原状者,、予以批准教育。超过拆迁期限不拆除或拆除后不按质量要求恢复原状的,自发出违章通知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罚款l元,直至拆除修复好为止;超过期限10天仍不拆除者,除罚款外,经市城市建设管理机关批准,要强行拆除并以料抵工。二、违章破堤、取土、撬石、挖塘、爆破、搞地下工程等,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能立即按质量要求恢复原状者,给予批评教育;修复不合要求者,处以等于修复费用的罚款,不修复者,处以修复费用两倍的罚款。三、违章乱堆乱放,排放废土废渣,设障滞洪,当事人接到违章通知后能立即清除者,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以相当于堤或占护堤区费的罚款,超过期限还不清除者,处以清运费两倍的罚款。四、违章乱挖乱种、倾倒少量垃圾、放牧、拴船、摆摊,接受巡堤人员劝告立即纠正者,予以批评教育,置若罔闻或强词夺理者,巡堤人员有权予以纠正,一切损失由违章者负责,并处以1至20元的罚款。五、违章捞沙石者,每起处以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告者,加倍处罚;抗拒者,护堤人员有权暂时扣留船只。六、损坏各种防洪配套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修复费用两倍的罚款。七、其他违章,比照以上各条处理。第二十八条违犯本规定,禁而不止,蓄意抗拒,围殴护堤者,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分别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若与上级机关颁布的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细则授权市城建局解释。罚款和占用费,由市防洪堤管理处收取,专款专用,用于修复防洪堤或购置防洪设备,提取5%作为护堤奖金。附表是本细则的有机组成部分。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细则附表一、经批准破堤(护堤区)修复单价表二、经批准占用堤坝、护堤收费表三、经批准在指定河段捞砂石管理费表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五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十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南宁市“十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南宁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5月30日(1)缆干线网络的中心,年底将与北海、钦州、桂林、百色实现互联互通;在基本完成南宁到其它14个地、市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升级改造后,可使光缆干线网与全国广播电视网互联互通;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的南宁一广州的一级干线光缆工程已于1999年完工,二级干线南宁一柳州一桂林一贺州一梧州一玉林一北海一钦州一南宁和南宁一贵港一玉林一北海一钦州一南宁两个环路正在建设之中。(2)微波通信传输系统。2000年末,南宁电信、广播电视、电力系统共建有微波传输线路21条,中继站、终端站67个,线路总长8590公里。(3)卫星通信传输系统。2000年末,南宁电信、广播电视、银行等部门都已经建设了卫星通讯系统。银行系统在南宁设立了vsat卫星地面站,加入了全国卫星金融通信专业网;广播电视系统建成基于vsat站平台的应急数字卫星新闻采集系统(dsng),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各一套节目已采用dvb—s数字压缩技术通过卫星传送.全市建成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308座。2、信息运营服务业“九五’’时期,以电信、邮政、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信息运营业呈现较快的发展势头。2000年,电信业务总量完成18.35亿元,城市电话普及率达到45%,农村电话普及率达到6%,已实现行政村村村通电话的目标。长途交换机容量达到36000路端,城乡本地电话户数58万户,全市移动电话用户达到28.53万户,全市无线寻呼用户达到20万户左右。在电信基础网上,南宁电信分公司拥有分组网、数字数据网、atm、fr等数据网,为广大的用户提供各种接入服务,其中分组网的总端口数为1709个,ddn的总端口数为2696个,atm的端口数为120个。邮政业务平稳增长,2000年全市完成邮政业务收人12664万元,有邮电局、所70处,邮路总长度22741公里。广播电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全市现有无线广播电台5座,无线电视台4座,有线广播电视台3座;其中南宁市有线电视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已完成铺设接人光缆200皮长公里,开通150个光工作站。目前正在实施两环五线光纤干线建设。截止至2000年底,全市广播综合覆盖率为99%,电视综合覆盖率为94%。有线电视已成为广播电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保持着快速发展的态势。有线电视的市区人网率达95%,用户数近30多万户,已成为家庭入户率最高的信息工具,有线电视网络正在向图像、声音和数据综合业务的融合趋势发展。3、因特网到2000年底,电信网络共有6000个拨号服务器端口、150个路由器专线端口,网络总带宽为465m出省带宽和2.5g的省内带宽。公众多媒体通讯网于1998年开通,可容纳6万拨号上网用户和数字专线、分组交换和数字移动电话用户上网。广西宽带多媒体通信网于1998年底在南宁开通并投入运行,是当时国内建成的第二个宽带多媒体网,具有数据、语音、图像、视频等多媒体传输能力。到2000年底,全市在电信部门登记开户的互联网用户84241户。全市在广西导航注册的网站近400个,占全区的60%以上。1997年。南宁市政府及在邕的自治区各政府部门开始实施政府上网工程。作为自治区级政府上网工程的广西互联网中心一期工程1999年8月正式投入使用,初步建立了自治区级信息交换平台。南宁市政府的新办公楼已按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进行智能化综合布线,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大为改善。目前,南宁市政府、南宁市人事局、南宁市信访局、南宁市统计局、南宁地区行署、南宁市新城区政府、南宁市江南区政府等部门分别建立了自己的网络站点,并已与自治区政府网建立了链接。南宁目前已建成农业信息网、科技信息网等专业网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许多区直部门也建成了以南宁为中心覆盖全区的网络系统,主要有广西经济信息网、广西教育科研网。此外,南宁市旅游信息网、商情网、物价信息网、农业信息网、统计信息网等部门、行业的专业网也相继建成或在建。4、电子商务广西是全国蔗糖最重要的生产基地,广西食糖商务网(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在南宁建立并取得较大发展。网络覆盖全国主要营销中心近30个,设置交易席位270多个,已实现了食糖购销的电子化。自1999年10月开通至2000年3月,已累计上网交易食糖80万吨,交易额24亿元,随着其网上支付认证体系的建立,电子商务功能日趋完善,广西另两类大宗商品淀粉和酒精,亦将上网营销。南宁大华光旅游网是全国十大旅游网之一,1998年开通后经营状况良好。大华光旅游网已在国内外各大搜索引擎登记注册,与近50家著名网站建立了链接,访问人数已超过80万人次,广西、北京、四川、广东等省、直辖市的旅游企业l00多家已加盟。该网站已成功实现网上结算支付,累计上网交易额达600万元。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于1999年6月开通,至2000年12月止在办公设备、公务用车等方面实际完成网上采购金额达到3432万元。南宁市科技信息网、南宁市红土地农业信息网等网站,也在电子商务领域迈出了第一步。全市在各类搜索引擎注册的商业网站上百个。其中南宁手扶拖拉机厂、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凤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橡胶厂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本企业的网站,许多企业通过因特网,进行了企业形象宣传,获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效益。5、信息技术在各领域得到应用“九五”时期,南宁实施了“金桥”、“金卡”、“金税”、“金关”等“金”字系列工程以及一批重大信息工程.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以计算机应用为标志的信息技术正向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各领域渗透。税务部门建立了覆盖全市的数据网,实现了税务管理的网络化;交通系统已建成公路桥梁和干线公路路而管理系统和全行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铁路系统通信、信号向电子化、自动化发展。信息技术在教育、金融、外贸、气象等部门也得到广泛应用。部分工业企业采用了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以及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计算机仿真等信息技术,大中型企业产品设计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化,部分产品实现了算机制造。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已开发或将开发的农业’web数据库、农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对推动高产、优质、高效、低耗农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流通业也广泛采用了信息技术,大中型商业企业在商品购进、仓储、销售中普遍使用了计算机管理系统。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利用数据传输网和国际互联网开展网络金融、网络证券、网络保险服务已初具规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开发推广了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电子联行“天地对接”系统、同城资金清算网络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一系列业务处理系统。各商业银行的储蓄通存通兑系统、全国电子汇兑系统、工商信贷管理系统等也都投入了运行。各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均实现了业务处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各商业银行均开展了电话银行业务,开通了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无中心跨行联网业务。6、软件业全市现有it企业150余家,年营业额12亿元。其中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60余家,年销售额近4亿元。全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30余家。主要软件企业有南宁波尔科技有限公司、国家“863计划”承担单位南宁平方软件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德意数码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运通数据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开发生产的网市2000.v.2.0、住宅小区及楼宇智能化管理系统、烟草行业管理系统、智能地理信息系统、酒店电器集成控制系统、平方超媒体编著工具、指纹识别系统等产品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水平和较好的市场前景。软件开发环境逐步形成,在某些应用软件产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如在电力行业方面、税收征管方面、网络应用软件及教学软件等方面。南宁软件园已经挂牌成立。一期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0.85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39亿元,占地133亩。现已建成21000平方米的“南宁电子科技广场”大楼和12000平方米的软件开发生产基地大楼。一期工程已有60家软件企业入驻。“南宁火炬软件产业孵化”一期扩建工程及二期工程将使南宁软件园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南方大型生态软件园区。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九五”以来,南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逐步从传统电子产品向以信息化服务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品转移,产品涉及计算机、广播电视、家用电器、工业电子产品、基础元器件等。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在计算机及应用、新型电子元器件等领域中初步形成一批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品,直接为信息化服务。8、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普及培训工作目前南宁市的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得到加强。各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相继开设了有关信息技术的专业和课程,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信息技术培训。全社会掀起了学习信息网络技术的热潮,掌握信息技术技能的人数不断增加。南宁市人事局专门组织45岁以下的公务员及非计算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计算机应用培训,目前已有900多名公务员和一万多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合格证书。(二)南宁市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基础差,起步晚。我市信息化基础较差,起步较晚。作为自治区首府,与中东部地区主要城市差距较大,与信息化先进城市上海、北京、深圳、南海等相比相差更远,与西部的成都、西安、重庆等城市相比也有较大差距。我市城市信息基础较差,信息产业发展较慢。我市信息网建设也较少,在全市各委办局及“三宁公司”的初步调查中发现,只有37个单位初步建有局域网,自治区也只有30来个单位建有局域网,网络布线也还不完善,还未能实现光纤到小区到居民用户,县乡镇级布线情况更差。信息产业方面是南宁的薄弱环节,只有几家规模不大的信息产品生产企业,信息产业产值在全部工业总产值所占比例很小。2、信息化步伐跟不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信息化发展滞后长期得不到解决,信息化建设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3、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高,深度不够,存在着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现象。信息设备利用率低。4、产业化程度低,技术水平不高。无论是网络产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还是软件开发,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和拳头产品不多,离产业化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在信息化建设中对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敏感性不够,总体技术水平不高。5、信息化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作为对外开放城市,南宁市的信息化工作明显滞后,市民的信息化素质较低,信息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应用也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市信息化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信息化宣传力度不够,信息化意识没有深入市民心中。企业信息化意识也很不够,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及拓宽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薄弱。6、行业管理的机制还不完善。目前我市还没有完善的信息化政策体系和有关法规,不能很好地保护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不能较好地规划信息网络建设。7、缺乏信息技术、管理方面的人才。一是信息化教育滞后,没有形成完整的信息化教育体系;二是信息化人才培养跟不上信息化人才需求步伐,中小学是信息化培养的薄弱环节,大中专院校信息化专业教育普及率也较低,社会信息化培训跟不上时代要求;三是信息化人才引进难度大,由于软硬环境条件的限制,企业单位、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重点部门引进高素质信息化技术和管理人才比困难。8、信息化投入与资源利用不足。长期以来我市除了信息化专业部门(如电信、邮政、联通、移动、吉通、网通等)有较大的投资外,其他部门(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信息化投入的资金极少,科技三项、企业技改经费等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较为有限,信息化投入极少。信息产业各种资源、要素的流动不足,未能形成集聚效应和规划效益,信息资源在绝大多数部门内部流动,未能实现资源共享,这方面党政部门较突出。(三)“十五”面临的宏观环境1、当代的科学技术创新基本上来源于信息知识的创新,当代的科学进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及其对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使国民经济的技术含量、信息含量和知识含量大幅度提高,从而加快了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进程。因此,人们把信息产业称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战略产业和先导产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核心产业。2、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产业国际化、集团跨国化、生产规模化、销售本地化为信息产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参加信息技术协议(ita)在为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我们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通信运营业和高技术含量的电子产品,在国内市场将面临巨大冲击。3、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国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大众的消费结构由以满足基本物质生活为主转向更多的追求精神享受,人们对信息、信息服务和新型家用电子产品提出了多种类、多层次的服务要求,为我国信息产业持续、高速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4、软件、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成为信息产业竞争力的核心,谁掌握并垄断了核心软件和集成电路、关键元器件的设计和生产,谁就将成为信息产业中的霸主。加强核心软件、集成电路和关键元器件的设计与生产是我国“十五”期间信息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5、网络技术向高速、宽带和有线、无线相互融合方向发展。以intemet通信协议(ip)为代表的选路技术和光纤为代表的大容量传输技术相结合,融话音、数据、图像为一体的,兼有通信、运算与媒体功能的宽带高速信息网,将构成未来社会的主要信息基础设施。与此同时,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接口规范的确定,使得通信无线移动网络接入intemet获得信息服务,实现信息个人化的目标已成为现实。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地面的光传送网络、空中的无线网络和卫星网络将相辅相成,形成有线与无线相互融合的新世纪信息网络。6、计算机、通信与多媒体技术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使通信网和计算机的功能倍增,从而大大拓宽了信息的应用范围,提高了信息的使用价值,为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开拓了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家庭办公、电子休闲、网上娱乐等新型通信与信息服务方式的生产与发展,将使信息技术日益广泛地进入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形成,加快信息化进程。二、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实施原则与总体目标(一)编制依据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3、《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4、《中国信息产业“十五”发展规划》(二)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建设大西南出海通道和南贵昆经济区目标,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遵循国家“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精神;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自治区首府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信息流集散中心;紧紧围绕建设“信息化城市”,实现《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抓好试点,逐步推广,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用信息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民族地区人口素质、教育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而快速发展。(三)实施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南政府主导,发挥政府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组织推进、统一标准、政策导向等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以市场化运作来加快信息化建设。2、全面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要综合考虑南宁市现有的信息化基础条件,配合南宁城市发展的总体战略和重大发展机遇,对南宁市的信息化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要在基础设施先行的前提下。以信息化的推广应用为重点突破口,加快面向应用、面向需求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以应用和需求带动和推进南宁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发展。3、联合共建、整合发展的原则。要从全区和全市的大局出发,打破部门、单位之间的界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共建南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联合开发信息资源。同时要整合南宁市的现有基础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以发挥其整体优势,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四)“十五”信息化目标以建设信息化城市为总目标,全面推进经济和社会数字化进程,加快建设信息化城市;以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核心,以南宁市特色信息化试点项目为突破口,以信息化带动体制的创新、基础设施的飞跃、传统产业的升级为目标.全面提升企业素质,形成信息技术对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全面渗透的趋势。信息产业结构向提供产品、技术、软件及其整体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型转变;产品结构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高技术、高附加值型转变;技术应用向自主开发和创新转变。到“十五”期末,信息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力争达到30%左右,信息产业对gdp的贡献达到12%,对gdp增长速度的贡献达到1.2个百分点。信息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到“十五”期末,全市城市固定电话普及率达60%,农村电话普及率15%。人均带宽拥有量达到0.8kb/人,每千人拥有计算机数80台。有线电视用户达40万户,电视综合覆盖率达98%。信息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占全部基础设施投资的比重达到5%,信息指数达到60%以上。信息产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供技术、装备和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信息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市民信息化素质大幅度提高。到“十五”期末,城区中小学计算机教学普及率达到90%左右,乡镇以上公务员计算机培训率到达100%,企事业单位职工计算机培训率达到70%。三、信息化的主要任务1、推进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在政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区市党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原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改造、扩充、升级;积极推动职能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政务管理现代化奠定基础,政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去适应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应用由简单到复杂、南单一的文件传递向综合业务逐渐发展,争取在全国率先实现政务信息化。