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宁市金融系统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制订的“南宁市金融系统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奖励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南宁市金融系统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奖励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搞活金融工作,充分调动广大金融工作者的积极性,发挥金融部门的经济杠杆作用,大力聚集社会建设资金,有效支持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决定在我市金融系统中对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办法如下:一、制定目标的原则:金融系统各单位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加强金融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增强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搞好监督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行、司制定目标必须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信贷和现金计划,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对资金的要求,以支持经济建设出发,坚持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积极做好工作。二、奖励方式及考核内容。根据金融系统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需要,设一、二等综合奖,若干单项奖。(一)综合奖的考核内容;1、存、贷、回笼、年度信贷和现金计划各项指标应在完成上级行下达计划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比上年度执行结果要好。考核项目应包括:各项存款增加额和增长率。(特别是企业存款增加额和增长率,储蓄存款增加额和增长率)。各项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其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工业、商业、农业,建安等企业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固定资产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技术改造贷款和基建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保险费收入比上年实际增加额和增长率,赔付率。2、经济效益指标:费用率比上年下降或达全区同行先进水平,创本行、司历史最好水平,人均创利和利润均比上年有所增长。3、质量指标:差错损失率和贷款呆滞率均较上年下降,并且无重大事故发生。4、帮助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年内能完成资金周转加速指标和挖潜任务要意义。各行、司制定目标必须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信贷和现金计划,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对资金的要求,以支持经济建设出发,坚持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积极做好工作。二、奖励方式及考核内容。根据金融系统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需要,设一、二等综合奖,若干单项奖。(一)综合奖的考核内容;1、存、贷、回笼、年度信贷和现金计划各项指标应在完成上级行下达计划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比上年度执行结果要好。考核项目应包括:各项存款增加额和增长率。(特别是企业存款增加额和增长率,储蓄存款增加额和增长率)。各项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其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工业、商业、农业,建安等企业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固定资产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技术改造贷款和基建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保险费收入比上年实际增加额和增长率,赔付率。2、经济效益指标:费用率比上年下降或达全区同行先进水平,创本行、司历史最好水平,人均创利和利润均比上年有所增长。3、质量指标:差错损失率和贷款呆滞率均较上年下降,并且无重大事故发生。4、帮助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年内能完成资金周转加速指标和挖潜任务。5、积极搞好本部门的改革,在行、司内部推行层层承包责任制,并配合市经济体制改革,积极参与企业搞好承包经营和租赁工作并在集资融资等方面有新的开拓,取得较好的效益。(二)单项奖的考核内容:1、超额投入奖:超基数筹集固定资产贷款资金(含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方面。各行、司在完成上级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按照同市议定的奋斗目标,积极帮助企业用好资金,按期完成邮资项目,及时做好竣工项目的还贷工作,努力组织超收,实现多收多贷,超额安排地方自筹项目并积极帮助市向上级金融部门争取解决经济建设急需上马项目所需资金,增加全市固定资产投入,均可获一次性奖励。2、组织调剂外汇奖。根据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在议定调剂计划基数的基础上,积极帮助企业组织调剂外汇(调剂价格以企业能接受为原则),解决引进设备,购买原材料等急需外汇的,可按组织面额提取奖励。(三)经济目标实行一年一定,先由各行、司自定。在每年初按上级行、司的任务,结合南宁市的经济发展对资金的要求,编制年度经济目标计划,报考评小组审定。三、考核评比:1、由财办为牵头,各行、司及有关委、办、局参加,组成考评小组,负责评审工作。2、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由各行、司根据年初制定的经济目标,进行对照检查(对每项目标的完成情况,都要提出具体数据),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考评小组。3、考评小组根据各行、司完成经济目标的程度,分别评出一、二等综合奖和单项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四、奖励(一)综合奖:l、凡全面完成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同时积极支持企业对生产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在系统名列前茅的单位,可评为一等综合奖,按人均给予增发二个半月奖金(按系统平均标准工资85元计,下同)。2、凡完成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评为二等综合奖,人均给予增发二个月奖金。3、完不成经济目标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火灾、失窃、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工伤致死1人以上,一次致重伤三人以上)的单位,不评奖。4、综合奖奖金来源:评为一等综合奖的单位,由市财政拔给奖金一个半月,获奖单位自行解决一个月;评为二等综合奖的单位,由市财政拨给奖金一个月,获奖单位自行解决一个月。奖金发放,不搞平均分配,视贡献,分等级奖励,具体由各行、司自定5、实行半年预提奖金办法。综合奖实行半年预提奖金办法,上半年各项考核指标执行情况较好(比上年同期完成好),可预发一个月奖金(财政预拨半个月,单位自筹半个月),待年终考评后,按评上奖励等级进行结算,如评不上年度综合奖的,则将预发奖金在下年度扣回。(二)单项奖:l、凡固定资产贷款(含人民币和外汇),当年发放额超过核定基数(由各银行根据上级银行下达计划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基数,由考评小组审定)部分和完成市指令增加的任务,可按超额金额(外汇按国家牌价折合人民币)提取3%奖励。2、超过议定基数组织调剂外汇额度部份,按每百元外汇(美元)计提人民币1.5元奖励,由用汇单位支付。3、行长奖:凡年终考核评为一、二等综合奖的行、.司的行长、经理,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奖金来源和奖励金额按南府发[1987]ll号文件精神执行,一等:奖金600元/人,二等:奖金400元/人。以上各项增发奖金,总额在三个月平均工资内的,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励,不计征奖金税。
-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联社),各人民团体,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落实好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党和政府对老干部的关怀和爱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离休干部,系指南宁市管理的(含邕宁县、武鸣县、市区,市区含市直、城区和郊区,下同)已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2、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全市各单位(含实行公费医疗单位和实行劳保医疗单位以及其它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均分别纳入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公费医疗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3、建立市区、邕宁县、武鸣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财政预算公费医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财政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组成。(1)财政预算公费医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公费医疗离休干部人数,以上年度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同级离休干部(分地厅级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下同)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作出公费医疗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预算,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划拨给相应公费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单列管理。(2)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离休干部人数,以上年度所在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同级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给相应的公费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单列管理。采用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或个人及集团收购等形式改制的企业,要将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条款明确纳入改制文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统筹费。破产、停产、倒闭、严重亏损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企业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职工福利费、企业破产拍卖所得的资金中一次性按五年留足支付。上述办法解决不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3)财政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在出现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超支、由财政补贴非公费医疗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和经审批的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时,按离休干部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市、县、区财政)负责追加。原属财政开支现已整体转为不属财政供给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开支渠道,按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整体划转时的规定执行。如单位解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纳确实困难,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4、离休干部由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公费医疗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统一的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并为每个离休干部确定2个就诊定点医疗机构。5、参加医疗统筹离休干部的基本医疗用药和诊疗等医疗服务范围,按现行公费医疗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患者应持本人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就诊,原则上每天只能就诊一次(急诊除外),门诊药品处方仍实行限额管理,即:地厅级和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按每次50元以下进行控制,其它离休干部按每次25元以下进行控制。确因病情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经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公费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审批。6、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公费医疗的诊疗规定,严格掌握门诊住院及转诊转院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执行《南宁市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凡能用一般检查确诊的,,不用特殊检查;凡能用一般治疗的,不用特殊治疗;凡能用国产药品治疗的,不用进口药品。对自费治疗和自费药品的使用,应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7、各个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个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费用台帐,对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个人台帐记录,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公费医疗行政管理机构报送月度费用开支报表,经审查后,于次月20日前由公费医疗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费用结算金额的80%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款项。8、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采取以收定支,总量控制,门诊住院分别结算的结算办法。即:以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应收总额为总量控制数,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的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进行结算,用离休干部实际门诊人次乘以上年度平均门诊人次费用结算门诊医疗费用,用离休干部实际住院人次乘以上年度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际结算的余额,年终按照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年审检查,并进行医疗服务考核。违规金额按违规率(查出违规金额÷抽查开支金额)乘以结算期实际开支金额预以扣减拨款。9、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利用现有医疗条件,对离休干部在门诊和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先、优质的服务,使离休干部得到及时、必要和有效的健康保障。10、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共同解决好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费问题。任何单位都不能拖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对有能力支付而不主动缴纳的,由公费医疗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银行扣缴欠费,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11、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年1月15日《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老工人,其医疗费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12、本暂行办法由南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附:2000年市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纳标准(以1999年为基数)地厅级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以市直公费医疗1999年同级人均16572元为基数,扣减20%的不合理增长因素,则有:16572元×(100%-20%)=13257.6元及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市直公费医疗1999年同级人均8230元为基数,扣减20%不合理的增长因素,则有:8230元×(100%-20%)=6584元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南宁市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现将市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关于《南宁市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营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管好用活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在贯彻执行南府办[1987]55号文《关于鼓励国营企业加强流动零金管理的若干办法》的基础上,使其更为完善,特修订本办法。一、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内部银行”。1、各企业必须重视流动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大、中型企业在今年内要建立健全以企业领导和会计师(主管会计)负责的资金管理经济责任制。小型企业要实行业务领导负责制,切实落实好流动资金的领导负责制。2、积极推行流动资金分级归口管理、流动资金定额包干和“内部银行”的管理办法。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流动资金管理具体措施。对有条件实行“内部银行”的企业,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推行。3、建立企业定期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制度,解决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对不合理占用,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改进。各专业银行和主管部门要搞好监督,以减少损失,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挖掘资金潜力,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企业每年至少要对流动资金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核对帐物。对各项资产损失要及时报批处理。对库存超储积压的物资、产品、商品和拖欠货款,要经常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追收,改进结算方式,加强成本核算,有计划地使用好资金。二、加强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1、每年由专业银行会同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加速率,结合各企业当年的产,供、销(购、销、存)实际.编制下达流动资金占用额和资金周转加速率指标,作为企业承包经营考核指标之一,对完不成指标的企业要扣减财政返还金和经营者利益(按承包合同协议规定)。2、为搞好资金挖潜,每年由专业银行和主管部门制定挖潜计划,各企业都要努力完成。对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开户银行给予贷款优惠,完不成的则贷款给予适当限制。三、完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制度,提高企业流动资金自给。1、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loo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6l号文件规定精神,凡自有流动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要认真作出规划,定期补充。各企业每年可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lo—5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实行减亏分成或减亏全留的企业,亦可从企业所得部分中提取10—2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各企业可结合编制当年补充自有资金计划,报主管局(总公司)和开户银行认可,按期补充,有计划地提高自有资金能力。各主管部门、专业银行应在年终审查企业财务决算及分配时,注意督促企业做好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工作。没有特殊原因完不成当年自有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开户银行可在下年度贷款中给予适当限制。2、从一九八七年起,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辅底流动资金,一并纳入投资总额,明确这部分资金的来源。四、实行流动资金使用奖惩制度。1、企业年终全面完成流动资金周转、挖潜计划和按计划补充流动资金的,凡低于年度流动资金占用额计划部分,可按节约资金少付贷款利息的10%提取节约奖。2、完成或超额完成挖潜计划,按实际降低不合理资金古用额,视同对节约流动资金占用额少付贷款利息的5%提取节约奖。3,未完成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和挖潜计划的,按浪费资金多付利息额5%扣减企业当年留利,扣减企业留利统一冲减下年成本。4、对于提取的资金使用节约奖的使用规定:提取的节约奖,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分配原则可按奖金总额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余下70%用于福利和奖励(具体分配比例,由财政和开户银行核定),其中发给个人奖金,视同年终一次性奖励,不计征奖金税。5、资金来源:视同贷款利息在“企业管理费”科目列支。六、提取奖金申报审批手续。节约奖年终一次核计提取,企业应在年终决算会计报表审核后,根据有关经济指标执行结果如实填报《提取流动资金节约奖审批表》,一式七份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查签署意见,送开户银行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经委(工交系统)、市财办(商业、粮食、供销、蔬菜、建安等系统)批准执行。附:有关计算方法如下:(1)节约流动资金数(元)=加速天数×全年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实际数+360(2)提取流动资金节约奖金数(元)=节约流动资金数×12×0.0066×0.1(3)挖潜搞活资金提取节约奖金数(元)=完成(或超额完成)挖潜计划降低不合理资金占、用数×12×0.0066×0.05七、集体或其他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 在价格改革过程中,为使城市职工的基本食品消费支出,随价格变动得到适当补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桂政发[198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市从今年五月份开始,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调节消费,保持社会安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是:猪肉(禁食猪肉民族为相应的牛羊肉),大路菜、鲜蛋和白糖四种。每人每月定量计算标准是:猪肉2公斤,大路菜15公斤、鲜蛋0.5公斤、白糖0.5公斤。二、补贴金额和补贴对象:每月每人(含赡养系数)补贴十元。鉴于我市已从今年三月开始按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88]18号《关于对国营经营猪肉(含蛋)价格放开和对职工实行定额补贴的通知》的规定,给干部职工每人每月六元的补贴,现决定从五月份起按本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增加4元,合计每人每月补贴为十元,随工资发放。补贴对象: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以及机关、部队的干部职工(含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长期临时工)。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给予补贴。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不含在职职工学生)和城市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规定量优抚、救济的人员,按单人标准补贴,不带赡养系数,每人每月增发2.1元.合计每人每月为5.6元。三、补贴经费来源。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采取分级负担和多渠道的办法解决,掌握的原则是:1、企业职工的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消化。承包企业一律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数。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部份进入成本,但要从严掌握。用留利支付的补贴款,免征能源交通基金。“三资”企业职工的补贴款由“三资”企业自行解决。2、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补贴款由单位自行解决。3、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补贴款原则上由本单位的经费结余、预算外资金和开展“双增双节”解决。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予补贴。4、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在职职工学生)和城市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人员韵补贴款,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四、邕宁、武鸣两县给干部职工的四种主要食品价格变动补贴,由两县参照本通知精神,确定补贴标准和金额,但原则上应低于市区的水平。五、实行本通知后,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随着价格的逐步放开,市财政原则上应将原来安排用于这些副食品的暗补经费收回。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我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和保护养猪的调节基金。补贴措施出台前后,物价部门和各主管局要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对趁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之机随意乱涨价者要及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措施试行后,市物价局负责对这些商品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及对、准确地采集和计算价格变动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七、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要副食品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在价格改革时期,稳定经济、安定职工生活、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而稳妥地贯彻实施。有关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抓好商品供应和市场管理,防止市场发生大的波动和少数人囤积,抢购商品。
