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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市的公路货运车辆日益增多,这对于货畅其流,搞活公路货运,当好工农业生产先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车辆到处停靠揽货,有的抢装强运,哄抬运价,欺行霸市;造成货运混乱、车辆空驶率和闲置率高,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及经济效益,为加强对货运管理,充分发挥货运车辆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货运委托、货物包装、仓储理货、搬运装卸、存车(以下简称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南宁市交通局是本市公路货运业务管理主管机关。市、郊、乡各级运输管理处、所、站(简称运政管理机关) 是对公路货运业务管理的职权机构。
三、凡需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必须持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证明,报经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已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运政管理机关进行验证或补办手续。 
四、凡在本市从事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服从运政管理机关的统一管理,使用自治区统一的行车路单、票证,按有关价格规定收费,依时纳税和上交管理费。 
五、凡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时向运政管理机关编报有关报表。 
六、凡需在本市组建货运服务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交通局批准,方可组建,货运服务站为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源、仓储理货,停车场地、车辆检修、代办营运和运费结算等项有偿服务,其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今后凡需购置、更新从事货运营业性载货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或更新审批表,经运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购置和经营公路货运。 
八、经批准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故需要停业时,必须向批准开业的运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并缴销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后,方可停业。 
九、凡在本市从事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运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违犯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擅自在市内设点揽货、抢装强运、哄抬运价、欺行霸市,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由运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扣证扣车、没收非法收入或停业整顿、吊销营运证照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市运输管理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市交通局批准后执行。
十一、凡参与本市公路货运的外地车辆,必须遵守本规定。
十二、邕宁、武鸣两县参照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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