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批转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实行。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这项改革,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缩短施工周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简化结算手续,调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建字第40l号文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 984)111号文批转区建委《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和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咨询等事宜。
第二条 工程招标由市招标办主持,市建设银行、市县区建筑队管理处、招标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工程招标小组,具体负责工程评标和决标工作。
第三条 实施工程招标范围: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特殊工程外,凡是在南宁市范围内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计划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不含十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必须向招标办申请登记,一律由招标办统一发出招标或委托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对不采用招标而自行承发包工程的,有关部门不发给建筑执照,不给予拨、贷款和办理施工营业执照。
第四条 实行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建筑工程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地、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他专项计划。
2、工程由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和概(预)算书。
3、建设用地已经正用,障碍物全部清除,施工现场用的水电、道路等已落实。
4、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 件均已落实,能够保证供应和连续施工。
第五条 招标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层数、跨度以及技术要求等情况,由工程招标小组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指定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通知、招标书、投标书、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等。招标通知、招标书、投标书由市招标办统一印制。设计文件由招标单位供给。同时,招标
单位必须提供卞列文字资料:工程总合说明(工程范围、项目工期、质量等级、结构、层数、跨度,装饰要求及基他技术要求,现场情况等),施工图说明,实物工程量清单,材料供应方式,对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并负责解释招标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提供领勘现场的日期等招标通知由招标办(或由招标办授权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方式向施工企业发出。
第七条 招标程序。
1、市招标办发布招标通告;
2、施_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3、招标办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格;
4、招标单位发送招标工程的图纸及说明等文件;
5、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标函,招标单位密封报送底标
6、召开会议公开开标和及时宣布中标单位;
7、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8、招标或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分别到市城乡建委等单位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筑执照。
第八条 投标。本着鼓励竞争,防止垄断的原则,不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部门的施工单位,凡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及经济责任能力,经市城乡建委批准注册并签发证明书的,均可申请参加投标。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2、参加投标的工单位,要在招标广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办报送下列文件和书面情况资料;
(1)企业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及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技术职称;
(2)营业执照;
(3)企业简历(包括成立时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和量达到的等级,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
(4)技术力量(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人数、施工人的人数和平均等级,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5)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包括主要机械名称、性能和台数),并须有当地主管部门签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投标书内容:
1、投标的综合说明;
2、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和工程总包价;
3、工程质量达到等级和保证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4、开工、竣工日期;
5、工程组织和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主修结构、装饰、安装等的工期)的安排;
6、主要工程的工方法和选用的工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
7、投标书要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报送市招标办。
第十条 标底。招标工程的标底,由底标另加3%的增减系数组成。底标一般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关的咨询服务部门)编制。底标无论由谁编制,招标单位须在确定投标单位之后,即向市招标办密封呈报底标。标底的确定,以市招标办会同市建设银行核定为准。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 标底。底标也就是招标单位报出的土建安装工程的总造价。中标单位的标价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唯一依据。根据审定的标底而选定的中标单位的标价,必须一次包死。除经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可作增减外,招标单位不承担标价变动的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规则。
1、招标通知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再更改招标条 件。所有投标企业的报价都高于标底时,工程招标小组司在3%的范围内对标底进行调整。但如果标价超出标底3%而又无法协商调整时,作废标处理,另行议标。
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要求撤换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额的5%罚款给中标单位。
3、开标以后,不得撤回投标。中标者要求撤回投标,应按中标额的5%罚款给招标单位。
4、评标由招标办会同招标单位建设银行、建管处等有关单位进行。
5、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社会信誉好,能保证工程质量优良,工期适当,标价合理。
6、招标过程必须公正合理,禁止营私舞弊。标底要严加保密,不得向外泄漏。如出现上述情况,对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7、投标企业不得串通一气哄招标价,不得行贿。违者取消其投标资格,半年内停止其投标权,并给予经济罚款等惩处。
8、投标书不密封、不按规定填写、未盖单位公章 和负责人印鉴以及逾期者,均作无效标函处理。
9、招标期限:
自发出招标通知至决标日期,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在十五天左右;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四十天左右。自公开宣布中标单位之日起,承发包双方在七天内签订完承包合同。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拨款办法及双方议定的奖罚标准等,均按南宁市统一印制的承发包合同文本有关条款规定办理。合同条 文必须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同正式签订后,报送招标办审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按现行办法暂由市建行签证)。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施工队伍和施工机具进场一般不超过十五天。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办理有关承包手续。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必须在建设(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施工单位一律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收取招标文件费和中标费。投标单位在索取招标文件时,按规定向招标办交付文件资料费。中标单位按中标额的千分之二向招标办缴交中标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招标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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