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和《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桂政发[1990]113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镇待业人员劳动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拓宽就业门路,安置待业人员就业
今后,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招工安置部分待业人员外,应更多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为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1、各主办单位对现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含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其他集体企业,以下称“劳服企业”)要加强管理,扩大生产经营,提高效益;发挥其在安置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2、凡现有待业人员在15人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应开办以安置职工子女为主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主办单位要从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场地等方面大力支持,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劳动部门要及时审批。
3、组织城镇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或到市郊、乡村从事种养为主的开发性农、林、果业生产。
4、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外桌劳动力管理的暂行规定》,尽可能减少使用外来劳动力。劳动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审批手续,腾出岗位安置待业人员就业。
5、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加强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开展全方位的劳务输出,安置待业小员就业。
6、鼓励和帮助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一、关于减免税优惠政策
凡劳服企业享受以下减免税优惠政策:
1、从1990年起,新老集体企业当年安置人员占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商业企业二年),其中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装卸、搬运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二年(从事劳务的免征营业税三年);达到30%,达不到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达到l o%,达不到3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
2、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审批后,仍可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3、企业经市经委审批立项,利用国家就业经费和向银行申请的技借贷款的项目投产后,可用新增折旧和新增利润归还贷款。
4、劳服企业所需:场地,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5、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所属就业培训中心举办或委托其他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及其他实习厂(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免征税收规定执行。
凡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劳服企业减免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级税务机关审批。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应按规定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
1、在注册资金上从优。劳服企业在有经济能力的单位担保下,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的50%,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给予注册登记。
2、在经营范围上从优。除国家规定计划调拨产品和专管专营商品外,凡放开的产品、商品均可放宽经营。在主营的情况下,兼营其他。
3、对待业职或城镇待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在登记注册时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应主动给予咨询、指引,并优先给予办证。
四、关于多方筹措资金
1、市财政从今年开始,对劳动就业经费适当增加投入,扶持劳服企业。
2、劳服企业的主办单位应该从自有资金中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可以作为借用款由劳服企业按双方约定分期归还,也可以依法作为投资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报经市国有资产局审核评估后,由劳服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清,主办单位也可以采用出租形式,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
3、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按有关规定,对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劳服企业在信贷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贷款利率适当给予优惠。
4、劳服企业可以通过入股分红,带资就业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职工八股,股金为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对企业盈亏负责,可以享受股金分红,但当年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额的15%,超过部分为个人股金增值。职工集资可以按银行同期储菩存款利率增加20%付息,列入成本。职工所得的股息和利息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发生亏损,须用股金弥补,但当年弥补额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下年盈利的税后留利,先填还股金的亏损部分,后分配。职工入股股金可以逐步偿还或内部转让、馈赠、继承、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退回其入股股金。
五、关于物资供应
1、计划、物资部门要帮助劳服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问题。凡纳入计划的产品所需物资按隶属关系纳入主管部门,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没有纳入计划的,计划、物资和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在可能条件下予以调剂解决。
2、对劳服企业经营范围的商品,商业部门在货源上要予以照顾。
3、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供销部门,负责劳服企业的销售服务和部份物资供应。
4、凡是企业自行协作、串换和议价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允许企业优质优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
5、在劳服企业的从业人员的粮食定量自工作之日起,由居民定量改为工种定量,企业按工种给粮差补贴,费用列入成本开支。
六、关于劳动人事和工资劳保
1、劳服企业招收工人时,必须办理录用手续,建立档案。要按“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录用培训结业人员。
2、劳服企业可以从本市户口的大中专、“五大”毕业生中聘用管理和技术人员。受聘期间,工资待遇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或由企业与受聘人员商量确定。凡技术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同样评授技术职称。
3、劳服企业的主办单位可以委派干部、工人到劳服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被委派人员可保留其在原单位的身份和待遇,离退休后回原单位享受离退休待遇。
4、劳服企业没有执行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其计税月标准工资可调整到100元至l40元(不含加班费和各种补贴),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实行计件工资的,凡产品成品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工资增长的幅度不高于利税增长的幅度,职工工资收入(包括计件超额工资)可计入成本。
5、劳服企业劳保费用,包括退休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退职金、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可在营业外列支。
6、劳服企业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比照大集体职工有关规定执行。劳服企业的职工,被直接招收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工人,在劳服企业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7、劳服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临时工都要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费用,可在营业外列支。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和管理。
七、关于加强就业培训
1、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继续发展各类形式的职业培训,扩大就业前培训规模,增加适应社会需要的培训项自,提高求职者的专业技术素质,为社会提供各类合格的劳动力。
2、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培训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检查指导。对达不到质量要求、不适应社会需要、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要坚决制止。就业培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维护劳服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l、劳服企业坚持谁办谁管的原则,不得随意划走和平调资产,不得随意改变隶属关系。
2、除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个体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不按有关政策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收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九、归口管理劳服企业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现有或新开办的,以安置待业青年和富余职工为主的集体企业,凡经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可的,不论其名称如何,统称为劳服企业,归口县、城(郊)区、行业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并享受劳服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十、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
劳动就业工作是一项事关政治、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大局的长期战略任务,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劳动就业工作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市、县劳动服务公司是同级政府劳动部门领导下的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手段,切实搞好社会劳动力的管理,进行就业指导、介绍,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就业,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服企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关心劳动就业工作,相互配合、协调解决好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我市劳动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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