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市标准计量局关于《南宁市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第三条 南宁市标准计量局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盼 原则,指定其所属的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或者授权其它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韵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南宁 市标准计量局备案,并向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申请周期检定。本市不能检定的,向自治区人民政计量行政部门指定 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五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根据检定规程确定。
第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七条 南宁市标准计量局对列入各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及其他被授权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
第八条 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统一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证。
第九条 南宁市标准计量局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被授权的单位,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南宁市标准局考核合格,并受南宁市标准计量局的监督。
第十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按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南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及其他被授权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三条 南宁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由南宁市标准计量局负责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标准计量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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