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抑制社会集团非生产性消费超速增长的通知
- 今年以来,我市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有明显递增趋努,据1—6月统计,全市社会集团消费零售额比去年同期增长44.53%,大大高于全国增长l9%的平均水平和居民消费增长的水平,社会集团购买力增势之猛,为历年来少见,如不加以控制,势必影响国家资金的合理流向,助长铺张浪费的奢侈之风,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控制集团消费的超速增长。根据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1)控购第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的精神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1991年下半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消费采取如下控制和管理措施,请按照执行。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控购工作的认识。1991年是“八五”计划的头一年,也是继续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年,在继续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工作,对抑制社会集团非生产性消费的过快增长,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端正党风具有特殊意义,并兼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重内含。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控购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宣传教育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存在问题,及时做出处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和规定,严格执行。二、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完善专控商品审批制度。(一)进一步强化指标管理,对区控办统一分配下达给我市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指标各单位要从严掌握,不准突破上半年突破指标的,下半年原则下不批准购买专控商品。(二)进一步健全社会集团辅助帐。要认真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按《暂行规定》划分要求,记好帐目,及时搞好各项报表统计,真实反映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今后审批专控商品,必须携带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检查合格后,一方予办理。(三)加强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的控购管理。根据区控购领导小组、区财政厅、区税务局联合下发的第04号转发《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今后凡我市所属企业申请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必须附上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证明,凡实现利税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超过上年同期水平的企业,一律不批购专控商品。(四)从资金来源上把好专控商品审批关。各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属于财政拨款,必须有预算支出指标;属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自筹的资金,必须在抵顶预算内支出后的余额中支付;属于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只能在企业留利中支付,凡不属上述范围内的资金,一律不予审批。三、严格控制、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性消费膨胀(一)从下半年开始,行政事业单位申购小汽车、摩托车、彩电、录像机、电冰箱、空调机、复印机、电传机、电子打字机等专项控制商品,原则上暂停审批。对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医疗的上述专控商品,也要从严掌握,区别不同情况审批。(二)企业购买非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专控商品以及超规格购买小轿车,今年原则上限制或停止审批。(三)今后凡自治区厅、局分配的小汽车指标要与自治区控办联合行文下达,我市控办方能报予审批和上报区控办。(四)实行专项控制商品专营点供应和采用专控发票制度。凡驻市各单位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只能在广西机电公司、广西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南宁机电公司、邕州摩托车配件公司、广西国防科技工业新兴总公司五家单位购买。凡不在专控商店和专控点购买的专控商品,一律做为违纪处理,属于机动车辆的,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入户手续。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控购纪律,坚持依法办事。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控购指标执行情况,专控商品购置量的监督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把控购检查列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内容,配合各级审计、监、察、财务部门,采取经常性检查与集中重点检查,自查与联查相结合,对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执行控购政策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违控购买的情况,根据情节轻重,按文件规定处以20%—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希望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协作,共同搞好我市的社会集团购买办控制工作,切实把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以内,抑制社会集团非生产性消费的过快增长。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
- 去年十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以来,我市社会集团控购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今年以来,我市社会集团购买力仍居高不下。为了更好贯彻治理整顿,紧缩财政的方针,促进为政清廉,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特通知如下:一、今明两年,我市社会集团购买力要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按实际可比口径计算每年压缩20%。控制指标由市控购办核定后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执行,不得突破。二、凡购买二十九种专控商品的,必须报经控购办审批,到指定的商店购买(定点供应专控商店名单见附件二),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购买。今明两年内,严禁购买彩电、国产十三种名烟、名酒、、进口烟和进口酒。其他专项控制商品,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特殊需要而必须购买的以外,一律停止审批。三、对直接控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单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根据下达的集团购买力指标,相应核减单位预算和企业管理费计划。财会部门要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要按照规定期限,按季、按年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要经主管领导审核。四、为了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一)。两县及各城(郊)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确定一位负责人抓这项工作,并对此项工作承担责任。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单位购买专控商品时,供货、银行、财会等部门凭控办签发的准购证,方可亦理供货、结算、支付和报帐手续,车管部门凭准购证发放车辆牌照。六、对突破控购指标的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超指标数额50%以下的罚款。凡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专控商品,一律没收,变价款上交财政。并处以所购商品金额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国务院《关手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供货部门违反规定出售专控商品的,除没收其违章销售所得利润外,对有关人员也要按规定予以罚款。市将在今年三季度,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附件一: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谢汝煊副市长副组长:章依光市财政局局长成一员:吴锦龙市商业局局长赵均衡市物资局副局长赵德远市供销社主任张屹市工商银行副行长梁积正市建设银行行长张峤市农业银行副行长钟树林市交通银行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章依光(兼)附件二:市属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的定点商店名单1、市百货大楼2、市百货公司民生商场3、市百货公司向阳百货商店4、市百货公司劳保商店5、市百货公司兴宁文化用品商店6、市百货公司缝纫照相器材专业商店7、市五金公司朝阳五金交电商店8、市五金公司解放化工店9、市糖烟公司邕城副食品商店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百色市中直、自治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2]4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条例》,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国务院颁布了《条例》,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职工权益出发,正确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城镇住房建设。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为10%(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提高到1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项。三、强化住房公积金集中专户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设在各县的管理部,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依法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一律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县管理部设立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驻我市的中直、区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均按属地原则,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县管理部设立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统一进行管理。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四、加强领导,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住房公积金关系广大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对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挪用该资金都是违法行为,会使广大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要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第四条百色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采购领导小组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政府采购法》;(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六)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六条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采购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本市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第七条政府采购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于每年的12月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第八条采购人中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中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第九条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室审核,落实资金来源。第十条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到定点供应商采购。第十一条集中采购以公开性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第十二条招标采购由采购办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办法,由采购办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招标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采购办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四条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采购办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委托的重大工程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终止委托。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当俦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同等条件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当俦采购国家产业政策俦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与从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分散采购的合同由各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实质性条款的,采购人应当于变更合同前获得采购办同意。第二十条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会同采购人共同组织验收。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进行验收。验收单位应当署验收意见,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验收意见,报采购办备案。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价款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集中支(拨)付。第二十二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采购办,采购办接到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应当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除后,经采购办核准,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第二十三条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进行专项审计。第二十四条采购办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工程类应当通知市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异议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办投诉:(一)招标文件的内容;(二)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者补充;(三)招标方式、开标、决标;(四)有损于供应商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形。招标中介机构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的行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办投诉。第二十七条采购办应当每年在公布政府采购目录时,同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招标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代理本市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第二十九条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招标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第三十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处分情况通报全市。第三十二条采购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规范。第三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第三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购买外国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或者由外国供应商承包工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百色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实施规范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失效。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使本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以工代赈项目在加快本市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巩固扶贫攻坚成果,加快小康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以工代赈方针政策、《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管理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章管理部门的确定和职责划分第二条市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县(区)级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是各县(区)发展计划局。第三条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市级计划部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市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审批,转达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区)开展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组织评审并下达审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二)县(区)级计划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并落实本县(区)的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修订,负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抓好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直至项目通过市级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各项交接工作。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管单位有市财政局、扶贫办和审计局。以工代赈项目协作部门有市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是各县(区)以工代赈项目监管单位;各县(区)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县(区)级以工代赈项目协作单位。第五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的及时下达和项目建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管。参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六条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中、长期扶贫规划目标的确定,保证以工代赈年度项目的申报符合本市扶贫工作实际,确保以工代赈工作切实围绕本市年度扶贫工作重点开展。参与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七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财务审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决算和开工、竣工审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参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八条环保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环评工作,审查审批环评报告,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参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九条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以工代赈项目中本行业项目各项技术指标的制定,完成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并审批,抓好项目建设的监理或技术指导,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抓好项目验收的技术评定,参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第十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所需建设用地征用工作,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土地征用的有关手续。参与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本乡(镇)项目建设实施过程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在工程技术要求不高、本乡(镇)可以保证并且获得本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可直接组织实施部分小型项目。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十二条以工代赈资金投向必须是与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设重点主要有:(一)农田水利建设;(二)基本农田建设;(三)乡村公路;(四)人畜饮水;(五)小流域治理;(六)草场建设;适当安排异地安置示范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申报应在以上规定范围内列报项目,所报项目原则上应属列入市扶贫开发规划和以工代赈十年规划项目库的项目。第十三条各县(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申报由县(区)计划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送县(区)财政局、扶贫办会签,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财政、扶贫3部门联合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级年度项目申报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拟定项目计划送市财政局、扶贫办会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财政、扶贫3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十四条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一)国家补助投资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项目所在县(区)发展计划局审批并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备案。(二)国家补助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县(区)计划部门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完成编制工作后报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按要求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备案,未经审批的项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不列入年度建设投资申报计划。第四章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管理的三项制度,即: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质量监理制。第十六条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各县(区)计划部门要尽快报告本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备案。并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尽快完成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经县(区)行业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行业技术管理审批部门审批。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后,方可落实施工单位和签订施工合同开工建设。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招投标的以工代赈项目,要严格进行招投标;不宜进行招投标的以工代赈项目.必须严格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且适宜政府采购的,要按当地政府限额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按国家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必须坚决执行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切实使以工代赈工作成为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的一项工作,积极吸收当地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按当地同类工种的用工价格支付工资,并将该项支出登记造册,作为是否执行以工代赈政策的依据以备检查。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作,加强技术和质量管理。项目的技术和质量由行业技术管理部门按上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计划部门管理。计划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组织力量抓好工程建设,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第五章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第二十条以工代赈财务管理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计划部门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对贫困地区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切实把这项资金管好用好,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投资计划,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第二十二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以工代赈资金的行为,除如数抵减下年度投资计划外,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拟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以工代赈预算支出通知后,要及时将资金转入本县(区)以工代赈项目主管部门设立的以工代赈专户,由主管部门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以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第二十四条推行财务报账制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先由施工单位列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需要拨付的资金量,经项目主管部门派出的具体项目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拨付资金。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由县(区)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上报的报表编制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情况表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第六章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各县(区)计划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有:(一)整理汇总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下达文件、招投标合同、监理合同、群众参与工程受益凭证、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工程竣工图纸等,分类立卷;(二)核实实物工程量(应与会计、统计报表相一致);(三)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四)核实未完工程量,编制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包括项目、工程量、预算和完成日期等;(五)编写固定资产构成分析表,列出各个竣工决算的百分比;(六)施工总结;(七)清理剩余物资,填制其构成清单;(八)编制竣工决算和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完成验收准备后须尽快报所在县(区)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商财政、扶贫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级初步竣工验收。县级初步验收由项目工程质量监理单位主持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县级初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一)核实验收准备工作情况;(二)处理验收准备过程中发现的和有争议的问题;(三)草拟《竣工验收报告书》和《验收鉴定书》。第二十八条县级初步验收通过后应由本级计划部门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市级正式验收。由市计划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扶贫、审计、行业主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等开展市级正式验收。市级正式验收的主要任务是:(一)听取并研讨初步验收工作汇报;(二)进行现场复查;(三)讨论、审查《锻工验收报告书》和《验收鉴定书》;(四)签署《竣工鉴定书》。第二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所在县(区)计划部门向市计划部门申请批准通过验收,申请报告附竣工验收过程形成的主要附件材料。在市计划部门下达验收通过批准文件后向本县(区)人民政府递交申报办理财产转移等相关手续,申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竣工验收结果简述;(二)建议竣工验收后项目的管理单位和管理办法。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第三十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百色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经济改革中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现将《关于当前经济改革中若干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当前经济改革中若干政策的意见改革要坚决,经济要抓紧。一九八三年是全面而系统地进行改革的第一年。为了进一步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开创我市经济工作新局面,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当前我市经济改革中者干带政策性的问题提出如下初步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制,主要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企业、职工个人的物质利益与生产的好环直接挂勾,把责、权、利统一起来,保证国家多得,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我市企业的不同情况,可分别实行如下办法:1、试行利润基数递增包干,超收留用。