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报告》,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加强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报告自我市实行建筑招标承包以来,区内外不少建安企业纷纷进入我市投标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与我市建安企业开展竞争,进一步推动了建筑业管理改革,加快了我市城市建设步伐,起了较为显著的作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应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区内集体、个体建安企业同时随征所得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关于发票使用和管理问题,按全国及我区发票管理规定,发票可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不得携带到外地使用,固定工商业户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服务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发零。从南宁市情况看,多数企业均能按规定办理,但也有相当的一部份外来建安企业,不按规定来我局办理税务登记,不到我局申请购用发票,而是自带原地发票到我市使用或开用收款收据,有的甚至工程完工后不办结算手续就逃之天天。由于这些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是临时到我市从事经营的,按规定在我市取得营业收入后即应纳税,但因他们不来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手续,造成偷税漏税。另外由于我市一些建设单位接受非法的营业票据。按发票管理规定,应向付款单位追补外来建筑企业所偷漏的税款。这样势必增加我市建设单位的开支,增大了工程造价。为了使我市基本建设和建筑行业的改革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保证纯收收入,必须对外来集体、个体建筑企业加强管理。为此,我们草拟了《关于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现市人民政府审查,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水库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的实施工作,根据《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水库库岸失稳区处理措施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定本)》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库岸失稳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隆林、西林县库岸失稳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工作。第二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第三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按要求完成移民安置任务。(一)组织本县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处理措施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二)编制上报本县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计划:(二)组织完成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负责本县移民安置项目迁建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实施阶段的设计及招标。(五)组织县移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民工程的移交管理手续。(六)组织失稳区移民搬迁。(七)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八)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九)组织有关安置项目的验收,编制失稳区处理的检查验收报告。(十)负责组织移民搬迁后的生产开发工作。(十一)做好移民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十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第四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乡(镇)失稳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责任书,按要求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一)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失稳区移民和安置区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将失稳区实物指标及补偿补助费落实到权属单位或个人,发放《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建设用地(含专项设施建设占地)征用和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以及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四)参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招标,负责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和屯内道路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五)接收相关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民工程,并负责管理。(六)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负责分配宅基地,组织移民建房和搬迁。(七)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划拨到的生产用地分配到移民户,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同时指导被划拨土地的村、组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八)负责为农户办理粮税任务调整的申报手续。(九)按规定用好本乡(镇)相关的移民资金,负责按补偿协议兑现移民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指导村、组使用好移民集体补偿费。(十)组织、指导移民进行生产开发。(十一)负责本乡(镇)的移民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更换户口簿。(十二)按有关要求做好各种数据统计和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十三)做好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十四)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移民安置工作情况。第五条县移民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一)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编制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二)做好实物指标、补偿补助费分解落实到权属单位或个人的工作,填写《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三)协助和指导乡(镇)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指导乡(镇)分配宅基地。(四)参与移民安置用地实物指标调查、建设用地征地和生产用地划拨以及埋设界桩等工作。(五)按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张榜公布;指导和协助乡(镇)按补偿协议兑现各项补偿补助费。(六)与县财政局共同管好用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七)按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移民单项工程进行建设监理;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和建设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八)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负责组织移民迁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招标和实施;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编写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九)指导乡(镇)实施移民生产开发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进行农业科技与生产技能的培训。(十)做好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十一)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第六条市移民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一)审核县上报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县上报的移民安置项目各阶段实施投资安排。(二)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标和验收工作。(三)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四)对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指导移民生产开发工作。(五)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六)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第七条市、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有关失稳区移民安置的工作职责:(一)市、县财政局:与市、县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好移民资金;按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金的拨付;会同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书面向本级政府汇报;按要求编制上报在财政专户发生的移民资金的相关报表;核定失稳区、安置区粮税任务调整。(二)市、县审计局: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将检查审计的结果书面报告本级政府。(三)市、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移民安置建设用地(含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征用和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做好用地范围界桩的埋设;负责核发移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核发土地权属证;协助办理粮税任务调整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四)市、县建设局(委):县建设局负责移民迁建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指导移民建房。市建委负责指导、检查县建设局的工作。(五)市、县水利局:县水利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负责移民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检查县水利局的工作。(六)市、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市交通局负责指导、检查县交通局的工作。(七)市、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负责对移民安置点的卫生室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库区的卫生防疫。市卫生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卫生局的工作。(八)市、县教育局:县教育局负责对移民安置点的教学点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检查县教育局的工作。(九)市、县农业局: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移民进行生产开发,对移民进行农业科技和生产技能培训。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农业局的工作。(十)市、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参与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生产用地的划拨;指导移民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协助处理移民山界林权的纠纷。市林业局负责检查、指导县林业局的工作。(十一)市、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的更换。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公安局的工作。(十二)市、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负责移民弱势群体和因灾移民的救济。市民政局指导、检查县民政局的工作。(十三)市、县扶贫开发办:把移民纳入扶贫开发范围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基本工作及要求第八条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及施工图设计。(一)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等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在国家审定的《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水库库岸失稳区处理措施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定本)》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按要求上报审查。审查通过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二)移民安置点的选定要经移民认可,村民委员会、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设计单位进行环境容量和地质等方面分析论证。第九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一)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及相关乡(镇)干部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在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下开展工作。(二)以国家审定的库岸失稳区实物指标为基础,进一步核实并落实到权属人,逐点逐户逐人登记造册后,将核实和落实成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确认后填入《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三)实物指标的分类及权属落实方法1.人口。在审定的失稳范围内,以移民点为单位,逐点逐户逐人造册登记。(1)应处理人口:①原确定外迁但未领取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及外迁优惠补偿补助费,现仍居住在失稳区内的人口。②原后靠安置在失稳区内的人口。(2)不应处理人口:①已办理外迁安置手续,并领取外迁各项补偿补助费后又强行返迁居住在失稳区内的人口。②已在外迁点领取部分外迁补偿补助费,并相应划拨到耕地但未搬迁到外迁点的人口。⑧原已由政府组织迁离库区,但在失稳区的房屋未拆除的人口。④调查时居住在失稳区,现在已外迁到新点安置的人口。⑤通过生物或工程治理失稳房屋而不需动迁的人口。⑥未办理落户手续而居住在失稳区的外来人口。2.土地。按国家审定数分解落实到权属单位(村民小组),不能落实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到所有者。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国家审定数进一步核实后落实到权属人。4.零星果木。按国家审定数进一步核实后落实到权属人。5.坟墓。按国家审定数进一步复核后落实到权属人。实物指标权属落实成果,以设计单位、县移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及权属法人(自然人)等各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张榜公布,15日内无异议的,即可填入《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今后一律不得变更。第十条安置用地征用划拨。(一)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和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有关人员,组成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组具体开展工作。(二)移民安置点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审定的用地指标和用地范围征用,生产用地按安置标准划拨。(三)工作内容:定界埋桩,实地踏勘,确定征用划拨土地范围及四至界线;测绘或丈量登记各种地类面积;张贴土地征用划拨公告;组织签订土地征用划拨协议书;兑现土地征用划拨补偿补助费;核发土地权属证;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分配责任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定粮税任务等。第十一条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负责实施管理。第十二条移民房建。(一)移民住房、文教卫生用房和村部用房建设实行“四统一分”法,即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宅基地、统一完建时间和分户(单位)自建办法。(二)移民点学校建设由县教育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村部建设由权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卫生室建设由县卫生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投资按国家审定的数额控制使用,超投资部分由实施单位负责。第十三条移民搬迁。(一)县移民部门按有关时间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失稳区移民的搬迁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县直包屯单位协助乡(镇)做好所包屯的搬迁工作。(二)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迁入移民的迎接和生活安排等各方面工作。第十四条生产开发。(一)按生产安置标准配置生产用地。(二)做好生产开发规划工作。(三)做好移民农业科技和生产技能的培训工作。(四)生产开发项目的实施。(五)项目的验收,由实施单位或个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报告,县移民部门牵头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五条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管理。(一)以移民安置点为单位建立档案。在移民安置实施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设计图等,按有关要求归档。(二)由县移民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四章移民管理第十六条移民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政府安排的安置点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否则一律不再重新安置。第十七条后靠移民管理。(一)后靠移民户必须填写《后靠移民安置申请表》,由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移民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后靠安置协议书(一式六份),县人民政府、县移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二)后靠移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十八条外迁移民管理。(一)外迁移民户必须填写《外迁移民安置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移民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外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九份,县人民政府、县移民部门、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外迁移民必须是整户外迁。(二)村内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安置的移民,搬迁前后均由所在村委会管理;乡(镇)内跨村安置的移民,搬迁前由所在的村委会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接收安置地村委会管理。(三)农村移民在县内跨乡(镇)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及迁建投资划归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在搬迁前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四)在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既有后靠、又有外迁(迁离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外迁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按其所占数量划拨给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五)农村移民跨乡(镇)安置的,搬迁时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向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移民户花名册、党团员名册和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兑现情况等资料、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在移民迁入安置点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点行政区域归属界定及命名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移民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村移民在乡(镇)内跨村安置的,搬迁时要更换户口簿。第五章移民资金管理第十九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实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审定的项目及投资包干使用。要严格财务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第二十条移民资金使用范围。(一)失稳区移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于土地损失补偿、水出破坏补偿、土地整治恢复、安置点占地住宅基地)征用、零星果木补偿、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点公共设施配套设施补助、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搬迁运输补偿及其他补偿等。(二)失稳区防护工程建设费:用于公路失稳段路基治理与防护、金钟山乡府新址基础边坡防护。(三)失稳区生物工程综合治理费:用于生物工程综合治理。(四)失稳区专项设施迁建和安置点对外交通道路、供电与水源工程建设费:用于10kv线路及变压器、机耕路及机耕路桥梁、安置点生活引水(水源工程)设施等工程建设。、(五)水库诱发地震处理费:用于水库诱发地震震灾处理,包括重灾户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重建、搬迁运输费及轻灾户受损房屋维修加固等。(六)其他费用1.实施管理费用于弥补移民部门业务经费的不足和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开展移民工作的经费补助,主要解决差旅费、车辆维修、燃油费、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接待、福利、会议费等费用。2.勘测设计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工作的开支。3.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部门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移民的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培训开支。4.监理费用于库岸失稳区处理的监理监测工作费用。(七)预备费用于解决失稳区处理中不可预见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八)在移民经费拨付、周转过程中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可用于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第二十一条受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县移民部门与补偿项目(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等)的补偿对象(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或有关程序兑现补偿费,由补偿对象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第二十二条.移民资金由市、县财政局和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在市、县财政局分别设立“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并指定专人管理。第二十三条移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一)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计划由县移民部门按自治区的有关各工作阶段的目标和时间要求以及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经移民综合监理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送市移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各一份。预备费必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项目投资计划,按要求上报审批后使用。(二)投资月报表(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由县移民部门编制(县财政局提供财政专户资金的有关数据),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后报市移民办公室。(三)经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逐级报批后方能改变或调整。第二十四条移民资金拨付程序和办法。(一)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文下达3日内,由市移民办公室填写好《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县移民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和投资计划,填写《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在3日内一次足额拨到县移民部门帐户。(二)县移民部门根据项目的计划及进度下拨资金。1.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县移民部门拨到乡(镇)移民资金专户,由乡(镇)按《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中的补偿金额,分户转入移民户补偿补助资金专用存折。2.集体土地损失和水田破坏补偿费、土地整治恢复费由县移民部门分解到各集体经济组织,并存人其集体专户。3.机耕路、机耕路桥梁、10kv以上输电线路及其变压器、低压配电线路、人畜饮水、公共设施(学校、卫生室、村部)、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按合同要求及工程进度,由县移民部门拨付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和屯内道路建设投资由县移民部门按工程施工进度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三)移民部门的实施管理费,由市、县财政局按市、县移民部门的预算管理及工作进度分期拨付给市、县移民部门。县移民部门可根据有关乡(镇)移民工作量的大小适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数额及报批手续、拨付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移民资金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按程序办理和结算。(一)个人补偿补助费由移民户主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补偿补助费领款清单,并根据移民的搬迁和建房进度出具证明,同时由移民户主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移民户主持证明、《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身份证、补偿补助资金专用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补偿补助费。移民户建好住房且搬迁到位后,凭存折及领款清单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结算。乡(镇)人民政府凭移民户领款清单与县移民部门结算。(二)集体土地损失和水田破坏补偿费、土地整治恢复费以及水利设施补偿费:用于安置区土地划拨补偿的,由移民原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划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结算;用于造田造地的,由造田造地的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凭验收报告进行结算;用于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凭验收报告、审计结论进行结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凭支出凭证进行结算。以上结算均在县移民部门指导下进行,最后由移民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县移民部门进行结算。(三)机耕路、机耕路桥梁、10kv以上输电线路及其变压器、低压配电线路、场地平整、排水、屯内道路、人畜饮水、公共设施(学校、卫生室、村部)等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按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进行拨款,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投资的85%,留1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结清。凭竣工验收文件和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进行结算。第二十六条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市、县财政局对下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市、县审计局要把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每年的审计范围,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移民资金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补偿项目的验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补偿协议、资金拨付、兑现和结算手续等进行验收。第六章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八条移民迁建工程项目已经国家审批,不另行报建。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单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文件报移民综合临理。县人民政府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建设监理,由县移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配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建设监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水利水电、路桥、工民建、市政等工程施工规范和要求、标准进行,质量达到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的编制,由县移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完成。投资预算要在国家审定的项目投资限额内。设计单位提交平面布置图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按权属分类实施(一)机耕路、机耕路桥、10kv以上输电线路及其变压器、低压配电线路、人畜饮水、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复建,由县移民部门与相关的行业部门签订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在县移民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二)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及屯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由县移民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协议,在县移民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三)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送市、县移民部门、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各一份。第三十三条迁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县移民部门具体组织,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并选择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有关事宜。市移民办公室、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各派员参加招标工作。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开标时,邀请县监察、审计、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到场监督。第三十四条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其他单项工程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进行公开招标;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其他单项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单项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县移民部门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议标。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竣工自验。自验合格后7日内编写自验报告,提出验收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县移民部门、施工、设计、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按验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返工或完善,直至验收合格。第三十六条工程审计结算。施工单位应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由施工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报告,然后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局在收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及时完成审计和作出审计结论。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与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审计结论完成财务结算。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与施工单位完成结算后5日内,与县移民部门完成报帐手续。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的移交与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由县移民部门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工程项目移交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要办理好移交有关手续.第七章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立县直单位包屯联系制度。包屯单位协助乡(镇)开展移民工作,每个单位包一个屯,联系时限从搬迁前的宣传教育开始到移民恢复生产生活为止。第三十九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县移民部门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各阶段的工作情况,书面将本阶段的移民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县人民政府要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阶段工作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移民搬迁完毕后,市、县移民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移民安置工作总结;市财政局将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送自治区和市移民部门;审计局在每次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后将审计结果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同级移民部门。第四十条建立公示制度。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八章其他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辖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