- 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宏观控制和计划调节,加强综合平衡,提高资金的使甩效益,推动我市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各部门、各事业行政单位、各企业单位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这项资金包括:财政局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含主管部门集中部分);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市属预算外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税收后的利润和提留的各项专项资金。预算外企业是指不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预算外收支项目见附表)。第三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执行由财政部规定或由区财政厅报经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项目,不得任意改变。对于已自行设置的项目,应向市财政局申报,并由市财政局转报区财政厅,属合理合法的,经审查同意后,补办报批手续。不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设置的收支项目,视同乱收费,乱摊派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第四条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区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制度执行,各项收入(包括罚没收入)必须健全财务手续,要有统一的收款凭证。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的人财物对外服务,收取劳务和其他服务收入或代办手续费收入,冲减成本费用后,税后纯收入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企业应列入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第六条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目的是把资金管好用活,促进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财政局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加强计划性,克服盲目性,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帮助和支持他们发展生产和事业,进二步搞活经济,同时要加强财政监督,对资金来源不当,支出不合理,冲击国家计划,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触犯刑律的还要提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放权,使其增强活力,是改革;在“放”的基础上加强财政管理也是改革。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但要做到活而有度,管而不死。第七条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按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区计委、区城建委、人民银行区分行、建设银行区分行四单位联合下达的建投字[1986]l28号文通知规定执行,首先要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报告和必要的建设文件,资金来源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财政局对资金来源的正当和落实与否进行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后交计委作为审批自筹基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为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把好资金来源关,使其充分发挥效益,必须遵循“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程序,凡经财政局审查有合法资金的建设项目,照按批准动用的资金金额,存入建行的“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由建行鉴注“已存总资金”的意见,然后报经计委批准,纳入基建计划。资金使用按存入日期先后,存足六个月才能转入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备付,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支付。为了掌握自筹基建存款情况,请市建行中心支行,在上报区计委、区建行的同时,抄报区财厅和市财局各一份。第八条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某些项目因技术改造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可以将两种资金结合使用,但应报经主管部门会回财政部门批准,按第二条规定办理。但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得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结合使用,更不得单独用于职工宿舍、疗养院等非生产性的更新、扩建和新建。第九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委(85)财工字第92号文《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85)财工字第559号文《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核定,各单位按核定比例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按审批后的计划执行。第十条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及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实行由财政局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资金所有权不变,谁的钱仍归谁所有,各单位有权支配自己所有资金,但必须接受财政局审核和监督,具体做法是:①下列资金集中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范围: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各部、委、办、局下属各公司商店及供销经理部(室)、设计室,所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化管理的工厂、场、公司按规定由单位自行管理的各种基金;市属各单位的宾馆、招待所(含差额补贴单位)的收入结余;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预算外各种收入(包括咨询服务收入、广告收入、设计收入、罚没收入等的提留部分)。②财政局按国务院规定,分别在各专业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财政集中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统管在各专业银行开户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③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根据单位的会计报表按月或按季清理结算,已经实现了的收入于月终后十天内按时定额缴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各专业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管。凡属行政性收费的收入全额存入,凡属生产经营服务性的收入差额存入(即扣除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税金后的留利部分),原来由主管部门代缴代管或统管的也一律改由交款单位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以上收入均不得截留、坐支或无故拖延不缴。有拒不交者,财政局有权通知银行,直接从单位存款户划入“专户”。各缴款单位应交的收入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发的“缴款书”。④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及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的存人,司与市财政局协商,经同意可采取全额存入、定额存入或比例存入各财政“专户”,并按规定计付存款利息。⑤事业行政单位及预算外企业必须按照收入来源、支出用途分项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计划和季度分月计划并附说明送财政局审批,并按审批后的开支计划按月拨款(月度开始前五天内拨付)。财政局应认真审核收入是香可靠、落实,支出安排是否适当,按照“量入为出,先收后用”及现行财政制度的原则积援引导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符合微观搞活和宏观控制的要求。⑥银行部门按财政局的计划指标监督执行,对未经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用款原则的,财政局有权不予拨付,对少数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或特殊性开支,可临时专项报批取用,财政局应及时审批和拨款,保证单位用款的需要。⑦关于集资和赞助,除国家法律、一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摆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集资,特殊项目确实必需的,要按国务院国发[1986]119号文件规定报批,筹集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用于搞职工福利、发奖金、请客送礼等。集资赞助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准强行摊派,出资单位不准摊入成本费用,不准在国家拨款中列支。⑧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并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办法。这种办法要求各单位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和季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财政局审定后执行。财政局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提供信息和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引导协调预算外资金的投向,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⑨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帐户核算,收支科目按自治区财政厅一九八五年九月印发的预算外收文科目执行,预算外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核算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暂按同类预算内企业事业现行规定执行。⑩预算外资金的硬决算制度,按财政局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应编制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决算,按时报送季度实际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第十一条对新办的预算外企业和新成立的事业单位,从他们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向财政局申报,以便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轨道。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l3号文件规定,今后所有单位都不得设置“小钱柜”,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彻底划清界限。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所有国家资金都要纳入规定的收入渠道,通过财务会计帐反映,不得在预算之外再单独设帐,今后发现“小钱柜”资金即予没收国库。第十三条财政局应配备专职干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核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季报决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的审批及专户管理、制度建设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科、股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纪委、经委、财办、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管理、物价、人事劳动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预算外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工商所得税附加、农业税附加、盐税提成,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其渔业建设附加、集中企业折旧基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地方铁路收入、以港养港收入、公房租赁收入等。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工交商、农林水、文教卫生等事业和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科学试验收入、勘察设计收入、专利收入、中专技校收入,成套部门收取的手续费、计量管理和检定费收入、国防军工收益留成、育苇费、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监理费、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园林管理收入、城建规划设计收入,市政建设公司收入、商业网点费、占地占路费、商品检验留成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印刷收入、经济作物技术改进费、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政管理费、水产养殖收八、水产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收入、湖柴芦滩收入、农电收入,国营灌区水费收入、水库收入、水利工程水费、房租收入、施工收入、中小学杂费收入、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学校基金、中小学培训进修收入、教育事业费附加、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试验工厂、场、站收入、机关印刷厂收入、门票租金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劳动调配费、修缮维护费、车辆管理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合同鉴证费、商标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收入、其他等。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国营工交商、农林水、文教卫生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留或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三废”综合利用收入、维简费、森工迹地更新资金、盐田技术改造资金、地方建材发展基金、油田维护费、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基金、港务费、邮电线路改造资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超产石油能源基金、铁道客货服务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盈利、民航机场服务费收入、以电养电的电力收入、以钛养钛收入、企业基金、企业税后留利和盈亏分成建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调剂基金、统筹退休基后备基金、其他等。四、预算外企业管理的预算外收入预算外企业提留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企业基金、企业税后留利建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等。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一、更新改造支出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挖革改支出、育林费,森工迹地更新费,超产石油能源建设费等。二、大修理支出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大修理支出。三、基本建设支出工业、建筑施工安影、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行政等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四、简易建筑费支出商业、粮食等部门简易建筑费支出。五、福利支出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福利支出。六、奖励支出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奖励支出。七、养路费用支出工程费支出、事业费支出、其他支出。八、城市维护支出公共设施维护费、住宅、校舍维护费、城市共用事业支出、其他城市维护支出。九、科技三项费支出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部门的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十、增补流动资金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钵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增补流动资金支出。十一、事业费支出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旅游、社会福利、工商管理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以及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十二、行政支出行政机关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十三、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十四、其他支出建筑税、奖金税、其他。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清查和纠正房改中违纪违规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清查和纠正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组长:陈琪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副组长:周井光市房改办常务副主任周志彬市房产局副局长黄善武市建设局副局长成员:梁继红市监察局副局长荣炳录市房改办副主任胡志崇市财政局副局长谢鴒市物价局副局长谢学明自治区直属单位房改办综合部副主任李一先南宁地区房改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内。办公室主任由陈琪兼任,副主任由周志彬、梁继红、荣炳录兼任,成员从市监察局、房改办、房产局、财政局、建设局、物价局、区直房改办、南宁地区房改办等单位抽调。二、清查方法利用住房普查结果和《个人住房档案》及有关资料进行检查。首先要求各单位进行自查,并将清查的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进行抽查,具体计划另行通知。另外,要同自治区直属单位房改办、南宁地区房改办协助配合,尽可能较全面详细的进行清查。对于有违纪违规的行为,按政策规定坚决进行处理。此外,为了加强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在市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让群众对房改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和投诉箱设立地点公布于众。三、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一)对于个人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问题的处理。1、职工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凡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在1998年度前按市政府批准的市场价计算,1998年度后按同类地段商品价格计算。2、1998年11月25日(不含1998年11月25日)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房改办桂监发[1998]4号文下发后,单位仍以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商品住房,出售给个人的,个人必须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按当时该商品住房价格计算。3、单位利用公款购买商品住房用地给个人集资建房,其商品住房用地的费用按住房所占份额必须由集资者自行承担。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房价款。4、当年同类地段商品房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等部门制定,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房改办审核批准。5、对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超标住房,不按规定补足超标部分房价款的,不能上市交易,超面积部分必须按市场租金租赁使用,不愿租赁的退出原购住房。(二)对住房建设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1、单位在住房建设中不按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住房面积标准建设公有住房,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建设报批手续,擅自建设公有住房,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同意集资扩建的住房,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扩建部分,职工必须按扩建住房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构成标准补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住房扩建后,其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按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计算。(三)对出售公有住房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1、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中,将公有住房出售给房改政策规定以外的购房对象,责令其单位收回已出售的住房,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在住房竣工时间或售房时间上弄虚作假的,必须按规定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经办人的责任。3、房改评估人员不按住房实际面积、实际使用年限、装修、地段、楼层等状况和折扣政策进行评估的,一律予以纠正,由职工本人补足房价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评估人员的责任。4、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按照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追究直接经办人的责任。(四)对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1、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多处购买公有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多购的公有住房,拒不退出的,从严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清理纠正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个人不按上述规定补交房价款,不予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3、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住房资金管理政策规定,挤占挪用住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收缴的各类违纪违规房款属单位的住房资金,住房产权单位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统一管理。5、在清理和纠正房改违纪违规过程中,要增强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购建住房的透明度,各单位要张榜公布职工和领导干部购建住房的面积、所交房款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节减行政经费几项具体措施的通知
- 今年二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节减行政费的通知》,赵紫阳总理为此作了重要批示。八月九日晚,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电话会议,再次强调压缩行政经费开支。搞好这项工作对于发展当前大好形势,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纠正新的不正之风,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最近两个多月来,我市在节减行政经费开支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一至六月全市行政经费支出拨款比去年同期增长39.83%,至六月底,行政人员比去年年末增加五百九十人,购置费、会议费、修缮费都比去年同期增加。为保证完成我市今年压缩行政经费任务,根据财政部通知和自治区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几项措施。一、落实压缩指标,严格控制拨款。从九月份起,市财政局要根据今年后四个月的预算数,对各单位行政经费压缩百分之十,在拨款时给予控制,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好后四个月的开支。压缩的这部份经费留归各单位结转下年使用。二、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和人员增加。必须严格按照市编委下达的人员编制,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再另增加人员。未满编的单位,。除安排部队转业或大中专毕业生外,今年也不要再调入人员。财政部门只按八月份人数拨款。对各种临时机构,要认真清理,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从现在起,不再成立临时机构。三、大力压缩设备购置费,严格控制机关车辆。。机关单位设备购置费要求比上年实际支出数削减百分之五十以上。从现在起,对属于国家专项控制的十七种商品一律停止审批,其他非控制商品也要尽量不买或少买。各单位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一般办公用品、家具、设备等要尽量用库存物资,或修旧利废,不要盲目追求高标准、现代化,凡是能节省下来的尽量节省。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准再购买小汽车。对现有车辆要加强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率,防止浪费。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和车辆列为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在行政费中列支。四、压缩修缮费。今年修缮费要比上年实际支出数压缩百分之五十以上。各机关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投资和行政经费划分的规定,不得用修缮费搞基本建设。原有办公、宿舍用房,要本着因陋就简、保证正常使用的原则进行维修。五、压缩会议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计划的费用,以及上级机关摊派的会议费。不予报销。严禁会议用公款看戏、看电影、照象、旅游,搞大吃大喝,违者,其费用由批准人和有关人员负担。六、坚决刹住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等不正之风。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坚决刹住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服装、变相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歪风。凡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要坚决停止执行;今年超过标准而多发部份,要如数收回,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七、加强管理,建立报表汇报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节减行政经费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建立报表汇报制度。各单位每月要对行政经费执行情况作一次检查分析,并按分析表(由财政部门另外下发)要求,于每月七日前将填好的上月报表报市财政局一份。行政经费能否压下来,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各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抓这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以保证今年我市压缩行政经费任务的完成。