由企业、主管局和财政局参照企业的盈利情况,预测未来的发展形势,共同商定每年上缴利润递增率,一定两年或三年不变,其他提成一律取消。企业当年完不成上缴任务,下年必须补上,国家“旱涝”保收。2、利润较少,近年发生亏损的国营企业,可实行全额利润包干,超收(减亏)全留或分成。一般以前三年平均利润(亏损额)为基数,超收(减亏)五万元以内全留,超收五万元以上,超收部份实行五、五分成。3、生产比较正常、利润较大的企业,可实行入库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一般以前三年平均入库利润数为基数,也可以重新商定一个基数,超基数部份实行分成。4、基数利润加增长分成。以前三年平均利润为基数,在基数内核定一个分成比例;超基数部份企业留成20%。5.超利润计划分成。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到利润不够稳定的企业,按预算利润计划下达,超计划部份实行分成。6.继续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对生产比较正常、利润比较稳定的行业和企业,可推行全额利润留成。国家下达的利润计划作为企业的考核指标,企业按实现利润的一定的百分比全额留成。实行利润全额留成的比例,一定两年或三年不变,由企业、主管局和财政局商定。(建筑企业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等五个单位联合发的(80)建发施字185号文的规定,按当年全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上缴财政30%,企业留成70%。)7、实行以税代利,在国营工业、商业、交通等企业实行利改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务院已批转了《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财政部并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们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自治区的具体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各企业要积极做好准备,但在未推行前仍继续实行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办法。8、除二十三个扩权企业外,铝厂、电线厂、棉纺厂、印机厂、耐火材料厂、冶矿厂、插秧机厂以及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并与主管局签订了承包合同的企业,均有对本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权。9、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并与主管局签订了合同的企业,对超包干留成部份的自有资金有使用权。要从各企业实际出发,按“三大块”核定出适当比例,在这个范围内使用,高不封顶,低不限额,多超多得,少超少得,不超不得,完不成承包基数用企业其他基金补上或下年补回,奖金相应减少。10、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把产品的质量、产量、成本、利润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加强考核,也可实行层层承包,把职工的个人所得与生产成绩挂起勾来。11、各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到班组、包产到个人的办法,个人奖金视生产成绩大小而升降。对贡献较大的职工也可实行企业内部的浮动、晋升工资(不属工资调整,不计八成本),浮动、晋级面控制在lo%到20%。12、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可实行活工资、活福利、活奖金的办法。即:规定扭亏为盈或减亏的期限,在限期内扣留20%的工资作浮动。到期实现的补发扣留工资;超额实现的从超额部份提成给奖,多超多奖:欠产欠收的除扣留工资外,还要在以后努力补回欠数,何时补上何时补发扣留工资。福利的多少,视企业完成收入情况的好坏而升降。13、实行战线和局(机关)承包责任制,扣留15-20%的工资作浮动,超收奖励,减收扣罚。超收部份按一定比例提奖。为摸索改革的经验,在经营管理方式下更好地破旧创新,各企业可不限于实行上列办法。只要遵从下列五条杠杠,各企业都可以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对新的办法、新的路子进行大胆试验。这五条杠杠是(1)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如无特殊的客观原因,企业欠交,下年要补上;(2)保证国家的生产计划。不能利小不干、利大大干,有调拨任务的必须按计划完成;(3)保证产品质量,不能粗制滥造;(4)保证计划内的产品按国家规定价格,计划外的产品可按计划外价格;(5)集体企业要保证税收和企业内部积累,不能分光吃光,同时要严格财经纪律。对实行定基数包干的企业,如由于国家限产、降价提价,或原材料、产品结构起重大变化,或有新项目投产,对企业利润的增减影响较大,可在执行中及时协商,做必要的调整。二、关于进一步搞活郊区农村经济问题。1.郊区要继续抓好推行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改革,不断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处理好承包关系,宜统则统,宜分则分,把分户经营与统一经营、个人积极性与集体优越性更好地结合起来,决不放松菜粮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更好地为城市服务。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在保证完成国家农副产品的征派购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除特别规定不许上市的产品以外,其余农副产品均采取多种渠道自行加工、销售,各有关部门要加以大力支持,不允许任何借口设置种种关卡。基层供销社还可通过多种形式与生产者进行代销、联销或加工。3、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标,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从事农副产品商贩活动,允许贩运本社队和其他社队完成征购任务和合同任务后的多余农副产品。允许社队集体和个人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下从事运输业。4、郊区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涌现出一批以种养为主的重点户、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思想上、物力上、财力上和技术上给予大力支持,使它向社会化、专业化的方向健康地发展。5、凡有剩余劳动力、又有专长技术的社员,可以组织人与人、人与队、队与队、人与集体、人(队)与国营(单位)等各种形式的新的经济联合体。6、继续抓好林业“三定”,划好自留山。有荒山的社队,在搞好山界林权的基础上,除留一定数量的牧场外,可把大队、生产队的荒山划给社员承包经营山林,一定三十年或五十年不变。7、在国家计划指导上,凡有劳动力剩余的社队,可有领导地实行劳力有计划地向别的生产、流通领域转移。8、为调整劳动力余缺,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上,农忙时,允许雇请“帮工”,专业户、重点户、新经济联合体,可按国务院于城市个体经济的政策,允许请帮手,有技术的可带学徒。9、在不破坏资源、不影响国家厂矿生产的条件上,允许集体和个人挖矿石,但要办批准手继,不得乱挖,按规定个人要交资源费。三、改革商业体制,搞活商品流通。为搞活经济,必须在流通领域中进一步清除“左”的影响,放宽政策,改革商业体制,坚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减少流转环节,以促进商品生产,繁荣城乡经济,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商业部门在继续坚持搞好统购统销、计划收购、订购和选财的同时,要积极开展代批、代销和工商、农商联营联销,联营联销在做法上可根据市场情况,由工商双方共同确定生产计划,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共分经济利益,利润分成比例可参照一九八二年工商双方实际利润共同商定。2、适当扩大一些商品的批发和零售差价,先从小商品开始,鼓励基层零售单位扩大经营。3.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商业、外贸部门必须按国家计划和合同收购工业产品。为了搞活经挤,给生产企业一定的产品自销权,以利于企业了解市场,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主动按市场需要,生产紧缺产品,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以外,其他商业计划收购的产品,包括紧缺产品,都允许企业按10%至25qo的比例自销。工业部门超产部份可以自销。4.产品的销售,应继续以国营商业为主渠道,同时实行多渠道、少环节,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合理调整国营商业在社会商业中的比重。对工业企业自销的产品,应允许国营、集体商店和个体商贩直接到工厂进货,以搞活流通渠道,逐步改变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状况。5.搞好淡、旺季的生产调节。季节性的产品,根据市场预测,确属适销对路,在不影响保险期的前提下,在淡季进行必要的生产、储备.由银行提供贷款,商业部门按合同计划收购。贷款利息原则上应由商业承担,如确有承担,经过协商,可以由工商双方共同负担;也可以把淡季储存的费用作为季节差价,实行淡季购价比旺季购价从低的办法,以扩大销售。6.开展面向农村的销售活动,加强工业产品下乡,采取多种渠道积极推销地方产品。7、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经济的重要纽带,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要加快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步伐,恢复其合作商业性质,恢复和发扬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以及经营上的灵活性,更好地发挥其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8.对国家规定可实行提前付货、分期收款办法的耐用消费品,银行要对企业给予周转资金的支持。9.加强市场预测,重视经济信息,增强应变能力。全市要建立一个市场经济信息中心,各工农商企业及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经济研究机构,抽调专人,搜集研究经济情报,提供市场信息,为生产服务。10打通商品渠道,以国营商业为主,但必须同时发挥集体、个体商业的作用。对于三类工业品和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的二类工业品,允许集体和个体商贩从事批量销售和贩运。日用小商品实行厂店挂钩。经工商部门批准,城市经营日用小商品的商贩可核定经营范围贩运小商品下乡,或在市场批量销售或批零兼营;外地和农村经营日用小商品的有证商贩、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城乡,地区之间的贩运活动。在小商品市场出售开放的日用小商品,实行随行就市,按质论价,由买卖双方议定,价格允许自由浮动,但出售二类工业品和没有开放的三类工业品,必须执行国家牌价。四、支持新产品试制,促进产品换代,增强市场竞争能力。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在批量投产后,如经营的资金不足,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重大产品的试制费用,由科委、经委,主管局酌情补贴。2、新产品在试销期间,由于成本高,利润、过低或亏损,报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3、各企业单位的利润留成,要划出适当比例作为新产品试制基金。试制新产品的原材料、工资等费用,如没有试制费来源的。可计入老产品成本。4、对试制新产品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奖金可从全厂所控制的奖金总额中提取,也可从新产品试销所得的微利中提取。五、关于价格问题。1、日用小商品可按规定品种范围实行工商协定价。2、专业化联合生产的企业,产品实行内部协作价格。3、为推销积压滞销产品,在工商之间可采取协商定价的办法,降价出售,工商双方适当让利。4.对部份季节性消费品,逐步实行季节差价。5.工业企业自销的商品,凡由国家规定价格的,应区别不同销售对象,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供应价和零售价。上市场自销的产品在同一经济区内,工商双方应保持同一品种,同一价格,在工商销售确有困难时,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也可采取浮动价格。六、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1.实行科技人员的借调制度,从我市全局出发,需要时,可从技术力量比较集中的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借用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缺少技术人员的单位工作。借调期满后,尊重本人意愿,愿回原单位的,参照原职务适当安排;愿留在借调单位工作的,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可以办理调转手续。在借调期间,原单位在分配住房、调资、晋升技术职称时,应将他们同其它工程技术干部一样对待;他们在借调期间的工作成绩,贡献等。要作为调资、晋升的重要依据。借入单位对借用的工程技术干部要大胆使用。符合条件的,可担任适当的领导职务,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借出、借入单位的党组织,都要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对于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吸收入党。鉴于借用单位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对被借调人员,可由借用单位按每工作日四角的标准,发给临时补贴。2.选拔人才,加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力量,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仍当工人的工科中专毕业生,经过组织动员,个人申请,由人事局组织考核,从中选调一批,统一分配到集体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对这些人员,按全民所有制技术干部管理。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工,保留全民职工籍,按全民所有制职工管理。对由于亏损,不能从所在企业领取工资的上述专业技术职工,其工资暂由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如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仍可将他们调回全民所有制单位。3.招聘、借用外地人才,邀请外地专家、学者到我市讲学、指导工作或长期工作,待遇从优。对外地专家,学者利用假期来我市讲学或指导工作的,由邀请单位承付旅差费和有关开支。4.对实行了明确的岗位责任制的单位,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厂矿、社队进行技术承包和服务并取得合理报酬。5.各专业科研所和厂矿科研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同厂里和所里签订合同,进行科研项目和技术攻关的承包。6、动员改行的农业科技人员归队。对愿意回到农口的农业科技人员,任何单位不得阻拦,从城市归队去农村的农业科技人员,可以保留城市户口。7、允许郊区从到厂矿企业单位来招聘科技人员,他们签定合同原所在单位应予支持。8、采取灵活的政策,-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自愿到郊区社队工作的科技人员实行浮动工资。9.为了改变市郊农村技术队伍的状况。建议建立考核农民技术员的委员会,对郊区社队的能工巧匠、专业技术户进行调查、考核、授予农民技术员职称。10、适当增加科研经费。每年从地方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用作补充科研经费,由科委掌握。11、企业科研机构对外出售本企业科研成果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归企业科研机构。作为科研经费。七、相应改革有关银行业务规定,以利于搞活经济。1.对实行承包的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只要是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上级单位的证明,经单位申请,银行审查,可以开立帐户。,采取层层承包的大型企业,可实行企业内部“独立核算”,仍以企业为单位在银行建立存、贷款帐户。以方便结算和加速资金周转。2.对于实行经营承包的企业,只要经营正当,符合政策,坚持以销定产、以销定购,商品适销对路,银行在贷款上都积极支持。3.各单位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从集市收购农副产品,可以支付现金;跨地区采购商品,如采购地点和采购对象不周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支付现金。4.实行工资浮动,不保底、不封顶的承包经营企业,其工资和奖金可按经过主管局批准的承包合同支付。
-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区、郊区、各类园林绿地和设施的管理。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小游园、绿岛(街心花坛)、街道及滨河、绿地、绿带;(二)专用绿地:住宅区、厂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化用地(包括驻市各单位);(三)生产用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种苗、谷卉的苗圃、花圃;(四)风景区:风景保护区内所属土地、森林,防护林、小溪、江河、泉水、湖泊、池塘、花草、道路、鸟兽、古迹、建筑等;(五)防护绿地:用于保护城市环境的整片山林、沿河两岸林带、公路、铁路沿线林带、护坡绿地等。第四条本市园林绿化实行市、城区二级管理体制。(一)首府绿化委员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中央绿化委员会、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有关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本市义务植树运动和园林绿化工作。对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首府绿委的办事机构,会同园林、林业等部门具体负责首府植树绿化事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南宁市园林局在市人民政府和首府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经营管理好所属公共绿地和公园、街旁绿地、苗圃;对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园林科研和学术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园艺水平和管理水平。(二)城区绿委分会在首府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首府绿化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绿化、美化工作。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具体分工:(一)公园、动物园、街道、广场、游园、绿岛、绿带、河流两岸等公共绿地,由市园林局负责。(二)公路、铁路两旁的绿化和管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专用道路的绿化和管理,由专用沿线单位负责。(三)厂矿、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含福利区)内部的绿化,由单位自行负责;并按照统一规划,完成首府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公共地段绿化任务。(四)小街小巷及居民住宅区的绿化由各城区绿委分会负责。第七条凡我市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病残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第八条:凡无故不履行绿化委员会分配义务植树量的乡级以上党政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缴纳绿化费;凡不按期完成植树任务或完成了植树任务量而成活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单位都应缴纳延误费。(收费标准按南府发[1985]46号文)。第九条市属及驻市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城区绿委分会如实上报参加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和人数。由各城区绿委分会定期检查和考核,向辖区单位分配义务植树任务,并由单位落实到人。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城市园林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首府绿化委员会、市园林局共同编制并由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报经首府绿化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新建和联片改建的住宅区及其它建筑工程,规划和设计必须包括绿化项目,并由规划设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共同审定。其绿化面积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稠密区的绿化要向立体发展,大力提倡垂直绿化、阳台绿化。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向首府绿化委员会交纳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至三的绿化保证金,市城建管理部门才发给施工执照,在一开始进行绿化施工,就退还保证金的60%,工程竣工后,经首府绿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后再退回37%的保证金,百分之三作为城市绿化资金统一使用。如不合格,保证金不退回,则由首府绿化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绿化施工。第三章权属和权益第十二条公园、风景区(点)、主要街道、广场、游园等公共绿地,由市园林部门负责管理,归国家所有机关、学校、驻军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庭院绿化,由本单位自行管理,归单位所有。小街小巷及居民住宅区绿化,由各城区绿委分会负责管理,归国家所有。私人庭院内自费种植花木,归个人所有,但砍伐要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郊区山林和宜地的绿化造林,由市林业部门负责管理。铁路、公路沿线及所管辖范围内的绿化,分别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管理,归绿化单位所有。第四章城市树木管理第十三条城市一切树木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移植、修剪,如确因建设施工、枯死危险、间伐更新,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按树权归属,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单位庭院(含福利区)的树木砍伐、移植、由首府绿化委员会审批,建设单位应持有建设项目的批文、施工执照和绿地规划图等资料向绿委办申请领取砍伐证,在领取砍伐许可证时,须交纳手续费,并按“砍一栽五”的原则预垫每株十元的保证金,作为补植绿化费用。(二)公园、动物园、苗圃、绿化队管辖范围内的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由市园林局审批,并报首府绿化委员会备案。(三)近郊防护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林带的树木砍伐,更新改造,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首府绿化委员会备案。(四)凡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园林绿化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砍伐证时,须向审批单位缴纳绿化损失赔偿费(标准见附表)。属于城市公用事业或居民集资兴办的福利事业建设,包括水电、通讯,市政、环卫等部门需要砍伐国有绿化的树木和占用绿化地带,报市园林或林业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30—50%绿化损失赔偿费。第十四条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树和母树,严禁损和砍伐,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保护,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监督。第十五条绿地和树权有争议的地方,应与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第五章城市绿地的管理第十六条街道的绿地、绿带由就近单位、商店和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清扫花带、树台、草坪内的垃污物;制止攀折树枝、摘花、践踏草皮的行为;制止以树杆(枝)、当支架来搭盖棚架和在树杆(枝)上贴广告、挂物品,做好树木、花卉和草坪的养护管理工作。“三包"的具体内容是: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进行综合管理。笫十七条城市广场、绿地、绿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如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向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占用费(标准见附表)及保证金(相、当于占用费的二倍),领取许可证后方能占用。占用逾期而未续办手续的,每天按占用费加倍罚款。第十八条公园、广场及市小游园等绿化点,是广大群众休息活动的场所,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游园规定。第十九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城市绿化树木、花草、绿化设施。(一)不准爬树、摇树、折枝、剥皮、摘叶、摘果、采花。(二)不准在树上刻划打钉,倚树搭蓬(架)、拴牲畜。(三)不准在苗圃、花圃、公园、广场、游园、防护林带绿地内放牧、打鸟、踢球、练车、停车。(四)不准在树旁烧火、取土、堆土、挖沟、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及倾倒有毒污水及其它毒物。(五)不准破坏、窃取花木支柱.护栏等绿化设施。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奖励对植树造林、绿化城市和护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一)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按时、保量超额完成任务,成活率高,有显著成效者。(二)积极宣传和遵守绿化政策法令,自觉爱护树木,维护绿化成绩显著者。(三)单位庭院、住宅区、楼台等绿化、美化成绩显著者。(四)对城市绿化、育苗、管理、植保、树种选择做出显著成绩,并能对园林绿化及管理工作提合理建议,或从事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有创造发明者。(五)对破坏绿化行为能积极检举揭发和维护绿化的有功人员,按罚款百分之十至二十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理:(一)凡在城市绿地折树枝、剥树皮、勾树叶、摘花、摘果、采种、挖竹笋、堆放物品、倾倒有害污水污物,放纵牲畜、开车撞伤、拴铁线、打钉等损害树木、花卉、绿篱、草地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或赔偿损失。(二)凡未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或侵占园林绿地者,除追回原物和占用土地外,并处以赔偿标准两倍以上的罚款。(三)偷砍、盗窃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树木、花卉、盆景、苗木或其它园林绿化设施者,除没收工具,追回原物外,并处以赔偿标准三倍以上罚款。(四)凡未经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擅自砍伐单位庭院内和私有树木者,按每株胸径每厘米五元计罚款。第二十二条凡违反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的赔款、罚款,由单位、个人或家长缴纳,逾期缴纳,拖延一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或抗拒执行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首府绿化委员会解释。第二十五条邕宁、武鸣两县可参照执行。附:南宁市损坏树木花卉及绿化设施赔偿标准表。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百色市公务用车实行集中采购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发挥集中采购的批量价格优势,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和12县(区)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期招标集中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县(区)、市直属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购买各类公务用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以及特种车辆),统一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中采购。二、时间安排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集中采购,时间安排为:每月下旬。三、采购方式汽车的集中采购一般是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在特定供应商(或厂家)处购买的车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四、采购程序需要购买公务用车的单位,根据每月一次集中采购的时间安排,提前作好计划,填写《百色市汽车购置登记表》。(一)购车资金已落实并到位的,由购车单位到市财政局小汽车定编办办理车辆定编指标。(二)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已有安排的,属市直的购车单位,填好汽车购置登记表,附上小汽车定编通知书(复印件)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主管科室加具意见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采购;各县(区)的购车单位,填好汽车购置登记表,须有本级财政部门加具的意见,附上小汽车定编通知书(复印件)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三天内把购车款划拨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集中采购汽车。(三)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购车单位直接与中标的汽车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办牌的有关手续和交付车辆时间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四)购车款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划拨。市直的购车款,国库凭有本级财政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拨款的《政府采购拨款报告》、《百色市汽车购置登记表》、《小汽车定编通知书》、《车辆购销合同》按有关规定将专款拨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后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给汽车供应商。各县(区)的购车款,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凭购车单位的已拨款凭证、《百色市汽车购置登记表》、《汽车定编通知书》、《车辆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给汽车供应商。(五)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特种用途车辆,确实不宜通过招标采购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对不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未经批准或不办理定编手续擅自购车的单位,按违反《政府采购法》,违反财经纪律和《广西区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百色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财政厅《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1]14l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各县(区)目前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报账制的基本原理,现就我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报账制资金范围及具体组织实施部门第二条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上级分配给我市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县(区)财政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和其他明确规定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如广东帮扶资金等)。第三条全市统一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过程中,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第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第五条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应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第六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管理规定的报账程序办理资金的划拨。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第七条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或同级扶贫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计划、工程建设预算(或项目使用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将资金分期分批直接核拨到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再通过其他部门转拨。第八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第九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需要,可以在不超过总投资三分之一范围内预付一定比例的项目启动资金。第十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第十一条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财政扶贫补助资金总额的5一10%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则将质量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转作维护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第五章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报账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法》等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对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送来的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报账原始凭证或票据进行审核。