- 各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的指示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辖五城区开展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性质。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上的原则,依法勘界。勘定城区行政区域界线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91号)及《关于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南府发[2001]133号)文件中所划定的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为基础,参照行政区域管辖现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城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通过勘界,将城区行政区域界线法定化。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原则。(一)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己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是指: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二)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林业资源调查中,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界线,应予认定。(三)涉及跨乡镇的县级以上农林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除双方彳亍协议外,以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四)勘界前,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经双方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权属的协议,作为确定行政边界的基础。(五)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三、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步骤。(一)各城区要成立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二)确定边界线。各城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划界基础的标准,在实地踏界的基础上,参照历史习惯线.在现有最新版的1:1万地形图上草绘出城区界线走向,在市勘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进行对图核界,双方标绘一致的地段,按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虽不一致。但实际管辖却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际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不一致,实际管辖有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后确定边界线。边界线确定后。双方城区人民政府领导必须在转绘好的1:1万地形图上签字,并加盖城区人民政府公章。(三)签定界线三方交会点协议书并埋设界桩。(四)双方共同聘请自治区测绘部门对己确定的边界线进行测绘(技术要求及规范另行文),形成界线测绘成果。(五)起草申报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确定后,双方城区人民政府联合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协议书内容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和说明、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边界的维护和管理、协议的其它款、附图。双方城区人民政府将拟订的协议书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六)资料归档。四、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及时间要求。(一)我市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勘界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把该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选配一批政策水平高、有事业心、有技术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勘界机构中来。(二)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勘界经费列入城区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勘界工作所需的财力物力。(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勘界工作顺利进行。勘界是一项量大、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之间、毗邻城区之间要加强团结,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完成勘界工作任务。(四)讲政治、讲大局,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严禁借勘界之机挑起新的边界争议。已经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准破坏自然资源。边界争议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勘界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时间要求:从2002年4月起至2002年10月底。用7个月的时间完成各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成果上报工作。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止1991年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69个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规定》(南府发[1991]88号)说明已过时。2、《南宁市进一步搞活民政福利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86]71号)说明文件内容涉及免税和出口补贴的规定,与wto规则相违。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献血领导小组关于(南宁市公民义务献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5]120号)说明已被1995年《南宁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取代。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生消毒、除害杀虫、灭鼠药物生产、加工、销售、贮运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49号)说明已过时。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1]92号)说明已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3号)说明已过时。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展我市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7]68号)说明已被(2001年市政府令第2号)取代。8、《南宁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南府发[1989]35号)说明已被1994年《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取代。9、《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治安防范网建设的意见通知》(南府发[1987]130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厂矿场企事业单位子弟学校的决定》(南府发[1986]2l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科联关于南宁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93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1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创建卫生城市总指挥部关于(首府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0]67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13、《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市财局、市劳动人事局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5]75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南宁市公交系统产品原材料消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7]32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15、《南宁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南府发[1988]106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16、《南宁市企业兼并暂行规定》(南府发[1989]40号)说明已被:1994年《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取代。17、《南宁市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南府发[1989]99号)说明已过时。18、《南宁市企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南府发[1989]100号)说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一致。19、《南宁市企业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暂行办法》(南府发[1989]101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20、《南宁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南府发[1990]94)说明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不一致。21、《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南府发[1987]99号)说明已被1997年《南宁市园林绿化条例》(市人大公告十届第12号)取代。2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街道花卉设施的通知》(南府发[1990]34号)说明已被1997年《南宁市园林绿化条例》(市人大公告十届第12号)取代。2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绿化费及延误费的通知》(南府发[1985]46号)说明该项收费已被取消。24、《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说明已被1993年《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管理若干规定》取代。2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1]65号)说明已被1997年《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十届第14号)取代。26、《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批转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4]66号)说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一致。2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防洪堤管理处关于加强邕江防洪辖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7]83号)说明已过时。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舀江河床清障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84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2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市建设局拟定的<南宁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32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30、《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建局<关于严禁在邕江河道(河床、河岸)堆放砂石生产的粗碴石及向河内排放煤灰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0]49号)说明已过时,实际上已失效。3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收取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62号)说明该收费项目桂政发[1997]64号文明令取消。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门前联包”责任制的通知》(南府发[1991]34号)说明已被《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31号)取代。33、《南宁市城市燃气的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南府发[1991]74号)说明已被1998年《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第19号)取代。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调解和处理行政界线争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8]89号)说明已过时。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卜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土地管理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8]107号j说明该收费项目已按桂价涉字[1994]210号文和桂价费字[2001]250号文的新规定执行。3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说明该收费项目已按桂价涉字[1994]210号文的新规定执行。37、《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7]77号)说明已被《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市政府令第16号)取代。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邕江大堤指挥部(关于临江街堤路工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7]159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39、《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l号)说明已过时。40、《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说明已适用《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新规定。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南府发[1988]55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4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南宁市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75号)说明已过时。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利用国外贷款程序的通知》(南府发[1989]12号)说明与wto规则相违背,地方无权规定。44、《南宁市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9]83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7]36号)说明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抵触。4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南宁市减免税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2号)说明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抵触。4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个人收人调节税征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8]68号)说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48、《南宁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57号)说明已过时。4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销工作,积极推销地方工业产品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0]23号)说明已过时。5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1]95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5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商业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1]96号)说明已过时。5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简化固定工人调动手续的报告>》(南府发[1980]32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6]86号)说明已过时。5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7]4号)说明已过时。5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72号)说明涉及减免税的规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抵触。5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组织人才智力对口支援乡镇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7]35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5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五个单位关于对列入国家招生计划但不包分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8]9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58、《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外资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关于外地来我市投资经营的优惠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84]83号)说明涉及减免税的规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抵触。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涉外经济技术项目的管理办法》(南府发[1985]103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60、《南宁市人民政府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南府发[1986]11号)说明涉及出口补贴,与wto规则相违。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办企业和发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优惠办法》(南府发[1988]31号)说明涉及减免税的规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抵触。6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88]38号)说明已过时。6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钢铁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85]37号)说明已过时。6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8]115号)说明已被《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市政府令第5号)取代。6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1990]72号)说明已被《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23号)取代。66、《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经济改革中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3]19号)说明已过时。6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到经济特区开展各种形式联营业务的归口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84]45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6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南府发[1989]45号)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69、《南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南府发[1989]34号)说明已被《南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代。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右江区、田林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市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保证枢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桂政发[2002146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市库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市境内水库淹没和影响区以及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第二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第三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工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按要求完成移民安置工作任务。(一)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方针、政策,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库区、安置区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二)按国家审定的淹没实物指标及补偿资金分解到权属人,并编制填发《移民手册》。(三)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四)在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的范围内,制定本县(区)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五)编制上报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六)组织完成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七)负责移民安置项目迁建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项目的管理。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及招标,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建设监理。(八)组织县(区)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管理手续。(九)组织移民搬迁。(十)负责移民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十一)负责制定本县(区)库区剩余资源的调整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县(区)移民生产开发工作。(十二)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十三)负责本县(区)库区的库底清理工作。(十四)组织有关安置项目的验收,编制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十五)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维护施工区、库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十六)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十七)完成上级布置的移民安置其他任务。第四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乡(镇)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按要求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一)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库区移民和安置区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积极搬迁。(二)与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将库区淹没实物指标及补偿资金落实到权属单位或个人,发放《移民手册》,并做好移民各项补偿补助费的兑现工作。(三)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移民安置用地(含专项设施建设占地)的征用划拨工作以及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四)参与安置点基础设施设计成果审查及建设招标;负责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和屯内道路工程项目的实施。(五)接收相关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民工程,并负责管理。(六)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负责分配宅基地,组织移民建房和搬迁。(七)库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库区剩余土地资源的调整,指导村、组分配落实到后靠移民户,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划拨到的生产用地分配到外迁移民户,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指导被划拨或被调剂土地的村、组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八)负责办理土地被淹没和调整后粮税任务调整的申报手续。(九)组织、指导移民进行生产开发,做好植被恢复工作。(十)按规定用好移民资金,指导村、组使用好移民集体补偿费。(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乡(镇)库区的库底清理工作。(十二)负责本乡(镇)的移民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移民的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更换。(十三)做好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十四)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汇报移民安置工作情况。(十五)完成上级布置的移民安置其他工作。第五条县(区)移民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一)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根据上级审批的年度移民安置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季度移民安置项目投资计划;按要求编制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二)负责编写本县(区)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投资标准。(三)会同库区乡(镇)将国家审定的库区淹没实物指标及补偿补助费落实到权属单位或个人,填写《移民手册》;与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项目资金补偿协议:(四)参与安置区移民安置用地实物指标调查、建设用地征地和生产用地划拨以及埋设界桩等工作。(五)指导乡(镇)分配宅基地,指导和协助乡(镇)按补偿协议兑现移民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六)与县(区)财政局共同管好用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七)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迁建项目建设招标和实施;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迁建单项工程进行建没监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八)指导乡(镇)实施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委托技术部门对移民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和开展咨询服务。(九)负责移民迁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编写本县(区)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十)负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十一)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参与处理库区突发事件。(十二)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十三)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十四)完成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移民安置其他任务。第六条乡(镇)移民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移民安置日常工作。(一)协助乡(镇)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移民思想教育、宣传发动以及移民搬迁工作。(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库区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和移民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三)协助办理移民安置有关手续。(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现场管理。(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具体负责兑现个人淹没补偿补助费。(六)按有关要求做好各种数据统计和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七)负责管理本级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八)完成上级布置的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第七条市移民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百色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指导县(区)配合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汇总、上报县(区)上报的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县(区)上报的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季度投资安排。(二)组织编写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及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投资标准。(三)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标和验收工作。(四)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五)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六)协调市内跨县(区)移民安置工作;对移民政策落实情况和安置进度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指导库区移民的生产开发工作。(七)对下级移民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八)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库区突发事件。(九)管理本级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十一)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移民安置其他工作。第八条市、县(区)直属部门要履行好有关移民安置的工作职责:(一)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局与同级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好本级移民资金;按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会同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书面向本级政府汇报;按要求编制上报在财政专户发生的移民资金的相关报表;核定库区、安置区粮税任务调整。(二)审计部门。市、县(区)审计局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将审计检查的结果书面报告本级政府。(三)国土资源部门。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办理建设用地有关手续后提供用地;负责核发移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负责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拔及用地范围界桩的埋设,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核发土地权属证;协助办理粮税任务调整手续;负责编制工程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国土资源局的工作。(四)林业部门。县(区)林业局参与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移民建设占用林地的有关手续和生产用地土地权属证;办理、发放移民生产用地山界林权证书;负责库区移民安置区植被恢复的规划设计并指导乡(镇)组织实施;指导、推广农村沼气池建设。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林业局的工作。(五)建设部门。县(区)建设局负责移民迁建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指导移民建房。市建委负责指导、检查县(区)建设局的工作。(六)水利部门。县(区)水利局负责移民人畜饮水项目和移民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水利局的工作。七)交通部门。县(区)交通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市交通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交通局的工作。(八)卫生部门。县(区)卫生局负责对移民安置点的卫生室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库区的卫生防疫。市卫生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卫生局的工作。(九)教育部门。县(区)教育局负责对移民安置点的教学点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市教育局指导、检查县(区)教育局的工作。(十)农业部门。县(区)农业局负责移民生产开发技术的指导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市农业局指导、检查县(区)农业局的工作。(十一)公安部门。县(区)公安局负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的更换;维护库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公安局的工作。(十二)民政部门。县(区)民政局负责移民弱势群体和因灾移民的救济。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民政局的工作。(十三)档案部门。市、县(区)档案局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管理的指导工作。第九条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百色库区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宣传教育组、征地组、工程组、搬迁组、财务组、监察组、稳定组、生产生活组等9个工作组(办),按百办发[2002]52号文规定的职责开展检查、指导工作。第三章移民安置基本工作及要求第十条宣传教育工作。(一)各级政府必须成立宣传教育工作组,在库区和安置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移民安置政策。(二)宣传形式:以广播、电视、报刊、文艺演出、培训、座谈会、固定标语、墙报、板报、群众大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三)目的和要求:宣传教育工作要贯穿前期工作、搬迁中以及安置后各个工作阶段,使库区移民和安置区群众了解建设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对拉动百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以国家利益为重,识大体、顾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为枢纽工程建设作贡献;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开发性移民政策,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家园,逐步致富。第十一条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在国家审定的技施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按要求上报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原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确需变更的,由设计代表提出意见后,经移民综合监理同意,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右江水利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变更意见,再由设计单位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变更设汁报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审查。移民安置点的选定或变更,需经多数移民认可,村民委员会、乡(镇)和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由市移民办公室报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和设计。生产安置项目需作单项设计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设计管理。第十二条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一)以国家审定的库区淹没及影响实物指标为依据,将其落实到权属人,并将落实成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确认后填入《移民手册》。(二)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要在市移民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下,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要抽调县(区)直有关单位及库区乡(镇)的人员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工作。(三)淹没实物指标的分类及权属落实方法:1.人口。对搬迁人口及安置人口核实登记到户。如有变动的,需经当地公安、计生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审定,并按正常出生、死亡、婚嫁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人转业退伍、刑满释放人员分别进行核实登记。2.土地。土地权属按耕地、鱼塘、园地、林地、荒草地、未利用土地等地类,按土地所有权归属分项细化落实到村民小组,不能落实到承包户。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在土地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属集体与国营单位之间和乡与乡之间权属纠纷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暂列为县(区)代为管理;属乡(镇)内村与村之间纠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暂列为乡(镇)代为管理;属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自然屯)之间纠纷的,由乡(镇)、村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暂列为村委会代为管理。在纠纷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按准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到所有者;若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暂列为集体所有。3.房屋及附属建筑。按用途、结构、面积落实到权属人。4.园地、林地地面附着物。以自然屯为单位,按权属逐块、逐片把面积落实到权属人,并按附着物种类,果树按大、中、小,林木按成林和未成林进行分类登记。5.零星果木。指房前屋后、田边地头的零星果、木、竹类。按果、木、竹种类,以大、中、小进行分类登记,按权属落实到户。6.小型工副业设施。指采石场、砖瓦窖、石灰窖、榨油房、水磨、加工作坊等,落实到权属人。7.小型水利水电设施。指小水库、山塘、引水渠道、拦河坝、水车、水轮泵站、抽水站、家用微型发电机组等,落实到权属人。8.坟墓。落实到权属人。(四)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成果,以设计单位、县(区)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及权属法人(自然人)等各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张榜公布,15日内无异议的,即可填入《移民手册》,今后一律不得变更。(五)对漏项或少计的淹没实物指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在百色水利枢纽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人人口的通告》的时间为限,并经权属落实工作组、设计单位与移民综合监理核实,确实属于漏项或少计的,由权属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区)移民局,经县(区)移民局认可后报市移民办公室核实,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报告,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业主审定认可后,方能张榜公布,确无异议的,填入《移民手册》。(六)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成立库区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抽调县(区)直有关单位及库区乡(镇)干部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七)工作步骤:1.前期准备:整理资料、印制表格、编制《移民手册》、拟定指标权属落实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等;对参加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权属落实的外业工作和内业资料整理工作。3.将权属落实成果进行张榜公布,使移民相互监督,共同认可后填发《移民手册》。4.工作总结。由县(区)移民局将工作总结上报市移民办公室,市移民办公室汇总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八)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安排。第十三条安置用地征用划拨。(一)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抽调县(区)直有关单位和有安置任务的乡(镇)有关人员,组成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三)制定用地征用划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组的任务和职责、用地征用划拨具体操作程序、时间要求及任务分配、工作要求及纪律等。(四)编印法律、法规资料;印制各种工作表格;印制用地征用划拨公告;制定用地征用划拨协议式样等。(五)工作内容:定界埋桩,实地踏勘,确定划拨土地范围及四至界线;测绘或丈量登记各种地类面积;张贴土地征用划拨公告;安置区人民政府与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用划拨协议书;兑现土地征用划拨补偿费;核发土地权属证;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分配责任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定粮税任务等。(六)工作步骤:1.对征划工作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2.召开会议。(1)村级干部及党员会议;(2)群众大会。学习法律、法规和宣传百色水利枢纽建设的重要意义,动员教育群众顾全大局,划出土地安置库区移民。3.开展具体工作。4.工作总结。县(区)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七)工作经费来源: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第十四条村移民和集镇安置点基础设施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第十五条移民和单位的房建。(一)农村移民住房和乡(镇)直单位的用房建设实行“四统一分”法,即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宅基地、统一完建时间和分户(单位)自建办法。(二)住房由移民户(单位)量力建设。建房经费从兑现给个人(单位)的补偿补助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移民户(单位)自行解决。(三)移民安置点学校建设由县(区)教育部门统一布局规划,组织实施;村部建设由权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卫生室建设由县(区)卫生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投资按国家审定的补偿标准控制使用,超支部分实施单位自行负责。第十六条移民搬迁。(一)县(区)移民局按有关时间要求和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农村移民和集镇搬迁计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县(区)直包屯单位协助乡(镇)做好所包屯的移民的搬迁工作。