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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关于搞活水路运输加强水运管理的通知


现将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关于搞活水路运输加强水运管理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搞活水路运输加强水运管理的通知 
为适应我市城乡商品经济发展需要,搞活水路运输,加强水运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31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航行于我市港区水域范围内,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事营业性运输,为社会提供运力,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水运单位,[包括个体(联户)]和从事民用生产运输的军用船舶,及游览船、横(直)渡船等,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船舶证、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方可从事经营。 
(二)经营水上运输的船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驾驶人员、轮机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照。 
2、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船舶负责人,并申请沿线停靠港(站)、点的登记。
3、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含碰撞责任险);从事货运的,应积极投保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所有从事经营运输的船舶,必须按照国家、交通部门核定的里程运价收取运费,使用盖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草的统一运费结算凭证(即发票)。 
(四)已经批准登记开业的水运单位、个体(联户)的船舶要求停业时,必须向原批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停业及注销手续,要求转户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注册和开业等手续。 
(五)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联户)、事业单位的客船、货船、拖轮、游览船、运砂船、横(直)渡船和从事民用生产的军用船舶等,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规定缴纳税金、运输管理费、养河费及经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批转计征.的规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借口向水运企业和运输船舶滥收、重收、摊派其他费用。
(六)坚决取缔无证运输,凡违反本规定者,有关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照、营业执照或扣船整顿的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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