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基本建设勘察设计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逐步建立勘察设计的正常工作程序,更好地适应建筑工业化、现代化的需要,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现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当前情况,对加强勘察设计工作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计划管理
为了食理安排勘察设计办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及其经济效果,决定从一九八〇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勘察设计的计划管理:
(一)凡市属基本建设项目,其单项工程投资额五万元以上(包括五万元)或总投资十万元以上(包括十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批准用贷款、支借、更改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额在上述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任务,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建委指定设计单位者外,均统一由市建委安排。凡属统一安排勘察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计划以及任务的性质、一规模、要求和技术复杂程度平衡安排。凡安排市属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者,由市建委下达《勘察设计任务通知单》;凡属自治区或自治区以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或协作的设计项目,统一由市建委报请自治区建委给予安排。
为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保证设计质量、提高技术水平,加快堪设进度和降低工程造价,以统一计划安排和开展竞争相结合出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安排勘察设计任务时,可提出选择委托堪设单位的建议,由建委合理安排。中央和自治区属的基恩建设项目(包括铁路和驻军)如需市属有关堪设单位承担或协作完成勘察设计任务时,经自治区建委下达,由市建参照上述规定安排。
(二)建设单位接到市建委发的《勘察设计任务通知单》后,应于一周内向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提送有关设计基础资料。
(三)鉴于目前市属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工种不全,凡交通、农林、水电、市政、园林、人防等系统中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期设计任务暂时由各主管局自行安排。如确实安排有困难者,报市建委协助解决。市管辖各建筑工企业不对外承担设计任务,对其自身
基本建设工程,允许自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单位工程投资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工程,其设计图纸应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
(四)本办法颁发后,凡应由市建委安排勘设任务的建一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城建部门和经办建设银行提送市建签发的《勘察设计任务通知单》的抄件。否则,城建部门不得签发施工执照。经办银行不得拨付勘察设计费用。
二、统一建筑设计标准化的管理
建筑设计标准化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政策,对加快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建筑材料,降低工程造价,推广使用新技术,促进建筑工业化、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委正在“国标”“自治区标”的基础上,围绕实现建筑工业化、现代化需要和从南宁市的特点出发.精简、补充、选用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编制南宁市地区的标准设计和建筑构配件统一产品目录,并从一九八一年起正式颁发推行。
南宁市地区的标准设计和建筑构配件统一产品目录颁发推行后,凡在南宁市地区的建设工程,须优先采用。如确有特殊要求必须另行设计者,中央和自治区各部门的建设工程,须报经自治区建委批准;市属建设工程,须报我委批一准。未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不予设计,施工单位可不予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可不安排生产。凡采用南宁市地区的标准设计或建筑构配件统一产品目录以外的设计和构配件,其所需增加的模板材料和模板费用原则上一次摊销,所需增加管理费用一并列入工程预算。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建筑设计的审查和监督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标准的贯彻执行,以及南宁市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把自治区首府建设成为一个为政治、为生产、为人民服务的现代化城市,必须加强对建筑设计的审查和监督。
(一)从一九八〇年七月一日起,凡在南宁市区范围以内进行建设的工程,其单项工程投资额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房屋建筑,五十万元以上的住宅区规划,以及对市容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建设单位均须将设计文件(重大工程先报送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报送市建委一份。
(二)市建委对建设单位报送设计文件,着重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查:
1、承担设计的机构是否经过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取得设计权;设计文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标准;
3、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是否与整个城市建筑风格相协调,有无损害市容面貌;
4、设计是否符合我市建筑工业发展的要求,优先采用南宁市的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
5、新建项目的设计是否按国家规定安排落实了环境保护措施。经审查,凡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给《设计审查通知书》,不符合上述要求,需进行修改、补充的,发给《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设计修改,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设计原因,如主要是设计单位方面造成的,不得增收设计费用。设计经修改后,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市建委审查。
(三)凡本规定须经市建委审查的设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执照和工程拨款时,应向城建部门和经办银行提送市建委签发的《设计审查通知书》的抄件。没有抄件的,市城建局
不得签发施工执照,经办银行不予拨款。本规定单项工程投资五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市城建局在签发施工执照时,参照上述五点内容一并审查处理。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
根据国家建委和自治区建委关于勘察:没计单位须经批准,发给勘察设计证书,取得勘察设计权,才能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规定精神,就市管辖的勘察设计单位备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理申请登记和颁发勘察设计证书凡市辖各局、区和企业从事基本建设勘察设计的室(组),均须向市建委办理登记。经市建委按照规定条 件审查合格后,呈报区建委批准发给勘察设计证书,取得勘察设计权。
(二)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凡新建、扩建、改建 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证书的单位,无权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所设计的工程,城建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执照,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三)严格禁止私人承担国家基本建设勘察任务。凡建设单位委托私人设计的工程,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不得安排施工和拨付工程款。
五、实行勘察设计合同制为了加强勘察设计工作的责任制,贯彻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到底的原则,从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必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双方职责、协作关系和经济责任。合同文本由市建委根据国家建委和自治区建委有关规定制定。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报送经办建设银行一份,作为拨付勘察设计费的依据。没有勘察设计合同的,经办银行不予拨款。
六、本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新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和自治区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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