2002年底前,基本实现面向企业和公众业务上网进行和政府内部办公的电子化及网络化。在此基础上,到2005年,建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宽带传输、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全面开展网上交互式办公,从而基本实现政务信息化。依托南宁公用信息平台,建立联接各区县、市属各部门的信息网络,整合各职能部门网站节点,并在此基础上组建“南宁在线”政府网站,加快建设宽带政务网络系统.全而实现南宁市政务网的宽带化,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交互式业务。最终实现本市各机关面向企业和社会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督和对公众服务等政务工作开始在网上运行。建成一批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信息数据库,构造区域性信息生长源。信息网络建设应在目前条件较好的基础上,着眼于长期发展的需要,实现跨越式发展。2、加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南宁市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完整的城市建设基础数据库系统。包括全市的土地资源、水利资源、房产资源状况,城市生态环境状况以及地下管线、市政建设、绿化、环保情况及全市地图信息等基础数据。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在城市规划设计、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配置和城市建设审批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在市政管理部门还包括对煤、水、气、及城市交通状况进行调控、调度的信息系统及城市生态环境的监控系统。以及在公共收费管理部门,大力推行一卡多用的ic卡系统。在公交部门实现统一的ic卡自动收费管理。3、促进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事业.包括公安、交通、消防、防洪、防震、护林防火、人民防空等,要以南宁城市应急联动系统为主干网络,健全全市安全应急信息系统,支全网络进小区、进家庭,并拓宽领域,开展多层次的安全保障服务。加快建设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医院资源资讯系统、远程医疗保健服务系统、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等,全面提高市民的医疗保健服务水平,提高生活质量。就业及生活保障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以南宁市人才信息网为核心的人才需求系统、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管理系统等。4、推动工业领域的信息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知识管理网络化;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应用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企业的内联网与外联网,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利用能力,改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方式,发展电子商务,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在中小企业中推广应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单元技术;提高工业企业cad、capp、cam的普及率与覆盖率;图档管理电子化;重点产品要进行优化设计;大、中型企业,尤其是机电制造业的企业不仅要应用cims的单元技术,更要强调以产品数据管理(pdm)为中心的系统集成,大力发展机电一体化产品;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建立企业与产品数据库系统和全市工业运行状况的信息系统。包括全市工业企业和产品的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劳动工资状况等信息。建立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服务系统,包括各项国际、国家标准,各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查询、检索和电码电话防伪系统工程等。5、抓好农业领域的信息化建立农业的基础数据库和现代农业信息系统。为“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和建立现代农业经济服务。包括农业产销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农业统计信息、乡镇企业信息和农业的预测、预报信息系统,既面向农业领导决策服务;也面向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及广大农民经营服务。6、狠抓商贸、旅游领域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动商贸流通体系向输出性商贸业转变。大中型商贸企业要建立物资购销存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建立商业、外贸信息资源体系和相应的数据库系统。加快全市各大、中型商场商品信息互联网络的建设,优化南宁市商贸体系的购物环境;汇集外经、外贸和外资以及商务活动等方面的动态数据信息,汇集国内外商务方面的各种政策、公约、协定等,构造优越的商务环境。在推广商业增值网和外贸edi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基于因特网的现代电子商务。旅游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要实现旅行社、宾馆、旅游景点、交通、出入境管理等旅游相关部门和金融结算系统、航空订票系统和国际有关网络联网,包括为旅客游览、交通、食宿、安全提供服务的全程的信息、服务、查询系统及文娱、体育等信息系统。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查询和预订服务.为把我市建设成国际性旅游城市提供基础保障和良好的旅游环境。大力提高各旅游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息应用水平;利用城域网络平台实现全市旅游相关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在因特网上进行旅游订房、订票、旅游景点及项目的查询,进行南宁的交通线路的查询;在因特网上进行南宁市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的宣传,使旅行社能够利用网络实现宣传、组团、交通工具预订、客房预订、结算等一条龙服务,同时旅游者能在境内外查询南宁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文化历史、人文地理、交通工具、宾馆、旅行社情况,在网上进行电子结算,改善我市的旅游服务环境。7、完善金融、财政、税收及工商管理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完善的金融信息资源体系和各个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信息应用系统;继续完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实现全市大部分商业银行联网,并和部分大商场实现直联。各银行和商业的自动取款(出纳)机(atm机)和pos机都要进入银行卡网络系统。实施金融智能卡(ic卡)应用试点工作。完善金融证券和期货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一个完善严密的政府财税和工商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建设好金融财税网,广泛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严密国税、地税的税收征管和稽核,严格财政和工商管理。密切财、税、工商部门及金融部门资金的协作和信息共享。8、加速科技、教育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完善南宁市科技信息网络系统,并与广西科技信息网连接,实现全区各地的科研、技术、开发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的网络互联,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和进行科技交流。建立和完善教育科研计算机网,实现南宁市教育网与区内教育和科研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层次各行业人员对上网学习的需求。9、加强宣传、文化领域的信息化建立宣传、文化信息系统和相应的数据库。包括党的方针政策,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历史年鉴、文化知识、文学、戏剧、电影、音乐、舞蹈、文物、图书等信息系统;还包括南宁市精神文明建设数据库系统。充分应用因特网、多媒体光盘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宣传、文化活动。10、积极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调整电子工业的产品结构,积极推进电子产品由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为主的过渡,实现技术结构与产品结构的战略转变,利用劳动力优势,着力引进开发生产技术更先进、功能更高的各种计算机及应用产品,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开发生产网络产品和信息系统装备。把信息产品和家电产品融合起来,走信息产品家电化道路;抓好电子元器件生产;形成新的片式化、微型化基础元器件产业格局;促进电子应用产品发展,重点发展智能开关控制柜、微机控制三相大功率电力稳压器、汽轮发电机组中央控制系统、低压无功率动态补偿装置、智能远程抄表系统、医用x射线机高频高压发生器、智能卡技术应用产品等。11、大力发展软件业以南宁软件园区为基地,促进软件产业规模化发展,要加快建设南宁软件园。在软件园区集聚一批信息产业专业门类配套的知识创新型企业群体,将园区建成拥有中高级复合人才、具有与因特网通畅连接的园区网和先进的通信研发生产设备、严格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高效响应的技术服务体系、舒适周到的生活服务体系、开发环境优雅宜人的、花园式的电子信息产业系统集成基地,建成具有国内高知名度的因特网门户站点和一系列的信息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培训、展销、博览、服务中心。南宁市软件产业要以发展应用软件为主,重点开发通用数据库管理软件、教育软件、企业管理软件、intemet应用软件、全文检索软件、消息及时收发系统、网上虚拟展览系统、多媒体应用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is)等软件产品,同时大力发展网络工程和系统集成业务。12、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要围绕十五个数据库的建设,以项目带应用、以应用带资源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普及和深入应用。“十五”期问,资源建设应结合应用系统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发建没政府信息资源、公众信息资源、市场信息资源三大类信息资源,重点建设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库。主要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宏观经济信息数据库,招商引资信息数据库,统计信息数据库,政策法规信息数据库,企业与产品信息数据库,国土资源信息数据库,劳务和人才资源信息数据库,旅游资源信息数据库,科技信息数据库,环境监测和防灾信息数据库,物价信息数据库,农副产品信息数据库,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图书文献资料信息数据库,公安信息数据库,教育信息数据库。13、推进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继续推动以电信、邮政、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信息运营业快速发展,通过技术及装备的更新改造,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费用,开展多方面的信息增值服务。提高业务收入。使信息运营业的增加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对报纸、期刊、杂志、图书、音像、新闻出版等传统信息服务业,要加强规范,促进产品向多样化发展,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对相应的出版企业加强技术引进和改造.能生产出质量更优的产品。鼓励专门从事信息咨询、中介、广告服务的企业发展.加强规范,引导各类企业建设面向市场需求的信息数据库,努力建设一批专业信息市场。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开拓信息服务的新领域,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视会议、网络广告、家庭娱乐和视频点播等服务,逐步推进面对面的信息交流业务,为提高人们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创造新的条件。四、重点工程“十五”期间,南宁市信息化重点工程简称“12348工程”。主要包括1个平台,即南宁市综合信息交换平台;2个基地,即软件开发基地、信息产品生产基地;3个示范,即南宁市民族地区信息化教育示范、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示范、社会保障和公共安全体系的信息化示范;4大网络,即集约化管线网络、南宁有线电视宽带信息网、南宁电信宽带网、其他宽带城域网;8大工程,即南宁市“电子政务”工程、南宁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工程、南宁市高新区“数字园区”工程、城市综合交通信息网工程、城市建设与规划信息工程、环保监测信息工程、“金字”工程、“数字家园”工程。这18个重点工程基本覆盖了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为我市信息化的发展构建了基础框架。(一)1个平台南宁市公用信息交换平台南宁市公用信息交换平台是南宁市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互联网与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联通,成为南宁市大型公用数据交换中心和各单位开展有关业务的平台及公众信息网。这样在同一信息交换平台上可以支持各种信息应用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基础网络的重复建设。其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四大班子联网(完成骨干节点建设,实现骨干节点互联);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联网;各区县建成本区域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建成汇聚节点);完成骨干节点和汇聚节点的高速连接,拓展公用信息交换平台的覆盖空间;完成南宁市公用信息交换平台与重要信息源的宽带联网;完善无线宽带网和接入网的规划和建设。(二)2个基地软件开发基地以南宁软件园为基地,制定引进软件企业、吸引软件人才、促进软件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开发应用软件为突破口.带动行业软件的开发。重点开发网络及商务软件、住宅小区及楼宇智能化管理系统、交通信息管理系统、烟草行业管理系统、智能地理信息系统、酒店电器集成控制系统、环保监测系统、电力配网系统、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指纹识别系统、教学软件等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水平和较高的使用价值的信息软件产品。大力发展软件外包、出口。信息产品生产基地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基地,大力引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制定引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的优惠政策,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电子装配工业、技术密集型的企业、资金密集型的元器件生产企业、以及资金技术知识型的电脑产品、精密仪器及设备等高技术电子信息企业。重点生产计算机及应用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网络产品、科学实验仪器、教育信息产品、广播电视通讯产品、家用电器、工业电子产品等。(三)3个示范南宁市民族地区信息化素质教育示范为提高少数民族人民信息化素质、加快民族地区专业化人才培养,南宁市应加快建设信息化素质教育项目,包括中小学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知识普及教育项目、建设南宁市在线教育专用网络以及开展民族地区网络培训项目。中小学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知识普及教育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内容包括为市区内所有中小学配备计算机教学设备,力争2003年底前在市区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中全面开展信息技术教学。2005年底以前,扩展至全市所有县区,包括乡村的中心小学。配套建设计算机网络技术教育的师资队伍,开发一批适合信息化素质教育的课件,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全面开展计算机基础知识普及教育。南宁市在线教育专用网络项目。该项目实现市、区(县)、学校三级高速联网,提供广泛的信息资源、教学资源、社区服务和安全、统一的互联网出口,实现海量数据存储和实时多媒体数据传输,能够承担高负载网络访问,逐步建设和完善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和资源库,逐步开展各种应用服务,为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提供高速、安全、个性化的教育环境和资源,为南宁市教育现代化和“校校通”建设打下扎实的基础。该项目主要由城域网主干、教育资源中心、接入设备和城域网出口四部分组成,各学校校园网采用千兆链路就近接人教育城域网。暂时无法接人光纤的学校可采用无线网络连接或拨号。择优选择若干家培训中心(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及大中型企业技术教育机构上网,开设名校、名师、名技栏目,为全体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自学环境。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示范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系列示范工程主要包括:建成南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业企业信息化改造示范工程2—4个,商贸会展示范工程2—4个,旅游餐饮示范工程2—4个,数字示范小区工程1~2个,扶持1—2家软件企业上市。农业方面。在加强农业信息采集网和信息服务网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红土地农业信息网。农业专业软件开发。突出抓好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工作,以农业信息服务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1)农贸市场信息节点建设;(2)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植专业户、农业专业协会上网;(3)农业专家系统大面积推广示范;(4)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服务;(5)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工业方面。建立南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为驻邕企业甚至全区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服务。该中心将聘请各行业专家为企业设计最新产品,检验、评估最终产品的功能与功效,设计产品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成份组合与配方、生产装备、生产人员配置、生产组织结构等一套完整的产品生产设计方案,为企业在生产的各个环节所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偿向企业提供;另外还可为企业设计企业形象、广告,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等。骨干工业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鼓励骨干工业企业通过信息化改造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主要抓好企业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系统、辅助工艺(capp)、辅助制造(cam)、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产品数据管理(pdm)、智能化管理系统、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系统的开发和运用,加速产品技术革新,开展网上销售和企业内部智能化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服务业方面。“十五”期间,南宁市将重点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包括商贸业、教育培训业、餐饮业、会展业、建筑及房地产业等多个领域。——大力开展商贸业的信息化改造及电子商务。在全市大中型批发机构和大型商场全面推行超市、商厦电子化结算系统,逐步推广电子货币。广西食糖交易网要在增强功能、完善物质配送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立食糖、淀粉、酒精、林浆纸等大宗特色商品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建立南宁市亚热带水果、蔬菜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建设中国南方中药材信息港;建设全国少数民族特色产品信息网。选择有实力的业主加快开发。——深化旅游业的信息化改造。建设南宁旅游信息网,该网络包括基于gis的旅游基础信息库、旅游信息公众查询及投诉系统、产品预定及交易系统、旅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旅游信息预报系统、导游及网上模拟旅游展示系统、导游员智能化管理系统以及常规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大华光旅游网功能,增设旅游资源资讯栏目.介绍南宁旅游圈的各类景点、景区旅游建设项目,推荐南宁特色旅游线路及产品,介绍南宁的风土人情,推介南宁旅游合作开发项目等,以信息化手段塑造“绿城旅游”的金字招牌。——餐饮宾馆业的信息化改造。重点推广酒店、旅行社智能化管理系统,为顾客在安全、宾馆服务、旅游、餐饮、交通信息等方面提供便捷的服务。“十五”期间,全市要有15家以上的星级酒店及大型宾馆建成智能化管理系统。——建筑及房地产业的信息化改造。主要是推广运用建筑企业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提高建筑行业设计的水平、档次和效益;逐步推行社区(小区)智能化管理系统和楼宇智能化管理系统,从试点开始逐步推开。特别是新开发的小区、旧城改造社区,要进行智能化设计;动员大型商务楼宇开展智能化改造。——会展业的信息化改造。在新建的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建立智能会展信息服务系统,整合南宁市各种会展资源,并与省内外主要城市建立会展信息联动,设立对境外的会展信息窗口,引进国外知名会展企业,为我市会展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技术、资金等各种服务。——重点服务领域“一卡通”支付工程在金融、医疗保障、电话及有线电视的收费、报刊及食品订购、商厦超市及宾馆饭店的结算等领域启动“一卡通”电子化支付系统。扩大电子货币服务领域。社会保障和公共安全体系的信息化示范安全保障方面。包括公安、交通、消防、防洪、防震、护林防火、人民防空等,要加快建设我市安全应急信息系统;以南宁社会应急联动系统为主干网络,健全全市安全应急信息系统,安全网络进小区、进家庭,并拓宽领域,开展多层次的安全保障服务。医疗卫生方面。加快建设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医院资源资讯系统、远程医疗保健服务系统、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等,全而提高市民的医疗保健服务水平,提高生活质量。就业及生活保障方面。要建立南宁市劳动力及人才需求信息系统、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管理系统,建设特困企业、家庭、失业人员、处于温饱线以下人员数据库,建立完善基本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等。社会应急联动系统要建设成为全国示范项目。该项目是全国首家将公安、交警、消防、急救、防洪、护林防火、防震、人民防空、公共事业等政府部门纳入一个统一平台的指挥调度系统,她向公众提供社会紧急求助服务的联合行动。该系统只需拨打一个号码(比如110),不同警种及联动单位之间协同行动.实现无线调度通讯与紧急状态管理、卫星现场图像实时传送、大型数据库支持,提供随时查询,装备紧急无线移动车载通信及车辆自动定位系统,实现事件状态显示等多种优越性能。该工程以公共服务为主要目的,系统平台建成后,还可以积极向社区保安、车辆报警等赢利性服务领域发展,并开发部分电子商务功能。(四)4大网络集约化信息管线网络信息管线是信息传送最基础的物质实体,是运载话音、信号、图像等信息的通信线缆必经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管道所构成的网络形通道,是建于地下、专门用于通信光(电)缆通过的物理空间。从国外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外发达国家信息管线的建设,大多经历了从架空线到地下线的发展历程,目前正朝集约化方向发展,即对各种信息管线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并在同一条管线走廊内集中布设。目前,南宁市的信息管线已有相当规模的基础,然而,由于以往的地下通讯管线资源,大多归各运营商自行建设、各自管理和:分散使用,从而出现到处乱挖的现象,重复建设严重。因此,建设具有先进性、统一性、安全性、可扩充性的集约化信息管线网络工程显得尤为必要。