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定于2003年7月10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作为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由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具体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收取标准(一)城镇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其中:1、2003年7月10日至2005年7月9日按7元/户.月收取;2、2005年7月10日至2007年7月9日按7.5元/户.月收取;3、2007年7月10日起按8元/户.月收取。(二)纳人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人为单位收取。其中:1、2003年7月10日至2005年7月9日按2元/人.月收取;2、2005年7月10日至2007年7月9日按2.3元/人.月收取;3、2007年7月10日起按2.5元/人.月收取。(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经营单位以人为单位按2.5元/人.月收取(离、退休人员不计收,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部队按量减半计收)。(四)餐饮娱乐业按3.30元/箩.次收取(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五)市场摊点按1.3~1.8元/摊.天收取(具体由市环卫处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六)宾馆饭店、招待所按实有床位数2元/床.月收取(已包括宾馆、饭店内的餐饮娱乐场所)。(七)生产加工企业按80元/吨收取(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环卫部门与企业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此标准计收)。(八)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按经营面积收取。其中:1、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按20元/店.月收取;2、经营面积3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按实际经营面积0.65元/平方米.月收取;3、经营面积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经营面积0.6元/平方米.月收取;4、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由收取方与被收取方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80元/吨收取。(九)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按核定的座位1.00元/座.月收取(向各客运站,客运中心收取)。(十)单位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的,按50元/吨收取。(十一)建筑垃圾按15.8元/吨收取。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开征后,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的城镇居民、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属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单位,实行收费减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由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以每吨80元减半计收。五、凡在本市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六、市属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市区规定标准的原则,制定县级收费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市政、财政部门备案。十二、对外经济、审计(2003年7月28日)中共南宁市委南发[2003]21号印发)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建设发展大南宁,推动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增强区域性核心城市综合竞争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对外开放的总体思路、奋斗目标(一)总体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快对外开放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抢抓机遇,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项目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企业和业主为主体。以体制机制创新和改善投资环境为突破口。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扩大对外贸易,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建设发展大南宁,推进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增强区域性核心城市综合竞争力。(二)奋斗目标我市对外开放的目标是:2003—2007年,实际利用内外资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实际利用内资和外资争取分别达到年增长20%以上,引进一批包括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在内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引进和建设一批对我市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出口贸易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争取达到年增长15%以上;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更加广泛深入,与大西南、粤港澳台地区以及东盟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更加密切;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中心城市取得突破性进展。二、加快对外开放的工作重点(一)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行业界限,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极少数投资领域外,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到南宁投资开发建设。市本级每年重点推出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城区和开发区也要抓一批重大项目。鼓励和引导内外资重点投向交通、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投向食品、造纸、铝加工与机械、精细化工、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特色农业产业等优势产业企业;投向现代物流、商贸、旅游、教育、房地产、金融、信息等服务行业。拓展引进外资的新渠道,直接融资与对外借款相结合,利用社会力量、民间力量招商引资,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或上市募集资金。(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引导和支持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大中型企业和技术水平高、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鼓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业务。引进一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以开发区、县区工业经济园区为依托,建设一批各具特色,带动外贸出口的生产基地。进一步充实南宁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三)加强经济技术协作加强“南、北、钦、防”区内城市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南、贵、昆”乃至“蓉、渝”等城市的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积极主动地发展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主动融人粤港澳台经济圈,扩大面向全国、东盟各国和全世界的开放。(四)建造对外开放载体加快开发区建设,拓展发展空间,扩大招商引资,努力实现开发区“二次创业”目标。加快县、城区工业经济园区建设,抓好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招商引资,建设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的特色工业经济园区。抓住区域调整、建设发展大南宁的契机,加快南宁市新区拓展建设步伐,抓好相思湖新区的开发建设工作。(五)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中心城市积极参与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规范有序的自由贸易市场环境,充分发挥首府南宁枢纽城市、前沿中心城市、区域性核心城市作用。拓展与东盟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贸易、交通运输、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科技文化等合作的领域。打造具有区域性较强竞争力的特色农业、制造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会展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教育业等产业。实施投资贸易、财政税收、土地利用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三、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一)实行六项办事服务制度1、服务承诺制。政府各有关部门办事窗口要公示办事承诺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使服务对象明白办事窗口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办事窗口办事人员要严格按服务承诺要求开展工作。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承诺的内容和时限办理服务对象申请事项。2、首问负责制。实行“一窗口”服务,服务对象到办事窗口办事或打电话咨询,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周到服务。对属于负责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可马上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于负责人职责范围的事务,负责人要做好联络、引导工作。3、一次告知制。服务对象到办事窗口办事或咨询,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材料;因材料不完备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受理的,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4、限时办结制。属于本办事窗口办理手续的事项,办事人员能马上办理的马上办,不能马上办理的,实行限时办结服务,做到件件有结果;须转上级机关审批的及时转办,并做好联系催办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审批办负责协调,确定一个单位为主,有关单位联合办理。5、否定报告制。服务对象提出需要办理的事项,办事人员认为按有关规定和现有条件不能办理的,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向上一级领导汇报,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市领导,并在限期内告知服务对象。6、责任追究制。对办事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考核、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进行奖惩,对于没有履行好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1、改革审批制度。对我市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取消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调整行政审批权限,落实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市级审批管理权限,能下放给县、城区审批的全部放权。2、提高审批效率。试行市领导到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值周制度。实行部门领导到办事窗口值班制度。政府各部门加大授权办事窗口审批力度,提高办事窗口审批办证直接办结的比例,提高审批办证的速度。3、缩短审批时限。凡是符合我市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抓紧审批,除极少数有特殊要求的审批事项外,原则上审批事项的审批出件(证)或答复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比较复杂的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4、实行重要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市本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技改项目、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工程项目等重要项目的审批。由市重点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实行联合审批,特事特办。相关材料完备的属于市审批的事项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复杂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由市审批办负责项目审批的跟踪督查督办。5、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分阶段实施网上查询审批进度、手机短信告知审批结果和网上实时审批办证,增强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的综合服务功能。6、规范管理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除《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规定必须公开招投标以外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方式。7、新办企业可允许试营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新办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在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先登记,颁发3—6个月有效期临时营业执照,试行营业;在试营有效期内,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后,持有关审批证件办理换发营业执照。(三)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1、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对我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进行再清理,除国家、自治区批准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2、建立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都要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凡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企业和投资者可以拒交,并向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举报。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强化收费监督机制,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3、建立统一收费管理制度。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管理制度,收费收人全额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4、清理整顿社会中介服务收费。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中介机构进行鉴证、评估的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指定和强制企业进行鉴证、评估。各类鉴证、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脱钩并进行改制。没有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经营服务为名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指定或限制企业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否则其所需费用由该行政机关承担。(四)成立项目代办服务中心1,成立南宁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该中心设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招商局),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招商局)管理。其职能是为项目投资业主免费提供审批事项的咨询、指导服务;对符合产业政策达到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项目(含县、城区、开发区需送市审批的项目)代办审批手续。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项目投资额300万美元或者2400万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其它行业项目投资额100万美元或者800万人民币以上的,从立项、开工到投产经营的审批办证手续,由代办服务中心免费代为办理。2、相关部门职责。代办服务中心就投资项目申办各种办证手续,有关部门必须开通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实行并联审批,必要时由市审批办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审会;市审批办协调解决不了的,立即报市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所有审批手续必须在承诺时限前办结。3、各县、城区、开发区也要做好代办服务工作。四、抓好招商引资。为落户企业提供优良服务(一)抓好招商引资工作1,抓好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由市计委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招商网站。项目库包括市本级及县、城区、开发区等项目。争取每年都有一批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每年由市计委牵头策划30个重大招商引资项目。2、实施招商引资“千百十工程”。每年走访1000家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大集团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组织邀请其中100家企业到我市考察,落实10家以上企业在我市投资置业。把“千百十工程”纳入目标管理,采取小分队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驻点招商、亲缘招商、以商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开展招商引资活动。3、国有企业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国有企业招商引资,实施国有企业整体拍卖、股权转让,推出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潜力、有效益的骨干企业作为对外公开招商项目,吸引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或嫁接。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拿出优良资产寻求合作伙伴,把企业做大做强;国有中小型企业要积极利用外寒资金寻求发展。4、降低投资项目土地成本。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外来企业征收其他费用。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属于新增土地的,以征地费和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征地成本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出让金价额。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可以享受进一步的地价优惠。投资额500万美元或者4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以提供优惠地价,也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上报自治区、国家土地审批事项的联系和催办工作。5、建立全员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引导和促进各级各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招商机构,加强招商队伍建设。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部门安排1/3以上人员主要从事招商引资活动,其他单位和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实行市领导对招商引资工作分工检查督查制度。把招商引资任务作为硬指标,逐级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限期完成。6、坚持领导带头招商引资。各县、城区、开发区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亲自组织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搞好协调落实工作。市领导要带头参加招商引资活动。7、保证招商引资经费。市和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明确到部门,予以保证。(二)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跟踪落实服务制1、实施重点项目领导跟踪落实服务制。投资总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市四家班子领导联系;投资总额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1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跟踪服务;投资总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跟踪服务。2、市领导负责项目跟踪落实的职责。负责对所跟踪的重点项目落实的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项目业主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项目业主落实资金,督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督促项目工期进度。3、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职责。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的服务工作。督促项目业主落实资金。4、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职责。负责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建设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联系的市领导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反映,尽快解决问题;按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简报。(三)为落户企业提供优良服务1、成立南宁市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在市外经局,由市外经局管理。其职能是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帮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联系,做好服务工作。各县、城区、开发区也要做好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2、规范企业年审。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年审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年审实行公告制度,由年审实施部门对外公布年审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对同一企业有多项年审的,统一年审时间,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3、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对企业和个人的任何罚款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和说明处罚依据和标准,否则,企业和个人有权拒交。五、建立奖惩制度。完善激励机制(一)奖励原则1、分行业项目奖励的原则。按投人工业、农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同行业项目,对招商引资有功者进行奖励。2、分级奖励的原则。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由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投人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市政府也给引资有功者以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二)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包括: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的个人、团队、团体或组织)、“走出去”企业(含开拓国内外市场。进行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业)。(三)奖励标准1、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根据其引进到位外来资金的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记功和奖励。2、社会引资者,根据其引进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0.1—1.5%给以奖励。3、实施“走出去”经营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根据其经营效益给以相应奖励。(四)奖励资金1、政府奖励资金,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县、城区、开发区也要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2、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3、政府以及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照章纳税。(五)处罚要求对于没有完成相关对外开放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没有履行好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奖励与处罚实施细则分别另外行文。六、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对外开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努力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对外开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二)建立对外开放目标责任监督考核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部门、本单位对外开放工作负总责。建立对外开放工作季度通报和年度评比表彰制度,各县、城区、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外开放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市民评议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和市目标管理考核部门要严格督促检查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把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政绩和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健全全市对外开放监督投诉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外开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对外开放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和服务于加快对外开放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外开放工作,为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做出贡献。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掌握和运用好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规定,把握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新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组织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投身对外开放实践。广大干部群众要关心、支持、参与对外开放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努力建设诚信政府、诚信企事业单位。广大公务员要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广大市民要争当诚信市民。(四)加大对外开放宣传力度各级宣传舆论部门要抓好对外开放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办法,大力宣传我市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历史性机遇,宣传我市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宣传我市对外开放的先进典型。通过大力宣传,提高首府南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在全市营造亲商、爱商、扶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投资建设南宁。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本级推行第二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告
-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人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2]37号)精神,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南宁市本级推行第二批非税收人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市本级第二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从2003年8月20日起实施,纳入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单位:市教育局(机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市招生考试院、市“两基”达标办、市教育委员会勤工俭学办公室、市职业教育中心、市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市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基地、市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中心、市师范学校、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市第十五中学、市第三中等职业学校、市第四中等职业学校、市第六中等职业学校、市第八中等职业学校、市第一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三中学、市第四中学、市第五中学、市第八中学、市第九中学、市第十中学、市天桃实验学校中学部、市天桃实验学校小学部、市第十三中学、市第十四中学初中部、市第十四中学高中部、市沛鸿民族中学东校区、市沛鸿民族中学西校区、市第十七中学、市第十八中学、市第十九中学、市第二十中学、市第二十一中学、市第二十四中学、市第二十五中学、市第二十六中学、市第二十八中学、市第二十九中学、市第三十一中学、市第三十三中学、市第三十四中学、市第三十五中学、市中山路北段小学、市红星小学、市南湖小学、市民乐路小学、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市柳沙园艺场子弟学校、市五一路学校、市白沙路学校、市荣和实验学校、市石柱岭小学、市秀灵学校、市五一西路学校、市新兴学校、市明秀西路学校、市江滨路学校、市友爱南路学校、市北湖北路学校、市秀安路小学、市五一中路学校、市新阳西路学校、市新阳中路学校、市新秀学校、市教育系统幼儿园、市小学教育进修学校、市盲聋哑学校。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税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其他预算外收入;三、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向缴费(款)人或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向缴费(款)人或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款人或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理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将资金直接缴人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收入财政专户。教育部门各学校的学杂费、课本费等收费实行集中汇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四、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为南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代理银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银行所有营业网点均可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南宁市商业银行暂代理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五、确定为第二批改革试点的71个单位从2003年8月20日起必须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改革启动前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非定额票据)以及罚没款收据(通用票据),从8月20日起全部封存停止使用(具体领用办法按南财预外[2003]199号文)办理。六、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非税收入的收缴及管理工作。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代理银行违反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七、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市本级非税收人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八、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试点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九、其他相关事宜请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和市财政局垂询。联系电话: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5866390或95533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5851723或95588交通银行南宁分行5700247或95559南宁市商业银行3212669南宁市财政局2189213、2189212特此通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不仅是巩固和发展整顿成果的需要,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化大生产企业的需要。只有通过加强管理,才能克服目前企业存在产品质量差、物质消耗高、经济效益低的弱点。为加强对企业管理升级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原企业整顿改革领导小组改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各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都要按此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切实把这项工作抓起来。各级部门要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人民政府已经颁布的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决定和条例,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为尽快提高我市企业素质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一九八二年以来,我市各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企业全面整顿工作。到一九八五年底止,我市列入自治区企业整顿规划内的一百二十二个国营企业已全部验收合格。规划外的其他国营和集体企业的整顿工作也基本完成。经过整顿,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普遍提高,生产经营指导思想有了转变,经济效益明显增长,促进了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但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与先进地区的管理相比较,我市管理工作的差距仍然很大,突出表现在产品质量差、物质消耗高、经济效益低。因此,继续巩固发展整顿成果,全面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是我们急需解决一项十分重要的紧迫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企业管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七五”期间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总的设想是: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为主攻方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逐步开展现代化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国营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职工队伍建设,头两年打基础,后三年上台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精神,力争到一九九〇年,全市有1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达到级企业水平;有4o%左右的大中型企业达到二级企业水平;有50%左右的大中型企业和10%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达到三级企业水平(注:大中型企业以统计口径为准)。