(一)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以报账或拨付资金:1.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3.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4.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6.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的。(二)对直接支付发放给扶持贫困户的资金、种苗或物资等必须提供经贫困户签字的领取表。(三)对扶贫项目费用和支出的收款方没有出具发票资格,因而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取发票的,必须附上清楚明晰的费用支出明细表及有关收款人签字或盖章。(四)由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现金支付凭据如小额零星现金支出、支付技术工人劳务费等,需附上收款人签字或盖章费用支出明细表。(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报账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给予报账和核拨资金。不符合报账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报账申请及所附票据退回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第六章扶贫项目竣工结账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最后一批项目开支工程费用票据,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财政部门提出结账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结账要求的项目财政部门给予结账,并办理有关结账手续。第七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第十五条根据自治区印发的《广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文件或票据可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凭据。(一)扶贫项目计划书。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二)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计划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三)扶贫项目实施责任书或扶贫项目实施合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或扶贫项目施工单位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四)物资采购合同书。实行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物资,政府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书。(五)发票。扶贫项目所需工程物资采购时供货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由税务部门出具完税票据的应附费用支出的原始票据或凭据。(六)扶贫项目物资领用票据。发放工程物资时,发、领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票据凭证。(七)扶贫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八)扶贫项目报账申请单。(九)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十)扶贫项目审计报告。第八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会计核算第十六条为及时准确反映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系统完整反映扶贫资金的流转情况,特制定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规范。(一)核算依据: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二)会计等式:资产+支出=负债+收入。(三)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四)核算方式:采取收付实现制。(五)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期间以公历起止日期为准。(六)会计科目。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和特点,在会计核算中设置以下会计科目:1.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预付项目款、预付项目管理费、项目物资。2.负债类:暂存款。3.收入类:财政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管理费、其他收入。4.支出类:在建项目支出、竣工项目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七)具体的会计核算内容及会计核算分录参照《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1]141号文件。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百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一个月后生效。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关于搞活水路运输加强水运管理的通知
- 现将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关于搞活水路运输加强水运管理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搞活水路运输加强水运管理的通知为适应我市城乡商品经济发展需要,搞活水路运输,加强水运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31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航行于我市港区水域范围内,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作如下规定:(一)凡从事营业性运输,为社会提供运力,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水运单位,[包括个体(联户)]和从事民用生产运输的军用船舶,及游览船、横(直)渡船等,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船舶证、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方可从事经营。(二)经营水上运输的船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驾驶人员、轮机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照。2、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船舶负责人,并申请沿线停靠港(站)、点的登记。3、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含碰撞责任险);从事货运的,应积极投保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二)所有从事经营运输的船舶,必须按照国家、交通部门核定的里程运价收取运费,使用盖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草的统一运费结算凭证(即发票)。(四)已经批准登记开业的水运单位、个体(联户)的船舶要求停业时,必须向原批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停业及注销手续,要求转户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注册和开业等手续。(五)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联户)、事业单位的客船、货船、拖轮、游览船、运砂船、横(直)渡船和从事民用生产的军用船舶等,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规定缴纳税金、运输管理费、养河费及经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批转计征.的规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借口向水运企业和运输船舶滥收、重收、摊派其他费用。(六)坚决取缔无证运输,凡违反本规定者,有关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照、营业执照或扣船整顿的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市的公路货运车辆日益增多,这对于货畅其流,搞活公路货运,当好工农业生产先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车辆到处停靠揽货,有的抢装强运,哄抬运价,欺行霸市;造成货运混乱、车辆空驶率和闲置率高,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及经济效益,为加强对货运管理,充分发挥货运车辆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货运委托、货物包装、仓储理货、搬运装卸、存车(以下简称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二、南宁市交通局是本市公路货运业务管理主管机关。市、郊、乡各级运输管理处、所、站(简称运政管理机关)是对公路货运业务管理的职权机构。三、凡需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必须持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证明,报经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已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运政管理机关进行验证或补办手续。四、凡在本市从事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服从运政管理机关的统一管理,使用自治区统一的行车路单、票证,按有关价格规定收费,依时纳税和上交管理费。五、凡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时向运政管理机关编报有关报表。六、凡需在本市组建货运服务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交通局批准,方可组建,货运服务站为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源、仓储理货,停车场地、车辆检修、代办营运和运费结算等项有偿服务,其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七、今后凡需购置、更新从事货运营业性载货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或更新审批表,经运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购置和经营公路货运。八、经批准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故需要停业时,必须向批准开业的运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并缴销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后,方可停业。九、凡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运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违犯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擅自在市内设点揽货、抢装强运、哄抬运价、欺行霸市,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由运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扣证扣车、没收非法收入或停业整顿、吊销营运证照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市运输管理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市交通局批准后执行。十一、凡参与本市公路货运的外地车辆,必须遵守本规定。十二、邕宁、武鸣两县参照执行。十三、本规定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刘正东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一)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及各类专项资金、转贷和贷款贴息等国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补助资金等自治区财政性基本建没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第三条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申报方案的编制、审批或审查上报、工程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审核、项目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审批和申报第五条申请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资金投向;(二)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三)符合本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当地发展规划;(四)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第六条申报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依次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基建项目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明确);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第七条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第八条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三)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四)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投资10%及以上。第十条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投资方向和重点,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申报方案。第三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自治区投资计划下达后,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向申报单位下达或转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本级相关部门。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第十三条要求项目单位配套的资金应同步到位使用,严禁套取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同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拨付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并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因素分期拨付:(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三)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拨款申请表》(由项目单位填报);(四)投资项目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银行凭证;(五)《施工承包合同》。第十六条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开设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要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出现结余,不能擅自改变用途,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财务处理,并将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报请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第二十条对非经营性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须报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依法制定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管理。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订立合同。投资项目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须报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和重大事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1)项目单位在项目主体1:程正式开工前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计划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审批。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要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报原批准部门审批。投资超概算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做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是投资项目下列活动的依据:(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工程造价;(三)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四1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第三十条投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执行投资计划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使用、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的稽察,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稽察办法执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具体情节轻重,建议上级部门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二)未依法实行招标和工程监理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建设或竣工的:(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五)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单位因管理不当或工作疏忽不履行职责,使投资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投资项目。第三十三条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估、招投标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承担投资项目评估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二)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六)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七)不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导致项目未按计划建设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有具体管理办法的,与本办法一并执行。第三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按《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执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精神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时间要求(一)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积极推行国有粮食企业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转换企业经济机制和用人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使企业真正面向市场,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二)在改革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改革的方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种改革形式,组建新型企业。2.坚持企业改革与确保粮食安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积极筹措资金,妥善安置职工与新型用人机制相结合,确保社会稳定。4,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三)时间要求。200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安置经济补偿工作(一)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所需的资金,按照桂政发[2006]1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依次从以下渠道筹措:(一)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入;(二)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三)在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审批额度内,从市、县(市、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通过上述渠道筹措资金仍有缺口的,可再依次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一)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还有结余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动用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结余;(二)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没有结余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粮食风险基金借款,自治区财政厅视各市、县(市、区)的实际情况,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借款,在以后年度逐步扣回;(三)财力相对较好的市、县(市、区),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市、县(市、区)本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先安排配套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后,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补助款。各地要设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包括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欠发工资或生活费、医药费等。”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变现困难的,由置换身份的职工承租或购买国有粮食企业设施(含土地使用权),抵顶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改革成本的办法,妥善解决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问题。国有粮食企业设施或土地处置办法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拔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4]69号)的规定执行。(二)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入,使用顺序为:一足用于补交历年所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二是用于补发原各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三是用于安置职工费用;四是用于补交历年所欠税款;五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六是用于偿还各种债务。(三)经济补偿金标准及办法。1.经济补偿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向所在企业提出个人申请,经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职工工龄的计算办法、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4]68号)执行。三、保留和扶持必要的粮食购销企业网点和财政供养人员(一)为了确保粮食供应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事件,各县(区)粮食局应科学合理设置粮食供应所(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财税、信贷等政策继续给予扶持,新组建的国有粮食购销公司(或中心)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1998年粮改后明确由财政供养的人员仍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百色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03]198号)的规定执行,尚未明确或财政供养人数不达规定要求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有关规定核定。(二)保留的乡镇粮所(粮站)继续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做好农村困难群众的口粮安排,确保救灾救济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做好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避免“谷贱伤农”现象发生。四、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一)严格政策规定,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桂政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企业,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中应由企业缴费的部分,企业没有能力一次性补缴的,必须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年内由企业筹措资金或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补齐。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l19号)的规定执行,重新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原享受待遇的差额,尚未落实所需资金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财政补助或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的改革经费,应优先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补缴;属于个人欠缴部分,由职工补缴。(二)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后,由职工自谋职业。企业改制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重新就业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在人事管理上,正、副经理(库主任)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或竞争聘任,其他人员根据需要由公司(中心、库、站)设岗定员竞争上岗,新组建的股份制合作企业实行股东会制,其董事会成员按投资股或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他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委托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并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三)认真做好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不能上岗又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在职职工,企业按照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符合条件者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国家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国有粮食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切实为富余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四)离岗退养。1.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对因体弱有病不能正常工作,女性工作年限满25年、男性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仍按百政办发[2003]198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和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2.经费来源及管理。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按规定继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从筹集的职工安置费用中一次性划留,由改制后的企业代发代缴。(五)退休及管理。1.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要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从事粮食保管防化工作,可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执行,提前退休。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由企业移交当地社区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百政发[2004]68号文件执行。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退休干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离退休干部管理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六)切实处理好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企业改制时,要认真清理和偿还历年来拖欠职工的集资、工资或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医药医疗费等,应从企业改革、改制列支中一次性划留或直接补偿。五、认真清理和解决好“老帐”问题,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老帐”问题是制约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瓶颈”,必须妥善解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审计、财政、粮食、发展改革和农发行等部门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确认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数额。凡是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在清理审计工作中,既要防止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认定不足,又要避免人为增加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已完成清理审计工作任务的县(区),要做好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准备工作,确保挂账剥离工作有序彻底,数据客观准确,会计账目不乱。对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可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探索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六、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核心。要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优化企业布局和结构,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不断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但要因地制宜,保留一些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调整优化结构。对资产优良、经营状况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强势企业,可以兼并其他实力较弱、经营较差的国有粮食企业,由市、县(区)根据市场规律和因地制宜原则,组建粮食集团或粮油总公司,形成购、销、存、加一体化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原则上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要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进行清产核资。对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具体处置办法参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4]70号)的规定执行。(三)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国有粮食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须由审批改革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要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评估报告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四)严格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须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百政办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五)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国有粮食企业向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以划拨方式进行。以划拨以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严格按照《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规范操作。七、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改革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转换经营机制,创新经营方式,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主动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粮食安全。粮食主产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进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粮食,掌握粮源,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粮食主销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从粮食主产区采购粮食,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建立产销区之间的互信机制,促进产区粮食向销区流通。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督促企业服从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在项目开发、技术引进和创新、土地使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积极培育、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效益。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改革的成败,不仅影响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粮食市场的繁荣稳定,也严重制约了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承担起具体组织本县(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县(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国土资源、审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财政资金安排、税费减免、手续简化等方面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特别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经费要列入专项予以解决。要充分利用现有粮食购销网点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和招商引资,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创造机会。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为提高工作质量和进度,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工作督查,对积极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任务的给予肯定和通报表彰,对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要通报批评。各县(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注重工作实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 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
