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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对全区各地、市也实行外贸承包责任制。今年三月已正式下达了我市一九八八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包的出口计划、出口收汇基数,上缴中央和自治区外汇基数、出口补贴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同时也核定了我市外汇额度挂账冻结数。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加快和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以下决定:
一、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1、承包的对象:经自治区政府已批准成立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土畜产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纺织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服装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以及批准自营出口的南宁罐头食品厂、南宁绢麻纺织印染厂和武鸣、邕宁两县为首批承包单位。
2、承包的指数:将自治区下达我市承包的出口计划、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出口补贴基数等指标,分解核包给各承包单位,从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变。
3、经营方式:承包单位根据自己的条件和需要,可采取自营出口、委托代理、联合出口等多种经营方式,努力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鼓励有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公司直接经营进出口贸易。由于新的公司刚筹建,新旧体制在过渡,为了使外贸出口工作不致脱节和影响今年出口任务的完成,各支公司要跟自治区对口的分公司搞好联营出口,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大力发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加快“两头在外”的步伐,实行“大进大出”。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富余生产能力,本着“双方互利、有利可图”的原则,积极发展对外“三来一补”业务(具体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三、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留成外汇分配的规定,我市留成外汇分成和核拨办法如下:
1、各承包单位必须在承包基数内按月平均比例上交中央、自治区、市(县)政府应得的外汇,不得拖延。如承包单位当月上交不足,从其留成外汇中补足,以确保上缴外汇基数。每月按上缴额核给出口补贴。
2、一般出口商品地方留成50%,其中:自治区政府留成lo%,市(县)政府留成5%,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共留成35%,两者如何分配,由出口经营企业与出口生产企业根据收购价格和换汇成本等具体情况协商,换汇成本低于自治区下达的成本指标的品种,出口生产企业留成25%以上。
3、实行改革试点的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的净创汇收入上缴中央30%,各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留成70%,具体由承包单位根据收购价格,换汇成本与生产企业协商分成比例。出口生产企业自负盈亏委托代理出口的,留成70%。
4、机电产品收汇,上缴中央35%,留给地方的65%中为出口生产企业集中进口料件用汇30%,出口生产企业20%,出口经营企业10%,市人民政府5%。
5、砖瓦灰砂石出口创汇收入,按国家特许全额留归出口经营企业。
6、各承包单位超过承包出口收汇基数增加的出口汇,盈亏和出口奖励金由承包单位负责。超计划的出口收汇分成:机电产品全额留归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一般商品上缴中央20%,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80%。超计划出口收汇,允许同步进行,按季结算,年终多退少补。
7、为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大进大出”,按出口净创汇额,上缴中央lo%,留归出口经营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不低于85%。
四、根据国务院对原有的外汇额度实行挂帐冻结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1987年底的外汇额度实行冻结挂帐,所有有外汇额度的单位,1988年1月1日一律从零开始。自治区分配我市第一期挂帐额度已下达,第二期挂帐额度另行下达,我市各有外汇单位的具体挂帐额度另行通知。各挂帐单位要从全局出发,执行挂帐数额,切实做好挂帐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从今年起取消用汇指标,各企业的分成外汇可以自行安排使用。
五、外汇额度的使用和管理
1、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谁创汇谁用汇的原则,创汇单位可以使用留成外汇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生产设备或原材料,也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给本市急需用汇的单位使用,调剂价格由双方议定,禁止私下卖买外汇。
2、对市人民政府的外汇留成额度,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入用作我市出口商品发展基金。
六、搞好以出促进、以进养出、扩大出口创汇。自治区核给我市一美元的综合换汇成本是四元七角人民币,要做到出口少亏或不亏,除出口生产企业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外,出口企业必须要充分利用有限的外汇,进口急需的生产原材料和其他物资,以补偿出口的亏损。
七、加强对出口产品收购管理。下达给各生产企业的出口创汇和上缴外汇指标是指令性计划。凡有出口产品的企业都要承担创汇和上缴外汇任务,在保证完成本市出口任务以后,才允许通过市外渠道出口。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把所属企业的创汇指标作为经济承包的一个主要指标列入承包合同。对于没有完成出口任务,而产品又外流的单位,要减少用电指标或暂停供电。出口企业由于确保完成出口任务,而影响企业完成上缴承包利润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在年终结算时,应相应调减承包数。
八、对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全面退税,退还各道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按区税务局(88)税—(5)字第132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加强对外经贸机构的管理。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南宁市支公司等七个支公司,在财务上与地方财政挂钩。市外贸总公司与区各外贸分公司在财务上脱钩,与市财政挂钩。原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使用和管理,其所有权的处理按财政部、经贸部规定办理。
十、本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市各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决定相抵触的,照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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