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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区、郊区、各类园林绿地和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小游园、绿岛(街心花坛)、街道及滨河、绿地、绿带;
(二)专用绿地:住宅区、厂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化用地(包括驻市各单位);
(三)生产用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种苗、谷卉的苗圃、花圃;
(四)风景区:风景保护区内所属土地、森林,防护林、小溪、江河、泉水、湖泊、池塘、花草、道路、鸟兽、古迹、建筑等;
(五)防护绿地:用于保护城市环境的整片山林、沿河两岸林带、公路、铁路沿线林带、护坡绿地等。
第四条 本市园林绿化实行市、城区二级管理体制。
(一)首府绿化委员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中央绿化委员会、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有关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本市义务植树运动和园林绿化工作。对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首府绿委的办事机构,会同园林、林业等部门具体负责首府植树绿化事业发展的组织实施。
南宁市园林局在市人民政府和首府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经营管理好所属公共绿地和公园、街旁绿地、苗圃;对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园林科研和学术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园艺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城区绿委分会在首府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首府绿化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绿化、美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具体分工:
(一)公园、动物园、街道、广场、游园、绿岛、绿带、河流两岸等公共绿地,由市园林局负责。
(二)公路、铁路两旁的绿化和管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专用道路的绿化和管理,由专用沿线单位负责。
(三)厂矿、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含福利区)内部的绿化,由单位自行负责;并按照统一规划,完成首府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公共地段绿化任务。
(四)小街小巷及居民住宅区的绿化由各城区绿委分会负责。
第七条 凡我市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病残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八条:凡无故不履行绿化委员会分配义务植树量的乡级以上党政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缴纳绿化费;凡不按期完成植树任务或完成了植树任务量而成活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单位都应缴纳延误费。(收费标准按南府发[1985] 46号文)。
第九条 市属及驻市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城区绿委分会如实上报参加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和人数。由各城区绿委分会定期检查和考核,向辖区单位分配义务植树任务,并由单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园林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首府绿化委员会、市园林局共同编制并由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报经首府绿化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和联片改建的住宅区及其它建筑工程,规划和设计必须包括绿化项目,并由规划设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共同审定。其绿化面积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稠密区的绿化要向立体发展,大力提倡垂直绿化、阳台绿化。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向首府绿化委员会交纳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至三的绿化保证金,市城建管理部门才发给施工执照,在一开始进行绿化施工,就退还保证金的60%,工程竣工后,经首府绿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后再退回37%的保证金,百分之三作为城市绿化资金统一使用。如不合格,保证金不退回,则由首府绿化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绿化施工。
第三章 权属和权益
第十二条 公园、风景区(点)、主要街道、广场、游园等公共绿地,由市园林部门负责管理,归国家所有机关、学校、驻军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庭院绿化,由本单位自行管理,归单位所有。
小街小巷及居民住宅区绿化,由各城区绿委分会负责管理,归国家所有。私人庭院内自费种植花木,归个人所有,但砍伐要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郊区山林和宜地的绿化造林,由市林业部门负责管理。铁路、公路沿线及所管辖范围内的绿化,分别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管理,归绿化单位所有。
第四章 城市树木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一切树木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移植、修剪,如确因建设施工、枯死危险、间伐更新,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按树权归属,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庭院(含福利区)的树木砍伐、移植、由首府绿化委员会审批,建设单位应持有建设项目的批文、施工执照和绿地规划图等资料向绿委办申请领取砍伐证,在领取砍伐许可证时,须交纳手续费,并按“砍一栽五”的原则预垫每株十元的保证金,作为补植绿化费用。
(二)公园、动物园、苗圃、绿化队管辖范围内的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由市园林局审批,并报首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三)近郊防护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林带的树木砍伐,更新改造,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首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四)凡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园林绿化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砍伐证时,须向审批单位缴纳绿化损失赔偿费(标准见附表)。属于城市公用事业或居民集资兴办的福利事业建设,包括水电、通讯,市政、环卫等部门需要砍伐国有绿化的树木和占用绿化地带,报市园林或林业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30—50%绿化损失赔偿费。
第十四条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树和母树,严禁损和砍伐,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保护,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绿地和树权有争议的地方,应与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城市绿地的管理
第十六条 街道的绿地、绿带由就近单位、商店和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清扫花带、树台、草坪内的垃污物;制止攀折树枝、摘花、践踏草皮的行为;制止以树杆(枝)、当支架来搭盖棚架和在树杆(枝)上贴广告、挂物品,做好树木、花卉和草坪的养护管理工作。“三包"的具体内容是: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进行综合管理。
笫十七条 城市广场、绿地、绿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如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向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占用费(标准见附表)及保证金(相、当于占用费的二倍),领取许可证后方能占用。占用逾期而未续办手续的,每天按占用费加倍罚款。
第十八条公园、广场及市小游园等绿化点,是广大群众休息活动的场所,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游园规定。
第十九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城市绿化树木、花草、绿化设施。
(一)不准爬树、摇树、折枝、剥皮、摘叶、摘果、采花。
(二)不准在树上刻划打钉,倚树搭蓬(架)、拴牲畜。
(三)不准在苗圃、花圃、公园、广场、游园、防护林带绿地内放牧、打鸟、踢球、练车、停车。
(四)不准在树旁烧火、取土、堆土、挖沟、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及倾倒有毒污水及其它毒物。
(五)不准破坏、窃取花木支柱.护栏等绿化设施。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奖励对植树造林、绿化城市和护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一)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按时、保量超额完成任务,成活率高,有显著成效者。
(二)积极宣传和遵守绿化政策法令,自觉爱护树木,维护绿化成绩显著者。 
(三)单位庭院、住宅区、楼台等绿化、美化成绩显著者。
(四)对城市绿化、育苗、管理、植保、树种选择做出显著成绩,并能对园林绿化及管理工作提合理建议,或从事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有创造发明者。
(五)对破坏绿化行为能积极检举揭发和维护绿化的有功人员,按罚款百分之十至二十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凡在城市绿地折树枝、剥树皮、勾树叶、摘花、摘果、采种、挖竹笋、堆放物品、倾倒有害污水污物,放纵牲畜、开车撞伤、拴铁线、打钉等损害树木、花卉、绿篱、草地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或赔偿损失。
(二)凡未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或侵占园林绿地者,除追回原物和占用土地外,并处以赔偿标准两倍以上的罚款。
(三)偷砍、盗窃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树木、花卉、盆景、苗木或其它园林绿化设施者,除没收工具,追回原物外,并处以赔偿标准三倍以上罚款。
(四)凡未经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擅自砍伐单位庭院内和私有树木者,按每株胸径每厘米五元计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的赔款、罚款,由单位、个人或家长缴纳,逾期缴纳,拖延一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或抗拒执行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首府绿化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邕宁、武鸣两县可参照执行。
附:南宁市损坏树木花卉及绿化设施赔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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