- 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 一、预算包干范围凡是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各项经费(包括个人部份和公用部份),按核定的当年预算金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年终结余全部留单位继续使用。凡是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核定后的收人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单位使用。预算包干经费核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但因隶属关系改变,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的,可调整包干预算。二、预算包干结余的使用范围1、预算包干结余,只准用于发展事业、改善工作条件,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2、各种专款、专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只能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提取奖金或转作他用。三、预算包干结余提奖的条件和发奖原则(l)提取奖金的条件;1、保证了事业的计划和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当年计划要办的事已办完。2、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3、按政策办事,不随便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弄虚作假,不转嫁负担,增收节支确有成效。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从预算包干的增收节支结余中提取奖金。由单位填写奖金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向开户银行取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提取奖金。单位如果在增收节支中确实采取了有效措施,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由于事业发展和业务的需要,而经费又有限,预、算内年终结余很少,或没有结余,可以从单位预算外合理收中适当解决一部份,若单位的预算内经费没有结余,职工奖金纯由单位预算外收入来解决发放的,全年奖金额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二)发放奖金的原则和限额1、增收节支的奖励,应本着增收节支多的多奖,增收节支少的少奖,没有增收节支的不奖的原则发放,全年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2、饭店、招待所、事业行政单位的附属工厂、车队等自收自支以及其他实行企业管理、不要国家补贴的事业单位,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审批。(三)发放奖金的时间,按我市统一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搞邪门歪道,使用不正当手法,套发奖金的,立即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本修订办法于一九八五年执行,一九八一年颁发《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经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转发,希遵照执行。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我市农林特产资源比较丰富,据测算,农林园艺场站及郊区乡镇,仅芭蕉、柑、橙,菠萝等特产年收入总值800多万元,按百分之五点六计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年可征税额约45万无,其中:香蕉年收入总值30o多万元,应征税额近20万元。加上我市是自治区首府,交通方便,市外相当多特产经过我市北运,且这部份特产中应税未税不少,据匡算,年可补税近10万元。以上二项,全年可征特产税额约55万元,占全市农业税收入的40%。自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公布《关于恢复征收农林特产税的布告》以来,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恢复了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但是,在征收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如:有一些商贩、供销部门直接到半路或农村、各农林园艺场收购应税特产产品外运,既不督促卖方纳税,又没有执行随购代征代扣税款办法等等,致使应收税没有收上来,造成了大量漏税,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影响到农业税征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农业税的征收政策,平衡税负,确保财政收入,根据自治区财政厅[84]财农税字第94号、141号和第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园艺场站必须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工作的领导,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各乡镇财政组、协征员要加强征收管理,抓紧做好具体征收任务,工商、税务、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政法部门要大力支持,保证征收工作顺利开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此税款由生产者负担。所以,一切收购单位或个人在收购应税农林特产产品时,应当注意督促生产者主动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农林特产税,如发现当地或外地收购单位(或个人)外动或销售应税未税的农林特产产品没有当地财政部门完税证明的,由收购单位或个人代交纳特产税。三、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应根据各产区具体情况组织征收,其具体要求:1、随购代征: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收购单位,协助代征税款,适当付给代征手续费。对不实行代征的单位,应采取代扣代交的办法,由财政部门直接与收购部门结算,按照应税产品的收购金额计征农林特产税。2、设点征收;在农林特产较多的产区,特产的收获又属季节性的,为方便交纳税款,在销.地或交通要道设立征收点检查征收。对外运应税特产,必须具有农林特产完税证或当地财政部门有关完税签证,否则,由收购外运者负责补纳税款。3、市场征收:属于自产应税特产,自行在市场销售者(含收购转卖应税未税者),由财政部门在市场检查征收。4、查帐征收:对国营和集体场、站、队的农林特产收应纳税款,由财政部门派人查帐征收,各有关场、站、队应主动提供帐、表、数据资料,并按规定照章纳税;对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各种应税产品加工厂如饮料厂、罐头厂等,属应税未税农林特产产品,一律由加工者负责代交税款。四、关于手续费的提取和使用问题:手续费按特产税额20%提取,其中:(1)农林园艺站,能自觉对所属基层单代扣缴纳农林特产税的,按其交库税金正税总额,给提取5%的手续费;(2)工商、供销、商业、税务、外贸、粮食以及农林特产加工等单位,能积极为财政部门征收农林特产税者,按代征税额提取lo%作为代征手续费;(3)各乡镇、村委会组织人员在销地或交通要道征收点检查征收的,按征收税额提取12%的手续费;(4)余下的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掌握,作为临时雇请农财员的费用,奖励检举,揭发或协作征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及具体征收的有关人员。手续费的发放,主要用于直接办理代征代扣税款的个人、单位的奖励和福利开支。五、为了严肃纳税纪律,避免偷税漏税,财政部门随时检查应税特产产品的纳税情况,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数字。如拒绝检查或有意刁难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个别逃避纳税以及外地收购单位和个人从产区收购外运应税未税产品的,一经查明。除补交应纳税款外,并视情节严重,处以一倍以下的罚金。抗税不交、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检查揭发偷税漏税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在物质上给予适当奖励。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财金贸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一九八七年,我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87]43号《转发区工商局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工业和商业系统一些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经区工商局年终考核审定,我市首批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有南宁麻纺厂、南宁市糖业烟酒公司等五个企业。实践证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有力地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桂政办[1987]43号文件及陈仁副主席三月四日在全区首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大会上的指示,决定在我市工业、商业、物资、基建等系统广泛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一、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有关委、办要加强领导,具体工作由市工商局全面负责和指导,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组织实施。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标准根据桂政办[1987]43号文件规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标准如下:(一)定期组织本企业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经济合词法》及有关法规、条例,企业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能掌握经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并向企业职工做好宣传工作。(二)企业设立专(兼)职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并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合同工作。有签约审批、检查履行、档案管理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办法。(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经济合同,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与生产经营能力相符,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经济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因自身过错而出现的无效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四)合同履约率达到百分之百,而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有以下情况的不影响计算履约率:经济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自行解决或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达成协议的;因对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三、评选范围和程序“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荣誉称号。凡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评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定,每年进行一次,不分指标,不定比例,符合一个评定一个,年底申请,下年初评定。参加评选的企业,首先对照“重合同,守信用”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整理书面材料和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的统计资料,报给本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经主管局(总公司)按照“四条”标准审核合格者,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南宁市工商局考核。在考核中,由市工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并征求财税、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者,提出意见,汇总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和证书。荣获“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可以出示荣誉证书和刊登广告。使用荣誉称号期限为一年,第二年经考核合格者,授予新年度的荣誉称号和证书。在使用荣誉称号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者,要主动向市工商局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报告,并立即主动停止使用,授予单位视情节及态度作出停止使用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决定。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符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符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名不符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词题的报告去年下半年以来,据统计,我市兴办的各类“中心”71家,“公司”955家,其中全民所有制的146家,集体所有制的809家,这对搞活经济、促进生产和流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混乱现象。如有混论同:有名不符实,滥用“中心”、“总公司”、“公司”之名,企业自由资金虚报冒大,经营范围过宽;有的兼营与主营不分或反向项目;有的买空卖空,就地转手倒卖,有的利用签订假合同,骗取对方资金等,影响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干扰、破环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全区工商局长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整顿企业名称及全面换发营业执照等问题,报告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继续支持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乡镇企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在开放、搞活的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要改革、开放、搞活,促进生产、发展流通,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制度,严肃纪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二、组织领导由市计委、市经委、市工商局一位领导组成整顿企业名称,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所需工作人员,由市工商局与有关部门协商抽调组成,在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工商局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内。三、目的要求通过整顿和换发营业执照,使工商企业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纠正过去存在多种式样营业执照的状况,摸清实有企业基数及行业分布情况,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为发展生产、疏通流通渠道、搞活经济服务。四、整顿及换发营业执照范围(1)除全民及供销社系统以外,凡属在我市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各类“中心”、“总公司”、“公司”都列为整顿范围。(2)凡属在我市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全民、集体性质工商企业都列为换照范围。以上企业凡持全国统一营业执照5000号以内和原自治区统一营业执照的统属整顿或换证范围。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本着先整顿后换照,先商业后工业,先集体后全民的顺序进行。这次清理整顿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从业人员、注册资金、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设备及生产经营场地等都要重新审查核定。(一)做好清理整顿及换发营业执照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工商局长会议文件及有关法规以及具体方法,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步调一致。(2)摸清企业底数,分组分任务,包干负责,具体落实。(3)做好企业登记表格、证照等准备工作。(二)做好宣传工作:为使整顿和换照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召开有关工商企业负责人大会,宣传这次整顿和换照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要求,同时把现行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讲清,这样既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思想混乱,又能争取各王商企业对整顿和换照工作的支持。(三)开展清理整顿工作(1)各类“中心”、“总公司”及集体性质的,合作性质的各种商业性、服务性、生产性的“公司”(包括其所属的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对去年以来生产经营情况(按市工商局发的工商企字第5号关于整顿“中心”、“公司”、“商行”的查查提纲的内容)如实写成书面汇报(已报送的除外)。对不报送的企业,注销其营业执照或处以罚款。(2)由各类“中心”、“总公司”、“公司”负责将自身及下属在市内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暂存于原企业)、统一收集,凭营业执照到市工商局统一领取企业申请表。(3)属于整顿范围内的企业,一律按新办企业的登记内容,提交批准开办企业的有关文件、证明,按新办企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必须持旧照领新照。(4)整顿范围内企业发照工作,于八月底前完成。对该参加而不参加整顿的企业,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并通知银行停止其帐户支付。(四)换发营业执照工作(1)集体性工业、商业、运输、服务、劳务等企业,由所属主管部门统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领登记表,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凭旧证换新证,此项工作于十月一日开始,十一月底完成。(2)全民所有制的公司、站,商场、店等企业及供销社企业,由各主管局统一向市工商局领取企业登记毒分发所属企业。按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凭旧照换新照,此项工作于十月一日起进行,十月底前完成。(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结合工业普查进行,于十二月底前完成。六、几个暂行性规定:对工商企业办的各类贸易“中心”,“总公司”、“公司”的整顿,从有利于搞活企业,搞活经济出发,如企业名称不能反映所属行业和经营特点的;小厂、小店起大字号的;原经营范围不能反映主业及经营范围的;兼营部份与主业相抵触或反向的;注册资金不真实的;企业名称、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与注册资金、设备条件、技术力量不相适应的,进行适当调整,在核定经营范围上,本着工业与商业有别,准许工业综合利用,发展多样化生产,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活力。对商业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但必须明确主营和兼营、主营不得放弃,兼营不得与主营相抵触或反向。使其成为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具有承担经济责任的“法人”组织。为使工作顺利进行,在国家《公司法》未颁布之前,对成立“中心”、“总公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开办智力、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等服务性的“中心”、“公司”的条件是:(1)有单独的企业名称。(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及必备的设施。(3)有固定的管理工作人员(包括招聘的科技人员),办“中心”的要有15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属于有职称1的科技人员。办“公司”的要有lo人以上,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职称的科技人员。对于这些科技人员,企业可采用聘用制,并取得受聘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证明,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工作,并对其法律后果承担责任。(4)有明确的经营服务范围。(5)有明确的企业章程。(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办“中心”的要有董事会或理事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健全合理。(7)有一定数额的自有流动资金。办“中心”的要有五万元以上,办“公司”的要有一万元以上。对企业注册资金的审核,是全民所有制的,应有拨款机关的证明或审计部门对注册资金核实的资信证明。是集体所有制的,应有主管部门的资信担保证明或银行的资信信用证明。(8)智力、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等服务性的“中心”、“公司”不能从事商业活动,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也不能从事商业活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事研制实验及推广应用,其试产的新产品可以试销自销。(二)开办商业性的“中心”、“总公司”的条件是:(1)有单独的企业名称,同时要反映其所属行业和经营特点。(2)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和与此适应的仓储设施,运输工具。属系统内为协调所属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可适当放宽。(3)有30人以上的固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懂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财务人员会培训班结业的证明或从事财会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证明。但对尚未具备上述资质证明的财务人员,可采用聘请有资质证明的老财会人员带徒办法,受聘财会人员必须对招聘企业的财会帐目完全负责并承担其法律责任。(5)有明确的企业宗旨和企业章程,有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文件。(6)“公司”下属企业不能用“分公司”名称。(7)联营方式的“公司”及外地来市开办的“公司”,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02年度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从2002年起,我市实行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南府发[2001]143号)关于“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的要求,为便于公粮缴纳和结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2年度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粮缴纳方式农民缴纳公粮,可以交实物,也可以交现金,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方式。二、公粮结算办法(一)农民以现金方式缴纳公粮的,统一按每50公斤原粮51元收取。(二)农民以实物方式缴纳公粮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粮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根据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其公粮实物变现采取下列办法结算:由财政部门将公粮粮权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公粮实物变现后上缴国库。三、公粮结算价格及代理接收费标准(一)公粮结算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理收购的公粮,由财政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玉米中准价均为46元。(二)委托代理收购费标准:每50公斤原粮接收费用为2.5元。由财政部门付给。(三)结算期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财政部门结算时问为2002年12月10日前。邕宁县、武鸣县可参照执行。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等4个部门关于《南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价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一、经营者年薪制的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二、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构成和标准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岗位工资、风险工资、重点目标奖三部分构成。1、岗位工资是依据企业经营者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确定的基本工资。(1)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岗位工资水平由市国资办按下列标准确定:所有者权益年初数(亿元)当年销售收入(亿元)岗位工资(万元/年)≥10≥204.8—5.4<204.2—4.8<10≥153.6—4.2<153—3.6(2)工业、交通、商贸企业经营者岗位工资水平由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确定:资产总额年初数(亿元)当年销售收入(亿元)岗位工资(万元/年)≥10≥105.4—6<104.8—5.45—10(不含10≥5<54.2—4.80.5—5(不含5)≥2.53.6—4.2<2.53—3.6<0.5≥1<12.4—3年终考核工业增加值、营业收入、销售货款回收率等或与此类似的3项主要经营目标,每项不完成扣减经营者10%的岗位工资。具体指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特点确定(资产经营公司的考核目标由市国资办确定)。2、风险工资是指经营者在按规定交纳风险金后,依据企业资产增值率取得的风险报酬。风险工资的计算办法为:(1)完成保值增值率目标时,风险工资:标准风险金×增值率百分点×增值率系数增值率系数表(分档累进计算):增值率百分点≤5部分增值率百分点>5部分工交企业0.6—0.40.3—0.2商贸企业0.5—0.30.25—0.15资产经营公司0.3—0.20.15—0.1保值增值率目标小于100%的,在计算增值率百分点时,可把减亏部分与盈利部分合并起来计算,但减亏部分减半计算。(2)不完成保值增值率目标,没有风险工资。企业年度资产保值增值额需要调整的客观因素按国家规定执行,经市财政局认可后,才能作为计算风险工资的依据。3.重点目标奖是对企业经营者的特别奖励,并设以下项目:(1)资本扩张奖每兼并一个大型企业奖励20000元;每兼并一个中型企业奖励10000元;每兼并一个小型企业奖励5000元。资产经营公司兼并授权范围外的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2)引进外资奖引进外资到位每100万美元奖励1000元,同时奖励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500元。(3)销售收入奖完成当年销售收入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计提销售收入奖:当年销售收入(亿元)比上年增长幅度销售收入奖1以下≥20%销售收入(亿元)×2000元/亿元1—2.5以下≥15%2.5—5以下≥10%销售收入(亿元)×1500元/亿元5—10以下≥8%10以上≥5%应收帐款增幅高于销售收入增幅的,按超过比例相应扣减销售收入奖。(4)后劲投入奖按后劲投人(指固定资产增加值与在建工程增加值之和)每一千万元奖励2000元。资产经营公司适用第(1)、(2)项奖励,工交商贸企业适用第(1)、(2)、(3)、(4)项奖励。考核重点目标时,“视同”的部分不计人。三、实行风险金制度1、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必须交纳风险金。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风险金标准与岗位工资标准等额;工交商贸企业经营者的风险金标准为岗位工资标准的2倍。2、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后,经营者应在一个月内用现金或个人有效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企业资金)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向市国资办)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金。经营者不按规定交纳风险金的,不得领取风险工资。3、经营者本人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金有困难的,允许在企业领导班子内采用风险共担的办法集体交纳,但经营者本人交纳的额度不得低于应交标准的30%。风险金全部由经营者本人交纳的,风险工资全部归经营者个人所得;风险金由领导班子共同交纳的,风险工资由交纳风险金的人员依据交纳比例和责任大小共同分配。4、经营者每年兑现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之和的50%用于增加交纳风险金。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不得在任职期间发生扣减风险金时做为补足标准风险金之用。5、保值增值率目标大于等于100%的,不保值时。每减值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营者20%(资产经营公司为10%)的标准风险金;保值增值率目标小于100%的,不完成目标时,每减值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营者10%的标准风险金。经营者当年交纳的标准风险金不敷扣减的,按顺序从当年计提的重点目标奖和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中继续扣减,直至应扣风险金等于零或者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等于零为止。6、年度考核发生扣减风险金的,经营者如继续下年度经营,应按标准补足风险金。经营者当年被扣减的风险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返还(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被扣减的风险金由市国资办负责返还)企业,增加企业资本公积金。7、年度考核后,按标准风险金交纳额度和同期银行利率结算利息并返还经营者,本金转入下年度。经营者任职期满或因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经离任审计确认任职期内经营业绩属实的,所交风险金(包括标准部分和增加交纳部分)全额返还经营者。经营者被解除职务或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离职、自行调离的,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不予返还。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与支付1、企业每年按标准将经营者岗位工资分两次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每月按月标准的80%预付给经营者(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岗位工资由公司按月标准的80%预发),年终考核后结算。