主要内容及要求:第一,制定“七五”期间加强企业管理头两年打基础的短期计划和后三年的升级规划。根据“上等级、创先进、全面提高素质”总的设想,准备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要求各主管部门[即各企业的主管局(公司)及邕宁、武鸣两县经委,下同]要对所属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摸清现状,分类排队,要在一九八六年八月底以前,拟订出头两年打基础的短期计划和整个“七五”期间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初步设想。各企业也要同时制订这两个计划,要在今年七月底以前制定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制订具体奋斗目标时,要实事求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仅要有总体计划,还要有年度的滚动实施计划。第二步,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短期计划期间内,要密切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抓紧收集“上等级”标准资料,为制订“七五”升级规划好充分准备,力争在一九八六年底或一九八七年初把企业升级规划制订出来。各主管部门要抓好一至两个试点,以点带面,加快制定工作计划的步伐。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决定》(草案)中规定了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自治区、市)级先进企业等四个等级标准:国家特级企业:主要产品质量和物质消耗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国家一级企业: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先进水平;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国家二级企业:有在国内同行业领先,适合市场需要的优质、名牌产品;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省级先进企业:有在省内同行业领先,适合市场需要的优质、名牌产品;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决定》(草案)规定,企业“上等级”的具体标准,升级规划和实施细则,将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负责制定。对达到升级标准的企业,要发给等级证书,国家将在信贷、出口、工资、奖金等方面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市政府已决定对我市达到国家二级以上等级的企业要实行重奖。对已获得等级称号企业,经抽查有“回生”或不具备条件的要取消等级称号。要实事求是,防止形式主义,不搞“终身制”。第二,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没有良好的基础,就不可能有管理的现代化。当前要突出抓好包括信息,标准计量、定额、规章制度、基础教育和班组建设等方面的基础工作,具体可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健全和完善阶段:企业的基础工作达到健全、完善、先进、准确、齐全、配套、协调,初步形成一个能基本适应经济改革和管理现代化要求的基础工作体系。这一阶段,要求所有大中型企业以及40%小型企业在一九八六年底前达到。其余小型企业要在一九八七年底前达到。二是升级阶段:要求企业的各项基础工作能适应改革、开放、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形成具有本企业特点的系统化、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的基础工作体系。这一阶段,要求大中型企业在一九八八年达到,小型企业一九九〇年达到。按照自治区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意见,今明两年对我市企业基础工作的具体要求是:(1)加强信息管理。今年,所有预算内企业都要进一步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分析、技术和经济档案,进行数据处理,做到准确、及时和完整。要求20%大中型企业形成信息体系,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逐步纳入电子计算机管理轨道。(2)加强标准化管理。“七五”期间所有企业都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制订和健全企业内控技术标准、专业标准。业务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用标准来检查质量,用标准来协调工作,用标准来组织生产、发展产品,消灭无标准生产现象。大中型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一九八七年要基本上采用国标和部标;所有企业的批量产品都要有标准。(3)加强计量管理。按照《全国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标准》的规定,要求计量管理做到准确、严格,逐步实现检测手段和计量技术现代化。在大中型企业中,一九八六年争取有一至二个单位达到一级计量合格;40%达到二级计量合格;其余大、中型企业和20%小型企业达到三级计量合格。(4)加强定额管理。所有企业从一九八七年起,凡能够实行计量考核的人员、原材料、物品、资金费用等方面都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要建立严格的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定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和兼职人员,严格按照各种定额来协调管理。始终保持定额的先进合理。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建立企业的定额体系,向定额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发展。(5)、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企业要在今年内建立和健全纵横连锁、互相协调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和节能降耗保证制度。大中型企业要按专业建立专业经济责任制和岗位经济责任制,形成层、线、岗相结合的纵横连锁的网络体系,促进各项工作指标、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6)加强基础教育。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84]33号文件精神和市职工教育委员会的部署,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层次的职工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要按期完成厂长、经理的培训和参加国家统考的任务,提高企业经营决策者的素质,适应管理现代化的需要。(7)加强班组建设。班组是企业从事生产劳动的最基层组织,加强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素质,对完善和巩固企业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作用。企业要认真选配那责任心强、技术熟练、作风正派、能团结人的同志担任班组长。一九八六年,各主管部和企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班组长进行政治、业务轮训。要广泛开展班组竞赛活动,竞赛内容包括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文明生产和协作风格,不断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第三,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为重点,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产品质量差,物质消耗高是我市当前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我们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落后状况,做到产品新,质量高,成本低。今后,要认真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要按照市经委《关于一九八六年质量工作要点》的要求,充实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修订质量升级计划,严格质量标准,把质量指标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挂勾,在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二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市标准计量局等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到市场和用户中抽查商品,并发布抽查通告。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要提出警告,并限期改进;造成危害人民健康和经济损失的,由生产单位负责赔偿。三是继续搞好产品质量、企业质量管理和节能降耗的评优工作,要坚持每年评比一次。对评上国家级、部级、自治区级、市级优秀称号的,要给予奖励。四是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的保证制度。要教育职工树立勤俭办企业思想,杜绝损失和浪费。节能降耗工作要落实到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企业对主要原料、材料和能源消耗实行节约有奖、超耗受罚的办法。凡企业达到经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消耗定额的,按规定提取节约奖。对超定额耗用原料、材料和能源的企业,超耗部份加价、罚款,直至减少供应。第四,坚定不移地抓好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逐步推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七五”期间,要有领导、有步骤地完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普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目前,我市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的单位共九十一个。今年,所有试点企业,都要认真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今年暂不扩大试点范围。1、各试点企业要在今年下半年修订完善党委工作条例、厂长工作条例、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真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实行厂长行政指挥,党委保证监督,职工民主管理的要求。2、建立厂长决策程序和制度。对生产经营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厂长要通过工厂管理委员会(或厂务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决策失误造成损失。3、进一步搞好企业组织、劳动、分配等方面的配套改革。4、逐步推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是厂长负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是加强宏观控制,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后劲的有力保证,全市将有计划地逐步推行。今年先抓几个单位作试点,摸索经验,一明年再逐步推广。实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厂长、经理,可以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申请,各主管部门也可以抓1-2个企业进行试点。第五,大力推行现代化管理。推行企业管理现代化,是对传统管理的改革,其范围包括管理思想、组织、体制、方法、手段、人才等方面的改革,以达到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在强化基础工作的同时,要紧紧围绕提高质量、降低消耗这个主题,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纲要》(章案)和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南宁市工交企业推行现代化管理的规划》的通知(即南府发[1986]25号文件)。在推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要着重抓好四个环节: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人才培训。各单位要在培养人才上舍得花本钱下功夫。要采取多层次、多途径、多种形式,大力开办现代化管理培训班,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学习现代化管理基础知识和十八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尽快解决目前专业人员奇缺问题。二是抓试点。除自治区在我市抓的南绢、南机等试点企业外,我市确定手扶拖拉机厂、康乐食品厂为市的试点企业,各主管部门也要抓一至两个试点。各试点企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落实规划。目前可选择全面质量管理、目标成本管理、价值工程、市场预测等方法进行推广运用,争取早出成果。三是抓交流。全市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分别召开一次经验交流会和成果发布会,各主管部门要及早做好调查摸底和名单推荐准备工作,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四是抓好对职工普及现代化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首先把班组长以上干部训练好。第六,继续狠抓扭亏增盈工作,力争消灭经营性亏损。各主管部门要帮助亏损企业开好经济活动分析会,找原因、订措施,限期扭亏。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也要发动群众,努力搞好经营管理,开源节流,迅速扭转目前亏损户增加亏损额增大的被动状况,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25%扭亏指标的任务。第七,开展先进管理竞赛评比活动。为了推动“七五”期间企业管理“上等级、创先进”工作,决定开展企业管理先进单位竞赛评比活动。竞赛条件包括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经营作风端正、产品质量提高、物质消耗下降、经济效益增长、基础工作扎实、职工队伍建设加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具体细则另订)。每年评比一次(次年初进行),采取单位自报,系统推荐,战线审查,市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法进行。对荣获企业管理先进单位称号企业,给予荣誉奖和一次性奖励。今后,申请“上等级”的企业必须是市的企业管理先进单位。第八,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赵总理说:“没有管理现代化,也就没有四个现代化。“七五”期间是实现九十年代经济振兴的关键时期,也是探索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体制的重要时期。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不仅是巩固和发展企业整顿成果的需要,而且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需要。对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级领导一定要有充分明确的认识,扫除各种思想障碍,自觉、主动地把加强企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企业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和科学性都比较强的工作,特别“七五”期间管理工作任务重,标准要求高。没有强有力的领导是很难完成的。国家经委向国务院建议把原全国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全国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管理升级工作,建议我市也仿效上级的做法,成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由一位副市长担任组长,并吸收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委)。要求各主管部门及企业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机构建立后,要抓紧开展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钩,使企业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认真抓好企业管理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们一定要抓改革、促管理,眼睛向内,挖掘企认真抓好企业管理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们一定要抓改革、促管理,眼睛向内,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速度、要质量、要效益、要后劲,为实现南宁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七五”规划而努力奋斗。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实行。注:交通、商业、服务、建筑施工等行业,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具体情况,拟订本行业的加强企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出资方)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含单体商住楼,下同)周边城市道路,配套完善城市道路,方便居民出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资方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出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包括道路、桥梁及排水、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附属设施。城市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道路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计划、规划、财政、市政、国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我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贯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划管理的原则。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第五条出资方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与市建设、财政部门签订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工程的项目合同书。出资方须按规定缴交居住小区项目配套费、报建费等各种费用达到80%以上才能申请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项目。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统筹同类项目时应优先安排。第六条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按项目投资计划,全部由出资方负责筹措,并按合同约定分期分批或一次性转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出资方筹措资金不得用居住小区项目配套费、报建费等各种费用冲抵。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工程竣工资料到市建设、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并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建设、财政部门审批。市建设、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之日起30日内与出资方就出资的具体数额进行认定,凡资金到位数高于结算数的,超额部分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给出资方。第九条出资方投人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资金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无息偿还,每年的偿还金额不少于总偿还金额的20%。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协议书(样式)为规范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03]114号)的要求,南宁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乙方)与(以下简称丙方)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书,希三方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丙方全额筹措。第二条:管理方式甲方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乙方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丙方负责资金筹措。第三条:工程概算投资总额的组成:1、道路建设工程费2、配套项目费3、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费4、预备费第四条:工程竣工时间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在丙方确保资金按时到位的前提下,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工程竣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五条:资金管理乙方负责设立专项帐户管理该项目建设资金,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分期分批将建设资金转入乙方设立的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建设资金转人专项帐户时间丙方根据甲方和乙方共同签发的转款通知书,按下列时间要求将工程建设款转入乙方指定的专项帐户。1、本协议生效7天后,丙方向甲、乙方支付----万元项目建设保证金。2、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金,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概算一次性转人。3、征地拆迁费用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7天内按概算一次性转入。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中标价50%一次性转人。5、项目实施完成工程量达到30%时,丙方在接到转款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中标价30%一次性转入(合计为中标价的80%)。6、项目实施完成工程量达到70%时,丙方在接到转款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中标价20%一次性转入(合计为中标价的100%)。第七条工程进度款拨付乙方要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乙方在丙方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保证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第八条还款期限丙方对本工程的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由乙方负责在5年内无息偿还,每年偿还金额不少于丙方出资总额的20%。第九条:工程验收及移交工程竣工后,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管理。第十条违约责任1、若丙方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甲、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2、如本协议签订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未按概算一次性转入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所需资金的,甲、乙方可停止该项目建设,并没收保证金。3、丙方未按第六条4、5、6点要求转入工程款的,乙方将视情况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通知停止施工,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损失由丙方承担。给工程造成影响的,工期顺延。4、土地交付之日起,在丙方资金按时到位的情况下,工程竣工时间超过一年的,对应日之次日视同工程竣工日,作为乙方还款计算日。5、如乙方不按规定时间偿付丙方出资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付息。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书为准。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方各执二份,送南宁市计划委员会一份。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天生效。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00三年月日
- 关于南宁市本级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告
-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2]37号)精神,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南宁市本级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到2004.年1月1日全市铺开。首批纳入改革试点的部门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建设局、市计生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市政局14个部门及其所属执收单位。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税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其他预算外收人;三、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向缴费(款)人或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向缴费(款)人或单位开具《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缴(费)款人或单位持《非税收入—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理银行收款后当日将资金直接缴人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收入财政专户。四、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为南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代理银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银行所有营业网点均可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南宁市商业银行暂代理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五、确定为首批改革试点的14个部门及其所属执收单位从2003年7月1日起必须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改革启动前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非定额票据)以及罚没款收据(通用票据),从7月1日起全部封存停止使用(具体领用办法按南财预外[2003]199号文办理)。六、各试点部门及其所属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非税收入的收缴及管理工作。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代理银行违反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七、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帐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八、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试点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九、其他相关事宜请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和南宁市财政局垂询。联系电话: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95533或5305105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95588或5307707交通银行南宁分行95559或5330011南宁市财政局2189213、2189212特此通告。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事业单位:《南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财政支出绩效状况进行追踪评价.促进财政支出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益化,完善财政决策机制和控制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对财政支出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衡量和比较.以综合评定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成效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真实性原则。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完整、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提高财政支出效益为目标。运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多种因素修正的方法,实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第二章评价的组织、对象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需要成立评价组织机构、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第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或项目。第三章评价的重点与指标体系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重点是财政资金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特定目标效益等。第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构成。(一)基本指标反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初步结论;(二)修正指标依据被评价对象的客观状况,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修正,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定量分析结果;(三)评议指标是对影ⅱ向财政支出绩效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定性分析结果。本指标体系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互校正,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综合结论。第四章基本方法、标准及工作流程第九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可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分别采用成本比较法、综合指数法、因素分析法、纵向比较法、费用职能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目标评价法、功效系数法等基本方法,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得出评价结论。第十条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不同性质,评价标准值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和非计量指标评议参考值。第十一条评价标准值由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第十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第十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二)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收集基础资料;(三)评价工作组实施评价,征求专家意见,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评价对象,撰写评价报告;(四)专家咨询组对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五)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评价结果送评价组织机构;(六)评价组织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七)建立评价档案。第五章评价报告和结果运用第十四条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情况,准确描述评价对象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并做出发展趋势预测。评价工作组在拟定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第十五条评价组织机构应对评价报告中的工作程序是否完整、工作方法是否正确、选用的评价标准是否适当、评价报告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第十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如下方面:(一)为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支出效益提供信息支持。同时,可提交组织、人事等部门作公共管理部门绩效考核参考,并为加强项目监管和新上同类项目提供经验参考。(二)市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决策科学、项目实施成效巨大的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的倾斜或奖励;对决策失误、项目实施成效不明显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的部门,给予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对评价报告揭露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问题,要依法进行查处;(三)市各级财政部门可将评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评价工作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对评价对象提出的评价工作或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疏漏、失误或疑问.应认真予以解答或补充更正。第十八条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成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保持清正廉洁。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参加评价或咨询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必须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评价结果未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第二十条接受委托参与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事效益评价工作的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最近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一条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库,收集各种不同类型支出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等数据资料,储存主要公共支出管理部门和重大支出项目的评价报告和监测数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南宁市财政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片区前期调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合理、科学、规范地进行旧城改造,保证旧城改造计划的制订和顺利实施,根据《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项目,在项目实施前,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旧城改造片区前期调查工作。二、本通知所称“旧城改造片区前期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调查工作”)是指根据旧城改造片区规划,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项目前期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前期实施单位”)有计划地对各旧城改造片区(以下简称“片区”)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作为制订、调整旧改工作计划和规划,分析开发成本,制订优惠政策,建立旧改项目储备库的依据。三、各城区政府和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文化、人防、公安等部门要本着积极主动的原则,密切配合完成调查工作,涉及行政收费的应按规定予以免收或减半收取。今后凡包含在该片区内的已在前期调查工作中办理有关手续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相应的审批手续。市旧改办负责调查工作的计划、指导、协调和工作成果的审核;市拆迁办负责对被调查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提供片区规划蓝线和片区的道路规划及规划要点;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使权情况,提供项目地型图,组织管理项目用地评估;市房产局负责提供片区内房屋产权资料的查询;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提供片区内城建项日建设资料的查询;市市政局负责提供片区内市政设施及管线情况的查询;市园林局负责组织管理片区绿化植物砍伐、移植及管护费用估算;市文化局提供文物保护的有关资料的查询;市人防办、南宁供电局、电信公司管道燃气公司、排水公司、市政管理处、自来水公司负责提供旧城改造项目地上、地下管网及设施情况的查询并制定出管线和设施搬迁方案;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片区前期调查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四、调查单位应多渠道地开展工作,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数据和土地航拍实测图进行测算,并进入片区现场对测算结果逐个调查、复核、汇总,取得真实、详尽的现状调查材料。调查单位应对调查材料的可靠性负责。五、调查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土地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结果须分别向市国土局和市拆迁办备案。