- 为了进一步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稳定、发展、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推动企业内部的深化改革,调动企业经营者、生产者的积极性。本着兼顾“三者”利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一、企业留利使用企业的全部留利。包括正常留利、超收分成、多留或全留部份,其留利使用按如下原则分配:1、企业正常留利的分配和实行税前还贷的留利提取按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2、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超承包基数返还部分,按15—3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用于技改还贷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超承包基数返还部分,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不超过40%,其余用于技改还贷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3、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按全部留利的10%提取承包经营风险基金。4、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在企业提留的全部生产发展基金中按不低于20%提取。二、厂长(经理)的承包收入1、厂长(经理)承包收入兑现的前提条件;企业效益指标(实现利税、上交利润)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年度任务;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比上年增长,企业有正常的资金来源和经济支付能力;企业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2、厂长(经理)承包收入兑现办法:以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各种奖金,不包括各种补贴(下同),与企业的实现利税挂钩浮动。3、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效益指标基数(含递增比例),厂长(经理)承包收入的起点倍数按下列档次由发包方核定:第一档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或创汇≥300万美元,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6倍核定;第二档年实现利税≥750万元或创汇≥200万美元,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4—1.6倍核定;第三档年实现利税≥500万元或创汇≥150万美元,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2—1.4倍核定;第四档年实现利税≥250万元或创汇≥70万美元,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1.2倍核定;第五档年实现利税≥100万元或创汇≥30万美元,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0.8—1倍核定;第六档年实现利税10—100万元或创汇≥5万美元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0.6—o.8倍核定。4、实现利税指标实际完成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基数(含递增比例),每增长l%,在上述核定的起点倍数的基础上,厂长(经理)承包收入可按下列档次相应增加:第一档增加职工年平均收入的o.08倍;第二档增加职工年平均收入的o.08倍;第三档增加职工年平均收入的0.07倍;第四档增加职工年平均收入的0.07倍;第五档增加职工年平均收入的o.06倍;第六档增加职工年平均收入的0.06倍;5、“抓管理、上等级”作出成效的企业,渡批准为国家规定的先进等级企业,并在承包期内保持和提高企业等级厂长(经理)承包收入可在当年核定倍数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相应增加倍数:(1)自治区级先进企业:增加0.3倍;(2)自家二级企业:增加0.5倍;(3)国家一级企业:增加0.8倍;(4)国家特级企业:增加l倍。6、按上述办法计算,厂长(经理)当年承包收入原则上不得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倍。7、亏损企业按当年亏损包干基数考核,每减亏1%,厂长(经理)可增加职工年平均收入的o.05倍,或由发包方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来源由市财政拨给。8、企业连续两年全面完成承包合同指标,经主管部门和市工改办批准,给予厂长(经理)晋升一级固定工资。承包期满续签合同的可以连续计算年限。在三年承包期内有特殊贡献或企业按桂工改字[1988]12号文《关于建立企业职工正常升级制度的通知》累计职工人均升级面达到75%以上的厂长(经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晋升一级固定工资。9、对厂长(经理)的处罚;(1)承包合同规定的效益指标(工效挂钩企业指挂钩的效益指标)未完成,每下降1%,按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扣减厂长(经理)承包收入;(2)承包合同中规定考核的发展指标、经济技术指标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按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扣减厂长(经理)的承包收入;(3)承包企业如发生重大人身伤亡、设备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三人),或经济损失每次达10万元以上扣罚厂长(经理)当年承包收入的10%,若国家另有规定进行处罚的不重复扣罚,以最高数额为准;(4)由于经营决筇的失误,给企业造成l0万元以上损失者,则按损失金额的5‰对厂长(经理)处以罚款赔偿;(5)按上述的经济处罚办法合计扣罚直至保留厂长(经理)当年基本工资的50%;(6)厂长(经理)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不予按本办法兑现。三、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及其他人员的承包收入1、企业党委书记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要求,制定企业党委年度工作目标(思想政治工作目标.),并根据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定及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承包收入,原则上同厂长(经理)一致,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2、副厂长(副经理)、“三总师”的承包收入,由厂长(经理)根据他们各自完成的责任目标程度、管理幅度大小、风险大小、贡献大小提出具体兑现意见;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的承包收入由厂长与党委书记商定,根据他们各自完成的工作目标程度提出具体兑现意见。3、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扣减厂长(经理)承包收入的同时,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办法由企业自定。4、承包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在企业内部应实行层层承包,明确各车间、科室、班组、个的岗位责任制,把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地挂起钩来;对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基建任务及其他独立性较强的工作任务可以分项承包到项目负责人。利用企业内部层层承包与单项承包认真落实责任制,从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应根据承包部门及项目的目标难易程度、管理幅度、责任大小、风险大小、贡献大小确定承包者的经济利益。承包部门对其副职领导的承包收入,原则上由承包者确定,其承包收入原则上不高于承包者个人收入。企业在内部分配问题必须注意解决好一线生产工人和有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利益,一线职工的奖励水平应明显高于二三线职工的奖励水平。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各企业要将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与经济技术指标共同下达各分厂、车间、科室、要与奖励、浮动工资或工资包干挂钩。四、未承包企业的厂长(经理)经济利益因特殊原因未实行承包或签订年度责任目标的企业,根据主管局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的利税指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对厂长(经理)进行年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金不超过600元,在年终考核时由主管局(公司)和财政局确定,奖金在企业留利中列支。五、计算办法及计算口径厂长(经理)经挤利益计算办法:厂长(经理)的年承包收入=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奖金)×[1+核定倍数起点倍数±增加倍数]。实际兑现额=厂长(经理)年承包收入一厂长(经理)全年已领取的工资性收入一应扣罚金额。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济利益的计算办法:年个人承包收入=厂长(经理)年承包收入×核定比例(指占厂长(经理)年承包收入的百分比);实际应兑现额=厂长(经理)年承包收入×核定比例一个人全年已领取的工资性收入一应扣罚金额。六、建立承包经营的风险基金建立风险基金是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承包班子实行抵押外,应逐步推广全员风险抵押,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抵押期要与承包期一致。1、企业经营者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建立承包风险抵押,抵押金每年按个人的承包收入的20—50%交纳;2、企业中层干部及职工要逐步建立承担承包风险抵押金。3、具体办法按《南宁市企业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暂行办法》执行。七、审批程序1、企业厂长(经理)承包收入的兑现(含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企业根据承包合同完成情况提出方案,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审议通过,报发包方审批。2、各企业厂长(经理)承包收入的兑现,其财务考核指标,以审计和财政局审定的数字为准。八、企业领导干部工资的其他问题1、已批准划类企业领导干部的“进档”工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桂工改字(1987)22号文件批准划分的企业类型工资标准执行,未划类型的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津贴按南府发[1986]35号文件执行。对已超出规定自行扩大职务津贴的要限期纠正。除政府工资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制订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职务津贴标准,已经下发了此类规定的要予以取消。2、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单项奖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用企业的留利给企业领导干部发放一次性的奖金,包括年终奖、承包奖等等;严禁主管部门向企业抽调资金给企业领导干部发一次性奖金。3、企业领导干部的档案工资晋级必须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九、其他1、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88]17号文件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其厂长(经理)承包收入兑现的起点倍数、最高倍数、计算口径、考核办法和兑现办法一律调整按本规定执行。2、企业的主管部门,每年在三月底以前把本系统所属企业上年承包班子承包收入兑现情况统计表报发包方、南宁市企业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体改委各一份。3、本办法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89]99号文“南宁市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4、今后上级关于分配问题如有新的政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5、本办法解释权归南宁市企业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4]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各县(区)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县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市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强化政府责任,直接补贴粮农,加快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加强粮食工作县(区)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四)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贯彻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三是搞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做好粮食收购,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本级储备粮食达到自治区要求的规模;保证本级和其他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中央、自治区、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和轮换工作。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组织纠正和查处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深化优化粮食附营企业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县(区)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落实自治区制定的粮食工作县(区)长负责制的各项考核任务,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区域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五)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以确保全市每年110万吨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相应的耕地面积。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六)贯彻落实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切实落实自治区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勾的措施和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直接补贴资金真正补贴到种粮农户,以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七)继续实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机制和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的宏观调控体系。继续办好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市场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市人民政府已于2004年初印发了《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百政发[200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九)健全储备粮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要求落实储备粮规模,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建立、健全市、县(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公司)。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公司)具体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十)调整充实市、县(区)粮食储备规模。根据我市当前的粮食产销情况和发展趋势,从2004年起将我市储备粮规模调增到33000吨贸易粮,其中:县级储备粮规模为27000吨贸易粮,市本级储备粮规模为6000吨贸易粮。为及早应对市场粮食供求出现紧急情况,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调整后的储备粮规模落实到位。(十一)明确储备粮补贴费用标准。市级储备粮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县(区)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可参照此执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首先保证储备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十二)规范储备粮管理,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依法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并统一纳入全区储备粮管理网络,提高储备粮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储备粮经营管理效益。(十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按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百色分行拟订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小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其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十四)保留和扶持与粮食安全相适应的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市直属粮食购销企业保留3个,另组建1个具有较大规模、综合型的粮食加工企业。各县(区)需要保留的具体个数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此外,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政策性业务的粮食企业,政府给予合理的代理费用。非常时期,承担粮食供应和加工任务,由政府给予合理的费用补偿,以确保城乡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十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十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农发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文件精神,完善本地本部门粮食企业改革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用2年时间,完成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工作。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加强军粮供应管理,建立市级军粮供应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军粮供应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桂编发[2003]4号)文件精神,靖西、那坡县粮食局可按国家规定军供量给予确定机构编制,其他县(区)粮食局要配备2-3名人员编制专门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市、县(区)粮食局军粮供应机构和编制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军粮供应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军粮供应站和委托军粮供应企业工作。有关军粮供应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同市粮食局制定。其他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改造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市逐步形成l——2个具有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十七)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的“三老”问题。“老人”问题。一是对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要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集资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二是对离退休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费用在1998年粮改时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规定执行的,继续执行。三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国有粮食企业因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等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安置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所需资金,按2001年12月31日止的在册职工人数,申报自治区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筹解决。五是国有粮食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医疗待遇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1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是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形成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按规定为其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就业困难的大龄人员,符合内退条件的要按规定办理内退手续,经费按其本人在岗时的来源渠道解决。未达到内退条件的,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再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老粮”问题。各国有粮食企业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将1996年至2001年的库存粮食及时处理完毕,不留包袱。原已处理的1996年至1997年入库的高价粮销售差价亏损和差价亏损未拨补到位前的利息,1998年至2001年入库的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价差亏损及其占用的贷款利息,由县(区)人民政府督促本级财政部门抓紧拨补到位:“老账”问题。对经审计认定属于政策性的财务挂账,要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消化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由财政负担。对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亏损,经自治区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企业经营i生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规定执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明晰粮食企业的财产权属,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安置职工。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四、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十九)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市、县(区)储备粮所需用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按计划给予贷款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二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五、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二十一)建立优质稻产业化经营基地。以“科工农贸”一体化形式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采取市场引导、科技推动、加工带动的做法,在粮食主产县全面发展优质稻产业化经营。(二十二)扶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扶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单独划出一定的资金配套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做强做大我市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二十_三)培育、发展农村粮食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要支持、引导农民按照自愿、自行组织、自行管理的原则,自我发展形式多样的粮食种植、销售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增强粮农的自我服务能力,促进粮食生产与市场的联接。六、加快粮食物流体系建设(二十四)加强粮食物流规划,建设粮食物流体系。通过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业,推动粮食流通与粮食生产相结合,促进农民增收;与粮食加工相结合,促进企业增效;与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促进企业转制创新;与科学技术相结合,促进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与粮食消费相结合,促进粮食消费安全、营养、保健、方便;与物流信息化相结合,推动现代粮食物流业健康发展。(二十五)加快我市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和西南粮食流通走廊后方库的作用,发展我市粮食物流业。发挥我市粮食企业的资源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物流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把物流业务从市内延伸到市外,力争延伸到国外,提高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整合国有粮食企业资源,完善百色市粮食物流配送网络,促进百色市粮食流通业的发展。(二十六)加大粮食领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招商引资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工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引进项目、资金,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要切实落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建立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制度,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目标、责任;实行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对已经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抓紧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不断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活力和竞争。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二十七)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二十八)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条件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凭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人市资格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并遵守政策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进行定期审核。(二十九)加强对其他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监管。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注意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政府和企业、企业和市场的联系。(三十)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管理,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自治区同意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以稳定我市粮食市场。(三十一)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和成本、价格等。