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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我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直管商用公房是指所有权和房基地使用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和经营的直管公房中用于商业用途的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商用公房)。
第三条 购买商用公房的主体为经市政府或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改制的国合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商贸企业)。
第四条 商贸企业因改制需要购买商用公房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市政府或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改制批文;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④申请购买商用公房的报告;
⑤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商贸企业的购房资格及商用公房的售买范围进行审核,经核定后由商贸企业将符合售买要求的商用公房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报,经核准售买商用公房的批复文件作为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及确认的必备要件。
第六条 商用公房售买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限制的范围,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商用公房不予出售:
①权属确有争议的;
②属于即将要落实私房政策退回给业主的。
第七条 商贸企业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测绘单位分别对获准售买的商用公房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测绘、计算面积,结果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商贸企业双方认可。市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将拟售商用公房的房产、土地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八条 商用公房价值评估应严格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地上建筑物须按重置价进行评估作价。不允许低价评估商用公房,原则上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资产出售的底价(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的税费另行计算)。对地上建筑物已提足折旧或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帐面净值为零时,应综合考虑历年追加投资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修缮所形成的新的经济价值和使用寿命来确定房屋建筑物的成新率。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成新率的确定不得低于15%。
商用公房地上建筑物价值评估结果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商用公房土地使用权价值由商贸企业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与商贸企业依据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签订《国有直管商用公房买卖合同书》,办理房屋建筑物价款、土地使用权价值款的划转结算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国家股的持股手续: 
(一)前身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商贸企业,在购买商用公房地上建筑物时,根据南国资委[1998]14号精神,商用公房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折股投入该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广西南宁市住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二)前身为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商贸企业,在购买商用公房地上建筑物时一并计付商用公房土地使用权价值款。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转让审批表》一式肆份,并附《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国有直管商用公房买卖合同书》(复印件)报市国资局审批。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商贸企业各依据《固定资产转让审批表》作为调整资产和资金帐目的要件。
第十一条 商贸企业购买商用公房交易完成后按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凭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文、《国有直管商用公房买卖合同书》等文件到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文件、财务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国资局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出售商用公房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价值回收的资金分别缴人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财政专户,专款用于直管公房的维修、改造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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