六、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城区政府、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应作好相关的协调、督促和保卫工作。七、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片区内单位和住户的数量及分布情况;(二)片区内土地性质、权属等状况及土地利用情况;(三)片区内房屋的区位、门牌号、产权状况、用途、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建设年限;(四)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五)项目所处地段土地评估价格;(六)片区内园林绿化情况及绿化植物砍伐、移植及管护费用估算;(七)片区内地上、地下管线详细资料及迁移费用估算:(八)片区内文物等特殊建(构)筑物保护情况及迁移费用估算;(九)片区内人防设施及使用情况;(十)片区内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调查报告是可修订的阶段性成果,在片区开发前市旧改办根据实际需要对调查报告可决定是否补充调查。八、调查工作程序(一)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向市旧改办提出调查申请报告和费用开支计划。(二)市旧改办根据全市旧改计划需要,审查调查申请报告,核发调查工作批准文件。(三)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授权委托调查单位凭调查工作批准文件,向各有关单位申请调查工作的资料,并进入片区进行现状调查工作。(四)调查单位将调查报告交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初审后抄送市旧改办。九、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含土地、拆迁等项目)等前期费用可由前期实施单位垫支,也可相应从市旧改办的旧改经费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前期费用中预先拨付,并在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受让人确定后,从项目出让金中返还原出资单位。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恶意阻挠调查工作,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妨害承办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前期实施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严重失误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颁布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人事局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办法》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委、市财局和市劳动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属各国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手段,根据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制定本企业的合理消耗定额和节约奖励方案;各主管局应和自治区厅局联系确定一九八五年考核定额,在试行节约奖过程中,各主管局(公司)应该进行跳出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经委反映,以便加以补充完善。武鸣、邕宁县所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也可以参加办法实行。南宁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施办法为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82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第一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范围:一煤炭、焦炭、电力、原油、重油、汽油、柴油、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以及本企业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第二条凡试行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计量手段完善,计量仪表准确,具有健全的消耗定额、原始记录统计、定期盘点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的整顿验收合格的并有专职人员管理节约工作的企业,并主要产品占成本比重大的原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后,方可试行本办法。第三条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实行单独考试、单提单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不计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额度。节约奖要按照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法,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节约成果和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各项能源、原材料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消耗定额分三等核发:产品累计平均单耗达或低于上年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一等;达到或低于上年度全区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指标者为二等;虽未达到一、二等水平,但实际单耗比实际下降者为三等。对那实际消耗定额历年或上年已达到国内或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其节约难度大、节约量少或出现持平,可酌情实行特别奖励。分等考核定额指标,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研究确定各类能源定额,由各主管局(公司)报市经委平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税、银行等部门,同时通知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节约量的计算,一均按本年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与上年同期实际产品累计单耗之差计算单位产品节约量,总节约量应等于单位产品节约量与累计产品产量的乘积。单项节约奖的提奖标准为:一等奖: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5%。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8%。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5%。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10%。二等奖: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12%。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提奖率为6%。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7.5%。三等奖:煤炭、电力、木材提奖率为8%。有色金属、钢材提奖率为2%。其他原材料提奖率为5%。第五条各企业统计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含盘亏数量),应包括主管部门供应和调剂的、企业自行协作和自产自用等各种来源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计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节约归厂”的原则将企业降低消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用于增加生产,不应扣减供应指标。第六条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年度节约奖方案,报主管局审批。各主管局可根据企业原材料的数量、比重、价值的不同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第四条所列的提奖幅度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率。各主管局应将各厂的节约奖方案和审批意见报市经委备案。第七条本节约奖可按季度计提。年终结算调整补退。企业应按季填报《提取节约奖核定表》(附后),报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和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第八条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凡无特殊情况,本年实际单耗比上年回升超过10%以上的企业,一年终时要扣全年生产奖的3-7%。如发现在节约能源、原材料中弄虚作假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当停发节约奖;已经发的,要如数扣回,并对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市里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附注:平均先进定额计算方法如下: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消耗水平+上年同类企业平均先进定额=最低消耗水平注:平均消耗水平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2]66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南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附件一)执行。二、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必须细化到具体的分类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附件二)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时间表,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三),送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采购预算报审时必须预留必要的资金审核时间、采购时间和供货时间,实行招标采购的,原则上不得少于45天。四、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已实行部门预算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计划,按计划实施集中采购;未实行部门预算的,采购人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计划,按计划实施集中采购。五、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其采购预算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六、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当年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政府采购支出;其他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隋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采购和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没有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制定本地的限额标准,但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2、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3、《南宁市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一)一般设备1.电器设备:①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②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2.办公自动化设备:①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视频展示台;②单价达1000元或单价低于1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摄影、摄像器材;3.家具: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办公和其他家具。(二)办公消耗用品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三)物资单项达10万元或单项低于10万元,但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救灾、防讯、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四)专用材料单项(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五)专用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ups)、光盘刻录机、活动存储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监控和监测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科研仪器仪表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其他专用设备(六)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只二、工程类(一)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5万元以上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二)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三)环保、园林绿化工程(四)预算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水利、防洪工程(五)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六)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工程三、服务类(一)车辆加油、维修、保险(二)印刷(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四)预算金额达5万元的信息技术、软件开发设计、安装及后续服务(五)单项预算金额达20万元的会议、会展(六)其他单项预算金额达20万元的服务附件2: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各城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得税分享改革、区域划分调整后城区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2]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一、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在保证市一级政府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宏观调控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明确市本级与城区各自所承担公共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收入和支出,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在大力开发财源,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增加城区财政财力.缩小城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市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二)基本原则1、着重体现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在支出方向上体现“确保”与“压缩”、“加强”与“退出”相结合,有所为有所不为。2、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勘定城区边界、明确城区事权。在管理重心下移的同时,赋予城区相应的财权,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合理确定支出基数,保证各城区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基本需求,使城区事权与财权基本一致。3、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在鼓励经济发展较快城区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财力,一方面增强市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一方面对经济基础较差、财政支出能力较弱的城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扶持。4、改革按隶属关系划分收人范围的做法,实行属地征管,合理分税。按照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税收及收入性质,确定市与城区共享收入,市、区固定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的收入以及市集中征收、按因素法分配的收入的范围。二、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一)财政收入的划分实行“属地征管,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按行政区域划分税收征管范围,做到税收征管与行政区划相一致。1、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作为市、区共享税。具体是: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2、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排污费收入。3、将税源分散,适宜城区级征管的税种作为城区级固定收入。具体是: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4、将有特定用途的收入作为先由市集中、再按因素法实行分配的收入。具体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5.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6、对税源相对集中、影ⅱ向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少数大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实行单列(具体名单另外列出),其缴纳的除城区固定收入以外的税收归市本级。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贷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二)上划中央收入划中央收入按上述范围进行调整。(三)税收返还收入城区税收返还收入以原城郊区2001年税收返还实际收人和行政区划调整的情况确定。(四)共享税分成1、共享税分成比例计算公式为:城区共享税分成比例=2001年五城区共享税收人实际入库数÷(2001年市区共享税收人实际入库数一2001年市本级集中的共享税收入)。2、城区共享税超基数分成比例各区属地共享税以2001年为基期年,以后年度城区共享税基数采用定比方式。对于各区属地共享税收入超基数部分,按超基数分成比例分成。各城区共享税超基数分成比例=城区共享税分成比例×(1±x)x为调节系数,按城区所处地理位置、资源分布状况,结合考虑激励因素确定。(五)财政支出的划分市本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以及实施全市宏观调控所需支出;城区财政主要承担城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城区发展所需支出。1、支出范围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下放管理权限后所确定的事权范围执行。2、支出基数的确定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在明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履行职能(事权)的范围,坚持财权与事权基本相一致、城区间公共支出水平基本相一致的原则,将财政支出划分为必保支出和量力而行安排的支出两大类,必保支出按均量推断、建立回归模型和因素法确定,量力而行的支出按原支出水平进行均量平衡后,分别按不同的保障系数重新核定。做到公平为主,效率优先,初步改变原体制区域间人均财力差距过大、公共支出水平差距过大的状况。(1)必保支出第一类:包括行政性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科教支出、(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与社会保障支出。其中行政性支出是政权建设、社会运转的物质基础和必然前提,特别是增加政法经费投人、强化社会治安管理是各区政府要重点保证的对象;各区教育事业费大部分为基础教育支出;科学事业费是科普工作的重要保证;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是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因此,第一类支出在均量推断支出和回归支出的基础上,考虑2001年的实际支出(或1999年~2001年三年平均支出),按100%的保障系数计入区标准支出。第二类:包括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中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支出是公共服务支出的必要组成部分,由市本级集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后,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农业仍处相对落后状态,加大支农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与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的投入具有重要意义。在对2001.年实际支出(或1999年~2001年三年平均支出)进行均量与因素法调节的基础上,按100%的保障系数计入区标准支出。(2)量力而行支出第一类:主要是一些部门的事业费与卫生经费。其中有的是有补偿收入的支出,有的是非必保支出,有的要视财力情况予以安排。在计算平均值并考虑2001年实际支出(或1999年~2001年三年平均支出)的基础上,按90%的保障系数计入区标准支出。第二类: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与其他支出。按照均量调节和因素法对数据处理后,考虑2001年实际支出(或1999年~2001年三年平均支出),以80%的保障系数计人区标准支出。第三类: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按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此类支出属财政逐步退出的范围,故按2001年实际支出(或1999年~2001年三年平均支出),以70%保障系数计人区标准支出。(六)体制上解(补助)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城区收入(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减去城区支出(必保支出、量力而行支出),收人大于支出的城区,城区对市定额上解,支出大于收人的城区,市对城区定额补助。市本级通过调整收入集中部分财力,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七)关于我市与中央、自治区的财政体制关系问题原体制规定的自治区对我市体制中各项结算办法仍维持现状。并按郊区区划调整后的收支范围作适当调整。如自治区调整对我市体制,本体制涉及的自治区对我市体制可提前调整。(八)关于财税优惠政策问题本体制实施后,税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仍实行“受益与负担相对应”的原则,即哪一级财政受益,同时由哪一级财政负担相应的支出。(九)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结合中央、自治区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和区域划分调整以及城区体制调整,作进一步完善。具体办法另定。(十)关于体制实施步骤与年限问题1、由于2001年底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收支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本体制分两步过渡。2002年为过渡期,2003年调整完毕。2、执行年限:暂定三年。自2003年起至2005年止。三、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要求(一)积极进行财政支出制度的改革。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进工资统发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城区财政增收的财力在维持城区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正常支出的前提下,要保证教育、科技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并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加强对社区建设等重点事业的支持力度。(二)规范预算管理。城区今后事权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主要靠城区自有收入来保障。对于上级转移支付项目,属于城区的市本级将全额拨付,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市本级原则上不安排追加支出。在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中,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市本级欠城区资金的,市本级及时向城区调拨资金;城区欠市本级资金的,市本级原则上不再向城区超调资金。城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按规定保证城区预算收支平衡。(三)努力发展经济,积极开发财源,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人。要严格按照市与城区财政收人的范围的划分执行收入预算,正确掌握收入的预算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挤占不属于本城区的财政收人。由市政府各部门牵头组织的查处下级违纪收入、稽查收入,按规定上缴市本级财政。四、其他事项(一)各项体制基数和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二)其他办法、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三)本办法具体实施事项授权南宁市财政局解释。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1月19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控制投资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本着美观、经济、实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道路沿线小广场和附属配套设施。第三条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城市道路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根据所划分的道路等级,满足道路的交通、排水、照明、管线埋设、绿化等基本功能要求。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道路性质、道路等级、功能及景观要求等,划分为四个景观建设等级(见表1)。第六条城市道路景观设计应依照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见表2)在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对设计内容、材料、造价等方面进行控制,并作为对城市道路投资审核的依据。第七条城市道路景观各项建设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相应道路等级的造价控制范围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对于l级道路,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ii级以下(含ⅱ级)道路,应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第八条城市道路景观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在选材、采购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实施,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实用性强、生产成本及运输成本低的材料。第九条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执行。表1城市道路景观建设等级分类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构建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人人健康,依靠科学、全民参与,城乡联动、协调发展,依法行政、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卫生体系包括领导协调制度、组织网络、疾病预防控制与监测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网络、医疗救助、教育培训、法制建设与监督执法、爱国卫生与全民健身、责任追究和保障措施等。第四条鼓励、支持开展公共卫生科研以及有关技术的地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第二章建立公共卫生领导协调制度第五条成立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驻邕中直机关、自治区直属机关、驻邕部队、铁路、民航等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第六条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首府南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确定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制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预警、指挥、协调、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统一指挥、协调处理公共卫生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督促指导辖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责。第七条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技术专家小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一)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卫生、计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设专职人员若干名,承担公共卫生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二)技术专家小组由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环境保护、农业畜牧、食品和药品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综合部、疾病控制部、宣传部、后勤保障部、市场监管部、治安部和纪检督察部等工作机构,成员由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四)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启动经费及日常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全额拨款。第三章健全公共卫生组织网络第八条建立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共卫生委员会。(一)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由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区)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机构参照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置。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卫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区)卫生局局长、乡镇卫生院院长或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设专(兼)职工作人员2—3人,由同级财政落实启动经费和日常运转经费。各开发区的公共卫生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县、城区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二)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1、负责辖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2、监督指导辖区内下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3、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4、研究解决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5、负责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发动、实施工作;6、完成上级公共卫生委员会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三)2003年底,建成市、县(区)、乡镇三级公共卫生委员会。第九条建立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设立专职或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1—3人,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员具体人数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公共卫生管理员应具备中等卫生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资格或相当于中等卫生技术学校毕业水平。城镇社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所在辖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备案;(二)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村(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4、负责落实辖区内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5、负责调查了解本村(社区)的公共卫生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公共卫生信息;6、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组织本村(居)民开展群防群治,实行村民十户联保;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落实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措施;7、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三)村(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员的生活补贴和补助经费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城镇社区一般不低于100元/月。农村不低于60元/月;(四)到2004年底,建成村(社区)一级公共卫生委员会。第十条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一)加强学校卫生管理网络建设,积极开展学生卫生保健、校园卫生管理和学生常见病的群防群治工作。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能,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和中小学卫生室.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医疗设备。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编制应不低于学生总人数的万分之三;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普通中小学设立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学校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卫生津贴;(三)到2005年,按国家《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目录》要求,城市中小学卫生室达到i—ii档配备标准。农村学校卫生室达到ii—iii档的配备标准,并列入全面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指标。第十一条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责任网、信息报告网、紧急救助网)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在防治、救助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完善信息网络报告制度,增强紧急救助能力。第十二条建立以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所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城区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一)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把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建设成为当地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的服务中心和业务指导及培训中心。到2005年,完成县级医院传染病病区的建设,基本完成县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建立县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二)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到2005年,完成卫生院急诊、输液室、产房和计划免疫“四室”等业务用房的改造任务,并配备电脑设备,建立医疗垃圾焚烧和污水消毒集中处理设施。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安排好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可分为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两部分,普通卫生院从事预防保健人员应占卫技人员数的50%以上,中心卫生院占30%以上,预防保健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由县(区)级财政全额拨付;(三)完善村级卫生室的网络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业务用地、用房以集体投人为主,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村级卫生室要设有诊室、治疗室和药房三室分开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要达到40m2以上;每个村卫生室要配备一部电话,市、县(区)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装机补助。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南府发[2002]106号)要求,切实解决乡村医生、保健员的公共卫生工作补贴经费。