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三十二)建立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粮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性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特别是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执法队伍与其所承担的执法职能很不相适应,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配足人员,强化执法功能,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粮食局拟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向社会公告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有关办法和落实具体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解决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统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所需经费,不允许在粮食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解决经费而出现以“罚”代法的行为。市粮食局要建立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三十三)加强粮油质量监管,确保粮食产品安全,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专门机构,并充实配足人员。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行政上隶属于相应的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要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三十四)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粮食、财政、经贸、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发展银行、民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农业银行、法制等部门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县(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以推动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全面顺利实施。(三十五)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稳定和强化粮食行政部门机构和人员,保留市、县(区)粮食局及其行政职能,充实加强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突出抓紧增加和充实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统计等内设机构人员和编制问题、并落实经费。市县(区)粮食局要切实履行有关行政法规赋予的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对不符合行政法规管理要求原将粮食局定为事业单位性质的个别县应予纠正,未能落实前对外不得行使粮食行政执法职能。要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库区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三十六)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储备粮仓储和粮食物流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按时足额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工商、价格、质检、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三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认真制定本县(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三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后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的粮食供应,保持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特制订本预案。第二条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相应的预案。第三条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紧急情况:(一)紧张状态。全市超过一半的县(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波动,市场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市场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第五条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由当地政府按照粮食工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六条市、县(区)要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做好市场行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等工作。第七条建立以广西百色粮食批发中心为核心,覆盖全市的粮食供求和价格监测网络。网络由右江区、田东、平果、靖西、田林、隆林县的粮食零售市场组成。第八条县(区)粮食局负责监测辖区内粮食供求行情和价格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粮食局。第九条全市粮食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除密切关注动态.做好预测分析外,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出预警信号,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第三章应急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当我市粮食供应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成立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名主管领导和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审计局、粮食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委宣传部、百色火车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百色市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第十一条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二)指挥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供应应急工作。(三)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四)根据需要,向自治区或外省、市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第十二条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二)按照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四)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粮食应急的各项费用开支。(五)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指挥部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计划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粮食购销调拨计划。(二)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三)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粮食救济对象和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五)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及粮食价格逆差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六)经贸、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七)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九)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市场。(十)审计部门负责对粮食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十二)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并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五条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情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第十六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增加粮食加工量和供应量。组织当地的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当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零售商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首先确保当地驻军的粮食供应。(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及时调运。(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第十七条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六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1.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如自治区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请自治区向区内有关粮食主产市、县商调应急粮食,并向自治区申请安排区外粮食调进。第十八条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六、十七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等。(二)实行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并发放粮食供应证。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凭粮食供应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零售商店等销售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定量供应工作。(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企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自治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的暂行办法》和《南宁市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南府发[1989]99号文)的精神,为搞好我市企业招标承包、租赁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企业承包租赁中引入竞争机制,是完善承包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招标竞争,可以在比较大的范围内择优选择经营者,为人才辈出创造均等机会,为搞活企业形成最佳治厂方案。第三条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对投标者一视同仁。投标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团或企业法人。集团或企业法人投标,必须确定其代表人。第四条招标选聘经营者一般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者不受行政区划,所有制性质、行业及职业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原厂长(经理),本系统的投标者可以优先中标。第五条招标工作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招标企业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竞争招标:1、未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2、承包、租赁期满的企业;3、由于选择经营者不当,导致承包合同不能兑现的企业;4、经营者或职代会要求招标的企业;5、企业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无法正常工作,经主管部门核实,确定经营者应负主要责任的企业;6、依据中纪发[1988]7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l3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赂贿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经营者严重违纪违法或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7、经营者调动工作或其它原因离任的企业。已经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的企业,在合同期问实行招标,应按法律程序事先中止合同,然后才进行招标。第七条企业实行竞争招标,根据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和行业管理原则,市管企业由主管委、办、局(公司)和财政局组织招标;局(公司)管企业由主管局(公司)和财政局组织招标。均报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体改委备案。第三章招标组织第八条在未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建立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之前,企业主管局(公司)、委、办受政府的委托,成立招标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招标考评委员会下设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日常业务工作。第九条招标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17—21人,由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会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专业人员、招标企业职工代表以及聘请的企业家、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成员最多不超过七人,企业职工代表不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党组织代表,由党组织民主选派、其余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推荐产生。第十条招标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1、对招标企业进行初步的请产核资;2、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招标文件,制定先进科学合理的标底;3、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4、组织招标答辩,考评;5、提出中标人选意见;6、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一条招标考评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第四章投标人第十二条投标人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2、具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的学历及相应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招标企业或同行经营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5、不影响原已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的履行;6、至少具有三千元人民币的个人财产作抵押。第十三条在招标范围内,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胞,凡遵守中国法律和各项经济法规的,也可以参加投标。第十四条有严重政治问题和严重经济问题的人员,不能参加投标。第十五条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投标者的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第十六条对于外单位的中标者,由招标企业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所在单位协商。可以采取调动、聘用、或辞职等方式到职上任。第十七条对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投标,应支持鼓励。中标者原干部身份不变。第十八条中标者在承包、租赁期间。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享有《企业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其利益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九条外单位中标者在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予接受。外地中标者成绩显著的,可视同引进人才对待。第五章招标程序第二十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1、由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对企业进行分析研究,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确定招标企业,并组成招标考核委员会。2、由招标考评委员会组成企业资产评估小组,核实债权债务、并造册登记,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3、由招标考评委员会经过调查测算后,编制招标标底,报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审定。根据招标企业的不同情况,招标时可以亮标底,也可以不亮标底。在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招标考评委员会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包括:招标方案、章程,合同条款草案等。4、由企业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投标手续,投标与开标时间及其它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人登记表。5、审定投标人资格,由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参加投标的决定,以书面通知投标人。6、通过资格预选的投标人,应到企业主管部门领取招标文件,还可以持招标考评委员会的介绍信到招标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以便编制投标书和经营方案。投标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一)本人主要经历和业绩;(二)对招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现状和主要问题的分析;(三)对深化招标企业改革的认识和设想;(四)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五)经营期间各年度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六)实现经营目标的措施和经营管理方案等。7、招标考评委员会召开招标会议,邀请投标人和招标企业负责人参加,布置投标人送标书的有关事项,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等。8、投标人按规定要求,将标书密封送招标考评委员会。9、开标确定中标预选人。由考评委员会召开开标会议,当场开标,并分析、论证各标书的先进性和可行性。以多数通过确定中标预选人。一般筛选出三至五人(组)参加答辩。10、组织公开答辩会,评标确定中标人,由招标考评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答辩会和考评活动。答辩前,应对全部中标预选人宣布注意事项。可以考一人,也可以考整个标组考一个组主要考核其代表人),答辩通过抽签确定顺序,分别单独进行。答辩会的范围由考评委员会确定,可以请全体职代会代表参加,同时也可以扩大到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和其他人员,答辩会应明确会场纪律。答辩结束后,参加答辩会的全体职工代表。对各中标预选人进行民意测验。考评委员会对中标预选人的政治素质、标书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答辩水平,笔试成绩和民意测验等。划分具体的项目列出评分表评议,以记分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评分过程,考评委员应签名负责。11、签订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中标人一经确定,应在十天内由发包方与中标人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南府发[1989]99号文的规定。12、宣布就职。合同生效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到企业召开会议、宣布中标人就职、颁发聘任书。中标人发表就职演说,并在上任二个月内交足风险抵押金或提交个人财产抵押证明。第二十一条严肃招标纪律。为保证招标正常进行,在招标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下交易,不准内定中标者。不亮标底时,不准泄露标底,不准刁难或打击投标者,不准阻挠投标者到企业调查,不准向投标者提供虚假的资料,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原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如不参加投标,应坚守工作岗位。保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如参加投标,企业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班子,负责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招标过程结束。原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无论投标与否,其原职务在新任厂长(经理)就职时自行免除(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原厂长(经理)离任时,主动做好交接工作,并按南府发[1987]13号文进行离任审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中标承包租赁者的职务工资标准以及因合同期满或中止合同而离任后的工资标准,均参照自治区桂工改字[1987]22号文《关于划分国营企业类型工资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标者在承包租赁期间的利益分配按南府发[1989]102号文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第二十四条对未参加招标或未中标的原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然免职后,本着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由新任厂长(经理)量才录用,安排适当的工作。其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按新岗位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招标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按党章规定产生。第二十六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成立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后,招标工作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工业、交通、建筑、商业、供销、物资、邮电、农林,民政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标,过去招标没有明确的事项,按此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体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人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为鼓励广大企业投身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范和完善对入团企业的服务,为入园企业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促进园区农业产业化,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鼓励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所覆盖的百色市右江河谷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涉农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充分利用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百色市所属其他各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涉农龙头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入园企业。第二条百色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促进入园企业发展。第三条百色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具体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百色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申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企业、农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确定的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制糖、林产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园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新办的其他入园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四)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五)新办制糖、食品、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新办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七)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减免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百色市及其所属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建园区,支持入园企业加快发展。(一)各县(区)应当将入园企业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引进的各类企业(项目),可以根据企业(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在条件适宜的县(区)兴办(或实施)。引进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在市本级注册,也可以在属地县(区)注册。企业税收按属地征管,其构成地方财税收入部分,市、县(区)参照百色市《关于实施“飞地园区”项目建设的意见》(百办发[2007]95号)的规定分享。(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分别安排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入园企业的科技创新。市、县两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预算额应当占入园企业上缴税收本级留成总额的适当比例。市本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园区管委会部门预算;县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县级科技行政部门预算。(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创造优良的发展条件。(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入园企业的需要,在人才交流、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与其他企业同等的优质服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入园企业提供与其他企业同等的优质服务。第五条创办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面广或对园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入园企业,创办时可以享受适当的土地、办公条件等优惠。创办入园企业享受优惠的具体办法,属于园区管委会权限范围的由投资人与园区管委会协商确定;不属于园区管委会权限范围的,投资人与园区管委会协商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第六条园区管委会应当积极为入园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主要包括:(一)指导企业根据园区建设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企业依法可以享受的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措施。(三)指导入园企业依法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四)指导、推荐企业申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项目;组织、指导企业按照项目下达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科研开发、技术推广以及其他各类项目。(五)指导、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六)指导、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指导企业申办科技型企业资格认定;指导企业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评比认定等活动。(七)为企业提供科研开发、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咨询服务。(八)为企业参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展览、展示活动提供组织协调服务。(九)协调解决企业水电供应等生产生活条件。(十)为企业提供统一的园区品牌或标识;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提高知名度。(十一)为企业提供统一格式的“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办理企业入团事务。(十二)在权限范围内为企业发展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七条入园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享有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普遍享有的合法权益。入园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享有接受园区管委会服务、合理使用园区统一品牌或标识的权利。入园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在各类企业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以及企业推介活动中无偿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称号。第八条入园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开展的有关检查、考核和统计工作。入园企业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人园企业”称号以及园区统一的品牌或标识,应当合法合理,切实维护园区形象。第九条企业入园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一)各类涉农企业应当对园区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农民致富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二)各类涉农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能力。(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中介、市场咨询、产品推介等服务能力。(四)具有法人资格。(五)根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当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资金雄厚、辐射面广、带动力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第十条各类组织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查,符合入园企业条件的,登记成为入园企业。(一)申请人向园区管委会领取“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如实填报相关栏目内容并提出登记要求,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园区管委会。(二)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三)经审查符合入园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应在30日内予以登记,录入入园企业数据库,颁发“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证书,授予入园企业牌匾。(四)经审查不符合入园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应当函复申请单位,明确指出不符合项并提出整改建议。第十一条申请成为入园企业应当按一式3份提交以下材料:(一)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或文件。第十二条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入园企业评价办法,定期对入园企业经营状况和承担政府下达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对企业的年度综合评价结论分方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园区管委会依据综合评价结沦为企业提供动态的服务。