(二)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迁入移民的迎接和生活安排等各方面工作。第十七条剩余资源调整分配。(一)后靠移民屯的剩余资源必须进行重新分配,发包到移民户。按照生产安置标准,其容量不足的,可在邻近已整屯外迁的移民屯的剩余资源中或在有富余土地的周边村屯中调整补足。(二)移民屯整屯外迁后,其剩余土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调剂给土地资源不足的后靠屯。所调剂的土地费从该后靠屯的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三)剩余资源调整分配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十八条生产开发。(一)县(区)人民政府编制上报生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二)县(区)农业、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移民生产技能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参观、印发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形式,使移民掌握多门种养科学技术。(三)造田造地项目由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按国家审定的安置标准组织开发,其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由县(区)水利局负责。投资从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补助费和水利补偿费中解决。在移民人均拥有生产资源已达到审定安置标准后,谁造谁投资谁使用。(四)造田造地项目的验收。由县(区)移民局根据实施单位或个人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县(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有关乡(镇)等单位,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种植、养殖、第三产业的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单位或个人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验收。第十九条库底清理和防护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章移民管理第二十条移民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到国家审定的安置点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否则政府一律不再重新安置。第二十一条后靠移民管理。(一)后靠移民指水库淹没后,经国家审定在水库淹没线以上安置,且在原村民小组内从事生产开发的人口。(二)后靠移民户应填写《后靠移民安置申请表》,由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然后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后靠安置协议书,一式五份。县(区)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三)后靠移民由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二条外迁移民管理。(一)外迁移民指按国家审定的安置规划中迁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土地集体安置的人口。(二)外迁移民户应填写《外迁安置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然后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书,一式八份。县(区)移民局,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三)村内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安置的移民,搬迁前后均由所在村委会管理;乡(镇)内跨村安置的农村移民,搬迁前由所在的村委会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安置地村委会管理。(四)在县(区)内跨乡(镇)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及迁建投资由县(区)移民局划拨给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搬迁前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五)农村移民在本市内跨县(区)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及迁建投资由迁出地县(区)人民政府拨给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搬迁前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六)农村移民跨市搬迁安置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和迁建投资以及移民搬迁后的管理等问题,由两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办理。移民搬迁前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七)同属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移民,有部分后靠,有部分迁离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迁离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由县(区)移民局按国家审定的安置投资划拨给安置地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八)农村移民跨乡(镇)和跨县(区)安置的,搬迁时同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乡(镇)内跨村安置的,搬迁时同时更换户口簿。迁出地乡(镇)、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向安置地人民政府移交移民户花名册、党团员名册和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兑现情况等资料。安置地人民政府在移民迁入安置点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点行政区域归属界定及命名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移民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投亲靠友移民管理。(一)投亲靠友移民是指自愿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以投靠亲戚朋友的方式获得满足安置标准的生产资源或有生活依靠而不需要政府统一安置,并愿意接受户口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的人口。(二)要求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必须是全家成员自愿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由移民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县(区)移民局与移民户签订投亲靠友安置协议书,并经公证机构公证。(三)办理投亲靠友安置手续时,移民户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及文件。1.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同意迁入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和文件。2.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亲靠友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需出具迁入地村民小组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和宅基地、土地资源调整承诺书。3.迁入城镇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需出具其亲友单位或街道委员会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和住宅及从事职业的有关文字材料。4.迁入城镇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区)级以上国营企业投亲靠友的移民,需出具接收单位与其签订的招:工(不含临时工)手续、有稳定住宅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5.投亲靠友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其退出原承包土地后,由县(区)移民局商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将集体淹没补偿费应得份额拨给接纳安置移民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投亲靠友到城镇不需要土地安置的移民,其退出原承包土地后,可将集体淹没补偿费应得份额支付给移民个人。(四)移民搬迁前,由原所在的村委会负责管理,从搬迁到位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搬迁时,要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第五章移民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审定的项目及投资包干使用。要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单位法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第二十五条移民资金使用范围。(一)农村移民补偿费:用于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零星果树和树木补偿、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住房、杂房、集体公房、炉灶、粪池、晒台、围墙、生活水池、水井、塘棚等)、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兰靛池、砖瓦窑等)、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水车、电灌站、水轮泵站、水库、山塘、灌溉渠道等)、居民点征地、乡村企事业单位迁建、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屯内道路、供水、供电等)、搬迁运输(物资搬迁费、途中伙食费、车船医疗费、物资损失费、误工补贴费、临时住房补贴费、搬迁道路修建)、其他补偿(坟墓、文教卫生补助、过渡时期生活补助费、移民临时搬迁道路修建费、移民户炉补助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村移民安置项目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具体项目为造田造地、耕地调整、中低产田改造、生活困难补助等。(二)集镇迁建补偿费:用于新址征地及青苗补偿、基础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给排水、供水、供电、道路、涵洞、绿化、基础设施处理、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及居民迁移补偿(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搬迁运输费、零星果木及其他补助)等。(三)专业项目补偿费:用于公路及库周交通恢复乡村路、乡村路加宽改造、机耕路、船及简易码头)、输变电设施改建、通讯线路、工矿企业复建、广播电视工程复建、航运设施复建、水利水电设施补偿、渡口码头复建、文物古迹保护等。(四)防护工程费:用于永久工程投资、临时工程投资等。(五)库底清理费:用于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卫生清理与消毒、坟墓清理、林木的砍伐与清理等。(六)其他费用:1.实施管理费用于弥补移民部门业务经费的不足,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用房、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差旅、车辆购置及维修、燃油、接待、福利、会议费等费用。2.开办费用于解决移民部门办公生活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费用。3.勘测设计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工作的开支。4.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部门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移民的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培训开支。(七)有关税费:用于缴纳耕地占用税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第二十六条在移民经费拨付、周转中所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除用于移民资金拨付费用、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外。要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二十七条受县(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县(区)移民局与补偿项目(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补偿对象(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或有关程序兑现补偿费,由补偿对象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第二十八条移民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局和同级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在市、县(区)财政局设立“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财政专户”,并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资金的收入与拨付。第二十九条移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县(区)移民局组织编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上报市移民办公室,市移民办公室将各县(区)上报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审核汇总,经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周意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二)季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县(区)移民局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库区移民工作进度情况编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下季度项目投资计划送综合监理审核后上报市移民办公室审批;市移民办公室将批准的季度项目投资计划汇总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同时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移民综合监理、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一份。(三)投资季度统计报表,由县(区)移民局编制(财政局提供财政专户资金的有关数据),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报市移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查汇总,市移民办公室子10目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投资年度统计报表,由县(区)移民局编制(财政局提供财政专户资金的有关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报市移民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汇总,市移民办公室于20日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五)经审批后的项目投资计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进行逐级审批后方能改变或调整。第三十条移民资金的拨付程序。(一)计划内资金拨付程序。在季度项目投资计划的批复下达后3日内,由市移民办公室填写《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下称《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日内将资金一次足额拨付到县(区)财政局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县(区)移民局根据当月的项目投资安排,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在3日内将资金一次足额拨到县(区)移民局账户。县(区)移民局根据项目的计划及进度情况使用。1.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县(区)移民局拨到乡(镇)移民工作站帐户,由移民工作站按《移民手册》中的补偿金额,分户转入移民户存折。2.集体补偿补助费由县(区)移民局分解到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专户。3.专项工程和安置点基础设施迁建投资,由县(区)移民局按合同或协议及工程进度,拨付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负责实施管理的乡(镇)。4.实施管理费。市移民办公室的实施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按市移民办公室的季度使用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一次足额拨付给市移民办公室;县(区)移民局的实施管理费,列入季度项目投资计划上报,经审批后,由财政局一次拨付给县(区)移民局。5.开办费。市移民办公室的开办费,由市财政局一次足额拨付给市移民办公室;县(区)移民局的开办费,由市财政局一次足额拨到县(区)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后,由县(区)财政局一次足额拨给移民局。(二)专项工作经费拨付程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下拨专项工作经费(如征划土地工作经费、实物指标分解工作经费、库底清理工作经费、临时搬迁工作经费等)后,由市移民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度,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后3日内一次足额下拨到县(区)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如属市移民办公室专项工作经费,直接拨入市移民办公室帐户。县(区)移民局根据下拨的资金和工作安排,填写《移民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按照审批数额,3日内拨到县(区)移民局账户。(三)追加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外的临时性追加项目投资,由移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单独报批。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将项目资金拨到市财政专户后,市移民办公室根据项目投资安排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后3日内一次足额拨付到县(区)财政专户。县(区)移民局根据实施进度,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在3日内一次足额拨到县(区)移民局账户。第三十一条移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按程序办理和结算。1.个人补偿补助费,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补偿补助费领款清单,并根据移民的搬迁和建房进度出具证明,同时由移民户主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移民户主持证明、《移民手册》、身份证、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补偿补助费。移民户建好住房且搬迁到位后,凭存折及领款清单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结算。乡(镇)人民政府凭移民户领款清单与县(区)移民局结算。2.集体补偿补助费:(1)由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生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字盖章后,再经村委会同意盖章;(2)由村委会将可行性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查意见送县(区)移民局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经审批后,按项目的实施进度使用资金。用于安置区土地划拨补偿的,由移民原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划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凭划拨手续、被划拨土地村(组)的收款凭证进行结算;用于造田造地的,由造田造地的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凭验收报告进行结算;用于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凭验收报告、审计结论进行结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凭支出凭证进行结算。集体补偿补助费的结算均在县(区)移民局指导下进行,并且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最后由移民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移民局结算。没有生产安置人口的村民小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水利设施补偿费,可由其提出生产开发项目使用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报县(区)移民局审批后,由村民小组掌握使用。凭支出凭证结算。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3.专项设施迁建、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按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和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投资的85%,留15%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工程完工后凭竣工验收文件,经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证后进行结算。缺乏恢复条件或不需要恢复的专项设施,按国家审定的补偿费兑现给权属人,凭权属人的收款凭据结算,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4.行政、事业单位及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按国家审定的补偿投资与迁建单位签订补偿合同,按迁建进度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凭迁建单位收款凭据结算,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第三十二条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市、县(区)财政局对下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市、县(区)审计局要把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计。第三十三条补偿项目的验收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移民、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移民手册》、补偿协议、资金拨付、兑现和结算手续等进行验收。第六章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第三十四条百色水利枢纽移民迁建工程项目已经国家审批,不再另行报建。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单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文件报移民综合监理。县(区)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建设监理,由县(区)移民局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配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建设监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编制,由县(区)移民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投资预算要在国家审定的项目投资范围内进行限额预算。设计单位提交平面布置图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按权属分类实施。(一)县(区)属专项设施(乡村路、乡村路改造、机耕路、船及简易码头、10kv以上输电线路、变压器及安装、通讯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和低压配电线路、人畜饮水、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等工程的复建,由县(区)移民局与相关的行业部门签订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在县(区)移民局的参与和指导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二)场地平整、排水和屯内道路等工程的建设,由县(区)移民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协议。在县(区)移民局的参与和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三)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送市、县(区)移民局、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各一份。第三十八条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由县(区)移民局具体组织招标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招投标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并选择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有关事宜。招标文件要事先提交给市移民办公室、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市移民办公室、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工作。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开标时,邀请监察、审计、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到场监督。第三十九条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其他单项工程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进行公开招标;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其他单项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单项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移民局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议标。第四十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水利水电、路桥、工民建、市政等工程施工规范和要求、标准进行,质量达到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竣工自(预)验,合格后10日内编写自验报告,提出验收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县(区)移民局、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项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按验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验收。若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返工或完善,直至验收合格为止。验收报告送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备案。第四十二条工程审计结算。施工单位应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由施工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后,施工单位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县(区)审计局在收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及时完成审计和作出审计结论。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审计结论完成财务结算;完成结算后5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与县(区)移民局完成报帐手续。第四十三条工程移交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20日内,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移民局将工程项目移交给权属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好移交有关手续(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等)。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由权属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第七章移民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移民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是移民安置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移民部门要重视移民档案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建立、管理、利用好移民档案。重要的移民档案应按移民综合监理的需要报送移民综合监理。第四十五条移民档案分为农村、集镇、专项和其他四个部分。(一)农村部分分为移民、工程、补偿、生产和其他五类。1.移民类档案资料包括移民花名册、搬迁人口、生产安置人口、安置申请及审批资料、搬迁协议、搬迁时间、新建民房的结构和面积等。2.工程类档案资料包括基础设施(“三通一平”和学校、村部、卫生室、广播电视等项目)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承包合同或实施管理工作协议、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移交资料以及有关批复、调整、修改、协调的文件、记录的资料。3.补偿类档案资料包括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资料、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资料、补偿资料及其兑现情况资料等。4.生产类资料包括生产用地调整划拨资料(含转让协议书、政府文件、土地使用证)、造田造地资料(含设计图、竣工验收等)、水利设施建设资料(含设计图及预算、施工、竣工验收)等。5.其他类档案资料包括淹没前居住地村容、村貌、民房的录相和图文等资料。(二)集镇部分分为工程、补偿、其他三类。1.工程类档案资料包括基础设施工程和单位房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及概算资料、施工图及预算资料、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审计结算资料、移交资料以及有关批复、调整、修改、协调的文件、记录的资料。2.补偿类档案资料包括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资料、淹没补偿投资及使用情况资料等。3.其他类档案资料包括集镇淹没搬迁前镇容、镇貌的录相和图文等资料。(三)专项部分包括专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及概算资料、施工图及预算资料、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审计结算资料、移交资料以及有关批复、调整、修改、协调的文件、记录的资料。(四)其他部分:包括防护工程和库底清理资料、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所形成和往来的计划、请示、报告、总结、批复、复函、通知等文书资料,移民跨村、跨乡(镇)、跨县(区)、跨地区安置所形成的有关安置协议书等资料。第四十六条建档要求。在移民工作竣工验收基础上,按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技术规范和保管期限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资料不全的,要没法补齐。农村部分以安置点为单位,按分类进行建档;集镇部分以每个集镇为单位,按分类进行建档;专项部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档;其他部分按其内容分类建档。工程类档案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分别立卷,在项目完成结算后进行清理,按时间和工作顺序编列立卷。第四十七条移民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市移民办公室管理本办形成的请示、批复、通知、计划等文书和上下级来往文书等;县(区)移民局建立和管理本县(区)在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乡(镇)管理本乡(镇)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市、县(区)档案局负责移民安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八章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第四十八条建立县(区)直部门包屯联系制度。实行县(区)直单位包屯协助乡(镇)开展移民工作,每个单位包一个屯,联系时限从搬迁前的宣传教育开始到移民恢复生产生活。第四十九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县(区)移民局每季度书面将本季度移民工作情况向县(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一次;县(区)人民政府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4日电话、28日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一次,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市人民政府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5日电话、月末书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一次,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书面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一次;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市、县(区)移民局要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移民安置工作总结;市财政局每年年底将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及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市移民办公室和抄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审计局在每次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后将审计结果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同级移民部门。第五十条建立公示制度。移民的淹没实物指标、个人补偿补助费及其兑现情况、集体补偿补助费及其使用情况、专项和基础设施补偿投资及其使用情况等,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五十一条建立现场办公制度。从市移民办公室、县(区)移民局、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移民工程项目现场工作组,在现场及时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第五十二条建立督办制度。市、县(区)要分别成立督查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并向奉级政府汇报。第九章加强领导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移民安置1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层层签订责任状。第五十四条重视移民干部队伍建设。要把政治思想好、有专业、责任心强、身体好、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年轻十部配备到移民部门。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也要成立移民工作站,并配备好人员。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集中培训,不断提高移民干部的综合素质。第十章奖惩办法第五十五条为了鼓励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可在移民资金银行存款利息中拿出一定的数额作为奖金。市人民政府奖励给提前或按时完成责任状确定的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5万元以上;县(区)人民政府奖给按时或提前完成责任状确定的安置工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数额,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市、县(区)每年评选移民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发给每个先进单位3000元以上,先进个人500元以上的奖金;移民户按时搬迁的,每户奖励500元。第五十六条市、县(区)移民部门每年评选本局的先进科、室(股)和先进个人,并发给予每个先进科、室(股)1500元,每个先进个人500元的奖励。经费从本级实施管理费中开支。第五十七条对不按时完成责任状所确定的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和要求的人民政府,或不能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在移民安置工作中不负责任而造成库区不稳定或使移民安置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被动或使移民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一章其他第五十八条本细则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五十九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 百色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和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和《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办函[2002]40号)对如何解决库区移民安置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特别是用好现有的6465万元移民资金,确保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关于资金分配和使用问题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2002]40号明确的资金数额、使用方向及重点和百色地区行政公署百署报[2001]268号认定的有关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解决隆林、西林两县库区移民安置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安排资金1070万元,用于解决严重缺粮的后靠移民三年口粮补贴问题,其中隆林县788.97万元,两林县281.03万元。由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再次核实移民缺粮户数、人数和缺粮原因以及年缺粮天数(月份)等,并造册登记、建档立卡.根据本县的实际,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移民缺粮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地区行署,经地区行署审批后,由地区移民局下拨资金。今年的口粮补贴方案,县政府要在5月初上报。(二)安排资金1350万元,用于继续兑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27号)所规定的外迁优惠补偿补助费,其中隆林县1007.15万元,西林县342.85万元。由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再次核实符合享受外迁优惠补偿补助且未兑现或未完全兑现的外迁移民人数和未兑现金额,造册登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兑现方案报地区行署审批后实施。本次兑现的外迁优惠补偿补助费要按照移民户搬迁及建房等进展情况分期付款。对去年库区移民安置情况全面调查中发现的重发、多发、错发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对原已领取外迁优惠补偿补助费后返迁库区的移民户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动员其到原外迁点安置。(三)安排资金1275万元,用于外迁安置移民配置水田、山地,其中隆林县858.77万元、西林县416.23万元。由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对外迁移民还需划拨的水田和山地数量再次核实,并造册登记,制定水田和山地划拨配置及资金使用方案报地区行署审批后实施。对外迁点水田、山地的配置必须按生产安置标准划拨,禁止资金突破。新配置的水日1、山地必须完善土地划拨手续后才兑现资金。(四)安排资金310万元,用于解决移民安置点的饮水困难问题,其中隆林县195.08万元、西林县114.92万元。由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尚需完善的人畜饮水项目投资方案报地区行署审批后实施。(五)安排资金2460万元,用于完成库区四级公路及其它专项工程的改建任务,其中西林县马蚌至八大河四级公路水毁工程处理投资260万元,隆林县蒙里至坡安四级公路路面、附属养护设施、水毁工程处理投资2000万元,革步35kv变电站建设投资200万元。根据库区的实际情况,隆林、西林两县人民政府提出将四级公路及其它专项工程的复建资金改用于兑现移民集体土地补偿费,解决移民生存问题的请求,地区行署正在综合库区两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如自治区不同意变更资金投向,则请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对以上专项工程完善有关手续后进行移交,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由相关专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程的复建任务,资金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地区行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的进展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关于限时收回非移民安置项目占用移民资金问题(一)对非移民安置项目占用的5078.89万元移民资金(除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1908.89万元外,地区移民局360.26万元,隆林县1175.88万元,西林县1633.86万元),按照“谁借款谁回收、谁批准谁负责、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限期追回。