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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试行《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搞好四化建设,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标准局颁发试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现与国家颁发的《条 例》转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可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便修改逐步完善。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搞好城市建设,加强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预制件和地方建材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经济效益,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及自治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广西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国家及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国家,为人民严格把好质量关避免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为创造合格和更多的优良工程交付国家与人民使用。
第三条 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量监督站)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质量监督站(处) 和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 
第四条 目前的监督范围:凡在我市兴建的商业性建筑.公用建筑及住宅。办公楼、工业厂房、车间和特种工程构筑物均列入质量监督范围(设计、市政道路、桥梁、码头及其它设施施工,待人员充实后再进行监督)。 
第二章  市质量监督站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质量监督站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必须由对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质量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条例》规定,还可以从区城乡建委施工处,区、市:建筑总公司,区综合设计院,市建筑设计院,市建设银行,市标准局,区建一、二公司,区第一安装公司以及市属施工单位中,聘请名望较高的行业专家为市质量监督站的兼职顾问,并给予适当报酬,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 市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对工程实行监督及验收,负责对我: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构件,地方建材实行严格质量监督。其中包括: 
(1)抽查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 
(2)参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参加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审查各工程的技术经济资料,对违章事故进行处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与检验工作,帮助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掌握国家颁发的各项工程质量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等。 
建筑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迅速写出事故检查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市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只负责裁定事故处理方案是否可行,不承担对质量事故提出处理的方案的任务。 
第三章 市质量监督站的权限 
第七条 凡在南宁市新建(包括扩、改建)工程竣工时,未经市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办理验收,接交和结算,银行应停止拨款,国营施工单位施工的项目竣工后,因技术管理制度较严,可根据其质量技术管理状况,市质量监督站亦可委托其主管质量部门代办验收。
第八条 市质量监督站有权随时检查工程质量情况,有权调阅各种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施工记录以及试验记录,有权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的汇报。 
第九条 市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的优质施工项目或优质设计项目,有权提请市城乡委或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对忽视质量的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违反规范、规程,不按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2)对质量低劣的建筑和地方建材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如仍无明显改进,可责令其限期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对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有权责令其返工,同时给予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因质量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单位除给予罚款外,还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4)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设计施工,不符合经营范围施工以及无合格证出厂的地方建材、建筑半成品、构配件或者以次充好等违章图利的单位及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条 市质量监督站为维护正常工作,完善检测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 件,按国家规定以下列方式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凡在我市兴建的工程项目,市质量监督站按工程总投资的千分之二收取管理费,工程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则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函收取管理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执照或招标等手续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登记手续,可向本站一次缴纳。对委托市质量监督站进行各种材料试验,半成品配制试验,试块试压等的检测任务,由委托单位按规定交纳检测费用。



南宁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月九日



 

内容字数: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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