从电信业务发展的初期开始,信息管线就是构成电信网络最重要的物理条件,集约化管线工程更是属于建设难度最大、建设周期最长、投资比例最高的信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新建信息管道,改造原有管道,形成不同单位共享的信息管道;集中建设城市信息管线,为各类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管线建设、维护等服务;建设光纤服务网;为社会提供光纤出租等服务;建设公用的大型机房设施;提供中小网络服务商集中性机房设施;建立井下安全防范体系,确保地下管道的安全。南宁市信息管线集约化工程是建设期长远、工程量大、牵涉面大的工程,建设这项工程要消耗大量的资金,除政府可以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外,应结合商业资金组建信息管线公司进行建设。要尽力整合现有资源又能吸纳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合作建设项目的新机制,通过公司的商业化运作,取得信贷资金或上市来促使项目尽决启动。项目运作方式。成立南宁市信息管线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专项进行通信管道、通信机房和光纤线路的建设、经营,为所有的电信运营商提供管线基础设施.实现商业运作还贷。该工程可从新区开始,由易到难,逐步改造完善已建管线设施。逐步完善形成全市统一的网络管线系统。通过3—5年的建设,实现全市主要道路上的架空通信线路全部进入地下,为南宁的城市建设和信息化的发展作出贡献。南宁有线电视宽带综合信息网目前,有线电视已经成为我国家庭入户率最高的信息工具,有线电视以其频带宽的特点被世界各国专家公认为“信息高速公路的最后一公里”的解决方案,具有巨大的产业开发价值。由于原有的单向有线电视网在技术指标和质量上均达不到高速双向数据传输的要求,无法在其上展开intcrnct高速接人以及其他各类增值服务。为了提高网络质量、发挥有线电视网络宽带优势,顺应三网融合的要求,有必要对原有的网络进行双向改造。改造后的光纤同轴混合(hfc)网络具有速度快、频带宽、规模大、衍生功能多(如因特网接入、会议电视、网上购物、视频点播、股票交易、远程教育等)特点,从而让市民通过双向网络充分感受信息时代所带来的快捷、方便的生活方式。建设内容包括:1、建设以两环五线、一个中心、十三个分交换局为拓扑结构、基于ip包交换技术为核心的光纤干线网络交换平台,提高网络运行可靠性、提升信息交换能力与综合业务开展能力。2、进一步将光纤节点延伸到小区或楼栋,全面改造同轴电缆分配网络,形成具有多种接入方式、功能完善、覆盖全南宁市(含邕宁、武鸣县)的大型城域网。南宁电信宽带网南宁电信宽带网是为适应南宁市信息化建设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大容量、高速、可靠、技术先进的新一代公用数据通信网;向用户提供ipvpn、vl,an路由以及intcmct接入代理等业务。它包括高速的人tm基础骨干网、宽带ip骨干网、以adsl。接入方式的高速接入网以及宽带信息平台.高速会议电视平台、vpn组网等方面应用。目前,中国电信南宁公司以南宁为中心辐射全区、依托西南、华南的一级干线光缆和二级干线光纤光缆网,建成覆盖全市各住宅小区的光纤城域网,光纤线到大楼、小区。工程包括接入网络(adsl)项目和宽带骨干网络(atm)扩容项目。该工程实现的主要功能有:政府联网、企业联网;高速访问因特网和宽带多媒体通信网;网上炒股、网上购物、进行电子商务;收发电子邮件;影视点播、网络游戏;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举行电视桌面会议;通过局域网实现社区内的信息共享、互访和传递;智能化家庭服务。其它宽带城域网其它宽带城域网包括基础管线、宽带主干网和宽带接入网三个部分。先行建设沿民族大道到琅东新区两点一线宽带基础网络平台.完成市内600公里干线光缆的敷设;逐步建设基于光纤和tcp/ip协议、能够支持各种应用的宽带主干网,这些应用包括高速数据通信业务(点播电视、ip电话、可视电话、数字电视、电视会议等)、透明信道服务(政府、公安、银行、证券等部门宽带互联,组建虚拟专用网等)以及宽带internet基础平台等;建设基于光纤(fttx)、光纤同轴混合网(hfc)以及电缆(xdsl)的宽带接入网,从而解决接人手段的宽带化问题;在国际出口方面.利用中国网通的带宽,采用大容量和高密度的光纤技术,最终建成一个覆盖全市的具有超大容量、可提供多种方式接人的宽带城域网。在宽带城域网的基础平台上,逐步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功能的信息运作交互服务平台,形成一个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和宽带信息交互中心(biec);初步建设一些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和文化等行业的应用系统以及网上城市电子商务网站;开通信息化小区和示范区建设,形成完善的信息采集、处理、反馈、分析、预测与决策的电子信息网络。(五)8大工程南宁市电子政务工程南宁市“电子政务”工程是南宁市实现电子政务的基础,也是南宁市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党政信息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内网”和“外网”平台建设;二是应用系统的开发,包括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其它业务处理系统;三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网站体系,配套建设一批公益性信息资源库。其中,“内网”是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办公的专用办公网及其内部文件传输、信息查询系统,不接入因特网,独立管理自有的ip地址,服务器设在网络管理中心,物理上不与因特网相连,同“外网”隔绝运行。“外网”是政府与外界沟通的桥梁,是政府对外发布信息的窗口,是市民及单位向政府提出办事申请的窗口,是一个网站体系。建成能够连通南宁市各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办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交换和共享,创造办公自动化的网络环境,提供签报/报告、公文处理、档案管理、领导活动安排、会议管理、电子公告、个人文档管理、个人日志、通讯录等应用,它涵盖政府日常办公管理的基本流程,为政府机关办公、事务处理和辅助决策提供准确、有效、广泛、及时、可靠、安全的信息服务,实现办公现代化、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逐步推行公文交换及审签无纸化;开展电子政务,启动网上集中审批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在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同时,加强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网的作用,积极有效地开展宏观经济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建立以市政府网站为门户网站的政府网站体系,采用点击方式链接,共享出口,提供简洁、高效、全方位的访问模式;及时提供市内、区内及国内重大经济信息;针对南宁市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展开调查研究,提供一批极具参考价值的专题信息,着重在各部门建立业务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软件自动生成上网信息。南宁市“电子政务”工程既是一项服务政府的公共工程,也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建设的过程中还可以争取信息运营商无偿的提供部分场地和设施。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工程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是南宁市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应急联动就是政府协调指挥各相关部门,向公众提供社会紧急求助服务的联合行动,是将公安(包括交警、消防)、急救、防洪、护林防火、防震、人民防空、公共事业等政府部门纳入一个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在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建成后,市民的任何报警、投诉、急救、求助等,只需简单地拨打同一个号码(比如:110).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度相应的处警机构及处警人员;同时,通过建立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加强不同警种及联动单位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从而对一些特殊、突发、应急和重要事件能作出有序、快速而高效的反应,也方便上级领导在发生这些事件的时候,能及时获取第一手资料,以便快速作出正确的决策。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接警与事件报告功能。系统设八个接警席,用于接听报警电话和准备事件报告。自动接警分配器将打人的报警电话送至空闲的接警员座席,该接警员与报警人通话并在一台计算机终端上形成标准的事件记录。在特殊事件情况下,需对值班主任报告的事件即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给值班主任,也可派人到值班主任座席当面报告。紧急调度功能。系统设十二个调度员席位,对现场的公安、交警、消防和救护等资源进行指挥控制。事件记录可通过一套局域数据网络传送到与事件发生区域相对应的处警调度员终端。计算机辅助调度(cad)软件将追踪每一项现场附近资源的状态,帮助处警调度员选择最佳的资源,对事件做出最快速的反应。紧急状态管理功能。系统设置一个首长特别指挥室,可在紧急事件发生期间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进行特别调度指挥。无线调度通讯功能。系统具有可同时与现场人员进行语音及数据无线通讯的能力。在处警调度员、值班主任及紧急状态管理座席配备无线调度台,所有这些工作台均配备:全套后备无线电台。交通监控功能。系统设有可接入视频图像的接口,南宁市交警已有的重要路口交通监控摄像网内的25路视频信号接人到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紧急状态管理座席上装备有监控图像的控制装置,使操作人员观察并记录并对需要立即进行干预的车辆交通问题实施监控。卫星现场图像实时传送功能。系统包括一套卫星(vsat)图像通信系统,可将事故现场图像实时传送到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数据库查询功能。系统设有固定和移动计算机终端,使现场操作人员和中心指挥调度人员既可以在联动中心又可以在执行任务的车辆中调用数据信息。车辆自动定位功能。系统提供在中心的电子地图上直接查看车辆精确位置的能力。装备有无线数据传输终端的现场车辆可以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得出自己的位置信息,并将自己的位置报告给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紧急无线移动车载通信系统,为搜寻及营救人员行动时提供通讯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车载无线移动通信系统可以作为临时的现场应急指挥中心。事件状态显示功能。系统配备一面长7米、高3.6米的视频墙,特别指挥室内安装高清晰度的投影设备。视频墙及投影设备显示事件状态信息和视频图像。由于该工程以公共服务为主要目的,一期工程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筹措。待系统平台建成后,可以积极向社区保安、车辆报警等赢利性服务领域发展,并开发部分日用商品的电子商务。因此,该项目的二期工程既可以采用上市融资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商业贷款的模式。城市综合交通信息网工程南宁市综合交通信息网工程是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港口等交通信息于一体的立体交通信息网,该项目的核心是南宁公路主枢纽通信信息系统,对外通过交通部“全国交通专用通行网”与其他44个公路主枢纽城市信息中心相联,对内通过邮电公用通讯网等与水路、铁路、民航、港口等行业相联接。在物流信息方面,通过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将用户、制造商、供应商、运输企业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港口等相关单位连接起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公用。在营运车船(如出租车、城市公交、货车、客车)安全调度和监控以及工程抢险方而,借助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系统进行实时跟踪,有效控制与全程管理。公交系统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卡(“一卡通”)系统。市民通过查询该信息网,可以及时了解不同运输方式的客运售票、货运信息、交通出行优化线路等情况。城市环境保护及监测系统工程城市环境保护及监测系统是对城市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弃物、土壤及农作物等自然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同时以图、文、声、像多媒体的形式表现南宁市的自然环境(包括地理位置与地形、气象、地质、水文、林业、矿产资源等)、环保机构及职能等情况的信息应用系统。系统分为对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土壤及农作物等方面的监测,专题的监测点位图的显示、点位查询、信息查询、全区环境分布、全区或个别点环境平均状况随时间的变化情况等,通过数据库开放互连,充分利用环保方面的数据,减少数据的录入量。实现了数据地图化功能。该工程主要模块包括:数据输入。图形数据可采用数字化仪,扫描仪或利用软件进行转换输入;可动态建立图形属性库,修改属性域,并对己有属性进行管理、维护操作,提供通过odbc接口进行直接对环保系统已有的数据库进行操作。数据成图。根据测量得到的数据,自动对图元着色;根据测量结果描绘全场等值线图,各种数据可生成饼图、柱状图、线状图等多种表现形式。环境概况显示。系统以图、文、声、像多媒体的形式形象生动地介绍了城市的环境及人文概况,及城市的自然环境状况(地理位置与地形、气象、地质、水文、林业、矿产资源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工、农、商、文、教、交通、能源等),环保机构及职能等。污染源管理。本系统利用gis技术把环境污染源应用软件构筑于污染源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图形库管理系统之上,提供具备空间信息管理、信息处理和直观表达能力的应用。能综合分析环境情况,实现污染源信息的综合查询,为计划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为有关的评价.预测、规划、决策等服务。其检索查询功能,提供对行政区划、年份等进行条件统计汇总,统计结果可用表格、统计图、文字等多种方式表示。环境质量评定。系统可对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变化进行评定,为区域开发建设及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提供科学依据。系统的输出结果具有统计功能,并提供超标临界值,供判断各评价点的超标情况使用。城市建设与规划信息系统工程南宁城市规划信息系统是由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城市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系统、城市地名管理系统、城市规划展示信息系统及区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独立系统构成的一个分布式一体化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系统主要功能包括:数字城市规划。建立一个以数字地图为载体,通过叠加南宁城市规划建设的历史档案、地名、现状和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种专题信息,来反映南宁城市规划建设的全貌;建设南宁城市规划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库,积极开发应用城市规划多媒体演示系统,建立分区规划现状资料gis数据库及南宁城市规划近期建设资料库和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数据库。基础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基础框架和建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数字地图为基础,为南宁市城市建设信息系统的应用,为城市应急联动系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电力、邮电、自来水等多行业单位和专业管理系统提供基础数字产品。规划设计。建立一个为编制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服务,并对城市的发展进行跟踪,以适时调整总体规划和为各专业系统规划提供依据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包括战略规划信息和发展跟踪系统等部分。城建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是反映一个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花名册,它能够忠实地记载城市建设发展的历史。城建档案是一份宝贵的社会财富和可开发资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扫描和压缩处理手段,对以前的各类图纸、图表、文件、照片和声像资料所形成的海量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起光盘库,使人们能够通过计算机终端直接快速的调用显示所需检索资料。南宁市高新区“数字园区”工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南宁市于1992年建立了国家级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内现有高新技术企业l000多家,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具有率先建设数字园区、完成信息化建设的良好基础。同时,传统的办公方式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不相适应,为此在“十五”期间,以提高园区管理与服务水平、简化优化企业办事程序为目的,以电子政务工程为手段,把开发区建成一个信息传递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办公自动化的现代化科技园区。该示范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基础网络建设(建立以高新区管委会为核心的宽带网络,连接管委会下面的各个二级机构,形成一个完善的中心网络平台;把所有高新区的企业通过高速接人技术接入到中心网络平台,接人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国家各部门单位);政府上网(建立开发区网站,实现网上政府,开通开发区的资源网);办公自动化(开放职能部门的管理与服务项目。开放与企业管理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接口,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银行等单位协调,对企业提供“一网式”、“一表式”服务);电子政务(以在网上提供非交互式的办公业务为起点,逐步实现在网上提供交互式的管理和服务系统,建立虚拟政府环境)。南宁软件园的软件企业将加强“基于宽带网络的增值应用及管理”、“宽带网络信息安全实时保护”领域的项目研发力度,树立“依托窄带而生存,利用宽带图发展”的理念,随着宽带网络的普及,企业研发的基于网络的软件要向宽带增值应用和宽带信息安全保护方向演变。南宁软件园的软件企业将逐步涉及erp(即企业资源计划)项目的研发,erp是一个高度集成的信息系统,它必然体现物流信息同资金流信息的集成。先进的it技术已为行业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手段,如网络技术、intemet//intranet技术、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条码技术、电子商务技术、数据仓库技术、远程通信技术等。这些技术的采用使各企业在业务往来和数据传递过程中实现了电子方式连接;在管理技术上,er,为企业提供了从内部到外部各环节上的管理工具,特别是当今的erp系统,已将上述先进的it技术融入了自己的系统,以帮助企业实现这种全行业的供应链管理和企业联盟管理,实现社会资源在企业间、部门间的优化配置及充分利用。“金字”工程“十五”期间要继续完善四金工程。金桥工程要争取在2005年建成卫星地面站和信息网络分中心及覆盖全市的信息网络体系。金税工程要在2005年前,初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乡的纵向计算机管理网络,并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网络实现联通,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以电子化为基础的申报、征收、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务管理、服务监控体系;重点建设人机结合的以计算机选案稽查和稽查结果分析为主要内容的稽查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使50%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建立覆盖出口退税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监控系统。金关工程要在2005年以前实现全市外贸系统网络互联,并与全市以及自治区各计算机网互联,外贸业务与国际接轨。金卡工程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现代化支付与清算系统、银行卡工程和非银行卡工程。尽快启动其他信息化建设的“金字工程”:金智工程(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工程)、金企工程(工业生产与流通信息系统工程)、金通工程(交通信息系统工程)、金农工程(农业信息系统工程)、金图工程(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工程)、金卫工程(医疗和卫生保健信息网络工程)、金旅工程(旅游信息系统工程)和金审工程等。“数字家园”建设工程“e一home数字家园”是指家庭、小区、社区的数字化。是一个通过以家庭为核心的三层信息平台,包括家庭内部的数字化平台、社区的智能化平台和城域公众信息平台,将信息、网络、自动控制、通讯等高科技应用到人们的生活领域,以家庭信息化为手段,实现家庭社会化和社会的家庭化。通过不同层次的网络平台,物业管理者还能方便地实现公共设备维护、保安监控、收费等基本物业管理功能,并向住户提供各种具有特色的信息增值服务。重点选择几个条件好的小区,作为智能化小康示范小区,建设信息化管理小区。小区进行“数字家园”的初期建设。实现部分管理功能,如收费管理、防盗报警、可视对讲、停车管理系统、小区ic卡管理等。到2010年逐步完善小区数字化建设,使用户能够智能控制家中各种电器、仪表和保安系统,在家进行视频点播、网上冲浪、网上购物、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商务、在家办公等等,并享受小区提供的智能物业管理、医疗、安全防卫、购物、信息等服务。五、实施规划的战略途径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凝聚国内外、全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才能加以完成。(一)发挥财政投入的重大推动作用南宁市信息化的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依靠财政资金的推动。电子政务、社会公益事业的信息化改造项目主要体现社会效益,较少或难以体现经济效益,这些项目需要财政投入。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需要财政扶持,以便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十五”期间,南宁市政务信息网、城市应急联动系统一期工程、城市建设与规划信息系统工程等。均需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它们的建成使用,也将推动南宁城市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二)依靠网络运营商坚实的基础力量网络是信息化的基础。网络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首要工程。网络应用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是网络建设的延伸。因此,依靠网络运营商来建设网络并提供延伸服务,是南宁市城市信息化建设最基础的力量。“十五”期间,南宁市用信息交换平台、有线电视双向网改造工程、南宁电信宽带网、集约化信息管线工程,以及一大批信息资源库的建设,都要依靠网络运营商的力量。网络运营商还可以依托政府网及各种公益网带来的关联效益,积极参与政府网及各种公益网的设施建设,或者为其无偿提供部分设施或服务.从而加快信息化步伐。网络运营商是真正面对终端用户的,南宁城市信息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均可以考虑吸收其积极参与。(三)依靠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各部门争取上级的对口支持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筹资方式。但是.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建设模式。对重要的、半竞争性的信息化项目可以采取财政贴息贷款,对完全竞争性项目可以采取措施招商引资,或采用收费权转让等形式筹资建设;对于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项目,可以采取效益增量比例分离等形成吸引合作伙伴,一些特殊行业或部门,例如学校、医院,可以采取以市场(信息方面的市场)换技术、换资金的办法。(四)组建经济运营实体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资金问题,更重要的是人才问题、机制问题。建设南宁城市信息化需要一个既能体现政府引导作用,又能体现市场筹资功能的经济实体来运作。可以吸收多方面力量参加,成立集技术、人才、资金、规划于一体的南宁市城市信息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按政府的意图和既定的规划推动城市信息化建设。政府及各参股方出资作为启动资金,从最能出效益的项目做起,以电子政务项目为主体,以基础资源数据库的开发和利用为核心,以政府及社会信息化建设急需人才的培训为重要内容,涵盖智能小区,楼字监控等多方面业务,不断滚动发展,形成建设资金基本在南宁市内循环,竣工项目不断增多扩大,公司运作能力不断增强的格局。通过主体公司的运作,带动培育一批地方性信息技术企业,加快“数字南宁”的建设步伐,形成区域性信息技术创新中心和信息流集散中心。六、组织措施1、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把信息产业作为今后南宁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充分认识信息化对全市国民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信息化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信息化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信息化建设的舆论氛围。2、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健全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班子的职权,实施“一把手”工程。