第十三条加强市、县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一)发挥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把市妇幼保健院建设成为南宁市产前诊断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建设要达到《自治区县级医院产科建设标准》;(二)到2005年,所有乡镇卫生院产房设置要达到《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配备产床、新生儿远红外线辐射抢救台和冷暖空调器等设施。村保健员配备血压计和婴儿秤,提高产后访视质量。第十四条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一)充分利用现有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并对其进行结构和功能的双重改造,使现有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户数达1000户以上的,必须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并优惠或免费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如为多个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其预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或户数比例出资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三)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排必要的补助资金。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经所在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给予适当的业务经费补助;(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行为干预,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第十五条鼓励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的重要补充作用。逐步放开民营医疗机构审批,保护和扶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满足城镇居民多样化的卫生需求。第四章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与监测评估系统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需要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一)2004年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完成3500m2业务用房的扩建,建成区内一流的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传染病专科医院;(二)加快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利用国家国债建设项目,多渠道筹集配套资金,重点完成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搬迁和建设,完善常规设备的配置,根据未来公共卫生发展与疾病流行趋势,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在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一个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接近或达到全国省会城市先进水平;(三)加强市区各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卫生科)建设,选派业务素质高的专业人员充实到预防保健科(卫生科),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对本地段疾病预防工作实行微机化管理,并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和市妇幼保健院联网,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及食物中毒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有关公共卫生信息。市区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卫生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人员工资奖金与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经济承包。市财政每年对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卫生科)业务经费给予适当补贴;(四)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与监测网络。继续强化鼠疫区域性联防工作,预防控制鼠疫发生和流行;建立以防治霍乱为重点的腹泻病监测控制体系,加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o127大肠杆菌等相关疾病快速诊断和检测技术应用;建立敏感高效的流感监测网络,提高预测预报流感流行趋势的能力;完善病毒性肝炎防治体系,降低病毒性肝炎的病毒携带率和发病率;(五)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按1.33人/万人口比例逐步配置。实行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建立健全卫生检验检测队伍;(六)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进行监测,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完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系统。第十七条建立对重大疾病的预警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疫情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预测重大疾病的发病趋势,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疾病提出警示,指导重大疫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有关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开展有关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根据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规律,对高发人群的不良生活方式提出警示。第十八条加强对重大疾病的控制。(一)采取有力措施把全市传染病总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严防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发生和流行;结合世界银行卫生贷款等项目的实施,大力开展性病、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工作,对符合项目要求的肺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治疗;到2005年持续消除碘缺乏病;(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的指导,制定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继续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成果,四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乙肝疫苗接种率达到85%以上,努力降低白喉、百日咳、麻疹、乙脑、流脑、肝炎等传染病的发病率;(三)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有关传染源实行消毒、隔离,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及医疗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制订传染病疫区的污水和污染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并实施监督管理。用2—3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健全县城以及有条件的乡镇所在地一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生活垃圾要集中处理,严禁将医疗垃圾经简单消毒后与生活垃圾混放在一起运送垃圾处理场填埋或露天焚烧。新建、扩建和改建医院有关项目时,必须落实国家有关废水和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措施;(五)加强对高血压病、冠心病、脑卒中、糖尿病、恶性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与干预工作,制定防治规划和技术措施.在社区(村)开展以群体预防为目的、个体化服务为特点的预防医学诊疗工作。第十九条根据重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开展重大疾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评估工作。第五章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有备无患、常抓不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准备充分、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群防群治的原则,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制订《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各种专项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卫生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计划和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第二十二条市、县(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和协调辖区内中直、区直、市属各单位和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处理工作。辖区内各单位要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辖区内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级负责,确保工作到位、督查到位、责任到位。第二十四条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储备金制度,把突发事件应急储备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各级政府以及医药、物价、工商、商贸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及时运送。第二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队伍,配备快速检验车辆和设备,及时调查突发事件的原因,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做好消毒隔离工作,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城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的紧急救助功能,建立准确、快速的信息报告系统和紧急救援专业队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和传染病定点医院以及各级医疗单位要密切配合,迅速控制突发事件的扩大,及时发现、转运、收治被危害的病人和疑似病人。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医疗单位要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集中力量开展突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在突发事件处理期间,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急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群防群治的能力。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第二十九条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每月通过公共卫生信息网和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公共卫生状况评价报告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信息。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及时通过媒体公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第六章加快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第三十条根据“数字南宁”信息化建设战略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应用主导、未报先行、连点成网、资源共享”的指导思想,依托“政府上网”工程,建立和完善首府南宁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的公共卫生信息服务。第三十一条充分利用国家公共数据网络、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社会医疗保险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现有的信息网络优势,整合首府南宁各类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实现互通互联,资源共享。政府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要制订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硬件设施和数据库建设以及其他网络资源的衔接,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第三十二条加强公共卫生领域信息资源的收集、开发和利用,制定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标准体系,使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信息能够以标准的方式采集、存储和传输,公安、计生、环保、气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时提供与公共卫生相关的基础数据,充分发挥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第三十三条加快公共卫生体系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信息体系。(一)2003年底,启动公共卫生体系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列入南宁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经费专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通过多渠道融资筹集;(二)建立公共卫生信息交换平台、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采集与规划管理系统、疾病分析预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处理和紧急救助系统。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配备专职网络管理人员,公共卫生信息交换平台每年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三)在2004年初步完成南宁市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完善和充实中心数据库建设。每年完成公共卫生信息化1—2个子系统建设。通过网站建立公共卫生信息公示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为社会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医学科研、爱国卫生等各种公共卫生信息服务;(四)2005年,完成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数据库建设,初步建立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各级医院急诊科室为基础的重点疾病日常监测电子信息化网络平台,对重大疾病、传染病的流行动态进行监测;(五)到2010年,建立起功能比较完备、标准统一规范、系统安全可靠,覆盖首府城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卫生信息化网络体系。第三十四条在应急联动系统中建立城市公共卫生相关数据、图形、图像处理和传输为一体的综合信息网络,实现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和疫情数据的地图化、可视化,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直观监控能力,为应急联动指挥系统的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制订公共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公布制度,专人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工作。(一)各级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公共卫生管理员每周定期向上一级公共卫生委员会汇报一次本辖区内公共卫生信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按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报告;(二)制订全市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报表,由公共卫生管理员发放到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并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收集汇总,向上一级公共卫生委员会汇报。第七章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救助系统第三十六条以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为核心,辖区各级综合医院急诊科(室)为基点。建立健全辐射城乡的公共卫生应急救助网络。(一)完善院前急救系统。加快120急救信息平台的改造,完善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各项设施,使急救半径保持在3—5公里,急救反应时间为5—10分钟;按照就近抢救、就近治疗的原则,将病人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二)保证院内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加强市、县、乡(镇)各级医院急诊科(室)的建设,补充、更新救护车辆和急救设备,提高急救人员素质,完善各项抢救工作的流程与制度,建立危重症病人的快速转运通道,设立技术专家小组,提高危重症病人的抢救成功率。到20lo年,80%的乡镇卫生院配备救护车,提高危重症病人的转送能力;(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促进院外康复。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要与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定点技术协作关系,完善双向转诊机制,使急诊病人得到及时救助,康复期病人能顺利转到乡(镇)、社区进行康复,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七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城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为依托,卫生、公安、消防、交通、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开展紧急救助工作。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紧急动员,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调配应急设备,设立应急救助梯队,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及时奔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紧急救助,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相关物资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配。启用突发事件应急储备金,对重大疾病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第三十八条建立城镇和农村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机制和救助基金。(一)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南宁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的南宁市城镇居民、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家庭的重大疾病患者为医疗救助对象;(二)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补助;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的捐赠;(三)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确定支付比例;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基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要制定医疗救助工作管理规范和具体措施,确保医疗救助政策得到落实。第三十九条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引导医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从2004年起,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探索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和管理机制,建立起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并逐步过渡到农村医疗保险。第八章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第四十一条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教育网络,加强公共卫生教育。(一)各级政府要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教育工作规划,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协调、运转正常的社区公共卫生教育工作网络,落实经费和设备,把公共卫生教育纳人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常抓不懈,使公共卫生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公共卫生教育的业务指导,并根据疾病谱的转变,把以疾病为中心的健康教育工作模式转变为以健康为中心的健康教育促进工作模式,积极探索有效的措施和途径;(三)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教育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社区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把公共卫生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第四十二条积极开展全民公共卫生教育活动,全面普及公共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卫生公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一)在市民中开展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卫生行为为重点的健康教育;在农村居民中开展以饮水卫生、环境卫生、疾病预防为重点的教育;在学校学生中开展以生理卫生与心理卫生为重点的教育;在职业人群中开展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为重点的教育;(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教育每年不少于12次;农村公共卫生教育每年不少于6次;学校要结合健康教育课开展公共卫生教育活动每学期3—5次;(三)实施居民公共卫生保健措施“三个一”工程。即每个居民有一本健康手册,每户家庭有一支体温计,每户家庭备有一个保健盒。第四十三条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公共卫生教育活动。(一)每年五月份定为“公共卫生教育宣传月”,组织和发动医疗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市民参与宣传月活动,促进市民树立“健康伴随小康”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形成人人讲卫生的氛围;(二)以“市民文明学校”作为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教育的重点基地,增挂“公共卫生教育学校”牌子,开展全方位的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三)在全市建立起1—2个公共卫生教育示范点,逐步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每年定期组织对公共卫生教育工作的检查评比;(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实施“送卫生下乡”、“送卫生下社区”、“送公共卫生下户”工程,结合重大节假日、卫生宣传日和爱国卫生运动,通过公共卫生咨询、门诊公共卫生教育、公共卫生教育处方以及公共卫生教育走廊、卫生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五)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宣传墙报,要根据卫生防病工作需要,定期开辟专栏进行公共卫生教育宣传;(六)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制订公共卫生宣传计划,设立《公共卫生知识》专题栏目,长期开展公益性公共卫生宣传;(七)机场、码头、车站、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店、超市、旅社、宾馆、饭店以及影剧院、球馆、网吧等各种公共场所,要结合各自场所的特点,开展公共卫生宣传工作。通过设立宣传专栏,张贴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标语或图片,协同做好工作;(八)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共卫生教育网络,2005年公共卫生教育网络覆盖率达到80%;全市公共卫生教育知识普及率达80%;居民公共卫生教育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和70%;市区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含公共卫生教育内容)开课率达100%,县、乡(镇)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85%以上。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教育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加强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一)在市级医院设立1一2个培训基地,培训卫生技术人员;(二)对全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接受卫生系统毕业后教育做出计划安排,每个县级以上的医院每年接受学历教育的人员应有25人;(三)实施“十百千”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对市“十百千”人才计划中的培养对象为乡村医生的,给予报销学费的资助;(四)设立优秀人才培训基金和奖励基金,加大对选拔学术带头人的工作力度,提高医学科研水平以及医疗技术水平,对获得全国、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四十五条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城市户口的医学院校硕士生、本科生和城市医疗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志愿到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三年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每年分别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第四十六条到2005年,乡(镇)卫生院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第九章加强公共卫生法制建设和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第四十七条制定、完善公共卫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法制建设。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卫生、农业、环保、工商、公安、质监、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南宁市公共卫生立法计划,按照立法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确保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依法实施。第四十八条从2004年起,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制订以下公共卫生地方法规、规章:(一)制定南宁市农村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二)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订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施细则;(三)制定南宁市紧急医疗救助若干规定;(四)制定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洁消毒卫生管理办法;(五)制定南宁市本级、县(区)、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六)修订《南宁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七)修订《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承担社会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监督管理等执法任务。以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医疗保健监督为重点,带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消毒、血液及其制品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第五十条各级政府以及卫生、工商、农业、商贸、公安、质监、药监、环保、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对卫生服务和卫生食品的许可、准人、质量等实行有效卫生监督,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以预防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食品污染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的建设,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对有职业危害的厂矿、企业及放射工作场所的卫生监督和监测,对有毒有害作业者进行健康监护。2004年,建立南宁市职业病危害数据库,2005年底编制完成南宁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组织实施;(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卫生服务工作合法、规范;(四)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行集中式供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建设改造供水设施,按国家标准,定期定点对水质、供给水源进行检测,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南宁市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高危健康相关产品、季节消费产品、消费者关注产品以及与公共卫生相关场所的监测。各项强制性卫生监测、抽检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六)在市区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模式的实施。每城区建立一条“卫生管理示范街”,开展“卫生信得过企业(单位)”评选活动。在县(区)建立相应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卫生、计划、财政、编制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一)进一步完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根据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保障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监督执法设备、设施和工具,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二)市、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1.11人/万人口的比例逐步配置,实行卫生监督人员准人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三)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把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和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卫生监督网,推行新型卫生监督执法模式。第十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第五十二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企事业,乡镇(街道)、中小学、村(社区)要成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第五十三条组织动员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划分单位卫生责任区,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责任区的卫生工作,实行“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有各级党政领导参加的全市爱国卫生大扫除活动。积极开展全国爱国卫生月活动,每年根据本市疾病流行趋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不同主题的全民爱国卫生活动2~3次。第五十四条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在财力、人力上要给予足够投入,协调组织技术培训工作,掌握实际应用技术,把四害密度的各项指标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各市、县(区)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三次以上以环境综合治理、控制孳生地和消灭四害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活动,防止病媒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第五十五条开展创建卫生镇、村活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实施改路、改灶、改水、改厕,植树绿化,清理牲畜栏、禽舍和四害孳生环境,实现人畜分居,做好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县、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改水工作的投入。保护水源避免污染,加强对改水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改水工作的质量。要把改厕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增加改厕经费投入,加强督查和技术指导,确保改厕的质量和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五十六条继续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倡建身边的场地,抓身边的组织,开展身边的活动。(一)建设好群众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动。积极扶持社会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经营体育健身场馆。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抓好社区和农村的健身场所和体育设施建设。到2010年,实现全市人均体育场所1.5m2以上,每个村建有一个篮球场或一处供村民参加体育活动的场所;(二)健全群众活动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和社会化的群众体育网络:l、市、县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抓好各类群众性体育组织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全民健身活动指导站、辅导站;对经营性体育场馆要加强管理,保证全民健身活动的顺利开展;2、每年举办1—2次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3、建立健全全市全民体质监测网点,完善全民体质监测和评价体系,广泛开展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全民健身的测试和评估结果。(三)举办经常性群众体育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1、把每年六月定为“全民健身活动月”;2、继续抓好每年一度的端午节龙舟赛、解放日长跑赛和邕江冬泳等三大传统体育活动;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间;4、进一步丰富和活跃社区体育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它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5、结合我市农村特点,围绕争创全国、全区体育先进县和体育先进乡镇工作,积极组织农民开展各类体育活动;6、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为残疾人体育活动提供健身和训练条件。到2005年,使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10%。第十一章严格实行公共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七条建立各级公共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公共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公共卫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履行《决定》和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第五十八条各级纪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对组织不力、临阵逃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拒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二)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三)因应对救助措施不力,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第六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第六十二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拒绝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质监、物价、药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拒绝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采取应对措施的;(二)病人、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隐瞒病情或逃避查验的;(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卫生防护用品,扰乱市场秩序;(四)借机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造成一定危害的;(五)故意造谣惑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第十二章保障措施第六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公共卫生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工程,把构建公共卫生体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把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六十五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首府南宁全民公共卫生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卫生、计划、财政、人事、规划、建设、宣传、医药、民政、农业、教育、商贸、公安、交通、林业、统计、文化、体育、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具体的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参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构建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工作的分类规划和专项规划,将各项工作方案和措施细化量化,科学安排工作进度,分步实施。2004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南宁市区域卫生规划》及其配套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整合优化首府南宁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确保全社会基本卫生服务到位。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公共卫生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要根据当地财政收入情况,优先考虑安排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人的增长逐步提高。特别要增加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人才培训及农村卫生等薄弱环节的投入。2010年以前,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公共卫生事业,每年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费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4年起,至2010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资金500万元,县、区级财政要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配套安排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做好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监督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快公共卫生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筹措资金。努力实现公共卫生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对外交流,争取社会和海外捐赠资金的支援。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公共卫生事业中做出贡献的部门与个人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第六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的决定