(二)地、县移民部门把所有占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及金额等列出明细表,作出追款具体计划上报地区行署。(三)地、县分别成立追款工作组,从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移民局、财政局等单位抽人组成,由纪检部门牵头,纪委一名领导担任组长。工作组人员抽调由组织部门负责。从今年5月份起,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追回非移民项目占用资金。地区追款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追回地区一级非移民项目占用资金,并指导库区两县的追款工作。追款工作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分别由地、县财政给予解决。(四)对违纪党员、干部除责成其本人追回全部资金外,纪委、监察部门要做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拒不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程序上诉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决,对法院判决生效的要依法强制执行。三、关于移民管理问题(一)完善移民人口造册登记,以点以户以人建档立卡。隆林、西林两县移民部门要根据本县库区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制好有关表格报地区移民局,由地区移民局综合编制统一表格,印发库区两县统一填写。整套表卡一式四份,地、县、乡(镇)、村各留存一份。此项工作要于今年8月前完成。(二)抓紧做好移民安置点的行政归属报批工作。(三)尽快完成隆林库区跨县外迁移民安置点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工作。(四)移民工程未验收结算的,年底前要进行验收结算,验收结算后以点为单位进行建档立卡。(五)办理各种形式安置移民的各种证件(移民手册、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房产证、协议书等)。四、几点要求(一)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高度,重视解决当前库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把现有的移民资金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上,切实帮助移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确保库区社会的稳定。同时要按照地区行署制定下发的《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好用好现有的移民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二)要讲究工作方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在用库区预备费解决后靠严重缺粮移民的三年口粮补贴时,可能会引起其他没有享受到口粮补贴的移民心理不平衡。在调整外迁移民水田、山地时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部分未完全落实田地的移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完全兑现;另一种是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很少,不足于购置口粮田地。按生产安置标准,用预备费落实上述两种情况的移民田地,同样也会导致其他移民心理不平衡。库区两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尽可能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三)隆林、西林两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核实资金缺口项目及原因并提出追加资金的报告,于今年10月份前上报地区行署,以便综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为做好《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办函[2002]40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管好用好自治区明确下拨的库区预备费、规划设计费、库区培训费和银行存款利息共6465万元移民资金,发挥其使用效益,尽快解决当前移民安置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明确下拨的现有移民资金由地区移民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方案,经地区行署批准后分配到县,由县人民政府使用。地、县设立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三条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没有项目计划不能使用移民资金,资金使用计划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地区行署审批,地区财政局按审批项目将资金按进度、计划从地区财政专户下拨至县财政专户。第四条移民资金必须按照自治区和地区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掷用,凡擅自挪作他用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条各级各部门不得从现有移民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第六条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分解到村民小组、移民户及移民安置项目,填写到移民手册上,并向移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七条专业项目复建资金按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拨付,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财务结算。第八条各级移民部门根据会计制度要求,每月编报财务结算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九条移民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对不按项目计划使用移民资金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拨付。第十条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对每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管理,并将各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地区行署汇报。第十一条依法追回非移民安置项目占用的移民资金纳入移民资金渠道,用于移民安置项目。第十二条移民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应用于移民经费缺口,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地区审计、财政部门对每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实行年度审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牌用字;(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招牌、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三)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七)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八)文体活动、会议用字;(九)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第四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中的社会用字工作。第五条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标点符号用法》、《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二)书写行款,一般应当由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并与汉字并用;(四)公共场所使用壮文,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规范。横行的上为壮文,下为汉字;竖行的右为壮文,左为汉字:(五)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三)自造简体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四)已经淘汰的旧字形:(五)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二)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先烈、历史名人的墨迹;(三)书法艺术作品;(四)姓氏中的异体字;(五)老字号企业、涉外企业的牌匾,名人名家题字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定型用字:(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七)国家规定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宇、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第九条各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视、戏剧屏幕以及演出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商标、广告语言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计量单位用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人文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五)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十一条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第十二条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对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市公安局拟报的《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97)9号]和《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0)13号]的指示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91)19号]中关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精神,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彻底清理非法保安服务组织,查处保安服务行业中的违法活动,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从思想、组织、管理上切实把保安服务行业整顿好。二、清理整顿的工作目标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扭转当前保安服务行业的混乱局面,全面清理保安服务队伍,严肃查处和纠正保安服务行业违法违纪经营行为以及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从而使保安服务体系在组织和管理上达到正规化的目的。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领导,设立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顿的具体工作。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保安服务公司(鲤湾路12号),联系电话:5864393、5852780。各县区和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具体清理整顿工作,并报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备案。四、清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1、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各级保安服务组织。2、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器械(器材)服装销售许可证》而从事非法销售保安器械(器材)的经营者。3、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器械(器材)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保安器械(器材)的厂家。4、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而从事保安培训的学校、中心等场所。5、检查各机关、各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招聘的保安人员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穿着保安制服和配戴标志上岗。6、检查各级保安服务组织是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职责。7、查处未以社会安全防范业务为主,只靠经营非法保安服务项目以及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接受挂靠的私人保安队伍或其他经营实体。8、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现有的服装、标志、器材。今后,全市保安服装和保安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保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穿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标志。9、规范对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清理整顿后,全市所有保安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一律实行持证(《保安员上岗证》由南宁市公安局印制)上岗制度,否则一律予以取缔。新招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政审,从严掌握录用条件,坚持不少于45天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保安服务业。保安人员上岗证实行年度注册检验。对现有保安人员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严格认定,符合条件的补发上岗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补课培训,补课培训仍不能达标的取消保安员上岗资格。对一年之内有3次违纪记录或者有非法搜身、非法拘禁、滥用警械具、侮辱他人等违法记录的,必须坚决清退。五、方法和步骤清理整顿时间从2000年4月15日起至2000年7月31日止,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查自纠与调查摸底阶段(2000年4月15日至4月31日)。以各县(区)公安局(分局)为单位组织力量,依靠基层派出所把辖区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经营场所。各类保安培训机构以及保安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也要做好自查自纠及保安人数的统计工作,并于4月20日前将单位保安人数、自查自纠情况报辖区公安局(分局)治安科;各公安局(分局)治安科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要实地对照检查,于4月26日前汇总统一报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审核阶段(20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在各保安服务组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科进行审查,提出保留、撤销或整改的书面意见报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对需整改的保安服务组织要规定时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对撤销的保安服务组织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0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由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全市所有保安一律纳入市公安局统一管理。全市各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顿保安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抓好落实,并做好宣传工作。从2000年5月1日起,全市保安人员必须由市保安服务公司统一派出,统一进行培训和一年一度的轮训,统一配制新式保安服装及标志。原取得合格证在职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市保安服务公司统一培训或轮训后取得南宁市公安局印制的《保安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市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对未取得市公安局批准同意或未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颁发的培训保安员资格证的保安培训基地及学校一律予以取缔。保安服务公司对派往营业性歌舞厅、游艺等娱乐场所的保安人员,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管理,并实行定期换岗、定期轮训制度,防止违法乱纪情况的发生。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0]63号发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办法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促进本市经济发展,解决投资办企业有关人员在我市的城镇常住户口问题,特制定本办法:一、申请入户条件及名额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经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的专业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1、在本市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其它工业等企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到3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投资3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名入户。2、在本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向企业投资入股,股本达到30万元,并居住满1年的,持专利、科研成果的人股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作价股本3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名人户。3、在本市投资农、林、牧、渔、矿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2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投资2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名入户。4、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允许在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专业人员中申请办理1人人户。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8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入户名额1名。5、收购、兼并本市中型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专业人员共计可申请办理20人人户;收购、兼并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专业人员共计可申请办理10人人户。6、承包、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承包、租赁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15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允许在承包、租赁经营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专业人员中申请办理1人人户。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15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申请人户名额1名。7、在本市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缴纳所得税每满10万元,投资者或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1人人户。5年后,年缴纳所得税每满5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申请入户名额1名。二、申请入户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1、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企业经营场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书及复印件;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有关证明,属投靠亲友居住的。应有屋主及居委会或单位证明;4、个人有关证明:(1)本人申请报告;(2)所在企业的证明;(3)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单位或原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政府证明;(4)经本市计生部门签署的入城审核意见;(5)以夫妻关系申请人户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6)在本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或暂住证明。5、属以投资申办人户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和验资机构出具的投资者资信证明。6、属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申办入户的,应当提交专利、科研成果证书以及合法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作价证明。7、属以缴纳税金申办入户的,应当提交本市地税局或国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8、属以收购、兼并企业申办人户的,除提交资产评估证明和收购、兼并合同以及交付收购、兼并款的转账支票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转让审批书或企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合同文件。9、属以承包、租赁经营企业申办入户的,应提交纳税证明和承包、租赁经营协议书或合同书。10、属以企业专业人员(除人事部门引进的先入户后找工作的人员外)申请人户的,申请入户人原属国家干部的,应当提交经本市人事部门(含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其本人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申请人户人原属国有企业职工的,应当提交经本市劳动部门鉴证的其本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须3年以上)。三、审批程序1、申请入户人员须填写《申请人户表》,连同人户文件、证明向申请人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2、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人户申请,公安机关应在5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准迁手续;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四、有关事项和要求1、以投资或缴纳税金申请入户的,以企业为单位计算。同时投资若干企业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视为一家企业将其投资或缴纳税金合并计算。同一企业如有若干股东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入户的,申请的股东个人持股额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投资数额。2、同时具备投资和缴纳税金人户条件的,当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3、对以收购、兼并企业申请人户的,需交付收购、兼并款50%以上,才受理入户申请。人户名额按实际支付收购、兼并款额的比例办理。4、配偶申请随迁入户,需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从市人事局调动迁入;需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由市劳动局调动迁入。5、投资者、企业专业人员符合南发[2000]26号《南宁市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条件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户的,也可依照该文件的办法办理。6、企业投资或纳税取得的入户名额,不允许转让或搞变相买卖。7、经批准入户的人员,应遵守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按规定予以办理家庭户口簿或建立集体户口进行管理。8、经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企业,应指派专人担任(或兼任)企业户口管理员,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户口。9、本办法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10、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第一条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6]15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资助贫困新生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统筹,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第三条各级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50——100万元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的要求,学生所在中学的县(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在市直高中就读的贫困新生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中解决。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各级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第六条入学补助资助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第七条市级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自治区专项资金没有覆盖的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补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第八条贫困新生的界定由考生所在的中学负责。各学校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第九条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一)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我市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县(区)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的覆盖情况,将市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区)和市直学校。(二)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市和县(区)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报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三)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各县(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四)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五)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县(区)及有关学校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第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组织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信用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活动,确保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第十一条市、县(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第十二条各县(区)和各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县(区)、学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第十三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的开展等形成专题报告于当年9月底前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条各县(区)要根据《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教育事业、完善教育体系、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5]58号),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就全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发展目标,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十一五”期问,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扩大职业教育规模,调整专业结构,提升办学实力,提高教育质量,建设3-4所自治区级重点职业学校,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体制、中高级职业教育相配套,职前职后相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4万人,年招生数与普通高中招生数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4500人以上。组织实施我市职业教育九大工程,坚持与发达地区合作办学,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职业教育的要求。二、强化责任,齐心协力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健全“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体制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为加快我市职业教育的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市人民政府成立职业教育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与统筹。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根据职能分工,通力协作,共同搞好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督促检查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具体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和指导评估工作。(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各级人才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宏观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整顿劳动力市场,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益的落实;强化技工学校能力建设,实施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与职业鉴定;指导和管理企业工人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下岗失业者再就业培训、技师评聘考评和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四)人事部门:负责开展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为核心的公共知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工作。(五)财政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从优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执行有关财经财务规定,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六)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七)扶贫开发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建立劳动力转移网络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做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三、加强职业培训,全面实施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实施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2006年开始,城镇新增劳动力都要求接受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从事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要求的87个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能进入人才、劳动力市场,企业也不得录用。对违反规定用工的企业,要给予相应处罚,并按规定限期整改: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劳动监察,务必使“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到位。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要依法履行职业教育与培训义务。除应积极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提供符合条件的兼职实习指导教师、接纳职业培训机构师生实习、积极录用职业学校毕业生外,还须依法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责任,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与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凡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教育,其建设用地在城建规划中予以优先考虑,各种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给予优惠;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可以独资或与学校合资等方式参与学校的系(科、专业)及实验室建设。社会力量建设的实验室在向学生开放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投入成本和材料消耗及折旧率等确定,并报同级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四、加大投入,确保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职业教育的经费要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合理承担、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等多渠道筹集。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逐年增加,并确保其占同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逐步提高。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附加费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职业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同级普通高中。从2006年开始连续五年,市财政在教育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用于职业学校的重点工程和重点专业的建设。各县(区)也要相应安排职业教育发展资金和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市、县(区)还应从扶贫开发资金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林类职业学校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培训以及机电类职业学校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和鉴定。认真落实国发[2005]35号文件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积极运用信贷手段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对于有还贷能力的职业学校,市、县(区)各级金融机构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由政府贴息,支持职业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五、调整优化学校布局,大力促进职业学校健康发展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地实际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加大资源重组力度,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采用撤并、新建等办法,盘活并优化配置职业教育资源。到2010年,市直属普通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要成为全市职业教育的示范学校。各县(区)要做好统筹规划,在确保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人数比例大体相当的前提下,集中力量把本县中职学校办成上规模上水平、具有学历教育和培训功能的综合性职教中心和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集中建设可共享的实验和实训基地,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要推广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到2010年,全市要有80%的职业学校实现“校校通”。加大重点职业学校和示范(骨干)专业建设的力度。要增加投入,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促使中等职业学校上规模、上水平。到2008年,全市要有5-6所公办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1500人以上,民办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要达到300人以上。对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调整或取消其独立颁发中职毕业证书资格。各职业学校要加强重点专业建设,努力形成办学特色和优势。到2010年,在全市建成3-4所自治区级重点职业学校,建成5个以上自治区级示范性专业,10个市级骨干专业。六、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培养,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通过人才引进和在职教师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不断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引导教师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热爱职教事业。职业学校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骨干教师和校长,吸引和鼓励社会特别是企业优秀人才到职业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要加强“双师型”教师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鼓励专业课教师朝“双师型”、一专多能的方向发展,到2010年,逐步使“双师型”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达到40%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评选特级教师、名教师、名校长时,在指标上要向职业教育教师倾斜。努力提高职教师资的学历合格率,到2010年,50周岁以下的职教教师必须达到本科学历,使全市中职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达80%以上。七、深化教育改革,激活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现有职业学校改制,鼓励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或行业在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上联合办学。要加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沟通与合作,各类教育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在普通中学注入职业教育内容,为学生提供升学和就业的多种选择。积极开展初中和普通高中后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对未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中和普通高中毕业生需再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教育证书后,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要充分发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作用,在农村广泛开展以实用技术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提高农民的学历层次和农业技术水平。