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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


市城乡建委:
报来《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和《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收悉。经三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同意从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具体施行办法由你委颁布此复。 
附:一、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
  二、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


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近几年来,我市城区人口增长速度很快,到一九八四年底止,城区人口达到了5649l9人,大大超过了到一九八五年底应控制在五十万人以内的规划指标。由于人口的高速增长,市政设施的建设跟不上去,市区已拥挤不堪。另外,市区面积也扩展很快。据统计,年平均各项基建征拨用地面积约二平方公里左右。据粗略估算,每平方公里扩展区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配套建设,需要投资六至七千万元。我市的城市维护费年收入约一千万元,大部份用于事业单位的人头费及原有设施的维护和改造,根本没有余力建设和扩展市区的市政工程。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也不可能大量拨款建设市政工程,长此下去,城市的各项市政公共设施欠债问题将越趋严重加上市政基础设施人均数说明短缺情况。我们的意见是,只有选择切实可行的途径,采取合理紧财的办法加以解决,才能使市政设施建设,与城市人口增长及市区面积的扩展相适应,才能做到城市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此,参考兄弟城市的经验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草拟了《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妥否,请审批。


 南宁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


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七日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参考兄弟城市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凡住本市的一切单位、个人、外埠外商来邕联营、合营、独营企业以及由外地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农民进城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本市进行基本建设的,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凡在市区新征土地进行建设者,按新征土地面积,每亩征收一万五千元,凡利用原有土地进行建设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五元。凡在郊区新征土地进行建设者,一按新征土地面积,每亩征收一万元。
第四条 凡个人利用原有宅基地扩建新房者,按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元。新征(拨)地建房者,按征(拨)地面积,每亩征收一万元。
第五条 凡外埠外商与南宁市有关单位合资、联营或独营在市区新征土地进行建设者,按新征土地面积,每亩征收九千元,在郊区新征土地进行建设者,按新征土地面积,每亩征收六千元,利用原有土地进行建设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元。属于引进先进技术者给予优惠,减半收费。
第六条 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地成建制迁南宁市的单位按定编人数,一次性征收每个职工五千元,每个职工家属三千元。迁入单位向城建局交纳配套费后,始得办理
征(拨)地手续建立基地。凡考入我市各类学校(包括大学、中专、中学及各类培训学校)的学生以及部队(不含指挥机关、后勤部队)的营房建设用地,一律免征。
第七条 凡由房屋开发统一征地建设者,属于住宅区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五元,由开发公司收、交市城建局统一建设使用,属于平整土地及交建设单位使用者,按土地面积,市区每亩收一万五千元,郊区每亩收一万元。 由建设单位交市城建局,属于旧城改造,整街整片拆迁或新辟道路的,由承担改造任务的开发公司负责按规划要求,按地下、地上统一开发的原则进行统收统建市城建局不征配套费。
第八条 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由市城建局在办理土地征(拨)用或建筑执照时一并签证收费,存入市建行,由计委、城乡委及财局、城建局管理和使用。第九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道路、桥梁路灯、环卫、防洪、供排水管道、公共厕所、市区街道绿化等,兴建和维修,不得以任何借口挪做它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八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南宁市城建局
一九八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内容字数: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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