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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以来,我市以经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为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稳定职工、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自治区桂政发(1991)73号文件,促进我市养老保险事业协调稳步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凡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须经国务院和自治区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当地社会统筹。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调查测算,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力争1992年底前实现。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摹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开支。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职工个人按标准工资分档缴纳,标准工资在70元以下的缴费1.5元。70—100元的缴费2元、10l—l30元的缴费3元、l3l—160元的缴费4元、16l—190元的缴费5元、191元以上的缴费6元。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调升再逐步提高。
三、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按桂政发(1991)73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暂不作变动。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新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一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一定照搬全民企业的办法,应结合集体企业的实际,在统筹的范围、项目和待遇标准等方面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劳动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要建立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积累率暂定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社会保险部门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积累基金主要用于退休高峰期和各种风险的支付。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五、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如有侵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由银行根据桂政发 (1991)73号文件的规定,按企业工资顺序代为扣缴养老保险基金,免签收缴合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得减免。劳办部门要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证》的签发和审核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缴。处于停产、半停产暂时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要通过申请,经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到期连同利息一并补交。对逾期不缴的,每延期一日加收3‰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承包、租赁企业要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
七、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要抓紧调查研究,先在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的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暂按原办法执行。对农村户口的临时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暂时维持原状。
 九、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南宁市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按2%的比例提取。武鸣、邕宁两县根据实际需要由县、市劳动部门决定。
要健全管理制度,从一九九二年元月起,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预决算,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十、加强领导。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俭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体改、审计、保险、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和办公室成立后,原有的“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同时撤消。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授权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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