各企事业单位要对职工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各种形式的岗位职业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不断丰富职业教育内涵,努力拓宽教育与培训领域,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促进内部管理机制的不断优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职业学校要树立为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就业和人民群众接受多样化教育服务的观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各级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要配合实施5万技能型人才培训、35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85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55万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等工程,开展劳动力及人才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加强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和培训项目,开设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办学的培养模式,努力办出特色。八、加强宏观调控,不断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各县(区)在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对初中生源分流的宏观调控,特别是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扩大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占高中阶段招生总数的合理比例,逐步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市、县(区)要出台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鼓励初中和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考中高等职业学校,对在职业学校招生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要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职业学校可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自主确定招生专业和招生数量,可以面向社会直接招生,允许学校免试招收应往届毕业生;鼓励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试点,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学习;鼓励职业学校在办好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对全区各地、市也实行外贸承包责任制。今年三月已正式下达了我市一九八八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包的出口计划、出口收汇基数,上缴中央和自治区外汇基数、出口补贴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同时也核定了我市外汇额度挂账冻结数。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加快和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以下决定:一、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1、承包的对象:经自治区政府已批准成立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土畜产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纺织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服装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以及批准自营出口的南宁罐头食品厂、南宁绢麻纺织印染厂和武鸣、邕宁两县为首批承包单位。2、承包的指数:将自治区下达我市承包的出口计划、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出口补贴基数等指标,分解核包给各承包单位,从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变。3、经营方式:承包单位根据自己的条件和需要,可采取自营出口、委托代理、联合出口等多种经营方式,努力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鼓励有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公司直接经营进出口贸易。由于新的公司刚筹建,新旧体制在过渡,为了使外贸出口工作不致脱节和影响今年出口任务的完成,各支公司要跟自治区对口的分公司搞好联营出口,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二、大力发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加快“两头在外”的步伐,实行“大进大出”。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富余生产能力,本着“双方互利、有利可图”的原则,积极发展对外“三来一补”业务(具体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三、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留成外汇分配的规定,我市留成外汇分成和核拨办法如下:1、各承包单位必须在承包基数内按月平均比例上交中央、自治区、市(县)政府应得的外汇,不得拖延。如承包单位当月上交不足,从其留成外汇中补足,以确保上缴外汇基数。每月按上缴额核给出口补贴。2、一般出口商品地方留成50%,其中:自治区政府留成lo%,市(县)政府留成5%,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共留成35%,两者如何分配,由出口经营企业与出口生产企业根据收购价格和换汇成本等具体情况协商,换汇成本低于自治区下达的成本指标的品种,出口生产企业留成25%以上。3、实行改革试点的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的净创汇收入上缴中央30%,各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留成70%,具体由承包单位根据收购价格,换汇成本与生产企业协商分成比例。出口生产企业自负盈亏委托代理出口的,留成70%。4、机电产品收汇,上缴中央35%,留给地方的65%中为出口生产企业集中进口料件用汇30%,出口生产企业20%,出口经营企业10%,市人民政府5%。5、砖瓦灰砂石出口创汇收入,按国家特许全额留归出口经营企业。6、各承包单位超过承包出口收汇基数增加的出口汇,盈亏和出口奖励金由承包单位负责。超计划的出口收汇分成:机电产品全额留归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一般商品上缴中央20%,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80%。超计划出口收汇,允许同步进行,按季结算,年终多退少补。7、为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大进大出”,按出口净创汇额,上缴中央lo%,留归出口经营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不低于85%。四、根据国务院对原有的外汇额度实行挂帐冻结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1987年底的外汇额度实行冻结挂帐,所有有外汇额度的单位,1988年1月1日一律从零开始。自治区分配我市第一期挂帐额度已下达,第二期挂帐额度另行下达,我市各有外汇单位的具体挂帐额度另行通知。各挂帐单位要从全局出发,执行挂帐数额,切实做好挂帐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从今年起取消用汇指标,各企业的分成外汇可以自行安排使用。五、外汇额度的使用和管理1、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谁创汇谁用汇的原则,创汇单位可以使用留成外汇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生产设备或原材料,也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给本市急需用汇的单位使用,调剂价格由双方议定,禁止私下卖买外汇。2、对市人民政府的外汇留成额度,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入用作我市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六、搞好以出促进、以进养出、扩大出口创汇。自治区核给我市一美元的综合换汇成本是四元七角人民币,要做到出口少亏或不亏,除出口生产企业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外,出口企业必须要充分利用有限的外汇,进口急需的生产原材料和其他物资,以补偿出口的亏损。七、加强对出口产品收购管理。下达给各生产企业的出口创汇和上缴外汇指标是指令性计划。凡有出口产品的企业都要承担创汇和上缴外汇任务,在保证完成本市出口任务以后,才允许通过市外渠道出口。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把所属企业的创汇指标作为经济承包的一个主要指标列入承包合同。对于没有完成出口任务,而产品又外流的单位,要减少用电指标或暂停供电。出口企业由于确保完成出口任务,而影响企业完成上缴承包利润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在年终结算时,应相应调减承包数。八、对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全面退税,退还各道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按区税务局(88)税—(5)字第132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办理。九、加强对外经贸机构的管理。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等七个支公司,在财务上与地方财政挂钩。市外贸总公司与区各外贸分公司在财务上脱钩,与市财政挂钩。原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使用和管理,其所有权的处理按财政部、经贸部规定办理。十、本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市各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决定相抵触的,照本决定执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教育局、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业务部门为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并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要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监控与指导,严格执法,督促学校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县(区)和所辖学校的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二、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严格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食堂要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中小学校在不具备后勤社会化的条件下,不允许将食堂承包给个体经营者进行赢利性经营;已经采取类似承包制的中小学校,要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调整。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学校食堂、小卖部及自备水源等进行监督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坚持每天清扫,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问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加强厕所和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加强学校宿舍的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学生宿舍卫生通风条件。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对于社会力量开发建设并经营的学生宿舍及食堂,学校要与开发商建立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与责任人。要严把学生饮用奶进校关。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02]16号)要求,只允许经国家认定的定点企业按规定标准生产的学生饮用奶进入学校,并签定供奶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学生饮用奶卫生安全。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学生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严格预防控制,防止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和传染病流行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日常教育之中,中小学校健康教育每周安排0.5课时,各大中专院校健康教育按教育部《大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实施,使广大学生熟悉艾滋病、非典型肺炎、血吸虫病、肺结核等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食品卫生安全常识,促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各高中(高完中)和各大中专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艺[2002]5号)要求,每年必须向全体学生发放人手一份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还应结合季节特点、世界及中国卫生节日举办专题讲座和主题教育活动。学校要积极组织广大师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组织校园日清周扫,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要督促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群体活动,认真落实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疫抗病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控制部门做好学生常见病防治及监测工作。建立师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每年组织师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学生健康体检的收费问题。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要将结核病的检查列为师生定期体检的必检项目,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各级各类学校要将体检结果和相关的治疗、防治建议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实施各种防治措施。认真做好学生接种疫苗工作。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学生计划接种疫苗。学生需计划外接种疫苗应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审批,并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费。凡进入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集体接种疫苗,必须由学校校长和校医对疫苗制剂进行验收签字方可实施,防止过期和不合格疫苗制剂进入学校。四、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每年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条件。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要纳入危房改造工程,统一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卫生所和卫生室基础条件,为广大师生防病治病和保健提供良好的服务。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学校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作为义务教育达标验收和示范高中、重点中学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要及时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五、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卫生局、教育局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项检查;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县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每月要对学校食堂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督促学校加强食堂卫生管理、改进卫生条件。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高等学校医院及中小学卫生室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每周至少对本学校食堂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对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第七条私有房屋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第八条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私有房屋建设进行控制:(一)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私有房屋建设;(二)近郊农民私有房屋建设和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即新村居住用地)内进行私有房屋建设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旧村庄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原则上要进行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保证村庄道路、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四)下列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只允许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行改建,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1、中华路及延长线、边阳街、义忠街、江滨路、临江街、河堤路、康复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围合区域内以及邕江两岸、南湖周边100米控制区范围内;2、60米以上(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80米范围内;3、40米(含40米)—60米(不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4、20米(含20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五)沿江大道、沿江大道西北沿邕江边规划道路、南建路、五一东路、福建路围合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1米。如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六)除(一)、(四)、(五)以外的区域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第九条朝阳路、江滨路立交引桥、当阳街、新华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为传统街区,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街区规划控制要求。第十条相思湖、可利江、朝阳溪、竹排冲等水系两岸的私有房屋建设应该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第十一条村庄、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为隔离带,在隔离带内严禁进行私有房屋建设,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25米;(三)次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15米。第十二条沿穿越旧村庄、城镇的公路两侧进行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一)国道、快速公路:12米以上;(二)主要公路:10米以上;(三)次要公路:8米以上。第十三条对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第十四条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三章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有关批准文件、户口本、身份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四)建设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必要时出具四邻意见书,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划定建筑红线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施工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回建区(含农民宅基地回建区)和私人宅基地开发项目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由拆迁回建单位或开发公司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并经核查批准后,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6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经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五)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她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经审批的规划平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建筑方案规划设计要点;(六)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统一要求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即可作标准单元的施工图;(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管理建筑施工。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有关部门现场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第二十一条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第二十三条私有房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二十四条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检查证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和圈院、搭棚的;(二)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三)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四)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领证建设的。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二十九条对构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1、侵占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红线用地,影响城市交通的;2、侵占消防通道,危及消防安全的;3、压占城市给排水管(渠)道、电力电讯、燃气管道等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安全保护的;4、侵占城市江河湖塘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影响泄洪和排水的;5、侵占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区(点)、公园及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范围,影响园林绿化近期建设和景观的;6、擅自扩大宅基地进行建设(含室外楼梯、简易棚屋和围墙),影响城市规划的;7、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一)、(四)、(五)、(六)项的规定,擅自超高加层的;8、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二)对城市规划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300元罚款;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10%罚款;(三)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在规定的自行拆除的期限内仍不拆除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设计的设单位,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设计费,并处以设计费30—50%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5-15%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检查者可以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被处以罚款时,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款全部上缴本级财政。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实施科教兴百战略,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职业教育在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一)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百战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快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职业教育的地位更加突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确立职业教育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职业教育在新形势下取得更大的发展。(二)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我市经济建设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求服务。二、明确“十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一)在“十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初步构建起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使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二)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确保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到2005年市辖职业中专(高中)年招生数达到3800人,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到10000人左右。重点建设3所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的自治区级重点职业学校;建设3所市级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每所学校在校的中职学历教育学生不少于1000人。12个县(区)都要建有以职业学校为基础的多功能、综合性的职业教育中心:(三)大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十五”期间,全市企业职工每年培训4万人次;下岗、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培训年8000人左右;培训后再就业率达50%左右。农村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每年达到60万人次,培训覆盖面达到农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5%,每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5万人次。(四)积极发展高职教育。依托我市中心城市和教育资源,2004年,要建成百色职业技术学院,在校高职学生达2000人;到2005年建成一所综合性的百色学院,在校学生达4000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三、创新体制,落实市、县(区)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一)市人民政府主要责任统筹规划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发展规模和布局结构;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统筹政策,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机制,制定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办学,统一管理和协调辖区内企业职工培训、农民技术培训工作,建设省级和市级重点职业学校,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统筹资源,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界限,整合有效利用多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统筹职业教育的社会性资金,负责落实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招生就业、教学改革、师资培训、劳动就业准入、职业学校设置、撤并以及专业设置,城乡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增强其为区域经济服务的功能。(二)县(区)人民政府责任把职业教育纳入本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保持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在校学生的比例大体相当;办好县(区)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中心,统筹配置职业教育资源,安排职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和生均事业费逐年增长;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扶贫经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按规定比例拨付用于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建设;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建设资金、教师工资、公用经费等,努力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市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保证配套资金到位;负责逐步偿还历年来政府举办职业教育欠债。搞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健全县(区)、乡(镇)、村三级培训网络,促进农科教结合,进行农民技术培训,搞好“三教统筹”,在中小学渗透职业教育,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加强对本县(区)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增强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一)职业学校要适应百色经济和社会需要,面向市场和“三农”办学。实行校企结合、农科教结合,与农村成人技校、农科示范园区、农业科技部门合作,根据企业、农村、农业需要培养人才。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职业学校要运用市场运作方式增加办学资源,与社会和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加快发展。(二)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毕业证书与资格证书并重,全日制与部分时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努力办成面向社会、开放、多功能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职业学校与国内、国外职业教育机构、劳动市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三)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全员聘任、教育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制度。(四)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加强自主培训功能,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参与学校招生、培养和就业指导的全过程,开展“订单”培养、培训。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定期评选、表彰成绩突出的民办职业教育单位和个人;积极推进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发展的职业教育:(五)巩固和加强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保证管理力量,防止资源流失和功能丧失;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与普通中小学享受同等待遇;努力增加对农村成人教育的投入。启动“农民下山进城入谷培训工程”,提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素质和技能;继续实施“教育兴农金色工程”和“绿色证书”培训;实行“三教统筹”,继续开展中小学渗透职业技术教育,普遍提高劳动者总体素质。五、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基础教育和心身健康教育。注意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突出实践环节,强化动手能力,提高岗位技能,着力培养生产服务、经营、技术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二)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师队伍。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应满足教学需要。高职专任教师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学士学位的教师达到15%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与学生的比例达到l:16,非教学人员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16%以内,学历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任教师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数中的比例达到60%左右。全市中职学校的专业课中青年教师均要在企业参加l—2年相关专业的生产实践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学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要改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价和聘用办法,鼓励专业课教师朝一专多能方面发展。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自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技师兼任专业课教师,要制定有关政策鼓励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考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任教。(三)面向劳动市场办学,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要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我市支柱产业和适应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专业,增强专业对劳动力市场的适应性,并选择3-5个重点专业予以重点建设;推进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中职学校要成为全市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单位,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要申报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提高岗位技能,努力推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培养实用人才。(四)广泛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教师技能竞赛活动,提高师资的教学能力.市、县(区)教育科研机构要配足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要有计划地在全市职校教师中开展教育科研评选、优质课评比、教学设计大赛、优质课件制作竞赛以及学科集体备课等专业教研活动,引导、鼓励教师钻研业务,提高技能,努力达到“双师型4”目标。六、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拓宽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一)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人制度。劳动保障、教育、人事、经贸、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共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落实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二)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一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三)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和关心中职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建立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和自主创业;职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就业、创业教育的基础上,多方联系推荐就业,与市内外企业和劳动就业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中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费,支持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一)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市、县(区)政府要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普九”的县(区)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市、县(区)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支持我市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和市级示范性职业学校的建设和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未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县(区),自治区、市财政专项经费不予以支持、补助。县(区)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按10%—15%的比例用于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按10%—15%比例用于职业学校建设。(二)各类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其经费的10%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县(区)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市、县(区)的职业教育。(三)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所得税中全额扣除。(四)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应全额返还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和杂费,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八、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任期目标;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沟通,主动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二)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依法办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县(区)人民政府对职业学校的设置、撤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激励机制,把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奖”表彰、奖励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四)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浓厚氛围。
