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后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的粮食供应,保持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相应的预案。
第三条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紧急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市超过一半的县(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波动,市场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市场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五条 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由当地政府按照粮食工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六条市、县(区)要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做好市场行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等工作。
第七条建立以广西百色粮食批发中心为核心,覆盖全市的粮食供求和价格监测网络。网络由右江区、田东、平果、靖西、田林、隆林县的粮食零售市场组成。
第八条 县(区)粮食局负责监测辖区内粮食供求行情和价格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粮食局。
第九条全市粮食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除密切关注动态.做好预测分析外,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出预警信号,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当我市粮食供应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成立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名主管领导和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审计局、粮食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委宣传部、百色火车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百色市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
第十一条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供应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自治区或外省、市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十二条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粮食应急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指挥部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计划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粮食购销调拨计划。
(二)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三)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粮食救济对象和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五)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及粮食价格逆差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经贸、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七)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市场。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粮食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并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情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增加粮食加工量和供应量。组织当地的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当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零售商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首先确保当地驻军的粮食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及时调运。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七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六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1.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如自治区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请自治区向区内有关粮食主产市、县商调应急粮食,并向自治区申请安排区外粮食调进。
第十八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六、十七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等。
(二)实行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并发放粮食供应证。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凭粮食供应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零售商店等销售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定量供应工作。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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