2、经营者当年应得的风险工资与重点目标奖经审核无误后,由企业全额拨付到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扣除增加交纳的风险金后,兑现给经营者。3、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低于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每降低1%扣减经营者年薪收入1%;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水平的,每降低l%扣减经营者年薪收入3%。企业当年未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营者暂时不得兑现当年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待补交完毕视拖欠金额大小、拖欠时问长短在50%幅度内酌情扣减后兑现。拖欠时间超过半年则取消经营者该部分年薪收入。4、经营者年薪收人在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费用中列支。在年终考核时,经营者已列支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视同实现利润。五、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1、企业实行年薪制,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经市国资委批准),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指定(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国资委直接指定)。2、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与经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签订协议,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岗位工资标准、计算系数、考核指标等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经市国资委审批并送市企业工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必须经市审计局审计。如由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需经市审计局确认方为有效。4、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根据审计结果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审议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审核后的方案送市企业工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述部门在收到方案后15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即可兑现经营者的年薪收人。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兑现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审计结果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审议同意后,送市国资办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兑现。六、其他事项1、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以后,不得在所任职的企业领取年薪收入以外的任何工资性收入(包括以实物形态支付的工资、奖励等)。2、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以后,不得兼职兼薪。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兼职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份薪金。3、按照谁奖励谁出钱的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经营者的奖励,不得在经营者任职的企业支取。4、经营者取得年薪收入后,应照章交纳个人所得税,由负责兑现的部门按照“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在兑现时代扣代缴。5、经营者被解除职务或自动离职、辞职、自行调离的,当年已领取的岗位工资应全部退回,改按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发放。当年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不予结算。6、因上级组织安排的需要,企业经营者发生变更时,年薪收入的结算日期以上级组织部门下达调令的月份为准。7、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任职期间如有虚报谎报经营业绩,多领年薪收入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多领金额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人纳入企业内部分配的范围。在建立风险机制、交纳风险金的前提下,他们的工资收入可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60%一70%(个别岗位重要、贡献大的成员可按80%)的幅度发放。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同意后实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备案(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方案报市国资办备案)。9、本试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国资委同意后修改。10、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11、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一九八六年以来,我市以经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为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稳定职工、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自治区桂政发(1991)73号文件,促进我市养老保险事业协调稳步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凡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须经国务院和自治区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当地社会统筹。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调查测算,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力争1992年底前实现。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摹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开支。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职工个人按标准工资分档缴纳,标准工资在70元以下的缴费1.5元。70—100元的缴费2元、10l—l30元的缴费3元、l3l—160元的缴费4元、16l—190元的缴费5元、191元以上的缴费6元。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调升再逐步提高。三、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按桂政发(1991)73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暂不作变动。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新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一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一定照搬全民企业的办法,应结合集体企业的实际,在统筹的范围、项目和待遇标准等方面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劳动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要建立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积累率暂定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社会保险部门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积累基金主要用于退休高峰期和各种风险的支付。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五、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如有侵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六、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由银行根据桂政发(1991)73号文件的规定,按企业工资顺序代为扣缴养老保险基金,免签收缴合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得减免。劳办部门要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证》的签发和审核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缴。处于停产、半停产暂时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要通过申请,经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到期连同利息一并补交。对逾期不缴的,每延期一日加收3‰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包、租赁企业要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七、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要抓紧调查研究,先在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的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暂按原办法执行。对农村户口的临时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暂时维持原状。九、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南宁市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按2%的比例提取。武鸣、邕宁两县根据实际需要由县、市劳动部门决定。要健全管理制度,从一九九二年元月起,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预决算,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十、加强领导。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俭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体改、审计、保险、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和办公室成立后,原有的“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同时撤消。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授权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和《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桂政发[1990]113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镇待业人员劳动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一、关于拓宽就业门路,安置待业人员就业今后,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招工安置部分待业人员外,应更多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为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造良好的环境。1、各主办单位对现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含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其他集体企业,以下称“劳服企业”)要加强管理,扩大生产经营,提高效益;发挥其在安置就业中的重要作用。2、凡现有待业人员在15人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应开办以安置职工子女为主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主办单位要从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场地等方面大力支持,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劳动部门要及时审批。3、组织城镇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或到市郊、乡村从事种养为主的开发性农、林、果业生产。4、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外桌劳动力管理的暂行规定》,尽可能减少使用外来劳动力。劳动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审批手续,腾出岗位安置待业人员就业。5、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加强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开展全方位的劳务输出,安置待业小员就业。6、鼓励和帮助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一、关于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劳服企业享受以下减免税优惠政策:1、从1990年起,新老集体企业当年安置人员占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商业企业二年),其中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装卸、搬运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二年(从事劳务的免征营业税三年);达到30%,达不到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达到lo%,达不到3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2、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审批后,仍可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3、企业经市经委审批立项,利用国家就业经费和向银行申请的技借贷款的项目投产后,可用新增折旧和新增利润归还贷款。4、劳服企业所需:场地,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5、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所属就业培训中心举办或委托其他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及其他实习厂(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免征税收规定执行。凡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劳服企业减免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级税务机关审批。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应按规定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1、在注册资金上从优。劳服企业在有经济能力的单位担保下,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的50%,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给予注册登记。2、在经营范围上从优。除国家规定计划调拨产品和专管专营商品外,凡放开的产品、商品均可放宽经营。在主营的情况下,兼营其他。3、对待业职或城镇待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在登记注册时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应主动给予咨询、指引,并优先给予办证。四、关于多方筹措资金1、市财政从今年开始,对劳动就业经费适当增加投入,扶持劳服企业。2、劳服企业的主办单位应该从自有资金中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可以作为借用款由劳服企业按双方约定分期归还,也可以依法作为投资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报经市国有资产局审核评估后,由劳服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清,主办单位也可以采用出租形式,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3、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按有关规定,对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劳服企业在信贷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贷款利率适当给予优惠。4、劳服企业可以通过入股分红,带资就业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职工八股,股金为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对企业盈亏负责,可以享受股金分红,但当年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额的15%,超过部分为个人股金增值。职工集资可以按银行同期储菩存款利率增加20%付息,列入成本。职工所得的股息和利息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发生亏损,须用股金弥补,但当年弥补额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下年盈利的税后留利,先填还股金的亏损部分,后分配。职工入股股金可以逐步偿还或内部转让、馈赠、继承、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退回其入股股金。五、关于物资供应1、计划、物资部门要帮助劳服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问题。凡纳入计划的产品所需物资按隶属关系纳入主管部门,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没有纳入计划的,计划、物资和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在可能条件下予以调剂解决。2、对劳服企业经营范围的商品,商业部门在货源上要予以照顾。3、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供销部门,负责劳服企业的销售服务和部份物资供应。4、凡是企业自行协作、串换和议价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允许企业优质优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5、在劳服企业的从业人员的粮食定量自工作之日起,由居民定量改为工种定量,企业按工种给粮差补贴,费用列入成本开支。六、关于劳动人事和工资劳保1、劳服企业招收工人时,必须办理录用手续,建立档案。要按“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录用培训结业人员。2、劳服企业可以从本市户口的大中专、“五大”毕业生中聘用管理和技术人员。受聘期间,工资待遇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或由企业与受聘人员商量确定。凡技术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同样评授技术职称。3、劳服企业的主办单位可以委派干部、工人到劳服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被委派人员可保留其在原单位的身份和待遇,离退休后回原单位享受离退休待遇。4、劳服企业没有执行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其计税月标准工资可调整到100元至l40元(不含加班费和各种补贴),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实行计件工资的,凡产品成品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工资增长的幅度不高于利税增长的幅度,职工工资收入(包括计件超额工资)可计入成本。5、劳服企业劳保费用,包括退休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退职金、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可在营业外列支。6、劳服企业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比照大集体职工有关规定执行。劳服企业的职工,被直接招收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工人,在劳服企业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7、劳服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临时工都要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费用,可在营业外列支。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和管理。七、关于加强就业培训1、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继续发展各类形式的职业培训,扩大就业前培训规模,增加适应社会需要的培训项自,提高求职者的专业技术素质,为社会提供各类合格的劳动力。2、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培训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检查指导。对达不到质量要求、不适应社会需要、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要坚决制止。就业培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八、关于维护劳服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l、劳服企业坚持谁办谁管的原则,不得随意划走和平调资产,不得随意改变隶属关系。2、除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个体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不按有关政策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收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九、归口管理劳服企业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现有或新开办的,以安置待业青年和富余职工为主的集体企业,凡经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可的,不论其名称如何,统称为劳服企业,归口县、城(郊)区、行业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并享受劳服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十、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劳动就业工作是一项事关政治、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大局的长期战略任务,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劳动就业工作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市、县劳动服务公司是同级政府劳动部门领导下的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手段,切实搞好社会劳动力的管理,进行就业指导、介绍,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就业,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服企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关心劳动就业工作,相互配合、协调解决好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我市劳动就业工作。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现将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增强企业活力,以保障退休职工生活,逐步实现劳动保险社会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统筹范围1、驻南宁市的国务院各部属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南宁地区驻南宁市所属企业;南宁市所属的国营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均属统筹范围,应参加南宁市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2、邕宁、武鸣两县企业的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由两县政府研究决定。未列入上述统筹范围的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统筹范围。第三条统筹基金的项目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统筹基金包括以下项目:1、退休费、离休费、退职生活费;2、粮差补贴;3、物价补贴;4、民族地区补贴;5、按国发(85)52号文的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发给15元的生活补贴费。6、我区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生活补贴;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抚恤费。未列入上述统筹项目的其他费用,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第四条离休、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待遇1、参加统筹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l号文件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及享受相应的待遇。2、因工伤、因病要求提前退休,退职的,均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未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而提前退休、退职的,均不得列入统筹基金开支范围。第五条统筹基金的筹集l、根据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和第三条规定的统筹项目的实际需要,统筹基金按企业月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缴纳。2、各单位应以上月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当月的统筹基金,并于每月lo日前填写统筹基金月缴款报表上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审核,由市保险所委托银行以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收取统筹基金。3、为使统筹:基金能适当调剂、周转,各单位应先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4、各企业单位缴纳的统筹基金在上缴所得税前从营业外列支。5、各单位应按时、如实缴纳统筹基金,工资总额的组成,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执行,不得少报,如发现少报的,除补交应缴的部分外,并加收百分之五的罚金。如逾期未缴的,须每日增缴未缴部份的于分之一的滞纳金,罚金及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打入成本或在营业外列支。6.亏损企业缴纳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应向市保险所提出缓缴报告,经核实后,报市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酌情缓缴。每次缓缴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并按统筹基金存款利率计收利息。第六条统筹基金的管理1、由市保险所向开户银行设立统筹基金的帐户储存,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2、由市保险所建立《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手册》,各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前五天持手册及退休费发放表市保险所核拨。3、各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关、停、并、转等变动时,由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单位,并通知市保险所办理转移手续。4、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问题,按破产法有关规定办理。5、统筹基金的提取、上缴和给退休职工发放退休金及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等具体业务,由各单位的劳资、财务等部门办理。第七条管理机构1、成立南宁市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付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经委、计委、财政局、税务局、总工会、市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和处理统筹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性的问题并对统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2、市保险所是统筹基金的管理机构,属市劳动局领导。市保险所有权到参加统筹的单位检查有关帐目,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市保险所应按季度将执行情况汇总报市劳动局,并抄报区保险所、市财局。