- 百色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精神,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加快我市农村教育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就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我市:300多万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市农村教育工作基础薄弱,目前,仍有8个县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尚未通过自治区的评估验收,预计到今年年底,全市“普九”人口覆盖率只有60%左右,如果不奋起直追,则会拖延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富民兴百新跨越步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二)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教育面广量大,教育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农村学校作为遍布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面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义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三)我市属老、少、边、山、穷地区,12个县(区)中有10个是国家扶贫重点开发县,2个自治区扶贫重点开发县,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奋斗,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覆盖人口60%左右的地区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两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百色正迎来新的经济发展时期,建设广西新工业基地的目标正在变为现实,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步伐在加快,需要大量高素质劳动者,但是,由于农村教育基础薄弱,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城乡教育差距较大,教育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不强。未通过国家“普九”达标验收的8个县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发展农村教育,把我市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智力资源优势,更好地适应加快富民兴百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二、实施“普九”攻坚计划,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大力发展高中教育(一)扎实做好我市“两基”攻坚工作。1998年,我市已经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2002年,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的“普九”工作通过了省级验收,平果县的“普九”工作已接受了自治区级的评估验收,其他8个县的11个乡(镇)的“普九”通过了市级验收,目前还有32个乡(镇)正在接受市级“普九”验收,预计到今年年底,全市“普九”人口覆盖率达60%左右,“两基”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与先进地区相比,差距还相当明显,必须加大力度,尽快使全市尚未“普九”的县(区)尽快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百色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大“普九”攻坚的力度,到2006年,要全部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99%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9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为确保我市“普九”攻坚任务的完成,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继续采取分乡推进的办法,通过市级验收。各县(区)完成“普九”任务的时间为:2004年,靖西县、田林县;2005年,凌云县、隆林县;2006年,德保县、那坡县、乐业县、西林县。我市未来几年“普九”工作的主阵地在农村。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为确保上述“普九”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规划,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内容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重视到位,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普九”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真正把“普九”作为县(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二是确保投入到位,按照“以县为主”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在财政安排上除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外,还要安排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学校公用经费和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助”费用;三是确保管理到位,必须加强对“普九”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检查“普九”工作进程,分管领导把主要精力用来抓“普九”,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普九”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今后地方新增扶贫资金要支持贫困乡村发展教育事业。各县(区)要按照要求进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每年督促检查一次,狠抓落实,确保“普九”目标实现和巩固。(二)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工程”、“扶贫助学工程”和“学校减负工程”。实施“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工程”。校舍紧缺、危房多是制约农村“普九”工作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县(区)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加大投入的力度,要管理使用好“国家义教工程”、“危房改造工程”等国家、自治区的项目资金,继续努力争取对口帮扶资金,在按“普九”要求新、扩建校舍的同时,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现存危房。进一步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的改造问题。实施“扶贫助学工程”。为实现并巩固“普九”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继续开展全市性的扶贫捐资助学活动,筹集资金用于解决全市1015个扶贫开发重点村中困难家庭学生的书杂费。今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贫助学的筹措力度,争取将扶贫助学的面从1015个扶贫开发重点村扩展到全市农村中小学,从以扶助农村小学生为主扩展到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并将活动长期坚持开展。逐步建立起我市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在未来3年,各县(区)要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享受“两免一补贴”为目标,继续深入开展扶贫捐资助学活动,安排使用好国家免费教科书专款,要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在2006年前使全区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贴”(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制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加大扶贫助学资金投入的同时,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学校减负工程”。近几年来,为实现“普九”目标。许多中小学校举债建设,全市“普九”欠债超过1亿元。“普九”欠债已成为农村中小学沉重负担。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农村“普九”欠债问题的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学校化解债务压力,要切实防止新债发生,在清理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确认属于“普九”建设发生的学校债务,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三)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课程改革步伐。要努力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要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几”目标。(四)要加快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到2007年,我市普通高中在校生要达5.2万人左右,全市每万人口中在校高中生占140人,城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10年,经济较发达的右江区和出阳、出东、平果县等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县(区)的农村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一批基础较好的农村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全市3-6周岁儿童入园入班率在2006年要达到55%。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三、深化改革,发挥农村教育的服务功能(一)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二)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育改革。农村中小学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在实现国家规定的要求前提下,紧密联系百色农村实际,突出百色农村特色。从2004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市农村小学高年级要适当渗透实用技术教育;初、高中要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充分利用当地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为普通中小学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培训课程,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农村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技术教育,课程、课时、教材、教师培训等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布置和开展。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三)以职业技术学校为基地,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教育。要充分利用我市职业技术教育学校、乡(镇)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为广大农民“下山进城入谷”服务。要实行多样化、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教育部门所辖的职业学校、成人文化中心校,每年要完成对全市农民实用技术培训60万人次以上。(四)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行“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有效载体。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五)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对办学条件不足、质量不高的薄弱学校,以及闲置的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批准,进行资产评估后可通过保值出让、合作等办法,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职业学校。(六)认真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项目”和“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由市教育局、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为农村培养致富骨干。要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办好中等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扶持一批科技示范村,培养一大批毕业生成为科技示范能手,带动广大农民实现科技致富。通过“星火计划”、科技扶贫、科普计划的实施,加快构建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和农民科技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技术骨干、基层科技管理干部和广大农民的培训,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致富。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由农业、教育、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依托劳动力市场,以农村职业中学为骨干力量,充分利用职业学校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指导中心”,统一制定课程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搞好办学资源配置,严格执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全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每年接受劳动力转移培训15万人次左右,培训合格率达85%以上,实现劳动力成功转移10万人左右。实施“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项目”。由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参与。发挥农业科研所、农业推广部门、科技团体的技术、信息优势,充分利用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师资、设备、基地等条件,配合当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和农业主导产业、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通过讲座、技术指导、远程教育等途径,每年面向100个乡(镇)重点推广30-50个农村先进实用科技项目。农村中小学校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乡村文化教育中心。实施“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要整合现有教育资源,重点建设好市、县级骨干示范职业学校的培训机构。市人民政府引导和帮助建立县级示范基地,在5年内每年重点建设县级示范基地2个左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托一所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强化基地“育人、试验、示范、推广”的主要职能,积极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产业化经营技术等,通过“基地”消化、吸收和集成配套,进一步向农村推广应用,引导和推动“基地”所在地区现代农业的发展。四、落实“以县为主”体制,确保经费投入(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将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确保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肓教育的经费投入。(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将支持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力,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区)要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额预算教职工工资,凡在编制内聘用的教师均实行同工同酬。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教师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市人民政府将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各县(区)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逐年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得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自治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已经完成了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制定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关于下达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通知》(桂财教[2002]56号),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实行“一费制”学校.其公用经费缺口县财政要予以安排。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各县(区)一律停止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上调行政调剂资金的做法。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五、加强管理和培训,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一)当前我市广大农村特别是民族贫困地区农村教育仍然十分落后,主要是投入不足,教育资源缺乏,办学条件差;教育观念落后,师资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教育教学质量亟待提高。因此必须继续抓好对口帮扶计划,充分利用广州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帮扶发展农村教育。重点抓好如下3个项目:广州市的对口帮扶项目。要继续实施由国家确定的“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教育工程”,配合好广东省广州市在教师支教和资金、物资方面对我市贫困地区学校的帮扶工作。继续抓好支敦工作。广泛动员我市市直及驻我市区直、中直单位和大中专学校,对农村薄弱学校开展“支教”,促进农村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教育质量的提高。实施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服务项目。当前,我市正在实施农民“下山进城人谷”工程,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关系到我市劳动力素质提高、城镇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关系到农民“下山进城入谷”工程实施的成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城镇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流人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流人地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学校,地方政府要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核拨学生公用经费;给予学校一定的办学经费补贴;设立助学专项资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制度。(二)要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普通、高中学生选学职业教育课程,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在获得初、高中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原籍在农村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列入就读学校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允许学生在就读学校参加各类升学考试,其待遇与城镇学牛相同。六、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下发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地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清理清退代课教师工作相结合。鼓励教师到缺编的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编制制度:(二)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任教。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县(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三)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备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一般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四)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要落实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努力改善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问、学校之间的交流。采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政策,加强培养在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能“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五)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加强对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其思想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配合各级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培训和专任教师的分项培训。到2007年,全市农村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要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专任教师每人至少接受一次高质量的集中培训,确保中小学骨干教师在本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七、加强农村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一)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要以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为突破口,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项目实施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相结合。自治区将继续实施教育部“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工程”、“朝阳行动计划”’、“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明天女教师培训计划”、“教育部支持八省区多媒体教学项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实施的“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乡镇现代教育信息资源中心工程”等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项目。未来5年,市、县(区)各级政府每年筹措资金200万元投入农村中小学发展现代教育技术,用5年时间达到国务院关于2007年以前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的要求。(二)加快开发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启动校园网络或局域网建设,培养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努力开发和制作符合课程改革精神,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二)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各地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根据实际将选择1-2个县作为改革试验区;各县(区)要选择1-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三)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为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有关加强农科教结合的政策措施。(四)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要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每年度的督查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五)广泛动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得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2号)精神,解决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一)户籍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包括受聘于企业等单位务工,在城市经商、办企业和自谋职业);(二)凡属“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民下山进城入谷工程的决定”(百发[2003]6号)精神规定,到右江河谷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和自谋职业农民。随其居住在城市、乡(镇)的子女是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均属于本实施意见的范畴。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进行督导、复查时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一并检查。四、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九”工作范畴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负责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近免试入学,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在全市教职工编制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对流入地及流出地的教职工编制,合理核定,进行调整、充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凡属进城务工、下山入谷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需持有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户籍或居住证,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学生按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这类学生另行造册登记。五、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人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学习环境。六、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人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七、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凡属“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流出地学生到流人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入地按“一费制”标准给予收费。对1015个扶贫开发重点村的进城务工、下山入谷的农民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时仍继续享受减免杂费和书费待遇,有条件的县(区)可减免寄宿费和生活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普九”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时将外出学生的情况一同检查,凡去向不明的将视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中心城市,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有关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九、加强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县(区)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其审批办法与民办学校审批办法一样,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检查,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 百色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开创我市民族教育工作新局面,提高各民族整体素质,实施科教兴国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市委提出的富民兴百新跨越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现就我市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实际出发,确定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我市有壮、汉、瑶、苗、彝、仡佬、回等7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数的86.5%,其中壮族占80%左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占全市总面积的绝大部分。民族教育是百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期间尤其是“十五”计划实施3年来,我市的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1998年,全市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文盲的目标。到2002年,全市已有右江区、田阳县和田东县通过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验收,平果县等9县共36个乡(镇)通过市“普九”评估验收,全市“普九”人口覆盖率53.2%,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在校生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我市已初步形成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前两步战略目标的全面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和直接贡献,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民族团结、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我市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教育基础薄弱,义务教育等发展相对迟缓;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待遇需要进一步改善;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学生上学网难,辍学率偏高等问题较为突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好民族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对于全面实现百色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发展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把百色整体教育提高到新的水平,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提高少数民族的素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和民族观教育以及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培养各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到2005年,将实现通过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验收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从2002年的25%提高到75%,使全市“普九”人口覆盖率提高到83.1%,高质量普及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确保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高中阶段在校生有显著增长,使高中在校生达到该年龄段学生的45%。到2006年,全市全面实现“两基”,到2010年,高中阶段在校生达到该年龄段学生的60%,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的比重达到我市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各级党政机关民族干部的学历提高到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层次构成更趋合理;形成具有百色特色、适应21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充满生机活力、较为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二、新时期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原则(一)新时期我市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契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把发展教育作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繁荣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措施,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扶持政策。按照优先发展、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确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国家大力支持,发达地区和城区学校大力支援相结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二)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因民族、因地区制宜;要坚持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民族问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使我市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根据我市民族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进行科学规划,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使我市的民族教育朝着既定的目标稳步向前推进。(三)以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自治区政府扶持及市内外发达地区、部门、学校开展教育对口支援相结合,共同推进民族地方和少数民族散杂居民族教育的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城区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按要求把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支援基层教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全面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为使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教育尽快缩短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民族地区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同时,要把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扶持教育的重点向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倾斜。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提高这些地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实现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三、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市内外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办学,或者面向民族地区在异地办学;鼓励和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自费送子女到发达地区和城市求学就读。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布局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的规模效益。在民族地区集中办好一批规模效益好的学校,适应民族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进程。(二)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结构,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民族地区继续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力度,继续抓好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工作,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合理设置中小学校,搞好学校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寄宿制教育,满足各民族少年儿童就近入学的需要;继续推进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普九”评估验收,提高“两基”人口覆盖率,重点抓好初中阶段教育,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育质量提高,控制适龄少年辍学;加快推进“两基”进程,力争实现奋斗目标。要特别重视人口较稀少和杂散居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扶持民族地区办好示范高中,发展高中教育。要努力办好右江民族医学院和右江民族高等专科师范学校,加快我市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专业结构调整、人事制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组建百色学院和百色职业技术学院。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地区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三)进一步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继续办好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要在边远山区多办一些寄宿制学校,逐步完善资助少数民族寄宿生体制。根据逐步提高自治区定点的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的政策,进一步扩大自治区定点的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规模。各县(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多办一些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边远山区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后备人才。在高中阶段招生中适当给予照顾民族生。进一步加强民族大中专院校建设,努力把右江民族高等专科师范学校办成在全区有影响的民族院校,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四)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渠道,切实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的精神,各级政府要提高经常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依法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十五”后2年及至2010年,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教育扶贫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市、县(区)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利用国家转移支付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对全市中小学贫困学生特别是民族自治县、乡及未“普九”县、边境县中小学贫困学生减免书杂费、寄宿费、生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利用中央综合转移支付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对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所得税中全额扣除;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适度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投资手段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五)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要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基本足够、素质较高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切实解决顶编代课教师的问题;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要注意培养、培训“双语”教师,建设一支合格的“双语型”教师队伍。