对综合评价优秀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授予“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秀人园企业”荣誉称号,并加大项目扶持和向社会宣传推介的力度。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园区管委会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人园企业”称号和园区统一品牌标识的权利一年;暂停权利一年后评价仍然不合格的,撤销对该企业的登记,收回入团企业证书和牌匾。企业因连续三年综合评价不合格被撤销登记后,经营管理得到改善的,可以重新申请登记。第十三条入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园区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的,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撤销对该企业的登记,收回入园企业证书和牌匾,两年内不予重新登记。第十四条园区管委会同意或撤销入园企业登记,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试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发展科学技术事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技事业发展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的一种荣誉,是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三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发明。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我市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类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系统以及生物新品种;(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第四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设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8项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一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区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区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等奖:技术达到同类项目的区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区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用大,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三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市内领先水平以上,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上述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的排列顺序,按其在完成项目工作中贡献大小依次排列。第五条凡是申报、推荐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市科学技术局或处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进行过科技成果登记,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推荐奖励的项目,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或者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百色市领先水平以上。(二)申报、推荐奖励的项目要经过一年以上较大的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作出了很大贡献,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总体经济、社会效益指标达到了项目合同要求以上。(三)申报、推荐奖励的项目,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者学科发展作用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第六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县(区)由项目完成单位向所在县(区)科学技术局或教育科技局申报,再由县(区)科学技术局或教育科技局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二)市直、区直、中直的项目完成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推荐;(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负责组织申报;(四)获得百色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励以上的优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推荐申报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凡申报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或异议解除后才能申报。申报时要提交如下材料:1.填写《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2.项目技术鉴定或学术评价证明材料及全套技术资料;3.成果应用证明材料(涉及经济核算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应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装订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报送推荐材料一式8份,推荐材料一律不予退还。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评审委员会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秘书等职,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百色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二)审定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范围;指导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三)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并将审定结果报市科技局审核;(四)研究解决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第九条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二)负责综合本专业评审组初评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和进行统计分析;(三)协助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四)研究处理本专业评审组在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报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二)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工作,并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提交评审;(三)负责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四)负责统计、整理、归档评审资料;(五)负责对授奖项目异议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第十一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遵循以下方法、程序、规则:(一)奖励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组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初评:1.每个项目聘请7名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初评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书面评审方式,必要时可组织答辨,实地考察或召开会议进行辅助评审;2.初评专家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依据《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填写《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议表》和《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分表》。(二)各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在综合专家初评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专业组综合评审意见(含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三)奖励办公室依据专家初评意见、计分处理结果和专业评审组综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并将汇总处理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审议;(四)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审定各专业组的评审意见和建议:1.由奖励办公室介绍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年度申报推荐情况,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情况。2.由获得推荐一、二等奖奖励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介绍项目的背景、创新点、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并对奖励委员会委员的质疑进行答辨。3.评审委员会委员评议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百色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五)评审规则: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1.评审委员会及其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的表决结果才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奖励办公室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代替委员进行相关的评审,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2.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应当得到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3.对评审委员会第一次投票的奖励结果,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前,如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对其中的奖励项目等级问题提出异议的,可由评审委员会再次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再组织第二次投票;其它情况不予复审;4.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专家、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者与该项目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关系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专家初评专业组及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应予以回避;5.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实行保密制度,所有的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初评专家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十二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在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前,应当以评审委员会的名义在公开发行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2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第十三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给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荣誉证书及奖金;获得一等奖的项目颁发奖金20000元人民币,每个主要完成人颁发一本荣誉证书,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获得二等奖的每个项目颁发奖金10000元人民币,每个主要完成人颁发一本荣誉证书,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获得三等奖的每个项目颁发奖金5000元人民币,每个主要完成人颁发一本荣誉证书,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第十四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奖金分配办法如下:获得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项目完成单位、个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获得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其余部分发给参加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奖金分配出现争议时先由市奖励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采用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农社字[2001]229号)以及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百色市实际,特制定《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园区建设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促进数量型农业向科技效益型农业转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开发、产业化经营、中介参与、科技支撑、农民受益”的运行机制,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第二条园区定位。园区突出亚热带现代农业的特色,面向西部、面向东盟、面向泛珠三角,为百色经济发展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革命老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服务,并对周边地区产生辐射影响。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展示基地;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向东盟国家进行梯度转移基地;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研发平台;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交流平台;中国——东盟优质农产品绿色物流通道。成为国际性的农业科技园区。第三条园区范围。园区覆盖右江河谷的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四县(区)21个乡镇231个行政村。园区实行“一园多区”的发展模式,规划建设核心区2.5万亩,示范区6.5万亩,辐射区36万亩。第四条园区基本功能:(一)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功能。园区打造中国亚热带特色农业高新技术人才“特区”,具有亚热带特色农业高科技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能力,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二次开发的成果。(二)技术集成与成果转化功能。园区作为技术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形成亚热带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基地,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基地和平台。(三)科技示范与推广功能。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为调整农业结构提供示范和推广经验;发展农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园区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增强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水平,催生一批特色品牌产业,促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四)科技培训和科技普及功能。园区按照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目标,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人才,建立技术服务网络体系,做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快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成为农业科技人员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提高百色市农村劳动者的科技素质。第五条建立创新体制和机制,采取新的运行方式。园区要以技术应用为主导,要贴近产业需要,贴近农民需要,贴近一线实际需要,建立一套适合园区和当地产业的自我运营机制,以一流的专家、一流的设施、一流的环境、一流的服务创造出一流的成果,依托企业带动,鼓励业主参与和中介结构介入。第六条企业入园准则:(一)鼓励符合农业科技相关产业的组织和个人在园区依法兴办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二)入园企业经营的业主应严格控制在农业科技项目及有关产业的研发及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范围。(三)企业申请入园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书和项目规划报告,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经园区管委会正式批准后方可入园生产经营。(四)入园企业均享受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及百色市其他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管理体制及机构职责第七条根据国家科技部提出的管理体制,即“省部共建、以省为主、责任在市”的要求,园区在国家科技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自治区科技厅的支持和帮助下,园区管委会作为百色市人民政府的直属单位,享有相对独立的人权、事权、财权和物权,直接向百色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高效服务的管理模式。第八条园区采取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定期召开有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和百色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园区建设协调会议。协调自治区各部门、宏观指导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监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园区发展的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第九条百色市人民政府成立“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管委会主任由一名副市长担任,设3-5名副主任。园区管委会下辖办公室、广西百色市现代农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百色市特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下设行政管理部、技术与产业开发部、招商项目部等部门。园区管委会行使园区行政管理、组织农业科研与推广、农业开发经营与服务管理等职能。具体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制定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园区项目实施与组织协调农业科技培训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农产品加工基地的建设,做好鼓励入园置业开发的各项配套服务工作。第十条在自治区科技厅的指导下,园区管委会聘请专家成立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开展对园区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考核等。三、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及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入园项目申报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方向。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入园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书和项目规划报告,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园区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园区管委会正式批准后方可入园生产经营,授予“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项目”称号,并挂“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项目”的牌子。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配套证明材料。四、项目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园区企业申报市以上(含市)基本建设项目、科技项目和产业化项目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六条凡经国家、自治区、市以上部门下达并委托实施的项目,承担项目的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做好配合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凡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实施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项目实施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管理,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各级科技部门做好项目的跟踪检查、项目验收鉴定、资金使用等实施管理。第十八条园区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挂牌的项目两年后进行复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复评不合格者,取消资格。第十九条项目验收鉴定,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自查,并做好验收文件、资料及现场的准备工作。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鉴定申请报告,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批,组织同行专家实施项目验收鉴定。五、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园区经费由国家财政、有关部门、地方多渠道筹集,国家拨款与地方配套相结合。国家、自治区拨付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科技活动,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科技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合理使用。国家拨款经费和地方匹配经费使用要建立专门的帐户。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及园区管委会负有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利。每年由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接受审计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自筹经费要及时到位,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开展。第二十一条凡列入园区建设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都应根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市财政拨付资金作为资本金方式投入。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农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和新品种引进,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以及定期对农民进行技术示范和培训。不得用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单纯的基本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财政拨款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并对项目建设速度与质量挂钩。第二十四条园区的财政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六、政策措施第二十五条园区可优先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市下达的各类农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相关科技计划的支持。第二十六条经评审获准进入园区的项目均享受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及百色市其他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作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优惠政策,在招商、土地、财税、投资、人事、研发、资金等方面享有多项优惠的政策扶持。自治区和市配合国家政策也要相应制订和明确园区的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设立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基金,支持园区企业和业主发展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作。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园区骨干企业投入、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及国家优惠政策返还的资金和费用。第二十九条引入各种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实现园区社会化和企业化。同区引进会计师事务所、科技咨询公司、信息服务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实现园区服务和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通过有选择的吸引专业企业,建设园区的科、工、贸一体化体系,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市场化的运作。第三十条建立园区国际互联网站,实现园区的信息化。通过同区网站为园区企业建立一个面向世界的窗口,宣传同区企业的产品和介绍园区的开发情况,为现代农业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的信息平台,实现农业资讯的无障碍传输和流动,创造商业机会。第三十一条按照园区建设的任务和总体目标要求,对园区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快引进和培养。通过建立双向科技人才兼职制度,吸引鼓励区内外农业科研、教学与推广单位的优秀人才,积极参与园区建设,加强智力和信息交流,提高园区建设的科技水平。第三十二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工商企业、民间资金到同区创办各类农业科技孵化器。园区要建立多层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增强对拥有农业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和整体孵化功能。七、表彰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对在园区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为农业科技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百色市人民政府将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与奖励。奖励办法另定。第三十四条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八、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百色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包定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基本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责权利关系的经营管理制度。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前提下,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第四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实现承包经营要体现政策上的支持。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承包分类、形式、基数、考核指标及工效挂钩第六条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实行分类指导,基本原则如下:1、滚动承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政府主管部门经过全面考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续签合同的方式实行滚动承包。(1)生产经营情况稳定、市场前景透明度高,主导产品畅销或平销;(2)经营者及领导班子素质较好;(3)上期承包合同执行较好;(4)职工代表大会对承包经营者拥护;(5)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和目标。对已经到期或正在承包期中的企业,有条件的都可以推行滚动承包。续签合同时,上期承包基数合理可行的,可不调整,其他考核指标按本办法进行调整;企业内外环境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承包基数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应按本办法调整承包基数和考核指标。2、招标承包:因各种原因必须更换经营者的企业,凡是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实行招标承包。招标工作按南府发[1989)100号文《南宁市企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执行。3、租赁承包:对小型国营工业、商业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租赁承包按南府发(1987)57号文《南宁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及南府发[1987]118号文《南宁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4、企业承包、兼并企业:支持和鼓励企业按照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搞活现有资产存量的要求,由先进企业通过竞争承包或兼并落后、亏损企业。企业承包企业,被承包企业应将其经营权让渡于承包企业,其法人代表应由承包企业任免;企业兼并企业按南府发[1989]40号文《南宁市企业兼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各类承包,其承包期限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商定,一般为1—3年。第七条按照“一户一议一定”的原则,确定企业的承包形式,主要承包形式有:1、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多留;2、上交利润基数包干或递增包干,超收分档分成;上交利润超过包干基数,分为四档结算分成:(1)超基数在8%(含8%)以内的,企业按20%留成,80%上交市财政;(2)超基数在8%以上至15%(含15%)以内的,企业按30%留成,70%上交市财政;(3)超基数在15%以上至25%(含125%)以内的,企业按60%留成。40%上交市财政;(4)超基数在25%以上的,企业按70%留成,30%上交市财政。3、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超收全留;4、亏损企业定额亏损包干,减亏留用;5、自营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上交利润双基数包干(核定承包基数时以出口创汇为主);6、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形式。对符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所规定范围的企业,可以采用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多留或全留的形式;对下轮承包期内经济效益较难预测的企业可以采用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档分成的形式。年利润1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可以采取上交利润定额包干超收全留的形式;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和行业可以采取定额亏损包干减亏留用的形式。第八条承包基数及递增比例实行“一户一议一定”时应掌握以下原则:1、企业在承包期内上交利润基数、递增比例要与市财政包干基数及递增比例相衔接。