3、市保险所按月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业务费用。第八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第九条国家或自治区对退休统筹基金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或自治区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由市保险所负责组织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现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73号文批转区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_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我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有关工资基金计划管理事项规定如下:一、我市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按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分解下达到市属基层单位及邕宁、武鸣两县的。并抄送人民银行及开户银行监督支付,由财政、审计、税务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贯彻执行。二、各单位应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扣除年初以来已开支部份,将结余额分季(或分月)逐项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作为开户银行支付工资的依据。邕宁、武鸣县由县劳动部门在一个月内将市下达的工资总额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由单位分季(或分月)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超过规定时期不下达的,开户银行拒予支付。两县在给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除抄送县计委、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及开户银行外,应同时抄送市劳动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各单位应在每年末向银行买取次年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三、在自治区未下达当年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前,由市、县劳动局在元月发薪前,应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加上合理增资部份,扣除其中应扭出的不合理部份后,下达一至三季度的工资总额计划,基层单位根据市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自行分季(或分月)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送主管部门审核,开户银行凭此监督支付。待自治区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四、奖励基金的提取,应按先提后用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的比例提取,按规定发放:奖金发放(企业单位包括从奖励基金中开支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在免税限额以内的,由单位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填写支付金额(但不得超过本月度或本季度工资支付计划)向开户银行提取,超过免税限额再发放的奖金,应坚持先税后发的原则,凭税务部门缴纳奖金税的票据,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即可向开户银行提取。对建立基金制度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从经费包干结余中建立奖励基金的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比例提取。五、企业加班工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22号《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6]59号新修订的“十二条”和桂政发[1986]145号新“十二条”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市政府和市经委、市劳动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申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经委,劳动局备案,在工资总额中列支,超过免税限额再发加班费的,凭税务部门缴纳奖金税的票据,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填入工资手册,银行予以支付。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以及对外营业的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应从严格控制,确因营业需要利用公休、节假日加班的,需编报计划申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方可支取。六、区内干部、工人工作调动时,调出的,由调出单位持《工资基金手册》及经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局签章的工资转移卡(单)到开户银行核减工资额,调入的,单位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凭调出单位开具的工资转移卡到劳动部门核增工资额。各单位因招工、大中专生、技校生分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以及落实政策回收人员,或因自然减员、辞退职工、由单位持增入凭据或减员审批表,在每年五月、十一月到劳动人事部门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七、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转帐或内部转帐,均应将支出项目分项填写,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列支;不属工资总额组成的各种开支,不应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列支。八、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市、县劳动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不许突破,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必须申述理由,,经主管局核准后报市劳动局核增,一般在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九、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市执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吉航运枢纽百色市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右江区、田阳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那吉航运枢纽百色市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那吉航运枢纽百色市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那吉航运枢纽库区移民补偿资金,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规定及要求,结合那吉航运枢纽库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那吉航运枢纽库区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以下简称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第三条资金管理使用原则:(一)分级管理。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实行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二)专款专用。移民补偿资金必须按照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及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非移民项目和其他库区移民项目不得使用本库区移民补偿资金。(三)专户管理。在市、县(区)财政局设立“那吉航运枢纽库区移民补偿资金财政专户”,移民部门设立“那吉航运枢纽库区移民补偿资金专户”。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移民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移民迁建、专业项目补偿、库底清理、实施管理等。(一)农村移民迁建费: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库区淹没征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主要用于淹没区农村生产安置的土地调整和开发、个人林木补偿等。2.零星果树和树木补偿费,用于农村被淹没征地的个人或集体零星果木和树木补偿。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用于农村被淹没的主房、杂房、围墙、晒场、猪牛栏、粪池、水池、沼气池、水井、有线电视、电话、水泥台阶、坟墓等的补偿。4.水利水电设施恢复改建费,用于渡槽、水利渠道复建及改造水利渠道等配套设施建设。5.居民点征地费,用于农村移民居民点新址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费。6.农村移民基础设施恢复费,用于农村移民居民点新址的场地平整、屯内道路、排水、供水、供电、挡护、膨胀土处理等工程建设。7.搬迁运输费,用于农村移民搬迁运输补助。(二)专业项目恢复费,用于专业项目的复建或补偿。(三)库底清理费,用于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卫生清理与消毒、坟墓清理、林木的砍伐与清理、灭鼠等。(四)其他费用:1.实施管理费,用于开展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办公、差旅、业务接待、交通、会议费以及改善移民部门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等费用。2.移民机构开办费,用于解决移民部门的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以及差旅、业务接待、交通、会议等费用。3.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农村移民的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培训开支。(五)预备费,用于解决移民安置实施中不可预见又必须解决的有关问题。(六)利息。上述(一)至(五)款的费用在拨付过程中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用于移民安置项目。第三章计划及审批第五条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一)移民补偿资金必须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使用。没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不能使用移民资金。(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县(区)移民部门负责编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移民办公室。市移民办公室审核汇总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到县(区)移民部门,并按月向广西西江航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西江公司)报送项目投资实施完成情况。(三)经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移民补偿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一)各级移民部门必须坚持单位法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二)市移民办公室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提出拨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拨到有关县(区)财政专户。属市移民办公室的经费,拨付到市移民办公室专户。(三)县(区)移民部门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投资实施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拨付到移民部门移民资金补偿专户。1.个人补偿补助费部分,由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到镇(街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兑现到移民个人。2.集体补偿费部分,经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将补偿费直接拨付到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专户。使用集体补偿费需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时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审查,送县(区)移民部门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3.安置点建设费用部分,经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到镇(街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按照七级审定的项目及投资审批使用。4.库底清理费部分,经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市批后拨付到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使用。第七条预备费的使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经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移民办公室和西江公司共同审批。第八条存款利息用于移民安置项目的,由县(区)移民部门提出,报市移民办公室审批。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九条县(区)按照上级分解的移民补偿投资在审定的项目内控制使用。其中库底清理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包干使用。第十条镇(街道)负责填写《移民个人补偿手册》,为每户移民在银行(信用社)办理移民补偿存折,并将补偿费转入移民户存折。与开户银行(信用社)商议,引导搬迁的移民按建房进度领取补偿费。第十一条县(区)移民部门负责将移民补偿资金分解到水库淹没涉及的镇(街道),填写《移民集体补偿手册》,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信用社)设立集体账户。与开户银行(信用社)商议,根据生产开发项目及进度兑现,确保移民集体补偿资金用于生产安置。第十二条专项设施迁建、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的工程造价的90%,扣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结清。第十三条实施管理费(扣除西江公司参与移民安置工作分配的15万元),按市移民办公室15%、县(区)移民部门85%比例分配。技术培训费按市移民办公室10%、县(区)移民部门90%比例分配。县(区)所得的实施管理费按农村移民迁建费和库底清理费投资之和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技术培训费按农村移民迁建投资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财务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移发(2002)72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会计核算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桂财会[2002]16号)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市、县(区)财政局为移民补偿资金收入、拨付的管理单位,移民部门为移民补偿资金使用核算单位,镇(街道)为报账单位。第十七条镇(街道)及有关实施单位要按月定期到县(区)移民部门报账。第十八条移民补偿资金的结算。(一)个人补偿补助费。由镇(街道)与移民户结算后再依据有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二)集体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三)居民点征地费。由负责征地的部门凭相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四)专项设施复建、移民安置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款。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凭审批资料和相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同时向移民部门提供施工合同和合法的竣工审计等资料。(五)库底清理费。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凭相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六)其他费用(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由负责实施单位凭有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镇(街道)要督促有关村组将集体补偿费的收支情况上墙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条县(区)移民部门应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移民部门对下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审计部门要把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进行审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移民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培育一批工业利税大户,进一步扩大我市财政税收来源,调动企业积极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市属工业企业范围包括两县五城区、开发区和投资区所属工业企业(不含中央、区直、地区工业企业)。第三条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市属工业企业,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企业获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当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二)实现利税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且考核年度增长不低于5%或上一年度实现利税同比下降,但考核年度增长幅度弥补上年度降幅后,增长不低于5%;(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有盈利;(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成本和利润,且年末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三项合计金额比上年减少(或持平),产成品存货和应收帐款合计增幅低于销售收入增幅,当年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五)没有发生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第五条获奖企业分别按下列等级计算奖励一名正职领导奖金或同等价值实物:(一)实际上缴税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五奖励。(二)实际上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二至万分之十奖励。(三)实际上缴税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五至万分之十二奖励。(四)实际上缴税额9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二十至万分之十五奖励。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实现利税,指企业实现利润、应交增值税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项之和。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实际上缴税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企业实际上缴税额不包括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查补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第八条市本级所属的企业利税大户奖由企业自行申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签署意见,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本级所属的企业,利税大户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同级经贸局(产业处)、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第九条申报利税大户奖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经有关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申报表;(二)经市财政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三)经税务部门核实的纳税缴款书。第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市本级利税大广及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本级利税大户分别向同级经委(经贸局)、财政局提出上年度的奖励中清。第十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市财政支付企业一名正职领导的奖励金额。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由企业根据企业章程或规定自主决定,奖金由企业自筹。其中正职领导可以按市财政奖励额的100%计奖,副职领导可以按60%计奖。第十二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奖。计奖月份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少于15天的,当月不能计奖;超过15天的,当月可以计奖。第十三条获奖企业凡经审计对定为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收回获奖金额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商业管理的通知
-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市已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并存的商品流通体制新格局,这对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搞活流通,并把商业经营活动进一步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市政府决定加强本市全社会商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有关商业流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商业流通的体制改革,健全法规、保护合法经营,制定发展规划,促进商业流通持续、健康、协调地发展。提高商业管理水平,建设现代化商业流通行业。二、管理机构市财贸办公室为本市统一管理社会商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并设置社会商业管理处,行使管理社会商业的职能。城区和两县一郊应明确由一个机构行使管理本县(区)全社会商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市社会商业管理处对两县一郊城区的社会商业管理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协调。三、管理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都受市社会商业管理处统一管理。四、管理内容遵循“统筹、协调、监督、服务”的原则,实行宏观管理。(一)研究制订本市商业经营活动的方针、政策,实施商业流通体制、管理体制的改革。(二)研究拟订本市商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流通规模、市场结构和各项有关计划。(三)研究预测全市城乡消费品市场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重要商品的流通。(四)协调各系统,各种流通渠道、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市社会商业的所有制结构,行业结构,批零结构等。(五)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搞活流通的措施,加强市场管理、监督和检查,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研究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企业等级和技术等级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七)负责指导和协调组建行业协会。(八)掌握社会商业统计资料和商业信息,并组织信息交流。五、管理手段(一)参与本市商业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并根据商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的检查监督,实行依法行政。(二)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发布商业行政命令。包括:确定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供应政策,规定各类商品的经营环节、批发渠道和市场责任。(三)会同工商、物价、计量、卫生等部门对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配合统计、审计、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社会商业各类行业协会的工作。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的定点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促进肉品流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和管理:(一)坚持国家规定的定点屠宰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方便群众的要求,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若干个布局合理,标准化的屠宰厂建设方案。屠宰厂建设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经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建厂条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进行,同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场地使用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同规划、工商、国土、环保、农牧、卫生、消防、技监等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环保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规范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定点资格。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予施工建设,并报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工商、农牧、卫生、消防、技监等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中领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3、定点屠宰厂(场)在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后,向卫生、工商、农牧、环保、消防、税务等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有关证照,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三)规范市区现有定点屠宰厂(场);1、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规范,严格按照屠宰工艺流程的要求,食品卫生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规范的规定操作;2、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文和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整顿和规范市区小型屠宰场。这些小型屠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加强管理,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对其屠宰量进行核定。凡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及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文规定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3、严格实行检疫检验制度。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对屠宰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全国统一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方能出厂。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三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屠宰经营环节:(一)放开生猪批发环节,取消固定生猪批发商。