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色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财政厅《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1]14l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各县(区)目前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报账制的基本原理,现就我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报账制资金范围及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条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上级分配给我市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县(区)财政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和其他明确规定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如广东帮扶资金等)。
第三条全市统一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过程中,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五条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应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管理规定的报账程序办理资金的划拨。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七条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或同级扶贫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计划、工程建设预算(或项目使用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将资金分期分批直接核拨到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再通过其他部门转拨。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
第九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需要,可以在不超过总投资三分之一范围内预付一定比例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财政扶贫补助资金总额的5一10%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则将质量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转作维护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报账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法》等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对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送来的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报账原始凭证或票据进行审核。
(一)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以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3.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4.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6.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的。
(二)对直接支付发放给扶持贫困户的资金、种苗或物资等必须提供经贫困户签字的领取表。
(三)对扶贫项目费用和支出的收款方没有出具发票资格,因而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取发票的,必须附上清楚明晰的费用支出明细表及有关收款人签字或盖章。
(四)由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现金支付凭据如小额零星现金支出、支付技术工人劳务费等,需附上收款人签字或盖章费用支出明细表。
(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报账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给予报账和核拨资金。不符合报账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报账申请及所附票据退回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扶贫项目竣工结账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最后一批项目开支工程费用票据,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财政部门提出结账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结账要求的项目财政部门给予结账,并办理有关结账手续。
第七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五条根据自治区印发的《广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文件或票据可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凭据。
(一)扶贫项目计划书。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
(二)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计划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三)扶贫项目实施责任书或扶贫项目实施合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或扶贫项目施工单位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四)物资采购合同书。实行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物资,政府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书。
(五)发票。扶贫项目所需工程物资采购时供货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由税务部门出具完税票据的应附费用支出的原始票据或凭据。
(六)扶贫项目物资领用票据。发放工程物资时,发、领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票据凭证。
(七)扶贫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
(八)扶贫项目报账申请单。
(九)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十)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为及时准确反映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系统完整反映扶贫资金的流转情况,特制定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规范。
(一)核算依据: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会计等式:资产+支出=负债+收入。
(三)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四)核算方式:采取收付实现制。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期间以公历起止日期为准。
(六)会计科目。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和特点,在会计核算中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预付项目款、预付项目管理费、项目物资。
2.负债类:暂存款。
3.收入类:财政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管理费、其他收入。
4.支出类:在建项目支出、竣工项目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
(七)具体的会计核算内容及会计核算分录参照《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1]141号文件。
第九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百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一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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