目前市对自治区财政包干办法,是以86年实际解交区财政为基数,年递增8%,应按此标准进行综合平衡,保证全市总的财政收入不减少;2、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承包前一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3、在承包期内、有新增能力的企业,在保证还贷的前提下,应适当增加上交利润基数;4、确证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行业自治区级先进企业标准中的资金利税率和企业实现利润进行适当调整;5、递增比例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市财政包干增长比例、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6、对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在确定基数时,要保持其发展后劲。第九条上交利润的方式为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合同规定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市财政按半年计算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第十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指标:1、效益指标:上交利润、实现利税、亏损定额;2、发展指标:技术改造任务(指经过批准且有正常资金来源的项目)、贷款归还、新产品开发、国家资产维护和增值、自有流动资金补足率;3、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可参照本行业自治区级先进企业标准制定);产值(产量)、消耗、质量(含优质品产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安全;4、精神文明建设指标:以创建文明单位为主要考核内容。第十一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率挂钩。以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为主要形式,具体挂钩办法按南府发[1989]66号文《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和工资分级管理的意见》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纳入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应予明确。第三章承包经营合同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由市政府委托确定,承包方是承包企业。根据我市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发包方按如下原则确定:市管企业,发包方为市政府主管委、办、局(公司)和市财政局、市工改办;局(公司)管企业,发包方为市政府主管局(公司)和市财政局、市工改办。第十三条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必须坚持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第十四条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1、承包形式;2、承包期限;3、承包基数及递增比例;4、考核指标;5、工效挂钩办法;6、留利使用,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7、双方权利和义务;8、违约责任;9、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10、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凡按本办法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必要时可以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合同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l、国家增(减)税种,提高(降低)税率;2、财政包干体制发生变化;3、国家调整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价格;4、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大幅度提高价格,且主要产品又不允许调价、企业确实无法消化时;5、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第十七条因承包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或因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发包方或承包方分别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合同双方有责任结清债权债务,并分清责任。第十八条承包合同执行过程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经济合同仲栽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权利:享有国家法律、国家政策规定的权利,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责,按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方进行检查和指导。义务:有责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协助解决承包方实施合同所需的外部条件;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维护企业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合同完成时,应根据情况核减承包当年上交利润或退库,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二十条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权利:享有国家法律、国家政策和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违约责任:由于承包方未按合同完成上交利润(税金)时,应由企业资金抵缴,并视情况轻重追究经营者的经济责任。第五章企业经营者第二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精神;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如果是招标确定企业经营者,还需具备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者可按《企业法》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中发[1989]9号文件精神,提名一定数量的主要行政领导,或采用公开招聘、内部招聘或者民主推荐等方式进行选拔,组成企业领导班子(大中型企业一般五至七人,小型企业一至三人),报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企业经营者必须保证承包合同的全面完成。承包期间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定期向企业党组织介绍合同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者的年承包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标准工资+加班费+奖金,但不包括各项补贴)的一至三倍,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年承包收入,直至保留其年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办法按南府发[1989]102号文《关于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执行。第六章承包企业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承包企业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及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原则划分如下:l、国家投入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国拨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2、承包期间的企业留利(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以及用留利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3、企业承包后的超收分成金额,列为企业资金;4、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由税后留利还贷的,列为企业资金;由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5、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6、全民所有企业其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第二十七条企业资金可以作为承包经营企业负亏的风险资金,企业完不成上交目标任务时,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缴。第二十八条承包企业必须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向财税部门上交利润、税金,逾期欠交,又不办理缓交手续的,按照税收条例交纳滞纳金。第二十九条承包企业的正常留利,必须按有关规定核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比例。生产发展基金原则上不得低于50%。第三十条企业通过承包超收分成部分,除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外,其余应全部用于技术改造和还贷以及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第三十一条承包企业承包前的固定资金投资贷款,应规定还贷期限,分年还清,还清后应调整承包基数。新投入重大技改项目的企业,在税制未改革之前,新增利润可继续申报税前还贷。第三十二条承包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统配产品超过国家规定价格及自销产品超过最高限价的收入,除上缴财政外,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并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第三十三条承包企业应按企业留利的10%提取承包风险基金。第七章承包企业内部管理第三十四条承包企业必须贯彻《企业法》及配套的“三个条例”,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南府发[1987]13号文件规定,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制及厂长离任审计制。第三十五条承包企业应按照责权利结合的原则,实行内部层层承包,发展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有条件的企业,应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风险抵押办法按南府发[1989]101号文《南宁市企业实行风险抵押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改革干部制度和劳动制度,引进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干部聘用制和职工劳动组合制,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设置和改革。第三十七条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有关政策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应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工资含量包干等分配形式。第三十八条严格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全面经济核算。有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划小核算单位、责任权利下移”的原则,积极推行“厂内银行”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第三十九条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以企业上等级为目标,推动企业管理现代化。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充实和调整南宁市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领导小组(另文通知),负责指导全市承包工作,决定承包政策及有关工作规划。各主管局(公司)相应成立承包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系统企业承包工作。凡当年承包合同期满的企业,要求在笫四季度落实下轮承包期合同,最迟不能超过次年春节前。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正式颁布后,按本办法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原已按南府发[1988]17号文签订承包合同未到期的企业可按原办法继续执行,若需另行选择承包形式或继续滚动承包应根据本办法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工业、交通、商业、物资、建筑、农林、内外贸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承包合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分成办法,各行业可根据行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方案报市企业承包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执行。市属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城区、郊区可根据市财政管理体制分区包干的要求,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订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 南宁市企业兼并暂行规定
- 为了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企业兼并,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一章企业兼并的原则第一条企业兼并是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和开展市场竞争的必然趋势。通过兼并,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改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条企业兼并必须坚持双方自愿互利,产权有偿转让,符合城市规划、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需要。第三条企业兼并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第四条企业兼并实现后,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随即取消,其债权债务和各种合同责任均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享有《企业法》规定的全部权利。笫五条对生产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实行兼并,要保证原经营方向不变。第二章兼并的范围和对象第六条企业兼并不受所有制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财政上交关系的限制。企业兼并可以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也可以互相兼并。第七条兼并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技术实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有发展的需要。被兼并企业一般为产品销路不好,经营管理较差,资金周转困难,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的微利、亏损、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要求,需进行资源重新配置的企业,亦可以采用兼并的形式。第三章兼并的主要形式第八条购买式的兼并。即兼并资产大于债务的企业由兼并企业按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之差出资购买,实现兼并而集中其经营权。第九条接收式的兼并。即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由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职工安排以及担负退休职工的工资、劳保等为代价,实现兼并。第四章兼并的主要程序第十条兼并双方都必须各自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形成决议。第十一条兼并企业或被兼并的企业,可自愿组合,或到市企业产权交易场申请登记,提出选择组合对象的条件和企业的基本概况,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兼并或被兼并对象。第十二条已经确定兼并的双方,通过协商提出兼并意向书和可行性报告,交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审议、论证,并报各自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接到兼并双方的有关报告资料后,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及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资产评估小组,对被兼并企业拥有资产进行验证,对职工情况(包括退休职工)福利待遇和所有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登记造册,对兼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资产的现值确定产权价格,提出兼并的实施方案。第十四条市属的企业兼并(含城区和郊区乡镇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行文批准。各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在本县范围内互相兼并的,由县人民政府办理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以上程序完备后,由兼并双方正式签订协议书,并经公证部门公证,一经公证即有法律效力。在协议书生效后10天内到工商、税务、金融、房产、土地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停业注销、税务登记、房地产过户以及债权、债务转移等手续。第五章产权转让费的支付、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购买式兼并的企业产权(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流动资产和债权)转让费,根据资产评估确定的产权价格综合考虑,在支付产权转让费时可扣除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和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费以及债权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接收式的兼并,原则上不支付产权转让费。南宁市(含两县)范围内企业之间的兼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暂不收取转让费。第十七条兼并企业可用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福利、奖励基金的结余以及银行的专项贷款等支付产权有偿转让费。第十八条产权转让费原则上一次付清,对于少数一次支付困难较大的兼并企业可以分期支付,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可以计息。第十九条兼并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转让费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未建立之前,由被兼并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并应保持其量值。兼并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转让费按被兼并企业的投资来源分别进行处理:属集体联社投资的,交联社管理,属银行贷款投资的,归还银行;属于职工集资的,在征得集资职工同意后归兼并企业使用。交各部门管理的产权转让费必须作为“企业产权转让基金”专户储存于市财政部门,用于企业大再生产投入,不得挪作它用,严禁用于行政性开支和职工福利、奖励费开支。第六章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福利待遇第二十条被兼并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应随产权一起转入兼并企业安排,原职工身份不变,分配上按兼并企业同工同酬。第二十一条被兼并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待遇按兼并企业离退休职工同等对待。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兼并企业纳入退休基金社会保险统筹。第七章企业兼并后的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从兼并协议生效之日起,被兼并企业同政府部门的承包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按原合同继续执行,也可以修补充,适当调整承包基数。第二十三条凡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原承包合同,需要中止或修订补充时,应到公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章企业兼并后的有关政策第二十四条企业兼并实现后,原则上按兼并企业的财务制度、纳税办法统一核算和纳税。第二十五条被兼并企业原来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的,兼并后其原来的物资供应渠道不变。享受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兼并后经过批准,可以继续给予一定的补贴。第二十六条兼并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产权转让费的其新增利润可按南府发(88)17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工资基数一次性进入兼并企业的工资总额。兼并双方原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兼并后原则上统一按兼并企业的办法重新核定,实行挂钩浮动。第二十八条被兼并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转为兼并企业的贷款,经银行同意,在办理新借据后,明确还款期限的逾期贷款可免以罚息。生产用电纳入兼并企业用电指标。企业兼并后生产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产权转让费的贷款,银行应予必要的扶持。第二十九条企业兼并后,兼并企业不得将被兼并企业转租、转让、转包给其它企业和个人。第三十条在本市范围内跨系统、跨部门(城区、乡镇)实行兼并,可以相应调整兼并双方原所属系统、部门的承包基数或财政包干指标,县体调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兼并双方主管部门确定。第九章加强领导支持企业兼并第三十一条企业兼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未成立以前,成立以一位市长为组长,市经委、计委、体改委、建委、农委、财办、总工会、财政局、税务局、银行、审计局、劳动局、人事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企业兼并协调小组,研究和处理兼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为了便于工作开展,由市经委、体改委、赠政局确定专人办理企业兼并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二条市各主管局和县、区政府要有计划按本规定积极推行企业兼并,充分发挥支持、引导、协调的作用。要随时研究兼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有关配套措施,为企业兼并提供服务。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止上路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限摩”、“禁摩”成果,统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车型和排量标准,规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促进首府南宁交通和营运秩序的根本好转,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停止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行驶;从2003年11月17日起,办理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为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止上路行驶期限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一)停止上路行驶期限。现有已经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以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均为超排量或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这些车辆在城市各路段上路行驶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从2004.年1月1日起,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以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车禁止在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上路行驶,所有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发动机排量在50cc(含50cc)以下,无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以下简称为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二)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间。新购买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车管部门从2003年11月17日起开始为残疾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使用、车型和标准(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限于下肢残疾人行走的代步车,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符合驾车条件、取得驾驶证照的下肢残疾人员。(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其发动机排量必须为50cc(含50cc)以下,车速为25公里小时以下.无后载人座位,取得国家产品质量技术鉴定(即“ccc”)认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现推荐重庆嘉陵集团生产的型号为jl50qzc一5、jl50qz一2b以及符合本通告规定的车型和标准的其它车辆为本市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三、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办法(一)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以下身体条件:1、年龄18—70周岁;2、下肢残疾,上肢齐全、灵活、有力、活动自如;3、视力:双眼均为四点九以上(包括矫正视力),视力矫正前必须达到四点六;4、辩色力:无赤绿色盲、色弱;5、听力:左、右耳距离音叉50厘米能辩清声音方向;6、心、肺、血压正常,无精神病。(二)指定南宁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为申请新车注册登记残疾人的体检定点机构。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须到该体检定点机构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合格的,发给体检合格证明并准许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免收体检费用。(三)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向公安车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购车发票,并复印一份留车管部门存档;2、车辆出厂合格证;3、个人居民身份证;4、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5、身体检查合格证明;(四)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须是本市(含市辖12个县、区)长住户口的居民,每人只能办理一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注册登记。(五)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办理本市过户,仅限于符合驾车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六)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由车管部门进行科目和科目三简化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每两年审验1次。免收费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每六年换1次证,换证时进行身体检查,免收费用。(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进行车辆检验:1、灯光照明装置必须齐全有效;2、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cc;3、最大设计车速小于25公里/小时;4、车身外廓尺寸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高不超过1.1米;5、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后工具箱不能改装成搭乘装置;6、必须具有手柄启动装置;7、座位必须坚实稳固,具有前后调节装置,座位扶手具有高低调节装置;8、便于残疾人上下,并有安放拐杖的固定附件;9、必须是四冲程发动机;10、后轴必须有差速装置;11、当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发动机排量有“大排小标”疑问时,应进行发动机功率检测,并辅助进行坡道行驶动力检验,以确定发动机的真实排量。(八)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到车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由车管部门负责全程代办。在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收全部费用。逾期办理的,费用自理。(九)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由车管部门发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每两年检验1次。免收全部费用。(十)新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准搭人。不准从事营运活动。除临时管制路段外,在市内街道一律按非机动车线路行驶,并免收市内路桥费。四、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置换办法(一)为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减轻残疾人在置换车辆中的经济损失,杜绝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非法行驶,采取旧车统一回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购买新车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的办法,鼓励残疾人支持和配合本次车辆置换工作。(二)回收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2003年11月17日开始进行。凡已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规定时间内由残疾人车主本人持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车证》、旧车牌照和《残疾人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陪护人乘坐证》到指定旧车处置地点交车和牌证的,车辆不分新旧,将给予如下旧车回收经济补偿:1、在2003年11月17日一12月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1000元的经济补偿。2、在2003年12月2日一12月1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800元的经济补偿。3、在2003年12月12日一12月2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600元的经济补偿。4、在2003年12月22日一12月3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400元的经济补偿。5、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以后交车和牌证的,按报废车处理。(三)每个残疾人车主凭原车牌证只能得到一辆车的回收经济补偿。无牌无证和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以外的车辆不属回收经济补偿范围,回收按报废车处理。(四)回收后的旧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有关评估和监督程序交物资回收部门进行解体处理,不准变卖、拼装和再上路行驶。(五)凡持有本市(含12个县、区)长住户口,符合驾车身体条件。在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前购买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并进行注册登记的下肢残疾人,凭取得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购买车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残联申请,将给予一次性购买新车经济补助500元。购买新车经济补助以公安车管部门受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准,每人只能一次,不购买新车和逾期购买新车的不在补助范围。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处理(一)本市停止使用的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得在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上路行驶。违者,执法部门依法查扣没收,强行报废解体。(二)购买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残疾人,必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无牌无证上路的,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三)已注册登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行驶中有违章行为的,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变更发动机、车架、颜色时,必须到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车主擅自变更的,扣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号牌,强制车主恢复车辆原技术状况。