鼓励公平竞争,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议价成交,只要有能力并取得合法经营生猪批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厂(场)进行生猪交易,大力支持养殖基地、猪场、农户、零售商参与生猪批发交易;(二)减少屠宰环节的各项费用。严格执行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自定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严禁在屠宰环节征收市场零售环节的收费;(三)适应肉品零售商的需要,延长屠宰服务时间;(四)增强屠宰厂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肉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区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要创造条件,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为生猪供应商(批发商)开展代批生猪、代收款等有偿服务,解决他们经营生猪批发和肉品交易过程中的问题。第四条规范肉品市场,加强肉品流通管理:(一)建立健全肉品凭证上市制度。肉品零售商所销售的鲜肉必须具有《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凡没有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及动检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的肉品,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处罚。(二)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市场的责任。按照“谁开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对其开办市场的管理责任,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检查,发现市场内有经营私宰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经营私宰肉品的零售商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三)设立肉品市场专管员制度。市场专管员负责对肉品市场购销进行管理,把好猪肉入市关、销售关,制止违法交易,协助工商、卫生、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肉品市场专管员由工商部门选配,并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工资由市场业主支付。市场零售肉摊在20摊以下的设1名市场专管员,20摊以上的设2名市场专管员。每季度工商部门组织评比优秀市场专管员,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不称职的予以撤换,违纪违法的将依法查处;(四)工商部门与各市场的肉品零售商签订“放心肉”经营责任书,肉品零售商必须承诺不销售私宰肉。对“放心肉”进点数达标的市场给予表彰;对经营“放心肉”达标的经营户授予“放心肉”摊位标牌;(五)强化肉品采购登记制度。使用家畜产品的单位与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签订使用“放心肉”责任书,严禁酒楼、饭店、宾馆、食堂及肉品加工等用肉单位采购私宰肉,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五条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一)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三)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生猪和肉品检疫监督工作,以及加强对肉品市场未经检疫检验肉品的查处工作;(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肉品的卫生监督以及宾馆、饭店、食堂、肉品加工等用肉单位采购、使用肉品的监督管理;(五)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的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六)国土、规划、环保、物价、技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一)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处理;(二)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屠宰厂(场)隐瞒屠宰数量,偷逃国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四)定点屠宰厂(场)采取给予等手段,垄断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五)肉品经营者销售的肉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六)食品市场开办者、定点屠宰厂(场)和肉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理;(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八)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完善各项保障管理机制:(一)调整和充实南宁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商业贸易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商业贸易局局长担任。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讨论解决屠宰经营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加大打击私宰窝点和销售私宰肉的力度。不定期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每年组织4—5次联合执法.对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市场实行长效管理。联合执法队伍由市商贸、工商、公安、动检等部门组成;(三)加大“放心肉”工程宣传的力度。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工具宣传打击私宰家畜违法行为和肉品市场管理方面的内容,使得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私宰肉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私宰肉,购买“放心肉”.为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四)每年从市财政拔出屠宰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经费预算并安排:主要用于联合执法工作经费;肉品市场管理工作经费;表彰奖励在屠宰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以确保生猪屠宰与肉品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 市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南宁市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改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当前先在试点企业贯彻执行,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商业流通企业实行“四放开”,是深化商业流通改革的重要措施。请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试点,由点到面,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具备条件的商业、供销、粮食、饮食和商办工业企业,实行“四放开”改革,要切实抓出成效。南宁市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开”改革试行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南发[1991]39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业流通体制改革,搞活国合商业企业,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发展经挤,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商业流通企业有计划地进行经营、价格、分配、用工“四放开”改革,特提出如下办法:一、“四放开”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1、“四放开”改革的目的。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发挥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作用,把企业推向市场。在落实企业经营、价格、分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强化管理、转换机制,增强活力,逐步成为多渠道竞争中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商品经营者。2、“四放开”改革的总原则。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国家对企业有限度,有内容的放开,其总的原则是:“放而有度,活而有序,政府放权,部门监督,企业管严,经营搞活”。3、“四放开”改革的适用范围。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集体商业、商办工业、饮食服务企业、以及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商业。农资、粮食、医药等经营专营商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企业,也可按照“四放开”的原则和精神深化改革。4、“四放开”企业应努力做到的标准:一是企业经营活力增强,经营观念转变,经营结构,合理,经营规模扩大,经营特色形成;二是管理素质得到提高,企业在计划、购销、库存,费用,资金、劳动等基础管理方面切实得到加强;三是职工素质得到提高,经营者、职工的智慧、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四是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上交税利和企业积累逐年有所增长,资金周转加快;五是社会效益和企业信誉明显提高,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店容店貌等大为改观。二、关于经营放开方面5、经营放开的原则。在坚持搞好主营业务前提下,按照市场导向,调整结构,开拓经营,扬长避短,工业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放开企业的经营。6、调整经营结构。企业应根据市场变化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经营结构、商品结构和库存结构,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宜专则专,宜全则全,宜精则精,增加适销对路商品和名、优、特、新、精、廉商品经营、以适应城乡市场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7、扩大经营范围。企业可扩大经营与主管业务相关的配套商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人员、技术、资金、闲置设施和环境条件,在统一行业管理,符合网点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开拓新的经营项目。8、改进经营方式。零售企业在坚持零售为主前提下可兼营批发、加工、服务等业务。批发企业可实行批零结合,经营服务结合,工商、商商结合,内外贸易结合。大力推行“代理制”,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展委托代理进出口、易货贸易、边境贸易等业务,引进外资技术和管理,发展外向型经济。9、拓宽经营渠道。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购销对策形式、区域和组织自己的购销网络,即可从工厂、批发商业和集市进货;也可同国营、集体、私营及合资企业开展购销业务。10、灵活结算方式。企业在购销业务中,可采取多种结算方式,方便业务活动需要。特殊情况需要向个体户进货的,经开户银行核准可采用现金结算。企业小额进货,应按规定索取发货票,对少数特殊情况没有发货票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补交营业税。三、关于价格放开方面11、价格放开的范围。商业零售企业除国家和自治区管理价格的商品按规定执行外,其余商品价格全部放开;批发企业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主要生产资料价格和服务性收费,由物价局审定外,对其它商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放给企业,由企业自主定价。放开价格的商品目录,由市物价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视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趋势适时调节。12、价格放开的原则。放开价格的商品,由企业按照价值规律,市场供求规律自主定价。坚持明码标价,一货一签,活价促销的原则。商品标签仍实行红、蓝、绿三种色度管理。13、国家定价。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由进货部门提供依据(发票合同),企业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差率核定,并严格执行。14、企业定价。除物价局规定的商品外,企业经营的其它商品,由专职物价员核定价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存档备查。15、部门定价。企业可将一部分商品定价权下放到经营部,实行部门经理责任制,由部门经理或专(兼)职物价员根据市场、季节和商品的花色、品种、质量等情况核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并报企业物价部门存档备查。16、柜组定价。对少数经营风险较大的商品或库存积压商品,实行综合差率(中准价)管理,由柜组营业员直接与顾客面议价格。个别零售企业,可开设议价专柜,实行专一柜收款,凭票提货。17、活价促销,搞活经营。要加强价格的调查、预测和交流,按照价值规律,供求状况,消费心理,用好用活季节差价、批零差价、花色差价、品质差价和区域差价,做到有升有降,活价促销。四、关于分配放开方面18、分配放开的原则。在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三兼顾”和按劳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两个方面的关系,把企业分配与经济效益增长挂钩,职工收入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挂钩。在保证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内部的自主分配权,职工收入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19、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挂钩办法,保证完成承包任务。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可实行总挂总提。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实行工效挂钩。全民企业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市工改办、财政部门审批;集体企业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市工改办、税务部门审批。20、百元销售额工资含量。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国营零售(含零兼批)盈利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保证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库存商品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以企业上年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核定的加班工资+奖金)与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挂钩,测算出百元销售工资含量,企业按销售实绩提取的工资总额,允许进入费甩。上交税利下降的,只能按上年比例进费用。有条件的集体企业经批准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21、联销联利计酬。一般中小型盈利企业,可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上条)同销售总额和利润总额双挂钩办法,其中与利润挂钩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按实现销售,利润实绩分别计提工资总额,允许进入成本。饮食服务行业按市里有关规定实行提成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22、销售、利润等指标基数的确定。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经济效益稳定的,可按上年实绩,加上一定递增比例确定。经济效益不稳定的,可按前两年或前三年实绩平均数合理确定。不论实行何种办法,必须因时因地制宜,指标要体现科学、先进、合理。分别全民、集体,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工改办、财政或税务部门共同审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奖金全部进入成本的,税后留利不再提取奖励基金。23、改进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企业内部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劳酬挂钩原则,做到工资全浮动或大部分浮动,克服平均主义。企业对部门可实行联销计酬或联销联利计酬,同时考核毛利率、费用率,资金周转、库存结构等指标。对少数亏损、微利或经营难度大、风验较大的部门,可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包死基数,超额分成或包死基数,超额全留,完不成任务用风险金进行抵补。24、完善部门到职工的分配办法。对柜组、营业员实行百元销售工资含量,将销售额考核到柜组或个人。在确定百元销售工资含量办法时,要考虑职工基础工资、工龄、服务、服务技术等因素,可实行“同一含量、不同系数”,“基数内不同含量,超基数同一含量”和“基础、职务、工龄工资加同一含量工资”等办法。对进货人员实行联毛利、差价和商品适销率计酬;对管理人员实行企业(部门)效益与岗位工作职责双重考核办法;对批发人员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考核到人、分配到人,采取联销联利、联差率计例和目标奖惩办法;商办工业企业职工可实行适合自身特点的计件工资制。五、关于用工放开方面25、用工放开原则。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词”的新型用工制度的要求,在企业推行内部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或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内部待业的原则。26,企业自主招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编报用工计划和招工简章,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培训、后就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劳动部门划定的招工地区内,自主招收新职工(从农村或市外招收职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调动职工,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搞好服务。27、内部建立“三制”:一是内部全员合同制,企业所有正式职工,均应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并与企业签定上岗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原身份作档案保留,合同期限按“照顾老职工、保护依靠中年职工和业务骨干,鼓励青年职工”的原则,灵活处理。二是干部聘任制,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要求,公开择优招聘干部,打破现行干部和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的界限,按干部管理权限签定聘任合同。三是内部待业制,对经考核,达不到上岗要求和优化组合后下岗的职工,实行内部待业。28、企业实行“三岗”。经考试、考核合格,优化组合上岗者为“在岗”;考试考核不合格或组合下岗培训后上岗者为“试岗”;违纪下岗、试岗不合格者为“待岗”。职工待岗期间,由企业组织学习、培训,并按不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民政救济标准,发给生活费。29、辞职和辞退。按照有关规定,职工有权辞职自谋职业,辞职者需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并持辞职证明书到所在城区办理待业登记,企业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合同制职工按国务院国发[l986]77号文执行)。企业出资送培并规定有服务期限的职工(即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和送外地学习培训人员),应按规定向企业交纳适当的培训费。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本企业实施细则办理,经领导集体讨论,职代会通过,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被辞退者凭有关证明;到所在城区办理待业登记,享受待业保险。30、劳动争议仲裁。企业与职工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处理违纪、辞退等所发生的争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强化企业内部管理31、放管结合,活而有序。“四放开”企业在政府放权、搞活企业的同时,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调控功能和自我约束能力,保证企业行为健康、合理,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32、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企业应根据“四放开”后的新形势,围绕生产、经营、服务这个中心,及时调整组织机构,合理安排劳动力,精减二线人员,充实一线人员,开拓新的业务项目。对不适应“四放开”要求的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及时充实和调整。33、建立健全进货分级分权管理制度。“四放开”企业必须加强进货管理,按照以进促销,勤进快销原则,保证库存商品的数量、结构合理。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管理情况,建立适应自身特点的进货分级分权管理制度,严格把好进货计划、进货合同、进货结算“三关“,防止“病从口入”和库存积压。34、建立健全资金定额有偿使用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均应建立内部银行,实行资金有偿使用。根据各部门经营情况核定资金使用定额,保证重点部门和重点商品经营需要。及时搞好企业补资、结算和清欠工作,防止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5、建立库存有问题商品定期审计制度。企业要按季清理、审计库存商品结构,部门和柜组应按月组织自查,及时发现、处理有问题的商品,防止虚盈利润和财产损失。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和商品情况,核定控制指标,把有问题商品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处理有问题商品的损失,由企业或部门自行消化。36、建立价格管理领导负责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定价”原则,实行企业主管领导负责制,设立物价职能部门,配备各层次的专(兼)职物价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严格考核,并与奖惩挂钩。37、建立定、调价管理制度。企业商品的定价、调价,削价和报损,必须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有关部门填写定、调、削价表和报损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一般削价和报损商品,必须由部门领导或企业领导审批;金额较大的削价、报损,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批准。同时建立相应的价格档案管理制度。38、建立价格、计量监督检查制度。企业内部要建立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物价计量监督制度,在加强内部制约的同时,应面向社会接受物价管理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39、建立企业工资(奖金)考核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在坚持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法。企业提取工资奖金,需要如实填报主管部门制定的工资奖金考核检查表,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税利等经济指标和库存结构、提资依据、提资总额等内容。由主管部门按月考核检查,半年组织审计,实行当月预提、按季清算构管理办法。40、建立风险工资调节制度。企业所提工资总额高于去年同期水平,应将高出部分拿出一定比例建立企业风险工资基金,主要用于淡、旺调节和解决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分配不平衡问题,可以跨年度使用。职工收入高于上年同期,收入的,应将高出部分留出一定比例建立职工收入风险储备。同时建立人头工资卡片,年终决算,可全部兑现给职工。4l、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四放开”企业应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搞好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建立必备商品目录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缮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严明的服务规范,并且严格考核,与分配挂钩,对其它成份的社会商业起好示范和导向作用。42、建立职工权益保障制度。企业在加强劳动管理,合理使用劳动力的同时,要把工作着眼点放在相信职工,尊重职工、依靠职工上来。一相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障《企业法》等有关国家和地方法规所赋予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检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后,企业对职工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落实情况,由法人代表每年向职代会作出报告。七、加强“四放开”改革的领导43、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我市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改革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由点到面,分类指导,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凡具备条件的商业、供销、粮食、饮食和商办工业企业,都要制定方案,进行“四放开”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深化改革,搞活企业。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切实加强思想发动工作和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报导改革进展情况、新鲜经验和典型事例,有的放矢地解决好少数干部和职工群众中存在的模糊认识和思想疑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4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是全市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改革的组织。决策、协调机构。指导小组所属办公室,是具体负责“四放开”改革的日常工作班子。各经济综合部门以及公安,交通、城管、卫检、文化等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搞好“四放开”改革。凡涉及“四放开”改革的有关文件,均应事先报送市“四放开”改革办公室征求意见,以便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各县和市级主管局(社)“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本地区(系统)商业流通企业“四放开”的组织、决策和协调工作。45、“四放开”报批程序。实行“四放开”改革,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制定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审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在企业主管部门及有综合部门的指导下实施。46、依靠发动职工群众。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是推进“四放开"改革的基础。试点企业的各项改革,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集中广大职工的智慧,企业重要制度和办法,都要交给职工讨论,并由职代会通过,使改革的方案和措施成为领导和职工群众意志的统一。试点企业的党、政、工、团组织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搞活物质利益分配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对全体职工进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奉献精神,艰苦创业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培养和造就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47、“四放开”改革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商业流通主管部门和实行“四放开"改革的企业,应将“四放开”改革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部门和企业,实行“五定”工作目标责任制定领导,定部门、定任务、定时间、定奖惩,并按期考核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效果,使“四放开”改革紧张有成效地进行。