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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4]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各县(区)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县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市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强化政府责任,直接补贴粮农,加快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加强粮食工作县(区)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
(四)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贯彻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三是搞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做好粮食收购,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本级储备粮食达到自治区要求的规模;保证本级和其他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中央、自治区、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和轮换工作。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组织纠正和查处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深化优化粮食附营企业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县(区)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落实自治区制定的粮食工作县(区)长负责制的各项考核任务,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区域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以确保全市每年110万吨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相应的耕地面积。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六)贯彻落实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切实落实自治区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勾的措施和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直接补贴资金真正补贴到种粮农户,以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七)继续实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机制和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的宏观调控体系。继续办好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市场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
(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市人民政府已于2004年初印发了《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百政发[200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
(九)健全储备粮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要求落实储备粮规模,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建立、健全市、县(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公司)。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公司)具体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十)调整充实市、县(区)粮食储备规模。根据我市当前的粮食产销情况和发展趋势,从2004年起将我市储备粮规模调增到33000吨贸易粮,其中:县级储备粮规模为27000吨贸易粮,市本级储备粮规模为6000吨贸易粮。为及早应对市场粮食供求出现紧急情况,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调整后的储备粮规模落实到位。
(十一)明确储备粮补贴费用标准。市级储备粮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县(区)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可参照此执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首先保证储备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十二)规范储备粮管理,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依法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并统一纳入全区储备粮管理网络,提高储备粮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储备粮经营管理效益。
(十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按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百色分行拟订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小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其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十四)保留和扶持与粮食安全相适应的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市直属粮食购销企业保留3个,另组建1个具有较大规模、综合型的粮食加工企业。各县(区)需要保留的具体个数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此外,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政策性业务的粮食企业,政府给予合理的代理费用。非常时期,承担粮食供应和加工任务,由政府给予合理的费用补偿,以确保城乡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农发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文件精神,完善本地本部门粮食企业改革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用2年时间,完成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工作。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加强军粮供应管理,建立市级军粮供应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军粮供应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桂编发[2003]4号)文件精神,靖西、那坡县粮食局可按国家规定军供量给予确定机构编制,其他县(区)粮食局要配备2-3名人员编制专门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市、县(区)粮食局军粮供应机构和编制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军粮供应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军粮供应站和委托军粮供应企业工作。有关军粮供应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同市粮食局制定。其他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改造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市逐步形成l——2个具有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七)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的“三老”问题。“老人”问题。一是对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要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集资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二是对离退休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费用在1998年粮改时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规定执行的,继续执行。三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
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国有粮食企业因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等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安置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所需资金,按2001年12月31日止的在册职工人数,申报自治区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筹解决。五是国有粮食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医疗待遇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1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是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形成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按规定为其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就业困难的大龄人员,符合内退条件的要按规定办理内退手续,经费按其本人在岗时的来源渠道解决。未达到内退条件的,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再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老粮”问题。各国有粮食企业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将1996年至2001年的库存粮食及时处理完毕,不留包袱。原已处理的1996年至1997年入库的高价粮销售差价亏损和差价亏损未拨补到位前的利息,1998年至2001年入库的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价差亏损及其占用的贷款利息,由县(区)人民政府督促本级财政部门抓紧拨补到位:
“老账”问题。对经审计认定属于政策性的财务挂账,要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消化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由财政负担。对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亏损,经自治区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企业经营i生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
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规定执行。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明晰粮食企业的财产权属,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安置职工。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四、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九)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市、县(区)储备粮所需用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按计划给予贷款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五、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二十一)建立优质稻产业化经营基地。以“科工农贸”一体化形式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采取市场引导、科技推动、加工带动的做法,在粮食主产县全面发展优质稻产业化经营。
(二十二)扶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扶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单独划出一定的资金配套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做强做大我市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二十_三)培育、发展农村粮食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要支持、引导农民按照自愿、自行组织、自行管理的原则,自我发展形式多样的粮食种植、销售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增强粮农的自我服务能力,促进粮食生产与市场的联接。
六、加快粮食物流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强粮食物流规划,建设粮食物流体系。通过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业,推动粮食流通与粮食生产相结合,促进农民增收;与粮食加工相结合,促进企业增效;与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促进企业转制创新;与科学技术相结合,促进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与粮食消费相结合,促进粮食消费安全、营养、保健、方便;与物流信息化相结合,推动现代粮食物流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快我市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和西南粮食流通走廊后方库的作用,发展我市粮食物流业。发挥我市粮食企业的资源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物流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把物流业务从市内延伸到市外,力争延伸到国外,提高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整合国有粮食企业资源,完善百色市粮食物流配送网络,促进百色市粮食流通业的发展。
(二十六)加大粮食领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招商引资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工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引进项目、资金,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要切实落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建立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制度,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目标、责任;实行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对已经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抓紧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不断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活力和竞争。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七)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二十八)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条件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凭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人市资格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并遵守政策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九)加强对其他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监管。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注意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政府和企业、企业和市场的联系。
(三十)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管理,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自治区同意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以稳定我市粮食市场。
(三十一)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和成本、价格等。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十二)建立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粮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性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特别是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执法队伍与其所承担的执法职能很不相适应,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配足人员,强化执法功能,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粮食局拟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向社会公告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有关办法和落实具体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解决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统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所需经费,不允许在粮食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解决经费而出现以“罚”代法的行为。市粮食局要建立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
(三十三)加强粮油质量监管,确保粮食产品安全,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专门机构,并充实配足人员。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行政上隶属于相应的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要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三十四)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粮食、财政、经贸、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发展银行、民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农业银行、法制等部门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县(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以推动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全面顺利实施。
(三十五)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稳定和强化粮食行政部门机构和人员,保留市、县(区)粮食局及其行政职能,充实加强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突出抓紧增加和充实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统计等内设机构人员和编制问题、并落实经费。市县(区)粮食局要切实履行有关行政法规赋予的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对不符合行政法规管理要求原将粮食局定为事业单位性质的个别县应予纠正,未能落实前对外不得行使粮食行政执法职能。要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库区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三十六)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储备粮仓储和粮食物流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按时足额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工商、价格、质检、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认真制定本县(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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