-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确保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总结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现就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是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意义的系统工程。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执政为民,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是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创新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战略决策。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对巩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增强区域性核心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南宁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很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疾病都被消除或得到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但是,在最近开展的“非典”防治斗争中,暴露出首府南宁公共卫生体系的一些薄弱环节.表现在公共卫生意识淡薄,条块分割严重,工作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防治、救助、信息网络不灵敏,人才缺乏和投入总量不足以及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弱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首府南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全面贯彻党的十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前瞻的眼光。创新的思维,先进的理念,严密的组织体系,科学的运行机制,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落实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政府为主导,以改革为动力,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与首府地位相适应的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确保首府公共卫生安全,确保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不断提高;为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增强区域性核心城市综台竞争力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人人健康原则。建立健全惠及城乡居民的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机制,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的健康,提高人的健康素质,努力实现人人健康目标,促进入的全面发展。2、依靠科学、全民参与原则。以科学求实精神,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的自我防护能力,使公共卫生体系构建工作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共享,人人健康”的局面。3、城乡联动、协调发展原则。城市和农村双管齐下,齐头并进,构筑完整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推动城乡联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建设最适宜人居的生态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4、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属地管理,在首府范围内建立起公共卫生的统一指挥系统,整合优化卫生资源,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共卫生工作格局。5、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协调各种关系,合理配置资源,凝聚各方力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重点推进,共同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三)发展目标在全民中普遍确立现代的、科学的、先进的公共卫生和健康理念;形成覆盖首府区域的公共卫生领导体制和组织体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居民人人可以享受优良的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形成完备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公共卫生技术、人才支撑和物资保障系统。到2005年,初步建成首府南宁公共卫生体系,把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成为服务首府、水平较高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到2010年,全面建成具有首府特色,结构完善、功能齐全、反应敏捷、高效联动、保障有力的全国省会(首府)城市较高水平的公共卫生体系。到2020年,在首府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所应达到的市民卫生健康指标。三、全面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十项工作:(一)建立公共卫生领导协调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首府南宁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首府南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决定首府南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重大事项、重大政策。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南宁市委、市政府和驻邕中直机关、自治区直属机关、驻桂部队、铁路、民航等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共卫生事业需要,设立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等机构。县、区相应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辖区内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处理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事件及解决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二)健全公共卫生组织网络建立覆盖首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屯、家庭和居民个人的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均衡发展,既满足人民群众小康生活水平的需求,又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公共卫生网络新体系。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在所辖各县建立以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依托,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所为基础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到2005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建立以全科医师为骨干,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分工协作,具有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队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加强市、县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三)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与监测评估系统加强对重大疾病,特别是对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预防控制与监测评估工作。强化对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结核等重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加强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积极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精神病和恶性肿瘤等慢性疾病的防治。加强对公共卫生所需各种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积极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作用。推进计划免疫接种工作,扩大免疫接种的种类和范围,保持计划免疫的高接种率、高覆盖率和相关疾病的低发病率。建立和完善重大疾病的监测评估与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以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基础的疾病监测评估与预警网络系统,充分发挥其在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与监测评估中的作用。加强重点疾病的日常监测,掌握疾病流行的动态变化,深人做好预防工作。构建以公共卫生为基础的预防保健系统,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防保健网络建设,促进预防保健工作落到实处。(四)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制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与首府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体制。要制定首府南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两级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起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市、县(区)两级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要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联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疾病科学研究和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和传染病定点医院应急处置作用。(五)加快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根据“数字南宁”信息化建设战略目标,建立和完善首府公共卫生信息网络,整合首府城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资源,促进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与国家和“数字南宁”信息化建设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内容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使各类医疗卫生信息数据收集更加全面、快速和准确,为各级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的公共卫生信息服务,实现公共卫生信息管理数字化。(六)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救助系统依托城市社会应急联动系统,按照国际通用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辐射城乡的、形成卫生、公安、消防、交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救助网络。以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为核心,辖区各级综合医院为基点,按照统一调配、就近抢救的原则。形成院前急救、院内抢救、院外康复的一体化救助系统。继续加强和完善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各施和急救网络的建设,保证医疗急救绿色通道的畅通,确保“急、危、重”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建立困难群体重大疾病救助机制和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体提供特殊的支持和扶助,保证其享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加强福利医疗、康复、精神卫生机构建设。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七)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全面普及公共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卫生公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慢性病防治等机构的专业指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公共卫生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各级各类医护人员特别是农村和社区基层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建立健全在职卫生人员学历教育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到2005年,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八)制定完善公共卫生政策法规要制定完善有关公共卫生体系的系列政策和法规。充分利用首府南宁的地方立法权,加大公共卫生体系的政策研究和法规研究,制定出台地方性公共卫生法规,研究制定首府南宁构建公共卫生体系的总体规划、实施办法、资金投入和人才、技术支撑等公共卫生政策。积极推进农村修订、完善乡规民约,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建设。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积极探索、完善卫生监督改革措施和执法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卫生监督网。(九)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发挥首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统一指挥、部署首府的爱国卫生运动。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单位、卫生村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及驻邕单位公共环境卫生责任区。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发展沼气、植树绿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重视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关怀残疾人体育事业,增强全民体质和免疫能力。积极提倡合理营养,推广平衡膳食。加大保护野生动物力度,严厉查处捕杀、贩卖、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十)严格实行公共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各级公共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为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公共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共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特别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组织不力、临阵脱逃、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拒绝隔离治疗、隐瞒病情、逃避查验、扰乱社会秩序者,依法处理。四、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一)加强领导,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构建首府南宁全民公共卫生体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构建公共卫生体系的领导,切实把此项工作列人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构建公共卫生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按照构建首府南宁全民公共卫生体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紧密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做好各级各部门的分类规划和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好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和落实各项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分步实施。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整体推进。(三)增加投入,为构建公共卫生体系提供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人才培训及农村卫生等薄弱环节的投人。每年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实施卫生扶贫,援助困难群众。依托市场机制,加快公共卫生投融资体制改革,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整合优化首府南宁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全社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位。(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构建公共卫生体系是惠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利民工程。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公共卫生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公共卫生体系的功能、目的和意义,大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提高全体市民维护公共卫生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的精神,制订构建首府南宁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桂计投资[2002]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需要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一、登记备案的项目范围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人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投资(包括区、市本级预算内投资、纳入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南宁市发展规划,南宁市审批权限内的下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实行登记备案制。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道路的项目。2、农林水利项目。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项目。3、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符合学校总平规划的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项目。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写字楼、住宅小区项目。5、旅游、商贸设施项目。包括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项目。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南宁市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符合自治区、南宁市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7、邮电通信项目。8、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9、高技术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10、南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上述各类及上述以外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的其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南宁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到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到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同时,抄送一份市计委存档。二、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立项阶段报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三、项目业主报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后,自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自行决定开工建设,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从土地、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和劳动安全等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四、申请登记备案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登记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农林水利项目、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商贸设施项目、交通项目、邮电通信项目、工业项目、高技术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其它项目提交申请登记备案报告);2、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3、属联合建设项目的,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协议;4、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交当年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的土地文件;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6、属科技项目的,需提交前期科研成果材料(科技成果鉴定、专利证书、技术转让或合作合同)。五、项目业主按要求提供登记备案要求材料后,填写“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报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六、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县、区发展计划局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登记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向项目业主发放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发放登记备案证。七、项目业主凭登记备案证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劳动安全、消防、地震等部门办理项目其它相关手续;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到市统计局办理项目开工登记和竣工报告。八、项目业主、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地址发生变更的,须到原登记备案单位重新登记备案。九、项目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需到项目原登记备案单位登记备案。十、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等项目建设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十一、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项目,如有弄虚作假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管理制度的,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县、区发展计划局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登记备案资格。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十三、本办法由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南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市人事局关于《南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调整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和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为了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继续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力构建起终身化、网络化、开放化、自主化的继续教育网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教育体系。建立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和保障机制,从而为我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和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服务。继续教育的原则:继续教育要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二、实施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一)继续教育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在专业技术岗位(含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都要遵循继续教育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二)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继续教育要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教育体系出发,重点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要根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围绕我市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继续教育。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知识和新信息为主的继续教育,重点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从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升能力。(三)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继续教育要遵循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社会服务、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参与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要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基础上,大力整合各种继续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各种现代继续教育手段,以对口培训、跟班学习、重点培训、出国学习、聘请外国专家指导、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率与质量。(四)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规定自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本系统或行业有统一规定且要求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的,可按系统、行业的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五)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以下继续教育职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六)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继续教育的相应义务: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学习安排,接受检查、考核;与所在单位签订继续教育服务合同的,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安排自学,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三、强化实施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机制(一)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机制。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拟定、规划编制以及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宏观管理工作。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及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和管理本系统、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继续教育经费,做好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工作,接受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完善继续教育网络体系。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区位优势,大力整合各种继续教育资源,加强与首府各系统、行业、部门、单位的横向联系;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等培训机构的合作;加强与东部地区对口交流培训等.充分发挥各种培训教育力量的作用,形成整体教育培训优势,努力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构建起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继续教育网络体系。(三)建立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对认真执行继续教育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四、健全继续教育的保障机制(一)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做好工作部署,沟通、协调好各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行业要求、业务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好继续教育工作。(二)建立继续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继续教育作为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和用好人才的基本措施之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作为评估考核该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及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三)建立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对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继续教育结果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范围,并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之一和聘任、承担项目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四)健全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教育所需经费要按照政府、单位、个人和社会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的经费和对本地区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经费,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列人每年的同级财政预算;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费预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学习费用根据单位条件可以由单位全部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分提。五、本实施意见由南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强旧城改造项目的管理,规范旧城改造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旧区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全市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市旧改办设在市建设局。