本办法由市“四放开”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贯彻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体改办和市财金贸办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企业领导体制,进一步完善经理负责制,转变企业内部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巩固和发展商业体制改革的成果,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商业、供销、粮食、蔬菜系统中已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都要同时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一、制定目标的原则1、要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坚持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在保证上交国家利税增长和企业发展有后续能力的前提下,职工收入相应有所提高,真正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2、要树立长远观念,把企业的眼前利益、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结合起来。在认真抓好企业经营的同时,把足够的注意力放在企业的长远发展上,做到干当年,看本届,想长远,不断提高企业索质,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3、要实事求是,既要充分考虑企业现有的经营能力和经济状况,又要坚持目标的先进性,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瞄准。二、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1、经营发展目标:任职期间企业的销售(营业)总额,经营品种(服务项目)所达到的水平及分年度的目标。2、经营效益目标:任职期间企业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人均劳效。人均创税利、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流动资金利税率等所达到的水平及分年度的目标。3、管理目标:任职期间加强企业管理的项目,管理上等级的规划;及其组织实施的具体措施。4、质量目标:任职期间企业实现服务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包括正常服务工作的规范,多功能服务规范和现代技术服务规范,以及实现规范的具体措施。5、扩大经营目标:任职期间企业每年增加固定资产,完成的门店(仓库)和其它服务设施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发展横向联系,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等方面的项目,投资金额,发展进度9预测效益等。6、职工培训目标:任职期间企业对职工开展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谢,提高干部职工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7、职工生活福利目标: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的收入,改善劳动条件,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三、制定目标的程序第一步,由经理根据国家的政策,国家计划和本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按照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提出任职期间各项目标经营发展的书面意见,在征求企业党委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拟定正式任期目标方案上报主管局。第二步,由主管局会同市财政、税收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全面审定,认定后由主管局与企业正式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第三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理将上级批准的任期目标方案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并将目标层层分解到所属基层部门,组织实施。四、考核与奖惩1、为了保证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顺利推行和全面落实,由主管局负责对经理任期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职期满进行全面评价,每次考核结果都要写成文字材料,同经理见面,并将考核情况立卷存档,作为奖惩依据。2、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调离工作时,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87]13号文对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办理审计手续,对其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作出正确评价。3、凡全面完成年度责任制目标的,经理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在任职期内,经理能够全面完成任务和达到任期总目标的,经主管局确认,可以用本单位的升资指标晋升一至两级固定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批准后执行,同时可以连任。如经理的工资级别已达到企业等级规定的最高极限者,则由主管局报请市政府审批可给予一次性奖励。4、凡是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经申报企业主管局批准,可试行《关于国营商业企业经营者经济利益问题的试行办法》。5、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经理,应扣减其年工资收入的20%—50%;对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主管局可区别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经理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五、附则1、为了保证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企业的党,政、工必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经理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企业的作用。要主动听取企业党委的意见,接受党委的监督。企业党委要支持经理对经营管理的统一指挥,协调好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职代会要广泛发动群众搞好民主管理,把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到搞好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理目标上来。2、主管办、局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对企业在施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为搞好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创造良好的条件。3、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期限原则上与经理任期很一致,一般为四年。一九八六年以前任职的经理,可以从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计算任期时间,一九八六年以后任职的,从任职之日起计算,根据上级任命时规定的任职期限制定任期目标。4、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期间,如因国家经济政策有重大变动,或其它客观特殊原因影响任期目标完成时,经理可按任期目标审批程序,提出修改或调整任期目标。5、商办工业,粮食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可按市人民政府南政发[1987]20号文《关于推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执行。
- 南宁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商业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为了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放开搞活国营商业小型企业,以增强企业竞争力,繁荣市场,拟在我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中推行租赁经营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租赁经营办法1、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按照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在国家宏观经济指导下,搞活小型企业的有效办法。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搞活企业,改革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经营方式,改革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各商业企业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小型企业租赁经营。2、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凡需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企业(指以1983年年利润十五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由主管公司拟定出租方案,办法,报经主管局会同财政局审查批准。3、租赁形式:主要采取集体(合伙)租赁、个人(家庭)租赁,租赁企业一般采取在企业内部、职工中公开招标,也可以在社会上公开招标,择优中标。承租人的条件:有正当职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守信用,熟悉本行业务,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个人承租(包括家庭承租和合伙承租)的,将个人和两位保证人的一定数量财产进行保险,作抵押(集体承租不用保人),均可投标承租。承租人的资格审查,由主管公司负责,并将承租人资格审查结果分别报主管局和财税部门备案。4、确定租赁关系后,须签订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租赁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交纳方式、利益分配、债权与债务处理等。经租赁双方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租赁合同,并经公证部门签证后生效。租赁企业,承租人必须到工商局办理更换营业执照,始能开业经营。5、企业租赁期限一般三至五年,最短不少于两年。租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租赁期间企业所有权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职工原有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不变,退休后待遇不变。集体租赁经营的企业,实行集体商业财务税收制度。个人租赁的,实行个体商业财税制度,免交奖金税。6、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双方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商具体偿还办法,列入租赁合同条款,作为处理有关债务的依据,并通知债权人和有关部门。企业租赁期间债权债务由承租人负责承担处理。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是企业租赁期间独立经营者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对租赁期间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具有如下权利:1、拥有按政策规定决定企业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包括经营自主权,财务处置权、业务决策权等。但不得自行改换原企业的主管业务,在经营好主管业务的前提下,可增加服务项目,扩大经营范围。2、有权为租赁企业的发展,按规定组织本企业职工八股,入股后盈亏共担,年度股息和红利合计不得超过股金的15%。3、有权自主使用租赁财产。。凡集体租赁的企业,用税后公积金添置的设备和补充的资金,归企业集体所有;实行个人租赁的企业,所添置的设备和补充的资金归承租人所有,不论集体和个体租赁企业需投资增建房屋的,必须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期满,增建房屋产权归出租方,但可取得适当的补偿。4、有权确定用工形式,招收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合同工、临时工、计时工,终止租赁合同后,租赁期间的录用合同,即行解除。5、有权制订店章、店规。6、有权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和办法。但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压低职工工资标准。租赁期间原有职工保留工资级别,终止租赁合同后,享受其应有的工资劳保、医疗待遇。7、租赁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规定缴纳税金、租金和有关费用外,其余部分全归承租方所有,但应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集体租赁企业的负责人,其个人与职工的收入允许有一定的差距,但一般不能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倍。个人承租所得超过三倍以上的可暂存企业作保险金,待承租期满一次结清,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8、租赁企业经批准享受国家照顾性税收政策的减免税部分,只能用于主管公司发展生产,不能用于分配。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本行业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接受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和主管公司的监督指导,不得违法经营,在租赁期间不准转业、转租或无故停业。2、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3、尊重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实行“三公开”(即经济效益,财务帐目,职工收入公开),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利益,在经营发展的基础上,职工工资逐步增加。4、原有的职工原则上应由承租者全部接收,如承租人确需减员则须由承租方按减员人数每年六百至一千元数额的生活费交主管公司作待安排人员生活费,交至合同期满为止。5、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赁费,退休、工会、教育、统筹费和主管公司的管理费(兔收的除外),待摊费用仍按规定继续摊销,上述费用在税前列支。6、承租人必须对全部租赁财产负责维护保管,损坏要照价赔偿,并实行全部财产社会保险。7、建立健全财务帐目,并按规定逐月向出租方和财税部门报送报表,按时纳税和向出租公司交费,不得拖欠。三、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出租方有以下的权利:1、督促租赁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令,纠正租赁方违反政策和合同的行为。2,按规定向租赁方收取租赁费。租赁费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占用费、网点费。固定资产占用费按现行折旧率计算,流动资金占用费按当地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网点费可根据门店所处地段,由上级主管公司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基数利润可由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微利和亏损企业的网点费,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减收或免收。3,当租赁方因经营不善,不能按期缴纳租赁费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时,有权对租赁者重新审查以至终止合同。出租方须承担以下的义务:1,出租方需尊重租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预租赁企业自主经营。2、对出租企业的商品资金所需贷款及网点更新改造等所需贷款,依据合同由出租方提供相应的信贷担保。3、为租赁企业提供业务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及有关政策法律的咨询服务。4、出租方除收取合同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搞平调。收取的租赁费要以业养业,用于本行业的业务发展。四、附则:1、租赁期间由于国家的政策、法规变化或发生其他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无法按合同规定执行时,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订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并送主管和财政部门备案。修后的合同或补充规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租赁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单方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如因国家政策,客观环境发生意料不到的重大变化,确需变更合同时,租赁双方可协商修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确认,修订后的合同或补充规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支付租赁费,不执行合同规定,损害了出租方利益的,或出租方严重干扰承租方自主经营的,租赁双方均可经仲裁机关按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并追究违反合同方的责任。3、租赁期满或按上述规定需解除合同时,由租赁双方和公证部门代表对租赁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后,即解除租赁关系,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手续,如对善后处理事宜发生异议时,可提交公证部门处理,租赁期满后,如需延长租赁期,须重新签订合同。4、本办法由市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负责解释。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生桥二级水电站隆林县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天生桥二级水电站隆林县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天生桥二级水电站隆林县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处理好天生桥二级水电站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移民,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天生桥二级水电站施工区(广西隆林县)征地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专题报告审查、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电源工[2002]2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生桥二级水电站隆林县施工区征地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第二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天生桥二级水电站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一)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二)编制上报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三)组织完成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负责移民安置项目迁建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项目实施与管理,包括实施阶段的设计及招标。(五)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建设监理,并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六)组织县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民工程的移交管理手续。(七)组织移民搬迁。(八)负责移民资金管理。(九)负责组织外迁移民剩余土地资源的调查和调整,组织移民进行生产开发。(十)组织有关安置项目的验收,编制移民安置检查验收报告。(十一)做好移民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十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第四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乡(镇)二级站施工区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责任书,按要求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一)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移民和安置区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二)配合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移民选定安置点。(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建设用地(含专项设施建设占地)的征用和生产用地划拨工作以及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四)参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招标;负责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和屯内道路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五)接收相关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民工程,并负责管理。(六)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发放《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移民手册》;负责分配宅基地;组织移民建房和搬迁。(七)有外迁移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整外迁移民的剩余土地给就地安置移民,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划拨到的生产用地分配到移民户,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同时指导被划拨土地的村、组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八)负责为农户办理粮税任务调整的申报手续;组织、指导移民实施生产开发工作。(九)按规定用好本乡(镇)相关的移民资金,负责按补偿协议兑现移民的补偿补助费,指导村、组使用好移民集体补偿费。(十)按有关要求做好各种数据统计和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十一)负责本乡(镇)的移民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更换。(十二)做好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十三)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移民安置工作情况。第五条县移民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一)配合设计单位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编制上报移民安置实施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二)填写《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移民手册》;协助乡(镇)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指导乡(镇)分配宅基地。(三)参与建设用地征用和生产用地划拨以及埋设界桩等工作;(四)按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张榜公布;指导和协助乡(镇)按补偿协议兑现移民的各项补偿补助费。(五)与县财政局共同管好用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编制上报移民资金财务报表。(六)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负责组织移民迁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招标和实施;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编写移民安置检查验收报告。(七)按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移民单项工程进行建设监理;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和建设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八)指导乡(镇)实施移民生产开发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进行农业科技与生产技能的培训。(九)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十)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十一)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第六条市移民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二级站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移民安置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二级站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二)组织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审查,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和验收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四)对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五)检查、指导移民生产开发工作。第七条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完成好有关移民安置工作任务:(一)财政局:与县移民局共同管理好移民资金;按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会同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书面向县政府汇报;按要求编制上报在财政专户发生的移民资金的相关报表;核定粮税任务调整。(二)审计局: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三)国土资源局:负责移民安置建设用地(含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征用和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并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用地范围界桩的埋设;负责核发移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核发土地权属证;协助办理粮税任务调整手续。(四)建设局:负责移民迁建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指导移民建房。(五)水利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负责移民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六)交通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七)公安局: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更换;维护社会稳定。(八)民政局:负责移民弱势群体和因灾移民的救济。(九)卫生局:对移民安置点的卫生室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十)教育局:对移民安置点的教学点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十一)农业局:负责指导移民进行生产开发,对移民进行农业科技和生产技能培训。(十二)扶贫开发办:把移民纳入扶贫开发范围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基本工作与要求第八条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及施工图设计。(一)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等部门配合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按要求上报审查。审查通过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二)移民安置点的选定,要经移民认可,村民委员会、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设计单位进行环境容量和地质等方面分析论证。第九条安置用地征用划拨。(一)外迁安置用地征用划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和有安置任务的乡(镇)有关人员,以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成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组具体开展工作。(二)移民安置点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审定的用地指标和用地范围征用,生产用地按安置标准划拨。(三)工作内容:定界埋桩、实地踏勘、确定征用划拨土地范围及四至界线、测绘或丈量登记各种地类面积、张贴土地征用划拨公告、签订土地征用划拨协议书、兑现土地征用划拨补偿补助费、核发土地权属证、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分配责任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定粮税任务等。第十条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第十一条移民房建。