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 定计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明确要求:“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根据 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目标:
一九九〇年七月三十日以前,全市各行各业基本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除个别特殊领域经国务院批准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二、基本完成过渡应达到的标准:
1、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均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报刊、图书、广播、电视,新制(修)的各种技术文件、产品标准、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新编教材、新印制的票证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在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如压力表、材料试验机、血压计、酒、油提、衡器等)完成改制;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停止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
4、贸易结算基本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各种标、帐卡、铭牌、说明书、广告、宣传品、包装等均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
三、验收要求:
全市各单位要按照基本完成过渡应达到的标准进行自查工作,市政府指定市标准计量局从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对各系统进行检查验收,迎接国家,自治区对我市的检查。
四、法律责任:
凡不按要求完成向国家计量单位过渡的单位及个人,经反复宣传教育后,仍坚持不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五、要加强法定计量单位过渡工作的领导。各主管局要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本部门实法定计量单位过渡工作,同时指定一名联络员,以便共同协调开展工作。领导和联络员的名单于一九九0年四月五日前报市标准计量局。
六、为保证全市按期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市标准计量局相应编印或组织实用性强的小册子、卡片、换算表供有关部门对照使用。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4l号文的规定解决。市司法局、市标准计量局应结合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工作,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宣传贯彻《计量法》的活动。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配合搞好宣传。
以上实施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市属并驻市各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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