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制度改革,加强民族地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同时,采用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校长培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的管理水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采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措施,加强培养在民族贫困地区、边境地区能“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努力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六)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立县级远程教育教学点和乡级电视、数据收观点,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启动校园网络或局域网建设,培养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努力开发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特点的学校管理和课程教学课件库、素材库。要加强民族地区中小学语言教学室或计算机室的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步伐。要大力普及民族地区实验教学工作,配足教学仪器设备,培养一批操作规范、熟练的实验教学专业队伍,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实验教学的总体水平,2006年全市全部实现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的目标。(七)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继续组织实施支援基层教育工作,使民族县(区)中小学校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等方面得到帮助。各受援地区和学校要为支教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确保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取得成效。(八)搞好壮文进校和壮汉“双语”教学工作。壮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的要求,有计划地试行壮文进校的实验工作,壮文试点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教学方针,搞好“双语”教学工作。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双语”教学管理和教研队伍、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壮汉“双语”教学工作积极稳步发展。全市都要大力推广普通话。(九)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的基础。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要求,从2003年春季学期起,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在全市范围学校铺开,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通过这个活动,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点深深扎根于学校师生的思想意识当中,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开展,为西部大开发,为实现我市富民兴百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定团结的良好环境。四、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发展民族教育是西部大开发需要,是实现富民兴百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重视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完成支援民族教育的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用现场或经验交流会的形式向面上推广。各级民族部门要做好民族教育的调查研究,给各级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并根据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对有关单位和学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民族教育政策落实到实处。各大专院校和民族地区中小学的领导也要切实负起民族教育的责任,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任务。对在发展民族教育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宣传。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企业上市是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迅速做强做大企业的需要;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一个地区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企业上市资源匮乏、资本运营意识较差、上市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一是部分企业决策者思想观念不够解放,改革发展意识不强,对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存在模糊和片面认识;二是进入资本市场成本较高,有一定风险.使一些企业望而却步;三是企业改组改制比较滞后,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大;四是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因此,我们要着眼于长远和发展,加快改组改制,构建良好的企业治理机制,加强资本运营,充分利用市场资源,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上市规划,利用多种渠道,盯住市场,争取早日择机上市,把企业做大做强。二、加强指导,加快企业上市进程根据我市几年来国有企业发展情况,计划将右江矿务局、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百色矿务局、德保铜矿、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广西建华机械厂列为近期培育上市的重点企业。对上述企业,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做好吸收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寻找投资项目、设立股份公司、规范完善经营行为等工作。并做好改制与辅导的衔接工作,尽快确定证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争取用最短的时间进入辅导期。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选择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进行培育。一是加快股份制改制步伐,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提升股份有限公司的质量。二是结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研究和明确公司的发展战略,通过整合,做强做大主业,提高科技含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重组和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企业规范运行。三是积极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在我市的铝产品加工、旅游、农副产品开发等行业选择一批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引导其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加强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孵化功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加快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扶持其通过中小企业板块上市融资。四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企业改制,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资金集中、业务集中、经营独立、管理独立”的要求,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独立经营,规范运作,并与今后上市的工作相衔接。积极拓展企业上市渠道。在组织优势企业在国内股票市场争取上市的同时,还要支持业绩良好、成长性好的企业到境外上市。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企业上市目标成立组织指导企业上市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上市有关工作。根据我市实际,从现住起至2008年底止,争取有两家国有企业上市;至2010年,全市要有5家以上国有企业上市。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企业上市创造有利条件(一)拟上市企业在三年内享受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利用外资和对外合作方面给了重点支持:(二)对拟上市企业列入市重点计划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三)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凡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四)对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促使企业上市成功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募集资金溢价部分可作为经营者年薪考核的业绩。此外.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和主要参与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五、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企业上市工作取得新突破企业上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协调和落实。要把推动企业上市作为关系深化改革、促进企业升级乃至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专门班子具体抓,在全市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市国资委作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要继续采用面上培训、具体指导相结合的积极措施,认真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重点在公司改制、项目论证、资产评估、股权设置等重点环节上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及时为企业上市解决难题;要加强交流和检查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及时沟通上市工作的重要信息。企业作为培育上市公司的主体,要敢为人先,勇于创新。拟上市企业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对上市工作的认识,坚定争取上市的决心和信心,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克服困难,力争早日上市。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涉外经济技术项目的管理办法
- 为了加强我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涉外经济技术项目(下称涉外项目)的管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工作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涉外经济法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涉外项目立项程序。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限额内的由有关委牵头组织会审,超过限额的报上级有关委审批,新建工业项目由计委牵头,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牵头,农业项目由农委牵头,建委系统的项目由建委牵头,科技项目由科委牵头,城区、郊区、武鸣、邕宁两县项目分别由城区、郊区和县人民政府审批。二、涉外工作的协调。由外经委牵头做好以下工作:会同有关委协助企业和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物色客商,开展资信调查;审查对外签订的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章程;项目送审和合营企业开业前领证;检查涉外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合同条例的增补、修改及其他涉外问题的处理;对外联系或交涉,以及合营企业期满后的财产、帐务的处理等,重大问题应报市政府。三、合营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中国合营方的主管部门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从项目的选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出、对外洽谈准备,到对外技术和商务谈判j涉外项目开业后的整个合营期间的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中方人事安排、产、供、销出现的问题等,均负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四、合营企业的计划、物资、价格,税务和财务管理。1、计划管理。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和归口委备案。主管部门不对合营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可通过中方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协调。2、物资管理。在国内采购的物资(如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维修备品备件和办公用品等,下同);属计划分配的物资,纳入主管部门供应计划,由物资、商业或生产部门按合同保证供应;属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向经营单位购买,为合营企业提供水、电、气、热、运输、设计、咨询、广告等收取的费用,应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以人民币支付。3、价格管理。产品销售价格,属出口产品,由企业自行制定;在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参照国际市场定价外,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收取人民币。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销售给有外汇收入的单位,以外汇结算出口或内销的价格,均应报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物价管理部门应进行指导和检查。4、税务和信贷。税务部门应对合营企业的缴税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合营企业做好各项缴税工作,银行在资金和结算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合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5、财务管理。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议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财政、审计机关应对合营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五、合营企业中方人员的任免。合营企业中方董事长、董事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涉外单位提出候选名单,报归口委审查,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更换、免职时同。六、涉外项目出国人员审批。涉外项目是否需要派员出国考察、学习,其业务审查由外经委审定,并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出国考察、学习具体人员,由组团单位提出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查,由有关的归口委审定、出国考察、学习费用(外汇)一般由单位自行解决。七、联合办公会议制度。涉外项目归口管理的委应牵头,请有关委、办、局参加。定期听取合营企业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情况,协调解决合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在各自的工作职权范围内,尽可能地为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为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合营企业的情况,合营企业盼生产、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应分别报送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归口委和外经委。八、建立健全外经工作机构。为了加强对合营企业的管理和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有关委、局(总公司)要明确一位领导抓外经工作。要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对外经贸业务的企业要成立相应专职机构。邕宁、武鸣两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作适当的安排,成立的机构,要选派精干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合营企业和对外经贸工作,便全市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形成网络,促进对外经贸工作的发展。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百色市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加快百色市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的发展,尽快把工业区建设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招商引资的平台,促进工业立市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区位于百色市城东,南以右江为界、北沿南北二级公路、西至百色甘化公司、东到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往公篓煤矿公路的山丘地带,规划面积约26平方公里。根据产业和功能,工业区划分为龙旺、大同轻工业同、六塘铝产业园、百侨工业园。第三条工业区要按照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起点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远期与近期规划、软环境与硬环境建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远期合理、近期可行、逐步开发、滚动发展。第四条工业区依法保护投资者在区内的资产、企业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行使市级管理权,负责管理工业区各项行政事务。第六条管委会的职责是: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授权的权限负责或代办工业区内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等方面工作。2.编制工业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对工业区内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4.负责工业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5.负责工业区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6.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工业区内的涉外事务。7.对工业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8.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对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八条工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除正常执法外,需进人工业区对企业检查的,必须先告知管委会,由管委会统筹安排,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第三章开发建设第九条按百色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业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工业区的供水、排水、供汽、道路等基础设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商,联合开发建设。第十一条工业区内的土地收益全部留工业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对于工业区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二条设立工业区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2010年市本级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00-1000万元资金用于百色市工业区建设。第十三条对工业区内的企业以2004年底为基数,超收的地方财政增量部分30%留成给工业区,一定五年不变。工业区内其他收入全部留给工业区,由管委会统一管理,用于工业区建设和设立企业奖励资金,实现工业区滚动开发。第十四条在工业区开发建设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修改规划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制度,由工业区管委会统一办理或代办有关手续和证照,对入驻工业区的企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做到随到随办,特事特办,限时办妥。第十六条工业区内凡属市以下(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面向企业收取的属地方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缴(国家、自治区收入不得核减的除外)。属国家、自治区级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下限执行。第十七条工业区内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做到守法经营,自觉接受工业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工业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协议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对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兴建又未申请延期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由工业区管委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荒芜费。第十九条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五章奖励办法第二十条从企业奖励资金中列出招商引资奖励项目,主要用于奖励在工业区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对象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3]33号文件确定。第二十一条凡引进生产性项目在工业区内购地建厂的,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奖金支付办法:资金到位30日内,经管委会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管委会按实际投资额计发奖金总额的20%给引荐者,其余80%的奖金在项目正式投产满1年后30日内发给,并颁发给奖励证书。第二十二条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到计划外无偿使用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奖金支付办法:资金到位30日内,经管委会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管委会颁发。第六章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工业区内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及百色市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百色市工业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一、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为完成特定的专项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指定了专门用途、明确了具体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预算支出类、基金支出类和其他类。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一般预算中的基本建设资金,支农资金(含新农村建设资金),文体、计生、教育、科技、卫生、环保、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城乡社区等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中的养路费,育林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社保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以及上级部门专户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和专项借贷资金等其他资金。二、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一)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必须遵循科学规划、严谨求实、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做到按科学的工作方式,明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方向和重点;按严谨的工作态度,履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评估论证;按讲求实效的工作作风,保证专项资金投人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组织、收集、论证、申报机制。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及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必须是政府根据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需要考虑优先安排的项目。申报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2.项目选择。市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建设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财政部门统一规划,对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每年度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预测状况和专项资金投入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本建设性项目先经过投资评审概算),报市人民政府讨论项目增减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确定下年度所有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意见。三、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一)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总体要求。1.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拨付管理。2.所有基本建设性财政专项项目资金,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实行招投标管理和财政投资预决算评审,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3.所有采购性财政专项项目资金,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报送采购计划,实行统一采购,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二)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拔付管理要求。1.以收定支专项资金的范围。以收定支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般预算中排污费、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支出,以及所有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其他资金等。2.以收定支专项资金超预算收入部分的拔付管理。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收入超过预算的部分,可专项结转人下年度使用,同时相应增加下年度支出预算;确有特殊需要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超收资金项目预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整预算后组织实施。3.不足预算的以收定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收入不足预算收入的,相应核减当年预算安排项目,所核减的项目列入到下年度支出预算,并优先安排资金组织实施。四、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一)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前监督管理。财政专项资金事前监督的重点是加强预算管理,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市级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作为财政预算报告的重要辅助资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二)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事中监督管理。财政专项资金事中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资金拨付审查。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相应管理方式的履行情况和专项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核拨专项资金。强化事中监督检查工作,对预算安排支出大于实际需要支出的项目资金,或在执行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专项资金,一律控制不再拨付。属于建设项目的,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且必须增加的投资,需经有关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核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投资(设计)方案造成投资增加部分,财政一律不予追加,由实施单位自行承担。(三)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后监督管理。财政资金事后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资金检查。财政部门要科学安排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重点检查和一般性检查相结合,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监督检查结果。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应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产生效益的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要逐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各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预算安排提供决策参考。(四)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财政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工,财政专项资金余额全部收回。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投资,取消该部门或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其他(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我市煤炭销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经市人民改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计委《关于加强我市煤炭销售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加强我市煤炭销售管理的意见为了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煤炭厅制订的广西煤炭产运销归口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8]114号),结合我市的情况,对加强我市生产煤炭的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按原规定除市煤炭公司、市煤建公司经营煤炭外,邕宁县,武鸣县及郊区的矿产局下属矿产公司(或煤炭公司)都有煤炭经营权。两县和郊区的矿产公司(或煤炭公司)对当地煤炭实行生产、安全、运输、销售归日统一管理,销售业务受市煤炭公司、自治区煤炭销售管理公司指导。二、邕宁、武鸣两县及郊区的矿产公司(或煤炭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供需平衡。三、市煤炭公司和煤建公司分别负责全市生产方面和生活方面煤炭的供应、节约、回收的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煤炭供需平衡。市产煤炭确需外运的,必须经过市煤炭公司向区煤炭销售公司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外运。对其中需要经过铁路、航运的煤炭,必须纳入自治区的分配和运输计划,对未经批准擅自运往区外的煤炭,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四、市外的小窑煤运到本市销售,必须经过市煤炭公司统一结算。城区需要两县和郊区的煤炭,由市煤炭公司与两县、郊区的矿产公司(或煤炭公司)签订合同,按计划供给。城区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能直接向乡镇和个体煤矿直接购买煤炭。各煤炭产销部门(单位)和煤矿不得卖煤给非法经营煤炭的单位和个人。五、除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煤炭经营权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准经营和倒卖煤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监督,对违反者依法查处。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工作,确保技术援助贷款达到预期目的,加快百色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参照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成功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百色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关于城市规划工作合作备忘录》、《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于b类技术援助贷款)》的要求,结合百色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为受援对象提供的用于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向市人民政府提供的技术援助贷款主要用于拉域大桥、竹洲大桥、江南区路网、城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污水处理厂等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指定借款人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此次技术援助贷款的统借统还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技术援助贷款的统筹使用,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对规划研究工作提出统一要求。第五条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借统还原则: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等的规定,由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借款,并负责统一还款,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足额对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贴还款,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二)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效益原则: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组织安排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负责委派稽查特派员参与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项目技术援助贷款的承诺函》(百政函[2004]170号)的规定,每年安排资金对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贴,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正常建设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二)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监督审核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三)负责委派财务总监参与技术援助贷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条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检查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参与技术援助贷款工作成果验收。第十一条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依法科学合理拨付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支付和项目的顺利进行。(四)指派专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项目经理对接,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的要求及时整理提供与贷款项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第三章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当年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待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审核同意后,把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足额落实到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项目专户,专款专用。第十三条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及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根据项目的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支付依据一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形成公司内部审批表)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意见一市财政局审核后签字确认盖章一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办理资金审批和拨付。第十四条对于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即每笔支付均须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资金拨付报告,两笔以上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合并支付。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批,同时送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随意更改。第十六条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并将审核同意的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账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项目标准的;(二)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三)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第四章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偿还第十八条技术援助贷款到期,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九条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偿债专项资金协议》的规定,按时归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切实履行有关义务,并接受开发银行的监督。第五章报告制度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中期成果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等。第二十一条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月15日前汇总相关信息资料并编制《百色市城市规划工作简报》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报表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反馈情况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停止拨付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如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也有权暂缓或停止拨付贷款资金。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一)重大质量事故;(二)较大金额索赔;(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五)其他重大事项。