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控制与调节作用,确保我市现有耕地总量不减少,保证我市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城乡建设提供建设用地,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订编制和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具体措施,作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证。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土地,实施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下列三方面的计划指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七条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各类用地必须考虑土地供给水平,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合理安排,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保障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证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我市支柱产业建设项目用地。
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区)及各开发区在拟定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规模的同时,要确定土地开垦、整理、复垦的地点和规模,做到先补后占,切实保证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确定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地点。不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禁止毁坏森林和在牧草地上开垦,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二)城镇建设用地要尽量避免占用或少占用森林、耕地。
(三)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组织生态退耕。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草案,并征求同级计划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三、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两县一郊、各城区和各开发区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
四、市辖五城区和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第十条 市、县(区)在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草案后,必须在15日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本级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必须按时上报,两县一郊、各城区和各开发区上报的时间是每年10月上旬,市级上报的时间是每年10月下旬。
第三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和下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本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拟订分解和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到各县(区)及各开发区。
我市各级在拟订分解和实施方案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保留有储备机动计划指标,并可增加若干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我市各级如需调整计划指标,应当先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解决,只有在本行政区的计划指标不够安排使用的情况下,才能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储备机动计划指标中追加。储备机动计划指标已安排完的,没有取得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只能安排在下一年度报批。
第四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预申请用地指标,本年度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在上一年度提出用地指标预申请。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本年度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由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计划部门。
第十五条 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十六条 报经我市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在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中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位置、数量、类型、级别、是否有计划指标和计划指标的使用情况等内容。
市、县(郊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与年度计划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三、确属必须占用农用地;
四、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且未超过农用地转用指标;
五、占用林地的,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六、严格执行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七、完成耕地占补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除完成耕地占补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任务外,还应当完成补充因生态退耕等因素减少耕地的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计划执行单位是否制定了执行计划的相应措施;
二、是否有不按批准的用地计划多占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三、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每年7、11月份,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联合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商市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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