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研究及编制年度旧城改造片区范围,核发旧城改造项目前期实施批文,监督管理旧城改造项目的前期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核发旧城改造项目批准书,负责旧城改造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组织编制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有关规划定点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提供项目地籍图,组织管理项目用地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或招商等工作,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市房产局负责提供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产权资料的查询,及时提供商品房和二手房信息。市市政局负责提供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地上、地下排水和路灯管网及设施情况并制定搬迁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与拨付政府投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市文化局负责提供全市文物保护分布情况和有关资料,并提出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方案,对于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现的文物,由文物部门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市教育局参与对旧城改造片区范围内教育设施的规划的审核和对项目业主按规划实施的监督。市人防办负责提供旧城改造片区范围内人防工程资料,并制订易地建设方案。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交通组织工作,协助实施行政、司法强拆。城区政府组织项目前期实施工作,参与组织辖区内的旧改项目的招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三、旧城改造项目管理基本程序如下:1、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成片区的旧城改造项目片区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旧改片区范围内教学设施的,应征求市教育局意见。2、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局际会议,研究编制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3、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实施单位向市旧改办提出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申请。经市旧改办审核,市建设局批准,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前期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前期实施单位”)颁发旧改项目前期实施批准文件。4、前期实施单位持旧改项目前期实施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5、前期实施单位在市、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并出具项目前期调查报告。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内容应包括:片区内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片区内单位和住户分布情况;片区内市政基础设施情况;片区内保护文物情况;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分别向市国土局和市拆迁办申请备案的片区现阶段项目土地评估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6、根据经市旧改办审核的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和项目前期总成本,市建设局征求计划、规划、国土、房产、园林、教育、市政、环保、财政、城区政府等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旧改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将可行项目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出让、实施和综合验收的依据。7、市旧改办、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城区政府、市房产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从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公布项目供应信息,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或招商会等方式确定项目受让人和项目出让金。8、项目出让可以有如下形式:(1)净地出让。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资,由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清理形成净地,交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招商会等形式,出让土地给项目受让人。(2)预出让。指通过公开招标、挂牌交易或招商会等方式确定项目受让人,并签订预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条件、分期方式、交付土地期限和优惠政策等内容。项目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出让金,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清理,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向受让方交付土地。(3)捆绑出让。指将项目的土地连同项目拆迁安置、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捆绑,通过公开招标、挂牌交易或招商会的形式公开出让给项目受让人。9、实行预出让、捆绑出让的方式确定项目受让人的。在项目招商后,前期实施单位与项目受让人签订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合同,约定项目受让人支付项目出让金的期限和前期实施单位完成拆迁的期限。市土地储备中心实行净地出让的方式确定项目受让人的,在项目招商前,前期实施单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合同,约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期限和前期实施单位完成拆迁的期限。10、前期实施单位在项目招商前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并持旧改项目前期实施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拆迁办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有关拆迁手续。城区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相关单位做好拆迁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11、项目受让人按项目出让合同约定,按时交付项目出让金后,向市建设局申请核发旧城改造项目批准书,然后持旧城改造项目批准书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变更手续,将前期实施单位名下手续变更到项目受让人名下。前期实施单位有责任协助项目受让人完成手续变更工作。四、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必须经市旧改办审核报批,未经市旧改办审核报批的项目,计划、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颁布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为加快南宁市旧城改造,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属旧城改造管理范围。二、市旧区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全市的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编制全市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全市旧城改造项目库;审核旧城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各城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市旧改办设在市建设局。三、各城区政府应将旧城改造工作纳入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成立城区旧城改造领导机构,严格按目标责任制要求组织实施。四、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严格控制零星开发项目。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确需实施的零星旧城改造的项目,必须经市旧改办和市规划局共同组织论证,并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本规定所称“成片旧城改造项目”是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地域上达到街、路、区、巷成片开发要求的旧城改造项目。五、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成片旧城改造项目的片区范围,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市建设局会同计划、规划、国土、房产、市政、财政、经委、环保、教育,人防等部门和城区政府召开局(区)际会议。研究编制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六、在项目受让人确定前,由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项目前期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前期实施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实施工作,其实施费用从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总成本可由前期实施单位垫支,项目受让人确定后,从项目出让金中返还前期实施单位。前期实施单位根据旧城改造片区范围,选取项目。对旧城改造片区的现状进行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评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提出旧改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土地价格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结果须分别向市国土局和市拆迁办申请备案。本规定所称“项目前期总成本”是指经核定的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含土地、拆迁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规划设计费、招商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七,市建设局会同计划、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教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旧改办审核的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和项目前期总成本,提出旧改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可行项目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出让(含土地出让)及实施的依据。本规定所称“建设条件”是指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物业管理要求、园林景观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提出的书面意见。八、市旧改办、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城区政府、市房产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从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通过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等形式公开确定项目受让人和项目出让金。九、旧城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和人防工程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鼓励居民异地购房安置,十、市政府根据旧城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建设一定数量安置用房,并按规定给予享受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政策。对于中低收入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的,允许其按每户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十一、本规定公布之前,经批准但未完成房屋拆迁的旧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城区政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动员搬迁,督促复工。十二、采取各种开发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城市旧城改造加快进行。l、市、城区政府和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加大城市旧城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旧城改造的比例。2、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人我市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对搬迁居民数量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可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内外招商引资,或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必要时也可采取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项目拆迁安置资金,加快旧城区成片改造工作步伐。3、充分利用土地储备中心的融资优势,对区位条件优越的旧城改造项目,可在通过土地储备中心筹资完成拆迁后提供净地出让给项目受让人。4、通过城市旧城区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促进周边区域旧城改造。十三、有关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旧城改造项目审批事项。十四、旧城改造项目除实行原有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项目前期总成本原则上可以抵顶土地出让金。2、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可根据其超出部分的大小相应减免城建配套费、综合技术服务费。3、对以市政基础设施带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将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计入项目前期总成本之中,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4、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仍不能保本的,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提高项目收益,或通过出让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和命名权等办法给予补偿。十五、项目出让金高于项目前期总成本的,所得净收益可根据项目用地拆建比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城区政府,用于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或弥补其他旧城改造项目成本费用的不足。具体返还比例如下:土地类型拆建比返还比例公有房屋区≥65%100%60%75%55%50%≤50%30%市居民私有房屋区≥55%100%50%75%45%50%≤40%30%农村集体私有房屋区≥50%100%45%75%40%50%≤35%30%十六、项目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项目出让金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对于项目受让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资金,使拆迁安置工作无法进行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依法解除与项目受让人签订的项目出让合同,重新寻找项目受让人,并向市旧改办报告。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城市噪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 根据《南宁市城市噪音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南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机构是南宁市噪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南宁市城市噪音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的宣传、惯彻实施,并具体负责对违反工业生产、基建工和其他噪声管理的监测处理和罚款;市公安局负责对违反交通运输噪声管理的监测处理和罚款;南宁航政所负责对违反船舶噪声管理的监测处理和罚款,违章责任由违章者本人负责。第二条南宁市城市区域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分为工业集中区、一类混合区、二类混合区、文教区、居民区、特殊住宅区等六个区域,各区域图附后。第三条各种机动车、船,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使噪声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规定。如没有安装有效消声器或消声失效或擅自拆除消声器、且噪声超过规定的除令其及时装配有效的消声器外,还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下的罚款。第四条各种机动车、船,不按《规定》鸣用喇叭报器的,每次处以五元的罚款,由违章本人负责。三次以违章,提请发证部门扣留或吊销驾驶执照。第五条经批准进入市区的拖拉机,不按规定时间路行驶,视情况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次以下章,提请发证部门扣留或吊销执照。第六条凡有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体小工业户的作业所,其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影响周围单位、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者,必须采取控制噪声措施,由环保机构提出限期治理,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搬迁。在治理尚未达到规定以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机构限制使用时间,并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每超一分贝(dba)每小时收取一角至三角的噪声超标费。其场所内的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的,由单位和个体小工业户治理或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有噪声、震动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申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审批同意后,方能征地、设计、施工、投产。未经审批,而擅自设计、施工的,按投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五罚款,然后采取补救措施,方能投产。已投产的,除上述罚款外,其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则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有关噪声超标费标准,加倍收取超标费。严重的则责令其停产或搬迁。第八条基建施工单位有严重噪声的机械作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作业。确因特殊情况,工程进度需在规定的时间外进行作业,其噪声超过规定的,则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审批,并按本细则第六条有关噪声超标费标准缴纳超标费后,方可施工作业。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作业的,除加倍征收噪声超标费外,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市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摊点、影剧院等,未经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审批,擅自使用高音喇叭的,必须拆院,并视情况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包括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乐器、电唱机及扩音机)其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违者由市人民政府环境机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经三次处罚后再违章者,没收其音响器材。第十一条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的营业性文娱场所、厅(场)、录像院(室、站)要在北京时间二十三点前结束活动,违者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经三次罚款后再犯者,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二条营业性文娱场所、舞厅(场)、录像院(室站)不准将音响器材安装在场外,招徕观众。各商店、摊点不准用音响器材招徕顾客。违者视情况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音响器材。第十三条经营录音带和音响器材的商店和摊点,应备有试音室(机)或其它低音的试音(机)设备。其输出功率不能超过20w,违者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音响器材。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分别由有关部门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扣留车船驾驶证,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以及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有关领导人,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企业单位缴纳的噪声超标费,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先从单位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不足时可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第十六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噪声超标费,按国务院国发[1982]2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违反《规定》的罚款,百分之七十上缴市财政,作噪声综合治理使用,百分之三十留给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作购买测试仪器、工作费用和对噪声管理工作成绩显著人员的奖金使用。第十八条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值勤人员,值勤时必须佩带标志及携带工作证件,执法必须公正。偿有违章遗法行为,应从重从严处罚。笫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两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l0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规定。一、取消部分事项审批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人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和南宁市政府投资(包括南宁市预算内投资、纳入南宁市财政预算管理以及政府融资借款的各类建设资金),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南宁市发展规划,南宁市审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市计划部门取消审批。属于县、区(含开发区,下同)政府投资的,由县、区计划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1、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2、农林水利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3、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符合学校总平规划的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项目。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5、旅游、商贸设施项目。包括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南宁市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自治区、南宁市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7、邮电通信项目。8、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9、高技术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10、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1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以上取消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自治区政府出资的项目,按照自治区政府桂政发[2001]100号文规定执行。南宁市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南宁市政府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南宁市政府部分出资(含政府融资借款)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南宁市政府全额或大部分出资(含政府融资借款)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按行业按类型具体划分如下:1、农林水利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市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划部门备案;不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市级仍保留审批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上的,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计划部门审批。2、交通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公路、港口、运输站场项目,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能源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节能、农村能源项目,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需要市政府投资,市级仍保留审批的项目,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5、工业项目。需要南宁市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项目,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参股、贴息、补助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6、高技术项目。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或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高技术项目,市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7、旅游、商贸设施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8、社会事业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9、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不含外商独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含需要免税进口设备的县区项目),市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10、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多边或双边无偿援助项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1]100号文件规定执行。11、南宁市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由市计划部门按上述简化的程序审批。12、对纳入南宁市重点项目目录管理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申请中央、自治区政府投资和国家、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三、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均须向市计划部门报送项目备案材料,包括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待主要内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项目业主凭计划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由市计划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对于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受理的项目,按照新的审批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限期办结。涉及到投资和项目管理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劳动安全、地震、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新的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育督导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的行政行为。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学校,是指公办、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三条教育督导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督导评估管理归一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办公室,负责教育督导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三)对本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四)对本市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五)研究制定本市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指导县(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六)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专项督导,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总结和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评审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参与评审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八)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及本县(区)实际确定。第七条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若干人,其任免按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督学凭证履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在本地教育系统有一定威望;(五)身体健康。第八条督学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必须接受培训。第九条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督导工作:(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书、档案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和视察教育、教学活动;(四)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五)现场调查;(六)其他方式。第十二条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并行使以下职权:(一)列席受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二)要求受督导单位提供与教育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书、资料并汇报工作情况;(三)对受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四)对受督导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五)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责成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六)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合法的社会评审机构依法开展评审活动。第十三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经常性检查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解、调研、检查。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教育督导机构拟定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督导单位;(二)受督导单位按照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自评,并按规定时间向教育督导机构报送自查自评材料;(三)在审核受督导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教育督导机构对受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四)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向受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受督导单位根据意见按期整改后,报告督导机构;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五)督导任务完成后,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受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复查或申诉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五条受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要求的;(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四)打击、报复督学或者打击、报复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五)其他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第十六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撤消其督学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利用职权包庇单位或他人,或侵害单位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的。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教育发展的决定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快首府南宁教育发展,增强区域性核心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教育与人才高地,促进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作如下决定。一、创新教育理念,明确首府南宁教育发展的战略意义、思路和目标。(一)战略意义。教育是人才成才之本,是经济发展之本,是社会进步之本。21世纪是城市和城市经济大发展的世纪,城市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综合实力的竞争,并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和人才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教育的竞争。教育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支撑点。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人才培养,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增创新优势,赢得新发展。加快教育发展,是确保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增强区域性核心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首府南宁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因此,要创新教育理念,充分认识教育在首府南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意义,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发展。(二)发展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教兴市发展战略,突出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促进城乡教育适度超前、优先发展。加快教育发展,立足南宁,服务广西。面向大西南和东南亚,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加快教育产业发展,做强做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民办教育,建设大学园区,打造“学在南宁”的城市品牌;建立现代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与区域性核心城市相适应的“学习型城市”,为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三)发展目标总体目标:在确保首府南宁教育发展水平在全区继续保持领先地位的基础上,经过五年努力,达到全国省会(首府)城市的中等水平;构建开放的、各级各类教育结构合理、相互衔接沟通的现代终身教育体系,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实现学前教育低龄化、义务教育均衡化、高中教育优质化、高等教育大众化、职业教育制度化、成人教育终身化;提高教育对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增强教育的辐射能力,把首府南宁建设成为“学习型”城市和求学求职的理想之地。