成立南宁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书记、副市担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实施信息化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统一规划各种信息资源的实施方案,以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等工作。各县区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抓县区信息化规划与实施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完善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信息化工作例会,不定期召开信息化重大项目协调会。要实行信息化重大项目目标责任制,把完成信息化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签定责任状,使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领导要努力掌握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开展对公务员和各类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及网络教育.并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强化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加强部门协调。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全市上下拧成一股绳,形成信息化工作的整体合力,保证全市信息化建设按照总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实施。3、落实政策,制定法规进一步落实信息化建设的各项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等文件以及国务院第一次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各项扶持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南宁市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的政策法规。当前,要重点制定出台产业发展、企业及部门信息化、引导消费、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信息化政策和信息管线建设、软件发展、信息产品制造业等信息化管理办法,为南宁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信息化的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信息化建设和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推进依法治业。加强调查研究。以行业管理、资源管理、市场秩序、项目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等为重点,加快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南宁市信息法规体系,对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信息化工程,开发信息资源,开展电子商务等予以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地方标准”的顺序,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体系,确保信息流通顺畅、规范、有序。严格依法行政,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严厉打击一切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信息产业发展。4、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加强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要加快信息安全责任体系、信息安全评估体系和信息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形成信息安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信息安全防御能力。要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第一责任人安全认证等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信息产品和网上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入侵、泄密、窃密以及散布有害信息等行为的防范,依法打击各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保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网上个人隐私,抵制不良文化、不实新闻在网上传播。维护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机关和重点单位新建或改建信息系统,必须配套建设信息安全子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加快制定信息网络管理条例。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确保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5、加强教育,利用外脑应尽快制定《南宁市信息化教育大纲》,实施全民信息化教育工程。要充分发挥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信息中心等的作用,建立信息技术培训基地,对全市广大在职人员进行信息专业知识与技术培训,强化全民信息化意识.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成立信息化专家顾问机构。聘请国内外信息化和信息产业领域著名学者、专家、企业家等组成南宁信息化“智囊团”.参与南宁信息化发展战略制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工程项目方案评审和建设成果的鉴定等工作,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6、“培”“引”结合,充实人才加大对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力度。信息化人才是信息化最关键的要素和最宝贵的资源。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引进、培养和造就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逐步在本地区形成丰富的信息化人才资源。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引进。要更新观念,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引进高素质的信息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要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创造条件建立“博士后创业基地”,最大限度地吸引国内、国际一流人才到南宁创业发展。要制定适应信息经济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战略和政策措施,稳定和发展信息化人才队伍。加强与国际、国内著名企业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实施大跨度产学研联合,积极吸引国内外各类精英人才来邕发展。注重信息应用人员的培训。实施信息化人才工程战略,通过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信息化建设所急需的从事专业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和应用服务的人才队伍。要从中小学教育抓起,在全市创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文化环境。要选择适当的高等院校,建立中高级信息人才的培训基地,强化信息科学、信息工程、信息经济、信息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提高。采取专业培养与定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全市信息化培训体系.重点是对在职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专业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和信息经纪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或继续教育.造就大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强对信息化从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实施从业人员上岗证制度,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及时跟踪技术发展动态,掌握最新技术,提高服务水平。7、加强宣传,营造气氛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科普讲座、信息化宣传周、信息技术展览会等形象、直观的形式宣传信息化建设,让信息化深入人心,让全市人民都了解、关心南宁的信息化建设,让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都大力支持信息化建设,努力营造南宁信息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明确要求:“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如下:一、目标:一九九〇年七月三十日以前,全市各行各业基本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除个别特殊领域经国务院批准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二、基本完成过渡应达到的标准:1、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均使用法定计量单位。2、报刊、图书、广播、电视,新制(修)的各种技术文件、产品标准、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新编教材、新印制的票证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3、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在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如压力表、材料试验机、血压计、酒、油提、衡器等)完成改制;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停止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4、贸易结算基本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各种标、帐卡、铭牌、说明书、广告、宣传品、包装等均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三、验收要求:全市各单位要按照基本完成过渡应达到的标准进行自查工作,市政府指定市标准计量局从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对各系统进行检查验收,迎接国家,自治区对我市的检查。四、法律责任:凡不按要求完成向国家计量单位过渡的单位及个人,经反复宣传教育后,仍坚持不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五、要加强法定计量单位过渡工作的领导。各主管局要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本部门实法定计量单位过渡工作,同时指定一名联络员,以便共同协调开展工作。领导和联络员的名单于一九九0年四月五日前报市标准计量局。六、为保证全市按期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市标准计量局相应编印或组织实用性强的小册子、卡片、换算表供有关部门对照使用。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4l号文的规定解决。市司法局、市标准计量局应结合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工作,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宣传贯彻《计量法》的活动。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配合搞好宣传。以上实施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市属并驻市各单位贯彻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我市自1993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有988个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5.6万多名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1168亿元。同时,利用归集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开展了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等业务,支持了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解决了部分职工住房难的问题,有效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但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几年来,在归集管理、使用上仍不够完善,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25号文,以下简称“自治区《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1、各单位要从法制和维护职工权益的高度,正确认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领导。2、全市(含两县)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的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单位的临时工、外籍职工以及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均应依照自治区《通知》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3、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按照自治区《通知》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房委会批准后,才能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重新办理缓交手续并做好补缴计划。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按补缴计划进行补缴。4、2000—200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定为7%,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提高到10%—12%;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低于7%,但最低不能低于5%。降低缴存比例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市房委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共六个部分组成。各单位要认真核对,严格按照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6、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切实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列支渠道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对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的部分,应尽快补缴,不能拖欠。7、住房公积金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兼管或代管住房公积金。8、依据自治区《通知》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发证制度。市辖区所有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都要办理缴存登记。以后每年3月底前对已登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核定一次。各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发证手续。9、职工由于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企业改制、机构改革等原因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件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如果职工在两年内重新就业的,启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10、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指定财务有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工作,具体办理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支取等手续。同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单位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水平,指导他们做好本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一切事务。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使用管理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1)现购、在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南宁市或者出国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二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被单位开除或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刑的,参照本条第(7)点办理。2、职工因现购、在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后资金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同一居住地且同一户口本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但应当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审批表》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4、本市范围内在购、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资金不足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5、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提高风险意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贷款项目的评估和跟踪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运作。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核算到个人,并发给职工个人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磁卡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手册),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随时掌握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本息情况。2、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通知》的规定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住房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报告应于年度结算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3、要加强对国务院《条例》的执法力度,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务院,《条例》,挪用住房公积金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名义向他人提供担保、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2)
- 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前言随着南宁市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将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为重点。为此,从儿童早期教育着手,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高素质人才队伍已成为我市今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重要基础。1994年,我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现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南宁市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纲要》。通过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全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有较大改善。随着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儿童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要缩小城乡差异,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提高各类教育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我市面临的重要任务。《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建立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l一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l一2010年)》以及《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基础上,总结《南宁市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纲要》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编制而成。《规划》针对我市儿童事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市儿童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作了总的部署。并分为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目标和实施措施,以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总目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提高南宁市跨世纪人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要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平均水平,并达到全区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巩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利用政府和社会力量普及外语、计算机教育,进一步提高儿童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水平;逐步完善我市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并依照全国、全区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主要目标及策略一、儿童与健康目标: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一)主要目标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城市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55%;2010年城市不低于95%,农村不低于65%。(2)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9100以下。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1)孕产妇死亡翠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4,或控制在35/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0%以上,2010年达8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3)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4)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和2%以下。(2)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和意外伤害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4)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在2000一年基础上下降1/4。