(一)外迁移民和文教卫生用房的建设实行“四统一分”法,即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宅基地、统一完建时间和分户(单位)自建办法。(二)移民外迁点的文教设施恢复由县教育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卫生设施的恢复由县卫生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投资按国家审定的数额控制使用,超投资部分由实施单位负责。第十二条移民搬迁。(一)县移民局按自治区的要求,做好移民的搬迁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搬迁。(二)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迁入移民的迎接和生活安排等各方面工作。第十三条生产开发。(一)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外迁移民原有土地调整方案,分配土地给就地安置移民。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划拨到的生产用地分配给移民户。(二)做好生产开发规划(三)做好移民农业科技和生产技能的培训工作。(四)生产开发项目的实施。(五)项目的验收,由实施单位或个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报告,县移民局牵头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十四条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管理。(一)以移民安置点为单位建立档案。在移民安置实施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设计图等,按有关要求归档。(二)由县移民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四章移民管理第十五条移民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政府安排的安置点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否则一律不再重新安置。第十六条就地安置的移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七条外迁移民管理。(一)外迁移民户必须填写《外迁移民安置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移民局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外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九份,县人民政府、县移民局、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外迁移民必须是整户外迁。(二)农村移民在县内跨乡(镇)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土地开发费及基础设施复建投资划归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在搬迁前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三)农村移民在本市内跨县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土地开发费及迁建投资拨给接收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搬迁前由所属县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接收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四)农村移民跨乡(镇)和跨县安置的,搬迁时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迁出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向接收安置地同级人民政府移交移民户花名册、党团员名册和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兑现情况等资料。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在移民迁入安置点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点行政区域归属界定及命名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移民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移民资金管理第十八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实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审定的项目及投资包干使用。要严格财务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第十九条移民资金使用范围。(一)个人补偿补助费:用于外迁安置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搬迁补助等。(二)集体土地开发费:用于就地安置移民的耕地复垦及水利设施建设、耕地新垦投资和外迁移民安置用地征用的补偿补助等。(三)移民基础设施复建费:用于新建扩建简易公路和桥梁、10kv输电线路、施工区35kv变电站及35kv输电线路、变电设施以及安置点“三通一平项目、文教卫生补助、沼气池补助等项目的建设。(四)其他费用1.实施管理费用于弥补移民部门业务经费的不足和有关乡(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经费,主要解决差旅费、车辆维修、燃油费、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接待、福利、会议费等费用。实施管理费的分配由区、市、县三级移民部门具体商定。2.规划设计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工作的开支。3.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部门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移民的生产技术、技能培训。4.监理费用于施工区移民安置的监理工作费用。5.预备费用于解决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不可预见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五)存款利息:在移民经费拨付、周转过程中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可用于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第二十条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县移民局与补偿项目(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等)的补偿对象(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或有关程序兑现补偿费,由补偿对象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第二十一条移民资金由县财政局和移民局共同管理,在县财政局设立“二级站施工区征地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并指定专人管理。第二十二条移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一)县移民局按自治区的有关各工作阶段的目标和时间要求,编制好二级站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送市移民办公室一份。预备费必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项目投资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二)经审批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进行报批后方能改变或调整。第二十三条移民资金的拨付程序。(一)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文下达3日内,由县移民局根据工作进度,填写《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在3日内一次足额拨到县移民局帐户。(二)县移民局根据项目计划及进度下拨资金。1.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县移民局拨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施工区征地遗留处理移民手册》中的补偿补助金额分户转入移民户补偿补助费专用存折。2.集体土地开发费由县移民局统一掌握,按实施进度拨付。3.新建扩建简易公路和桥梁、10kv输电线路、施工区35kv变电站及35kv输电线路、变电设施以及安置点人畜饮水、低压线路、文教卫生补助等项目的建设投资,由县移民局按合同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安置点的场地平整、排水、屯内道路项目投资由县移民局按工程施[进度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三)移民部门的实施管理费,按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拨付。第二十四条移民资金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按程序办理和结算。(一)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外迁移民户主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补偿补助费领款清单,并根据移民的搬迁和建房进度出具证明,同时由移民户主在领款清单上签名盖章。移民户主持证明、身份证、补偿补助费专用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补偿补助费。移民户建好住房和沼气池并搬迁到位后,凭存折及领款清单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结算。乡(镇)人民政府凭移民户领款清单与县移民局进行结算。(二)集体土地开发费和水利设施补偿费:用于外迁移民安置用地征用划拨的,由县移民局与国土资源局进行结算;用于土地开垦的,由县移民局与土地开垦的单位或个人凭验收报告结算;用于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的,由县移民局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结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的,由县移民局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凭支出凭证进行结算。(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复建投资,按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和工程进度拨款。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投资的85%,留1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凭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进行结算。第二十五条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县财政局对下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县审计局要把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纳人审计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补偿项目的验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移民手册》、补偿协议、资金拨付、兑现和结算手续等进行验收。第六章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移民迁建工程项目已经国家审批,不另行报建。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单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文件报移民综合监理。县人民政府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建设监理,由县移民局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配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建设监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水利水电、路桥、工民建、市政等工程施工规范和要求、标准进行,质量达到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的编制,由县移民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完成。投资预算要在国家审定的项目投资限额内。在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资料提交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按权属分类实施。(一)新建扩建简易公路和桥梁、10kv输电线路、施工区35kv变电站及35kv线路、变电设施以及安置点人畜饮水、低压线路、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等工程,由县移民局与相关的行业部门签订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在县移民局的参与和指导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二)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及屯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由县移民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协议,在县移民局的参与和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三)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送市、县移民部门、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各一份。第三十二条迁建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工作,由县移民局具体组织,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并选择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有关事宜。移民综合监理和建设监理单位派员参加招标工作。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开标时,邀请县监察、市计、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到场监督。第三十三条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其他单项工程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进行公开招标;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其他单项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单项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县移民局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议标。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竣工自验。自验合格后7日内编写自验报告,提出验收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县移民局、施工、设计、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按验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返工或完善,直至验收合格。第三十五条工程审计结算。施工单位必须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由施工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后,施工单位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局在收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及时完成审计和作出审计结论。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与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审计结论完成财务结算;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与施工单位完成结算后5日内,与县移民局完成报帐手续。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的移交与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由县移民局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要办理好移交有关手续.第七章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县移民局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各阶段的工作情况,书面将本阶段的移民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县人民政府要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阶段工作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移民搬迁完毕后,市、县移民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总结;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县审计局在每次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后,将审计结果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县移民局。第三十八条建立公示制度。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第四十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营运客车分流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中心客运站迅速搬迁外移的决策,确保营运客车分流第二阶段工作稳步、有序地实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站场设施,按营运客车进出市区的方向,实施分流。二、分流目标从2002年12月18日起,凡从南北二级公路、邕蒲公路大沙田方向、机场高速公路、友谊公路吴圩方向进人市区的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公路主枢纽江南客运站。吴圩机场接送旅客的车辆除外。此阶段分流的车辆共913辆,占应分流车辆数的32.9%。三、具体工作安排(一)市政府颁布营运客车分流通告,确保营运客车分流工作按计划进行,并按时完成。(二)做好宣传导向工作,确保分流工作如期进行。通过区、市级各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中心车站搬迁和营运客车分流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被分流的企业、车主以及广大市民端正态度、坚定信心,理解、支持、配合营运客车分流工作。(三)稳定分流企业职工和车主的思想,确保分流工作稳妥进行。通过召开企业职工大会和车主座谈会,层层动员,做实、做细职工和车主的思想教育工作,把企业职工和车主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四)做好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协调工作,确保分流工作顺利进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协调好自治区交通厅、运管局以及区内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的工作。市政府做好区外各中心城市和地级市的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相关运输企业的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区内各地和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道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市公交总公司要与江南客运站协调好旅客的接驳、换乘工作。公交车辆要延长营运时间,增加车辆和提高发车密度,确保旅客到站后能及时中转、换乘。(五)做好分流的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分流工作有序进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分流车辆进站牌证的制作、发放以及原进站牌证的收缴工作;运输企业要及时做好被分流车辆的退站、结算手续,合理安排车辆发班车库和发班时间等业务管理工作。(六)公安、交通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客车分流工作按时完成。公安交警部门要在相关路段设立营运客车分流警示标志牌,规范营运客车进城人站行驶的路线,并加强路面监控;交通运政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站和进站客车的源头管理,监督和查处违规行为。四、成立营运客车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内容略)附:营运客车分流第二阶段工作时间安排表南宁市交通局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交通局制订的《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中心客运站迅速搬迁外移的决策,确保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稳步、有序地实施,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站场设施,按营运客车进出市区的方向和经营班线。实施分流。二、分流目标从2002年10月20日起,凡从南武二级公路安吉大道进入市区的各个客运站(中心)配客发班的314辆(2002年6月重新整理在营车辆数,届时以实际分流的时点数为准,下同。)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安吉客运站发班。其中,原进入友爱路市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210辆;原进人朝阳路南宁客运服务站的车辆分流39辆;原进入中华路市第二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65辆。凡从南百二级公路,大学路进入市区各个客运站配客发班的477辆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北大路市北大公路客运中心发班。其中原进入友爱路市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39辆;原进人朝阳路南宁客运服务站的车辆分流33辆;原进人中华路市第二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170辆;原已进入北大路市北大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235辆暂时保留。以上分流的车辆共791辆,占应分流车辆数的28.5%。三、具体工作安排(一)市政府颁布营运客车分流通告,确保营运客车分流工作按计划进行,按时完成。(二)做好宣传导向工作,确保分流工作如期进行。通过区、市级各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中心车站搬迁和营运客车分流决策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被分流的企业、车主以及广大市民端正态度、坚定信心,理解、支持、配合营运客车分流工作。(三)稳定分流企业职工和车主的思想,确保分流工作稳妥进行。通过召开企业职工大会和车主座谈会,层层动员,做实、做细职工和车主的思想教育工作,把企业职工和车主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四)做好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协调工作,确保分流工作顺利进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协调好自治区交通厅、运管局以及区内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的工作。市政府做好区外各中心城市和地级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相关运输企业的协调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区内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道路运输企业,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市公交总公司要与安吉客运站等协调好旅客的接驳、换乘工作。公交车辆要延长营运时间。增加车辆和提高发车密度,确保旅客到站后能及时中转、换乘。(五)做好分流的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分流工作有序进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分流车辆进站牌证的制作、发放以及原进站牌证的收缴工作;运输企业要及时做好被分流车辆的退站、结算手续,合理安排车辆发班车库和发班时间等业务管理工作。(六)公安、交通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客车分流工作按时完成。公安交警部门要在相关路段设立营运客车分流警示标志牌,规范营运客车进城入站行驶的路线,并加强路面监控;交通运政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站和进站客车的源头管理,监督和查处违规行为。四、成立营运客车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内容略)附: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时间安排表。南宁市交通局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南宁市减免税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南宁市减免税的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减免税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减免税管理,使国家批准给予企业所减免的税款,有效地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经营管理,支持生产,服务改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实行减免税效益目标管理和减免税金集中储存管理,其适用范围:1、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政企业另订管理办法)。2、凡经税务机关及财政机关批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经批准以税还贷和新增利润税前还贷(不包括预算内国营企业以新增利润税前还贷)的税金。第三条减免税申请管理1、对新产品、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新办集体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待业知青、接受国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等,企业要求减免税时,要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符合以税还贷和税前还贷的企业,要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3、对企业因特殊情况而提出的临时性减免税,除填写减免税申请表以外,同时要写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1)申请减免税的理由;(2)申请减免的税种;(3)申请减免税的金额或数量;(4)减免税金的用途}(5)预计新增效益;(6)减免税的起止时间。第四条减免税审批管理1、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报告后,要对请求减免的原因,减免税款用途,和预计运用减免税金后而能增加的经济效益和其他收获,进行调查。2、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减免税金效益进行分析,写出可行性报告,作为审批减免的依据。3、市税务局应按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适时审批或及时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第五条减免税金使用的管理1、凡享受第二条减免各税的税金,、应于月终后十天内足额缴入“南宁市减免税发展生产基金”专户存储(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南宁分行;帐号:0246002,收款单位: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2、企业缴入市信托投资公司“减免税发展生产基金”专户的减免税的税款,属企业所有,企业有权按规定范围支用。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时,必须填写“使用减免税款申请表”经市税局核办退款。第六条减免税金支用范围1、经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品目和营业税经营项的亏损额。2、新产品销售时发生的亏损;3、用于弥补自然灾害的损失额;4、经批准的新产品试制费用,技术改造相应的零星土支出和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5、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6、以税还贷,所得税前还贷;第七条运用减免税金效益管理1、经批准减免税的企业,要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减免月报表和年终总结报告;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分给予限期改正,调整减免税照顾,取消减免税照顾,追回分或全部减免税金,直至给予经济处罚。(1)申报不实,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照顾的;(2)没有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减免税金的、;(3)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减免税报表的;(4)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5)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6)没有达到确定的经济目标的。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税务局制定。第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