具体目标:--提高“两基”达标水平。到2005年,全市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6%以上。到2007年,“两基”工作保持全区领先水平,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以下。。--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到2005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0%左右。到2007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0%左右。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提高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到2005年,高等教育各类在学人数达到15万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到2007年,高等教育各类在学人数达20万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8%。--提高人口受教育程度。到2005年,每十万人口中,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8000人以上;全市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5年。到2007年。每十万人口中,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9500人以上;全市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年。二、突出重点,全力推进首府南宁教育发展(一)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化建设,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加强全市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分阶段地改善城乡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盘活重组教育资源.改造薄弱学校,缩小校际差距。实施“百万基金教育扶贫助困工程”,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扶持力度,解决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人学问题,确保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程度。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吸引民族边远地区有条件的群众子女到城市和城镇人学就读,推进民族教育与地方教育同步发展。(二)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做好做强做大优质教育资源。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办学规模。实施学校建设“精品工程”,重点建设2-5所普通高中和3-4所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使其达到国家级示范(重点)学校标准;建设10_-15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3-5所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发挥示范指导作用。扩大名校办学规模,增强名校辐射能力,打造优质教育品牌,大力推进南宁二中、三中、宾阳中学和市一职校、六职校、横县职校快速发展,使其成为立足首府、服务广西、面向东南亚的全国一流名校。做好做强做大南宁八中、沛鸿民族中学、武鸣高中、邕宁高中、横县中学、宾阳高中、上林中学、马山中学、隆安中学和市三职校、八职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三)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为社会提供应用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加大对驻邕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力度,整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的教育培训信息,建立南宁市职业教育信息库;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办学规模,在普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教育(培训),继续推动社会力量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形成多元化办学格局。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强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自治区级重点立项学校及区、市级骨干专业的建设,到2005年,每县建好l所骨干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全市分别建设好3-4所国家级、3-5所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和8-10所自治区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把市六职校建成辐射全区的中等职业教育实验中心。筹建南宁高级技工学校。扩大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加快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园建设,到2007年,全日制在校生人数达1.5万人,形成6个国家级精品专业,基本完成国家级示范院校的建设。(四)建设大学园区,加快高等教育发展。以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建设大学园区。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供地自建、筑巢引凤”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一年良好起步。三年初见雏形,五年基本建成”计划。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南宁市委党校新校园建设为启动项目,规划建设相思湖大学园区。鼓励规划建设五合大学园区。吸引区内外和境外高校人园办学,鼓励民间资本人园办学,将大学园区建成具有现代理念、开放式新型高教组合群。到2008年,进入两个大学园区的大中专院校达15所左右,在校生规模达lo万人左右,高等教育规模显著扩大,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积极支持广西大学等现有驻邕高校在原有校区基础上拓展办学空间,建没大学路大学园区,扩大学校招生规模,提升办学档次和质量。依托三个大学园区作为人才培育和技术服务的基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校科技成果就地“孵化”速度和产业化进程。(五)积极发展民办教育,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创造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和谐发展的环境。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引导、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大力支持各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鼓励公办学校特别是名校通过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等形式,发展优质教育,扩大办学规模,走依托名校办民校道路。到2007年,把15所民办学校建设成为全区同类学校的示范性学校,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六)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提高农村教育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落实“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行”政策,建立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建立规范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在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等政策性收费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基本工资全额纳入各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妥善清偿农村教育负债,将农村中小学的合理负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年消除。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发动全社会力量打攻坚战,加快马山、隆安两县“两基”达标步伐,到2005年提前实现“两基”达标。巩固已达标县区“两基”达标成果,提高“两基”达标水平。(七)实施“全民终身教育”工程,构建“学习型城市”。全面建设“学习型城市”,形成较为完整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机关、系统、企业、社区、乡镇、村和家庭的社会化的学习型组织。充分利用各行业各部门原有教育教学基地,进一步调整和扩大职业培训基地。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众团体举办多层次、多类型的教育培训活动,促进职工教育社会化。加快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建设,加强对农村劳动者科技新知识的培训。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建立一批社区教育基地,建成覆盖全市城乡的社区教育信息网。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建设南宁社区学院,并使其成为我市的远程教育中心和终身教育基地。到2005年,城镇在职职工年培训率达80%以上,市区从业人员接受各种学习培训率达到90%以上,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率达到90%以上。(八)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南宁”教育信息平台。以南宁被列人民族教育信息化试点城市为契机,发展我市信息技术教育。科学规划,全面推进结构合理、覆盖全市的高速城域主干网的建设。构建“南宁市基础教育中心资源库”,力争到2005年初步建成市级基础教育资源库框架。2008年乡镇中心校以上学校普及信息技术必修课,全面完成我市的“校校通”工程。建设南宁职业技术和高等教育远程教育网。实施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完善“校园绿色网络活动室”和建立“家校通”软件平台,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建立“空中课堂”应急系统,保障学校在应急状态下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九)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推进教育国际合作。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首府南宁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城市为契机,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以驻邕高校和中等学校为依托,全面整合教育资源,加大教育对外开放力度,加强与国际特别是东盟各国人才教育培养的合作交流,将南宁建成面向东盟及其他国家的人才国际教育基地和培养中心。鼓励驻邕高校开办面向东盟的学生班和相关涉外专业,培养适应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在有条件的中小学设立国际部,为到邕投资、工作的境外人士的子女提供就读条件,为城市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推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外教育改革和先进管理经验,吸引境外资金,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大力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投身教育事业,吸引国外著名高校、境外人士和机构来邕办学。三、采取措施,确保首府南宁教育跨越式发展(一)高起点做好教育规划,优化学校布局。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人口分布趋势,及时制定教育用地布局规划,在新建、扩建的开发区和住宅区中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留足教育用地。按照规划要求与工程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联合审批和验收。将学校网点布局调整与改造危旧校舍、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新区开发和城市化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调整城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布局。分阶段撤并村办小学教学点,逐步形成“小学和初中相对集中、高中向市县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农村教育格局。根据我市教育发展和市场需求,对中等职业教育(含中专、技校)的学校进行结构调整,整合资源,努力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区域的合理分布,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办学主体多元化。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公办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支持学校开展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提升学校自我发展能力。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强做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兴办教育,吸引境外人士或教育机构来邕办学。积极开展公办学校体制改革试点,在明确学校产权、确保学校资产保值的前提下,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办学模式,逐步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教育运行机制。(三)加大教育投入,拓宽教育筹资渠道。完善教育投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4%.今后五年确保市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逐步提高到15%,依法保证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确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并全额用于教育发展。开辟教育信贷渠道,通过政府贴息、政府和学校分担还贷等形式,鼓励学校向银行贷款,用于学校建设,加快学校发展步伐。对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一批建设周期短、投资回报率高的勤工俭学项目。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八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学科建设。全面推进学校聘用制度和工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程序,完善学校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认真实施中小学校长专业化发展规划,实施“名校长名师工程”,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责任制。建立起开放式的后备校长遴选、培养制度,加强校级领导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抓好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工作,做好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和任用工作,培养一批有较高水平的名师,以名师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进一步加强与著名高校的合作。为市属高校培养、培训中青年教师。加大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先发展急需专业,加快紧缺人才的培养。(五)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完善教育发展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实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机制,依法保障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强化各级政府、各部门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根据南宁市教育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结合实际,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关于加快教育发展、加强民族教育管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在税费、土地使用、教师招聘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办学予以支持,解决教育领域的突出问题,营造教育发展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六)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工作,把教育的发展战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建立各级政府教育工作责任制,把教育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及各部门联系扶持学校制度。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在继续依靠乡镇政府办学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区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县区党政一把手对本辖区教育工作负总责。(七)营造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合力。宣传舆论部门要充分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发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教育事业发展出谋献策,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管理,严格防范,坚决杜绝房屋倒塌、食物中毒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要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大学校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教育委员会,密切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合力,促进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7日的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以下简称“邕城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凡建设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均可参加评比。第三条“邕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评选上一年度的“邕城杯”奖。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可自愿申报。属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的,亦可由建设单位(业主)申报。第五条“邕城杯”奖的评选工作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邕城杯”的评选范围是:新建的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和其它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评选规模要求如下:(一)住宅工程项目:1、建筑面积在30000m2及其以上且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2、建筑面积在2000m2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二)公共、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2000m2及其以上。(三)独立安装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四)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五)园林工程项目:绿化面积为10000m2及其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占地1000m2及其以上的园林建筑群体(含庭园)。(六)个别工程项目规模较小,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的,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也可以申报。第七条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1、竣工后被隐蔽致使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和保密工程项目。2、使用建设部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技术或产品的工程项目。3、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市安全监督站责令停工过的工程项目。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邕城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手续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2、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达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且属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3、工程项目应在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要求。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十个月及其以上的使用检验期,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复检未发现质量问题。7、在施工过程中无工程质量事故。8、工程在施工期间,其安全、文明施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定,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第九条申报“邕城杯”奖的主要施工承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主要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2、在以安装工程为主的工业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3、在市政公用工程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第十条一个工程项目除主要施工承建单位外,允许有3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邕城杯”工程的主要施工参建单位。主要施工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总承包企业依法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2、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占总建安工程量的10%及其以上。3、完成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且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的先进水平。第十一条“邕城杯”奖申报工作:1、一般应由主要施工承建单位负责申报,主要施工参建单位的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2、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承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3、“邕域杯”奖的项目申报,每个单位最多只能申报5个工程项目。第十二条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受到自治区、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从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允许申报。第四章申报材料和程序第十三条申报“邕城杯”奖的工程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1、《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申报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4、反映工程概貌及施工过程质量状况并附文字说明的照片各两张。5、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以上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须核查原件。凡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项目。一律不接受申报。第十四条申报程序1、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向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或委托的其它有关机构申请,领取《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依次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申报表》内容和评价意见,开加盖各单位法人公章。3、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申报表》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4、将工程项目申报材料送交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告知申报单位。第五章工程评审第十五条“邕城杯”奖评选程序:1、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根据当年申报的工程项目情况邀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2、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核查。3、核查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4、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核查组的核查报告,通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进行评审,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5、对拟获奖工程项目和拟获奖单位实行公示制度。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通过《南宁晚报》向社会公示拟获奖项目和拟获奖单位名单。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方能最后获奖,如有异议,则由评审委员会重新评议。6、南宁市建设局根据公示情况,批准获奖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第十六条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查阅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2、工程项目的全套质量管理资料。包括技术管理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3、工程监理的全部质量管理资料。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监理过程资料。二、实地核查工程质量。凡是核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都必须予以核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三、核查组单独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第六章奖励第十七条南宁市建设局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向荣获“邕城杯”奖的主要施工承建单位授予“邕城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施工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颁发获奖证书。第十八条南宁市建设局向全市通报表彰获奖单位和获奖工程项目。第七章纪律第十九条申报“邕城杯”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申报资格、取消获奖资格的处分。第二十条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核查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核查、担任评委等资格的处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获奖的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市建设局。经市建设局核定,工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给予取消其“邕城杯”荣誉称号,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有关评比办法和补充意见一律废止。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及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协调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县(区)流动人口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协管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活动中的工作关系,明确各方的责权利,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性质、设置及工作职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是县(区)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基层组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在县(区)党委、政府、流动人口办的领导和指导下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设置须充分考虑到辖区流动人口的数量,管理地域的大小以及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原办公地点设在公安派出所的流动人口服务站做如下调整和补充:1、保留原已成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办公地点由各县(区)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设定,原则上要便于管理和方便广大流动人口办事。2、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原则上按公安派出所管理地域范围设立。根据管理和工作需要成立新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由县(区)流动人口办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流动人口办备案。3、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基本办公设备经费(桌、椅、档案柜、电脑、办公电话等)和必须的业务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4、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应指定一名协管员负责收集统计填报本站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数据。(二)县(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由以下人员组成:站长1名,由公安派出所1名分管领导兼任;副站长2名,分别由县(区)劳动部门、计生部门指定专干兼任;流动人口管理协管员若干名(含管理服务站协管员和本站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和副站长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行文任命。(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在县(区)流动人口办和县(区)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作:1、协助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流动人口的登记、办理暂住证、查(验)暂住证、统计、建立管理档案等日常工作,掌握辖区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3、协助公安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4、协助公安部门维持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参加辖区治安巡逻。维护本辖区的治安秩序。5、协助公安部门对辖区内“三无”盲流人员进行清查和收容;制止外来流动人口在辖区内违章搭盖。6、召开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例会,分析解决协管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7、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职责在县(区)流动人口办和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根据本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订本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安排分配本站协管员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站协管员完成流动人口的各项登记、办(验)暂住证、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4、主持召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5、根据县(区)流动人口办要求。制定本站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定期对本站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五)各县(区)可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副站长按月核发适当的职务补贴。二、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和工作职责(一)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流动人口协管员是县(区)人民政府委派,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1、流动人口协管员由各县(区)按每个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各配备2名的原则配备。各县(区)可根据辖区流动人口数量和管理工作量做适当调整。2、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招聘、录用、奖惩和辞退等,由各县(区)流动人口办会同县(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3、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资报酬,由县(区)财政全额开支,其标准可参照南宁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资标准执行。4、流动人口协管员在业务上受县(区)流动人口办和职能部门的双重领(指)导;其日常工作、党团组织活动、政治学习、考勤和工作鉴定等分别由其工作所在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统一安排和管理。5、流动人口协管员实行一职多责,除主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暂住户口、流动就业、计划生育、出租房等管理工作外,还承担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与流动人口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6、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上岗坚持先培训合格后上岗的原则,每位协管员应全面熟悉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业务。市和县(区)流动人口办每年应对流动人口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县(区)级培训为主。7、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时配挂全市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工作证由市流动人口办统一制发,加盖县(区)流动人口办公章。(二)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流动人口协管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和副站长的具体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1、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注销、办理暂住证等手续,填报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等工作。2、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到“七知”即知其本人、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知其现居住地、知其暂住原因、知其家庭情况、知其经济来源、知其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3、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责任区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制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无安全保障房屋的出租。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办理情况,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就业前培训指导,做好责任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统计工作,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5、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动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流动人口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生服务卡》的发放和查验工作。