(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6)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7)儿童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1)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2)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3)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确保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1)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安排和逐年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特别是降低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监测的专项经费投入。(3)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普及生命知识。2、法律和部门政策落实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完善政策措施。(1)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卫生执法机构,充实执法队伍,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实施全行业管理,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市场。(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需求为导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建立一批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3)全而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4)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重点加强基层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的急救和产、儿科建设,建立布局合理、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和急救系统,保证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须的医疗救助。以县为单位卫生院的救护车、新生儿复苏设备、产科必备设备的配置率达80%。县、乡卫生机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行政村卫生室有房、有医、有药、有设备,并负责做好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信息统计、健康教育等妇幼卫生基础工作。(5)加强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特别是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推广适宜医疗保健技术,提高农村防治疾病的水平。实行农村医疗保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的支援工作。(6)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心理卫生、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7)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8)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中小学生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9)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10)广泛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儿童心理卫生保健、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及自我防范知识。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教育。(11)加强对全市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3、社会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1)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2)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纳入保健管理。(3)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4)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的门诊。(5)保障以生殖健康为目的,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加大开展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的力度;建立并逐步巩固完善规范、管理有序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网络,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尽可能减少先天出生缺陷的残疾儿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6)加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力度。采取措施减少病毒感染,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机构,并为艾滋病就诊者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二、儿童与教育目标:保障儿童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教育水平。是求事、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审汁人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或受委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三章审计管辖第十二条南宁市审计局是全市直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人事管理关系,分别由市、县(区)审计机关管辖。(一)对市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本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负责;不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该单位委托具有承办经济责任审计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或通知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三)对市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一)主要目标1、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1)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小学五年巩固率保持在99.5%以上,小学毕业升学率达99%以上。(2)初中毛人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其中城区控制在1%以下。普通初中三年巩固率保持在97%以上。(3)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人学率达95%以上.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要求。(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1)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2)全市3~6岁儿童90%以上接受学前教育,其中城区及县城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适龄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98%以上。3、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市高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65%以上,2010年达80%。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1)保持首府教育发展规模和质量的全区领先地位,达到全国省会城市的中等水平。(2)创新德育工作。(3)构建适应21世纪需要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并鼓励学校搞好研究性课程的教学。(4)改革考试评价制度,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1)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家长学校办学率保持在90%以上,其中城区在99%以上。(2)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2)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制定《南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方案》,根据城市建设扩大的需要,改造和新建一批中小学,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县(区)也要做好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的整体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建设(改造)一批寄宿制小学,撤并一批规模小、效益低的教学点。初中学校布局调整的原则是扩大校均规模;城镇开发区、住宅区要配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努力促进城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和区域的合理分布。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确保财政经常性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4)建立逐级考核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特别是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教育监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落实教育责任的行为到位。2、法律和部门政策落实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实施“教育法制建设工程”,利用首府立法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和法制机制,强化教育督导、评估和法制的功能。提高全社会的教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对儿童进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环境意识以及良好人格的培养,加强儿童的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习惯和科技教育,积极开展各类适合开发儿童智力的科技活动,进一步拓展“五个一”活动:“一操、一舞、一歌、一画、一书”,陶冶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4)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加快南宁市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基地和南宁市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中心的建设步伐。(5)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6)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勤、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特困生资助体系,鼓励慈善助学;加大对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在资金调配、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保障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儿童的就学权利。(7)重视女童教育,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将送子女尤其是女孩入学列入农村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帮助家长树立努力致富,为子女成长创造条件的意识,确保女童受教育权利的落实。(8)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9)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重视特殊教育,重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将市盲聋哑学校建设成为全区特殊教育示范性学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办好明天学校(孤儿学校)。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计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10)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公办示范性幼儿园,调动社会各方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学前教育。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11)加强公办学校中薄弱学校的建设,做好企业剥离学校的调整、改建工怍,提高办学效益。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市、县(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完善有利于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的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办学和捐资助学,并依法进行管理。(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尽快建成南宁市教育信息(城域)网中心站,使教育信息网与建好的校园网互联。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向社会提供师资培训、网上接受教育,学生上网学习和家庭网上教育信息咨询等教育服务。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13)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开展“铸师魂”教育活动,创文明教风,树师表形象。继续实施“21世纪园丁工程”,培养一批教育理念先讲、教育成果卓著且在全国、全区和全市有一定影响的名教师。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实行教师交流制度,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到边远、薄弱学校任教、兼职,到“扶贫支教”点工作,到乡村学校经受锻炼,吸引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先进地区优秀教师到我市任教。(14)学校、幼(托)儿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3、社会宣传教育(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提高育人效果。(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3)利用学校、社区和农村各种文化活动场所办好各类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三、儿童与法律保护目标:保证法律法规实施,完善司法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一)主要目标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尤其注重农村儿童上述权利的实现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禁止拐卖拐骗、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3、加强对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1)在处理婚姻家庭及其他纠纷时应注重对儿童权益的保护。(2)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3)加强中小学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减少校园周边不良环境对儿童身心的影响。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1)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2)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十年内未成年人犯罪率平均数应低于2000年未成年人犯罪率。(3)学校、社会、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5、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1)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3)贯彻对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院应建立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6、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二)策略与措施立法与执法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的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3)加强对企业、个体业主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使用童工的不法行为。2、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1)对违法犯罪的末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执法实践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互相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3)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4)各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和整顿;清理整顿桌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为儿童少年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护儿童少年的身心健康。3、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使全社会广泛重视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1)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氛围,增强全社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2)加强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完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更好地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3)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自觉性。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禁止一切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4)加强对在校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校外法制副校长制度,强化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5)加强社会各界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类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身份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有关资料。(6)建立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网络。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加强协作,共同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7)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及时为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和法律服务热线,应当及时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儿童与环境目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一)主要目标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1)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8%。(2)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4)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6)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70%。(8)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农村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1)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环境,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2)为儿童提供必需的休闲、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让儿童在一个较宽松的家庭和良好社会的环境里健康成长。(3)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文具、服装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4)采取严厉措施,加强“扫黄打非”工作力度,加强对电子游戏机、互联网等娱乐设施的管理,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6)发展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县要建1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1)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参与率在90%以上,康复有效率在85%以上。(2)改善我市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状况。(3)实现市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每个县建立起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含儿童部),全市儿童收养床位力争达到700张。(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政府制定相关规章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1)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保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2)将儿童发展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4)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5)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障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6)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各类儿童交流和研究活动,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我市儿童事业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援助。2、法律和部门政策落实完善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贯彻落实有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在生活水平、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2)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我市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而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并纳入小康村、生态村等村建总体规划,多渠道加大改水改厕投资力度;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3)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态环境。