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有权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用款人)和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选择设计院、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情况,尤其是否采取国际金融组织通常的做法,实行招投标公开竞争方式,以确保其资质良好。第二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细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作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县(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具有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第三章贷款的程序第六条借款人向委托人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借款人在本市、县(区)城镇常住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身份证。(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职工则提供夫妻双方经济收入证明);(三)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相应资质设计院出具的施工图;集资建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大修、翻建预算;二手房售房人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四)购房或集资建房的首期付款凭证(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自建住房的要提供满足自建住房工程完工所需的自有资金证明);(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七条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受托人签定借款合同,借款人即到当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八条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的签章,借款人必须办理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款。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70%(含)以内或翻建、大修金额的70%(含)以内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第十条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年限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止。第十一条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第五章贷款的偿还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第十三条借款人可提前偿还贷款,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再通知受托人和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按原合同规定利率计算已收取的利息不作调整,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其实际使用时间和当年执行利率计收利息。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贷款的抵押第十五条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物并承担抵押物的估价和登记等费用。抵押物仅限于自有房产、购买的住房或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抵押手续的办理(一)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待该期房竣工后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则提供承诺书),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委托人与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待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售房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的担保(承诺)责任解除。(二)以所购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确定受托人为抵押权人,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售房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受托人与借款人则凭借款人的《贷款抵押申请表》、售房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保证书,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三)以自有房产或所购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自有住房或所购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交易房屋评估报告、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原共有人同意出售及同意抵押的证明。房屋已经出租的,还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四)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则凭借款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抵押手续。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借款人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借款人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土地评估价值的60%。(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均由受托人保管并向借款人出具保管证明或由抵押登记机关直接向借款人和受托人分别出具已办理抵押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和土地负有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自行出租、转让、赠与和再次抵押已作为抵押物的住房或土地,并随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抵押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且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解除。受托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的有关文件交还抵押人,抵押人应持撤押证明及《房屋他项权证》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第七章违约及处置第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的;(三)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住房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六)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七)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第二十条对抵押物的处置所得价款按如下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和税款;(二)清偿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三)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要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其他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甘蔗奖售粮标准的补充通知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1]177号文件和区农委、区财办联合发的桂农字[1981]56号文件的精神,“南宁市郊区甘蔗奖售粮标准问题,从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榨季开始,实行取消基数,交售给粮的办法”。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一、以生产粮食和生产甘蔗为主的社队,每交售一吨原料蔗给机糖厂,奖售原粮i90市斤。实行这种办法后,原来对蔗区生产队由于扩种甘蔗而减少的征购粮和双超粮任务要如数恢复,统销粮如数扣回。生产队所得的甘蔗奖售粮,可以顶交征购、双超任务,顶交任务后有余的也可作议价卖给粮食部门。二、以生产蔬菜为主的社队必须在保证完成蔬菜种植面积、计划品种、上市任务和做到均衡上市的前提下,按国家安排的甘蔗种植面积生产的甘蔗,每吨给予奖售原粮100市斤,不完成蔬菜任务者,不给奖售粮或少给奖售粮。蔬菜生产队自产粮食加上甘蔗奖售粮食超过蔬菜队的口粮供应标准的,要按种植粮食和甘蔗的面积完成交公粮实物任务。三、奖售粮的发放,由粮食局按上述规定,并与有关部门研究,本着有利生产、有利于生产责任制的巩固和完善的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搞好结算。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进一步巩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基础地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一)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开户限制。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各类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理业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代发工资、代缴税金等可以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帐户;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特别是县、乡两级的涉农部门资金要全部归口农村信用社开户管理,确保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增强信用社资金实力。(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从总量上增加农村信用社的优质资产。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一)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对涉及到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企业改制,农村信用社债权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同意企业改制方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安全。(二)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的或为亲友担保的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要坚决实行“五不”(即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晋级、不加薪)措施,督促其限期归还。对行政干预形成的贷款,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还款计划予以收回。对村集体等贷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贷款,要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办法,在重新落实债权债务或担保责任的基础上,制定还款计划逐步收回。(三)对涉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诉讼案件,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切实加大清收力度。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村信用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减轻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依法减免各种费用。四、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增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将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纳入政府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第二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市、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统称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市、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房改办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土地供应办法,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当年本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第七条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单位,凭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发交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交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益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物价管理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收取费用。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设计方案由房改办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一条住宅设计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l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既要满足住户多方位、多层次的居住需求,又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努力做到设计规范,功能齐全,造价合理。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装修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户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格。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以50-80平方米的中小套型住房为主,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整体水平。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要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质检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发给建设质量验收备案证。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建设单位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应保修责任。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格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补差价款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119号)执行。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向物价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物价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房改办审查成本费用,审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定价决定。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列入开发成本。第二十四条经房改办批准将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成本中的土地价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计入成本,其价格的确定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和销售管理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2岁、女20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人事劳动部门确认的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二)虽有住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末达到人均2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含随居子女、赡养易地随居父母及抚养的享有社会救济待遇的孤儿等人口);(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四)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的危房户。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高于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50%的家庭户。年收入按所在单位实际列发的工资单或银行代发的工资存折记录核定。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房改办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手续齐全,房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房改办应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所提异议经调查核实不成立的,由房改办给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第二十八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持与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房产管理部门凭个人住房档案和准购证等有关审核审批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执行。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房改办同意,可以申请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换购办法另定。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委派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缴存、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四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郊区、邕宁、武鸣县的育龄夫妇,由其所在地政府管理。市区的育龄夫妇,双职户由双方所在单位负责;单职户(指一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另一方无职业)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家属、待业的子女由居住单位负责。已领照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劳动协会同城区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居民、未满半年的临时工由所在街道的居民委员会负责,但对未满半年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予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承包人员由发包单位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邕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管理。二、超生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执行。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卫生、商业、粮食、城建、建工、工商、民政、交通管理、劳动人事等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四、机构设置。市设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区)设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乡(镇)设计划生育管理站,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分别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3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一千人以上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该单位二层机构,设专职2人以上;五百至一千人的,设专职1-2人;三百人至五百人的,设专职或指定兼职1人;不足三百人的,分工1人兼职抓计划生育工作(事业单位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数额,均在已核定单位编制总数内调整解决)。各单位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单位按县、区计生工作人员标准发给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五、生育必须凭证。凡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凭生育指标生育。凡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者,一律取消其生育指标。无生育指标而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或超生论处。凡符合条件生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在办理第二个孩子生育指标时,征收计划生育管理基金100元。六、奖励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1、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发给不少于50元的一次性奖金。2、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发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3、各单位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三免”(免医疗费、入托费、学费)。如无条件实行“三免”的,可享受正常的劳保福利待遇,医疗费报销可提高到百分之八十以上。4、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时不论是男方或女方,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镇、农村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干、招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应优先照顾。5、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次性的奖金200元。七、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的发放办法:1、其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2、其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职业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付;3、其父母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已领照部分),另一方为无业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4、临时工在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其独生子女的奖金和保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5、承包或自开自办商店、厂矿、石场,工程等业主,负责全付雇用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金和每年的保健费;6、非个体协会会员的个体运输、行医等有业的或自动离职的人员,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自理(如另一方属以上四款中的职工,领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雇用人员,按该款规定支付该方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7、双方为农(渔)民,无业韵城镇居民的,由乡、镇、市辖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8、未达晚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育的第一孩子,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或接养孩子,落实节育措施,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但须等到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经费来源:职工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企业福利基金或其他经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预算外资金或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城镇无职业的居民,由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八、按桂政发(1985)4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条例》下达后,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明确的“不是独生子女”者,不得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条例》实施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仍继续享受,但其父母退休时不得享受加发的5%退休金。对终身不生不养的,不得享受退休加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条例》实施前已享受的,可继续享受。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或抱养的,由所在单位收回独生子女证,并退回所发的奖金和保健费。九、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十、对于不接受教育、不采取补救措施,而继续计划外怀孕甚至生育的,按下列办法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一)计划外生育的(指符合《条例》的有关生育规定,但未取得生育指标的)要给予经济制裁:l、女方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怀孕后登记结婚生育的,给子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300元;已达晚婚年龄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怀孕生育,给予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200元。2、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已登记结婚,但女方未满23周岁怀孕生育的,给予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150元。3、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者,给予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1000元。(二)超计划生育的,指不符合《条例》的有关再生育规定,处以下列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l、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给予夫妇双方征收超生子女费各1500-4000元。2、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其经济处罚:在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加倍征收超生子女费,以后每多超生一个,在前一个征收的基础上加倍征收。3、因超生而被开除公职的,由原单位通知其被开除后的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执行征收超生子女费和采取绝育措施。单位不通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4、在《条例》颁布实施后仍然超生的夫妇,作如下处罚:在超生受罚期间(超生一个孩子的为七年,超生二个孩子以上的为十四年),不得评先进、不得提干、提职、提薪、不得选进领导班子、不得提拔重用、不得用公费进院校学习。对超生已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职工,任何单位在三年内不得聘用。隐瞒超生情况已被招聘的一律清退出单位。超生的计划外临时工、合同工一律辞退,其他单位三年内不得录用。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在七年内有超生的,取消其非农业户口并退回原籍,由所在地的单位与县、区计生和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超生夫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各级计生委、站出具的交清征收费和落实绝育措施的证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城镇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食油、口粮供应,按议价供应至七岁;超生第二个孩子以上(含二个)议价供应至十四岁。5、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一次性非婚生育费各100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一次性非婚生育费各3000元。以后再多生一个,在前一个基础上加倍征收。重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重婿生育费各3000元。以后每多生一个,在前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加倍、征收,并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6、不符合收养条件而收养子女的,按超生论处。对符合收养子女条件而不办理收养手续的,按计划外一孩,每年征收夫妇计划外生育费各100元,直至办理手续为止。(三)凡计划外生育二孩和超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凡受到以上各种处罚的夫妇,一方在我市,二方在农村(或外地)者,各按本市和农村(外地)规定给予处罚。但在农村一方,如脱,离农村劳动,在我市累计生活、工作一年以上者,按本通知给予处罚。外来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十一、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外逃、躲避的,由其所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提供躲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并负责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有意收留的罚款500元。收留者所在单位有徇情不处理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处以单位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十二、劳动人事部门在商调职工、干部时,在商调材料上要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人事劳动部门及调入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凡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及二个孩子以上的(在七至十四年内)不得调入本市工作,户口不得迁入我市。如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调入的,给予罚款500元,并由劳动、人事部门退回原单位。十三、各单位分房时,应优先照顾晚婚晚育者。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而受罚的职工,受罚期未满,未交清征收费,不得享受升格调房待遇。十四、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女方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妇一方必须落实绝育措施(非遗传性疾病所引起的残疾而照顾生第二个孩子的除外);1、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46号文下达后生育两个孩子或两个以上孩子的;2、再婚夫妇已生两个孩子的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农业人口的绝育手术要求,由县、郊自定。患有绝育手术禁忌症的育龄夫妇,须具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不宜施行绝育手术的,可改用其它有效节育措施。凡施行绝育手术及放置宫内节育环因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者,或原已实行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环因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后并继续放置节育环的,由所在单位适当发放营养补助费,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十五、应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要在接到“绝育手术通知书”的限期内,自觉到医院做绝育手术,如在限期内不做的,作如下处罚:1、双方单位的职工停发奖金,并不得享受福利补助(具体项目由单位自定),直到采取绝育措施为止。2、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营业,直到按规定采取绝育措施为止。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休息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十六、凡施行节育手术的按享受医疗待遇的关系归口报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家属、子女无职业的,由本单位支付;县、郊区农民凭所在乡(镇)、村公所出具的证明,到驻市各医院进行节育手术,由医疗单位记帐,按季度向县、郊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销;本市无职业居民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到驻市各医疗单位进行节育手术,由医疗单位记帐,按季度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销。驻市各医疗单位对持证明的本市无职业居民和县、郊区农民,施行节育手术经费一律不得收取现金。对a、b超及心电图等的检查,不能作为常规项目检查,对节育手术的收费要按规定办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及当事者的责任,并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七、凡在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之后更改民族的,暂不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十八、凡从外地迁入南宁市的单位,要到县区和市计生委申报生育标准,否则不给予安排。十九、凡有《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行为之一的,除按该条规定处理外,另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二十、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问题:1、凡进入我市城镇从业或暂住的流动人员中的育龄夫妇,必须持有原居住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已怀孕的妇女,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并经我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然后到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交通等部门办理临时居住、经商、劳务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2、进入城镇的基建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南建管(90)l号文执行。外来建筑单位与市建筑管理站签订的计划生育保证书,要报送一份给所辖城区计生委。3、公安、工商、劳动、交通和其他用工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私人出租房屋,如不执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关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的,由各级计生委、站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4、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单位,要建立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对外出入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登记造册,经常与外出的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外出人员,外出之前要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以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外出。二十一、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协会,协同所在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共同管理。1、街道居委会、村公所出具办理营业执照证明时,要严格执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与申请者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然后到所在地计生委审核盖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给办理执照。2、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发现超孕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共同做好工作。若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令其停止营业,并做好工作采取补救措施;强行超生者,除按规定一次性交清超生子女费和施行绝育手术外,还停止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年以上。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先经有关计生委签署意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必须交清超生征收费和落实节育措施后,方可办理。4、凡属我市(含两县、郊区)拖拉机、摩托车、汽车驾驶员在车辆年审时,公安交通警察队车辆管理部门凭所在单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计生委出证明),如有超孕超生,待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交清超生征收费及落实绝育措施后方可办理。5、凡因超生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未按有关规定交清超生征收费及落实绝育措施的,不得承包、租赁经营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如不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二十二、单位在当年出现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者,一律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如评上者出现以上情况的,经查实,取消其精神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二十三、城镇各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条例》及南宁市有关规定生育的,要按照规定办理生育指标。如因单位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未及时给予办理或办错生育指标而造成计划生育的,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要写检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元以上。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二十四、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对违反计划生育者所采取的措施和征、罚款,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或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执行。邕宁、武鸣、郊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所采取的措施和征、罚款,由县、郊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执行。二十五、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超生、计划外生育等问题已按当地当时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对超计划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隐情不报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处理,受罚期从处理之日起计算。二十六、邕宁、武鸣、郊区可根据条例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对计划外怀孕、生育,超孕、超生,绝育手术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乡(镇)、村、街道、居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在与条例细则和本通知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订有关计划生育的守则、公约。二十七、本通知自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二十八、本通知的有关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