因车主擅自改装、改造引起车辆结构、形状、外廊尺寸和其他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按强制报废处理。(五)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棚盖以及带人和载货装置,违者扣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号牌,强制恢复车辆原技术状况。(六)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置换工作中。没有按本通告的规定为残疾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车辆回收经济补偿和购车经济补助等手续的,或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经查实,要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振兴南宁“经济效益杯”和经济技术创新竞赛在我市已开展多年,对南宁经济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我市经济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及结合我市多年来开展竞赛评比的实际情况,修订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竞赛评比办法。一、评比范围南宁市区辖内所有工交、商贸、建设等企业,均可参加竞赛评比。二、竞赛评比项目(一)经济效益杯金杯25个,银杯25个,铜杯25个,鼓励杯若干个。1、评比条件(1)考核指标以当年财务年报经济技术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具体考核指标如下表:2、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评比:(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超标的,或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税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2)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以及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3)计划生育未达标的;(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3、评比办法(1)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标准分合计为100分,总得分80分以上方可进入夺杯评比范围。(2)实行加减分计算的办法:①上表1~7项考核指标加减分额分别为:第1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第2、3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5分;第4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第5项每减、增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第6项每增、减2个千分点加减1分;第7项每增、减工业1万元/人、商贸2万元/人、建设1.5万元/人加减2分。每项最高最低得分为正负100分。②被确认为市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市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市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5分;被确认为自治区(部)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自治区(部)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自治区(部)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10分;被确认为全国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全国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全国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20分。③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实现利润总额(以万元为单位)×系数0.04=实际得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④企业年实现利税总额比上年每增长百分之一加1分。以上各项得分相加为总得分。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县、区,各行业参赛企业的比例和对南宁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分配奖励评选名额。⑥各县、区,各行业按企业实际得分的高低排列。推荐金、银、铜杯候选单位;按企业扭亏成效和减亏幅度推荐鼓励杯候选单位,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评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4、奖励办法及资金来源(1)凡评上奖杯的企业,均给予奖励。奖金以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计提,列入成本(不包括中央企业)。(2)奖金提取比例:金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8%计提;银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5%计提;铜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2%计提。具体奖金额按市财政局、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核审数额发放。奖金分配原则“获奖金额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按贡献大小分配,副职奖金额为正职的80%。厂长(经理)兼书记者,在原正职的标准上再增加10%。(3)企业职工的奖励由企业自行确定。(4)评上金杯奖和银杯奖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同意,可同时申报南宁市优秀(先进)厂长(经理)、南宁市优秀(先进)党组织书记、南宁市优秀(先进)工会主席。由县(区)、行业审核。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授予相应称号。(5)连续三年获得金杯奖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南宁市明星企业”称号。并给予该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各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已获得“南宁市明星企业”称号并再次连续三年获金杯奖的企业的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可再晋升一级工资。依此类推。(6)设竞赛组织工作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主管部门。获组织工作奖的单位,可按在册职工作数一次性计提发放奖金,一等奖人均200元,二等奖人均150元,三等奖人均100元,奖金由单位自行解决。(7)奖励竞赛“优秀组织者”100名,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5、获奖企业凡经审计发现弄虚作假的,除扣回全部获奖金额、撤销荣誉称号外,对厂长(经理)、书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二)经济技术创新竞赛(优胜单位20个,优秀合理化建议实施项目和优质服务品牌20个)评比条件1、工交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以效益为主的全年各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或同比有较大增长的;或减亏、控亏取得明显成效的;2、商贸、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文明待客,依法经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物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或获自治区、部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3、市政、城建企业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速度创新记录的,或获自治区、部级优质工程奖的;4、全年无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超标的。(三)创新明星20名(包括技术革新能手、操作能手、开发新产品能手、服务明星等,同时推荐为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候选人)。1、经济技术创新明星。在实施合理化建议项目、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成效显著的;或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的。2、服务明星。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文明用语,真诚待客,态度热情,熟悉业务,服务技能熟练,形成特色服务,品牌服务的;或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的。三、竞赛要求(一)各县、区,各行业系统积极做好组织指导工作。要将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竞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经营计划结合起来,制定本系统的劳动竞赛方案,开展本系统的劳动竞赛,发动企业为完成年度的各项经济工作目标而冲刺立功。(二)为了确保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增产增效、扭亏增盈、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确保安全等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激发广大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全面完成年度的企业工作目标而努力奋斗。(三)工交企业在进行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开展劳动竞赛,下大气力抓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认真开展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环保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技术创新竞赛活动,实施开发新产品、创名牌发展战略,内抓质量成本,外抓市场营销,千方百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四)商贸、旅游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推动服务品牌创建。以优质服务为切入点,开展以“三新”为主要内容的(即服务模式创新、服务功能创新、服务特色创新)“争当职业明星,争创服务品牌”竞赛,突出规范服务、星级服务、品牌服务,树立首府“窗口”新形象。(五)市政、城建企业要以“136”工程为主体,以重点工程为舞台,大力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针对承建工程的“难点、急点”开展竞赛,发动组织广大职工,依托技术创新。促进重点工程建设,为南宁市面貌的改变做出新贡献。(六)各企业要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消灭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四、奖励和表彰各项奖项由企业申报,经县、区,行业审查鉴定,向市劳动竞赛办公室推荐,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评比。市委、市政府对竞赛活动优胜单位,项目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附:1、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说明确2、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竞赛参赛评比申报表(本刊略)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1: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说明(1)社会贡献率: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即企业为国家、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净利润等。(2)销售利税率: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税水平。销售利税率=利税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100%产品销售净收入:指扣除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之后的销售净额。(3)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投资者抽人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全性。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4)总资产报酬率: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5)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和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资产及负债均为报告期期末数。(6)成本费用利润率:衡量企业投入产出水平。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7)全员劳动生产率:反映企业员工人均劳动效率。①工业(建设)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期末工业(基建)增加值/年职工平均人数②商贸流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销售总收入/年职工平均人数③交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销售总收入/年职工平均人数
- 南宁市民政局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6年开始实施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城市贫困居民和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生活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了我市的社会稳定,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今年7月开始,自治区在我市开展了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努力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使我市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走在了全区的前列,得到了国家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是,各县、区规范化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还存在着机构不够健全、工作人员到位慢、县级财政预算偏少、计算机网络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我市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领导城市低保工作是政府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县区政府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和落实,协调解决机构建立、队伍建设、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以及资金到位等热点难点问题。二、认真落实低保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城市低保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是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基本保证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情况和保障标准,在每年的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下一年度的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用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规定的比例,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把城市低保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进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按时发放。三、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按编制配置低保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按编制配置低保工作人员.是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基础。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低保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市编办分别于今年7月23日和8月26日对市、县(区)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批复,同意市、县(区)成立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市编办批复规定的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在今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按编制配置低保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低保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城区低保的申请要全部放到社区办理。各城区政府要重视基层低保工作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凡有低保对象400人以上的社区都要配备1名低保工作协管员,费用从我市再就业经费中列支。低保对象400人以下的社区低保工作协管员的配备,由各城区自主掌握。四、加快低保工作计算机网络建设实现低保工作计算机网络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差错的保障。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低保工作计算机网络建设,各级财政投入必要的资金,配备必要的设备。今年年底前,市民政局要建立起低保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设立好网络终端,实现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市民政部、县(区)民政局四级联网,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低保管理软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按照市一级负责培训县、区级。县、区一级负责培训街道(乡镇)、社区一级的方式,使所有计算机操作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方法.真正实现低保工作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五、做好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总结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投入必要的资金、人员和设备,要做许多具体细致的工作。县、区政府要下决心加大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精心筹划,努力工作。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试点结束后,各县、区要按照南府办[2003]135号文中试点方案的几个方面的要求进行认真总结,年底前书面上报市人民政府。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落实救助资金,从2004年起,各级地方财政要开列农村特困户救助金预算,确保此项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救助农村特困户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南宁市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根本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坚持改革,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努力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三、救助对象的确定与管理(一)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对象分为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1、定期救助对象主要为农村五保户,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灾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2、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因病、因残、因灾造成临时困难,通过自身努力在短期内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家庭。3、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区,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规范操作程序,按照各自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努力做到应保尽保。4、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与农村生活救助资金混合使用。生活确实很困难的,可纳入农村特困户生活临时救助的范围。(二)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社区)干部提名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核实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时间5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3、县、区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5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三)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管理1、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管理制度。(1)政府领导,就是对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证救助资金的落实。(2)民政主管,就是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3)部门协作,就是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的相关扶持政策。(4)社会参与,就是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社会捐助和帮扶活动。(5)乡村落实,就是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核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救助工作的落实。2、农村特困户救助实行证(卡)动态管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对定期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对临时救助对象建立《农村特困户临时救助卡》。四、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助款物的发放(一)救助标准的确定1、定期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360元。2、临时救助标准每户每次原则上不低于30元。(二)救助款物的发放救助款物的发放,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具体办理。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特困户救济资金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救济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六、实施步骤规范和完善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统筹安排,抓紧实施,整个工作要求在9月20日前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1、制定有关文件和实施方案阶段(8月1日-10日)。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对农村特困户实施救助的政策和操作方案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出台有关文件和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周密部署,抓好落实。2、组织实施阶段(8月11日一9月l0日)。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建立档案,落实救助资金,发放救助证(卡)。3、组织验收阶段(9月11日一20日)。由市民政局组织力量对县(区)开展的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自治区民政厅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七、基本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社会稳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二)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要在今年9月20日前完成任务,各县、区民政局要分别将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济金额、通信地址等进行汇总并刻录成光盘,在9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备案。(三)各县、区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于9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民政局。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贷款对象。南宁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男性年龄在18-58岁以内、女性年龄在18-53岁以内,有本市户口、有固定住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诚实信用、有一定劳动技能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条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第三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为按季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南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条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微利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贴息时间为按季贴息,贴息方式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执行。第五条贷款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南宁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市商业银行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运作,由市财政局下达委托文。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在市政府的指导下,与各商业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第六条贷款担保基金。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市财政筹集。贷款担保基金数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下岗失业人员贷款需求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单独核算,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报市财政局、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费按贷款本金的l%收取,由市财政全额向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第七条贷款管理。经办银行应与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应在3个月内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第八条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应建立一定比例(不超过50%)的反担保制度。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经与该行协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商市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在2个月内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对已代偿的小额担保贷款要履行追缴责任。追缴收回的贷款存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第九条贷款的监督与审计。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监督与审计,防范和控制风险。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经办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十条各县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县操作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经委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法定保险,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稳定从事运输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促进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包括中央、外省、市、自治区驻我区单位)、个体、联户和集体单位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必须向当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客、货车辆统一投保,可与当地保险公司协商费率优待。第四条凡不按本规定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保险期满不办理续保手续的车辆,各有关部门不发给行车牌照、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不发给营业运输证。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通行,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第五条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有关机动车辆保险事宜,由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负责办理。第六条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报废、封存或过户转让等原因要求退保者,必须持公安交警、农机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原承保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退保或批改手续。第七条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第八条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他人伤、残、死亡或其它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的决定。以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经济赔偿。第九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先行处理。对交通逃逸案件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实际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或者按保险公司承保该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第十条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保险车辆在一年内安全行驶无赔款并续保时,保险公司给予上年度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八作为无赔款安全奖励,百分之二作为各级安委会宏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补充。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防灾经费上给予支持,搞好事故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第十二条保险费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国有企业按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的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各地、市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规定或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