(4)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财力、物力支持。(5)充分利用我市各种宣传媒介,宣传普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各街道、乡村要建立文化责任区,配合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抓好“扫黄”工作,扫除各种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6)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一己、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7)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8)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利用现有设施,扩大、增加儿童文化、娱乐、体育、宣传场所。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免费向儿童开放。(9)在女童入学率低的地方,采取特殊措施。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宣传、动员女童人学。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入学。3、社会保障与服务完善社会对孤儿和弃婴的健康保障体系,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1)加大对儿童福利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孤残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针对孤残儿童的不同残疾和过去经历所造成的心理问题,研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培养健康人格。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2)制定和完善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享有与居住儿童同等的医疗保健、教育等权利。(3)继续加强南宁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具有收容、教育、遣返流浪儿童功能的工作机制,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4)加强南宁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社区康复工作,开展学龄前早期肢体功能训练、聋儿语训、弱智特殊教育等综合康复训练,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促进残疾儿童康复和发展。组织与实施1、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与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2、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报告实施《规划》情况,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应用。4、根据我市财力情况。确保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5、做好《规划》实施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把对《规划》的宣传纳入宣传计划。宣传《规划》的各项目标、措施以及相关知识,实施进展情况。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监测与评估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儿童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及时、准确、全而分析儿童发展现状。总结经验,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建立市、县级的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的统计指标,纳入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全而实施。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和3—5年阶段性监测评估,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4、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汁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1)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分性别数据库;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儿童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负责指导各县对《规划》的统计检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县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5、各县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现将市标准计量局关于《南宁市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第三条南宁市标准计量局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盼原则,指定其所属的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或者授权其它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第四条使用强制检定韵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南宁市标准计量局备案,并向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申请周期检定。本市不能检定的,向自治区人民政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五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根据检定规程确定。第六条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第七条南宁市标准计量局对列入各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及其他被授权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第八条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统一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证。第九条南宁市标准计量局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被授权的单位,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南宁市标准局考核合格,并受南宁市标准计量局的监督。第十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按周期进行检定。第十一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及其他被授权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第十三条南宁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由南宁市标准计量局负责公布。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宁市标准计量局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绿化费及延误费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关于“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定,为保证全民义务植树搞得扎扎实实,决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收缴绿化费及延误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范围:凡无故不履行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量的乡级以上党政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缴纳绿化费;不按期完成植树任务量或完成了植树任务量而成活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单位都应缴纳延误费。二、收缴标准:凡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量的单位,按每株一元计收绿化费;不按期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或完成了任务量而成活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单位,按株数每株五角计收。三、收缴办法:由各城区、县绿委会向应缴纳绿化费及延误费的单位发出收缴通知单,由各应缴单位汇交到指定的帐卢上,逾期不交处以三倍以下罚款,绿化费及延误费作为市、县绿化基金,用于市、县绿化事业。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四、经费来源:对企业单位的收费,应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应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邕江大堤指挥部《关于临江街堤路工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邕江大堤修建指挥部《关于临江街堤路工程拆迁安置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在拆迁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互相支挣,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拆迁工作的按期完成。临江街堤路工程拆迁安置办法临江街堤路工程是防洪、交通以及逐步改变市政面貌的重要工程,是造福人民的一件大事,为使工程能顺利进行,依照《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细则的通知》精神。拟定本办法:一、认定为搬迁户和迁移人口的条件1、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通告前居住临江街有正式户口、粮食供应关系和合法的房屋产权或租赁权及有常住人口的住户为搬迁户。其常住人口为迁移人口。2、多子女供养的老人。在临江街有户口、粮食关系,虽不属常住人口,但在他处未安置住房的,计为迁移人口。3、搬迁临时安置期间内,合乎计划生育要求所生的子女。计为迁移人口。4、父母单位在本市已有住房、为读书、入托等方便,寄住挂户口的。不计为迁移人口。5、居住他人房屋未建立租赁关系以及抢占、借住和属挂户口的。不计为搬迁户和迁移人口。6、原户口在临江街属搬迁户的未婚现役军人、配偶属于迁移人口的已婚现役军人计为迁移人口:原户口属于迁移人口的在校学生、入托儿童,-以及住精神病院的,被拘留审查、劳动教养、判刑未注销户口的人员,计为常住人口。二、建设城市是全市人民的责任,提倡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为保证自治区成立三十周年前完成堤路工程作出各自的贡献。三、安置原则要从南宁市住房水平全面考虑,不能把将来要解决的问题要这次拆迁安置中给予解决,要适当考虑原来住房面积,不能过高要求。具体规定如下:1—2人户安排单房一间3人户安排一房一厅一套4-6人户安排二房一厅一套7人以上户安排三房一厅一套要求租住公房(要按章交纳房租),不能申请要地回建;想要地自行回建,就不能申请租住公房。四、搬迁户补助办法:1、搬迁户,在拆迁办公室规定的搬迁日期前主动搬迁的,每户发给搬迁费100元。2、申请要地自行回建的搬迁户,在拆迁办公室规定的搬迁日期前主动搬迁的。每户发给临时搭盖补助费300元。3、有产权的房屋业主户,不要租住公房,申请要地自行回建,发给搬迁补助费3000元(同一产权房屋有二个以上业主者,只能承认一个业主可以享受搬迁补助费3000元)。4、租住户不要公房租住,申请要地自行回建,每户补助搬迁费2000元。5、落实政策(指“文革”期间、城市居民下放农村的)回城户,无住房到拆迁范围内搭盖的,持有关部门证明,经审查属实,发给补助搬迁费1000元。6、凡常住此处的住户.不要国家安排,自行解决住处者,每户补助住房费6000元。五、旧房评价收购1、持有合法契证的房屋,按合法契证所开列的项目。根据房屋现状。按市房产局(86)3l号“关于开展房产估价工作通知”精神。评定造价,收购拆除。2、持有屋契,但无上盖者,不予评价,不予安排。材料归原屋主所有,由原屋主自行拆除。六、一切违章建筑物,一切未经城建部门批准自行修建的建筑物。应无偿自行拆除。七、经市城建部门批准临时搭盖的建筑物,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偿拆除的规定,无偿自行拆除。八、公房拆迁按规定办理。一切未经办理城市建设许可证手续,自行修建的建筑物,应无偿自行拆除。九、按规定已作了合理处理,仍然无理要求,拒绝或拖延搬迁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搬迁拆除,当事人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的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行拆迁。十、在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者,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21世纪前十年是南宁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妇女事业和妇女运动迎来了新的历史起点,并将积极地推动南宁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南宁市妇女的发展和进步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随着妇女地位不断提高,我市政府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1997年颁布了《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该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已基本实现。我市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得以改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妇女存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全面发展;妇女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妇女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我市妇女事业虽然已取得明显进步,但妇女发展中仍而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全而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地位平等和妇女发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了使首府妇女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参与南宁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市政府制定并发布《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围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1()年)》的各项目标要求,并结合《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南宁市妇女事业的总体要求,从南宁市的:具体实际出发,针对我市妇女事业而临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市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l0)年的可持续发展分为六个方而作了总的部署,分别为: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与社会环境。作为我市2001—2010年妇女事业发展规划性文件,为使妇女事业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规划》主要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依托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力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展望新世纪,我市妇女事业任重道远。全社会应共同携起手来,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我市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而共同努力奋斗。总目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进一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南宁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领域进.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基础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南宁市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一、妇女与经济(一)主要目标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妇女贫困数量。(二)策略措施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1、政府宏观政策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1)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3)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2、法律和部门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规和规章。(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岐视。(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4)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5)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6)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7)鼓励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科技素质,引导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城镇化建没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2005年南宁市输出女性劳动力人数达输出总人数的30%左右,并逐年有所提高。对输出的女性劳动力要做好跟踪管理服务。(8)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稳定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3、社会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到2005年,全市城镇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分别达到100%、85%和85%。2010年有所增加。(2)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3)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使职业介绍成功的女性与男性的比例基本平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2010年技工学校、就业川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学校女性比例达40%。(4)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有就业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5)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洲活动。二、妇女参与决策(一)主要目标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水平。2、提高妇女干部的比例。2010年全市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7%,其中少数民族女干部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5%。3、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要配1名以上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中的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2005年市、县(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到2010年要有所增加。4、市级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县(区)政府领导班子中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5、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名女委员,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二)策略措施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实现男女真正平等,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政府宏观政策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2)以换届选举为契机,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按照《规划》目标要求配齐女干部。(3)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提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4)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注意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5)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法律和部门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1)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2)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3)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要注意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年龄较轻、知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女干部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以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知识和专业结构。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到2005年,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5%、20%。到2010年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要有较大的增加。(4)加大政府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使县处级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增加。(5)逐步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研究生学历的女干部要有一定的比例。(6)从基础抓起,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注意从县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7)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要积极徒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8)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9)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10)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群众参与讨沦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逐步提高。3、社会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教育机会。(1)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水平。(2)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妇女干部的教育培训,要以党校和行政院校为依托.