6、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7、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清查和收容“三无”盲流人员工作。8、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管理服务站领导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交办的与流动人口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及协管员的考核与奖惩县(区)流动人口办负责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协管员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考核、奖惩等管理办法,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协管员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每年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四、加强和完善协调指导工作市和县(区)的公安、劳动、计生、司法等职能部门在完成各职能工作的同时应经常派人深入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指导协管员开展工作,解决管理服务站和协管员无法自行解决的工作问题。县(区)流动人口办应定期召开各业务部门、管理服务站站长、副站长工作例会,研究和协调解决日常工作遇到的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五、逐步实现管理手段规范化市和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提供本职能管理工作所需的各类管理表、卡、证、台账等,并负责对协管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在今后的综合管理中,将逐步使用全市统一制作的管理表、卡、证和台账。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二)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房产、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低保对象申请的接受、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第四条凡持有南宁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市区或所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基本保险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四)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优抚对象。(五)因其他原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房用地的(二)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家庭购买建家庭中拥有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小汽车、空调、电脑、摄像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且正在使用的;(三)家庭成员持有手机或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四)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五)自行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6周岁一60周岁,女16周岁一50周岁,下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七)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养、扶(抚)养对象生活困难的;(八)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九)不愿意接受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及日常管理的;(十)其他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第三章家庭人口的确定和收入的计算第七条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及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虽已迁出,可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户口虽已独立,仍纳入应赡养人家庭人口计算。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及有价证券收入的总和。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和其他劳动收入;(二)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救济金、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金收入;(三)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收人;(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及各类博彩所得收入;(五)出租房屋或转让财产收入;(六)经营、承包农副业生产的收入;(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收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计人的家庭收入。第九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所从事的工作难以计算收入的,按我市当年颁布的市、县(区)月最低工资计算;从事农副业生产、承包土地种养殖等收入,按实际收入或评估计算,难以评估计算的。按上年当地人均收入计算;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人家庭,按行业标准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人家庭收入中:(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二)义务兵津贴、退伍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劳模津贴;(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补助金;(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六)独生子女保健费;(七)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九)丧葬费;(十)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一条连续六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由经贸或劳动和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据实核算其本人收入。第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三条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或士官在超出部队支出生活费时间后因组织原因仍未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安置期间,按无收入计算。第十四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第十五条因城建规划、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到房屋拆迁补偿费的人员,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结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第十六条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已缴纳社会保险后有结余金额的,其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数计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因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提前用完发生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七条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人其家庭收入。第十八条同一家庭中有农业和非农业两类户籍时,其家庭人均收入要按两类户籍人口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过计算后,城镇户口一方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差额补足。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十九条凡符合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的城市居民,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家庭成员收人证明。收人证明包括:1、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人证明;2、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3、属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证件;(四)其他有关证明:1、残疾人提供残疾证;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第二十条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或乡(镇)民政办公室。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居住地集中张榜公布。对群众没有异议的,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及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申请对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接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张榜公布,确认保障对象真正符合条件后再发放保障金。每次张榜公布的保留时限一般不得少于5天,方便群众监督。第二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单位、审核部门、审批机关各应在10天内办结初审、复核、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起给保障对象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第二十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受理审批下一季度救济金。遇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第二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发办法:(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所列对象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发。(二)对年满16周岁、持有《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为二级或二级以上残疾且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县(区)残联审核确认,由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可按月足额发放生活救济金。(三)市本级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在待分配工作期间按现行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低保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五)其他对象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第二十五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一般情况下,一年内连续享受低保救助的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第二十六条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办理调整或停发保障金手续。(二)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到迁出、迁入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资格转移手续。(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暂时不能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单位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对无正当理由不愿参加的,应停发或取消救助保障待遇。(五)低保对象应如实提供全部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并主动配合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发现谎报、瞒报、重报或不配合工作的,民政部门停发其当季低保补助。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办法,除中央和自治区给予补贴外,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预算编制期限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三十条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应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台帐,做到日清月结。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保障资金拨付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时,须同时提供保障对象名单、户主身份证号码、审批证明等材料供财政部门审核。第三十二条除财政预算安排外,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资金,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给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从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管理低保工作开支。第三十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于每季末月份内,对享受对象上一个月的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第三十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建立计算机管理网络,实行市、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公室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网,统一使用国家标准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三十六条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开通咨询、投诉电话,受理城镇居民的咨询、投诉和举报。第三十七条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第三十九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保障金的;(二)家庭收入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第四十条对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人员,其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低保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提出异议。上述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第四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主要以货币形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放,也可委托当地银行分支机构代发。委托代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财政部门与代发机构协商。低保对象凭民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证件和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地点或银行领取。自发放之日起,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第四十三条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许可或者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必须有规范的申请、证明材料、审批表、救助对象花名册、发放资金数目以及综合情况表等,并按《会计法》的规定保管好会计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各种表、证、卡、卷等证件和凭证按统一规格由市、县(区)民政局印制。第七章低保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第四十五条凡连续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低保对象,凭有效期限内我市各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低保金银行领取存折,可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配套优惠扶助政策待遇。(一)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优先介绍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应聘报名费、用工登记费、劳动力供求信息咨询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介绍成功录用费、职工档案管理费(或个人委托档案托管服务费)、岗前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费)。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像,应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推荐费、人才供求信息查询费、个人委托单纯存档费、人才培训费。(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扶持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登记费,免收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三)各级税务部门对低保对象创办企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费进行税务登记。对低保对象同时又是下岗失业人员2005年之前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四)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低保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减半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五)教育部门对低保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实行减半或全免收费;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杂费、住宿费全免;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指令性计划生收费标准酌情减免。(六)卫生医疗部门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在自治区、市、县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按优诊对象收取普通门诊挂号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含ct、核磁共振、dsa、彩色b超、pet等)减免10%。住院治疗的,其诊疗费、床位费三级医院减免30%,二级医院减免20%,其他医院减免10%。(七)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八)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按规定减半收取。(九)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死亡减收30%遗体火化费。(十)建设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十一)市自来水公司对低保对象的自来水价格按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立方米以下的,按现行水价的90%收取,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收取。第四十六条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互助互济活动,多渠道解决困难居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第四十七条鼓励发展服务于贫困家庭的非营利慈善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协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基本医疗,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资助。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市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福利医院的院民及市属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市民政局直接审批、发放,所需保障金由市财政负担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颁布的《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和1996年12月17日下发的《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地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由于遭遇重大疾病、突发性灾祸及子女上学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市贫困居民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二、临时困难救助的对象和标准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中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严重困难的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确定,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一事一审批。(一)低收入(指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以下,下同)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因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每户一次性救济200元--1000元。(二)低收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负部分2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2000元。(三)低收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因子女考上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而无力供其入学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救助2000元以下。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1、各县(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2、经市、县(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的基本住院医药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或当年考上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二)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接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同内完成人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或单位评审小组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众无异议的,属市属单位的上报市民政局;属县区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三)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居委会或单位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四)市、县(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核和审批工作。(五)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实行每月审批一次。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六)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乡镇)发放。四、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按照事权划分,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属单位、企业职工的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属单位、企业职工和街道居民的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分别列人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政府预算的临时救助资金和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户管理,统筹安排。(三)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济款外,对当事人处以已领取救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将陆续进行。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前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办发[2003]12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机构改革前的有关工作,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做好准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国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并明确了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金融监管、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任务。切实搞好这次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意义和基本要求,认真研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办法,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做好准备。二、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和完善上一轮机构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最重要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进一步落实上一轮机构改革的各项措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到位。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减少审批项目,精简审批程序;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切实履行职能,对已经明确转变、下放、调整的职能要落实到位,严禁擅自扩大职能,超越权限行事;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更好地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改进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继续抓好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进一步明确市和城区的权责,理顺市和城区的关系;适应城市居民生活社区化的趋势,探讨社区管理的特点和模式,完善城市区街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继续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分流人员三年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广开分流人员就业的新途径,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认真检查、清理返聘分流人员或将待分流人员与在编人员混编混岗等违反机构改革政策的情况,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在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机构改革前,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深化和完善上一轮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为下一步机构改革创造条件。三、严肃纪律,恪尽职守,做到令行禁止,切实管好人、财、物与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变动相对应的有关部门,如我市各级的企业工作、发展计划、工业经济、商业贸易、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卫生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机构改革前原则上对机构编制和人、财、物等实行冻结。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或擅自在机关内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对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不得弄虚作假,随意变更、毁坏财会帐目和凭证;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用途;不得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它方式擅自处理公款公物。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借机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行为。禁止借机构改革之机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禁止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装修个人住房;禁止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禁止滥发奖金、补贴和纪念品。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加强档案管理,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确保不失密、不泄密。要认真清点、保管好文件和档案,特别要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我市各级县区纪检、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积极引导,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机关和社会的稳定。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机构改革将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注意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对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认真了解、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向干部职工宣传中央的方针政策,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以党和国家的事业为重,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要倾听干部职工的呼声,关心干部职工冷暖,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通过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干部职工思想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
-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自2001年11月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机构改革进展顺利,取得了预期效果。通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精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逐步得到体现。但是,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又有一些部门提出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要求。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已经精简的机构编制又将重新膨胀起来,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办发[2003]9号)的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我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过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方案)。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或增加。各县区对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也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已经擅自更改的要立即纠正。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行政编制,市编委不再受理有关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事宜;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各级各部门不得突破“三定”规定(方案)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特别是专业部门不得配备相当于部门副职领导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建筑师等;从严控制增挂机构牌子,更不能通过增挂牌子变相增设机构、增加职能。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也要从严控制;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出台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具体办法之前,原则上冻结我市各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三、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我市各级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人口关。要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审批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批准的编制和结构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使用进行审批;各部门、各单位录用、调入人员必须事先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未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调动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和核发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四,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的审批制度。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规定集中统一行使机构编制管理权。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关。具体事务由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机构编制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市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部门提出地方性立法建议,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下发文件以及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和强化机构编制法制意识,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坚决刹住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关机构编制事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不越权审批,不越权行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现状,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超人员编制数额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不按照编制结构配备人员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和开展年检工作的,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纪检、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六、继续深化改革,切实转变职能。我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办事效率,使机关从繁杂、低效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从源头上防止和控制机构编制的膨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