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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宏观控制和计划调节,加强综合平衡,提高资金的使甩效益,推动我市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各部门、各事业行政单位、各企业单位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这项资金包括:财政局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含主管部门集中部分);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市属预算外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税收后的利润和提留的各项专项资金。预算外企业是指不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预算外收支项目见附表)。
第三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执行由财政部规定或由区财政厅报经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项目,不得任意改变。对于已自行设置的项目,应向市财政局申报,并由市财政局转报区财政厅,属合理合法的,经审查同意后,补办报批手续。不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设置的收支项目,视同乱收费,乱摊派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
第四条 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区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制度执行,各项收入(包括罚没收入)必须健全财务手续,要有统一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的人财物对外服务,收取劳务和其他服务收入或代办手续费收入,冲减成本费用后,税后纯收入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企业应列入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第六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目的是把资金管好用活,促进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财政局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加强计划性,克服盲目性,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帮助和支持他们发展生产和事业,进二步搞活经济,同时要加强财政监督,对资金来源不当,支出不合理,冲击国家计划,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触犯刑律的还要提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对单位放权,使其增强活力,是改革;在“放”的基础上加强财政管理也是改革。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但要做到活而有度,管而不死。
第七条 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按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区计委、区城建委、人民银行区分行、建设银行区分行四单位联合下达的建投字[1986]l28号文通知规定执行,首先要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报告和必要的建设文件,资金来源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财政局对资金来源的正当和落实与否进行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后交计委作为审批自筹基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为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把好资金来源关,使其充分发挥效益,必须遵循“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程序,凡经财政局审查有合法资金的建设项目,照按批准动用的资金金额,存入建行的“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由建行鉴注“已存总资金”的意见,然后报经计委批准,纳入基建计划。资金使用按存入日期先后,存足六个月才能转入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备付,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支付。为了掌握自筹基建存款情况,请市建行中心支行,在上报区计委、区建行的同时,抄报区财厅和市财局各一份。
第八条 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某些项目因技术改造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可以将两种资金结合使用,但应报经主管部门会回财政部门批准,按第二条规定办理。但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得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结合使用,更不得单独用于职工宿舍、疗养院等非生产性的更新、扩建和新建。
第九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委(85)财工字第92号文《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85)财工字第559号文《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核定,各单位按核定比例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按审批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及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实行由财政局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资金所有权不变,谁的钱仍归谁所有,各单位有权支配自己所有资金,但必须接受财政局审核和监督,具体做法是:
①下列资金集中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范围: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各部、委、办、局下属各公司商店及供销经理部(室)、设计室,所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化管理的工厂、场、公司按规定由单位自行管理的各种基金;市属各单位的宾馆、招待所(含差额补贴单位)的收入结余;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预算外各种收入(包括咨询服务收入、广告收入、设计收入、罚没收入等的提留部分)。
②财政局按国务院规定,分别在各专业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财政集中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统管在各专业银行开户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③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根据单位的会计报表按月或按季清理结算,已经实现了的收入于月终后十天内按时定额缴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各专业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管。凡属行政性收费的收入全额存入,凡属生产经营服务性的收入差额存入(即扣除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税金后的留利部分),原来由主管部门代缴代管或统管的也一律改由交款单位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以上收入均不得截留、坐支或无故拖延不缴。有拒不交者,财政局有权通知银行,直接从单位存款户划入“专户”。各缴款单位应交的收入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发的“缴款书”。
④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及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的存人,司与市财政局协商,经同意可采取全额存入、定额存入或比例存入各财政“专户”,并按规定计付存款利息。
⑤事业行政单位及预算外企业必须按照收入来源、支出用途分项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计划和季度分月计划并附说明送财政局审批,并按审批后的开支计划按月拨款(月度开始前五天内拨付)。财政局应认真审核收入是香可靠、落实,支出安排是否适当,按照“量入为出,先收后用”及现行财政制度的原则积援引导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符合微观搞活和宏观控制的要求。
⑥银行部门按财政局的计划指标监督执行,对未经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用款原则的,财政局有权不予拨付,对少数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或特殊性开支,可临时专项报批取用,财政局应及时审批和拨款,保证单位用款的需要。
⑦关于集资和赞助,除国家法律、一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摆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集资,特殊项目确实必需的,要按国务院国发[1986]119号文件规定报批,筹集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用于搞职工福利、发奖金、请客送礼等。集资赞助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准强行摊派,出资单位不准摊入成本费用,不准在国家拨款中列支。
⑧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并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办法。这种办法要求各单位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和季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财政局审定后执行。财政局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提供信息和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引导协调预算外资金的投向,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⑨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帐户核算,收支科目按自治区财政厅一九八五年九月印发的预算外收文科目执行,预算外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核算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暂按同类预算内企业事业现行规定执行。
⑩预算外资金的硬决算制度,按财政局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应编制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决算,按时报送季度实际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对新办的预算外企业和新成立的事业单位,从他们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向财政局申报,以便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轨道。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l3号文件规定,今后所有单位都不得设置“小钱柜”,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彻底划清界限。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所有国家资金都要纳入规定的收入渠道,通过财务会计帐反映,不得在预算之外再单独设帐,今后发现“小钱柜”资金即予没收国库。
 第十三条 财政局应配备专职干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核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季报决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的审批及专户管理、制度建设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科、股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纪委、经委、财办、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管理、物价、人事劳动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预算外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工商所得税附加、农业税附加、盐税提成,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其渔业建设附加、集中企业折旧基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地方铁路收入、以港养港收入、公房租赁收入等。
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工交商、农林水、文教卫生等事业和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科学试验收入、勘察设计收入、专利收入、中专技校收入,成套部门收取的手续费、计量管理和检定费收入、国防军工收益留成、育苇费、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监理费、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园林管理收入、城建规划设计收入,市政建设公司收入、商业网点费、占地占路费、商品检验留成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印刷收入、经济作物技术改进费、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政管理费、水产养殖收八、水产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收入、湖柴芦滩收入、农电收入,国营灌区水费收入、水库收入、水利工程水费、房租收入、施工收入、中小学杂费收入、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学校基金、中小学培训进修收入、教育事业费附加、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试验工厂、场、站收入、机关印刷厂收入、门票租金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劳动调配费、修缮维护费、车辆管理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合同鉴证费、商标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收入、其他等。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国营工交商、农林水、文教卫生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留或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三废”综合利用收入、维简费、森工迹地更新资金、盐田技术改造资金、地方建材发展基金、油田维护费、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基金、港务费、邮电线路改造资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超产石油能源基金、铁道客货服务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盈利、民航机场服务费收入、以电养电的电力收入、以钛养钛收入、企业基金、企业税后留利和盈亏分成建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调剂基金、统筹退休基后备基金、其他等。
四、预算外企业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企业提留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企业基金、企业税后留利建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等。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
一、更新改造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挖革改支出、育林费,森工迹地更新费,超产石油能源建设费等。
二、大修理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大修理支出。
三、基本建设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影、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行政等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
 四、简易建筑费支出
 商业、粮食等部门简易建筑费支出。
 五、福利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福利支出。
 六、奖励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奖励支出。
 七、养路费用支出
 工程费支出、事业费支出、其他支出。
 八、城市维护支出
 公共设施维护费、住宅、校舍维护费、城市共用事业支出、其他城市维护支出。
 九、科技三项费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部门的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十、增补流动资金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钵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增补流动资金支出。
十一、事业费支出
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旅游、社会福利、工商管理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以及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十二、行政支出
行政机关支出、公检法司支出。
十三、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四、其他支出建筑税、奖金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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