有计划地安排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要适当提高女干部的培训比例,逐步提商女性接受专业教育的比例,积极培养女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3)重砚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喂中的怍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三、妇女与教育(一)主要目标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全市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保持在99%以上,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女童毕业升学率达99%以上。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100%,普通初中3年巩固率保持在97%左右。2、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65%左右.2010年80%左右,2005年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10%,2010年达到15%左右。3、巩固提高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通过采取分期包教帮学、办班专门辅导或办实用技术培训等办法,使脱盲妇女90%以上参加文化技术继续教育,巩固率达96%以上。防止新文盲产生,到2005年,全市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0.5%以下。4、提高女性接受专业技术教育的比例,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使全市中、高级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逐年提高。5、提高城乡妇女科学技术普及率。县、乡(镇)办好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使城乡有90%以上的妇女参加各类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职称、证书的女性人数不断增加。6、实施“全民终身教育工程”,加强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建设,逐步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7、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二)策略措施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关键性因素。1、政府宏观政策南宁市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南宁市教育发展规划。(1)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2)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3)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4)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5)加大对两县边远贫困乡村教育的投人,设立妇女教育专项基金,为贫困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2、法律和部门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1)教育立法要体现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女童和少数民族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帮助失学、辍学贫困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女童与其他健全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绝残疾女童入学。(3)进一步提高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比例,各类民族班女生比例不少于40%。(4)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不能拒绝录取合格的女生。对农村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儿独女户的独生女继续实行招生照顾。(5)积极开展妇女就业和转岗培训工作,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术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提高妇女的就业竞争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点发展县、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各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6)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入学比例。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7)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8)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9)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10)重视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培训,使农村妇女劳动者能普遍受到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在农村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将基础教育和“绿色证书”工程等教育有机结合,使女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11)采取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等措施,提高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妇女教育的水平。(12)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3、社会教育和培训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1)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大力开展各级各类妇女职业、岗位技能培训,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2)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村广大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她们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四、妇女与健康(一)主要目标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1)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2)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l/4,或控制在35/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80%,2010年达到8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4)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4、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5、减缓性病增长速度,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在较低水平。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二)策略措施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1、政府宏观政策在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1)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依靠科技与教育做好卫生保健工作。(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改善贫困地区妇幼卫生服务状况。(3)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4)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2、法律和部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认真执行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1)制定和完善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法律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行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管理,依法查处各种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3)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当地孕产妇保健范围。(4)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卫生服务网络,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5)对妇幼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妇幼保健机构要逐步提高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能力。(6)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7)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创造符合规范住院分娩条件,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广泛宣传母婴生命知识,转变家庭接生员职能。住院分娩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8)提高产科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剖宫产率。(9)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10)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具有较高的服务能力。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11)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药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12)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2005年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普及率达80%,2010年达90%以上。(13)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控制母婴传播,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预防性病、艾滋病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2010年我市以及邕宁、武鸣县都要有1个艾滋病医疗服务机构。3、社会保障和服务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1)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3)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4)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广场等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五、妇女与法律保障(一)主要日标l、建立、健全有关妇女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晋升,确保妇女参政议政目标实现的合理机制。2、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维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及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维护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制订针对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救助措施,为受害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5、保护妇女合法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以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二)策略与措施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1、立法在立法中要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1)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配套的消除性别岐视、落实职工生育保险、妇女保健、反对家庭暴力、重婚纳妾、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等政策,从法律和政策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司法和执法(1)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强奸、猥亵、侮辱、拐卖、收买、虐待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犯罪活动,查处积案,提高解救被拐卖妇女工作的效率。(2)加强旅馆业、娱乐服务场所的治理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娟活动和查处营业性陪侍活动,健全和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贩毒、吸毒、赌搏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创建“无毒场所”和“无毒社区”。(3)发挥公安派出所以及管段民警的作用,深入社区服务群众,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4)发挥收容教育所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被收容卖淫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她们自尊、自重、自强、自立的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力的能力。(5)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6)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7)严禁溺弃、买卖、残害女婴及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8)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3、法制知识宣传和法律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提高社会法律意识,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1)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继续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防止各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2)各有关单位、各级妇女组织要加强对妇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努力提高妇女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4、法律服务和援助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有关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2)各级妇联及妇女热线、法律服务热线等各类妇女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利社会救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援助,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等权利的保护工作,要健全妇女信访的接待与处理制度,对妇女提出的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和处理。(4)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加强与广大妇女的联络工作,为有困难的妇女寻求保护提供便利,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六、妇女与社会环境(一)主要目标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五好文明家庭户”比例逐年上升。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7、兴建城乡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健身服务和家政服务。争取在规划期间建成南宁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010年两县均有妇女儿童活动场所。(二)策略与措施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1、政府宏观政策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加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新世纪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大力开发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加强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和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5)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与决策的程度。我市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程”、“三八绿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活动。(6)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妇女同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我市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往来,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对外开放意识。2、法律与部门政策(1)充分利用我市的宣传文化阵地,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2)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3)为妇女在我市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4)在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开展群众性公民道德教育。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道德要求。(5)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公共场所以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13平方米,年平均增长5.3%。(6)各县郊要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人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7)积极开展“环保行动进家庭”活动,不断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倡导绿色消费。(8)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3、社会保障和服务(1)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五保供养政策和救济政策相结合的办法,发挥多种保障方式的整体作用。不断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而。(2)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具有示范作用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老年综合福利服务站。在农村实现100%的乡镇有供养五保老人的敬老院,为老年妇女提供服务。(3)完善社区功能,拓展社区服务。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4)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繁荣社区文化,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妇女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建设,并把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进一步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5)维护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利,到2005年领证残疾女性达到90%,2010年达到95%。组织与实施一、本《规划》由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南宁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和各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两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妇女发展规划。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实施《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三、建立和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南宁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和各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每年要专题研究两次以上《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济。要注意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四、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的投入,为《规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各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规划》的实施投入必要的资金,共同推进全市妇女事业的发展。监测与评估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建立市、县的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南宁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南宁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南宁市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和每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1、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市的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2、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五、两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 南宁市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加强城镇房产管理,保障公私房屋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宁市房产局是南宁市人民政府行使房产管理职权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机构,又是经营房产业务的领导机关。第二条城镇国有房产和地产属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转租转让和私自交换。第三条依法设收的房产(包括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没收接管的房屋以及同乡会馆、宗祠等房屋)和地产业以及按改府纳入国家经租的房屋,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回、拆毁、变卖和侵占。第四条凡在城镇内的全民、集体或个人的房产,必须:到南宁市房产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产所有权证。集体所有的房屋和个人私有房屋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凡未经城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兴建、改建的房屋,无论其结构如何。均属违章建筑,房产局不予登记,不发产权证。第二章公房管理、租赁第一节公房管理第五条对我市的直管公房,市房产局承担管理、经营、维修养护、调配使用和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的责任。第六条不准在屋内储存超重物和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者,由此而造成的房屋倒塌事故,租户应负经济赔偿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七条租户如因生产需要,在屋内安装各种动力和机器设备,需报经房产局和有关部门批准,方能安装。第八条公房范围内的空地。未经土地管理局同意,不得擅自搭盖各类建筑物,不得建牲畜栏和圈地种菜。第二节公房租赁第九条租用公房必须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有关单位证明向房产局所属房管所申请,经调查核实后,视房源情况,个别办理租赁手续,订立租约,凭公房租用证进住(单位在十天内迁入,个人在七天内使用),并承担一切租房者应尽的义务。第十条租用公房,应以节约为原则,不准多租宽用或租而不用。在租用期间,如改变用途或租户姓名,须报经房产局所属房管所同意。严禁私自交换、转租、分租或作其他非法使用。不准强占公房。违者,房产局所属房管所有权进行调整或收回住房,或进行经济制裁直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租户不需使用承租的全部或部分房屋时,应提前向房管所提出退租,由房管所派员会同点收,办妥退租手续后才能迁出。第十二条承租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月缴纳租金,逾期不交者,按月加罚百分之十的滞纳金。凡单位和工人、干部的住房租金应经房管所通过市工商银行建立托放承付核算制度,承租单位和职工不得单方面中途停止划拔。银行应按照房产局有关制度的规定,拒绝单方面停划。第十三条公房租金按现行租金标准以月计算,不足一月者按比例计租。退租时,租金计算到住户交出空房并经房管员验收,确认房内原设施无缺、无损时止。第十四条租户无故拖欠房租达一年以上者,房管所有权将租户日常生活高档用品或贵重物品作价抵租或强行收回住房。第十五条公房租用(以下按习惯称为租约)是出租者或承租人之间的经济协约。住宅租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可以续租,若有欠租或违反本规定行为者,房管所可以吊销其租约。第十六条房产局所属房管所应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房屋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维修养护,并不断改善住房的居住条件,保障用户卫生安全。如逾期不加维修养护用户有权向出租房屋单位提出申请减免房租。当协商解决不下时,由人民法院仲裁。第十七条承租户要切实爱护房屋和房屋建筑设备(门窗、玻璃、电线、灯头、水龙头、便池以及排污管道等)。禁止在楼上、阳台上劈柴或做家具等,不得在屋面、雨蓬上堆放杂物,不得在墙壁开窗开洞。如人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予赔偿。属于自然损耗危环,由房管所负责维修。第十八条租户如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时,须先报经房管部门批准并交结构损坏费才能施工,所需工料费用由租户自负。退租时,不得随意拆除,一律无条件归国家所有。如改建部分不合一般使用的,应负责按原址修复。第三章私有房屋的管理第一节产权第十九条凡私有房屋,包括少量出租的房屋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后给屋主留往的房屋,均属个人所有。第二十条凡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均应向市房产局申请登记、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产权证。如有买卖、赠与、继承、分产、交换、改建、拆除等事宜,应申请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注销等手续。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应用房主的真实姓名,交验证件,缴纳登记费。如房主不在本市或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凭产权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并经所在单位或当地居委会在委托书上盖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登记。代理人应具备:①在本市有正式户口和正当职业;②持有产权证和产权人委托书、印鉴。第二十二条产权人侨居海外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房屋出卖等事宜,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或有权证明的单位出具证明。港澳同胞的授权委托书,要有我港澳机关或港澳友好团体律师出具的证明并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第二十三条产权人因遗失产权证,需要申请补发时,由产权人事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查实后方可补发。第二十四条产权人已死亡,须经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凭公证处发给的继承产权证明书,方可办理房屋权利证。第二十五条私有房屋买卖、赠与、交换须向房产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缴纳产权转移手续费。屋主出卖房屋,现租户有优先购买权(数人共有的房屋,一方需出卖其份内的房产,产权共有人应优先有购买权)。对租户未作安置或产权没有确定的房屋,不准买卖。如私自成交不办手续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要按房屋买卖价处以2%的罚款,方可补办手续。第二十六条凡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购买私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搞房屋投机买卖,违者按情节轻重,由房产局处理直至没收,无偿接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1、伪造证件,瞒哄登记者;2、无主房屋包括房主死亡后无合法继承人以及无人管业者;3、产权不明,一时无法判定者;4、产权人在海外又无委托人代管者。第二十八条凡代管的房屋,由市房产局张贴公告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接收或侵占。在房主持有可靠证件提出申请并被认可后,撤销代管。第二十九条代管的房屋,由市房产局经营管理,专户立帐。确定发还时,按实际租金收入扣除房产税、地租、修理费及代管费,结算请楚,多还少补,一次办理。代管的房屋,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损失,房产局不负赔偿责任。如因拆除、改建或作其他处理的,在发还时,按《房屋评价表》结算。第二节租赁第三十条私有房屋必须合理使用。房主除自住外,空余部分允许出租。私房出租的租金标准应参照“南宁市民用公房租金标准”,并适当加收维修费。根据市区地段等级情况酌情提高租金标准20%至40%,承租者应按月向业主交纳。第三十一条凡租用私房,房主、租户双方应到房管所办理(有限期的)租约并共同遵守。任何一方有违反者,房管所和当地居委会有权制止,然后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适当处理。第三十二条在租赁期间,房主确因需要收回房屋自用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租户,租户应积极想办法迁出,不得无故拖延。第三十三条租户应遵守租约,爱护房屋,按月付租。租户如需要安装马达或装璜、改修房屋时,须与产权人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需工料费概由租户自负。对房屋的装璜、改修、退租时不得拆除。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房主可收回房屋或索赔损失:1、租户将房屋分租、转让、出顶或用其他方式进行中间削剥者;2、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三个月者;3、无故三个月不缴房租者;4、损坏房屋设备或擅自变更房屋原状,经通知后又不修复还原者。第三节修缮第三十四条房屋如有损坏漏雨,房主应及时维修,认真做到不塌不漏。如拖延不修,发生倒塌伤亡事故,房主应赔偿租户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私房修理资金由房主自筹,如确有困难,可与租户协商,由租户垫款修理,抵扣租金或分期偿还。第三十六条共墙共柱或一排毗连必须同时修理的房屋,各有关房主应共同商量筹款修理,合理分担修缮费用。第三十七条公私共管的房屋必须修理改建时,根据修理部位和改建费用,按比例合理分担,房主不得借故推诿。如需大修、改建,房主无力负担费用时,可由房产局收购私房部分解决。如因房主故意刁难,致使房屋失修,造成严重后果者,应由房主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对严重危房,房产局可以协助房主采取紧急措施维修加固,所用工料费由房主负担。如房主无理拒付,、房产局可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拍卖房屋偿还。第三十九条自建房屋和产权发生转移变更时,产权人按国家规定的契税条例,交纳契税与地方规费。规定交纳契税与规费标准如下:(1)买卖:按房屋买价收6%契税,由买方负担。手续费按买卖价收3%,由买卖双方各负担1.5%。(2)赠与:按房屋现价收6%契税、1.5%手续费,均由受产一方负担。(3)交换:交换之房屋,两房价值相等者;免收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本条(1)款规定办理。(4)典当:按房屋当价收3%契税,由承典人负担。其续费按当价收3%,由出典人及承典人各负1.5%。(5)继承、分析:申请登记办理的房屋,按产值收l%的手续费,由受产一方负担。(6)自建、改建、扩建申请登记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按产值一万元以下收10元,一至五万元收20元,五万元以上收50元的手续费。(7)购买商品房免征收契税,按购买房价一万元以下收10元,一至五万元收20元,五万元以上收50元的手续费。(8)凡有房产权纠纷,申请要求处理纠纷案件,属私人按每次收费5—lo元,单位按每次收10、30元,由申请人负担。(9)买卖成交登记的房屋,由于买卖一方反悔,要求注销房屋买卖登记的,按每件收取注销登记手续费lo元,由反悔一方负担。(10)更各登记的房屋,一按每件收手续费10元。(11)新建、改建、维修竣工后的房屋,房主在两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换证手续,如逾期不办者,按逾期日数累计,每日加收逾期费0.02元。(12)赠与、继承、交换和纠纷的房屋,取得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或法院的判决书后(以公证文书、判决书的日期算起),一个月内,申请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不办者,按逾期日期累计,每日加收逾期费0.02元。(13)购买商品房,房主应在一个月内(凭购房收据日期算起)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按逾期日数累计,每日加收逾期费0.02元。第四章奖惩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分别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1)积极宣传,热情支持和参与房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2)规范遵守房产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表现突出者;(3)协助房产局管好、用好、保养好公房,关心房产管理工作,经常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房产管理的行为,成绩显著者;(4)房管人员遵守政策,奉公守法,履行职责,对所管辖的房屋做到管好、用好、维修好、收好租金,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房产管理政策规定者,房产局应视违章情节严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等处分。情节重者,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一)有如下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处以赔偿全部维修费用:1、在住房楼上劈柴和制作用品而撞击震动楼板不听劝阻者;2、乱丢乱倒纸、菜梗、碎布、煤灰等垃圾杂物进入厕所水沟造成厕所和厕所管道、水沟堵塞者;3、私自拆除或损坏门、窗、玻璃和室内电线、电灯开关、水管闸掣、水龙头等房屋设备者;4、私自转租、转让公房公地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之外,并处以所得房租一至三倍罚款。(二)有如下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在房屋阳台堆放负重杂物,引起严重后果者;2、在楼房或室内养猪、养狗.不听制止者;3、乘退租搬迁时私自拆除拿走或破坏房屋设备者;4、擅自在公房内或住房前、后、左右加建私房,搭盏鸡舍、猪栏、棚屋不听制止者(房产局可以直接强行拆除,并以料抵工);5、房屋因自然损坏,管道不通等危及住户卫生、生命财产安全时,经用户报告拖延不修者,应追究房产主管部门的责任;6、强占公房不听劝阻者;7、占用宅地周围,违章建筑房屋或搭盖者。(三)有如下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l、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开窗、打洞、拆除间墙者;2、擅自在公房内堆放腐蚀性危险物品或安装动力机械设施者。以上罚款由违章户及有关人员负担。如无理拒交。由房产主管部门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在其工资中扣交,或要其高档生活用品作价抵交。罚款收入作补偿损失费用外,余作奖励之用。第五章附则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制定的有关房管措施和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附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南宁市房产局,并负责贯彻实施。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搞好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我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直管商用公房是指所有权和房基地使用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和经营的直管公房中用于商业用途的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商用公房)。第三条购买商用公房的主体为经市政府或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改制的国合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商贸企业)。第四条商贸企业因改制需要购买商用公房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并提交如下材料:①市政府或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改制批文;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④申请购买商用公房的报告;⑤其它需补充的材料。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商贸企业的购房资格及商用公房的售买范围进行审核,经核定后由商贸企业将符合售买要求的商用公房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报,经核准售买商用公房的批复文件作为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及确认的必备要件。第六条商用公房售买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限制的范围,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商用公房不予出售:①权属确有争议的;②属于即将要落实私房政策退回给业主的。第七条商贸企业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测绘单位分别对获准售买的商用公房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测绘、计算面积,结果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商贸企业双方认可。市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将拟售商用公房的房产、土地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第八条商用公房价值评估应严格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地上建筑物须按重置价进行评估作价。不允许低价评估商用公房,原则上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资产出售的底价(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的税费另行计算)。对地上建筑物已提足折旧或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帐面净值为零时,应综合考虑历年追加投资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修缮所形成的新的经济价值和使用寿命来确定房屋建筑物的成新率。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成新率的确定不得低于15%。商用公房地上建筑物价值评估结果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商用公房土地使用权价值由商贸企业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第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与商贸企业依据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签订《国有直管商用公房买卖合同书》,办理房屋建筑物价款、土地使用权价值款的划转结算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国家股的持股手续:(一)前身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商贸企业,在购买商用公房地上建筑物时,根据南国资委[1998]14号精神,商用公房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折股投入该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广西南宁市住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二)前身为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商贸企业,在购买商用公房地上建筑物时一并计付商用公房土地使用权价值款。第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转让审批表》一式肆份,并附《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国有直管商用公房买卖合同书》(复印件)报市国资局审批。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商贸企业各依据《固定资产转让审批表》作为调整资产和资金帐目的要件。第十一条商贸企业购买商用公房交易完成后按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凭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文、《国有直管商用公房买卖合同书》等文件到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文件、财务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国资局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出售商用公房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价值回收的资金分别缴人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财政专户,专款用于直管公房的维修、改造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工作流程图》。
- 南宁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房产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的私人房屋的处理意见》
- 市革委同意市房产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的私人住屋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理好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的私人房屋问题,是落实党的政策,巩固发展安定团结大好形势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个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应引起全市各级领导的重视。各单位领导要宣传党的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说服解释工作,协同房管部门妥善的办好这件事。少数单位和国家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占用这类房屋的,更应以大局为重,以身作则,带头早日退出房屋,以利于党的政策的兑现。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的私人房屋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央和区、市党委有关落实政策的指示精神,我们今年第一季度,着重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的私人房屋问题,作了初步调查研究。据初步统计,文化大革命期间共接管的房屋有788间,建筑面积近一万八千平方米,这些房屋是在以下情况下接管的:(一)文化大革命期间,业主交给国家的,有的还写了自愿交房的申请书,这种情况占多数(二)有的是群众组织或街道接管后转交来的;(三)根据市革委会(70)44号文件的规定,接管下放、遣送回乡人员及剥削阶级或继承剥削阶级的小量出租房。这些房屋,除少数房屋已烧毁或拆除、改建外,大多数原房还存在,由职工、干部、居民承租使用及少量的是集体单位占用。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制破坏所造成的。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各项政策逐步得到落实,这些被接管了房屋的业主,也纷纷来信来访,要求按照党的政策和宪法的原则,妥善处理他们的私人房屋。许多下放、遣送回乡的业主,现已回来,更是迫切要求退回自己的房屋。为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坚持党的政策,退回应退的私房。凡属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影响下,所有由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都要确认原业主的私人所有权,应坚决地、有计划地、分清轻重缓急逐步退还原业主,原房尚存的,原则上退回原房;原房已拆除或改建的,可对原房折价退回;原房拆除回建面积未扩大的,业主要求退还的,可在业主偿清应付之回建费后退还给业主,否则对原房作价收购,原房虽在,但业主不需用房或属危房不愿再修者,也司作价收购,已作价收购原房,业主需要住房的,可由房管部门适当安排,承租使用。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济上合理结算,接管房屋,一律按代管办法处理,退房给业主时,在经济上要合理结算,接管期间的租金收入属业主所有,房管部门按房租总收入提取25%的管理费和18%的税款,扣除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应交的地租,收支相抵,多还少补。凡属作价收购的,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作价,不得任意抬高或压低,以上两项开支,由我局在租金收入中开支,至于有少数接管房屋已烧毁或倒塌的,因属自然灾害,公私房同样受到损失,不能由国家负责,但对其残存材料,确是房管部门运走使用的,可以酌情作价给业主,确是单位运走使用的,由有关单位作价付给业主。三、解决落实政策的房源,逐步合理安排好现在租用这批房屋韵住户。我们意见,凡属落实政策需要搬出的住户,属于单位干部职工的,由单位负责安排,单位确无房安排的,由房管部门统筹安排。为此,去年和今年国家补助投资所建房屋,除安排拆迁户外,要保证调整安排落实,政策之用。拟从今年下半年竣工房屋中,拿出一部分,可解决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其余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明年上半年解决。四、要允许私人出租少量房屋。房屋退回业主后,业主住不完的,允许和动员原租户继续承租,特别是那些在接管前就由业主安排的租户,更应动员他们继续承租。私房的租金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可比公房租金高2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30%,由业主、租户双方商定,按月交租,这样可以使私房能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弥补公房不足,解决部分群众住房的困难。五、领导重视,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被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给房管工作带来的遗留问题,是落实党的政策,促进安定团结的重要内容,是一件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但是在当前住房紧张,国家不可能很快拿出房子的情况下,只靠房管部门,是不可能办好的。我们建议各部门、各区、各单位的领导,都要重视这项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做好两方面的思想教育和解释工作。一是做好业主的思想工作,要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这个问题,相信党的政策是可以落实的;要体谅国家目前尚有困难,建房要有个过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把房子都退给他们,只能是有先有后逐步解决,二是做好需要搬出房子的干部、职工、居民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退出需要退给业主的房屋,单位安排不了的。要服从房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不要以任何借口拒不搬出,有些集体单位占用的私房,更应积极退出,需要继续使用或目前撤出有困难的,应和业主协商解决。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